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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煤礦干部上崗檢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資質審查:確保干部具備必要的學歷、專業(yè)背景及相關的安全培訓證書。
2. 崗位職責明確:清晰定義每個職務的職責范圍,確保干部明確自身工作內容。
3. 安全知識考核:定期進行安全知識測試,強化干部的安全意識。
4. 現場巡查:干部需定期巡查作業(yè)現場,及時發(fā)現并處理安全隱患。
5. 應急預案:制定并演練應急預案,提高干部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能力。
6. 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干部的身體狀況適合工作崗位。
內容是什么
1. 資質審查過程中,不僅要核實干部的學歷證明,還要考察其在煤炭行業(yè)的實踐經驗。
2. 崗位職責應細化到具體任務,如監(jiān)督安全生產規(guī)程執(zhí)行、協調各部門工作、參與事故調查等。
3. 安全知識考核不僅限于書面考試,還包括實際操作考核,確保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4. 現場巡查要求干部深入井下,親自查看設備運行狀況,與工人交流,了解實際問題。
5. 應急預案的制定需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定期修訂,并通過模擬演練提升干部的應急反應能力。
6. 健康檢查除了常規(guī)體檢,還需關注職業(yè)病防治,特別是對噪聲、粉塵等特殊環(huán)境下的健康影響。
規(guī)范
煤礦干部上崗檢查制度的執(zhí)行必須嚴格,確保各項規(guī)定得到有效落實。任何違反規(guī)定的干部,應接受相應的教育或處罰。制度的更新和完善也應持續(xù)進行,以適應煤礦行業(yè)的變化和發(fā)展。
重要性
煤礦干部的素質和行為直接關乎礦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的生產秩序。嚴格的上崗檢查制度能確保干部具備足夠的能力和責任感,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此外,該制度還能提升煤礦的整體管理水平,促進煤礦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煤礦干部上崗檢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礦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一)為加強煤礦機電檢查工作,及時發(fā)現機電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yè)“管理制度”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機電副礦長每月上崗檢查不少于 2 次;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管理部門負責人每月上崗檢查不少于 3 次;機電隊長、副隊長、技術員每周上崗檢查不得少于 1 次。
(三)檢查內容包括: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設備完好狀態(tài)、機房硐室質量達標情況、各種記錄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存在“三違”現象等。對上崗檢查中發(fā)現的不安全隱患和存在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及人員采取措施,限時間給予處理。
(四)對于檢查中發(fā)現有“三違”現象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五)干部上崗要認真填寫干部上崗記錄,下次上崗落實上次檢查問題處理情況,沒有處理的應說明原因,否則將按照問題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2篇 煤礦管理干部下井及帶班制度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和發(fā)改委、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的指導意見》及《銅川礦務局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制定《玉華煤礦管理干部下井及帶班制度》從而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一、 下井次數
礦長、礦黨委書記每月不少于8次,分管生產、掘進、安全、機電、通風工作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每月不少于12次,其他副礦級、副總工程師不少于5次。
礦機關生產技術部各科室正職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職(主任工程師)及其他工程技術人員每月不少于12次,經營部、黨群工作部、行政辦公室的正職每月不少于3次,副職不少于4次。
各基層區(qū)隊、機電車間的正職每月不少于13次,副職、技術員及工長每月下井跟班不少于15次,(機電車間主管地面機修的副職及技術員、工長減半)。
供應科、物業(yè)公司的正職每月不少于2次,副職不少于3次。
年齡在50歲以上者下井次數減半,女同志不予考慮下井次數。
二、 下井登記、匯報程序
干部下井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下井前必須由本人在井口信息站登記清楚入井時間,升井后匯報升井時間、途徑路線和地點、查處的隱患及處理情況。區(qū)隊跟班干部班中要及時向區(qū)隊值班干部及礦調度室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及存在問題。
三、 礦領導及科室干部下井帶班作業(yè)的職責要求
1、礦每月底由調度室排出領導輪流下井帶班時間表發(fā)到每個跟班領導。
2、要求跟班領導深入現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手信息,從而采取科學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實現安全管理。
3、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督促檢查各基層單位區(qū)隊長的跟班和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及四位一體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4、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針對實際情況抓好薄弱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對檢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落實整改,負責監(jiān)督檢查一隊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處理情況,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監(jiān)督檢查當班“三違”現象及處理情況及當班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6、跟班人員如果有事請假或者外出,必須聯系好自己的替班人員,防止出現空班。
四、 區(qū)隊和機關、輔助單位干部
1、機關干部和輔助單位干部下井檢查工作,下井時間必須達到4小時以上,否則不算井工。
2、區(qū)隊干部下井跟班,要堅持與工人保持“三同”,同學習、同入井、同升井。跟班干部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當班工人按照礦上和區(qū)隊的安排落實好隱患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3、區(qū)隊干部要嚴格執(zhí)行4:3:3跟班規(guī)定。規(guī)定比例為正職(早、中、晚5:4:4),副職、技術員及工長(早、中、晚4:5:6)。
五、 違規(guī)處理
1、對沒有落實好下井帶班領導干部處理:對于沒有按照跟班表跟班也沒有替班的人員一律按照以下標準處罰:每空一個班副總(不含副總)以上領導處罰500元,副總處罰400元,科級300元,并扣掉本班補助。如果有其他政治影響后果一律自負。并將下井帶班人員的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干部綜合績效考核
2、對下井次數沒有達到規(guī)定的處理:第一次違反,每少一次罰款100元,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報安監(jiān)處和礦紀委、監(jiān)察科,第二次違反每少一次罰款200元,在全礦通報批評并對其進行警示訓誡教育,第三次違反責令其引咎辭職或者就地免職。
3、對區(qū)隊干部違反4:3:3跟班規(guī)定的處理,四點班和零點班比例不夠的,按未完成下井任務論處。
4、對區(qū)隊干部違反“三同”的處理:第一次違反罰款100元,第二次違反罰200元,第三次違反罰300元并責令辭職。
5、跟班干部不負責任,對本單位當班安全生產情況不能掌握重點、安全隱患不處理或者處理不到位,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報礦安全委員會處理。
第3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guī)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fā)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fā)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tài)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jiān)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guī)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jiān)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qū)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jiān)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guī)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zhí)行;
2、發(fā)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fā)[2005]1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3、發(fā)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xù)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xù)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guī)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ㄊ拢┘俨辉趰徤习?,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jiān)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guī)定自二oxx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到二oxx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guī)定。
第4篇 煤礦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為貫徹落實各種管理制度,監(jiān)督各崗位執(zhí)行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決策處理,切實掌握設備運行狀態(tài)和技術情況、以及設備存在的缺陷等,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一、機電隊級領導應每兩天對所管的崗位上崗檢查,了解和檢查設備的情況并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
二、機電部分管領導每周上崗一次,了解檢查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是否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
三、機電副總每月上崗一次,了解和檢查設備的運輸情況,檢查上述人員上崗執(zhí)行任務情況,填寫干部上崗登記簿,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見。
上崗檢查內容:
1. 檢查了解各種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執(zhí)行不好和未執(zhí)行的要及時糾正。
2. 檢查各種記錄的填寫是否準確和齊全,檢查完后在記錄本填寫評語并登記。
3. 檢查設備性能、安全運轉情況,檢查試驗各種安全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各種儀表指示是否準確。
4. 檢查機房、設備衛(wèi)生情況,檢查場所工器具是否齊全、整潔衛(wèi)生。
5. 檢查值班人員的責任心和精神狀態(tài),對精神狀態(tài)不好的和不負責的人員要停止其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6. 處理各種違章現象。
7. 對檢查發(fā)現的問題指派專人迅速處理。
8. 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內容進行上崗檢查。
第5篇 煤礦機電干部上崗查崗制度范例
1、機電干部要深入現場,嚴格執(zhí)行上崗查崗制度,以便了解現場實際,正確指揮生產。
2、對重點崗位、主要機電設備要重點檢查,對井上下固定機電硐室,機電干部要每天定期到現場檢查。
3、機電干部上崗以后,認真檢查各種設備運轉及使用情況,填寫好干部上崗記錄薄。
4、機電干部要明確責任,認真檢查,對存在隱患及問題要及時匯報主管部門以及領導,認真落實解決。
5、對各崗位工種每月定期進行抽查,對空崗、脫崗、睡崗、串崗人員嚴肅處理。
第6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安全履職制度規(guī)定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guī)定
關于印發(fā)《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礦屬各單位、機關各部室:
為了增強全礦各級干部的安全履職意識,確保安全履職到位,礦研究制定《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guī)定》,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的暫行規(guī)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報:集團公司黨委、行政
抄送:集團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生產技術部、黨委宣傳部、礦領導、副總、井領導
關于在全礦副科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督導制度的暫行規(guī)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fā)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fā)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tài)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jiān)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guī)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jiān)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qū)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jiān)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guī)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zhí)行;
2、發(fā)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fā)[2005]1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3、發(fā)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xù)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xù)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guī)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jiān)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guī)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guī)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7篇 煤礦機電干部上崗查崗制度
1、機電干部要深入現場,嚴格執(zhí)行上崗查崗制度,以便了解現場實際,正確指揮生產。
2、對重點崗位、主要機電設備要重點檢查,對井上下固定機電硐室,機電干部要每天定期到現場檢查。
3、機電干部上崗以后,認真檢查各種設備運轉及使用情況,填寫好干部上崗記錄薄。
4、機電干部要明確責任,認真檢查,對存在隱患及問題要及時匯報主管部門以及領導,認真落實解決。
5、對各崗位工種每月定期進行抽查,對空崗、脫崗、睡崗、串崗人員嚴肅處理。
第8篇 煤礦管理干部下井帶班制度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和發(fā)改委、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的指導意見》及《銅川礦務局領導干部下井帶班制度》,制定《玉華煤礦管理干部下井及帶班制度》從而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一、 下井次數
礦長、礦黨委書記每月不少于8次,分管生產、掘進、安全、機電、通風工作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每月不少于12次,其他副礦級、副總工程師不少于5次。
礦機關生產技術部各科室正職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職(主任工程師)及其他工程技術人員每月不少于12次,經營部、黨群工作部、行政辦公室的正職每月不少于3次,副職不少于4次。
各基層區(qū)隊、機電車間的正職每月不少于13次,副職、技術員及工長每月下井跟班不少于15次,(機電車間主管地面機修的副職及技術員、工長減半)。
供應科、物業(yè)公司的正職每月不少于2次,副職不少于3次。
年齡在50歲以上者下井次數減半,女同志不予考慮下井次數。
二、 下井登記、匯報程序
干部下井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下井前必須由本人在井口信息站登記清楚入井時間,升井后匯報升井時間、途徑路線和地點、查處的隱患及處理情況。區(qū)隊跟班干部班中要及時向區(qū)隊值班干部及礦調度室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及存在問題。
三、 礦領導及科室干部下井帶班作業(yè)的職責要求
1、礦每月底由調度室排出領導輪流下井帶班時間表發(fā)到每個跟班領導。
2、要求跟班領導深入現場,掌握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手信息,從而采取科學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實現安全管理。
3、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督促檢查各基層單位區(qū)隊長的跟班和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及四位一體安全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
4、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針對實際情況抓好薄弱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對檢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落實整改,負責監(jiān)督檢查一隊當班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處理情況,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監(jiān)督檢查當班“三違”現象及處理情況及當班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6、跟班人員如果有事請假或者外出,必須聯系好自己的替班人員,防止出現空班。
四、 區(qū)隊和機關、輔助單位干部
1、機關干部和輔助單位干部下井檢查工作,下井時間必須達到4小時以上,否則不算井工。
2、區(qū)隊干部下井跟班,要堅持與工人保持“三同”,同學習、同入井、同升井。跟班干部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當班工人按照礦上和區(qū)隊的安排落實好隱患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3、區(qū)隊干部要嚴格執(zhí)行4:3:3跟班規(guī)定。規(guī)定比例為正職(早、中、晚5:4:4),副職、技術員及工長(早、中、晚4:5:6)。
五、 違規(guī)處理
1、對沒有落實好下井帶班領導干部處理:對于沒有按照跟班表跟班也沒有替班的人員一律按照以下標準處罰:每空一個班副總(不含副總)以上領導處罰500元,副總處罰400元,科級300元,并扣掉本班補助。如果有其他政治影響后果一律自負。并將下井帶班人員的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干部綜合績效考核
2、對下井次數沒有達到規(guī)定的處理:第一次違反,每少一次罰款100元,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報安監(jiān)處和礦紀委、監(jiān)察科,第二次違反每少一次罰款200元,在全礦通報批評并對其進行警示訓誡教育,第三次違反責令其引咎辭職或者就地免職。
3、對區(qū)隊干部違反4:3:3跟班規(guī)定的處理,四點班和零點班比例不夠的,按未完成下井任務論處。
4、對區(qū)隊干部違反“三同”的處理:第一次違反罰款100元,第二次違反罰200元,第三次違反罰300元并責令辭職。
5、跟班干部不負責任,對本單位當班安全生產情況不能掌握重點、安全隱患不處理或者處理不到位,造成人身傷害事故的,報礦安全委員會處理。
第9篇 某煤礦干部上崗檢查制度
為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保障全體員工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要求機電干部巡崗、查崗,做好監(jiān)督工作。
1、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科長及機電隊長,必須定期對所負責范圍內的井上、下主要機房(硐室)進行上崗檢查。
2、檢查內容包括: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設備完好狀態(tài)、機房硐室質量達標情況、各種記錄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
3、對檢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干部上崗檢查記錄薄上。記錄要填寫檢查日期、檢查人、陪同人、存在問題、責令整改人、整改達到標準和要求、完成時間等。對于重大問題根據職責范圍劃分,由責任領導親自負責解決。
4、有整改任務的機電隊(班)必須按要求及時整改處理,并填寫整改記錄。若存在問題大不能及時處理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請示,并記錄領導的指示。沒有特殊理由,存在的問題不允許拖到下次檢查中。
5、對機電領導干部上崗檢查制度執(zhí)行情況每月公布1次,對空崗、漏崗者由上一級領導給予批評,對上崗失職者且引起機電事故的,由上級領導追究其責任。
6、干部上崗不低于下列規(guī)定:
機電副礦長每月一次,機電副總工程師及機電科長每旬一次,機電隊長每周一次。
第10篇 煤礦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中實行安全履職制度規(guī)定
一、督導對象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全礦正、副科級干部、井級干部、副總為督導安全履職對象。
二、督導范圍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督導: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職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但未構成黨紀、政紀處分的;
2、發(fā)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工作檢查評估不達標單位的黨政主管;
3、基層單位當班發(fā)生嚴重“三違”、重傷或瞞報工傷事故的跟班干部;
4、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存在隱患較多或重大隱患單位的黨政主管;
5、未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
6、精神狀態(tài)差,安全工作處于后進的。
三、督導時間
督導實行旬督導制度,時間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雙休日順延)
四、督導程序
1、安監(jiān)部、生產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統計領導干部“三違”治理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估結果和生產事故等督導范圍規(guī)定的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并列出需要督導談話的干部名單,報礦領導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進行考核,并負責通知被督導人員和督導員按時進行督導。
3、督導談話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監(jiān)副處長統一協調,按照礦領導分管范圍,實行分線督導。黨支部書記、政工部室干部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督導談話,科區(qū)長由分線礦領導干部負責督導談話,技術干部由總工程師負責督導談話,井級和副總由礦黨委書記或礦長負責督導談話。涉及東城、張小樓井的干部時,兩井黨總支書記、井長分別參加督導談話。
4、督導談話議程:①被督導者查找安全履職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觀原因為主;②被督導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導員幫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監(jiān)部、企管部必須派員參加督導談話,并分別做好談話記錄。
五、處罰規(guī)定
1 、未完成“三違”治理指標者,按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精神執(zhí)行;
2、發(fā)生二級以上生產事故或質量標準化評估不達標者,按龐礦發(fā)[2005]1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3、發(fā)生嚴重“三違”、重傷、瞞報工傷的跟班干部,按嚴重“三違”處理;
4、當月內連續(xù)受到二次被督導談話者,罰款200元;
5、當月內連續(xù)三次被督導談話,進行黃牌警告一次,一年內兩次黃牌警告給予撤職、免職、解聘;
6、被督導者無故遲到短次罰款50元,無故缺席每次罰款200元;
7、被督導者在督導談話后一周內向督導員和政工部反饋整改信息,否則罰款200元。
六、相關規(guī)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學習、因病(事)假不在崗上班,應將情況及時反饋給安監(jiān)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時給予充分考慮。
2、本暫行規(guī)定自二o__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到二o__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認真總結,逐步完善該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