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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學院(學校)機動車輛管理考核辦法
學院(校)機動車輛管理考核辦法
為了加強我院車輛管理,滿足教學、科研和師生公務用車需要,切實提高出車服務質量,及時完成交通保障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管理
1、后勤基建處負責全院車輛管理和駕駛員的考核,車輛由院辦公室派車。除特殊情況院領導直接調用車輛外,駕駛員一律憑派車單出車,車輛駛離本市應將出車單交后勤基建處登記備案。
2、所有車輛實行專人專車責任管理。特殊情況臨時調車駕駛,須經派車管理部門同意,并與主車駕駛員進行安全責任交接后方可出車。
3、各部門申請用車應提前預約,駛離本市的長途用車須經院領導同意,車輛管理部門應按輕重緩急及時派車。
4、駕駛員要做到勤檢查、勤保養(yǎng)、勤維修,確保車容整潔,車輛技術狀態(tài)安全可靠。車輛返校后一律入庫過夜,不得隨意停放。
5、車輛維修嚴格執(zhí)行定點、報批、登記、審核制度,并按規(guī)定進行車輛檢驗。
6、任何駕駛員不得開人情車和私車。
二、安全管理
1、駕駛員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按照交通法規(guī)行駛,以高度的責任心,確保安全。做到不超速行駛、不酒后駕車、高速公路駕駛必須提醒并督促駕乘人員系好安全帶。
2、認真參加安全活動和安全學習,按規(guī)定參加駕駛員年審和培訓。
3、堅持車有故障不派車,駕駛員有病或過度疲勞不派車,更不得違反交通規(guī)則派車。
4、認真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的檢查工作,按規(guī)定隨車備好滅火器、檢修警示標志、備用輪胎和維修工具。
5、堅持執(zhí)行“三匯報”制度。即:(1)發(fā)現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匯報。(2)行車違章收到處罰或扣分要及時匯報。(3)發(fā)生事故后要及時匯報。
三、出車考核
1、考核按學院教職工考核辦法執(zhí)行。
2、未按規(guī)定做好車內外衛(wèi)生,車容不佳或車未入庫,扣5-10分。
3、超速行駛或高速公路行駛未系安全帶,扣10分。
4、未參加安全學習或集體活動,扣10-15分。
5、未準點出車或因保養(yǎng)、檢查不當延誤出車,扣10-20分。
6、工作時間內或執(zhí)行任務過程中終斷通訊,影響出車任務或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任務,扣20-30分。
7、私自出車或出私車及酒后駕駛,扣30-40分。
8、發(fā)現安全隱患或發(fā)生違章受處罰不匯報,扣40-50分。
9、不服從調度,拒不完成任務扣50-100分。
10、違章駕駛,造成責任事故扣100分,并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和追究經濟責任。
四、獎貼發(fā)放標準
1、行程補貼一般每學期結算一次,行程補貼每月2200公里內0.04元/公里,每月2200公里外0.09元/公里。
2、安全獎:0.01元/km(注:事故損失200元以上不發(fā)安全獎)
3、節(jié)油獎:節(jié)油量(升)×1.50元/升
附:汽車用油標準
豐田皇冠(蘇__):12升/hkm 豐田佳美(蘇__):12升/hkm
本田雅閣(蘇__):12升/hkm 桑塔納(蘇__):11升/hkm
別克(蘇__):12.5升/hkm 別克(蘇__):15升/hkm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達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保證公司車輛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交通安全法》和華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能平涼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瓶車等車輛。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對全公司車輛負全面管理責任。必須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每季度召開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例會,總結交通安全管理情況,提出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制定防范措施,明確下一階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全公司車輛必須由車隊集中管理、統一調配,車輛出行必須執(zhí)行派車單制和出車審批制,嚴禁私自出車。
第六條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資質者嚴禁駕駛。
第七條 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每周一必須按時參加車隊組織的周一班組安全活動。并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強其安全法制意識和技能水平。同時,建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完善安全教育臺帳和記錄。
第八條 嚴格執(zhí)行上崗制和準駕證制度,嚴禁有病、疲勞、酒后駕車、無證駕駛和超速、超載、搶道駕駛及將車輛交其他人員駕駛等不安全行為。行車中要做到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開情緒車、英雄車、賭氣車。
第九條 針對季節(jié)特點和特殊性氣象條件,如大風、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預案。預案制定要有針對性、操作性、正確性和實效性。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定期、有針對性地進行演練。
第十條 長途和特殊情況下出車必須對路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并做好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行車措施和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樹立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yǎng),嚴格執(zhí)行車輛“三檢制”, 加強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fā)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機動車輛內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第十二條 外聘駕駛人員要以簽訂外包項目的方式與有資質的法人單位簽訂合同,不允許簽訂勞務合同,更要嚴禁與個人簽訂用工合同。對其駕駛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不全者,嚴禁使用。同時切實規(guī)范對外聘駕駛員的監(jiān)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監(jiān)管,要確保其與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安全活動和享受勞保待遇,切實做到與正式職工同樣管理、同樣要求、同樣對待。
第十三條 必須為駕駛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須做到齊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監(jiān)督其正確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條 乘車人實行最高職務負責制,同車人當中,職務最高者對車輛行駛負有安全監(jiān)督責任,乘車人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做影響駕駛的事情,同時在途中不得勸駕駛員喝酒,如遇駕駛員渴酒,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時,乘車人可拒絕乘車,并向單位報告,否則,要承擔一定責任。
第三章 廠內及生產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廠區(qū)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禁止在廠區(qū)內搶道、超車,貨車嚴禁人貨混載。機動車輛嚴禁進入廠房內行駛。
第十六條 廠區(qū)道路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qū)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七條 運油、酸堿車輛進入廠區(qū)后必須由燃運部和運行部派專人跟蹤管理,保證司乘人員遵章守紀、保證其遵守廠內交通規(guī)則,確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條 燃管部、燃運部、華茂公司加強溝通與協調,共同做好運煤車輛的接卸工作。進入廠區(qū)后必須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guī)則,并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司機不得在廠區(qū)內隨意走動,不得抽煙、不得參與卸煤工作。
第十九條 運渣、運灰車輛要經過廠區(qū)、國道和灰場道路,沿途情況復雜,交叉路口多,道路情況也不盡如人意,所以要特別強化運渣、運灰車輛管理,運渣、運灰車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和廠內行車規(guī)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駛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要特別謹慎、小心,在廠內行駛時要嚴禁超速行駛。必須確?;覉龅缆钒踩珪惩?。
第二十條 起重車輛、電瓶車等特種車輛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專門管理、使用、維護、保養(yǎng),如要更換人員必須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批后,由具備資質人員接手。
第二十一條 華茂公司車輛也要實行準駕證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加強對運灰車輛和人員管理,灰?guī)煲晟瓢踩珟覓煸O施、安全警示牌等相關的安全設施,并由專人負責監(jiān)管,嚴格執(zhí)行操作卡,確保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保衛(wèi)部門要對入廠車輛嚴格監(jiān)控,外來車輛盡量不要進入廠區(qū),如必須進入廠區(qū)的也要督促其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guī)則。對外包單位車輛要實行準駕證制度,由車隊對其駕駛人員進行審核后,核發(fā)準駕證,嚴格納入公司車輛管理范疇。
第四章 上下班通勤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須乘坐公司通勤車輛,嚴禁乘坐其他車輛(包括出租車、私家車等)。
第二十四條 職工乘坐通勤車輛必須遵守乘車管理規(guī)定,嚴禁夾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上車;嚴禁在車內吸煙、吃零食、追逐、打鬧;嚴禁攜帶寵物上車。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乘坐通勤車輛中,嚴禁出現干擾司機工作的行為,如與司機聊天、爭執(zhí)、吵架等。
第二十六條 車輛啟動后乘車人員嚴禁在車內任意走動、嚴禁將頭手伸入車窗外,嚴禁向車窗外拋擲雜物。
第二十七條 嚴禁非本廠工作人員隨意乘坐通勤車輛,如有外來工作人員必須乘坐時,須事先向車隊相關管理人員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條 通勤車輛應嚴格按公司規(guī)定的發(fā)車時間發(fā)車,未經行政部同意不得隨意調整班次和發(fā)車時間。
第二十九條 要重點加強對上下班車輛尤其夜間通勤車輛的安全管理和行駛中監(jiān)護、了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十條 福利區(qū)門衛(wèi)應加強外來車輛的監(jiān)管,尤其在上下班車輛進入廠區(qū)和福利區(qū)過程中,加強監(jiān)護,嚴禁外來車輛阻礙通勤車輛,保證通勤車輛安全。
第五章 福利區(qū)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十一條 福利區(qū)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km,機動車輛嚴禁在福利區(qū)內超載、超高、超寬行駛及搶道、超車。
第三十二條 福利區(qū)必須完善各種交通指示和警告標志。
第三十三條 福利區(qū)內車輛應按指定地點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亂停。
第三十四條 進入福利區(qū)后車輛不得隨意鳴號。
第三十五條 福利區(qū)內為職工生活場所,進入福利區(qū)車輛應切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嚴格遵守福利區(qū)行車規(guī)則,尤其在職工上下班高峰期應特別注意。
第三十六條 隴東明珠賓館門衛(wèi)應對進入福利區(qū)外來車輛嚴格監(jiān)控和審查,原則不允許進入。如必須進入時,也應詳細告知福利區(qū)行車規(guī)定。如發(fā)現外來車輛違反相關規(guī)定,立即予以請出,并對本廠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 私家車輛管理
第三十七條 私家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嚴禁進入廠區(qū)行駛。
第三十八條 私家車輛嚴禁阻礙和妨礙公司車輛正常行駛。尤其嚴禁與通勤車輛爭道,嚴禁搶占通勤車輛車位。
第三十九條 職工在駕駛私家車外出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對因違法、違規(guī)、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視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
第七章 即時匯報和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在一小時內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監(jiān)察室報告,報告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嚴禁拖延、瞞報、謊報,嚴禁委過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時應及時啟動事故預案。當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必須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力爭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人必須在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內做出公司處理決定。
第四十三條 事故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尤其應吸取教訓,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堅決杜絕事故重復發(fā)生。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guī)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視情節(jié)輕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條 對于造成相應后果者,根據《交通安全法》、《華能集團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安全生產獎懲辦法》、《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辦法》處罰外,根據本辦法加倍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拖延、隱瞞、謊報事故者,根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相關條款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雖未提及,但仍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行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比照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檢查落實,并納入月度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安全監(jiān)察室負責。
第五十條 本辦法于2006年11月02日發(fā)布實施。
第3篇 機動車培訓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yè)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xù)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yè)務。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
第八條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
第九條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yè)務。
第十條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yè)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yè)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yè)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guī)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yè)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huán)保和節(jié)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yè)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yè)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yè)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guī)、貨物運輸法規(guī)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yè)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guī)、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yè)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yè)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y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yè)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有與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qū)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yè)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yè)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業(yè)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xù)。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guī)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fā)《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guī)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yè)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yè)素質。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yè)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yè)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fā)證機關發(fā)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xù)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yè)務。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yè)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yè)人員頒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yè)證書》(以下簡稱《結業(yè)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yè)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yè)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zhí)行教學大綱、頒發(fā)《結業(yè)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jiān)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zhí)行情況、《結業(yè)證書》發(fā)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yè)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jiān)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執(zhí)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jiān)制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執(zhí)法人員實施現場監(jiān)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fā)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zhí)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guī)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jiān)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yè)證書發(fā)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yè)的人員頒發(fā)《結業(yè)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yè)的人員頒發(fā)《結業(yè)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fā)《結業(yè)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yè)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yè)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guī)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guī)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guī)定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guī)定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
(三)發(fā)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yè)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第11號)和1995年7月3日發(fā)布的《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yè)管理辦法》(交公路發(fā)〔1995〕24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式樣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式樣
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式樣
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yè)證書式樣
第4篇 氧化鋁廠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1 范圍
1.1? 本標準規(guī)定了第一氧化鋁廠車輛的使用、維修原則、辦法和要求。
1.2? 本制度所指的“車輛”包括以下設備:1、轎車、工具車。2、裝載機、推土機。3、小四輪、小翻斗。
2? 職責
2.1? 裝備能源科職責
⑴ 裝備能源科是全分廠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管理部門有關機動車輛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
⑵ 負責第一氧化鋁廠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做好建立臺賬、封存、啟封、調撥、報廢更新和殘值的處理工作。
⑶ 負責機動車輛購買保險和理賠工作。
⑷ 負責機動車輛大修計劃的編排、實施、驗收、決算及修理費用1000元以上的外委零修業(yè)務。
⑸ 負責機動車輛備件的采購、保管和收發(fā)工作。
⑹ 代表第一氧化鋁廠聯系、協調、辦理與地方管理、執(zhí)法部門(交通局、運管所、環(huán)保局及交警大隊)的有關業(yè)務。
2.2? 使用單位職責
⑴ 貫徹分廠機動車輛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⑵ 根據生產實際,合理調度、組織好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搞好成本核算,發(fā)揮汽車車輛的最佳效能。
⑶ 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使機動車輛的技術管理規(guī)章落實到實處;負責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技術檔案并認真填寫。
⑷ 負責機動車輛零修和維護工作,提高車輛完好率。
⑸ 負責機動車輛有關手續(xù)和費用的辦理。
⑹ 配合交警大隊和農機部門搞好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
3? 車輛管理
3.1? 運行管理
3.1.1? 車輛運行前裝備應齊全完好
3.1.1.1 經常性裝備應符合gb7285—87《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guī)定。
3.1.1.2車輛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等特殊貨物,適應季節(jié)性運行和特殊條件下使用時,應根據需要增加臨時性裝備。
3.1.1.3? 運輸危險貨物時,車輛的裝備應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3.1.2? 車輛裝載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3.1.2.1車輛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制造廠的規(guī)定,嚴禁超載運行。
3.1.2.2車輛增載必須符合交通部1988年頒發(fā)的《汽車旅客運輸規(guī)則》和《汽車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3.1.3?? 新車、大修后的汽車、以及裝用大修發(fā)動機或新發(fā)動機的汽車,走合期必須按說明書中的走合期要求執(zhí)行。
3.1.4? 車輛的駕駛人員,應由取得相應車輛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未取得相應駕駛證的人員不得駕駛。
3.1.5? 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檢驗與安全檢查制度,做好出車前、行進中和收車后的車輛檢查工作,發(fā)生故障,發(fā)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
3.1.6? 各車輛使用單位必須加強車輛運行消耗的考核管理工作。
3.1.7? 裝備能源部依照國家有關標準每年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一次年度檢驗,檢驗合格的車輛發(fā)給年度檢驗《合格證》。取得《合格證》的車輛使用單位方可使用,未取得《合格證》的車輛不得使用。
3.2? 技術檔案管理
3.2.1? 各車輛所屬單位必須建全《汽車車輛技術檔案》做到一車一檔,檔案必須認真、如實填寫,妥善保管。
3.2.2? 車輛調撥和過戶時《汽車車輛技術檔案》隨車一并移交,車輛大修時檔案隨車進廠,由承修單位填寫修理情況。
3.3? 維修管理
3.3.1? 汽車車輛修理實行“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則。
3.3.2? 汽車車輛修理實行先內后外的原則安排檢修,檢修分廠大修廠能夠承擔的檢修和保養(yǎng),不得外委。
3.4? 計劃管理
3.4.1? 大修計劃管理按《第一氧化鋁廠固定資產大修理管理辦法》執(zhí)行。
3.4.2? 維修計劃由各車輛使用單位編制,每月按要求時間報裝備能源科。
3.5? 施工管理
3.5.1大修施工管理
大修施工管理程序按《第一氧化鋁廠固定資產大修理管理辦法》執(zhí)行。
3.5.2? 保養(yǎng)維護
車輛的一級維護,季節(jié)性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其余內委由吊運部大修廠負責實施。外委由裝備能源科負責申報。
3.5.3? 零小修
有修理能力的單位負責自有車輛的零小修施工,無修理能力的單位其零小修內委由檢修分廠大修廠負責實施,外委由裝備能源部負責實施。
3.6? 報停與封存
3.6.1? 車輛報停
因部分總成件或零部件損壞,預計在一月以上無法修復及等待淘汰、報廢或已淘汰報廢未處理的車輛,要向裝備能源部報停。
3.6.2? 車輛封存
因生產任務不足,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車輛(必須是完好車或基本完好車)如不列入閑置,則需辦理車輛封存手續(xù)。封存車輛恢復使用時,須辦理啟封手續(xù)。車輛的封存與啟封均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裝備能源部審批,財務依據“封存(啟封)單”計提折舊。
3.6.3凡停駛和封存的車輛必須及時上交牌照、行駛證和附加費本,避免發(fā)生不該發(fā)生的費用。
3.6.4?? 停封車輛,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保管并定期維護,不得隨意拆卸或挪用零部件。
4? 報廢與處理
4.1? 車輛報廢
4.1.1 車輛經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維修費用過高,繼續(xù)使用不經濟、不安全的應予以報廢,車輛報廢按《第一氧化鋁廠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zhí)行。
4.1.2報廢審批程序和要求按《第一氧化鋁廠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zhí)行。
4.2? 報廢或閑置車輛的處理
4.2.1車輛達到報廢條件按國家規(guī)定上交車輛、牌照、行駛證、附加費本等。
4.2.2對個別達不到報廢條件的車輛,但經濟效益差或閑置,由裝備能源部審核,主管總經理審批后變賣,變賣實行公開拍賣,變賣資金上交公司財務部,變賣的車輛必須辦理轉戶手續(xù)。
5? 改裝與更新
5.1? 車輛的改裝
5.1.1車輛需改裝,由車輛所屬單位申請,裝備能源科組織論證報裝備能源部審批,并在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5.1.2 批準改裝的車輛,由計劃經營部立項,到主管部門認定的廠家實施。
5.2? 車輛更新
使用單位依據舊車報廢情況和生產實際需要更新時,應填寫更新申請報裝備能源科,由裝備能源科牽頭組織經過論證報主管審批后,報裝備能源部立項更新。
第5篇 機動車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機動車輛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用車管理,確保行車安全,不斷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優(yōu)質服務、保證重點、節(jié)省高效”,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局公用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主管部門領導具體管、辦公室進行動態(tài)監(jiān)督”的機動車輛管理責任機制和工作機制,把車輛管理納入工作議事日程,把安全工作當做重中之重落到實處,不斷建立健全并有效執(zhí)行管理、檢查、考核、追究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四條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真正實現“四個確保”、“四個做到”的目標,即:確保局領導辦公用車,確保檢驗檢疫業(yè)務用車,確保行政辦公用車,確保局領導交辦的臨時公務用車;做到安全正點,做到服務熱情,做到節(jié)省高效,做到各方滿意。
第五條 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納入目標考核體系之中。發(fā)生問題,除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置外,還要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第六條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對機動車輛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實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時傳達有關車輛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駕駛員不斷強化紀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做到懂法知規(guī),并在確保安全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技術水平,服務水平,進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項工作抓實抓好。
(二)年檢。
1、檢查駕駛員是否有違章記錄;
2、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3、駕駛證的審核;
4、行車執(zhí)照的審核;
5、其他內容。
(三)換證。
按車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規(guī)定更換駕駛證。
(四)車輛停放。
嚴格執(zhí)行車輛集中停放規(guī)定,采取動態(tài)方式檢查車輛停放執(zhí)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批評和整改。
(五)車輛購置。
根據工作需要、車輛技術狀況和有關車輛使用等規(guī)定,及時提出車輛購置計劃。
(六)車輛報廢。
根據車輛使用的年限、行駛里程、技術狀況,按國家有關各類車輛報廢規(guī)定,向局黨組提出報廢申請。
(七)車輛保險。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資質較強、管理規(guī)范、服務到位、價格合理的選擇要求,向分管局領導提出車輛保險計劃,經局黨組集體審定后實施。
(八)車輛借用。
未經局黨組審批,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本局駕駛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一切后果自負,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相關責任。
(九)車輛轉讓。
凡是納入本局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嚴禁對外拍賣轉讓。確需拍賣轉讓的車輛,必須首先報告遼寧局機關車管部門,請示局領導同意后方可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拍賣轉讓時,必須組成拍賣領導小組,根據“公開、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則,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凡是被拍賣處理的車輛,必須和買方簽定協議并收取一定押金,待買方辦完所有相關手續(xù)后,方可解除協議、退還押金、交接放車。
(十)事故處理。
當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馬上向交通部門、部門領導、分管局領導及保險公司通報情況。相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十一)車輛維修。
按照及時處置、保證質量、節(jié)省支出的原則和車輛維修的規(guī)定實施。
(十二)建檔存儲。
對本局使用的不同型號車輛建立事故檔案、維修檔案、技術檔案、油料供給檔案和用品更換檔案等相關檔案,掌握第一手資料,對車輛各方面狀況做到胸中有數,使車輛管理工作逐步邁向規(guī)范化。
第七條 辦公室及局指定的專項工作檢查部門要認真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和檢查,并及時向分管領導及黨組匯報。
第八條 對不認真履行管理、監(jiān)督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懲處。
第三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九條 駕駛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管理規(guī)定:
(一)時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政治、業(yè)務、安全、學習活動。
(三)服從領導,執(zhí)行命令,遵守紀律,堅守崗位。
(四)認真搞好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堅持搞好“例保”,堅持 “三檢”制度,使車輛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五)建立駕駛員行車檔案。
(六)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隨車工具和證件齊全有效。
(七)講究職業(yè)道德,做到安全、正點、熱情、優(yōu)質服務。
(八)因事、因病請假或休假時,應將車輛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條 駕駛員應認真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二)不私自出車。
(三)不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四)不將車輛開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開車和開“英雄車”、“堵氣車”、“故障車”、“疲勞車”。
(六)不違章行駛和隱瞞事故。
(七)不講不團結的話,做不團結的事。
(八)不頂撞領導或消極怠工。
(九)隨車攜帶滅火器,每年檢測一次,做到會使用會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點、熱情、車容整潔。
第十一條 聘用駕駛員應嚴格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一)聘用。
1、遵守遼寧局及本局聘用臨時工的管理規(guī)定;
2、必須持有轄區(qū)派出所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必須持有所需駕駛車型的駕駛證;
4、必須有三年以上連續(xù)駕駛并無任何事故發(fā)生的駕齡;
5、必須是自行負責“兩種保險”的人員;
6、擬聘用人員思想覺悟較高,個人修養(yǎng)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齡在25歲~45歲,身體健康人員;
8、經局黨組研究審定;
9、對擬聘用人員,試用三個月后,簽訂一年勞務合同。
10、擬聘用人員必須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交一萬元人民幣做風險金,待解除勞動合同時,本金與利息一并返給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組織被聘用人員參加政治學習和業(yè)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技術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員認真學習交通法規(guī)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規(guī),行車安全觀念不斷增強;
3、對被聘用人員在工作上嚴格管理,思想上嚴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關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臨時思想,積極要求上進,確保駕駛業(yè)務精益求精,行車安全常抓不懈,服務態(tài)度好中求佳;
5、對違反有關規(guī)章制度而屢教不改者,或在社會上違法違紀者解除勞動合同、
6、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責任、不同情節(jié)給予教育、罰款、賠償、解聘處理。
第十二條 對駕駛員的獎懲按照本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及《事故處理罰款規(guī)定》等要求執(zhí)行。
第四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實行用車申請和審批制度。機動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用車申請派車,并做到“四個確?!?。
第十四條 用車人在使用車輛前,應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由所在部門領導簽批后提交車輛主管部門領導(未在本局時,可提交主管局長)批準并由用車申請人執(zhí)單。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時,應詳細填寫用車事由、出車地點、申請時間、審批時間、出車時間、回局時間等信息。用車結束后,用車人對車輛調度、車輛服務等內容填寫評價意見并將用車申請/審批單送交辦公室存檔。存檔的申請/審批單作為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
第十五條 駕駛員必須按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規(guī)定的時間、任務、路線及時出車并安全行駛,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車輛用途、行車路線和地點的,視情況給予處罰。對車輛使用人實際用車與申請/審批單不符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行車。
第十六條 駕駛員須經常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技術狀況等影響安全行駛的項目進行檢查。長途行駛前,必須提前一天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行車安全。檢查、維護、維修等情況要形成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上班期間、下班后、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期間,駕駛員要嚴格執(zhí)行機動車輛集中停放規(guī)定,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八條 原則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非公務用車以及節(jié)假日和公休日期間公務用車,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十九條 原則上禁止本局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須由主管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嚴禁本局局領導駕駛公用機動車輛。
第五章 車輛的維修和保養(yǎng)
第二十一條 車輛發(fā)生故障或需維修保養(yǎng)時,駕駛員須向車輛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提交分管局長審定后報一把手審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項財務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外地執(zhí)行公務時,車輛發(fā)生故障需要維修時,駕駛員須按照程序匯報請示,并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處理。請示及處理情況須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 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經領導批復的車輛維修意見對車輛及時進行維修。
第二十四條 所有車輛一律到經本局審定的定點修理廠或者維修中心進行修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車輛維修項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認真核對廠方修理單上的工時、配件等無誤后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維修費用的結算按照本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的補充規(guī)定》實施。
第六章 燃料供應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加油可根據燃料市場的總體情況,采取持專用加油本或現金加油的辦法加油,并確保燃料的質量和行車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應建立公用車輛加油記錄本,詳細記載加油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報銷時,應持加油發(fā)票、加油記錄本、專用加油本等進行簽批和報銷。
第三十條 車輛主管部門每月對車輛行車里程和耗油量進行統計核算,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第七章 車輛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條 本局所有公用機動車輛均應按照指定位置進行集中停放。公用車輛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應加大管理和監(jiān)督力度,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當天下班后,駕駛員應對車輛集中停放情況予以準確記錄。
第三十三條 公休日以及節(jié)假日前,車輛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應共同封車,填寫封車記錄,詳細記錄封車時間、封車地點以及當時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休日以及節(jié)假日期間因公務原因需要使用車輛的,需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并經一把手批準后方可出車。
第三十五條 開放車輛時,應由車輛管理和監(jiān)督部門共同進行驗證,并填寫車輛開放記錄。
第八章 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公務用車發(fā)生責任事故,取消駕駛員及車輛主管部門當年評先選優(yōu)資格,并依據交通部門的裁決,扣發(fā)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10-50%。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扣發(fā)駕駛員全年目標管理獎,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未經局領導批準駕駛公用車輛辦理私事發(fā)生責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領導當年評先選優(yōu)資格并扣發(fā)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部門領導及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同時追究行政責任,駕駛員個人按交通部門的裁決承擔事故的責任和全部費用。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八條 車輛發(fā)生“獨立”事故發(fā)生后,在沒有交通部門裁決情況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裁決和現實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酌情處理。
第三十九條 處級領導干部(含非領導職務)違反規(guī)定駕駛工尺發(fā)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承擔行政及經濟責任,并按照遼寧局的規(guī)定給予降職處分。
第四十條 對所扣發(fā)的資金,由本局辦公室保管,并登記造冊,作為車輛管理和獎勵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重大事故后,實行第一時間逐級報告制度,做到始有報告,終有結論,并提出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遼寧局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工作質量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2】
為科學合理規(guī)范管理公司車輛,做到高效、節(jié)約、安全行車,保障公司用車需要,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yǎng)、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yōu)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后可臨時調配。如領導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zhí)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yǎng)、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后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guī)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fā)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準同意后,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并每月進行公布,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fā)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并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二、車輛維修
1、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維修。車輛維修必須憑派修單到指定的廠家維修。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維修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2、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1)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后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測。
(2)一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yè)外,以清潔、潤滑、堅固為主,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該級維護為每5000公里進行一次。
(3)二級維護是由指定的維修廠家負責執(zhí)行的車輛維護作業(yè)。其作業(yè)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yè)外,以檢查、調整轉向節(jié)、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該級維護為每15000公里進行一次。
3、車輛大修按行駛里程15萬公里以上或實際情況確定。
4、車輛維修1000元或更換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車隊長負責審核同意,車輛維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車輛維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換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經理審批。維修程序為:
(1)駕駛員報修后由車隊長負責檢驗,確認后再由車隊填寫派修單。為了更好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堵塞漏洞,節(jié)省開支,杜絕因維修保養(yǎng)造成的安全隱患,防止駕駛員在修車過程中采取報而不修,多報少修的現象發(fā)生,凡維修部件超過200元的必須回收,交車隊驗收。
(2)車輛統一在指定的維修點維修,未經車隊同意,駕駛員不得到定點以外的廠家維修、如有違反由駕駛員承擔一切費用。修理期間駕駛員應在修理廠監(jiān)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廠家作弊和維修不到位。車隊長要對帳目進行核實簽字,經財務審核后才能付款。
(3)維修質保期限為:一級維護車輛行駛15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天內;二級維護車輛行駛3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十天內;大修車輛行駛10000公里或竣工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時間、里程先達到者為準)。
三、報帳程序
1、公司所有車輛的費用開支,均以每臺車為單位,單獨辦理報賬手續(xù)。2、報賬經辦人必須是指派的該車駕駛員,特殊情況由非本車駕駛員發(fā)生的費用也應轉交本車駕駛員統一報銷。
3、車輛費用報銷程序:駕駛員填寫單據→車隊長簽認→財務部審核→領導批示→財務部報銷。
四、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考勤一律由綜合辦統一管理,無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罰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2、嚴禁長時間待車開空調,一經發(fā)現,罰款100元/次。
3、嚴禁上班(待崗)期間玩牌賭博和離開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100元并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嚴禁以各種借口逃避出車,當班駕駛員要求做到隨喊隨到,如要出車時無法按時到場視作事假并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5、駕駛員必須做到上車系安全帶,并有義務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帶。做到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得強行超車,轉彎不占道超車、不超車,通過集鎮(zhèn)或遇雪、雨、霧天應保持車距,減速慢行。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6、嚴禁違章駕車,酒后開車,無證開車,穿拖鞋開車,帶病開車,疲勞開車,車輛亂停放。違者責任自負并處以罰款50元/次。
7、嚴禁在開車時使用通訊工具、抽煙、吃檳榔。違者處以50元/次的罰款。
8、因駕駛員責任造成車輛被盜者,取消全年安全獎并予以辭退。
9、嚴禁出私車或私自將車借與他人駕駛。違者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10、駕駛員需每天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將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未填寫行車日志的,罰款50元/次。
11、駕駛員要按時參加公司組織召開的安全學習例會。無特殊原因的,不得請假,學習遲到的處以50元/次的罰款,缺課的處以100元/次的罰款。
五、安全事故處理
車隊負責做好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工作,將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及獎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其中道路事故與機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交警、保險公司或修理廠做出鑒定,并由交警劃分責任。
1、不論事故大小,事發(fā)后當事人必須及時報告車隊負責人,以便車隊與保險部門聯系,減少事故損失,縮小事故影響。同時報警,盡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積極配合交警處理事故。嚴禁事故發(fā)生后逃離現場,隱瞞實情。
2、事故發(fā)生涉及人員傷亡,當事人和隨行人員必須組織搶救,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急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記。
3、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必須做出書面匯報,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以及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避免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4、因公出車造成的責任事故處罰: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內,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及全年安全獎;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當月績效工資、全年安全獎及半年年終獎金;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員受傷者,取消當月績效獎金、全年安全獎及年終獎金。
5、責任事故當事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一定責任,在劃分責任后,當事人分別按事故經濟損失的5%,4%,3%,2%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6、因私出車造成的事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并予以辭退。
六、安全行車的獎勵措施
全年無任何大小事故,愛崗敬業(yè),服務熱情周到,遵章守制,車容整潔的按200元/月的標準發(fā)放安全行車獎。
七、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歸屬公司綜合辦。
第6篇 機動車技術管理規(guī)定辦法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fā)揮車輛效能,促進節(jié)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jié)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guī)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jié)能環(huán)保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yōu)選配、正確使用、周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jié)能、環(huán)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jiān)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jiān)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jiān)督工作。
第二章 車輛基本技術條件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類型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guī)則》(jt 617)的要求。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guī)定的車輛不得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fā)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 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 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并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jié)能等方面的業(yè)務培訓,提升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yè)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guī)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并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車輛維護與修理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yè)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汽車維護的技術規(guī)范要求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yè),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驗。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yè)能力的,可以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y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yè)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前款規(guī)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
第五章 車輛檢測管理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頻次,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 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托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托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通過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并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并在報告單上標注。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托承擔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進行營運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者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類型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兩年。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yè)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實現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采信其檢測報告,并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guī)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發(fā)布的《汽車運輸業(yè)車輛技術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1990年第13號)、《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4號)同時廢止。
第7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
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 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
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
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
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
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
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
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
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
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
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
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
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
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辦法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fā)布 根據2022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2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huán)境,節(jié)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yè)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yōu)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yè)實行集約化、專業(yè)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yè)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fā)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huán)保、節(jié)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yè)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yè)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yè)優(yōu)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yè)資格的人員,并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yè)人員素質。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yè)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yè)務、二類維修經營業(yè)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yè)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yè)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yè)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fā)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yǎng)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yè)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yè)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yè)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6739)執(zhí)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yè)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yè)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yè)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yè)規(guī)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并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guī)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yè)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fā)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有必要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yè)務的開業(yè)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yè)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yè)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yè)規(guī)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
2.按照其經營業(yè)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guī)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有必要的環(huán)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yè)開業(yè)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有關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和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yè)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yè)資格證明等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zhí)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xù)。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yè)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yè)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fā)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yè)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yè)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yè)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yè)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yè)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經營資質、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有效期限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本章規(guī)定許可條件、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xù)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yè)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yè)人員應當執(zhí)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yè)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zhí)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yōu)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zhí)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guī)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guī)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guī)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yè)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yè)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guī)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yè)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jiān)管和約束,杜絕不規(guī)范的商業(yè)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guī)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yè)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并按規(guī)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yè)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fā)《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fā)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fā)、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從業(yè)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從業(yè)人員信用檔案,加強從業(yè)人員誠信監(jiān)管。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行為管理,促進從業(yè)人員誠信、規(guī)范從業(yè)維修。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jiān)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jiān)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jiān)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guī)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tài)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yè)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yè)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yè)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jiān)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得亂用職權、徇私做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zhí)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jiān)制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fā)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jiān)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fā)虛假或者不簽發(fā)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維修作業(yè)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yè)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九)違反本規(guī)定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yè)務的;
(三)發(fā)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fā)布的《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9篇 科試中心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科試中心機動車輛的統一管理,有效使用機動車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總院《交通安全責任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確保機動車安全行駛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試中心執(zhí)行總院《交通安全責任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管理組織
第三條 為使科試中心機動車輛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設立交通安全小組,其在總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和車輛管理部及科試中心領導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組負責科試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組設組長一名,由科試中心分管領導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負責科試中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開展各種安全行車活動。
第三章? 機動車管理
第四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由綜合事務部統一進行管理,并積極配合總院安排的機動車年檢工作。負責一切規(guī)費的繳納。
第五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的使用應優(yōu)先保證生產需要,對未出差的機動車由綜合事務部根據車源情況統一安排。
第六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的維修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送修人員應提出維修的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報告,報分管領導審核,主任審批。
第七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應明確駕駛員責任,每周實施檢查及定期保養(yǎng),以維護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第八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罰款概由駕駛員負擔,特殊情況下的罰款,視情況經科試中心主任同意簽字后由科試中心負擔。
第九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機關報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組組長,提出詳細的事故報告。由綜合事務部在12小時內向總院車管部報告,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xù)。
第十條 科試中心各部門需要使用機動車時,應事先填寫“派車單”,需在市區(qū)或郊縣內用車的,由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調派,長途出差和項目外業(yè)任務用車的,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簽字后,由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調派。無“派車單”者,禁止出車。
第十一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原則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中心專職駕駛員駕駛方可派出,用車所產生的費用由外借單位(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節(jié)假日或非上班時間公務用車,需向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說明原因,由綜合事務部調派,事后需補填“派車單”。
第十三條 科試中心職工及親屬急病、女職工生產住院或紅、白喜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綜合事務部酌情安排,用車所有費用由科試中心承擔。
第十四條 為確保用車安全,原則上不允許非專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需非專職駕駛員駕車者,須報分管領導批準。使用人用車完畢后應及時將車鑰匙及相關證件交還綜合事務部,否則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權。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駛回后應停放在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妥。
第四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科試中心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遵守科試中心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七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機動車輛的各種證件、行車執(zhí)照及機動車鑰匙攜帶保管,經常對機動車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確保出車前各種證件齊全有效。
第十八條 駕駛員的培訓接受總院車輛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領導和安排。
第十九條 駕駛員應愛惜機動車,平時要注意機動車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機動車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機動車進行檢修,確保機動車行駛正常、安全。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經常擦洗自己所開的機動車,以保持車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二十一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機動車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異常時,要及時處理。出車回來時,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發(fā)現所駕機動車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無條件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綜合事務部,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嚴禁私自將機動車送廠維修。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晚間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嚴禁酒后駕車。酒后駕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中心不予報銷。違章造成的后果由駕駛員自負。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
第二十六條 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駕駛員,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二十七條 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未被派出車時,應在辦公室等候出車,并接受綜合部安排的其他臨時工作。如有要事確需外出時,需向綜合部負責人說明原因及所需時間,經同意后方可離開;駕駛員出車實行回應制度,即外出執(zhí)行任務返回后,應立即到分管領導處報到(也可通過手機打電話或發(fā)短信報到)。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休假時,須將機動車及其車鑰匙和相關證件交還綜合事務部。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對綜合事務部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第三十條 駕駛員出車執(zhí)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時,應及時通知綜合事務部,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一條 不論什么時間,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并保持每天24小時手機開通,以保證及時接聽科試中心領導的電話,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接聽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下班后,駕駛員應將機動車停放院內指定地點,未經綜合部負責人同意不準私自出車,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未經科試中心領導同意,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機動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科試中心機動車練習開車。
第三十四條 綜合事務部每月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每月發(fā)放各種補貼的依據。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fā)生交通事故者,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扣除或部分扣除安全行車獎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違章處理按總院《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第五章辦理。
第五章?駕駛員違規(guī)處罰
第三十六條 無論是上班、下半后或節(jié)假日時間,駕駛員未經分管領導同意私自駕車外出或分管領導派車而拒絕出車的,每次扣除獎金50元。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手機未按規(guī)定處在未開通(無法直接打入)狀態(tài),如:手機設置在秘書臺狀態(tài)、未隨身攜帶、電池沒電及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等情況的(無法抗拒的情況除外),每月出現一次的,扣除話費50元;出現二次的,扣除話費150元;每月出現二次以上的,按每次扣發(fā)獎金50元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駕駛員違反本辦法以外其它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扣除部分獎金的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10篇 機動車輛使用及安全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使用管理
1.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配屬的所有機動車輛。
2.管理原則。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相對固定的原則。
3.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車輛保養(yǎng)、維修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車輛保險和報廢等工作。
4.使用原則。集團配屬的機動車輛用于集團職工開展公務活動。50公里以上的長途用車須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嚴禁任何人擅自調動使用、借用或私自帶車外出;不符合用車范圍的不予派車。未經批準,司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車,一經發(fā)現,調離現崗位。
5.領導用車。集團黨政正職指定專車;其他班子成員用車,在使用上堅持不配專車、相對固定原則,上、下班由辦公室指定車輛接送,其它時間用車,提前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部門用車。各部門急辦事宜以及財務取送現金等重要工作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其它工作事項,到辦公室申請月票后乘坐公交車辦理。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按時間順序做好登記,統籌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7.車輛配備。各子(分)公司配備的機動車輛要按照專人負責、專人駕駛。加強日常管理,建立《車輛使用登記簿》,集團辦公室定期對配備車輛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行車管理。司機出車要按照指定行車路線行車,一般情況下,中途不能隨意改變行車路線,并在安排的時間內準時返回,返回后及時報告。
9.車輛養(yǎng)護。車輛需要保養(yǎng)、維修時,司機應提前申請,填寫《修車審批表》,經辦公室審查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指定修理廠家維修保養(yǎng)。
10.車輛加油。機動車輛用油必須到集團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團專人負責結算,司機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辦公室和技術安全部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及技術培訓,使駕駛員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zhí)行各項交通法規(guī),杜絕違章,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
13.駕駛員的管理職責
(1)駕駛員應掌握有關交通法規(guī),每天檢查車輛狀態(tài),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應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確保安全駕駛;
(2)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并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時,應及時與用車人聯系,說明情況。完成任務后,及時報告;
(3)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暢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把車鑰匙交辦公室。
14.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沈陽鐵路局汽車管理辦法》及公司關于汽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責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機本人負責,集團將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
15.車輛調配。集團因工作需要調動車輛時,各子(分)公司必須無條件放行。
二、機動車輛管理安全例會
1.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汽車交通安全例會。
2.會議由辦公室車輛主管主持,技術安全部派人參加,汽車駕駛員全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每名汽車駕駛員報告車輛目前運行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2)車輛主管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交通事故通報;點評每個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匯總需要維修車輛存在的問題,并下達書面維修計劃;安排部署下一步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三、機動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1.車輛技術檔案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車輛技術檔案應分類保存,統一編號,便于查找,每個車輛檔案應單獨裝訂一盒,做到“一車一檔”。
3.車輛技術檔案應包括車輛圖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監(jiān)檢證書、檢驗報告和維修記錄等。
4.車輛技術檔案變更時,要及時建檔,資料妥善保存。
四、駕駛員檔案管理
1.駕駛員必須建立個人檔案,隨時掌握個人的動態(tài)。
2.駕駛人員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便于查閱。
3.駕駛員檔案包括個人的自然情況、駕齡時間和各種駕駛證件等。
4.駕駛員檔案發(fā)生變化時,要隨時補充新的內容。
五、駕駛員培訓考核
1.新任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消防、技術業(yè)務培訓,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2.全體駕駛員應參加集團組織的安全、消防、技術業(yè)務學習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集團每年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業(yè)務考試,考試不及格不準駕車。
3.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法規(guī)教育,積極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局汽車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安全教育活動,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11篇 科試中心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科試中心機動車輛的統一管理,有效使用機動車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總院《交通安全責任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確保機動車安全行駛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試中心執(zhí)行總院《交通安全責任制》、《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管理組織
第三條 為使科試中心機動車輛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設立交通安全小組,其在總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和車輛管理部及科試中心領導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組負責科試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組設組長一名,由科試中心分管領導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負責科試中心機動車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開展各種安全行車活動。
第三章 機動車管理
第四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由綜合事務部統一進行管理,并積極配合總院安排的機動車年檢工作。負責一切規(guī)費的繳納。
第五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的使用應優(yōu)先保證生產需要,對未出差的機動車由綜合事務部根據車源情況統一安排。
第六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的維修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送修人員應提出維修的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報告,報分管領導審核,主任審批。
第七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應明確駕駛員責任,每周實施檢查及定期保養(yǎng),以維護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第八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罰款概由駕駛員負擔,特殊情況下的罰款,視情況經科試中心主任同意簽字后由科試中心負擔。
第九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即刻向附近交通管理機關報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組組長,提出詳細的事故報告。由綜合事務部在12小時內向總院車管部報告,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xù)。
第十條 科試中心各部門需要使用機動車時,應事先填寫“派車單”,需在市區(qū)或郊縣內用車的,由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調派,長途出差和項目外業(yè)任務用車的,須經分管領導同意簽字后,由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調派。無“派車單”者,禁止出車。
第十一條 科試中心機動車原則不外借。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中心專職駕駛員駕駛方可派出,用車所產生的費用由外借單位(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節(jié)假日或非上班時間公務用車,需向綜合事務部負責人說明原因,由綜合事務部調派,事后需補填“派車單”。
第十三條 科試中心職工及親屬急病、女職工生產住院或紅、白喜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綜合事務部酌情安排,用車所有費用由科試中心承擔。
第十四條 為確保用車安全,原則上不允許非專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需非專職駕駛員駕車者,須報分管領導批準。使用人用車完畢后應及時將車鑰匙及相關證件交還綜合事務部,否則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權。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駛回后應停放在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妥。
第四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科試中心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遵守科試中心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七條 駕駛員對自己所開機動車輛的各種證件、行車執(zhí)照及機動車鑰匙攜帶保管,經常對機動車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進行檢查,確保出車前各種證件齊全有效。
第十八條 駕駛員的培訓接受總院車輛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領導和安排。
第十九條 駕駛員應愛惜機動車,平時要注意機動車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機動車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機動車進行檢修,確保機動車行駛正常、安全。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經常擦洗自己所開的機動車,以保持車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二十一條 出車前,要例行檢查機動車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異常時,要及時處理。出車回來時,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發(fā)現所駕機動車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無條件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綜合事務部,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嚴禁私自將機動車送廠維修。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緊跟、爭道、賽車等)。晚間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嚴禁酒后駕車。酒后駕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中心不予報銷。違章造成的后果由駕駛員自負。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
第二十六條 接送職工上下班的駕駛員,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二十七條 上班時間內駕駛員未被派出車時,應在辦公室等候出車,并接受綜合部安排的其他臨時工作。如有要事確需外出時,需向綜合部負責人說明原因及所需時間,經同意后方可離開;駕駛員出車實行回應制度,即外出執(zhí)行任務返回后,應立即到分管領導處報到(也可通過手機打電話或發(fā)短信報到)。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休假時,須將機動車及其車鑰匙和相關證件交還綜合事務部。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對綜合事務部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第三十條 駕駛員出車執(zhí)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時,應及時通知綜合事務部,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一條 不論什么時間,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手機,并保持每天24小時手機開通,以保證及時接聽科試中心領導的電話,情況特殊確實不能接聽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下班后,駕駛員應將機動車停放院內指定地點,未經綜合部負責人同意不準私自出車,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未經科試中心領導同意,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機動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科試中心機動車練習開車。
第三十四條 綜合事務部每月負責對駕駛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每月發(fā)放各種補貼的依據。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fā)生交通事故者,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扣除或部分扣除安全行車獎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交通事故、違章處理按總院《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第五章辦理。
第五章駕駛員違規(guī)處罰
第三十六條 無論是上班、下半后或節(jié)假日時間,駕駛員未經分管領導同意私自駕車外出或分管領導派車而拒絕出車的,每次扣除獎金50元。
第三十七條 駕駛員手機未按規(guī)定處在未開通(無法直接打入)狀態(tài),如:手機設置在秘書臺狀態(tài)、未隨身攜帶、電池沒電及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等情況的(無法抗拒的情況除外),每月出現一次的,扣除話費50元;出現二次的,扣除話費150元;每月出現二次以上的,按每次扣發(fā)獎金50元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駕駛員違反本辦法以外其它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扣除部分獎金的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綜合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12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機動車停放管理規(guī)定辦法
公司機動車停放管理規(guī)定【1】
一、目的:
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基地園區(qū)機動車停放之人員、車輛秩序,特訂立本管理規(guī)定,供園區(qū)企業(yè)、工作人員及訪客等共同遵守,維護良好的園區(qū)環(huán)境。
二、管理規(guī)定:
1.園區(qū)機動車停放共規(guī)劃3種專用停車區(qū)如下:
a.辦公樓地下車庫:供公司及入駐園區(qū)企業(yè)車輛停放; b.辦公樓前坪室外停車場:供訪客車輛臨時停放;
c.辦公樓后坪停車場:為入園企業(yè)運/送貨物大型車輛專用停車區(qū); 2.入園企業(yè)需停放車輛,應先到管理中心物管部辦理《車輛通行證》,管理中心將根據入園企業(yè)租賃面積分配固定車位;
3.入園企業(yè)車輛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并將《車輛通行證》放在車內顯眼的位置;各入園企業(yè)車輛一律停放到分配好的固定車位,若固定車位已滿時,必須自覺接受車庫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將車輛停放到室外停車場。
4.訪客車輛應按照保安人員的指引停于室外停車場;
5.為避免停車位遭他人占用、誤停增加管理困難,各停車位地面(或指定位置)將漆上入園企業(yè)名稱,以便識別。
6.車輛進入園區(qū)及停車場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減速慢行,并遵照保安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志線行進;
7.除規(guī)定區(qū)域外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禁止車輛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車輛停放管理規(guī)定(試行)【2】
文件號:
歸口部門:管理中心
密級: 通用
編制: 審核: 批準: 共 頁 第1頁 適用范圍:
日期:
日期:
日期:
生效日:
8.各單位、部門車輛應無條件配合管理中心物管部建立車籍管理資料; 9.貨車駛近停車場入口時,應該注意限高、限重標志,若疏忽因而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車主應負責賠償,貨車進入卸貨區(qū)裝卸后盡快離開,貨主應全程監(jiān)督要求保持場內清潔及安全;
10.車場內各項設施如消防、通風及緊急設備,若非操作人員或情況危急,禁止隨意觸動,以免發(fā)生危險;
11、園區(qū)內所有機動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停放,如停車區(qū)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車輛損失的,繼善高科產業(yè)園區(qū)不承擔任何保管責任; 三、機動車停放管理細則:
1.入園企業(yè)常用車輛(入駐企業(yè)或企業(yè)員工用車)應到管理中心物管部辦理車輛登記,申領《車輛通行證》;
2.管理人員有權禁止無《車輛通行證》車輛駛入該停車位停留; 3.《車輛通行證》為一車專用,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車場管理員有權收回《車輛停車證》;
4.車主遺失《車輛通行證》,應及時到管理中心物管部登記備案,并重新申領并支付辦證費,《車輛通行證》每年更新一次;
四、罰則
1.進入園區(qū)的車輛,請共同遵守本管理規(guī)定,違規(guī)者受罰,車輛憑《車輛通行證》(貼于擋風玻璃左下角明顯處)進出園區(qū);
2.凡有下列違規(guī)情況,經勸說無效者,將作相應處罰; a.未按規(guī)定車位停車; b.一位停二車、一車占二位;
c. 超出停車線外,隨意停車,影響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車位內;
e.未張貼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 f.車道上并排或逆向停車; g.停車場入口或通道停車; h.告示禁止停車區(qū)停車; i.緊急出口車道;
凡違規(guī)的車輛,管理中心依據情況,勸說后仍違規(guī)者處罰金人民幣200元。罰金納入管理費基金統籌運用,重大違規(guī)事項,則報請主管部門執(zhí)行拖吊,所發(fā)生的費用由該車主負責。
j.若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的車輛,因肇事造成損害,肇事者將依法賠償一切損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則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附則:
1.本規(guī)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2.本規(guī)定由管理中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3】
北京政府令
第252號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1月5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安順
2022年11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guī)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huán)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停車場的規(guī)劃、設置、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停放管理,適用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臨時停車場。
獨立建設的停車場,是指根據規(guī)劃獨立建設并向社會開放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配建停車場,是指為公共建筑、居住區(qū)配套建設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臨時停車場,是指臨時設置的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道路停車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臨時空閑場地設置的停車場。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是靜態(tài)交通體系,機動車停車場堅持統籌規(guī)劃建設,實行差別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車場為主、獨立建設的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場為補充的格局。
本市鼓勵社會多元化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社會單位對外開放停車場。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停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訂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政策,并會同相關部門對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
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獨立建設的停車場的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制定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并對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
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財政、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民防、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qū)、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停車場的規(guī)劃、設置、管理及機動車停放管理的統籌協調。區(qū)、縣停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政府在區(qū)、縣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qū)內的停車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轄區(qū)內通過建立停車管理委員會等形式,依法進行機動車停車的自我管理。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guī)劃,結合城市建設發(fā)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與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相銜接,經依法批準后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fā)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與布局,明確建設時序,并將停車場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區(qū)、縣政府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guī)劃,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駐車換乘停車場和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設的公益性停車場,是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企業(yè)運作的方式進行建設與管理。
在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醫(yī)院、政府機關、博物館、展覽館、大中小學、幼兒園及公共服務性設施用地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建設用地實行劃撥。
第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fā)建設公共停車場。
開發(fā)利用衛(wèi)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征求地面設施所有權人意見,提出建設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qū)、縣停車管理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政市容、民防、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依法辦理相應手續(xù)。
依照前款規(guī)定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guī)范,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區(qū)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區(qū)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其所在區(qū)域內的居住停車需求,鼓勵建設單位在配建指標基礎上利用地下空間增建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將增建的停車場對周邊居民開放。
第十一條 既有居住區(qū)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yè)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yè)管理的規(guī)定經業(yè)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yè)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qū)不具備場地條件的,區(qū)、縣政府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guī)定在居住區(qū)周邊街坊路或者胡同設置臨時停車場。
第十二條 不能滿足居民停車需求的區(qū)域,區(qū)、縣政府可以組織相關單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qū)、邊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
設置臨時停車場,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已批開發(fā)項目建設的進度。
第十三條 設置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設置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有關規(guī)定。停車場設置后10日內,設置單位應當將停車位情況報送區(qū)、縣停車管理部門。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配建停車誘導系統以及停車誘導標識。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車場,不得將停車場改作他用,因實現原規(guī)劃用途將臨時停車場停止使用的除外。
臨時停車場停止使用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在停止使用前一個月向社會公示,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停車場信息管理和發(fā)布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tài)管理,并實時公布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區(qū)、縣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停車場動態(tài)信息管理和發(fā)布系統,建設區(qū)域停車誘導設施,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將配建的停車誘導系統接入所在區(qū)域停車誘導設施,但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本市停車收費遵循城市中心區(qū)域高于外圍區(qū)域、道路停車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具體區(qū)域劃分及標準由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居住區(qū)周邊街坊路或者胡同設置臨時停車場,小區(qū)居民憑有效證明停車時,其臨時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車位收費標準按照居住區(qū)露天停車場收費標準執(zhí)行。
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辦法,規(guī)范居住區(qū)地下停車場收費,提高居住區(qū)地下停車場利用率。
第十七條 居住區(qū)的配建停車場應當優(yōu)先滿足業(yè)主的停車需要。實行停車收費的,應當執(zhí)行價格管理的規(guī)定,并公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和第八項等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居住區(qū)在滿足本單位、本居住區(qū)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
依照前款規(guī)定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價格對社會車輛收取停車費,但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錯時合作停車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為停車人提供便利。
在單位配建停車場錯時停車的停車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段停車;超過約定時段拒不駛離、影響停車場正常運行的,停車場有權終止錯時停車約定。
第二十條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價格核定、明碼標價牌編號等手續(xù),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到區(qū)、縣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記證明及復印件;
(二)委托經營的提供委托經營協議;
(三)竣工驗收文件;
(四)停車泊位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五)符合規(guī)定的停車場設備清單;
(六)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等;
(七)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說明書及管理運行方案。
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設置的停車場提交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七項。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jiān)督電話;
(二)按照核定的價格收費,并出具專用發(fā)票;
(三)配置完備的停車設施標志標識,為停車人進出提供明確的引導,為殘疾人提供必要服務;
(四)指揮車輛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五)制定停放車輛、安全保衛(wèi)、消防、環(huán)境衛(wèi)生等管理制度;
(六)對停車管理員進行專業(yè)培訓、考核;
(七)不得在停車區(qū)域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其他經營活動;
(八)建立投訴處理制度;
(九)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停車管理服務規(guī)范和標準。
中心城范圍內的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24小時開放;按照規(guī)定實行限時的臨時停車場除外。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qū)、縣停車管理部門應當對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的運營服務實行質量信譽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四條 區(qū)、縣停車管理部門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qū)、縣停車管理部門可以終止協議:
(一)發(fā)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
(二)未按原承諾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期足額繳納占道費的;
(四)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轉租轉包、掛靠經營的;
(六)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協議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區(qū)、縣停車管理部門有計劃地對道路停車泊位內的停車實行電子計時收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實際狀況以及維護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裝隔離樁等設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qū)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在物業(yè)管理協議和車位租賃協議中予以明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有權予以制止并舉報。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內停放,并不得超過規(guī)定時間。
在停車場內停放機動車的,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服從引導;
(二)停車入位且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三)做好駐車制動;
(四)不得損壞停車設備;
(五)按照規(guī)定繳納停車費用;
(六)進出停車場、停車泊位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車人不遵守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有權勸阻;造成損害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停車人有權對停車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活動周邊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并在票證上標示活動周邊公共交通線路、行車路線及停車場位置;停車場地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承辦者應當在票證及其他宣傳媒體上提示活動參與者選擇公共交通前往活動地點。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活動場地周邊道路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條 交通客運換乘場站、醫(y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出租車上下客車位。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出租車專用上下客車位,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將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將停車場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停車場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對停車泊位進行備案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處1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明碼標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費標準的,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guī)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停車場未實行24小時開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擅自損壞、挪移、拆除隔離樁等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居住區(qū)公共區(qū)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y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擅自在道路、居住區(qū)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具體劃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區(qū)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相應的職責范圍;對尚未明確劃定執(zhí)法管轄權的公共場所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先行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擅自設置的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相關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上違反規(guī)定停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屬于違反規(guī)劃、建設、稅務、質量監(jiān)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行政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違反本辦法,有擾亂公共秩序、招搖撞騙、詐騙、妨礙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停車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停車管理中濫用權力、玩忽職守、舞弊、索賄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8日經北京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14篇 z校園機動車輛管理試行辦法
學院校園機動車輛管理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校園機動車輛管理,切實維護校園交通秩序,為廣大師生員工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學習及生活環(huán)境,特制定辦法。
一、機動車輛出入校門管理
(一)學院機動車輛出入校門管理
1.學院機動車輛一律憑出入證出入校門。已經辦理了小車出入證和摩托車出入證的可繼續(xù)使用,并請各教職工將出入證放到或張貼在車輛明顯部位,以便于查看。
2.未辦出入證的機動車輛按外來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外來機動車輛出入校門管理
1.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入校園。確需進入校園時必須在門衛(wèi)執(zhí)勤處領取車輛出入證方可進入校園,離校時須把出入證交還給值班門衛(wèi)。
2.晚上23:00―凌晨6:00,外來機動車輛進出校門要到門衛(wèi)執(zhí)勤處登記后方可進出。
二、機動車輛停放管理
(一)學院機動車輛和教職工私家車輛停放管理
1.學院機動車輛和教職工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學院劃定的停車區(qū)域,禁止隨意停放。
2.劃定車位后,教職工機動車輛須停放在自己的車位上,禁止占用他人車位。
(二)外來機動車輛停放管理
1.外來機動車輛(不含摩托車、電動車)因特殊情況進入校園的,須將車輛停放在劃定的臨時停車位內,杜絕隨意停放,停車超2小時的收取場地占用費。
2.來我院辦事、訪問、演出、進行學術交流、舉行文藝、體育等集體性活動的公務性車輛可免費進入校園停放,但對口接待的單位須事先到保衛(wèi)處審批同意,經門衛(wèi)核實后方可進校,并按指定的區(qū)域停放。
3.警車、軍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因工作需要可免費進入校園停放,但必須遵守學院的車輛管理規(guī)定。
4.如遇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所有機動車輛由保衛(wèi)處統一安排停放區(qū)域。
5.在公共區(qū)域劃定的臨時停車位,僅供外來辦事、探親臨時車輛的使用。
(三)機動車輛(不含摩托車、電動車)停放實行收取場地占用費管理。
1.車位辦理
(1)我院將劃定教職工固定停車位和公共區(qū)域臨時停車位。教職工以戶為單位,每一有車戶可提供一個固定車位。學院教職工的車輛要求車主攜帶車輛行駛證、戶口本、單位證明等有效證件先到保衛(wèi)處審核,辦理車輛通行證,簽訂車輛停放有關合同,再到財務處繳費,并按繳費先后選擇車位。在滿足教職工車位后,居住在我院的非教職工住戶可按以上辦法執(zhí)行。學院將所有固定車位進行編號,教職工可依照就近原則自行到保衛(wèi)處登記,并按登記先后順序選擇車位,由保衛(wèi)處統一在車位注明車牌號。
(2)保衛(wèi)處于2008年劃定的固定停車位仍然有效,已經擁有固定停車位的教職工仍必須在文件下發(fā)一周內到保衛(wèi)處登記,到財務處交費辦理車位使用手續(xù),逾期將作為自動放棄原車位處理。
2.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
(1)收費辦法
①機動車輛(不含電動車、摩托車)固定車位采取一次性交費,以年為單位繳費。
②外來機動車輛臨時停放,按次數繳費。由保衛(wèi)處代收,按月匯繳到財務處。
(2)收費標準
本校教職工 20元/月
居住在我校的非教職工住戶 120元/月
外來臨時停車
以2小時計,2元/次,超過兩小時以上的
以此累計,每天最高上限為10元。
三、機動車輛行駛管理
凡是進入我院的機動車輛,在校內必須限速行駛,時速應控制在20公里以內,禁止鳴喇叭。
四、違章機動車輛處罰管理
(一)機動車輛違章進出校門處罰管理。凡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時,不按該文件第一條實行的,一律謝絕進入校園。凡機動車輛出校門時,不按該文件第一條實行,違反一次的,我院將對其車牌號進行登記,并要求賠償出入證工本費,超過兩次(含兩次)以上的,將不允許該車進入校園。
(二)機動車輛違章停放處罰管理。
1.對違章停放一次的車輛,保衛(wèi)處管理人員將給予口頭警告或下發(fā)違章通知書。
2.對違章停放超過兩次以上(含兩次)的車輛,保衛(wèi)處將在簡報上通報批評。
3.對違章停放超過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車輛,保衛(wèi)處將對其實施強制措施處置,后果由車主自行承擔。
五、校園和教職工宿舍區(qū)劃定的停車場僅為方便教職工停車之用,不是保管場所,所交費用是場地占用費而非車輛保管費,車主必須自行停好車輛、鎖好車門、關好車窗,并帶走貴重物品。
六、校園機動車輛管理工作由保衛(wèi)處具體負責。
七、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解釋權歸學院保衛(wèi)處。
第15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怎么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
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 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
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
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
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
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
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
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
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
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
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
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
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
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