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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化工企業(yè)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充分行使職權,發(fā)揮內部審計在改善經營管理、糾錯防弊、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安徽省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是獨立監(jiān)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部門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其目的是促進企業(yè)加強經營管理和實現經營目標。
第三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在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或授權副職的領導下具體依法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接受母公司內審部門及上級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實行內部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制度。內部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取得、認定和聘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xù)教育,保證每名審計人員每年不少于10天的業(yè)務學習,由審計法務部統一組織安排。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審計法務部每年應向集團公司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九條? 審計法務部實行經費包干制,設立審計專戶,列入集團公司財務預算。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執(zhí)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審計范圍及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范圍是:集團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yè)、獨立核算及經費包干單位。
第十二條? 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定期對有業(yè)務收入、勞務收入、罰沒收入以及其他各種收入的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監(jiān)督,重點監(jiān)督其執(zhí)行公司有關財經紀律的情況。
第十三條? 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審計范圍內的單位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調離前,經上級領導批準或組織部門委托,由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集團公司審定,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予以處理或處罰。原則上應先審計后離任。
第十四條? 對經濟效益進行審計。重點抓好購銷比價、修理費用項目的審計工作,揭露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和違規(guī)違紀行為,促進單位部門管理的規(guī)范、有序。
第十五條? 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為確保各項專項資金充分發(fā)揮作用,審計部門應有重點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開發(fā)、職工福利方面資金的審計工作,杜絕擠占、挪用、中飽私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檢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揭示企業(y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失控點,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
第十七條? 開展審計調查。針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審計部門應積極開展審計專項調查,發(fā)現問題,提出意見,為管理決策提供支持。
第2篇 企業(yè)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公司內部審計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jiān)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guī)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方案有:
1.設立審計部,配置若干專職人員;
2.附屬財務部,設專職審計人員;
3.不設機構、專職人員,聘請外部兼職審計人員。
公司根據發(fā)展規(guī)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jiān)督體系。
第三條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yè)職稱、專業(yè)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人員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六條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第七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1.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2.zz公司;
3.公司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八條內部審計范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zhí)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技改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他認定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
2.公司規(guī)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條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主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內部審計和內容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劃及其預算的執(zhí)行的決算;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處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3.資產管理情況;
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5.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6.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7.各部門、企業(yè)高層領導離任審計;
8.企業(yè)和項目投入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10.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11.向副總經理室、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yè)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文件資料;
4.檢查被查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jiān)事會報告;
10.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guī)章制度。
第七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實施,必要時報送審計機關。
2.書面通告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6.復審、被審單位、個人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議。
7.進行后續(xù)審計。
第十五條審計程序過程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3.復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zhí)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jiān)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fā)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
第八章審計檔案制度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
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yè)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zhí)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xù)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
第十八條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zhí)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之遵紀守法、效益顯著行為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二十條審計人員對下列行為之一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zhí)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3篇 萬科物業(yè)智能化工程結算內部審核管理辦法
vk物業(yè)智能化工程結算內部審核管理辦法
1.目的
理順工程結算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使部門結算工作規(guī)范化,標準化。
2.范圍
適用于智能化工程部工程結算內部審批辦理。
3.工作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內容
城市/施工負責人作為具體經辦人,負責工程結算的辦理,后續(xù)跟進。
規(guī)劃組主要負責核對簽證是否納入結算范圍。
物資計劃員負責工程物資發(fā)貨數量與結算數量核對工作。
財務負責工程結算的最終審核工作并報部門經理審批。
部門經理負責對結算價格的最后審核。
4.工程結算內部審核流程圖
施工/城市負責人規(guī)劃組物資計劃員財務部門經理
5.方法和過程控制
5.1由施工/城市負責人整理結算資料及相關數據并填寫《智能化工程結算表》及《智能化工程結算審核表》報部門審核。
5.2由規(guī)劃組對價格及取費方式(包括簽證及補充協議);物資計劃管理員核對物資結算數量。
5.3部門財務負責審核結算數據及簽證、補充協議收費項目。
5.4部門經理同意后可報至甲方結算。
5.5在結算過程中需將甲方相關意見反饋填寫在《智能化工程結算審核表》的'甲方意
見處理欄'經部門經理審批后方可與甲方辦理正式結算手續(xù)。
6.相關表格:
vkwy7.5.1-j02-11-f1 《智能化工程結算表》
vkwy7.5.1-j02-11-f2 《智能化工程結算審核表》
第4篇 af化工企業(yè)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充分行使職權,發(fā)揮內部審計在改善經營管理、糾錯防弊、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風險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安徽省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的內部審計,是獨立監(jiān)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部門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其目的是促進企業(yè)加強經營管理和實現經營目標。
第三條 集團公司審計法務部在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或授權副職的領導下具體依法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接受母公司內審部門及上級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實行內部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制度。內部審計專業(yè)技術資格的取得、認定和聘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xù)教育,保證每名審計人員每年不少于10天的業(yè)務學習,由審計法務部統一組織安排。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審計法務部每年應向集團公司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九條 審計法務部實行經費包干制,設立審計專戶,列入集團公司財務預算。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執(zhí)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審計范圍及內容
第十一條 審計范圍是:集團公司所屬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yè)、獨立核算及經費包干單位。
第十二條 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定期對有業(yè)務收入、勞務收入、罰沒收入以及其他各種收入的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監(jiān)督,重點監(jiān)督其執(zhí)行公司有關財經紀律的情況。
第十三條 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審計范圍內的單位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調離前,經上級領導批準或組織部門委托,由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集團公司審定,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予以處理或處罰。原則上應先審計后離任。
第十四條 對經濟效益進行審計。重點抓好購銷比價、修理費用項目的審計工作,揭露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和違規(guī)違紀行為,促進單位部門管理的規(guī)范、有序。
第十五條 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為確保各項專項資金充分發(fā)揮作用,審計部門應有重點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開發(fā)、職工福利方面資金的審計工作,杜絕擠占、挪用、中飽私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檢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揭示企業(y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和失控點,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
第十七條 開展審計調查。針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工作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審計部門應積極開展審計專項調查,發(fā)現問題,提出意見,為管理決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抓好內部有關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和其他專項審計工作,審計法務部與專業(yè)部門和其他部門協調、配合,保證外部審計機構和政府審計機關對集團公司實施的各項審計工作,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完成集團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第四章 審計權限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計劃財務、資金、人力資源、工程管理、經營管理等業(yè)務部門和下屬單位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對審計中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參加本單位財經管理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方案提出建議。
第二十二條 在審計過程中行使下列權限:
(一)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審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檢查資金與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三)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發(fā)現的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嚴重浪費行為,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guī)和造成嚴重損失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對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遵守財經法規(guī)紀律且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項目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實施;
(二)成立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制定審計方案;
(四)組織實施審計,審計人員應對審計和調查情況隨時做好記錄,寫好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需經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或人員簽字蓋章;
(五)審計終結,擬定審計報告后,報集團公司審核,形成審計意見;
(六)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
(七)對主要審計項目進行后續(xù)審計,檢查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書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執(zhí)行內部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對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受到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審計部門提出復議申請,審計部門應當在30日內處理并作出答復。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辦理完畢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規(guī)范管理。按照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做好審計統計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妨礙檢查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zhí)行審計結論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如有違反財經法規(guī)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集團公司將對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給國家和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內部審計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檢察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