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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制度匯編的功能(20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05-07 查看人數(shù):69

信訪制度的功能

有哪些

信訪制度作為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重要途徑,其功能多元而深遠。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群眾訴求表達:信訪制度為公眾提供了直接反映問題的渠道,使得民情民意得以有效傳達。

2. 社會穩(wěn)定維護:通過及時處理群眾的不滿和投訴,減少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維護社會和諧。

3. 政府決策參考:信訪信息為政策制定和調整提供了第一手資料,有助于政府了解社會動態(tài),提升決策的科學性。

4. 權力監(jiān)督制約:信訪工作可以對公權力運行進行監(jiān)督,防止濫用職權,保障公民權益。

內容是什么

信訪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接訪、登記、轉辦、督辦、反饋等多個環(huán)節(jié)。接訪是接收群眾的來信來訪,登記則是對問題的詳細記錄;轉辦涉及將問題轉交相關責任單位處理,督辦則確保問題得到妥善解決;通過反饋將處理結果告知信訪人,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huán)。

在這一過程中,信訪部門需秉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確保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對復雜疑難問題,需要協(xié)調多方資源,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等手段進行處理。

規(guī)范

信訪工作的規(guī)范性至關重要,包括:

1.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信訪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遵循《信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

2. 工作流程標準化:建立標準化的工作流程,明確各環(huán)節(jié)職責,保證工作效率和質量。

3. 保密性:保護信訪人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尊重其隱私權。

4. 反饋及時性:對信訪事項的處理結果應及時反饋給信訪人,確保信息暢通。

重要性

信訪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強化了政府與民眾的溝通橋梁,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公平正義;另一方面,它推動了政府公共服務的改進,提升了社會治理效能。因此,健全和完善信訪制度,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實現(xiàn)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信訪制度的功能范文

第1篇 信訪制度的功能

信訪制度的功能

(一)舒緩社會張力,消除公眾不滿

由于貧富差距過大、社會分配不公、腐敗現(xiàn)象蔓延等嚴重侵害公眾權利、導致社會心態(tài)失衡,由此導致社會矛盾日益增多、社會張力日漸增大(于建嶸,2005)。一旦社會張力及社會情緒不能被及時有效的疏解和釋放,就有可能引發(fā)巨大的社會震蕩。信訪舉報以及出現(xiàn)的一系列群體性事件其實是釋放社會張力、舒緩社會公眾情緒的一種方式。

(二)發(fā)揚社會民主,維護人民權利

信訪制度是公民參與政治的重要方式,信訪制度為公民提供了一個參政議政的好渠道,人民可以加強對黨政機關的監(jiān)督,促使其改進工作,更好的服務于民,而且公民可以通過信訪制度自由的發(fā)表自己的意見,是公共政策更加的利民。公民可以通過信訪制度維護自己的權利,信訪舉報使群眾呼聲和民意訴求得到傾聽,幫助群眾解決了困難,促進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發(fā)展,維護了人民的民主權利。

(三)加強腐敗監(jiān)督,拉近黨群關系

腐敗問題目前已成為黨的建設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也是群眾最厭惡最痛恨的重點問題。信訪舉報作為揭發(fā)檢舉黨員干部違法犯紀問題的重要方式,已經(jīng)成為黨政部門查處貪污腐敗問題的重要證據(jù)來源(樊春芳,2008)。據(jù)統(tǒng)計,“我國查處的腐敗案件,有80%的案源來自群眾的信訪舉報”。信訪部門通過對信訪舉報案件進行受理,并聯(lián)合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對腐敗分子的腐敗行為進行嚴懲,不僅使群眾對政府的對立情緒和逆反心理得到紓解,而且使社會的穩(wěn)定得到了維護。

(四)促進社會穩(wěn)定,防止沖突爆發(fā)

信訪舉報被稱為社會安全環(huán)境的“晴雨表”,社會上出現(xiàn)的各種新問題、新矛盾、新動向、新變化都會體現(xiàn)在信訪舉報中(秦小建,2011)。當前,信訪舉報的范圍囊括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貪污腐敗、貧富差距、養(yǎng)老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醫(yī)患糾紛、三農問題、房價過高、環(huán)境保護等各種問題,如果不對這些社會問題進行恰當?shù)奶幚?,這些社會問題就可能發(fā)展為危害社會穩(wěn)定的導火索。通過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相關職能部門能夠盡快的獲取關乎社會穩(wěn)定的問題型信息,并采取應對措施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有效處理,把可能危害穩(wěn)定的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最大限度地阻止事態(tài)的擴大和惡化。

第2篇 信訪信息報送制度范本

對于我國的信訪信息報送制度,你了解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了一篇“信訪信息報送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黨的十六大提出“認真推行政務公開制度”、“完善公開辦事制度”。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從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高度,明確提出“堅持和完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辦事制度”。2004年3月,國務院發(fā)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將行政決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開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今年3月,_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fā)[2005]12號,以下簡稱《意見》),對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作出了全面部署。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和《綱要》、《意見》精神,現(xiàn)就進一步推行建設系統(tǒng)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政務公開的重要意義

推行政務公開是實踐“____”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具體體現(xiàn);是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觀需要。

建設系統(tǒng)各行業(yè)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推行政務公開,有利于切實轉變建設部門職能,改進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有利于增強廣大干部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眾管理社會經(jīng)濟事務的權利,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提高建設部門工作的透明度,加強黨風、政風、行風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貪腐。

各級建設部門(包括規(guī)劃、房地產(chǎn)、市政公用等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yè)單位),要從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推行政務公開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自覺性和責任感,以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的精神,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各項工作。

二、明確推行政務公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推行政務公開要以_理論和“____”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和《綱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提高建設部門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眾對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推動建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更好地為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的大局服務。

推行政務公開要遵循“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的原則,公開的內容要真實準確全面,公開方式要方便快捷。行政機關具有依法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權力,同時也有將其行使權力的依據(jù)、管理過程和結果向管理相對人公開的義務。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之外,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如實公開。

各級建設部門要以貫徹落實《意見》為主線,堅持將政務公開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和進程相一致,力爭通過不懈努力,使政務公開成為各級建設部門的一項基本制度。通過推行政務公開,促進各級建設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實現(xiàn)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增強各級建設部門的服務意識、便民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增強單位內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證職工的民主監(jiān)督權利。

各級建設部門要根據(jù)各自的職責和服務類型,制訂具體的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目標、內容、程序,并按照當?shù)攸h委和政府的部署,認真抓好內部事務的公開和所管轄企業(yè)的廠務公開。

三、合理界定政務公開范圍

各級建設部門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圍繞本部門行使行政權力的職責,首先從人民群眾關心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入手,按照方便群眾辦事、便于群眾知情、有利于人民群眾行使監(jiān)督權的要求,循序漸進,不斷拓展政務公開的內容。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1.各級建設部門的機構設置、職責范圍、聯(lián)系方式和信訪、投訴舉報方式;

2.各級建設部門負責實施和監(jiān)督執(zhí)行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

3.建設系統(tǒng)各行業(yè)有關方針、發(fā)展戰(zhàn)略、中長期規(guī)劃、產(chǎn)業(yè)政策、技術政策,與經(jīng)濟、社會管理和公眾服務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

4.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依據(jù)、標準;

5.城鎮(zhèn)體系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村鎮(zhèn)規(guī)劃和風景名勝區(qū)規(guī)劃的審批結果;

6.工程建設標準與定額目錄、發(fā)布公告;

7.房地產(chǎn)市場、建筑市場、市政公用事業(yè)市場發(fā)展、改革和監(jiān)管措施與結果,有關信用檔案信息;

8.住房公積金、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監(jiān)督管理情況;

9.建設部門牽頭組織調查的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處罰的有關情況,各地區(qū)建筑施工安全生產(chǎn)形勢年度分析報告;

10.行政許可的內容、依據(jù)、條件、申請材料目錄,辦理機構(包括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等)、程序、申請表格、辦理期限,審批結果,救濟途徑,以及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利害關系人的事項。

未經(jīng)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作為給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的依據(jù)。歷史上形成的規(guī)范性文件,現(xiàn)在仍普遍適用的,應當主動公開;已經(jīng)不再普遍適用的,要做好解釋和說明工作。

對于僅適用于個別管理相對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務信息,應當依申請予以公開;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書面同意。

四、積極推進辦事公開

建設系統(tǒng)所屬行業(yè)多為窗口服務行業(yè),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各級建設部門要強化監(jiān)督,自覺規(guī)范服務行為,創(chuàng)新服務制度,根據(jù)不同行業(yè)的特點和服務內容,積極推進辦事公開。

下列社會服務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房地產(chǎn)交易與權屬登記、住房公積金、房屋拆遷、市政公用事業(yè)服務等各項事務的受理部門、辦事程序、條件、時限、收費標準等;

2.房地產(chǎn)交易、建設工程、市政公用事業(yè)服務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產(chǎn)市場、工程招投標信息;

4.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jīng)營服務標準;

5.市政公用事業(yè)服務投訴受理部門、電話;

6.建設科技、村鎮(zhèn)建設等方面的技術服務信息。

各級建設部門應當將市政公用事業(yè)的辦事公開作為建設系統(tǒng)辦事公開近期工作安排的重點。要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繼續(xù)抓好“12319”服務熱線建設,通過成立客戶服務中心,發(fā)放便民服務卡等形式,更好地接受社會監(jiān)督,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同時,要加強政府監(jiān)管,保證價格合理,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

五、探索創(chuàng)新政務公開形式

推行政務公開的根本目的是使人民群眾得到實惠。各級建設部門要積極探索,堅持繼承與創(chuàng)新相結合,不斷完善和創(chuàng)新政務公開、辦事公開的形式。要從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出發(f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實效,并切實處理好提高效率和厲行節(jié)約的關系。

1.繼續(xù)發(fā)揮政府公報、文告、政務公開欄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tǒng)形式的作用,公開政務信息和公共服務信息。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適時發(fā)布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重要決定、重大事項等政務信息和公共服務信息。

2.充分發(fā)揮電子政務平臺的作用,以網(wǎng)站為主動公開政務信息、服務信息的主要形式,不斷擴大網(wǎng)上審批、查詢、交費、辦證、咨詢、投訴等服務項目的范圍。發(fā)揮網(wǎng)絡的整體優(yōu)勢,統(tǒng)一規(guī)劃,實現(xiàn)不同行業(yè)、不同種類的行政許可和服務事項信息資源共享。

3.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中心的服務機制,豐富政務公開的形式。加強各類政務大廳之間的整合,積極推行集中聯(lián)合辦理形式,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強化已有政務大廳的內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運行制度,使其服務更加規(guī)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

4.通過社會公示、聽證和專家咨詢、論證以及邀請人民群眾旁聽有關會議等形式,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在立法、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等行政決策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意見,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落實《行政許可法》關于行政許可告知、聽證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與行政許可有重大利益關系的當事人的申辨權和聽證權。

5.適當運用允許當事人查閱資料的形式,作為政務公開形式的補充。如城市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村鎮(zhèn)規(guī)劃、施工許可等資料,可以通過允許利害關系人查閱的形式公開政務信息;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村鎮(zhèn)規(guī)劃與社會公眾利益關系密切的內容,要逐步實現(xiàn)主動公開。

六、完善監(jiān)督保障機制

各級建設部門要按照職能規(guī)定,圍繞政務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工作標準、時限要求、服務承諾等建立相關工作制度,使政務公開逐步走上制度化、規(guī)范化軌道。努力構建多主體、多渠道、多層次的監(jiān)督網(wǎng)絡,加快建立政務公開的長效工作機制。

1.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詳細規(guī)定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程序、時限等,合理界定主動公開事項和依申請公開事項的范圍,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

2.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評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把政務公開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范圍,組織人民群眾對政務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全面,時間是否及時,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制度是否落實到位等進行評議。

3.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項內容。

4.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的,要嚴肅批評,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侵犯群眾民主權利、損害群眾合法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查處。

5.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行政機關內部研究工作未經(jīng)批準公開的信息,以及其他規(guī)定不能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6.強化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加大社會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的力度,認真受理投訴和舉報,并及時處理。上級機關要對下級機關推進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重點檢查政務公開的制度建設情況、工作機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溝通渠道是否暢通、公開的信息是否真實全面等,指導下級機關完善工作措施、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七、加強對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

做好政務公開工作,關鍵在領導,重點在落實。各級建設部門要按照中央“黨委統(tǒng)一領導、政府主抓、政府辦公廳(室)組織協(xié)調、紀檢監(jiān)察機關監(jiān)督檢查”的要求,根據(jù)當?shù)攸h委、政府的具體部署,建立健全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要認真貫徹《意見》精神,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政務公開的實施方案,廣泛宣傳,精心組織,周密籌劃,狠抓落實。

各級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將政務公開工作列入領導班子的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和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指導協(xié)調政務公開各項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提高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政務公開意識、能力和水平。要有必要的經(jīng)費和物質保障,為政務公開提供必要條件。

第3篇 某某縣二小信訪接待制度

某縣二小信訪接待制度

學校工作人員要做好信訪接待工作,根據(jù)學校分工及工作要求。努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做好來信來訪接待答復工作,并認真登記記錄,做好信訪臺帳。

2.對來訪的人員,要熱情接待,了解來訪事由,認真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并耐心解釋,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3.對來信提出的問題,要認真調查協(xié)調,并及時予以答復。

4.對一般性政策、服務方面的問題,應在1個工作日內(來信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或解決。

5.對合理性要求,但本級難以答復或解決的,應及時逐級報告,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來信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或幫助解決。

6.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重大問題,需請示、匯報上級部門或協(xié)調解決的,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來信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4篇 信訪接待制度兩則

機關信訪接待制度

1、對基層和外來辦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規(guī)范、程序辦事。

2、團中央書記、團省委書記、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由辦公室負責接待;團中央、團省委部門負責同志,由對口部門接待;各省、市、區(qū)、地、縣團委來訪者歸口接待;新聞記者,由宣傳部及有關部門接待。

3、群眾來信來訪由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接待,并作詳細登記(登記表附后),視其要求和內容提出處理意見,與各部門工作有關的,交有關部門處理;重要信件送領導閱,需由有關單位處理的,由辦公室轉交有關單位,并回復來信來訪者。

4、處理群眾來信必須認真負責地給予回復,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5、接待工作用車,按機關車輛使用規(guī)定執(zhí)行。

6、接待工作程序規(guī)范:

(1)接待來訪者要做到熱情招呼、主動讓座;送茶到手、認真接談;準確記錄、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禮貌話別。

(2)接傳電話要做到電話鈴響、及時去接;姿態(tài)端正、禮貌在先;通話和氣、規(guī)范用語;傳呼到人、傳達記錄。

信訪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圍內的信訪工作由法制辦受理。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態(tài)度友好、語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訪文明辦信。

三、對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及不屬于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范圍的信訪案件,本局只做解釋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訪接待時,清_人主動出示本人有關鍵人物身_,認真回答_人的詢問,并按要求提供與_問題

有關的材料。

五、_人應遵守 信訪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妨礙信訪秩序、影響信訪接待工作正常開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規(guī)定責

任追究責任。

第5篇 信訪復查復核制度作用探討

信訪復查復核制度作用探討

作為我國特有的一項制度,信訪制度的出現(xiàn)并長期存在不是偶然的,雖然一些法學專家認為信訪制度具有“人治”的烙印,但信訪制度在我國的出現(xiàn)并存在肯定有其合理性。但在肯定信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同時,不能忽視信訪制度面臨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廣大群眾“信訪不信法”,重復信訪現(xiàn)象增多,對信訪秩序造成破壞,這其實是對信訪權的濫用。而信訪復查復核制度對預防和制約信訪權的濫用具有重要作用。

一、信訪復查復核的性質及涵義

根據(jù)《信訪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信訪事項經(jīng)處理、復查、復核后,沒有新的情況將不再受理。盡管《信訪條例》沒有用“終結”一詞,但其“不再受理”的基本精神與信訪終結是一致的。因而,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信訪終結制度。根據(jù)我國信訪的現(xiàn)狀,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的確立,對形成健康、理性的信訪機制,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對預防信訪權濫用更具有必要性。

由于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是結束整個信訪程序的法律制度,它一方面具有終止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信訪復查復核制度在終結信訪程序方面具有強制性,它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來體現(xiàn)其實施的強制性。因此,信訪復查復核制度給信訪人傳遞的一個有效信息是:信訪程序不是無限期的,它具有期限性、可終結性。如果宣告終結了信訪程序,就意味著信訪人再次提起信訪將會遭遇不受理的處境。因此,信訪人會理性啟動信訪程序,并在依法進入信訪程序后正當、理性地行使信訪權 。

信訪終結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涵義:

(一)信訪終結制度是以信訪案件進入信訪程序為前提的。信訪終結制度的存在和適用,必須以信訪案件進入信訪程序為前提。如果一個案件從未進入信訪程序或者不具備信訪條件,那么信訪終結制度就無從談起。

(二)信訪終結制度概括地適用各類信訪案件。信訪終結制度涉及到的案件不僅僅是涉法、涉訴糾紛,而且還包括求決類信訪案件、建議類信訪案件等。

(三)信訪終結制度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信訪終結制度上,必須明確終結條件,凡是符合信訪終結條件的,信訪部門都要依法終結信訪程序。

(四)信訪終結制度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這里的法定程序其實就是宣告程序,通過法定的宣告程序來解決終結整個信訪程序。信訪終結之宣告必須經(jīng)過專門處理信訪案件的臨時或者常設工作機構作出。

(五)信訪終結制度的性質是法律制度。根據(jù)《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信訪本身是一種處理“反映情況”、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法律途徑,且信訪工作要遵循信訪法律法規(guī),因此應將信訪終結制度界定為法律制度,這有利于實現(xiàn)信訪工作法治化。

二、信訪復查復核結論的性質和效力

《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五條規(guī)定了信訪事項的受理、復查復核制度。復查復核的結論是針對信訪的程序性問題還是針對實體性問題作出的結論?這個結論作出后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我們認為,《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復查復核結論不是針對信訪實體性問題作出終局決定,而是對程序性問題作出的結論。主要理由是:

(一)由于歷史的原因,大量的重復、越級、群體信訪案件中,政府往往作為當事人的一方,如果由政府自己對自己的行為作出終局決定,違反了“自己不能當自己的法官”原則。

(二)刑法、民法、行政法及其程序法都是以基本法的形式賦予了司法的最終裁判權。因為無論是行政、刑事、民事法律關系,許多時候往往表現(xiàn)在利益關系尤其在民事商利益關系上,即使當初是純粹的行政、刑事法律關系最終也轉化為或與民商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很難絕對地割裂開來。如果《信訪條例》規(guī)定政府對實體問題尤其是涉及刑事法律關系的信訪事項進行終局決定,就直接違反了基本法律。

(三)根據(jù)我國政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司法審查承諾,行政裁定不應當是終局性裁定,所有行政行為均可被提起訴訟,司法審查才是終局性裁定。如果直接賦予信訪機構對涉及信訪人的政治經(jīng)濟等實體權利擁有終局決定權,將直接與我國政府的承諾發(fā)生沖突。

所以,《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應該是針對信訪程序性問題作出的終局決定。其法律效力是信訪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向上一級機關進行上訪,但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信訪人可以對同一信訪事件通過司法程序再次請求進行司法救濟。

三、復查復核后仍堅持信訪的處理

信訪復查復核制度構建的目的主要是預防和制約信訪權之濫用。但信訪事項經(jīng)過復查復核后,信訪人仍然濫用信訪權應如何處理?這就成為構建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所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在上訪人中間形成了一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氛圍,更使信訪人相信只要堅持到底,就會有“最后勝利”。而我們國家整個信訪工作機制并未隨《信訪條例》的實施而作大的改變,目前仍沿用過去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對進京上訪情況的處理,無論有理無理的, 均由受理部門(國家信訪局或有關委辦局)向信訪人所在地黨政部門通報,有時通報直送黨政一把手。于是地方黨政主要領導不得不從政治角度、大局高度出發(fā),要求備加重視此事?,F(xiàn)在的問題是,如果信訪人走完信訪三級終結程序后仍然不服,上訪北京,中央各委辦局是否接待這些信訪人如何看待他們的問題這關系到地方所作的復查復核終結意見是否被認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F(xiàn)在信訪人熱衷進京上訪,與我們現(xiàn)有的信訪工作體制機制不無關聯(lián)。這種體制機制上的缺陷已成了一些信訪老戶漫天要價的籌碼,成了信訪工作走向規(guī)范化、法治化的頑癥。

我們認為,在信訪程序依法合理終結的前提下,只要信訪部門依法合理地處理了信訪人的信訪事項,保障了信訪權行使之正當性,信訪人在信訪程序終結之后仍然“重復訪”、濫用信訪權,那么,應該對信訪人在復查復核程序終結之后的“鬧訪”、“重復訪”和其他濫用信訪權之行為課以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操作上,應當制定配套制度,作出明確規(guī)定,也可以采用準用其他部門法法律責任的方式。這種做法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體現(xiàn),也是法律權威性的要求。

有人擔心對這類濫用信訪權的人追究其法律責任、施加法律制裁會產(chǎn)生消極后果甚至影響社會穩(wěn)定。我們認為,法律的權威性和社會的穩(wěn)定性之間從來就不會有天然的矛盾,相反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的權威性在社會中得不到體現(xiàn),必然會讓破壞法律權威性甚至無視法律存在的人大量地出現(xiàn),甚至形成抗法力量,這會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性。反之,如果把法律的權威性付諸實施,不僅有利于法律強制性和權威性的彰顯,反過來更會促進社會穩(wěn)定。

目前,對于信訪人濫用信訪權的行為并沒有體現(xiàn)“法治”力量的介入,相反,根據(jù)大量資料和事實,卻有“人治”力量介入了,通過“反復做好說服工作”、“勸返”、“思想教育”等人治色彩極為濃厚的非法治手段約束信訪權的濫用,這治標不治本。因此,政府應該提高行政能力和行政水平,堅持原則,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對付那些確實屬于濫用信訪權、危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違法或犯罪行為。當然,如果由于信訪人的信訪權利確實在信訪程序中遭到侵犯,信訪事項沒有依法辦理就進入終結程序,對這類情況應具體分析,作為特例謹慎處理。因為這種情形盡管在表面上是終結了信訪程序,但在事實上是一種違法終結,如果當事人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應該重新啟動信訪程序,以真正維護信訪權的正當行使秩序,這應該說是信訪終結制度的應有之義。

四、下一步要作的工作

盡管完善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困難較大,但我們應該看到,由于信訪問題呈現(xiàn)出廣泛性、復雜性,已成為事關社會穩(wěn)定的一大熱點問題,各級黨政領導高度重視。同時近年來,在解決大量信訪問題中信訪工作本身也得到發(fā)展,具有較好的基礎。因此,我們應明確方向,知難而上,循序漸進,不斷完善。圍繞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建設,下一步需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理順各種關系

在現(xiàn)行政治體制的框架內,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要被社會各方認可,具有生命力,需要理順各種關系。

一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盡管《信訪條例》規(guī)定,將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為信訪人在當?shù)靥岢鲂旁L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以達到減少進京上訪的目的。但這種理想化的設想與實際情況可能會有較大的差距。因為只要信訪人進京上訪不止,只要中央各委辦局對信訪事項仍具有交辦權、督辦權、通報權等,信訪復查復核終結制度在實踐中可能難以真正建立。所以,信訪復查復核工作在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恰當、手續(xù)完備的同時,還應將最終的復核意見及時主動通過上級政府或直接與中央有關委辦局溝通,以求得其指導和支持。

二是上下之間的關系。就建立信訪復查復核制度而言,處理單位、復查單位、復核單位上下形成一致意見,統(tǒng)一口徑,可大大減少信訪工作系統(tǒng)內部的無效的重復勞動。從處理工作一開始,處理單位就應及時就處理意見與復查機關溝通,復查機關也應及時就處理(復查)情況,特別是復雜疑難問題,與上級機關進行溝通和匯報,爭取上級機關的指導和支持,保證適用法律、政策恰當,處理程序合法、嚴謹,為復查、復核工作打好基礎。上級機關尤其是非垂直領導的上級機關,應從大局出發(fā),嚴格貫徹執(zhí)行《信訪條例》,負責任地搞好相關問題的復查或復核。

(二)做好信訪復查復核的相關配套工作

按照國務院《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地方政府可以輕而易舉地建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構,可以認認真真地將所有疑難信訪事項走一遍程序。問題是,有些歷史遺留疑難信訪事項均有較為復雜的成因,這些事項大多數(shù)有其一定的合理因素,由于重視不夠或其他原因,喪失了最佳機會,把一些小矛盾拖成了大矛盾。信訪事項的三級終結只是就這些信訪事項在信訪程序中的處理終結,其他救濟手段仍可依法使用。比如,信訪機構、信訪事項受理機關應對信訪人予以指導;信訪人確有其他實際困難的,也應通過合理合法渠道獲取救濟。此外,對信訪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需繼續(xù)做好,以保證信訪終結后的延續(xù)幫扶和教育,保持社會穩(wěn)定。同時,需要設立一條渠道,專用于讓不服終結的信訪人宣泄情緒。

(三)充分發(fā)揮專業(yè)人員的作用

現(xiàn)在信訪復查復核處理過程中,信訪人缺乏正確利益需求表達的能力,而政府信訪部門的信訪答復件又大都是就事論事的經(jīng)驗型答復,并沒有就信訪事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作周密系統(tǒng)的法律論證,這同信訪部門缺乏專業(yè)法律人才的團隊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于是信訪人和政府各說各的理,各唱各的調,政府信訪部門與信訪人之間很難進行溝通,雙方缺乏共同的法律平臺。這個責任主要應該由政府來承擔。首先,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對復雜疑難的信訪案件,政府應指派專業(yè)援助律師給予法律援助,以幫助信訪人正確表達利益訴求。其次,政府部門要進一步規(guī)范和深化律師接待信訪制度。第三,邀請法律專業(yè)人員對信訪工作人員進行定期法律培訓,提高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

第6篇 __鎮(zhèn)信訪舉報處理制度

__鎮(zhèn)信訪舉報處理制度

為進一步明確各級在信訪工作中責任,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接受公眾輿論的監(jiān)督,根據(jù)《信訪條例》和《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訪處理要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處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

鎮(zhèn)委、鎮(zhèn)政府設立信訪辦公室,專責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來電工作,統(tǒng)籌、管理、監(jiān)督各部門單位、村(居)委會處理信訪問題的情況。鎮(zhèn)委、鎮(zhèn)政府設立黨政領導接訪群眾日和“五長接訪日”,由鎮(zhèn)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及派出所、國土資源所、司法所等各職能部門的領導輪值,每月定在_日為群眾接訪日。

二、鎮(zhèn)委、鎮(zhèn)政府以及各部門單位、各村(居)委會的黨政一把手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各線的領導干部是業(yè)務范圍內信訪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各部門單位、各村(居)委應設置兼職信訪干部一名,建立《信訪登記簿》,負責信訪的登記、呈批、立案、調查、督辦、復信、上報、歸檔等工作。

三、實行信訪工作管理目標責任制,把信訪工作納入鎮(zhèn)對村(居)委會干部的百分考核中,與獎金掛鉤。

鎮(zhèn)委、鎮(zhèn)政府以及各部門單位、各村(居)委會在職責范圍內,對群眾信訪事項應在_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之信訪人,對受理的信訪事宜應自受理之日起_日內辦結;對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 要在_天限期內辦結并回復,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主要領導要經(jīng)常過問信訪工作,親自批閱信訪訪件,重要的信訪事項要親自檢查落實情況,及時研究解決信訪反映的重要問題。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的信訪案件,發(fā)案單位應牽頭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鎮(zhèn)委、鎮(zhèn)政府或上一級信訪部門裁定,決不能互相推諉。

四、重要信訪事項是指:(1)反映經(jīng)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建議;(2)反映黨政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問題;(3)反映群眾生產(chǎn)、生活中急需解決的問題;(4)落實各項政策中突出問題和普遍存在的問題;(5)檢舉揭發(fā)違法違紀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6)人數(shù)較多的聯(lián)名來信或集體上訪及一些久拖不決的老大難問題;(7)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8)需要列入重要信訪事項督辦的信訪問題。對重要的信訪事項,要指定專人負責,分管領導包案。

五、要將信訪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解決在當?shù)?,防止越級上訪。

六、對黨員、干部或黨組織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和其他不正之風問題的檢舉、控告信件,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

無論是署名還是匿名的檢舉、控告,只要不屬誣告陷害,一律不準公開信訪者的姓名,不準核對筆跡追查檢舉人、控告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檢舉人、控告人進行威脅、壓制、刁難、打擊報復。

對如實檢舉、控告或反映情況的要給予支持保護;對于檢舉、控告不完全真實的,除不真實的部分予以解釋說明外,對符合事實的部分應予適當處理;對于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對于捏造事實、制造假證、誣陷他人的,必須追究黨紀政紀及法律責任。

七、處理信訪案件,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原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擊報復,不得泄露信訪秘密,更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人員或單位。

八、對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信訪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按政策規(guī)定能解決而不給予解決,或未在規(guī)定限期內處理,或因案情復雜不能按期結案,但在事前未向信訪者說明原因,而造成信訪者到省、市上訪的,依據(jù)責任追究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7篇 兩則信訪接待制度

信訪接待制度(兩則)

機關信訪接待制度

1、對基層和外來辦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規(guī)范、程序辦事。

2、團中央書記、團省委書記、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由辦公室負責接待;團中央、團省委部門負責同志,由對口部門接待;各省、市、區(qū)、地、縣團委來訪者歸口接待;新聞記者,由宣傳部及有關部門接待。

3、群眾來信來訪由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接待,并作詳細登記(登記表附后),視其要求和內容提出處理意見,與各部門工作有關的,交有關部門處理;重要信件送領導閱,需由有關單位處理的,由辦公室轉交有關單位,并回復來信來訪者。

4、處理群眾來信必須認真負責地給予回復,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5、接待工作用車,按機關車輛使用規(guī)定執(zhí)行。

6、接待工作程序規(guī)范:

(1)接待來訪者要做到熱情招呼、主動讓座;送茶到手、認真接談;準確記錄、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禮貌話別。

(2)接傳電話要做到電話鈴響、及時去接;姿態(tài)端正、禮貌在先;通話和氣、規(guī)范用語;傳呼到人、傳達記錄。

信訪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圍內的信訪工作由法制辦受理。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態(tài)度友好、語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訪文明辦信。

三、對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及不屬于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范圍的信訪案件,本局只做解釋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訪接待時,清_人主動出示本人有關鍵人物身證件,認真回答_人的詢問,并按要求提供與_問題

有關的材料。

五、_人應遵守 信訪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妨礙信訪秩序、影響信訪接待工作正常開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規(guī)定責

任追究責任。

第8篇 信訪事項會辦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會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辦的原則

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分級負責、依職能辦理的原則;堅持原則和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會辦的范圍

1、涉及多個地方、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

2、信訪人與責任單位對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信訪案件;

3、不及時處理,將引發(fā)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的信訪案件;

4、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需要重點跟蹤落實的信訪案件;

5、其他需要協(xié)調的信訪案件。

三、會辦的主要形式

1、現(xiàn)場會辦。對群眾信訪反映的重大或緊急事項;在集體上訪過程中,有發(fā)生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苗頭,需要協(xié)調有關部門進行現(xiàn)場處理,以平息事態(tài)、化解矛盾的,采取現(xiàn)場會辦方式。

2、會議協(xié)調。對重大信訪案件的處理不妥或處理不落實,需要協(xié)調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落實處理措施,可以解決問題的,采取會議協(xié)調方式。

四、參加會辦的人員

1、主持人。

(1)黨委、政府領導,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召集人,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對重大信訪案件,需黨委、政府領導出面的,報請有關領導主持協(xié)調。

(2)信訪局領導或受委托的業(yè)務科室負責人。

2、與會單位和人員

(1)信訪局。信訪局領導、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及經(jīng)辦人員。

(2)涉及單位。信訪案件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責任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

(3)信訪人。可視情況通知信訪人或信訪人代表參加。

五、會辦的程序

1、信訪會辦工作由信訪部門負責具體落實。

2、信訪案件需要會辦的,由信訪部門或信訪事項牽頭承辦單位提出議題報主持人審批。

3、信訪部門或信訪事項牽頭承辦單位負責印發(fā)會議通知,提供信訪案件的相關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訪會辦,聽取意見,研究問題,提出措施,調解矛盾。

5、信訪局負責記錄有關協(xié)調事項,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在協(xié)調后3個工作日內報主持人簽發(fā)。

6、各有關部門按會辦議定的事項組織落實,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解決信訪問題。屬于緊急事件的,各有關單位要立即行動,落實處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態(tài)。

7、信訪局負責會辦后的督查工作,經(jīng)辦單位應將辦理情況和進度及時報送信訪局,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答復信訪人。信訪局定期督查催辦,直到問題解決結案。

六、會辦工作的紀律

1、會辦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會辦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第9篇 信訪問題首問制度范本

一、群眾到審計局_,接訪的第一位干部為首問制的第一責任人。

二、群眾反映的問題,屬于第一責任人管轄的業(yè)務范圍,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切實加以解決并給予滿意的答復,承諾辦理期限。

三、如果群眾反映的問題不屬于其業(yè)務管轄的范圍,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將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轉交有關部門并做好疏導工作。

四、接訪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凡因工作失誤,造成群眾集體、越級_或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其紀律責任。

第10篇 堅持和完善接待日制度 著力化解基層信訪問題

堅持和完善接待日制度 著力化解基層信訪問題

永安市地處閩中,轄15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作為我省的老工業(yè)基地和十強縣市之一,由于長期積累的結構性、體制性等方面的矛盾和問題相對較多,加之在深化改革、加快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使我市信訪穩(wěn)定工作長期以來處于壓力大、任務重的狀況。為此,我市從增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擴大黨的群眾基礎的高度,把能否做好信訪工作作為檢驗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zhí)政能力和執(zhí)政水平的重要內容,立足于構建信訪工作的長效機制,以完善“市領導接待日”制度為抓手,不斷探索做好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新路子,進一步鞏固和發(fā)展了團結穩(wěn)定的政治局面,促進了經(jīng)濟社會的全面發(fā)展。 一、加強領導,不斷健全和完善“領導接待日”制度 我市于1989年開始建立每月15日為“市長接待日”的制度,由市政府市長、副市長輪流參加接訪?!笆虚L接待日”制度解決了當時大量的基層信訪問題,深受廣大市民的歡迎。在實踐中,我們發(fā)現(xiàn),群眾反映的問題涉及面廣,需要參與協(xié)調的部門多,僅由政府一家領導參與接待顯得有些牽強,部分信訪問題也難以得到有效落實。1995年,市委、市政府經(jīng)反復研究決定,對“市長接待日”制度進行改進,改過去由市政府一家領導接訪為市委、人大、政府三家各安排一位領導聯(lián)合接訪,改稱“市領導接待日”。每年初對參加接訪的市領導做出全年計劃,每月按時通知市領導到信訪局參加接訪。由于近年來涉法信訪問題不斷增多,2000年,我市再次完善“市領導接待日”制度,另行安排二名律師參與接訪,對群眾反映的涉法信訪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并為領導處理信訪問題提供決策參考。五年來,我市“市領導接待日”共接待人民群眾來訪1206批5858人。對每一個信訪問題,我們本著依法依規(guī)、合情合理的原則,攻堅克難,采取多種靈活變通的方法,有效化解了基層各類矛盾。 二、創(chuàng)新機制,保障“領導接待日”信訪事項有效落實隨著各個時期、各個階段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調整,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時顯現(xiàn)出來,這就要求信訪工作必須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只有處理好繼承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著眼于制度創(chuàng)新,才能不斷開創(chuàng)信訪工作新局面。針對我市信訪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我市堅持把信訪工作作為事關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的大事來抓,按照“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重在解決問題”的指導思想,及時調整了信訪工作思路。經(jīng)市委常委會多次專題研究決定,對信訪工作體制和機制進行創(chuàng)新;對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充實調整,由市委書記任組長,市長任第一副組長,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任常務副組長,其他有關市領導任副組長,進一步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同時決定,從2023年起,每年抽調2名市管后備干部到信訪局掛職鍛煉,這既有利于后備干部的成長,也解決了信訪局人手不足問題。2023年3月,市委、市政府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再次對原有的“市領導接待日”制度進行完善,建立了每月一次的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議制度,于每月16日(“市領導接待日”次日)召開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專題研究解決重大信訪問題,力求及時化解矛盾,有效控制和減少我市群眾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為“市領導接待日”確定的信訪事項作強有力的機制保證。為確保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的權威和高效,會議由市長、市紀委書記、市委組織部長、市委政法委書記和有關市領導、單位負責人參加。市長為第一召集人,紀委書記為第二召集人,市長負責主持召開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在市長無法到會的情況下,由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主持會議。除特殊情況外,市委、市政府每月15、16日兩天(即“市領導接待日”和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期間)原則上不安排會議,為研究處理重大信訪工作提供了時間和組織保障。每月市領導接待日后,由信訪局負責對一個月來的信訪問題進行認真排查和梳理,并將需要提交協(xié)調會研究確定的信訪問題及其參加人員打印成會議通知,由市委辦、政府辦負責通知與會人員到會。協(xié)調會議后,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以市委、市政府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名義下發(fā)至各有關部門單位。各有關部門單位按協(xié)調會研究確定的信訪事項認真執(zhí)行,各負其責,抓好落實。去年3月份建立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以來,共召開10次協(xié)調會協(xié)調55件信訪問題,其中,市長親自主持了8次協(xié)調會。此外,我市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重點部門單位也建立了與“市領導接待日”相應的制度。這既有利于領導干部貼近群眾,拉近干部和群眾的距離,又有利于領導干部掌握第一手信息,把大量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基層。 三、強化督辦,確保信訪工作取得成效有好的機制和制度,如果督查督辦工作沒有落實到位,信訪問題沒有解決,群眾就會不斷重復上訪,甚至出現(xiàn)不相信當?shù)攸h委、政府的現(xiàn)象,從而引發(fā)越級上訪。為此,我市在《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賦予信訪部門協(xié)調、督辦和責任追究建議權,以確保信訪事項逐項落實直至問題得到解決。一是協(xié)調權。對職責權限和性質明確的信訪事項,直接由信訪部門交責任單位辦理。對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單位的信訪事項,由信訪部門確定一個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配合辦理。落實辦理情況由主辦單位負責反饋。對重大疑難信訪問題,提交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研究解決。二是督辦權。對“市領導接待日”領導批辦件、上級黨政機關轉來的批辦件和查辦件,由信訪部門直接督辦,有關責任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處理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對信訪部門排查的重大或疑難信訪問題,各有關責任單位必須按“五定”原則,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處理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辦,各督辦事項的辦結率必須達到100%。對無法按期辦結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責任單位應按反饋時限報告進展情況或說明原因。三是責任追究建議權。對信訪事項辦理不力,導致群眾重復上訪或越級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信訪局提出建議,給予有關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效能告誡,直至社會治安一票否決。 “市領導接待日”和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雙管齊下,使98%以上的信訪問題被化解在基層,取得良好成效。 第一,有利于各級領導及時掌握信訪信息。提交協(xié)調會研究的絕大多數(shù)是群眾當月反映的重大疑難信訪問題,有些是涉及面廣的共性問題。例如:近年來,我市連城機場支前民兵反映1969年參加連城機場建設后患矽肺病,生活困難,要求解決治療矽肺病費用和給予定期生活補助等問題,每年全國、全省重大會議期間,我市的支前民兵都想趁機越級集體上訪。對此,我市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逐一摸清支前民兵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造冊。支前民兵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隨時掌握支前民兵串聯(lián)上訪動態(tài),一旦發(fā)現(xiàn)苗頭,及時派工作組有針對性地做好宣傳解釋和穩(wěn)定工作,把越級上訪苗頭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 第二,有利于提高信訪件辦結質量和辦結率。未實施協(xié)調會以前,“市領導接待日”領導批辦件、上級黨政機關轉來的批辦件和查辦件的辦結率基本在95%-97%之間,且反饋質量不高,不同程度存在應付了事現(xiàn)象。協(xié)調會制度的實施,不僅辦結率達到100%,而且信訪案件的辦結質量明顯提高,重復上訪的比例從原來的9.63%下降到3.79%,我市群眾越級上訪大幅飆升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有利于提高黨和政府威信。通過協(xié)調會制度,解決了一些時間跨度大,橫向幅射寬、處理難度大、久拖不決的信訪問題。使群眾增強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提高了黨和政府的威信。例如,我市作為全國林改試點,林權制度改革力度大,進展快,成效好,但在林權換發(fā)證過程中也引發(fā)了一些農村群眾上訪。去年6月,我市某鎮(zhèn)三個村的村民共100多人到市政府集體上訪,反映這些村不按一戶一證的林改政策,擅自將毛竹山林權證聯(lián)戶做給部分村民,要求糾正。市里立即組織工作組駐村,按多數(shù)村民的意愿將林權證發(fā)放到戶,妥善化解了一起群體性事件。由于我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發(fā)展農村經(jīng)濟、保持農村穩(wěn)定的關系,積極化解林改引發(fā)的矛盾糾紛和群體性事件,沒有出現(xiàn)一件越級集體上訪事件,保證了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第四,有利于維護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穩(wěn)定。通過協(xié)調會制度,能夠及時、妥善地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效維護了信訪群眾的合法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例如,我市市屬企業(yè)職工400多人到市政府集體上訪,要求解決住房工齡補貼問題。市重大信訪問題協(xié)調會研究決定,由經(jīng)貿局牽頭,財政、房管等部門參加,組成工作組,核實好能變現(xiàn)的資產(chǎn),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發(fā)放企業(yè)職工住房工齡補貼。至去年底,已變現(xiàn)資產(chǎn)580.75萬元,全部發(fā)放到位,及時穩(wěn)定了職工的思想情緒,有力地維護了企業(yè)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當?shù)氐纳鐣€(wěn)定。

第11篇 信訪原則制度范本

本文主要從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出臺背景;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指導思想;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確立的信訪工作原則;《新條例》的七項制度進行講述。其中包括: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和信訪工作;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方便信訪人的原則;)加強對信訪人權益的保護;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責任原則;信訪問責制度;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制度;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制度;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制度;疑難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制度;“三級終結制”制度;過激信訪將受到懲處制度等,具體材料詳見:

富有中國特色的信訪制度因具有中國傳統(tǒng)社會長期存在的“人治”思想這一基礎,它作為一種民情上達、申冤維權的特殊通道,對社會起著安全閥,對老百姓起著寬慰劑的作用。

一、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出臺背景

***、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和信訪工作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建設。

二、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的指導思想

這次《信訪條例》的修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認真總結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實施以來的經(jīng)驗、教訓和所遇到的問題,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訪秩序、確保社會穩(wěn)定。這次修訂條例的總體思路是:

一是暢通信訪渠道,以更好地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

二是創(chuàng)新機制,以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強化工作責任,促進問題的解決;

四是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

三、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確立的信訪工作原則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把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維護社會穩(wěn)定作為信訪工作的指導原則。為了落實這一指導原則,充分發(fā)揮信訪制度在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確立了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六項具體原則:

(一)方便信訪人的原則

各級行政機關要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了解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得到迅速反饋和處理。為信訪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是“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要求在信訪工作中的具體體現(xiàn),是信訪工作必須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從信訪事項的提出到信訪事項的辦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規(guī)定了方便信訪人的若干措施:

一是,在總則中規(guī)定,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二是,專門增加了“暢通信訪渠道”一章(第二章);

三是,在具體條文中力求體現(xiàn)方便信訪人的精神,如在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形式(在信訪方式上,條例規(guī)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這意味著現(xiàn)代化的電子郵件也可成為信訪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訪的效率,減輕信訪人的經(jīng)濟負擔,避免為上門走訪而勞民傷財?shù)默F(xiàn)象)、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進展情況等方面,都作了有關方便信訪人的規(guī)定;

四是條例還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體現(xiàn)了信訪便民原則。

(二)加強對信訪人權益的保護

“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是新信訪條例的重要原則,同時,“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也從原來的普通條款提升到總則中。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guī)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新條例還為信訪人增加了四項新權利: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公開相關的信息;可以查詢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對信訪內容是否受理,必須給予書面回答;信訪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不服,可請求其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復查”,并可以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這條原則是在總結信訪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將實行多年的“分級負責,歸口辦理”信訪工作原則,修改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既體現(xiàn)了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確工作責任。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就是信訪事項原則上由事發(fā)地政府解決,事發(fā)地政府解決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級政府解決,下級政府不能將矛盾直接推給上級政府。“誰主管、誰負責”就是在明確信訪事項歸哪一級政府負責后,主管此項工作的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具體辦理的責任,不能把矛盾推給政府或其他部門。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依法解決問題,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解決信訪人提出的投訴請求。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是判斷是非、衡量各種要求是否合理的準繩,也是統(tǒng)一各方思想的依據(jù)。解決問題,糾正錯誤,都必須依法辦事。對于投訴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要認真負責地予以解決;對于既缺乏事實依據(jù)又不合法的信訪事項,要講清道理,堅持原則,決不能“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同時,要提高處理信訪問題的效率,依法迅速、快捷地在當?shù)亟鉀Q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不能讓小事釀成大事,小矛盾釀成大矛盾。

疏導教育,就是要做好說服、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導群眾情緒,并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訪,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

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是一個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不能只強調一個方面,需要綜合運用。

(五)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原則

治標,就是采取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及時解決已經(jīng)發(fā)生的信訪問題,化解已經(jīng)產(chǎn)生的矛盾和糾紛。治本,就是嚴格依法行政,從源頭上減少和防止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發(fā)生。治標與治本相結合,重在治本。

首先,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強調治本。

其次,強調了及時化解矛盾。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統(tǒng)一領導、部門協(xié)調,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lián)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第三,強調了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重要性。規(guī)定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這三個方面工作的有機結合,有利于推動信訪工作逐步走向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的良性軌道。

(六)責任原則

責任原則,是指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是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果不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處理信訪事項,造成后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原則的核心是通過強化責任,建立“事要解決”的長效機制。

為此,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guī)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各級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在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等環(huán)節(jié)中,強化了有關行政機關和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責任。

四、《新條例》的七項制度

(一)信訪問責制度

有權力就有責任,現(xiàn)代政府是責任政府,修訂后的條例信訪部門的權責得到加強。新條例規(guī)定,縣以上各級政府應設立專門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賦予各級信訪機構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xié)調處理、督促檢查、調研分析、業(yè)務指導職能,同時賦予了其提出改進建議權、行政處分建議權、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建議權等三項全新職權。這些新職權,對于改變信訪部門的“收發(fā)室”角色,進一步提高推動解決問題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具有積極意義。

在賦予了信訪部門一定的督辦權的基礎上。新條例同時規(guī)定,信訪部門沒有履行好職責,沒有按規(guī)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督辦好信訪事項的,一旦造成嚴重后果,將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強化了有關部門的信訪責任機制,督促地方對民眾的信訪給出明確的答復。信訪問責制度無疑將有利于提高信訪的效率。

(二)信訪工作領導負責制制度

新條例明確要求,縣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要建立“統(tǒng)一領導、部門協(xié)調,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lián)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有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三)信訪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制度

與1995年的舊條例相比,“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為新條例首倡。此條規(guī)定和日前通過的公務員法相互照應,有助于信訪部門完善公務員隊伍的考核機制,避免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權力,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將有利于提升信訪條例實施的時效性。由于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的原因,造成反映情況不暢通、解決問題不力,將依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這就能確保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到實處。這些規(guī)定旨在使各級干部強化“發(fā)展是政績、穩(wěn)定也是政績”的意識。

新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屬于法定職權范圍內的,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在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信訪人。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四)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制度

新條例規(guī)定,國家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信訪部門應將信訪內容輸入該信息系統(tǒng),同時各級政府、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應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信訪人可以持行政部門的受理憑證,到當?shù)匦旁L部門或接待場所查詢_的辦理情況。據(jù)介紹,建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看起來是一個工作方法的改進,實際作用非常大:首先,信訪人可在當?shù)剡M行信訪,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_;其次,能防止重復信訪,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訪,減輕信訪人的負擔;最后,它有利于上級政府和信訪部門掌握情況,隨時了解、督辦信訪事項,推動問題的盡快解決。

(五)疑難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制度

新條例規(guī)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近年來的實踐證明,聽證制度有利于廣泛吸納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化交易,可以起到矯正決策失誤和彰顯程序正義的重要作用。在信訪領域引入公開聽證制度,對于妥善解決信訪中的疑難糾紛,緩和社會矛盾具有重要意義。

(六)“三級終結制”制度

也就是說,同一信訪事項最多經(jīng)過三級行政機關進行辦理、復查、復核。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新條例由過去的“兩級信訪”變?yōu)椤叭壭旁L”,加大了對相關部門的督辦力度,同時,也有利于防止少數(shù)人為個人私利無理“纏訪”。

(七)過激信訪將受到懲處制度

為避免少數(shù)人在_時采取過激方式,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新條例規(guī)定,信訪人應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集體走訪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新條例還規(guī)定,信訪人“不得有下列行為”:⑴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⑵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⑶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⑸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⑹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結束語:今天洶涌的信訪浪潮,對于致力革新的領導人來說,既是巨大的挑戰(zhàn),也蘊藏著推進政治改革的巨大機遇:能否順應民意需要,一方面通過加大對具體_案的處理力度,一件件做到“讓人民滿意”,進一步加強和鞏固民意支持;另一方面從根本上落實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戰(zhàn)略,緊緊抓住發(fā)展是執(zhí)政興國的第一要務這個要點,同時尋求推進社會民主和法治的策略,通過對國家政治結構的梳理,從長效上建立起舒緩社會矛盾的通道。

第12篇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范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xiàn)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上訪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shù)模?/p>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jīng)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匯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__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3篇 信訪事項督辦制度范本

信訪事項督辦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提高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行政機關工作職責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辦的原則

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原則;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原則與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督查督辦的范圍

1、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信訪案件;

2、縣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3、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信訪案件;

4、重大集體_事件和突發(fā)性群體事件;

5、3次以上重復來訪來信和5人以上的聯(lián)名信;同一天內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或者3天內5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

6、其他應予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

三、督查督辦的主要職責

1、檢查反饋: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案件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檢查,并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2、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案件,對進展緩慢的進行催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3、提出建議:指導基層單位依法依規(guī)、合情合理處理信訪案件,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綜合協(xié)調:對涉及多個地區(qū)、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系,協(xié)調和推進案件的處理。

四、督查督辦的程序

1、正常的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由縣信訪局負責具體落實。

2、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由經(jīng)辦人提出擬辦意見,明確責任單位和辦理期限,報有關領導審批后交辦。

3、立案交辦后,經(jīng)辦人應認真做好督查催辦工作,重要的信訪案件要重點督查督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1)由經(jīng)辦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辦。督查督辦可采取電話催辦、發(fā)函、聽取匯報等形式進行。一般情況下,逾期3天仍未回復的應予催辦。

(2)對信訪案件處理情況不清,需派人調查核實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可聯(lián)合有關單位組成督查督辦小組進行督查督辦。

(4)經(jīng)辦人要對督查督辦情況及時記錄;對領導交辦的督查督辦案件,應在督查督辦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督查督辦情況書面報告有關領導。

(5)對2次催辦仍不回復辦理情況,又不說明理由的責任單位;或2次督查督辦仍處理不力的責任單位,將采取責成說明情況、責成書面檢查和通報等形式,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

4、信訪案件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手續(xù)完備,材料齊全,并落實處理意見。

(1)經(jīng)督查督辦符合結案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

(2)需復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復。

(3)信訪案件辦結后,經(jīng)辦人應將督查督辦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并整理歸檔。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紀律

1、督查督辦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督查督辦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第14篇 信訪事項督辦制度范文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提高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行政機關工作職責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辦的原則

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原則;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原則與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督查督辦的范圍

1、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信訪案件;

2、縣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

3、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社會知名人士的信訪案件;

4、重大集體_事件和突發(fā)性群體事件;

5、3次以上重復來訪來信和5人以上的聯(lián)名信;同一天內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或者3天內5人以上反映同一問題的來電來郵;

6、其他應予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

三、督查督辦的主要職責

1、檢查反饋: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案件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檢查,并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2、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案件,對進展緩慢的進行催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3、提出建議:指導基層單位依法依規(guī)、合情合理處理信訪案件,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綜合協(xié)調:對涉及多個地區(qū)、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系,協(xié)調和推進案件的處理。

四、督查督辦的程序

1、正常的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由縣信訪局負責具體落實。

2、立案處理的信訪案件,由經(jīng)辦人提出擬辦意見,明確責任單位和辦理期限,報有關領導審批后交辦。

3、立案交辦后,經(jīng)辦人應認真做好督查催辦工作,重要的信訪案件要重點督查督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1)由經(jīng)辦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辦。督查督辦可采取電話催辦、發(fā)函、聽取匯報等形式進行。一般情況下,逾期3天仍未回復的應予催辦。

(2)對信訪案件處理情況不清,需派人調查核實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可聯(lián)合有關單位組成督查督辦小組進行督查督辦。

(4)經(jīng)辦人要對督查督辦情況及時記錄;對領導交辦的督查督辦案件,應在督查督辦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督查督辦情況書面報告有關領導。

(5)對2次催辦仍不回復辦理情況,又不說明理由的責任單位;或2次督查督辦仍處理不力的責任單位,將采取責成說明情況、責成書面檢查和通報等形式,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

4、信訪案件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手續(xù)完備,材料齊全,并落實處理意見。

(1)經(jīng)督查督辦符合結案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

(2)需復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復。

(3)信訪案件辦結后,經(jīng)辦人應將督查督辦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并整理歸檔。

五、督查督辦工作的紀律

1、督查督辦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督查督辦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第15篇 三中信訪日接待制度

豐新三中信訪日接待制度

根據(jù)國家《信訪條例》以及政府關于做好領導信訪接待日工作的要求,為更好地服務社會,維護群眾利益,樹立良好形象,現(xiàn)結合學校實際,制定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

一、接訪的時間

每月的第一個星期一。

二、接訪的地點

領導信訪接待訪日地點設在學校會議室。

三、接訪領導安排

為了保證接待日不空位,每個接待日安排一名領導接待,如果接待領導因上級開會或外出等原因不能按時接待,由補位接待領導或其他領導按順序到場接待。

四、接訪的方式

來訪人員事先與信訪小組取得聯(lián)系,由信訪員接待。

建立校長信箱:zzz,舉報箱,投訴電話:zz,開通網(wǎng)上投訴(學校網(wǎng)址:zz)

五、接訪的內容

重點解決來訪人員在某方面提出的不合理現(xiàn)象和違法違規(guī)案件。突出以下內容:

(一)涉及眾多群眾利益的問題。

(二)易引發(fā)群體性越級_和可能釀成突發(fā)事件的問題。

(三)涉及多個部門,需要領導協(xié)調處理的問題;

(四)涉及重要方針政策的問題;

(五)需向領導反映并得到組織解決的問題。

六、接訪的原則

(一)對能夠當場處理的問題,根據(jù)接訪領導的處理意見,當場書面答復來訪人。

(二)對情況復雜的信訪事項,根據(jù)接訪領導的意見,書面交承辦部門限期處理,同時當場書面告知來訪人。

(三)對重大疑難的信訪事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領導包抓處理。

(四)對政策性強的疑難問題,按照接待領導的要求,由分管科、所、辦具體落實,限期辦結。

(五)接待日負責接待領導要以接待為主。領導接待時,涉及到哪個科室業(yè)務的,哪個科室派人到場協(xié)助接待。

七、工作要求

1、接待日工作人員由信訪領導小組負責,各部室負責人原則不要外出,協(xié)助領導做好接訪工作。遇到復雜信訪問題,相關部室人員應隨叫隨到。

3、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的案件舉報和信訪接待工作。具體負責信訪預登記工作,指派工作人員對領導接待及處理情況進行詳細登記,每天登記情況及時上報相關領導,并存檔備查;對領導交辦信訪件的處理進展情況,要加大跟蹤督查力度,確保按時辦結,保證領導接訪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個個有結果。

4、對領導受理交辦的信訪件,各承辦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及時處置,認真辦理,按時報結。

5、遇有來訪人不遵守《信訪條例》規(guī)定,影響接訪工作,經(jīng)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工作人員將其勸離。

6、要落實信訪責任制,對來信來訪認真處理,就地解決在基層,使矛盾盡早得到化解,把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避免越級訪、集體訪的發(fā)生。

7、保衛(wèi)部門協(xié)助做好接待日的現(xiàn)場治安保衛(wèi)工作。

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6篇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范本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范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xiàn)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_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shù)?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jīng)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匯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__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7篇 信訪接待制度范例

制度是個社會的游戲規(guī)則,更規(guī)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制度職責大全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一、接待原則:要熱情、真誠、耐心、細致、快捷的為職工服務,樹立工會的良好形象和雷厲風行的工作作風。

二、接待方式:

1、接待職工來電、來訪,詳細詢問來訪者意圖,認真填寫來電、來訪登記。

2、對職工提出的問題,要積極給予解答、幫助協(xié)調解決。不能當時解決的(政策不明、需提供服務),要在認真分析研究后,主動與對方聯(lián)系,給予明確答復。

3、對不屬于幫扶中心工作范圍的事項,要告知對方應向哪些部門求助或幫扶其與相關部門聯(lián)系。

三、工作要求:

1、接待來電、來訪時要做到熱情、耐心、真誠。

2、解答問題要認真負責,清楚準確,熱情大方。

3、在接待過程中嚴禁與來電、來訪者發(fā)生爭吵,最大限度滿足來訪者的需要。

4、嚴格實行首問責任制,認真接待好每一位職工。

5、接待時間禁止打私人電話和隨便聊天。

第18篇 信訪接待制度規(guī)定

一、信訪工作原則

市__局信訪工作依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在局黨組的統(tǒng)一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新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信訪受理范圍

1、對全市水利、水電、水保、堤防等本行業(yè)的建設和意見。

2、對全可能發(fā)生的水災害、災情、險情的報告。

3、對單位或個人破壞、侵占水利工程設施行為的除直接向檢察機關投訴外,也可通過信訪途徑反映。

4、對我局執(zhí)法人員或公務人員在行政執(zhí)法、公務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向紀檢監(jiān)察舉報、投訴外,也可通過信訪途徑反映。

5、對本行業(yè)政策范圍內的其他合理要求等,屬于信訪接待范圍內的事宜。

三、信訪方式

1、可采用電話、書信、傳真或走訪等形式。不行越級訪、重復訪、集體_應事先溝通,多人反映的共同問題,代表人數(shù)不應超過5人。

2、_人不得高聲喧嘩或無理取鬧,不得影響機關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續(xù)齊全、文明_。

四、辦理時限

1、災情或影響人民生產(chǎn)生活的問題,立即向分管領導回報并會同有關科室,立即辦理、答復。

2、對本行業(yè)的建議、意見或其他一般性信訪事項30日內辦理或答復。

3、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事項90日內辦理或回復。

五、信訪紀律

1、信訪接待人員應依法依規(guī)辦理、回復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件,及時解決,按期辦理。

2、凡署名批辦件,應有文字回復。

3、對歸口辦理的信訪件,應及時督查督辦。

4、做好信訪、來訪登記,必要件每年整理成冊并歸檔,并注意保密。

第19篇 信訪接待制度

機關信訪接待制度

1、對基層和外來辦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規(guī)范、程序辦事。

2、團中央書記、團省委書記、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由辦公室負責接待;團中央、團省委部門負責同志,由對口部門接待;各省、市、區(qū)、地、縣團委來訪者歸口接待;新聞記者,由宣傳部及有關部門接待。

3、群眾來信來訪由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接待,并作詳細登記(登記表附后),視其要求和內容提出處理意見,與各部門工作有關的,交有關部門處理;重要信件送領導閱,需由有關單位處理的,由辦公室轉交有關單位,并回復來信來訪者。

4、處理群眾來信必須認真負責地給予回復,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著落。

5、接待工作用車,按機關車輛使用規(guī)定執(zhí)行。

6、接待工作程序規(guī)范:

(1)接待來訪者要做到熱情招呼、主動讓座;送茶到手、認真接談;準確記錄、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禮貌話別。

(2)接傳電話要做到電話鈴響、及時去接;姿態(tài)端正、禮貌在先;通話和氣、規(guī)范用語;傳呼到人、傳達記錄。

信訪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圍內的信訪工作由法制辦受理。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態(tài)度友好、語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訪文明辦信。

三、對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及不屬于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范圍的信訪案件,本局只做解釋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訪接待時,清_人主動出示本人有關鍵人物身證件,認真回答_人的詢問,并按要求提供與_問題有關的材料。

五、_人應遵守 信訪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妨礙信訪秩序、影響信訪接待工作正常開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規(guī)定責任追究責任。

第20篇 信訪事項會辦制度范本

信訪事項會辦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會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jù)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會辦的原則

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分級負責、依職能辦理的原則;堅持原則和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二、會辦的范圍

1、涉及多個地方、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

2、信訪人與責任單位對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信訪案件;

3、不及時處理,將引發(fā)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的信訪案件;

4、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需要重點跟蹤落實的信訪案件;

5、其他需要協(xié)調的信訪案件。

三、會辦的主要形式

1、現(xiàn)場會辦。對群眾信訪反映的重大或緊急事項;在集體_過程中,有發(fā)生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苗頭,需要協(xié)調有關部門進行現(xiàn)場處理,以平息事態(tài)、化解矛盾的,采取現(xiàn)場會辦方式。

2、會議協(xié)調。對重大信訪案件的處理不妥或處理不落實,需要協(xié)調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落實處理措施,可以解決問題的,采取會議協(xié)調方式。

四、參加會辦的人員

1、主持人。

(1)黨委、政府領導,信訪工作聯(lián)席會議召集人,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對重大信訪案件,需黨委、政府領導出面的,報請有關領導主持協(xié)調。

(2)信訪局領導或受委托的業(yè)務科室負責人。

2、與會單位和人員

(1)信訪局。信訪局領導、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人及經(jīng)辦人員。

(2)涉及單位。信訪案件所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責任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

(3)信訪人。可視情況通知信訪人或信訪人代表參加。

五、會辦的程序

1、信訪會辦工作由信訪部門負責具體落實。

2、信訪案件需要會辦的,由信訪部門或信訪事項牽頭承辦單位提出議題報主持人審批。

3、信訪部門或信訪事項牽頭承辦單位負責印發(fā)會議通知,提供信訪案件的相關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訪會辦,聽取意見,研究問題,提出措施,調解矛盾。

5、信訪局負責記錄有關協(xié)調事項,必要時形成會議紀要,在協(xié)調后3個工作日內報主持人簽發(fā)。

6、各有關部門按會辦議定的事項組織落實,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解決信訪問題。屬于緊急事件的,各有關單位要立即行動,落實處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態(tài)。

7、信訪局負責會辦后的督查工作,經(jīng)辦單位應將辦理情況和進度及時報送信訪局,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答復信訪人。信訪局定期督查催辦,直到問題解決結案。

六、會辦工作的紀律

1、會辦人員與信訪案件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會辦人員應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信訪制度匯編的功能(20篇范文)

信訪制度作為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重要途徑,其功能多元而深遠。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1. 群眾訴求表達:信訪制度為公眾提供了直接反映問題的渠道,使得民情民意得以有效傳達。2. 社會穩(wěn)定維護:通過及時處理群眾的不滿和投訴,減少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維護社會和諧。3. 政府決策參考:信訪信息為政策制定和調整提供了第一手資料,有助于政府了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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