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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居民燃氣設施維修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室內燃氣設備設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內燃氣設備設施日常維修、更換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戶內燃氣設備設施維修、更換管理。
第二章 人員及維修要求
第三條 人員要求
(一)室內燃氣設備設施管理日常維修、更換等操作服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即取得該工種崗位操作證)后上崗、并應參加定期業(yè)務培訓;
(二)維修服務人員入戶服務必須熱情、周到、文明;
(三)維修服務人員在完成室內燃氣設備設施維修、更換等服務后,按要求客觀真實的填寫維修紀錄,必須請用戶在記錄上簽字,并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四條 維修要求
(一)室內燃氣設備設施日常維修實行報修制。各單位設置24h報修服務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同時,配備專業(yè)維修服務人員,提供24h服務;
(二)客服值班人員接到用戶報修,應立即填寫《維修任務單》,并組織安排維修服務人員及時趕赴維修現場;
(三)維修服務人員應嚴格按戶內燃氣設備設施維修、更換等有關要求進行維修操作;
(四)在維修完成后,客服人員應及時進行室內燃氣設備設施維修服務回訪,室內有燃氣氣味、報警器報警等情況應100%回訪。其他回訪率不低于30%,回訪工作應在當日21時前完成;
(五)對21時以后的用戶報修,適宜維修的應予以維修;如維修過程中涉及單元以上用戶停送氣時,為保證安全,當晚關閉引入管(立管)閥門,同時關閉戶內閥門,次日及時維修,并恢復供氣。
第四章 戶內燃氣改管
第五條 為更好的方便用戶使用燃氣,減少和避免用戶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隱患,在規(guī)范允許的條件下,各單位為用戶提供改管服務。
第六條 改管須由用戶向屬地公司提出申請,經專業(yè)技術人員現場核定符合改管條件,現場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關收費標準和工作程序辦理改管手續(xù)。
第七條 改管須由專業(yè)人員按照改管方案進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氣表更換
第八條 為確保用戶燃氣表具正常工作、計量準確,維護燃氣公司與用戶雙方的利益及用氣安全,燃氣公司為用戶提供換表服務。
第九條 當用氣方對天然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異議時,應及時通知供氣方,雙方委托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經檢定,天然氣計量裝置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用氣方承擔;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供氣方承擔。只對當天的用氣量根據檢驗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條 因用戶的原因造成燃氣表損壞的,由用戶承擔燃氣表及更換費用,燃氣公司安排專業(yè)人員負責更換。
第十一條 當抄表員懷疑燃氣表有異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氣表、損壞表等)或用戶提出更換燃氣表申請時,應由專業(yè)人員現場驗表,確認符合更換條件的燃氣表,制定換表方案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 報廢表集中更換應提前24h通知用戶,異常表更換按約定時間進行。
第十三條 更換燃氣表時,用戶與換表服務人員應核實原燃氣表與新換燃氣表底數,并在《維修任務單》上簽字確認,避免發(fā)生燃氣費糾紛。
第十四條 更換燃氣表時,換表服務人員必須按照制定的換表方案進行操作。
第十五條 燃氣表具應嚴格按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六章 戶內燃氣腐蝕管段更換
第十六條 為保證室內燃氣設施正常運行,確保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燃氣公司為用戶提供戶內燃氣腐蝕管段更換服務。
第十七條 用戶報修或安檢人員發(fā)現室內燃氣管道腐蝕時,應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現場鑒定,符合更換條件的,制定換管方案予以更換。
第十八條 室內燃氣腐蝕管段更換應提前24h通知用戶,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更換室內燃氣腐蝕管段時,換管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換管方案進行操作。
第七章 戶內入戶切斷閥更換
第二十條 為確保室內入戶切斷閥安全使用,保護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對室內出現運行故障及失靈的入戶切斷閥應予以更換,更換前應制定更換方案。
第二十一條 更換室內入戶切斷閥應提前24h通知用戶,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二條 室內入戶切斷閥更換應嚴格按照更換方案進行操作。
第2篇 居民燃氣設施維修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室內燃氣設備設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內燃氣設備設施日常維修、更換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戶內燃氣設備設施維修、更換管理。
第二章 人員及維修要求
第三條 人員要求
(一)室內燃氣設備設施管理日常維修、更換等操作服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即取得該工種崗位操作證)后上崗、并應參加定期業(yè)務培訓;
(二)維修服務人員入戶服務必須熱情、周到、文明;
(三)維修服務人員在完成室內燃氣設備設施維修、更換等服務后,按要求客觀真實的填寫維修紀錄,必須請用戶在記錄上簽字,并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四條 維修要求
(一)室內燃氣設備設施日常維修實行報修制。各單位設置24h報修服務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同時,配備專業(yè)維修服務人員,提供24h服務;
(二)客服值班人員接到用戶報修,應立即填寫《維修任務單》,并組織安排維修服務人員及時趕赴維修現場;
(三)維修服務人員應嚴格按戶內燃氣設備設施維修、更換等有關要求進行維修操作;
(四)在維修完成后,客服人員應及時進行室內燃氣設備設施維修服務回訪,室內有燃氣氣味、報警器報警等情況應100%回訪。其他回訪率不低于30%,回訪工作應在當日21時前完成;
(五)對21時以后的用戶報修,適宜維修的應予以維修;如維修過程中涉及單元以上用戶停送氣時,為保證安全,當晚關閉引入管(立管)閥門,同時關閉戶內閥門,次日及時維修,并恢復供氣。
第四章 戶內燃氣改管
第五條 為更好的方便用戶使用燃氣,減少和避免用戶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隱患,在規(guī)范允許的條件下,各單位為用戶提供改管服務。
第六條 改管須由用戶向屬地公司提出申請,經專業(yè)技術人員現場核定符合改管條件,現場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關收費標準和工作程序辦理改管手續(xù)。
第七條 改管須由專業(yè)人員按照改管方案進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氣表更換
第八條 為確保用戶燃氣表具正常工作、計量準確,維護燃氣公司與用戶雙方的利益及用氣安全,燃氣公司為用戶提供換表服務。
第九條 當用氣方對天然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異議時,應及時通知供氣方,雙方委托法定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經檢定,天然氣計量裝置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用氣方承擔;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供氣方承擔。只對當天的用氣量根據檢驗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條 因用戶的原因造成燃氣表損壞的,由用戶承擔燃氣表及更換費用,燃氣公司安排專業(yè)人員負責更換。
第十一條 當抄表員懷疑燃氣表有異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氣表、損壞表等)或用戶提出更換燃氣表申請時,應由專業(yè)人員現場驗表,確認符合更換條件的燃氣表,制定換表方案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 報廢表集中更換應提前24h通知用戶,異常表更換按約定時間進行。
第十三條 更換燃氣表時,用戶與換表服務人員應核實原燃氣表與新換燃氣表底數,并在《維修任務單》上簽字確認,避免發(fā)生燃氣費糾紛。
第十四條 更換燃氣表時,換表服務人員必須按照制定的換表方案進行操作。
第十五條 燃氣表具應嚴格按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管理。
第六章 戶內燃氣腐蝕管段更換
第十六條 為保證室內燃氣設施正常運行,確保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燃氣公司為用戶提供戶內燃氣腐蝕管段更換服務。
第十七條 用戶報修或安檢人員發(fā)現室內燃氣管道腐蝕時,應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現場鑒定,符合更換條件的,制定換管方案予以更換。
第十八條 室內燃氣腐蝕管段更換應提前24h通知用戶,緊急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更換室內燃氣腐蝕管段時,換管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換管方案進行操作。
第七章 戶內入戶切斷閥更換
第二十條 為確保室內入戶切斷閥安全使用,保護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對室內出現運行故障及失靈的入戶切斷閥應予以更換,更換前應制定更換方案。
第二十一條 更換室內入戶切斷閥應提前24h通知用戶,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二條 室內入戶切斷閥更換應嚴格按照更換方案進行操作。
第3篇 居民燃氣設施安檢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規(guī)定了戶內安檢人員的要求、戶內安檢崗位裝備要求、戶內安檢服務要求及戶內安檢操作要求。本制度適用于居民戶內燃氣設施安全檢查(以下簡稱戶內安檢)。
第二章戶內安檢人員要求
第二條 各單位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安檢人員,負責居民用戶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條 經相關部門培訓,具備上崗條件。
第四條 掌握戶內燃氣設施操作和維修知識,能熟練完成居民戶內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
第五條 掌握燃氣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具備一定的現場處理能力。
第三章戶內安檢裝備要求
第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應配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燃氣檢測、維修、通訊、服務等相關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戶內安檢服務要求
第七條 準備工作
(一)穿著統(tǒng)一要求的工作服,著裝整潔,佩戴崗位標志;
(二)備齊安全檢查工作的相關物品;
(三)入戶安全檢查,應按客服中心與用戶約定的時間提前到達;如遇用戶不在而又無法聯系,應填寫用戶留言單或采取其他形式,進行有效告知。
第八條 服務禮儀
(一)輕按住戶門鈴或輕敲門;
(二)向用戶出示崗位標志,表明身份和來意,獲得用戶許可后,穿戴鞋套入戶;
(三)進門后徑直到服務現場,做到“兩點一線”,不在用戶室內隨意走動;與用戶交流時要使用禮貌用語,耐心、熱情為用戶提供服務,同時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常識、用戶自檢方法;做到入戶必安檢、安檢必宣傳;
(四)不得接受用戶饋贈的各種物品,嚴禁擅自動用室內物品;
(五)用戶有疑問時,應禮貌回答用戶問題。
第九條 結束工作
(一)安全檢查工作完畢應將現場清理干凈,并填寫相關記錄;
(二)發(fā)現用戶家中存在的燃氣安全隱患,及時記錄并開具《隱患整改通知單》,告知用戶整改方法;
(三)面帶微笑向用戶示意告別,面對用戶輕輕將門關閉。
第五章戶內安檢操作要求
第十條 一般規(guī)定
(一)安全檢查范圍:燃氣灶前閥之前的燃氣表、用氣設備、閥門、報警器、安全切斷閥、燃氣軟管、燃氣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每兩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檢查;
(三)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安全檢查時,必須進行燃氣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并應做好安全檢查相關記錄,并要求用戶簽字確認;
(四)燃氣設施附近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氣用氣設備是否為相應的燃氣專用設備。
(六)在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燃氣表的安全檢查
(一)燃氣表不應被裝飾物包裹;
(二)燃氣表液晶屏顯示應正常;
(三)燃氣表需在報廢期內使用;
(四)燃氣表應完好無泄漏,且安裝牢固;
(五)燃氣表上嚴禁堆放或懸掛任何物品;
(六)燃氣表高位安裝時,灶具應在燃氣表水平距離300mm以外;
(七)燃氣表鉛封、管封應完好無損壞,表托應起到固定和支撐作用;
(八)灶具點火測試,檢查燃氣表的運行情況。
第十二條 閥門的安全檢查
(一)閥門不得有燃氣泄漏、損壞等現象;
(二)閥門周圍不得有妨礙閥門操作的堆積物;
(三)閥門應表面潔凈,開閉靈活,對無法啟閉或關閉不嚴的閥門,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四)報警器和安全切斷閥的安全檢查;
(五)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當燃氣相對密度比空氣輕時,水平距離應控制在0.5~8.0m范圍內,安裝高度應距屋頂0.3m之內,且不得安裝于燃具的正上方;當燃氣相對密度比空氣重時,水平距離應控制在0.5~4.0m范圍內,安裝高度應距地面0.3m以內。
(六)檢查報警器和安全切斷閥的有效檢定日期,當報警器或安全切斷閥超出有效檢定期,安檢人員應告知用戶及時到技術監(jiān)督局進行檢定。
第十三條 燃氣軟管的安全檢查
(一)燃氣軟管不能超過2m;
(二)燃氣軟管中間不能有接頭;
(三)燃氣軟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軟管附近有發(fā)熱裝置需采取保護措施;
(四)燃氣軟管兩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氣軟管不應出現老化、龜裂;
(六)燃氣軟管不能穿墻。
第十四條 燃氣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檢查
(一)燃氣管道不應被裝飾物包裹;
(二)燃氣管道及接口應完好無泄漏,且安裝牢固;
(三)燃氣管道不得埋入墻體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黃色標識色;
(四)燃氣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動或作為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且無銹蝕、不許牽掛電線、繩索及重物搭掛;
(五)燃氣管道的管托、管卡應完好無損壞,管托、管卡應起到固定和支撐作用;
(六)不許私接燃氣管道或盜用城市燃氣。
第十五條 如發(fā)現隱患應出具《隱患整改通知單》,由用戶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安檢結束后有安檢人員將每戶安檢結果錄入程序,對隱患用戶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第十七條 屬于用戶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戶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專人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 屬于漏氣、氣表故障等需要維修的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前往維修,維修結束后維修人員將《維修任務單》反饋到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燃氣表鑒定過程中,如屬氣表故障不能維修的,在換表后應記錄好換表原因,原表號、表底數,新表號、表底數,并由用戶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需要改管的用戶需通知到相關部門登記,由公司統(tǒng)一整改。
第二十一條 拒絕安檢的用戶暫停售氣業(yè)務的辦理,待安檢確認無隱患后恢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