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公司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作業(yè),加強沿線施工、機動車輛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凡在本鋼廠區(qū)內(包括主廠區(qū)和礦業(yè)公司)的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作業(yè)和在鐵路限界內施工的單位、機動車輛、行人進行可能危害鐵路行車安全或可能受鐵路行車危害的所有活動,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3.術語和定義
3.1路外事故:凡在鐵路行車中,發(fā)生機車車輛撞軋在崗執(zhí)行任務的鐵路運輸單位職工以外的行人或與其他車輛碰撞等,均為路外事故。
3.2行車事故:凡因違反規(guī)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技術設備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車中造成在崗執(zhí)行任務的鐵路運輸單位職工傷亡、設備損壞或危及行車安全的,均為行車事故。
3.3鐵路道口:是指鋪面寬度在2.5米及以上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3.4人行過道:是指鋪面寬度在2.5米以下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人行過道不得通過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
4.1安監(jiān)部是鐵路運輸安全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行車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設備設施管理等工作;負責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建設;負責組織鐵路安全專項檢查;負責根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負責本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本鋼道口辦)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鐵路運輸的組織部門,負責在行車組織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
4.3發(fā)展戰(zhàn)略部是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主管部門,負責新、改、擴建鐵路項目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4.4設備部負責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在設計、施工、驗收時達到國家及行業(yè)標準;負責已投產的鐵路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的管理工作。
4.5保衛(wèi)部負責鐵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監(jiān)部、制造部、設備部、保衛(wèi)部聯合成立本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鋼道口委),負責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新建、改造、移設、拆除鐵路道口的審批、驗收。道口委下設道口辦,本鋼道口辦設在安監(jiān)部。
4.7鐵路運輸單位負責管轄范圍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負責鐵路設備設施、安全標志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并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負責在行車以及組織過程中保證安全;負責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教育,負責對機車駕駛員進行考核,并發(fā)放上崗證書;負責鐵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有人看守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負責根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鋼道口委的領導下進行負責鐵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關單位負責自行管轄鐵路線路、道口、人行過道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不影響正常的鐵路行車;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員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車輛進入本鋼的安全告知;負責教育職工遵守鐵路相關法規(guī)和本鋼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5.管理要求
5.1綜合管理
5.1.1鐵路運輸單位應建立、健全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鐵路及道口檔案;建立應急預案;應根據各站段所技術設備和作業(yè)條件等實際情況制定站細和安細等。
5.1.2鐵路運輸單位要加強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定期對人員的按章操作情況進行檢查。機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5.1.3實行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設、拆除永久性鐵路道口必須向本鋼道口委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將道口平面圖、設備設施清單報道口委備案。道口必須經本鋼道口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過道和臨時性道口由鐵路運輸單位道口委組織審批、驗收。
5.1.4新建、改造、移設道口或人行過道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應設在了望條件好的地點,道口視距應符合《gb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b.不應設置在站場、道岔區(qū)和調車作業(yè)繁忙的線路上;
c.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一般設計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須斜交時,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兩側的道路,從鋼軌外側算起,各應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應進行鋪砌,鋪面寬度一般與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寬。
5.1.5嚴禁隨意增設道口,發(fā)現私設道口時,道口委有權責令拆除,并追究相關責任。
5.1.6臨時性道口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監(jiān)護,并負責在使用結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設備設施管理
5.2.1鐵路運輸單位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備、設施,巡查及處理情況應當留存記錄。
5.2.2各單位建筑物、介質管道、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等應符合鐵路限界的規(guī)定,不得侵入鐵路限界或妨礙行車了望。現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礙行車了望的應拆除,確實無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護措施,并在侵限處設置侵限警告標志。
5.2.3廠房、庫房內有鐵路線路的,其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600mm;有鐵水罐、魚雷罐、渣罐等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廠房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800mm;貨場堆放的貨物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線的紅渣高度應低于鐵路線路700mm。
5.2.4各單位裝載貨物不得超限、超載、端重、偏重,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關好車門、車窗、安全檔等,不得刮車埋道,各類施工器械必須在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的基礎上設置,大型物件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鐵路彎道內側、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不得種植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現有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鐵路運輸單位可根據情況進行修剪、砍伐。
5.2.6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應根據《gb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設置燈光、信號、音響、標志等安全設施,并按照規(guī)定對有人看守道口進行看護。
5.2.7鐵路道口應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道口100m的范圍內設置司機鳴笛標志,特殊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機車司機見此標志須長聲鳴笛。
5.2.8鐵路橋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線的道口,應在兩側設限界架和限高標志,其凈高為4.5m。
5.3鐵路運輸管理
5.3.1 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準確掌握速度,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執(zhí)行呼喚應答;
b.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c.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d.值乘探頭了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e.通過道口或行進方向有行人時應鳴笛;
f.道口嚴禁停放機車、車輛;
g.在規(guī)定的地點執(zhí)行一度停車。
5.3.2 調車作業(yè)時,相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調車人員及參與調車的相關人員作業(yè)時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礙行車的地點;
b.調車前,應確認貨物的裝載狀態(tài),超限、超載、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沒有固定等情況在沒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調運;
c.車下行走時,應隨時注意了望確認,不得妨礙鄰線機車運行;
d.在運行中,調車員應站穩(wěn)把牢。在平板車邊端等上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于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于3m。
5.3.3調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
c.上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下車時不得超過10km/h;
d.禁止迎面上車或反面上、下車;
e.實習的調車人員,應在列車停穩(wěn)后上、下車。
5.3.4機車進入廠房,應在廠房門外一度停車,確認廠房內線路無障礙后,按規(guī)定速度進入。在廠房內作業(yè)時,應特別注意吊車動態(tài),禁止在吊物下通過。機車車輛出廠房時,調車人員應在廠房外進行監(jiān)護,機車應鳴笛,按規(guī)定速度運行。
5.3.5列車運行的限制速度執(zhí)行下述規(guī)定:
a.運輸鐵水、鋼渣不得超過10km/h;
b.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等不超過15km/h;
c.高爐下、翻渣線、出入廠房、倉庫不得超過5km/h;
d.其他特殊部位鐵路運輸單位應自行規(guī)定限制速度。
5.3.6 鐵水、鋼渣的運輸:
a.鐵水或鋼渣的液面與罐口邊沿垂直距離不得小于300mm;
b.在煉鋼廠、煉鐵廠配車時,調車人員應檢查車輛和線路狀況,對好罐位,并做好止輪措施;在渣線翻卸前三輛時,運輸部對好罐位并做好止輪措施后,應將機車摘鉤,躲避到安全區(qū)域;調運鐵水罐、魚雷罐、渣罐前,調車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線路有無障礙,并撤除止輪措施;
c.連掛和調運鐵水、鋼渣罐車時,禁止沖撞和猛力拖動;
d.鐵水、熱鋼渣罐車嚴禁在煤氣、氧氣等管道下停放。遇有煤氣作業(yè)時不得從在40米區(qū)域內運行或停放;
e.嚴禁機車穿越渣、鐵口,特殊情況由遙控機車代替作業(yè);
f.渣、鐵口鄰線通過車列時,出鐵翻板必須打向另一側。
5.3.7危險貨物的運輸:
a.非防爆型機車不得進入焦化廠等易燃、易爆區(qū)域。如需進入時,必須按照規(guī)定增加隔離車;
b.連掛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車輛時,起動要平穩(wěn),防止沖撞和空轉。
5.3.8線路維修和線路占用的安全防護:
a.工務、電務部門進行檢修作業(yè)時,必須事先取得有關車站的同意,并按規(guī)定進行防護;
b.外單位在鐵路線路上或臨近線路兩側作業(yè)應事先得到鐵路運輸單位的批準,應當遵守鐵路施工安全規(guī)范,所用設備設施、器具、材料不得妨礙鐵路行車安全。在作業(yè)點兩側100m范圍內,白天應插紅色信號旗夜間用紅色燈或安排人員防護,特殊情況要在了望條件較好的地點防護。大型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還應將工程項目設計、施工作業(yè)方案通報鐵路運輸單位備案,鐵路運輸單位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jiān)督;
c.當汽車因與鐵路同時進行交叉裝卸作業(yè)需要占用線路時,執(zhí)行委托運輸單位負責制。需要禁止鐵路作業(yè)時,委托運輸單位應設置禁止鐵路運輸的標志牌,無標志時允許鐵路作業(yè);
d.各單位自管的鐵路線路必須由具備鐵路資質的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證線路完好;有自管機車的單位在進行運輸作業(yè)前必須經過鐵路運輸單位同意。
5.3.9道口員要執(zhí)行下列工作制度:
a.必須堅守崗位,精力集中,做好道口的安全防護工作;
b.列車到來之前,要及時出場疏通道口,攔阻機動車輛和行人;
c.列車通過道口時,要按照規(guī)范接車,并注意機動車輛和行人的狀態(tài);
d.在道口遇有特殊情況來不及清障時,要迅速采取緊急防護措施,并迎向列車顯示停車信號;
e.一旦發(fā)生交通肇事,要立即把信息報告有關部門并協助處理事故;
f.交接班時,必須做到交接雙方共同檢查設備設施是否良好齊全,并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登記簽字。
5.4機動車輛、行人管理
5.4.1進入本鋼廠區(qū)以及通過本鋼道口的車輛必須達到相應的安全技術條件,并經檢驗合格;運輸?;贰馄康能囕v要?;愤\輸資質,駕駛員和押運人員應有交通部門核發(fā)?;愤\輸上崗資格證;接洽部門和單位應對此把好關,并向其告知本鋼的管理制度。
5.4.2禁止在非鐵路道口的鐵路線路上通過機動車輛,禁止機動車侵入鐵路限界,也不得在鋼軌外側2m以內與鐵路線路平行行駛。
5.4.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鐵路調度室、信號樓、站場等處。
5.4.4嚴禁無關人員在非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逗留,嚴禁鉆車、扒車、跳車。
5.4.5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a.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b.擾亂鐵路運輸調度、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c.毀壞鐵路線路設備設施、機車車輛配件和安全標志; ;
d.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e.擅自移動線路上的機車車輛。
5.4.6 車輛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車輛、行人通過有人道口時,要聽從道口員的指揮。道口關閉、音響發(fā)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道口員示意停車時,車輛、行人要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米以外,嚴禁搶越道口;
b.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最高時速不準超過20km/h;
c.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過道時, 必須減速慢行或停車、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時,方準通行;
d.超限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經鐵路運輸單位的同意,采取可靠措施后通過;
e.通過鐵路橋梁下方道路和有直流線的鐵路道口前,應確認車輛貨廂沒有升起;
f.在距道口20m以內的道路上,不得超車或停留;
g.機動車頻繁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期間,應由用車單位派人臨時看守。
5.4.7由于違反上述條款而造成事故,屬于受害人員自身或所屬單位原因。
6.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6.1.1發(fā)生事故后,按照《本鋼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a.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鐵路線名或道口名)、相關單位;
b.發(fā)生事故的列車種類、機車型號;
c.事故簡要經過;
d.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道路車輛的大致損壞情況;
e.特殊情況的救援請求。
6.1.2事故發(fā)生后,相關人員除了按照規(guī)定報告之外,還應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和可能危害行車安全的其他車站、道口。
6.1.3路外事故應報告溪鋼分局。
6.2事故救援
6.2.1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鐵路運輸單位可自行組織救援。性質嚴重,財產損失巨大或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如鐵水、鋼渣傾覆、?;沸孤┣闆r嚴重等,應立即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協調救援工作。
6.2.2事故發(fā)生后,應當根據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6.2.3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搶救受傷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及時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6.2.4救援時,對可能來車的方向,如車站、道口、臨近鐵路線路、道路進行安全防護;對各個方向電氣線路采取接地防護。
6.3事故調查、處理
6.3.1造成人員傷亡的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按照《本鋼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執(zhí)行。
6.3.2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行車事故由相關部門組織鐵路運輸單位調查、處理。
6.3.3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路外事故由溪鋼分局組織鐵路運輸單位調查、處理。
6.3.4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性質嚴重,財產損失巨大或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由集團公司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6.3.5由于鐵路運輸單位原因造成人身傷亡或損失的,鐵路運輸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或損失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或所屬單位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造成鐵路運輸單位人員、財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7.附則
7.1本規(guī)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7.2其他未盡事宜,鐵路運輸單位應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管理細則。
8.引用規(guī)范性文件
8.1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主席令第32號)
8.2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
8.3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
8.4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guī)則(鐵道部令第3號)
8.5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鐵道部令第29號)
8.6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guī)定(經交(1986)161號)
8.7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gb6389-1997)
8.8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gb4387-94)
8.9遼寧省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
第2篇 某公司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基本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作業(yè),加強沿線施工、機動車輛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凡在本鋼廠區(qū)內(包括主廠區(qū)和礦業(yè)公司)的鐵路運輸及其相關作業(yè)和在鐵路限界內施工的單位、機動車輛、行人進行可能危害鐵路行車安全或可能受鐵路行車危害的所有活動,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3.術語和定義
3.1路外事故:凡在鐵路行車中,發(fā)生機車車輛撞軋在崗執(zhí)行任務的鐵路運輸單位職工以外的行人或與其他車輛碰撞等,均為路外事故。
3.2行車事故:凡因違反規(guī)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技術設備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車中造成在崗執(zhí)行任務的鐵路運輸單位職工傷亡、設備損壞或危及行車安全的,均為行車事故。
3.3鐵路道口:是指鋪面寬度在2.5米及以上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道口和無人看守道口。
3.4人行過道:是指鋪面寬度在2.5米以下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人行過道不得通過機動車輛。
4.管理職責
4.1安監(jiān)部是鐵路運輸安全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行車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設備設施管理等工作;負責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建設;負責組織鐵路安全專項檢查;負責根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負責本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本鋼道口辦)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鐵路運輸的組織部門,負責在行車組織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
4.3發(fā)展戰(zhàn)略部是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主管部門,負責新、改、擴建鐵路項目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4.4設備部負責新、改、擴建鐵路項目在設計、施工、驗收時達到國家及行業(yè)標準;負責已投產的鐵路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的管理工作。
4.5保衛(wèi)部負責鐵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監(jiān)部、制造部、設備部、保衛(wèi)部聯合成立本鋼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鋼道口委),負責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新建、改造、移設、拆除鐵路道口的審批、驗收。道口委下設道口辦,本鋼道口辦設在安監(jiān)部。
4.7鐵路運輸單位負責管轄范圍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負責鐵路設備設施、安全標志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并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yǎng)、檢修;負責在行車以及組織過程中保證安全;負責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教育,負責對機車駕駛員進行考核,并發(fā)放上崗證書;負責鐵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檢查;負責組織有人看守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負責根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行車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鋼道口委的領導下進行負責鐵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關單位負責自行管轄鐵路線路、道口、人行過道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不影響正常的鐵路行車;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員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車輛進入本鋼的安全告知;負責教育職工遵守鐵路相關法規(guī)和本鋼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5.管理要求
5.1綜合管理
5.1.1鐵路運輸單位應建立、健全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鐵路及道口檔案;建立應急預案;應根據各站段所技術設備和作業(yè)條件等實際情況制定站細和安細等。
5.1.2鐵路運輸單位要加強對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定期對人員的按章操作情況進行檢查。機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5.1.3實行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設、拆除永久性鐵路道口必須向本鋼道口委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將道口平面圖、設備設施清單報道口委備案。道口必須經本鋼道口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過道和臨時性道口由鐵路運輸單位道口委組織審批、驗收。
5.1.4新建、改造、移設道口或人行過道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應設在了望條件好的地點,道口視距應符合《gb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b.不應設置在站場、道岔區(qū)和調車作業(yè)繁忙的線路上;
c.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一般設計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須斜交時,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兩側的道路,從鋼軌外側算起,各應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應進行鋪砌,鋪面寬度一般與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寬。
5.1.5嚴禁隨意增設道口,發(fā)現私設道口時,道口委有權責令拆除,并追究相關責任。
5.1.6臨時性道口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監(jiān)護,并負責在使用結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設備設施管理
5.2.1鐵路運輸單位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備、設施,巡查及處理情況應當留存記錄。
5.2.2各單位建筑物、介質管道、電力線路、通信線路等應符合鐵路限界的規(guī)定,不得侵入鐵路限界或妨礙行車了望?,F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礙行車了望的應拆除,確實無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護措施,并在侵限處設置侵限警告標志。
5.2.3廠房、庫房內有鐵路線路的,其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600mm;有鐵水罐、魚雷罐、渣罐等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廠房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800mm;貨場堆放的貨物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線的紅渣高度應低于鐵路線路700mm。
5.2.4各單位裝載貨物不得超限、超載、端重、偏重,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關好車門、車窗、安全檔等,不得刮車埋道,各類施工器械必須在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的基礎上設置,大型物件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鐵路彎道內側、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不得種植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F有妨礙行車了望的樹木,鐵路運輸單位可根據情況進行修剪、砍伐。
5.2.6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應根據《gb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設置燈光、信號、音響、標志等安全設施,并按照規(guī)定對有人看守道口進行看護。
5.2.7鐵路道口應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道口100m的范圍內設置司機鳴笛標志,特殊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機車司機見此標志須長聲鳴笛。
5.2.8鐵路橋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線的道口,應在兩側設限界架和限高標志,其凈高為4.5m。
5.3鐵路運輸管理
5.3.1 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準確掌握速度,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執(zhí)行呼喚應答;
b.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c.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d.值乘探頭了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e.通過道口或行進方向有行人時應鳴笛;
f.道口嚴禁停放機車、車輛;
g.在規(guī)定的地點執(zhí)行一度停車。
5.3.2 調車作業(yè)時,相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調車人員及參與調車的相關人員作業(yè)時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礙行車的地點;
b.調車前,應確認貨物的裝載狀態(tài),超限、超載、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沒有固定等情況在沒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調運;
c.車下行走時,應隨時注意了望確認,不得妨礙鄰線機車運行;
d.在運行中,調車員應站穩(wěn)把牢。在平板車邊端等上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于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于3m。
5.3.3調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
第3篇 鐵路運輸裝卸機械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鐵路運輸裝卸機械(以下簡稱裝卸機械)是鐵路運輸生產的重要設備。主要包括門(橋)式起重機、叉車、臂架式起重機、裝載機、裝(卸)車機、集裝箱吊運機、行包牽引車等機械設備。為加強裝卸機械管理,進一步提高裝卸機械化水平,保證裝卸機械質量和安全,充分發(fā)揮裝卸機械效能,提高運輸質量、效率和效益,依據《鐵路法》、《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本規(guī)則適用于鐵路車站貨場進行貨物、行包、集裝箱裝卸、搬運作業(yè)的各種裝卸機械設備管理。
第二條 裝卸機械化是裝卸工作的發(fā)展方向,是加速車輛周轉、提高運輸效率和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是實現鐵路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內容。
發(fā)展裝卸機械化要以運輸安全生產為前提,要充分考慮整列機械化裝卸和集裝箱運輸的發(fā)展,裝卸能力必須滿足運輸生產的需要,各有關單位要統籌規(guī)劃、協調發(fā)展,科學合理地配置裝卸機械。
大力發(fā)展裝卸機械化的同時,要認真開展科技攻關,廣泛應用新技術,不斷完善設備性能,安全、快速、質量良好地完成鐵路運輸生產任務。
第三條 要加強裝卸機械的運用管理,合理運用裝卸機械設備,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加強路內、外裝卸搬運行業(yè)的協作,搞好路內運轉、客運、貨運、裝卸及其他部門的聯勞協作,形成有計劃的、均衡的、協調的生產秩序,加速車輛、貨物貨位的周轉,提高整體運輸效率。
第二章 配 置
第四條 裝卸機械配置應參照《鐵路貨場裝卸機械通用技術要求和配置》(tb/t 2928)標準,根據貨物運量、品類和貨場設備情況,以及現代物流基地的作業(yè)條件,選擇適用的機械類型和數量。同時要充分考慮經濟效果、社會效益和長遠發(fā)展。要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由站段(裝卸部門)提出裝卸機械配置建議計劃,報鐵路局(含專業(yè)運輸公司,下同)裝卸部門審核、編制裝卸機械發(fā)展規(guī)劃,納入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五條 裝卸機械原則上以門式起重機為主型機械。根據貨物品類和集散狀態(tài),發(fā)展流動式裝卸機械,在集裝箱專業(yè)貨場要重點發(fā)展和使用專用裝卸設備。同時要結合各自的特點,積極研制、引進、使用各種新機型、新設備、新工藝、新屬具,努力提高裝卸機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術先進性,不斷適應貨物品類和裝卸工藝的變化。
第六條 新購置裝卸機械應符合國家、鐵路行業(yè)、機械行業(yè)的產品標準以及相關的安全、環(huán)保、節(jié)能、消防等標準和要求,其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靈敏有效、性能可靠,購置裝卸起重機械必須選擇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yè),具有齊全的各種資質、技術證明資料和文件。
第七條 新購置、搬遷安裝于盡頭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如卸煤機等)其主體結構及附屬裝置,在非工作狀態(tài)時,均不得侵入《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的鐵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過式貨物線上新安裝裝卸機械時,按“建限-1”執(zhí)行。已安裝在通過式貨物線上的裝卸機械,車站應制定安全作業(yè)辦法納入《站細》,確保調車作業(yè)安全。
第八條 新修線路和貨場改、擴建設計時,要根據貨物運量和品類配備必要的裝卸機械以及相應的配套設施。電氣化區(qū)段的裝卸機械配置要確保裝卸機械作業(yè)安全。線路布局、站臺倉庫空間尺寸及硬面強度、站臺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機械作業(yè)的要求。裝卸機械的作業(yè)區(qū)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礙機械運用的設施。
選用以電瓶為動力的機械要修建符合環(huán)保要求的充電間,選用內燃機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點。
靠近倉庫站臺的線路及卸車機跨內的線路進行維修時,軌面必須恢復原設計標高。
第九條 各鐵路局應保證裝卸機械更新換代安全要求,適應運輸生產的需要。為了充分發(fā)揮投資效益,避免重復投資、減少浪費,凡在鐵路車站貨場配置裝卸機械應征求鐵路局裝卸部門意見。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各級裝卸機構要配備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并指定一名領導干部負責機械管理,根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制的原則,搞好裝卸機械“管、用、養(yǎng)、修”各項工作。
鐵道部負責制定全路裝卸機械發(fā)展的方針、政策、規(guī)劃和管理規(guī)則等規(guī)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
鐵路局要貫徹落實部定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相關要求,在保證運輸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編制全局裝卸機械化發(fā)展規(guī)劃和裝卸機械更新改造計劃,參加修建項目的審查和驗收,制定本局裝卸機械管理細則、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規(guī)章制度,調整機械設備布局,檢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經濟效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定期組織對裝卸職工的技術業(yè)務培訓,提高裝卸職工的技術業(yè)務素質。
站段(裝卸部門)要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機械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突發(fā)情況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建立健全機械臺賬和技術檔案,掌握機械的數量、動態(tài)、技術狀況、使用和安全情況;按時統計機械運用、檢修等數據,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填報各種報表;搞好機械的管、用、養(yǎng)、修工作,提高機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機械作業(yè)人員的技術業(yè)務水平。
第十一條 鐵路局管內裝卸單位之間的裝卸機械調撥,須經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并辦理機械設備調撥相應手續(xù);裝卸機械向其他鐵路局或裝卸部門以外單位的調撥、轉讓,須經鐵路局批準,并辦理機械設備調撥相應手續(xù)。
對配置不當、長期封存或較長時間內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設備,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的報廢,應進行技術鑒定,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單,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已批準報廢的裝卸機械,不準繼續(xù)使用。
報廢的機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要結構和部件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過大、不經濟的;
2.因設備陳舊、技術性能低、無利用改造價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災害造成嚴重破壞,無法修復的;
4.因改建、擴建工程需要,必須拆除而又不能搬遷使用的;
5.因能耗過大、污染環(huán)境超標,無法改造,繼續(xù)使用得不償失的;
6.國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條 由于貨源變化等原因,預計三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裝卸機械,應辦理封存手續(xù)。封存的裝卸機械應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準拆用零部件。封存、啟用均由使用單位提出報告,經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啟用前應進行保養(yǎng)、試機合格后方可投產。
第十四條 根據鐵路運輸生產的要求,各種裝卸機具需要調動(含出、入廠修)及報廢后向指定地點回送,依據鐵路局貨運或裝卸部門的命令,由車站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免收運費。
第十五條 裝卸機械應定期檢查,開展紅旗設備評比。鐵路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檢查評比,鐵道部對機械運用、管理狀況進行不定期抽查。設備完好程度分為四級(見附件1),參照鐵道部《紅旗設備標準》,對技術狀態(tài)完好、生產效率高、消耗低、生產記錄齊全準確、安全無事故的設備命名為紅旗設備。紅旗設備的標志和具體評比辦法由鐵路局制定。
第十六條 各級裝卸部門要建立健全裝卸機械臺賬,收存有關技術資料。站段裝卸部門要建立技術檔案,包括出廠檢驗合格證、使用保養(yǎng)說明書、圖紙、履歷簿(見附件2)等。
第十七條 裝卸機械管理編號(見附件3)由鐵路局自行編制。
第十八條 裝卸機械因非正常原因損壞,構成事故的,應速報上級裝卸部門。重大事故由鐵路局處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裝卸部門)處理。發(fā)生重大事故要抄報鐵道部,并組織人員到事故現場調查、分析發(fā)生原因,及時搶修。事故處理要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分析處理情況要及時上報(格式見附表1)。
機械事故分類標準如下:
1.一般事故:機件損壞修復費用1萬元及以上,或連續(xù)停產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機械損壞報廢原值或修復費用5萬元及以上,或連續(xù)停產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機械損壞報廢原值或修復費用1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xù)停產30天及以上。
叉車掉下站臺、軌行機械脫線按大事故處理,機械翻倒按重大事故處理。
以上修復費用是指工料費,造成貨物損失、人身傷亡或其他資產損失時應分別統計。
未構成事故的均為機械故障。
第十九條 裝卸機械的折舊費按《鐵路運輸企業(yè)固定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提取,根據企業(yè)更新改造和其他資金使用情況,由裝卸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裝卸機械及配套設備的更新改造,保證運輸生產的需求。裝卸機械參考使用年限參見附件4。
第二十條 鐵路裝卸部門要積極配合職教及有關部門開展全員培訓,不斷提高裝卸職工的技術、業(yè)務水平;要有計劃地組織職業(yè)技能競賽,選拔出思想好、技術精、安全作業(yè)的標兵,為職工樹立學習的榜樣。
第二十一條 鐵路裝卸機械使用單位應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操作人員守則;
2.安全操作規(guī)程;
3.事故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4.維護、保養(yǎng)、檢修制度;
5.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維護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7.機械設備檢查評比制度。
第二十二條 為提高作業(yè)效率,充分發(fā)揮機械能力,各單位應鼓勵裝卸職工積極研究、開發(fā)鐵路裝卸機械工索具,同時為保證安全和便于推廣,各種工索具的設計、制造和使用應經有關部門審核認證。鐵路局應及時組織交流經驗和定型推廣,對已經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辦法,并將運用方式列入裝卸工藝內容。
第四章 運 用
第二十三條 車站應組織好運轉、客運、貨運、裝卸、搬運各部門間協調均衡作業(yè)。安排好作業(yè)日班計劃,質量良好地完成鐵路運輸裝卸任務。裝卸安全生產、裝卸作業(yè)總量、全員勞動生產率、機械化比重、機械完好率應納入車站和各級裝卸部門的主要考核指標。
第二十四條 裝卸機械司機應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經過專業(yè)培訓和有關部門考試合格,并經過三個月以上的崗位實習,必須取得裝卸機械司機駕駛證,方準獨立作業(yè),嚴禁無證駕駛。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對機械操作人員和起重工等應每年進行一次技術考試和身體檢查,對不適宜操作機械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裝卸機械運用班制要根據運輸生產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輪乘制,凡是可以輪班使用的機械都應采取輪乘制。包機組負責裝卸機械日常保養(yǎng),及時填記班組核算統計報表(報表格式由鐵路局自定),認真填記機械運用等生產記錄,作為分析考核機械運用消耗定額和編制大、中修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鐵路局站段裝卸部門應對在車站貨場從事裝卸、搬運作業(yè)的各類裝卸隊伍的裝卸機械實現規(guī)范管理,并按鐵道部規(guī)定費率收費和清算。對裝卸作業(yè)要本著先路內、后路外,先機械、后人力的原則,由車站裝卸部門協調組織并監(jiān)督。外單位裝卸機械進入鐵路車站貨場進行裝卸、搬運作業(yè)的,必須經鐵路局裝卸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 鐵路局對交接班使用的裝卸機械應制定簡明交接檢查程序和標準,統一印制記錄格式。交接班人員要確認機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機外觀狀態(tài)是否完好,認真填記交接班記錄。
各種裝卸機械的安全裝置如防風制動裝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風速儀、限位開關等,應作為交接檢查的必檢項目,并應保持靈敏、有效。
第二十八條 各級裝卸部門要積極拓寬裝卸作業(yè)范圍,提高裝卸機械利用率,根據運輸生產及安全需要可承擔專用線或其他場所的裝卸業(yè)務。裝卸機械能力有富裕時可以出租,具體出租辦法和費率由鐵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各種裝卸機械嚴禁超負荷作業(yè)。門式起重機、臂架旋轉式起重機應安裝相應的起重量限制器、載荷力矩限制器,其綜合精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超過大、中修期失修的機械,未經鐵路局組織鑒定批準,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各種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不得任意改變(如增加起重量、擴大跨度、延長懸臂、接長吊桿等)。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改變時,必須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選擇獲得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資格許可的改造施工單位實施。裝卸機械結構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負荷方案降低負荷使用,標定新的額定負荷,將標牌、履歷簿中有關參數修改一致,并報鐵路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新購置的機械投產前,要全面檢查、調整,根據“起重機試驗驗收辦法”(見附件5)和相應機型具體要求進行試驗和驗收,確認技術狀態(tài)良好,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方可使用。使用單位要組織操作和維修人員熟悉設備構造、性能和特點,掌握安全注意事項和使用、維護要求,操作人員經訓練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條 為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和裝卸機械的安全技術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及標準,必須對裝卸機械及附屬索具的技術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測。當裝卸機械的技術性能發(fā)生重大改變、裝卸機械超期使用及發(fā)生重大事故修復后,應由鐵路局組織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必要時進行特殊檢測。
第五章 修 理
第三十三條 裝卸機械的修理應符合鐵道部《鐵路裝卸機械檢修技術規(guī)范》(鐵運〔1995〕143號,以下簡稱《檢修規(guī)范》)和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證機械設備狀態(tài)完好。承擔鐵路裝卸機械修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由鐵路局裝卸部門自行選擇。車段裝卸部門根據機械配置情況,設置裝卸機械維修組,負責維修保養(yǎng)工作。
第三十四條 裝卸機械的檢修級別分為:日常保養(yǎng)、一級保養(yǎng)、二級保養(yǎng)、中修和大修。起重機卸的維修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1.日常保養(yǎng)由司機每班對機械進行清潔、潤滑、檢查和調試。
2.一級保養(yǎng)(定檢)對裝卸機械進行擦洗、潤滑,對機械的易磨損部位逐項進行檢查、調試和局部零件的更換。
3.二級保養(yǎng)(小修)是維護性修理。對裝卸機械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清洗、換油、修復或更換超限的易損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級保養(yǎng)的各項工作外,還應對裝卸機械部分解體、修復或更換磨損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證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復性修理。裝卸機械全部解體、全面檢查,修復或更換所有磨損超限的零、部件,徹底恢復機械的技術性能;按批準的技術文件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十五條 鐵路裝卸機械實行計劃檢修制度。站段裝卸部門要依據《檢修規(guī)范》中“裝卸機械檢修周期表”(見附件6),按規(guī)定日期提報下一年度修理計劃。裝卸機械大、中修由鐵路局裝卸部門批準,列入年度計劃,并監(jiān)督實施。大、中修和一、二級保養(yǎng)的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財務部門綜合平衡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在裝卸成本列支。
站段應將上級批準的大、中修計劃納入車站貨物運輸組織方案,安排好所有機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養(yǎng)計劃,并按照一臨修、二保養(yǎng)、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順序落實兌現。
第三十六條 裝卸機械狀態(tài)修理是維修工作的發(fā)展趨勢。實行狀態(tài)修理必須要有可靠的檢測工具(儀表設備),科學的檢測方法和判定標準,依據機械狀態(tài)的檢測結果確定維修的時機和范圍。鐵路局要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制定具體規(guī)劃和辦法,穩(wěn)步實施。
第三十七條 裝卸機械修理復雜系數(見附件7)是比較裝卸機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時利用、費用高低、效益好壞的基本依據。鐵路局應按照各種機械的復雜系數、工時、費用定額等編制預算、配備設備(見附件8)。
第三十八條 已確定大修的裝卸機械由使用單位提出裝卸機械不良狀態(tài)書(附表2)和履歷簿,保證部件齊全,不準拆換。使用單位應與承修廠簽訂合同,明確修理范圍、質量、標準、工期、費用等項目。裝卸機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廠和使用單位根據合同、《檢修規(guī)范》和試驗驗收辦法進行逐項驗收,填記履歷簿,驗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產,特種設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裝卸機械大修時原則上不能停止貨物到發(fā),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備用機械。必須停產時,車站應提前一個月向鐵路局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方可辦理。
第四十條 各級鐵路裝卸部門應根據《設備備件管理制度》(見附件9),做好裝卸機械配件的供應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證機械質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修舊利廢,降低維修成本。
根據裝卸機械使用、管理、維修的需要,可設置裝卸機械配件供應站,負責裝卸機械專用材料、配件的計劃、供應、調配、儲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鐵路局可根據管內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前發(fā)《關于公布〈鐵路裝卸機械管理規(guī)則〉的通知》(〔82〕鐵貨字400號)同時廢止。
第4篇 廠內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鐵路運輸及其裝卸作業(yè)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標準
gb 146.1標準軌距鐵路機車車輛限界
gb 146.2標準軌距鐵路建筑限界
gb 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
gbj 12工業(yè)企業(yè)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guī)范
gb4387-2008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公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單位應根據工藝流程、運輸量和物料性質,選用適當的運輸方式,合理地組織車流、人流,從設計上保證運輸、裝卸作業(yè)的安全。
2、廠內建(構)筑物、設備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鐵路線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礙鐵路人員作業(yè)視線?,F有已侵入限界的圍墻和各種建(構)筑物必須拆除。拆除確有困難的永久性建(構)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時應予解決;未拆除前產權單位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處由產權單位設置侵限警告標志。
3、應建立運輸、裝卸設備的技術檔案,有計劃地對運輸、裝卸設備進行大、中、小修和維修保養(yǎng)。新購、改裝和修復后的運輸、裝卸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和試運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并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后,方準使用。
4、從事鐵路運輸工作的新職工和代培、學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員帶領下工作,按不同崗位確定不同的培訓時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fā)給駕駛證,方準駕駛。
從事危險品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每年進行一次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方準繼續(xù)操作。
5、從事運輸作業(yè)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經體檢合格者,方能繼續(xù)擔任原職工作。
6、運輸、裝卸作業(yè)人員作業(yè)時應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7、有害物料的運輸,應使用專門的設備或容器。運輸超限貨物時,應使用專門的設備或容器。運輸超限貨物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線路改造、鄰近路基施工(特別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過路基建(構)筑物施工、跨越鐵路線路和道路和橫穿路基和橋梁敷設電線、管道等設施時,必須事先經工廠總圖管理和鐵路運輸部門批準。
9、在鐵路線路附近施工時,應事先得到鐵路運輸部門的批準,不得占用鐵路運輸設備,并釆取防護措施。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礙行車安全。
四、鐵路運輸
1、鐵路運輸設施
1)鐵路線路應按設計標準鋪設,并保持路基堅實穩(wěn)固、道床密實、排水設施完整暢通。
2)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線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F有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站場,當改、擴建站場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平面調車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線等經常有調車人員上、下車作業(yè)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3)廠內車站應設在平直的線路上,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難條件下,可設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須釆取防溜措施。站線曲線半徑在困難條件下不得小于400m ;僅有2至3條配線時,曲線半徑不得小于300m。
4)廠內鐵路線路最小半徑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使用固定軸距小于4.6m或3.5m的機車線路,前者最小曲線半徑應不小于150m,后者應不小于120m。
表1廠內鐵路線路最小曲線半徑 m
線路名稱
最小曲線半徑
一般條件
困難條件
廠內正線
300
200
聯絡線
300
180
裝卸線
500
300
其它線
200
180
鐵路局機車進廠取送車的專用線,應按鐵道部有關鐵路技術標準執(zhí)行。
5)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避免鋪設豎曲線或橋頭上。如有困難時,可鋪設在半徑大于5000m的豎曲線上或距橋頭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整治或更換。
兩尖軌互相脫離;
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tài)下不密貼,間隙超過2mm;
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
在尖軌頂面寬50mm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低于基本軌頂面超過2mm;
基本軌垂直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在轍叉心寬40mm的斷面處,轍叉心垂直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轍叉心作用面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小于1391mm 或翼軌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大于1348mm;
轍叉(轍叉心、翼軌)損壞;
尖軌或基本軌損壞;
護軌螺栓折損;
6)盡頭線的終端,應由各分子公司產權單位設置車檔和車檔表示器。車檔后面的安全距離,露天不小于15m,車間內不小于6m。上述距離內,嚴禁修建(構)筑物或安裝設備。
7)機車投入運用前,必須達到機車運用狀態(tài),下列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a) 機械、走行部件、風泵、制動、撒砂、牽引給油裝置,發(fā)電機(包括頭燈和信號標志),汽笛、風笛和各種監(jiān)督計量器具;
b) 車鉤、輪對;
c) 扶手、車梯和腳蹬等;
d) 內燃機車的柴油機及輔助裝置、牽引電機、傳動裝置、蓄電池組、與操縱機車有關的電器及電線路、安全保護裝置。
8)運用的普通車輛,其主要部件應保持技術狀態(tài)良好:
a) 轉向架、輪對;
b) 制動裝置,車鉤中心水平線或鉤底面最低點至鋼軌頂高度符合要求;
c) 扶手、腳蹬;
9)運用的自翻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tài)良好,其性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車體正位;
車箱不傾斜;
起翻裝置和風動系統作用良好。
10)站場、道岔區(qū)、料場、渣場院、裝卸線以及建筑物的進出口等處,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其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場線路上不小于l 1_;
b) 道岔區(qū)不小于5 1_;
c) 裝卸場所不小于5 1_;
d) 料場、渣場不小于0.5 1_。
4.1.11為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各用車單位要愛護鐵路車輛,在裝、卸車時嚴禁砸撞車輛手閘、車梯等涉及行車安全的重要部件。為使這一要求能順利貫徹落實,根據鐵道部(80)鐵字1982號文件《關于損壞鐵路車輛賠償費的規(guī)定》精神,特作如下規(guī)定:
a) 用車單位要教育職工愛護鐵路車輛和各種設施,裝、卸物資時要輕裝輕放,防止損壞運輸設備。
b) 嚴格按車輛標記噸位裝載貨物,嚴格安裝載加固方案裝車,禁止超載、偏載、集載以防損壞鐵路運輸設備。
c) 裝載特殊貨物時,要捆綁牢固,墊襯穩(wěn)當。散裝貨物要整齊穩(wěn)妥,隨走隨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貨物,不予運轉。
d) 凡用車單位損壞車輛手閘盤、手閘桿、等制動系統部件,車梯、扶手等安全運行部件,責任單位需按要求賠償損失,(包括修理費和材料費)。
e) 超載或裝載不當,造成車輛中梁、側梁變形彎曲致使車輛報廢時,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國鐵車輛或在正線上運行的車輛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后果,按國鐵部門要求執(zhí)行。
2、鐵路限界、線路間距及線路有關距離
1)建(構)筑物和設備與鐵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應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規(guī)定外,使用特殊型號的車輛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時,各行業(yè)部門可制定特種建筑接近限界。
2)站場線路間距和線路中心線至建(構)筑物或設備的距離,除應符合gbj12的有關規(guī)定外,有普通車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建筑物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車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建筑物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800mm。
3)通信、信號架空線弛度最低點至地面、軌面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
b) 跨越鐵路,距鋼軌頂面不小于7m。
c) 禁止在電線路下面植樹,電線路附近的樹枝與電線的距離,在市區(qū)內時不得小于1m,在市區(qū)外時不得小于2m。
4)電力電線路與鐵路接近或交叉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接近或平行時,電桿(塔)外緣至線路中心線的水平距離:10kv以下架空電力線路,不小于3m;35kv架空電力線路,不小于電桿(塔)高加3m;
b) 電力線路跨越鐵路(非電力牽引區(qū)段)時,電桿內側距鐵路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5m,其導線最大弛度的最低點距鋼軌頂面的距離:110kv及以下電力電線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電力電線路不得小于8.5m;330kv的電力電線路不得小于9.5m;
5)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在鐵路沿線進行綠化施工時必須經鐵路運輸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綠化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a) 種植花草距鋼軌不小于2m。
b) 種植樹木不小于5m,在彎道內不小于10m。
c) 對鐵路沿線原有樹木要加強管理,經常修剪,保持火車司乘人員視線良好。確保運輸設備、司乘人員的安全。
3、信號、安全標志
1)信號標志的設置、信號顯示和使用方法,應參照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在集團公司廠區(qū)內相關地點設立防護裝置。設置鐵鞋或脫軌器,鐵鞋、脫軌器由物釆中心負責提供,管理和領用由庫房、廠房的所屬單位負責。責任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地點安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便移位。由于安全裝置使用和管理不當造成的事故要追查相應管理單位責任。
鐵鞋安放處,庫房、廠房的所屬單位要設置醒目的“鐵鞋安放地點”標志牌,其規(guī)格為300×400mm的長方形,底色為紅色標志牌,高為1200mm。
機車在進入廠房、庫房取送車時,機車、車輛必須在規(guī)定地點停車,由調車人員撤除防護裝置后再進行作業(yè),作業(yè)完畢后由所屬管理單位負責及時復位。
有鐵路線的廠房、庫房大門,所屬單位要安設堅固的大門安全鉤和安全環(huán)。
3)白天因天氣惡劣,影響了望,以至使調車手信號在顯示距離內不能辨認,應改用夜間手信號或者音響信號。
4、道口安全
1)運輸公司代表集團公司行使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運輸公司下設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道口辦),負責日常工作。道口辦設在火車車間。辦公電話:3118672
2)道口辦主要職責是:檢查廠內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安全設施,督促各單位搞好道口設施建設、管理和維修;掌握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的布局,負責審批鐵路道口的新建、移設、拆除、改造;負責組織勘查處理鐵路道口各類事故,分析道口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規(guī)律,制定防范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廠鐵路道口進行安全檢查,總結推廣道口安全管理經驗;負責組織道口看守人員、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普及;統籌安排、組織實施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
3)鐵路道口的安全設施
(1)各分子公司單獨使用的道口, 各分子公司是該道口日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道口防護設施的安裝,維修,維護。集團公司主要干道的道口,由運輸公司負責管理。
(2)各分子公司單獨使用的道口,應根據gb4387-2008所規(guī)定的道口分級標準分級,并配置相應的道口防護設施。具體規(guī)定如下:
視距達不到要求,有機動車輛通行應設立: a 道口自動信號,無人看守,根據需要設置通信設備。b人工或電動欄木,有人看守,根據需要設置通信設備。
視距能達到要求,有機動車輛通行應設立: a 應設置慢速了望讓行標志及慢速讓行標志線。 b了望條件不良,但能達到 5米停車側向視距60米要求時,道口使用單位應設置停車了望讓行標志及停止線。
無機動車輛通過的道口須距鋼軌外2米處設立遮斷欄桿。
(3)鐵路道口鋪面必須平整牢固,道口鋪面采用預制板鋪設,與道路銜接平整。道口兩側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設置道口標志。
(4)有人看守道口的設備、設施,必須齊全,其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
(5)道口應設有警示標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應設在道路一側道口房墻壁上,道口名牌由產權單位負責設置。
(6)道口房、道口監(jiān)護房了望條件必須良好,應經常保持信號、工具、備品齊全、完整、無失效。室內應設有道口看守人員崗位責任制、作業(yè)化標準,備有班組交接記錄簿。
(7)道口房、監(jiān)護房應備有必要的防火設備。
4)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1)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內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礙了望視線,禁止種植妨礙了望視線的樹木,對妨礙視線的應由園林綠化部門限期遷移或砍伐。
(2)各單位對自己所轄道口根據gb4387-2008標準分級,并配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廠區(qū)內主干線道口由運輸公司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防護設施和道口看守員。
(3)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應本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受益單位監(jiān)護。受益單位有責任對道口輪緣槽進行經常清理,保持45毫米以上深度,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4)任何單位均不得私設道口,確因生產需要需設立道口的,需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公司批準方可施工。維修道口必須由運輸公司負責技術指導,維修后由運輸公司負責組織驗收。
(5)有道口的單位應經常對道口看守人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培訓。道口員執(zhí)勤時必須著統一規(guī)定的服裝。
(6)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個人應對加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知識培訓,不合格者不準駕駛車輛進入廠區(qū)。
(7)對嚴重違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人員,對他們進行鐵路道口安全教育,確保道口交通安全。
(8)每年開展一次道口安全大檢查活動,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由運輸公司負責組織生產安全部、交通科等部門參加。檢查鐵路道口設置狀況、各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執(zhí)行道口交通法規(guī)情況,同時深入、廣泛地宣傳鐵路道口安全法規(guī)。
5)鐵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1)嚴禁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和兩側三十米以內超車、掉頭、停留和超速行駛。
(2)特別笨重、巨大車輛等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的物體(按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征得鐵路部門的同意,在其協助和指導下通過。
(3)車輛和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監(jiān)護道口),必須停車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載重機動車在冬季和霧天、雨天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派人下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6)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1)鐵路道口發(fā)生交通事故,由道口辦組織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生產安全部牽頭,運輸公司,保衛(wèi)武裝部等單位協助負責調查處理。在集團公司安全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2)道口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逐級上報。
(3)因違章通行發(fā)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責任者或所在單位負責。
7)違章處罰
(1)對干擾道口看守人員的正常作業(yè)、打罵道口看守人員(監(jiān)護員)者由保衛(wèi)武裝部或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2)對干擾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施,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情節(jié)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的,由鐵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5000元罰款;
(二)對在鐵路道口違章行車或停車的駕駛員,罰款200元,吊扣駕駛證2個月,今后不予辦理進廠手續(xù)。
(三)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發(fā)生責任事故的,由運輸公司、依據駕駛員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生產安全部,保衛(wèi)武裝部配合處理。
(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表2.道口視距
列車限速
機動車駕駛員對道口的側向視距/m
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的視距
廠內道口
廠外道口
40
160
200
400
35
140
175
300
30
120
15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00
120
15
60
75
90
10
40
50
60
注:廠外道口,列車限速超過40km/h時,可按計算確定視距。
5、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yè)的要求
1)火車車間值班調度是鐵路運輸作業(yè)的指揮者,調度人員應隨時了解現場情況,遇危及安全時,應及時釆取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a) 全廠各用車單位申報用車計劃后值班調度按計劃安排作業(yè)。保證用車及時、準確、安全,所有調車人員應無條件服從調度命令。按調度命令執(zhí)行調車任務。
b) 各生產用車單位,要服從火車調度人員的統一調車安排,為防止調運混亂引發(fā)行車事故,要認真執(zhí)行《火車運輸要車程序及相關事項管理辦法》。
c) 在通知火車調度調車前,應保證作業(yè)現場線路暢通,清理干凈車輛內多余物(包括鐵路車輛進廠貨物的捆綁物、襯墊物)。并按要求關好車門,清除鐵路車輛上影響鐵路運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綁物。
d)調運新車時,首先向火車分調或火車值班調度提出書面調運計劃單。所調運車輛的連接、走行制動系統及車況必須是良好狀態(tài),調運時車輛所屬單位應派專人在現場指揮,并負責本公司廠房內、外安全設施的管理操縱和現場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監(jiān)護,調運完畢需和火車分調核對調運情況并簽字確認。
e) 凡屬鐵路運輸車輛,不經火車值班調度允許,不準將車輛推出廠房外的鐵路線上,或在鐵路線上隨意用各種方式移動鐵路車輛,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車單位負責。
f) 凡需派押運人員的車輛,押運人員應嚴格按照《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關于加強貨運安全工作的通知》(鐵運〔2007〕17號),《關于加強提速區(qū)段貨運安全工作的通知》(運營貨管電〔2007〕974號)、《關于堅決清理盲流扒車人員確保鐵路運輸安全通知》(鐵公安函〔2004〕420號)文件精神進行統一著裝,遵守相關規(guī)定。
2)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yè)的限制速度不得超過表2規(guī)定
表3列車運行與調車作業(yè)的限制速度 km/h
序號
在空線上調車作業(yè)
牽引運行
25
推進運行
15
1
在棧橋、礦槽上作業(yè)
5
2
出入廠房、倉庫、站修線和在高爐下作業(yè)
3
3
在軌道?上(不包括電子軌道?)推送車輛
3
4
接近被連掛的車輛
3
5
接近線路盡頭取送車
3
3)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不得離開機車;
b) 準確掌握速度,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執(zhí)行呼喚應答制,嚴禁臆測行車;
c) 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d) 在作業(yè)中除企業(yè)運輸部門規(guī)定允許的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e) 值班探頭了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f) 機車通過道口或行進方向有行人時應鳴笛。
4)調車作業(yè)時,調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按調車作業(yè)計劃工作,接到變更計劃應徹底傳達;
b) 推進運行時應認真執(zhí)行“要道、還道”制度,并確認進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礙鄰線機車走行的地點顯示信號和聯系工作;
d) 推進運行時,應先試拉;
e) 值乘廠內小運轉時應指派一名連接員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車輛上值乘;
f) 在平板車、敞車、罐車邊端上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于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于3m;
g) 調車人員在隨車運行中應站穩(wěn)把牢。
5)機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腳蹬不在兩側、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 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
c) 上車時速不得超過5km/h,下車時速不得超過10km/h;
d) 禁止迎面上車或反面上、下車;
e) 跟班學習的調車人員,應在列車停穩(wěn)后上、下車
6)調車人員在車輛移動時,禁止進行下列作業(yè):
a) 摘風管和提鉤銷;
b) 在棚車頂上站立或行走;
c) 調正鉤位或用腳蹬鉤;
d) 兩人同攀一個車梯;
e) 手扒篷布、繩索、車門、鏈條和腳蹬軸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連接器上;
g) 跨越車輛及在貨物上行走;
7)在盡頭線上取送車時,其終端至車檔前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10m。
在困難條件下,可小于10m,但要嚴格控制調車速度,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裝卸線上取送車輛時,調車人員應檢查線路上有無障礙和車輛裝卸、連掛裝態(tài)以及裝卸機械定位情況,如有危及安全時不得調車。
9)機車經常進出的廠房應設置帶音響的信號。機車駛入有信號的廠房前,必須確認開通信號顯示后方可鳴笛,按規(guī)定速度進入。如無信號設備,應在廠房門外一度停車,確認廠房內線路和無障礙后,按規(guī)定速度進入。在其內運行速度不大于3km/h。
10)廠內鐵路線上禁止溜放作業(yè).
11)以下時間段內禁止調運車輛通過中直路、經八路道口
a) 早7:45—8:00;
b) 中12:00—12:15; 13:45—14:00
c) 晚18:00—18:15;
12)下列地點嚴禁停留車輛:
a) 警沖標外方及道岔上;
b) 雙動道岔中間的線路上;
c) 道口、橋梁、軌道?上;
d) 安全線上;
13)車輛停留的安全要求:
a) 各種運輸的鐵路車輛均不得停留在縱坡大于5%的線路上及警沖標外方,道岔和安全線上。
b)物釆中心要定期對鐵路車輛的制動,手閘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和維修,凡在各鐵路線上摘解和停留車輛時,必須首先釆取擰閘、打掩、放風等防溜措施,否則不準摘解車輛。
c)推出廠房外的產品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并做好止輪措施,嚴禁兩鉤之間站人。已存放在各鐵路線上的產品車輛須排除故障維修時,應通知火車值班調度,并在車列最外端車輛高2米處白天掛紅旗,夜間掛紅燈進行防護,必要時維修單位要指定專人進行安全監(jiān)護。調車人員要注意懸掛信號,以防止連掛車輛發(fā)生意外。
14)扳道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正確及時地準備進路;
b) 認真執(zhí)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和“要道、還道”制度;
c) 扳動道岔和顯示信號,由同一個人進行;
6、危險貨物的運輸
1)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時,應最后連掛。解編時應優(yōu)先送往卸貨地點。
2)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或推進時,須用1輛貨車與機車隔離。裝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與裝有爆炸物品(火藥、炸藥、弱藥)的車輛之間應有不少于1輛的隔離車。內燃機車應保持不少于1輛的隔離車位。
3)連掛易燃、易爆、壓縮和液化氣體貨物車輛時,起動操作要平穩(wěn),防止沖撞和空轉。
4)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的車輛必須專用線停放。
7、線路維修和安全防護
1)工務進行線路、信號、行車設備的檢修時,應事先取得值班調度同意,并按規(guī)定進行防護。
2)巡線工務人員發(fā)現線路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應迅速通知值班調度。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調度室、信號樓、調車場、扳道房等處。嚴禁在鐵路上行走、逗留、搶道、鉆車和在車輛下休息。
8、機動車通過道口時遵守以下規(guī)定:
a) 提前減速;
b) 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或有自動信號道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發(fā)出停車信號或遇道口欄桿放下時,須依次停車于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m以外,嚴禁搶道通過;
c) 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如視距達到表二規(guī)定,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如達不到要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d) 鐵路機車、車輛占用無人看守道口時,機動車不得通過;
e) 機動車發(fā)生故障被迫停在無人看守道口處,隨車人員應立即下車到安全地點,駕駛員應采取緊急措施設置防護信號,并使車輛盡快讓開道口;
機動車頻繁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期間,應由用車單位派人臨時看守。
9、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線或距鋼軌外側2m以內行駛、裝卸。
五、鐵路車輛的貨物裝卸
1、作業(yè)前必須在車輛兩端或盡頭線來車一端不小于20m處,來車方向的左側線路上安設紅色防護信號燈(旗)。作業(yè)完畢后,方可撤除。
2、須用人力推動車輛對貨位時,應征得火車值班調度同意,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僅限于在同一線路內短距離移動車輛,不得有2組車輛同時進行,每組不得超過2輛;
b) 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km/h;
c) 不得在超過2.5‰坡道的線路上手推車輛。推動滾動軸承車輛,線路坡度不得超過1.5‰;
d) 被推車輛的手制動機必須良好,并派專人負責制動;
e) 嚴禁手推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車輛和裝載不良、貨物有脫落危險的車輛。
3、在裝卸線上使用機械移動車輛時,宜使用軌道車和卷場機。
4、開關車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車門前不準站人。開車門時,應使用拉門繩,安設車門卡;關車門時,應將銷子插牢。
5、貨物裝載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裝運超限貨物,須經鐵路運輸部門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準裝運。
6、鐵路正線不準卸車。在裝卸線旁堆放貨物應距鋼軌外側不小于1.5m。在有卸車機的線路上,堆放貨物應距車機走行軌道外側不小于1m。
7、使用抓斗或卸車機械時,嚴禁裝卸人員進入車內。如需上車清理物料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yè)。作業(yè)完畢,卸車機的鏈斗或刮板應升高到安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