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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稅務局干部考勤制度
稅務局干部考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出勤管理:規(guī)定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包括上午和下午的簽到、簽退時間,以及午休的規(guī)定。
2. 請假制度:涵蓋病假、事假、年假等各種類型的請假流程和審批權限。
3. 遲到與早退:明確遲到、早退的定義及相應的處理辦法,包括警告、扣罰等。
4. 缺勤與曠工:對于無故未到崗的情況,設定嚴格的處罰措施。
5. 公差與出差:規(guī)范因公外出的申請、審批程序,以及相關補貼的計算方式。
6. 調休與補休:對于加班等情況,如何安排調休或補償休息的時間。
內容是什么
稅務局干部考勤制度的內容需確保公平公正,既要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也要體現(xiàn)人性化關懷。例如,請假需提前提交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對于突發(fā)情況,應有應急處理機制;公差與出差的審批應明確權責,防止濫用;對于遲到、早退的處理,應視具體情況靈活處置,既要有警示作用,又要避免過度懲罰影響員工積極性。
規(guī)范
制定考勤制度時,應遵循以下規(guī)范:
1. 清晰性:所有規(guī)定必須明確易懂,避免產生歧義。
2. 一致性:制度執(zhí)行應保持連續(xù)性,避免因人而異。
3. 公開透明:考勤記錄需公開,接受全體干部監(jiān)督。
4. 及時性:考勤信息應及時更新,以便于管理層做出準確決策。
5. 合理性:制度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同時考慮到稅務工作的特殊性。
重要性
稅務局干部考勤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不僅是維持日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關鍵,也是保障員工權益、維護組織公正的重要手段。良好的考勤制度能激勵干部按時按質完成工作,增強團隊凝聚力,同時也能為人力資源規(guī)劃、績效評估提供可靠依據。因此,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考勤制度,是稅務局管理工作中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對于提升整體工作效能具有深遠影響。
稅務局干部考勤制度范文
第1篇 稅務局干部考勤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進一步規(guī)范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_縣國家稅務局全體干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干部、職工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必須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的《月考勤匯總表》、《未考勤刷卡說明表》、請假條及其他證明資料(如:病歷證明)在次月5日前上報縣局人監(jiān)科。
㈡干部職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㈢執(zhí)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guī)定時間)。
1、遲到:比規(guī)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guī)定下班時間早走。
㈣干部職工應親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為打卡,受托人按違紀處理,委托人作曠工處理。
第五條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內安排處理的,可請事假,但必須嚴格控制干部請假時間。
㈠副科以上中層干部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超過規(guī)定時間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經縣局領導(下同)批準,才能離開崗位。
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的,事后兩天內必須補辦手續(xù),并經縣局認可,否則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堅持上班,可請病假。
㈠請病假一律由醫(yī)院出具證明,就診或病假3天之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超過3天,審批手續(xù)參照事假審批權限執(zhí)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崗位,視作曠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條婚假
㈠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并按規(guī)定手續(xù)批準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并按規(guī)定手續(xù)批準登記結婚的,可請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結婚者,另給往返路程時間。
㈢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經縣局批準,才能離開崗位。
第八條喪假
㈠直系親屬、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請喪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喪事的,往返路程時間另加。
第九條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假期按下列情況確定:
㈠正常分娩者,產假90天,其中產前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之內。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胞胎的,增加產假15天。
㈢妊娠不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根據醫(yī)務部門證明給予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㈣符合計劃生育條件懷孕的女干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護理假5天,如屬難產的,男同志可請護理假7天。
㈥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干部,未采取節(jié)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懷孕流產的由婦產科證明除外)造成引、流產的,視作病假處理。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干部、職工,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yǎng)),每次單胎為三十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鐘計算,往返時間另加。
第十條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再(或減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⑵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⑶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⑷當年病、事假相加超過40天;
⑸當年產假超過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⑺當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上述⑵⑶⑷⑸款規(guī)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參加工作時間滿規(guī)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當年年休假當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數。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請,由所在單位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給予安排休假,并報人監(jiān)科備案。
第十一條探親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_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假,或者干部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假期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_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親一次,假期為20天;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㈢夫妻分居兩地(按行政區(qū)劃不屬同一縣的),每年可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㈣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㈤當年享受年休假的,探親假減半。
㈥探親假計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不包括往返路程時間。
㈦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再另給假期。
㈧探親假期間如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㈨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第十二條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辦事,須事先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不在的應向內勤或其他人員說明情況及去向;單位副職公出辦事,應向所在單位正職或負責人報告;正職或負責人公出辦事應向分管副局長報告,并告訴所在單位副職;正副局長公出辦事,應相互告知。
第十三條曠工
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
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早退一次超過兩小時視為曠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親假、婚假、事假未經批準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
㈣不服從組織調動,經教育不到新崗位工作的。
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工資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喪假及產假中的護理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的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㈡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補貼照發(fā),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并按實扣發(fā)月獎、崗位考核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㈢規(guī)定的探親假期內,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標準發(fā)給工資,不包括獎金。職務崗位津貼全額發(fā)給。
㈣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fā)給。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發(fā)給;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fā)。
㈤事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規(guī)定扣發(fā):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fā)本人日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 省直補貼]/21;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fā)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guī)定的周休息日和節(jié)假日不予扣發(fā)。
㈥凡連續(xù)或月累計病、事假15天(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以上者,扣發(fā)當月月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㈦全年累計病、事假滿1個月(按實際工作日計算),崗位責任獎及其他各種獎金按實扣發(fā)。
㈧除產假外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計算為連續(xù)工齡,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㈨全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月獎外,再扣發(fā)1個月年度考核獎;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除扣獎金外,實行待崗。
第十五條以上所述時間,均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原規(guī)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2篇 地方稅務局干部考核制度
為加強地稅系統(tǒng)干部隊伍建設,激勵地稅干部投身地稅事業(yè)的改革和發(fā)展,圍繞地方稅收的中心任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使干部管理工作進一步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目的
1.建立正常的干部工作反饋機制和群眾監(jiān)督機制,以全面、準確地了解干部的工作表現(xiàn)和業(yè)績;
2.檢查干部任期目標的執(zhí)行情況,督促干部改進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
3.激勵干部的工作熱情,為干部的選拔、配備,任免和獎懲提供依據,建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
二、考核對象
全某地地稅系統(tǒng)干部
三、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分為年度考核和任職考核。
1.年度考核:以年初某地局下發(fā)的工作計劃和本單位制定的工作計劃為依據,在年終考核落實和完成任務的情況。
2.任職考核:以任期工作目標責任書中規(guī)定的各項任務為依據,比較任期初和期終主要工作指標的增長變化,考核任期內完成主要任務的情況。
四、考核內容
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四方面內容。
1.德(政治素質):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的自覺性,辦事公道,實事求是,團結協(xié)作,作風民主,廉潔自律。
2.能(能力素質):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開拓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決策能力,組織協(xié)調和實施推動能力。
3.勤(工作表現(xiàn)):奉獻精神,工作的主動性和投入情況,工作的鉆研和進取精神。
4.績(工作實績):本單位領導核心的團結協(xié)作,地方稅收征管、隊伍建設等方面業(yè)績。
五、考核實施辦法
成立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由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考核程序如下:
1、個人述職,根據工作目標責任規(guī)定的任務和工作計劃確定的年度指標,結合自己在德、能、勤、績等方面情況在一定范圍內介紹自己履行職責的情況,并填寫干部考核自評表。
2、民主測評,組織領導干部和黨內外干部群眾對被評議者在德、能、勤、績等方面進行評議,參加評議人員范圍:局領導、各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某地局聘請的行風監(jiān)督員、納稅人代表
3.綜合評價,考核領導小組以了解和掌握的第一手資料為依據,以制定的指標為標準。結合個別談話和實地考察,由考核領導小組撰寫考核報告,客觀、辯證、準確地得出綜合評價。
4.黨組審議,根據干部考核自評表、民主測評情況及綜合評價結果,由某地局黨組討論確定干部的工作業(yè)績等級。
5.結果反饋,由人事教育部門將考核結果向被考核者反饋,肯定成績,指出問題。對考核不合格者要進行誡勉談話。
六、考核要求
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在考核中要注意做到:
1、堅持走群眾路線,考核工作要充分聽取和廣泛征求群眾的意見。
2、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對考核工作要加強引導。對個別群眾的意見要正確分析和看待。
3、考核標準要注意干部的工作表現(xiàn),更要考察其工作業(yè)績和成效,要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
4、考核工作要講求實效,通過對干部的評價,使他們看到自己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以利改進工作,不斷提高水平。
5、考核工作應與干部的業(yè)績評價、獎懲、選拔任用結合起來。
第3篇 稅務局干部考勤制度范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工作秩序,進一步規(guī)范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_縣國家稅務局全體干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干部、職工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必須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的《月考勤匯總表》、《未考勤刷卡說明表》、請假條及其他證明資料(如:病歷證明)在次月5日前上報縣局人監(jiān)科。
㈡干部職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㈢執(zhí)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guī)定時間)。
1、遲到:比規(guī)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guī)定下班時間早走。
㈣干部職工應親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為打卡,受托人按違紀處理,委托人作曠工處理。
第五條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內安排處理的,可請事假,但必須嚴格控制干部請假時間。
㈠副科以上中層干部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超過規(guī)定時間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經縣局領導(下同)批準,才能離開崗位。
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的,事后兩天內必須補辦手續(xù),并經縣局認可,否則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堅持上班,可請病假。
㈠請病假一律由醫(yī)院出具證明,就診或病假3天之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超過3天,審批手續(xù)參照事假審批權限執(zhí)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崗位,視作曠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條婚假
㈠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并按規(guī)定手續(xù)批準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并按規(guī)定手續(xù)批準登記結婚的,可請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結婚者,另給往返路程時間。
㈢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經縣局批準,才能離開崗位。
第八條喪假
㈠直系親屬、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請喪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喪事的,往返路程時間另加。
第九條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假期按下列情況確定:
㈠正常分娩者,產假90天,其中產前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之內。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胞胎的,增加產假15天。
㈢妊娠不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根據醫(yī)務部門證明給予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㈣符合計劃生育條件懷孕的女干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護理假5天,如屬難產的,男同志可請護理假7天。
㈥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干部,未采取節(jié)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懷孕流產的由婦產科證明除外)造成引、流產的,視作病假處理。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干部、職工,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yǎng)),每次單胎為三十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鐘計算,往返時間另加。
第十條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再(或減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⑵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⑶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⑷當年病、事假相加超過40天;
⑸當年產假超過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⑺當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上述⑵⑶⑷⑸款規(guī)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參加工作時間滿規(guī)定年限的周年后,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當年年休假當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數。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請,由所在單位
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給予安排休假,并報人監(jiān)科備案。
第十一條探親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_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假,或者干部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假期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_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親一次,假期為20天;經過單位領導批準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㈢夫妻分居兩地(按行政區(qū)劃不屬同一縣的),每年可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㈣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㈤當年享受年休假的,探親假減半。
㈥探親假計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不包括往返路程時間。
㈦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再另給假期。
㈧探親假期間如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㈨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第十二條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辦事,須事先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不在的應向內勤或其他人員說明情況及去向;單位副職公出辦事,應向所在單位正職或負責人報告;正職或負責人公出辦事應向分管副局長報告,并告訴所在單位副職;正副局長公出辦事,應相互告知。
第十三條曠工
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
下列情況視為曠工:
㈠遲到、早退一次超過兩小時視為曠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親假、婚假、事假未經批準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
㈣不服從組織調動,經教育不到新崗位工作的。
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全年累
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工資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喪假及產假中的護理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的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㈡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補貼照發(fā),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并按實扣發(fā)月獎、崗位考核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㈢規(guī)定的探親假期內,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標準發(fā)給工資,不包括獎金。職務崗位津貼全額發(fā)給。
㈣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fā)給。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發(fā)給;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fā)。
㈤事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規(guī)定扣發(fā):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fā)本人日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 職務(崗位)津貼 省直補貼]/21;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fā)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guī)定的周休息日和節(jié)假日不予扣發(fā)。
㈥凡連續(xù)或月累計病、事假15天(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以上者,扣發(fā)當月月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㈦全年累計病、事假滿1個月(按實際工作日計算),崗位責任獎及其他各種獎金按實扣發(fā)。
㈧除產假外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計算為連續(xù)工齡,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㈨全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月獎外,再扣發(fā)1個
月年度考核獎;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除扣獎金外,實行待崗。
第十五條以上所述時間,均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原規(guī)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4篇 _稅務局干部考勤制度
第一條 為了保障工作秩序,進一步規(guī)范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 考勤對象:_縣國家稅務局全體干部、職工。
第四條 各單位干部、職工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必須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的《月考勤匯總表》、《未考勤刷卡說明表》、請假條及其他證明資料(如:病歷證明)在次月5日前上報縣局人監(jiān)科。
㈡干部職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㈢執(zhí)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guī)定時間)。
1、遲到:比規(guī)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guī)定下班時間早走。
㈣干部職工應親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為打卡,受托人按違紀處理,委托人作曠工處理。
第五條 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內安排處理的,可請事假,但必須嚴格控制干部請假時間。
㈠副科以上中層干部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超過規(guī)定時間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經縣局領導(下同)批準,才能離開崗位。
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xù)的,事后兩天內必須補辦手續(xù),并經縣局認可,否則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 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堅持上班,可請病假。
㈠請病假一律由醫(yī)院出具證明,就診或病假3天之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超過3天,審批手續(xù)參照事假審批權限執(zhí)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經領導批準擅自離開崗位,視作曠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條 婚假
㈠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并按規(guī)定手續(xù)批準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并按規(guī)定手續(xù)批準登記結婚的,可請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結婚者,另給往返路程時間。
㈢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經縣局批準,才能離開崗位。
第八條 喪假
㈠直系親屬、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請喪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喪事的,往返路程時間另加。
第九條 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假期按下列情況確定:
㈠正常分娩者,產假90天,其中產前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之內。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胞胎的,增加產假15天。
㈢妊娠不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根據醫(yī)務部門證明給予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㈣符合計劃生育條件懷孕的女干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護理假5天,如屬難產的,男同志可請護理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