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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制度匯編(17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2

探放水制度

有哪些

探放水制度是礦業(yè)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多種措施和程序,旨在預防礦井水災事故的發(fā)生。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1. 地下水文地質勘查:通過深入的地質調查,了解礦井地下水的分布、流向和動態(tài)。

2. 探水鉆孔施工:利用鉆探技術,探測到含水層的位置,以便進行預泄壓或堵水。

3. 安裝防水閘門和排水系統(tǒng):確保在突發(fā)情況下能夠迅速隔離水源或排出積水。

4. 定期監(jiān)測與預警:持續(xù)監(jiān)控地下水位變化,及時發(fā)出可能的水害預警。

5. 培訓與應急演練:提升員工的防災意識和應對能力。

內容是什么

探放水制度的內容涉及到礦井的各個生產環(huán)節(jié),其核心是科學合理的探水設計和嚴格的執(zhí)行流程。例如,探水鉆孔的設計應依據地質資料,確定合理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在施工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安全規(guī)程,防止引發(fā)水源突涌;防水閘門和排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需定期檢查,確保其功能正常;同時,建立完善的應急預案,確保在發(fā)生水災時能迅速響應。

規(guī)范

探放水制度的實施需要遵循國家和行業(y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礦山防治水規(guī)定》等。這些規(guī)范明確了探放水工作的技術標準、操作程序和責任劃分,強調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要求企業(yè)建立健全防排水管理體系,定期進行安全評估,以確保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重要性

探放水制度對于礦井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因為礦井水災不僅可能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還可能威脅到礦工的生命安全。通過嚴格執(zhí)行探放水制度,可以有效預防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礦井的穩(wěn)定生產和人員的安全。因此,探放水制度不僅是企業(yè)合規(guī)經營的必要條件,更是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對于構建和諧的礦山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深遠意義。

探放水制度范文

第1篇 探放水制度

1、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預報。井下采掘作業(yè)遇有水害威脅時,必須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則進行探放水工作。探水或接近水地區(qū)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和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2、探放水工作必須由探水組人員擔負。

3、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厚度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設計中具體規(guī)定。

4、安裝鉆機探水前必須做到:

(1)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關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3)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濃度以及鉆孔數目。

5、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qū),探水鉆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準繼續(xù)鉆進。特別危險的地區(qū),應有躲避場所,并規(guī)定避災路線。

6、鉆孔內水壓達大時,應采用技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7、鉆進時,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經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撥出鉆桿,現場負責人應向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jiān)測水情,如果發(fā)現情況危急時,必須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地區(qū)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8、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qū)高于探水點位置時,只準用鉆機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jiān)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射激光 量,直至老空水放完為止。

9、鉆孔接近老空 ,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份。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調度室,及時處理。

10、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識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jiān)測鉆孔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 ,必須及時處理并報告調度室。

11、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的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份,發(fā)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2篇 煤礦井下探放水制度范本

一、探放水的原則

采掘工作必須執(zhí)行“八字”原則,即“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因而,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窯或小窯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或通過它們之前。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fā)育帶時。

(5)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鉆孔時。

(6)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qū)時。

(7)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8)接近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采掘工作有涌(突)水預兆或情況不明時。

(9)接近其他可能涌(突)水地段時。

二、 探放水鉆孔布置

1 、探放老空水鉆孔,應按巷道的設計方向在其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布置;鉆孔應成組布設,其孔數視超前距和幫距而定。

(1)豎直扇形面內鉆孔間的終孔垂距不得超過1.5m。

(2)水平扇形面內各組鉆孔間的終孔水平距離不得大于3m。

(3)探水鉆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幫距10m。

(4)一般傾斜煤層平巷的探放水孔,應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幫。

(5)傾斜煤層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斷層水及底板巖溶水的鉆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3、探放水鉆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58mm。

4、巷道接近可能導水的老鉆孔探水線時,應向老鉆孔布設扇形探水鉆孔。

5、對水壓大于1mpa的斷層水、陷落柱水或強含水層水,不宜沿煤層布置探放水鉆孔。

三、探放水鉆孔孔口安全裝置

探放水鉆孔應安設孔口安全裝置??卓诎踩b置由孔口管、泄水測壓三通、孔口水門和鉆桿逆止閥。(必要時安裝)等組成。

1、孔口管的安裝與固定:

(1) 選擇巖層堅硬完整地段開孔,孔徑應大于孔口管直徑1~2級,鉆至預定深度后,將孔內沖洗干凈。注漿使孔口管(管周圍應焊扶正肋骨片)與孔壁間充滿水泥漿。待孔口管周圍水泥漿凝固后掃孔,掃孔深度應超過孔口管長度0.5m。

(2)掃孔后對孔口管必須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應大于預計水壓并穩(wěn)定30min后,孔口管周圍不漏水時,方可鉆進。

(3)節(jié)理裂隙發(fā)育,巖石松軟或破碎,無條件另選放水地點時,應注漿加固后,再安設孔口管。

2、探放強含水層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時的水量、水壓等資料時,應在孔口管上安裝水壓表、水門(閘門)和匯水短管等。

3、對水壓高于1 mpa且水量較大的積水或強含水層進行探放水時,孔口應安設防噴逆止閥。

4、在高壓水噴出條件下繼續(xù)鉆進時,斜孔應使用孔口防噴逆止閥,傾角50°~90°的鉆孔可使用“孔口防噴帽”或“盤根密封防噴器”,鉆具可使用“防噴接頭”,上下鉆可用“孔口反壓裝置”。

5、探得水壓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長期保留時,孔口應使用雙水門,下門備用。

四、安裝鉆探水前的技術要求

1、安鉆地點與積水區(qū)間距小于探水規(guī)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時,應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閘墻封閉后,另找安全地點探放水。

2、鉆窩應避免做在斷層帶或松軟巖層內。

3、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2條四款規(guī)定執(zhí)行。

4、鉆機安裝必須平穩(wěn)牢固。安好鉆機接電時,要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制度。

5、按預計流量設置排水管路,清理巷道并掛好風筒、電纜、管道等。

6、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2條一款規(guī)定執(zhí)行。

7、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5條第一句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探放水施工中的技術要求

1、鉆進中應做好巖芯的采取和編錄工作;必要時可保留巖芯。

2、鉆進時應準確判別煤、巖層厚度并記錄換層深度。一般每鉆進10m或更換鉆具時,測量一次鉆桿并核實孔深。終孔前再復核一次,如有可能應進行孔斜測量。

3、鉆進時,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鉆,記錄其孔深并同時將鉆桿固定。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鉆進中發(fā)現有害氣體噴出時,應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地點。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

5、鉆孔內水壓過大或噴高壓水時,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應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緊工作面,在攔板外面加設頂柱或木垛,必要時還應在頂、底板堅固地點砌筑防水墻,之后方可放水。

(2)對于水壓大于2mpa,中間要穿過煤層的探斷層水鉆孔,在打穿斷層或含水層前,還應下第二層孔口管并超過煤層1 m以上。

6、在探水孔施工中,見到含水層、斷層、陷落柱和積水區(qū)之前,應停止鉆進,安好水門后再繼續(xù)鉆進。

7、遇高壓水頂鉆桿時,可用立軸卡瓦和逆止閥交替控制鉆桿,使其慢慢地頂出孔口,操作時禁止人員直對鉆桿站立。

8、應做到交接班時不停鉆。

9、探放斷層水的探水孔終孔后,孔內有水應進行放水試驗。孔內無水時應選擇一個孔進行壓水試驗,檢驗斷層隔水性能;壓力一般應略大于斷層所承受的靜水壓力。

10、探放水鉆孔,完成探測任務后必須全孔注漿封閉,并做好封孔記錄。

(1)鉆孔探到水后,要觀測水壓、水質、水量和估計積水量或補給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及水倉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調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倉、水溝等。

(2)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fā)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統(tǒng)。

(3)加強放水地點的通風,增加有害氣體的觀測次數。

(4)必須監(jiān)視放水全過程,放水結束后,應立即核算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的誤差,查明原因。

六、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間不得有低洼積水段。

2、探水巷必須在探水鉆孔有效控制范圍內掘進,探水孔的超前距、幫距及孔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次探水后、掘進前,應在起點處設置標志,并建立掛牌制度。

3、巷道支護應牢固,頂、幫背實,無高吊棚腳,傾斜巷有撐桿,使巷道有較強的抗水流沖擊能力。

4、探放水地點必須安設電話和報警裝置。

5、必須向受水威脅地區(qū)的施工人員貫徹、交待報警信號及避災路線。

6、探水巷道應加強出水征兆的觀察,一旦發(fā)現異常應立即停止工作,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qū)的人員。

7、“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本規(guī)程有關條文規(guī)定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p>

8、上山探水時,一般應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匯水,另一條隨后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一聯絡巷并設擋水半墻。

9、放水工作應盡量避免在雨季進行。

10、探放水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未經審批單位允許,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第3篇 探放水日報表礦長審閱制度范本

一、探放水工負責本班探放水記錄的填寫,填制探放水日報。

二、探放水記錄要填寫齊全、清晰,對探放水地點、時間、鉆眼個數、深度等內容不得漏項。

三、交班人和接班人要在探放水記錄和日報表上簽字,由探放水負責人簽署意見。

四、下班后探放水日報送礦調度室、安監(jiān)科,匯總后報礦長和技術人審閱簽字。

五、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后存檔保存。

第4篇 探放水資料收集、分析、審核制度

一、資料的收集

1、資料的收集由地測科負責對已往勘探部門的成果、圖紙、報告等收集存檔,對勘探時間、精查程度及要明確記錄。

2、對當地的水文、氣象調查,要整理成文存檔,對查明的井下地質構造等要及時上圖,成文存檔。

3、對周邊煤礦水患,小窯破壞的老空積水,頂板突出、煤采空區(qū)積水等通過不同途徑調查成果要詳細記載,其中的可靠程度等都要有明顯記錄,建立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qū)相關資料臺帳。

4、對各個工作面探水工作,要做到及時記錄,相關部門對鉆孔的驗收要有簽字等,建立探放水施工、驗收臺帳。

二、資料的分析及各種途徑收集的資料,結合工作實際和現行探放水技術條件,科學分析,確定本礦各采區(qū)、各工作面水害類型、水害隱患程度等,對礦井水害進行預測預報,以制訂出煤礦中長期防治水規(guī)劃,年度計劃,各工作面探放水作業(yè)規(guī)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三、地測科對所收集的資料,做出的各種水害預測預報和制定的各種計劃,規(guī)程等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同意后存檔備案。

第5篇 h礦煤礦探放水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礦井做好水災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我礦現行的采掘工作面都位于-150m水平采空區(qū)的下部,水源主要為煤層頂板含水層引起的老空積水(活水源)。并且這一水體直接威脅著現采礦工作面的安全,所以進行探放水工作已成為目前當務之急。結合我礦的實際,特制定此探放水制度,要求施工人員嚴格按此執(zhí)行:

一.我礦的水害源為水源主要為煤層頂板含水層引起的老空積水。根據《規(guī)程》規(guī)定,必須采用鉆機探放水。在探放水之前,首先要分析查明水害源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及水壓,以此確定探水線。探水前總工程師負責制定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并報礦長審批,比較重要的探放水工作必須報公司領導審批。

二.為了防止探放水時水壓過大,在探放水鉆進之前,必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進行耐壓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可繼續(xù)鉆進。在安裝鉆機前,必須有探水孔的設計,并明確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及鉆孔的數目。

三.孔口管開孔的孔位應選擇在煤(巖)比較完整的地方。開孔直徑應比空口管的外徑大15-30mm,鉆進到預定深度后停止鉆進。然后用固定架焊在孔口管底部,再將孔口管下入孔內使其固定,不使下滑。再用水玻璃固定,待其凝固后進行耐壓實驗。

四.探放水時探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jiān)視放水的全過程。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出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應設專人檢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五.安全技術措施:

1、探水前,必須做好排水設備的檢修工作,確保正常排水。

2、做好巷道、水溝、水倉的清理工作,確保水流暢通和水量的調節(jié)。

3、提起確定探放水水流路線,確保水流按正常的水流路線通行。

4、安裝鉆機之前,應加強鉆機附近巷道的支護工作,鉆機附近的電器設備應安放在不被水淹的位置。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5、為防止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向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并設有躲避場所。

6、在打鉆地點或附近應安設專用電話。

7、為防止探放水時有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排出,應加強通風,并安排瓦檢人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有異常立即處理,并匯報礦調度室。

8、防止意外情況的發(fā)生,在探放水之前應熟知礦井的避災路線。若發(fā)現情況危機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qū)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在鉆進時,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狀況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jiān)測水流情況。

第6篇 探放水作業(yè)質量驗收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礦井安全生產,規(guī)范和強化礦井探放水管理工作,構建探放水安全保障體系,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則,防止和杜絕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依據行《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堅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嚴禁在水文地質資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況下生產作業(yè)。

第三條 礦井必須堅持物探先行、鉆探驗證、化探跟進的綜合探測方法,查明水文地質情況。

第四條 采掘前,地測部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三維地震勘探,圈定構造分布情況。

第五條 三維地震勘探完畢后,地測部需委托有資質單位利用地面瞬變電磁勘探等電法手段圈定和查明含水層分布情況和富水性分布范圍。

第六條 地測部根據成果報告,及時修編地測圖件,編寫地質說明書,及時編制地質及水文地質預測預報,指導安全生產。

第七條 地測部根據物探成果及水文地質資料編制探放水設計。進行采掘活動前,必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認真實施井下鉆探工程。

第八條 回采和掘進工作面設計時,生產部向地測部提交編寫地質說明書委托書,地測部按委托書要求在充分分析地面水文地質資料的基礎上,向生產部門提交地質“三書“。

第九條 生產部門根據地質說明書,對回采和掘進工作面進行優(yōu)化布置和設計。

第十條 掘進工作面掘進時,地測部探放隊利用井下電法進行超前探測,查明巷道迎頭前方富水情況,并及時向生產部門和施工單位提交結果報告。

第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掘進前,由地測部按照《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編制工作面探放水設計。

第十二條 探放隊根據掘進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掘進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探放水工作。

第十三條 回采工作面圈出后,地測部選擇適合本區(qū)的物探等方法對工作面含水層(體)賦水性進行探測,對圈定的含水異常體進行鉆探放水,消除隱患后方可進行回采。

第十四條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地測部根據物探結果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編制回采工作面承壓水開采安全措施,措施應包括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探放隊根據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設計編制回采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探放水工作。

第三章 現場驗收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每月月初,地測部根據井下銜接要求,安排當月探放水工程。

第十七條 探放水作業(yè)前,生產部、機電部必須安排隊伍形成探放水設計中所規(guī)定的排水系統(tǒng),排水系統(tǒng)應達到防治水措施或探放水措施規(guī)定的排水能力,并保證設備完好,確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條 探放水過程中,探放水人員在現場作好詳細記錄。包括鉆孔數量、深度、角度、孔深和孔內情況等。

第十九條 探放水結束后,探放水人員及時懸掛探放水標志,并及時填寫“探放水鉆孔記錄本”和“探放水牌板”,由安監(jiān)部門驗收確認后,向施工隊組進行交底。同時向探放隊值班室匯報(電話3605378或73116)。

第二十條 探放隊值班人員應到地測部辦理“探放水準掘(或準采)通知單”。 通知單應向安監(jiān)部下發(fā)一份,以便安排安檢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探放水原始記錄本、探放水準掘通知單、探放水牌板必須經探放隊探放人員、作業(yè)隊組現場跟班干部或班長、安檢員簽字認可。

第二十二條 探水孔施工必須嚴格按本工作面探放水設計和措施執(zhí)行,特殊情況及時匯報至調度室和地測部。

第二十三條 施工隊組必須嚴格按“探放水準掘(或準采)通知單”掘進,嚴禁超掘。每班安檢員負責現場監(jiān)督把關。

第二十四條 現場交接班過程中后,施工隊組跟班干部、班組長和安檢員必須現場對準掘(或準采)距離、準掘(或準采)距離,本班進尺以及剩余距離進行現場交底。同時在探放水牌板上簽字認可。

第二十五條 探放水人員上井后,根據原始記錄本及時填寫工作日志,填寫探放水臺賬。

第二十六條 每日早調度會前,探放隊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將當日鉆孔施工情況向礦調度室進行匯報。

第二十七條 探放隊必須按地測標準化要求,建立和完善“探放水鉆孔成果臺賬”。

第二十八條 重點區(qū)域的探放水,探測完畢后探放隊必須編制探放水結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地測部按設計要求對探放水工程進行質量、工程量驗收。

第三十條 地測部根據編制探放水結果報告,及時完善相應的水文地質圖紙。

第三十一條 探放隊必須妥善保存探放水允許掘進(或回采)通知單,每月24日前,將本月鉆探工程施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地測部。

第三十二條 地測部結合鉆探原始記錄本、鉆探臺帳、隊組鉆探工程情況和調度統(tǒng)計情況對探放隊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每月月底,各隊組向地測部上報下月地測材料計劃、申領使用探放水鉆機、鉆桿及配套部件。由地測部匯總上報計財部、物供部。

第四章 技術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必須更加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防隔水煤(巖)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qū)域時;

7、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qū)時;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qū)時;

10、如果煤層頂板受開采破壞后,其導水裂隙帶波及范圍內存在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體)的,在掘進、回采前,應當對含水層(體)采取鉆探超前疏干措施。

第三十五條 發(fā)現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yè),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fā)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煤壁突然變濕、發(fā)鼓發(fā)脹、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fā)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yè),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編制。內容包括文字說明書及圖紙部分(平、剖面圖),對水文地質條件、水患分析、探水警戒線、探水線、鉆場位置、鉆探目的、鉆孔位置、鉆孔參數、鉆孔結構、孔口裝置、取芯要求、是否封孔、水文觀測要求、注漿要求及終孔標準、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術要求均要詳細說明。

第三十七條 在鉆探施工過程中,根據鉆探情況及時分析,結合客觀條件及時修改設計,達到工程最少,效果最好。

第三十八條 探放水設計,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批準方可實施。探放水設計具體要求為: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

2、探放斷裂構造水和巖溶水等時,探水鉆孔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3、煤層內,原則上禁止探放水壓高于1mpa的充水斷層水、含水層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閘墻,并在閘墻外向內探放水;

4、上山探水時,一般進行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和匯水,另一條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1個聯絡巷,并設擋水墻;

5、老空積水探放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超前距不得小于幫距(一般20米);

6、探放水鉆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鉆孔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三十九條 探放水工作由探放隊完成。施工前,探放隊根據《探放水設計》、《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編制《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條 探放水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批準方可實施?!短椒潘┕ぐ踩夹g措施》內容主要包括:鉆機運輸、安裝、固定措施、鉆窩支護加固措施、鉆探施工操作措施、孔口管固結及耐壓試驗措施、巷道疏排水措施、通訊聯絡措施、有害氣體監(jiān)測與防范措施、避災路線、自救避災措施等。

第五章 獎懲和考核

第四十一條 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處罰50-1000元,對相關單位處罰500-50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能完成的,加倍處罰。造成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從重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于防排水工程達標,為礦井防治水工作做出貢獻的責任單位,按礦有關規(guī)定進行獎勵。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從下發(fā)之日起試行。

第7篇 探放水日報表及礦長審閱制度

一、探放水工負責本班探放水記錄的填寫,填制探放水日報。

二、探放水記錄要填寫齊全、清晰,對探放水地點、時間、鉆眼個數、深度等內容不得漏項。

三、交班人和接班人要在探放水記錄和日報表上簽字,由探放水負責人簽署意見。

四、下班后探放水日報送礦調度室、安監(jiān)科,匯總后報礦長和技術人審閱簽字。

五、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后存檔保存。

第8篇 某煤礦探放水制度

為了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嚴格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钡拿旱V安全生產方針,特制定如下探放水制度。

一、 采掘工作面接近水體時必須堅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有疑必探”的探放水原則。如接近溶洞、含水層;有積水的小窯、老窯;透水征兆;接近防水煤柱以及其他可能出水的區(qū)域。

二、 技術人員認真作好水災地質工作,弄清地面和地下水分布,水位量,來源和補給關系。

三、 出現下列透水預兆:

(1) 煤壁發(fā)潮發(fā)暗。

(2) 煤壁或巷道壁“掛紅掛汗”。

(3) 巷道溫度降低。

(4) 頂板來壓,淋水加大或底鼓涌水加大。

(5) 出現壓力水線,這時離水源很近了。

(6) 有水聲,一是擠壓時的“嘶嘶”響,二是空洞泄水聲,表明離水體很近。

(7) 有硫化氫(h2s)和二氧化碳(co2)出現,人體感到有異味。

立即停止工作,把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報告調度室,查明原因采取探放水措施進行處理。

四、在有透水預兆的采掘工作面采掘時,堅持探30米掘15米,超前探水距離不得小于15米。

五,每個管理人員和職工都必須熟悉透水預兆,每個職工都有權拒絕在有透水預兆的地方作業(yè)。

六任何人發(fā)現透水預兆都必須立即匯報當班管理人員和調度室,調度室值班人員必須馬上匯報礦長和技術員,由礦長和技術員查明原因后采取措施處理。對匯報者給予一定的獎勵。對知情不報者給予罰款。

七管理人員和職工都必須嚴格按此制度執(zhí)行。

第9篇 礦井探放水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有效開展我公司地下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發(fā)生,根據《礦井防治水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探放水工作領導組:

二、領導組工作職責:

1、貫徹執(zhí)行探放水工作原則;

2、組織研究決定是否需要探放水工程施工;

3、制定探放水作業(yè)規(guī)程及技術措施;

4、組織施工作業(yè)人員學習作業(yè)規(guī)程,掌握施工技術;

5、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

三、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落實“有疑必停,有險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在進行采掘工作時,都要堅持超前鉆探。

四、礦井進行新采區(qū)開拓式掘進新工作面時,必須提前論證是否需要做探放水,對需要進行探放水的要進行探放水設計。探放水設計要符合相關要求,并經研究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五、探放水工作要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在探水施工中發(fā)現的新問題應重新制定措施,并經總工程師審批,方可執(zhí)行。

六、探放水前,所有參加探放水人員必須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險路線,嚴格辨識透水征兆,發(fā)現透水征兆必須立即停止探水作業(yè),一旦發(fā)現異常,迅速按避險路線撤離,立即報告相關部門。

七、探放水工程施工,應掛牌作業(yè),對作業(yè)時間、探水孔數量、深度、出水情況、作業(yè)負責人、施工人、驗收人、允許掘進距離、超前距離、當班進尺、累計進尺、監(jiān)管人員,作詳細填匯記錄。

八、對探水孔出現較大涌水,應停止探水作業(yè),做好放水觀察工作,安裝水壓表,根據遇水層斷距離、壓力,核算抵抗能力,是否在安全范圍內,否則應采取有效措施。

九、深水孔長期涌水,應每天做好壓力變化觀察記錄,為以后采取措施提供資料。

十、技術部應建立收集礦井水文地質資料建立相關檔案,做好水文地質觀察工作,建立觀察臺帳。

十一、每次探放水工程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內容包括:鉆孔方位、傾角,鉆孔數量、孔深,超前距離、允許掘進距離等,并報生產安全部備案。

十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做探水工程:

1、礦井進行新采區(qū)開拓式掘進新工作面時;

2、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窯或相鄰礦山時;

3、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4、打開隔離礦體放水時;

5、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7、接近有水的灌漿區(qū)時;

8、接近其他有可能出水地區(qū)時。

第10篇 探放水資料收集分析審核制度

一、資料的收集

1、資料的收集由地測科負責對已往勘探部門的成果、圖紙、報告等收集存檔,對勘探時間、精查程度及要明確記錄。

2、對當地的水文、氣象調查,要整理成文存檔,對查明的井下地質構造等要及時上圖,成文存檔。

3、對周邊煤礦水患,小窯破壞的老空積水,頂板突出、煤采空區(qū)積水等通過不同途徑調查成果要詳細記載,其中的可靠程度等都要有明顯記錄,建立礦井和周邊煤礦采空區(qū)相關資料臺帳。

4、對各個工作面探水工作,要做到及時記錄,相關部門對鉆孔的驗收要有簽字等,建立探放水施工、驗收臺帳。

二、資料的分析及各種途徑收集的資料,結合工作實際和現行探放水技術條件,科學分析,確定本礦各采區(qū)、各工作面水害類型、水害隱患程度等,對礦井水害進行預測預報,以制訂出煤礦中長期防治水規(guī)劃,年度計劃,各工作面探放水作業(yè)規(guī)程及安全技術措施。

三、地測科對所收集的資料,做出的各種水害預測預報和制定的各種計劃,規(guī)程等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同意后存檔備案。

第11篇 煤礦井下探放水制度

一、探放水的原則

采掘工作必須執(zhí)行“八字”原則,即“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因而,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窯或小窯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含水裂隙密集帶、溶洞和陷落柱時,或通過它們之前。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或裂隙發(fā)育帶時。

(5)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鉆孔時。

(6)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漿區(qū)時。

(7)采動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或煤層與含水層的隔水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8)接近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采掘工作有涌(突)水預兆或情況不明時。

(9)接近其他可能涌(突)水地段時。

二、 探放水鉆孔布置

1 、探放老空水鉆孔,應按巷道的設計方向在其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布置;鉆孔應成組布設,其孔數視超前距和幫距而定。

(1)豎直扇形面內鉆孔間的終孔垂距不得超過1.5m。

(2)水平扇形面內各組鉆孔間的終孔水平距離不得大于3m。

(3)探水鉆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幫距10m。

(4)一般傾斜煤層平巷的探放水孔,應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幫。

(5)傾斜煤層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斷層水及底板巖溶水的鉆孔,必須沿掘進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鉆孔不得少于2個。

3、探放水鉆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終孔孔徑一般不得大于58mm。

4、巷道接近可能導水的老鉆孔探水線時,應向老鉆孔布設扇形探水鉆孔。

5、對水壓大于1mpa的斷層水、陷落柱水或強含水層水,不宜沿煤層布置探放水鉆孔。

三、探放水鉆孔孔口安全裝置

探放水鉆孔應安設孔口安全裝置??卓诎踩b置由孔口管、泄水測壓三通、孔口水門和鉆桿逆止閥。(必要時安裝)等組成。

1、孔口管的安裝與固定:

(1)? 選擇巖層堅硬完整地段開孔,孔徑應大于孔口管直徑1~2級,鉆至預定深度后,將孔內沖洗干凈。注漿使孔口管(管周圍應焊扶正肋骨片)與孔壁間充滿水泥漿。待孔口管周圍水泥漿凝固后掃孔,掃孔深度應超過孔口管長度0.5m。

(2)掃孔后對孔口管必須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應大于預計水壓并穩(wěn)定30min后,孔口管周圍不漏水時,方可鉆進。

(3)節(jié)理裂隙發(fā)育,巖石松軟或破碎,無條件另選放水地點時,應注漿加固后,再安設孔口管。

2、探放強含水層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時的水量、水壓等資料時,應在孔口管上安裝水壓表、水門(閘門)和匯水短管等。

3、對水壓高于1 mpa且水量較大的積水或強含水層進行探放水時,孔口應安設防噴逆止閥。

4、在高壓水噴出條件下繼續(xù)鉆進時,斜孔應使用孔口防噴逆止閥,傾角50°~90°的鉆孔可使用“孔口防噴帽”或“盤根密封防噴器”,鉆具可使用“防噴接頭”,上下鉆可用“孔口反壓裝置”。

5、探得水壓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長期保留時,孔口應使用雙水門,下門備用。

四、安裝鉆探水前的技術要求

1、安鉆地點與積水區(qū)間距小于探水規(guī)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時,應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閘墻封閉后,另找安全地點探放水。

2、鉆窩應避免做在斷層帶或松軟巖層內。

3、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2條四款規(guī)定執(zhí)行。

4、鉆機安裝必須平穩(wěn)牢固。安好鉆機接電時,要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制度。

5、按預計流量設置排水管路,清理巷道并掛好風筒、電纜、管道等。

6、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2條一款規(guī)定執(zhí)行。

7、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65條第一句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探放水施工中的技術要求

1、鉆進中應做好巖芯的采取和編錄工作;必要時可保留巖芯。

2、鉆進時應準確判別煤、巖層厚度并記錄換層深度。一般每鉆進10m或更換鉆具時,測量一次鉆桿并核實孔深。終孔前再復核一次,如有可能應進行孔斜測量。

3、鉆進時,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鉆,記錄其孔深并同時將鉆桿固定。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鉆進中發(fā)現有害氣體噴出時,應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有新鮮風流的地點。立即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

5、鉆孔內水壓過大或噴高壓水時,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應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緊工作面,在攔板外面加設頂柱或木垛,必要時還應在頂、底板堅固地點砌筑防水墻,之后方可放水。

(2)對于水壓大于2mpa,中間要穿過煤層的探斷層水鉆孔,在打穿斷層或含水層前,還應下第二層孔口管并超過煤層1 m以上。

6、在探水孔施工中,見到含水層、斷層、陷落柱和積水區(qū)之前,應停止鉆進,安好水門后再繼續(xù)鉆進。

7、遇高壓水頂鉆桿時,可用立軸卡瓦和逆止閥交替控制鉆桿,使其慢慢地頂出孔口,操作時禁止人員直對鉆桿站立。

8、應做到交接班時不停鉆。

9、探放斷層水的探水孔終孔后,孔內有水應進行放水試驗。孔內無水時應選擇一個孔進行壓水試驗,檢驗斷層隔水性能;壓力一般應略大于斷層所承受的靜水壓力。

10、探放水鉆孔,完成探測任務后必須全孔注漿封閉,并做好封孔記錄。

(1)鉆孔探到水后,要觀測水壓、水質、水量和估計積水量或補給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及水倉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調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倉、水溝等。

(2)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fā)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統(tǒng)。

(3)加強放水地點的通風,增加有害氣體的觀測次數。

(4)必須監(jiān)視放水全過程,放水結束后,應立即核算放水量與預計積水量的誤差,查明原因。

六、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間不得有低洼積水段。

2、探水巷必須在探水鉆孔有效控制范圍內掘進,探水孔的超前距、幫距及孔間距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次探水后、掘進前,應在起點處設置標志,并建立掛牌制度。

3、巷道支護應牢固,頂、幫背實,無高吊棚腳,傾斜巷有撐桿,使巷道有較強的抗水流沖擊能力。

4、探放水地點必須安設電話和報警裝置。

5、必須向受水威脅地區(qū)的施工人員貫徹、交待報警信號及避災路線。

6、探水巷道應加強出水征兆的觀察,一旦發(fā)現異常應立即停止工作,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必須立即發(fā)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qū)的人員。

7、“鉆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超過本規(guī)程有關條文規(guī)定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鉆,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8、上山探水時,一般應雙巷掘進。其中一條超前探水、匯水,另一條隨后用來安全撤人。雙巷間每隔30~50m掘一聯絡巷并設擋水半墻。

9、放水工作應盡量避免在雨季進行。

10、探放水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未經審批單位允許,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第12篇 探放水作業(yè)優(yōu)先制度范本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夯實防治水管理基礎,結合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下發(fā)的晉煤行發(fā)[2022]410號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礦生產管理現狀和重并重組整合后生產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現的情況、問題、變化,進一步強化我礦防治水工作,對探放水工作優(yōu)先進行作業(yè),特制定本制度。

1、以礦長、煤礦企業(yè)負責人為防治水第一負責人,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協(xié)助礦長負責本公司防治水工作決策、指揮和組織落實工作。

2、以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為組長,防治水科科長為副組長對防治水設計編制、實施和業(yè)務保安工作,同時制定本礦區(qū)域防治水工作規(guī)劃和本年度防治水計劃,對相應水害型制定的規(guī)劃和措施。

3、以防治水技術員積極編制礦井地質報告、水文地質類型信息,建立臺賬檔案,采取地面調查、核查礦井資料,對重組整合的煤礦采掘情況,進行走訪老工人及當地群眾、井上下物探、地面鉆探驗證方法,確實查清原有煤礦開采情況,真實掌握礦區(qū)水害地點標高、采空區(qū)范圍和積水量、巷道布置等情況,特別是可能越層越界開采的范圍,做到采掘前水害預防措施到位。

4、加強我礦防治水工作培訓工作。所有參與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門監(jiān)管人員、后勤管理人員和探放水工作人員都必須加強培訓,未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類人員防治水安全責任制、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6、嚴格執(zhí)行井下探放水規(guī)定。建立滿足生產銜接需要的專業(yè)化探放水隊伍,配齊配足探放水設備。

7、建立注漿專業(yè)隊伍,負責注漿堵水工作。

8、對受水害威脅的區(qū)域,要及時按規(guī)定編制探放水設計,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9、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防治水規(guī)定》有關要求留設防隔水煤柱,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10、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業(yè)探放水鉆機,推廣探水距離200米以上的探水鉆,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11、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學分析水壓大小,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嚴格落實“有疑必停、有險和撤” 緊急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12、在每月初的生產計劃中首先安排探放水計劃。

13、所有采掘活動必須在已經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14、采掘隊進入之前必須履行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手續(xù)。

15、在開拓、掘進、回采封閉等設計編制及實施中,要有防治水機構的審查意見,以達到優(yōu)先介入、優(yōu)先施工的目的。

第13篇 某礦探放水制度

1、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預報。井下采掘作業(yè)遇有水害威脅時,必須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則進行探放水工作。探水或接近水地區(qū)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和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2、探放水工作必須由探水組人員擔負。

3、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厚度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設計中具體規(guī)定。

4、安裝鉆機探水前必須做到:

(1)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關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3)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

(4)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濃度以及鉆孔數目。

5、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qū),探水鉆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準繼續(xù)鉆進。特別危險的地區(qū),應有躲避場所,并規(guī)定避災路線。

6、鉆孔內水壓達大時,應采用技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7、鉆進時,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經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撥出鉆桿,現場負責人應向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jiān)測水情,如果發(fā)現情況危急時,必須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脅地區(qū)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8、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qū)高于探水點位置時,只準用鉆機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jiān)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射激光 量,直至老空水放完為止。

9、鉆孔接近老空 ,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份。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調度室,及時處理。

10、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識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jiān)測鉆孔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 ,必須及時處理并報告調度室。

11、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的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份,發(fā)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14篇 探放水作業(yè)優(yōu)先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夯實防治水管理基礎,結合山西省煤炭工業(yè)局下發(fā)的晉煤行發(fā)[2011]410號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礦生產管理現狀和重并重組整合后生產礦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現的情況、問題、變化,進一步強化我礦防治水工作,對探放水工作優(yōu)先進行作業(yè),特制定本制度。

1、以礦長、煤礦企業(yè)負責人為防治水第一負責人,總工程師負責防治水技術管理工作,協(xié)助礦長負責本公司防治水工作決策、指揮和組織落實工作。

2、以防治水副總工程師為組長,防治水科科長為副組長對防治水設計編制、實施和業(yè)務保安工作,同時制定本礦區(qū)域防治水工作規(guī)劃和本年度防治水計劃,對相應水害型制定的規(guī)劃和措施。

3、以防治水技術員積極編制礦井地質報告、水文地質類型信息,建立臺賬檔案,采取地面調查、核查礦井資料,對重組整合的煤礦采掘情況,進行走訪老工人及當地群眾、井上下物探、地面鉆探驗證方法,確實查清原有煤礦開采情況,真實掌握礦區(qū)水害地點標高、采空區(qū)范圍和積水量、巷道布置等情況,特別是可能越層越界開采的范圍,做到采掘前水害預防措施到位。

4、加強我礦防治水工作培訓工作。所有參與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門監(jiān)管人員、后勤管理人員和探放水工作人員都必須加強培訓,未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類人員防治水安全責任制、防治水管理運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6、嚴格執(zhí)行井下探放水規(guī)定。建立滿足生產銜接需要的專業(yè)化探放水隊伍,配齊配足探放水設備。

7、建立注漿專業(yè)隊伍,負責注漿堵水工作。

8、對受水害威脅的區(qū)域,要及時按規(guī)定編制探放水設計,嚴格按設計進行探放水。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9、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防治水規(guī)定》有關要求留設防隔水煤柱,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10、井下探放水必須使用專業(yè)探放水鉆機,推廣探水距離200米以上的探水鉆,嚴禁使用煤電鉆探放水。

11、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學分析水壓大小,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嚴格落實“有疑必停、有險和撤” 緊急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12、在每月初的生產計劃中首先安排探放水計劃。

13、所有采掘活動必須在已經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14、采掘隊進入之前必須履行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手續(xù)。

15、在開拓、掘進、回采封閉等設計編制及實施中,要有防治水機構的審查意見,以達到優(yōu)先介入、優(yōu)先施工的目的。

第15篇 單孔和循環(huán)驗收探放水作業(yè)質量驗收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預測預報、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針,確保我礦探放水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方案》、《探水作業(yè)規(guī)程》實施。

2、探放水鉆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測科、安檢科、生產調度中心、鉆探隊和掘進隊6個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按照《探放水設計方案》和質量標準嚴格進行,驗收合格后驗收人要簽署驗收意見并簽字同意。未按規(guī)定驗收,或在驗收過程中弄虛造假的,考核責任人罰款1000元。

3、對不符合設計標準的探放水鉆孔應重新鉆探直到合格為止。

4、探放水鉆孔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施工中,若遇地質條件變化或出現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對鉆孔設計位置、數量、深度或角度進行調整時,鉆探隊技術負責人必須與水害防治中心人員聯系。經水害防治中心人員現場確認,確實需要調整和改變鉆孔參數時,由水害防治中心對設計參數進行變更,鉆探隊按設計變更后的參數進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調整鉆孔參數或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的,此鉆孔不予驗收,并對當班負責人罰款500元。

5、探放水鉆孔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要求填寫現場交接班記錄,并將當班詳細情況向下班匯報。當班負責人必須做好每個鉆孔的施工詳細情況、鉆孔進尺情況,并按要求填寫《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鉆孔標識牌》,未完成鉆孔施工記錄和未填寫各類牌板的,考核現場鉆探負責人200元。

6、探放水鉆孔施工中,如果出現抱鉆、塌孔等現象,無法繼續(xù)鉆進,鉆探隊現場負責人必須通知水害防治中心,由水害防治中心現場確認。確認后如果確實無法繼續(xù)鉆進的,驗收時對鉆孔進尺小于70m,不計入驗收考核進尺,并要求重新補打,補打完畢后按要求進行驗收。

7、探放水鉆孔驗收時,必須對其鉆孔長度進行驗收。驗收時鉆孔孔長度應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中填寫的鉆孔長度。驗收時如果發(fā)現沒有按設計要求進行鉆孔,且鉆孔長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中鉆孔長度,考核鉆探隊現場負責人罰款1000元,考核鉆隊隊長罰款1000元。

8、探放水鉆孔驗收,其鉆孔傾角充許范圍為±1°,鉆孔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驗收。

為了杜絕水災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確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據我礦的實際情況,為便于保證井下探放水現場管理規(guī)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連續(xù)性,進一步落實井下探放水責任制。特對井下探放水工作驗收規(guī)定如下:

(1)探放水設計必須合理、規(guī)范,在探放水設計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未經各部門領導審批之前,嚴禁擅自進行探放水作業(yè)。

(2)在探放水設計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后,嚴格按照設計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鉆探后要由礦主管領導組織安排探放水的驗收工作,參加部門應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測科、安檢科、生產調度中心、鉆探隊和掘進隊6個單位組成。

(3)探放水質量檢查驗收領導組要嚴格根據探放孔設計認真檢查核對并在探放水驗收表上簽字,提出合理化意見,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當場不能解決的問題限期整改,并負責復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

(4)礦有關業(yè)務部門對探放水地點將進行不定期抽查,發(fā)現未按探放水設計及措施探水加重處罰。

(5)驗收內容以所審批的作業(yè)地點《探放水設計方案》為準。未盡事宜可參照有關2022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規(guī)定和第三節(jié)井下防治水第259條—277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6篇 煤礦探放水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二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礦井做好水災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我礦現行的采掘工作面都位于-150m水平采空區(qū)的下部,水源主要為煤層頂板含水層引起的老空積水(活水源)。并且這一水體直接威脅著現采礦工作面的安全,所以進行探放水工作已成為目前當務之急。結合我礦的實際,特制定此探放水制度,要求施工人員嚴格按此執(zhí)行:

一.我礦的水害源為水源主要為煤層頂板含水層引起的老空積水。根據《規(guī)程》規(guī)定,必須采用鉆機探放水。在探放水之前,首先要分析查明水害源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及水壓,以此確定探水線。探水前總工程師負責制定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并報礦長審批,比較重要的探放水工作必須報公司領導審批。

二.為了防止探放水時水壓過大,在探放水鉆進之前,必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進行耐壓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后,方可繼續(xù)鉆進。在安裝鉆機前,必須有探水孔的設計,并明確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及鉆孔的數目。

三.孔口管開孔的孔位應選擇在煤(巖)比較完整的地方。開孔直徑應比空口管的外徑大15-30mm,鉆進到預定深度后停止鉆進。然后用固定架焊在孔口管底部,再將孔口管下入孔內使其固定,不使下滑。再用水玻璃固定,待其凝固后進行耐壓實驗。

四.探放水時探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jiān)視放水的全過程。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出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應設專人檢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突然變化,必須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

五.安全技術措施:

1、探水前,必須做好排水設備的檢修工作,確保正常排水。

2、做好巷道、水溝、水倉的清理工作,確保水流暢通和水量的調節(jié)。

3、提起確定探放水水流路線,確保水流按正常的水流路線通行。

4、安裝鉆機之前,應加強鉆機附近巷道的支護工作,鉆機附近的電器設備應安放在不被水淹的位置。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5、為防止鉆孔內水壓過大時,應采用反向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并設有躲避場所。

6、在打鉆地點或附近應安設專用電話。

7、為防止探放水時有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排出,應加強通風,并安排瓦檢人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有異常立即處理,并匯報礦調度室。

8、防止意外情況的發(fā)生,在探放水之前應熟知礦井的避災路線。若發(fā)現情況危機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qū)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在鉆進時,發(fā)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狀況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jiān)測水流情況。

第17篇 探放水作業(yè)質量驗收制度含單孔和循環(huán)驗收

為認真貫徹落實”預測預報、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針,確保我礦探放水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方案》、《探水作業(yè)規(guī)程》實施。

2、探放水鉆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測科、安檢科、生產調度中心、鉆探隊和掘進隊6個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按照《探放水設計方案》和質量標準嚴格進行,驗收合格后驗收人要簽署驗收意見并簽字同意。未按規(guī)定驗收,或在驗收過程中弄虛造假的,考核責任人罰款1000元。

3、對不符合設計標準的探放水鉆孔應重新鉆探直到合格為止。

4、探放水鉆孔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隨意更改設計。施工中,若遇地質條件變化或出現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對鉆孔設計位置、數量、深度或角度進行調整時,鉆探隊技術負責人必須與水害防治中心人員聯系。經水害防治中心人員現場確認,確實需要調整和改變鉆孔參數時,由水害防治中心對設計參數進行變更,鉆探隊按設計變更后的參數進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調整鉆孔參數或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的,此鉆孔不予驗收,并對當班負責人罰款500元。

5、探放水鉆孔施工過程中,必須按要求填寫現場交接班記錄,并將當班詳細情況向下班匯報。當班負責人必須做好每個鉆孔的施工詳細情況、鉆孔進尺情況,并按要求填寫《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鉆孔標識牌》,未完成鉆孔施工記錄和未填寫各類牌板的,考核現場鉆探負責人200元。

6、探放水鉆孔施工中,如果出現抱鉆、塌孔等現象,無法繼續(xù)鉆進,鉆探隊現場負責人必須通知水害防治中心,由水害防治中心現場確認。確認后如果確實無法繼續(xù)鉆進的,驗收時對鉆孔進尺小于70m,不計入驗收考核進尺,并要求重新補打,補打完畢后按要求進行驗收。

7、探放水鉆孔驗收時,必須對其鉆孔長度進行驗收。驗收時鉆孔孔長度應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中填寫的鉆孔長度。驗收時如果發(fā)現沒有按設計要求進行鉆孔,且鉆孔長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確認移交簽字表》中鉆孔長度,考核鉆探隊現場負責人罰款1000元,考核鉆隊隊長罰款1000元。

8、探放水鉆孔驗收,其鉆孔傾角充許范圍為±1°,鉆孔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驗收。

為了杜絕水災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做好礦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確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據我礦的實際情況,為便于保證井下探放水現場管理規(guī)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連續(xù)性,進一步落實井下探放水責任制。特對井下探放水工作驗收規(guī)定如下:

(1)探放水設計必須合理、規(guī)范,在探放水設計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未經各部門領導審批之前,嚴禁擅自進行探放水作業(yè)。

(2)在探放水設計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后,嚴格按照設計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鉆探后要由礦主管領導組織安排探放水的驗收工作,參加部門應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測科、安檢科、生產調度中心、鉆探隊和掘進隊6個單位組成。

(3)探放水質量檢查驗收領導組要嚴格根據探放孔設計認真檢查核對并在探放水驗收表上簽字,提出合理化意見,發(fā)現問題及時整改,當場不能解決的問題限期整改,并負責復查,誰簽字、誰落實、誰負責。

(4)礦有關業(yè)務部門對探放水地點將進行不定期抽查,發(fā)現未按探放水設計及措施探水加重處罰。

(5)驗收內容以所審批的作業(yè)地點《探放水設計方案》為準。未盡事宜可參照有關2016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規(guī)定和第三節(jié)井下防治水第259條—277條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探放水制度匯編(17篇范文)

探放水制度是礦業(yè)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涵蓋了多種措施和程序,旨在預防礦井水災事故的發(fā)生。這些措施主要包括:1. 地下水文地質勘查:通過深入的地質調查,了解礦井地下水的分布、流向和動態(tài)。2. 探水鉆孔施工:利用鉆探技術,探測到含水層的位置,以便進行預泄壓或堵水。 3. 安裝防水閘門和排水系統(tǒng):確保在突發(fā)情況下能夠迅速隔離水源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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