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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工操作規(guī)程7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75

井下電工操作規(guī)程

有哪些

井下電工操作規(guī)程

井下電工是煤礦生產中的關鍵角色,負責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維修與保養(yǎng)工作。以下是井下電工的主要職責和操作步驟:

1. 設備檢查:確保所有電氣設備符合安全標準,無損壞、老化或絕緣不良現(xiàn)象。

2. 安裝作業(yè):按照設計圖紙和安全規(guī)定正確安裝電氣設備,確保接地良好,線路布局合理。

3. 維護保養(yǎng):定期進行設備維護,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故障,防止設備帶病運行。

4. 應急處理:遇到突發(fā)停電或其他電氣事故,迅速響應,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5. 記錄與報告:詳細記錄設備運行狀況和維修情況,定期向上級匯報。

目的和意義

井下電工操作規(guī)程旨在保障煤礦安全生產,降低電氣事故風險,確保礦工生命安全。通過規(guī)范操作,可以:

1. 提高工作效率:標準化作業(yè)流程減少錯誤,提高設備運行效率。

2. 延長設備壽命:定期維護保養(yǎng)可減少設備故障,延長其使用壽命。

3. 防止災害發(fā)生:嚴格遵守規(guī)程,預防電氣火災和其他潛在危險。

4. 保障人員安全:避免因操作不當導致的觸電、爆炸等事故,保護礦工的生命安全。

注意事項

1. 井下作業(yè)時,必須穿戴好防護裝備,如安全帽、絕緣鞋、防護手套等。

2. 操作前務必切斷電源,并確認無電壓,以防觸電。

3. 不得私自改動電氣設備接線,以免破壞原有保護系統(tǒng)。

4. 嚴禁在潮濕環(huán)境中操作電氣設備,以防電擊。

5. 發(fā)現(xiàn)設備異常,應立即停機并報告,不得強行作業(yè)。

6. 維修完成后,需進行試運行并確認無誤后,方可恢復正常運行。

7. 保持工作場所整潔,避免雜物引發(fā)安全隱患。

8. 在進行高空或狹窄空間作業(yè)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如系安全帶等。

9. 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訓,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10. 保持良好的溝通,與同事協(xié)作,共同維護井下電氣系統(tǒng)的安全穩(wěn)定運行。

以上規(guī)程的執(zhí)行需要每一位井下電工的嚴格遵守和持續(xù)改進,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煤礦生產的高效與安全。

井下電工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運電器設備(包括電纜)檢修或移動前,必須切斷電源用電壓相適應的電筆驗電,檢驗無電后,再將導體對地完全放電,(放電時必須事先檢查巷道內氣體濃度,瓦斯?jié)舛瘸迺r,不準放電,控制設備內部有放電裝置的不在此限),所有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后,都應及時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此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并送電。

2.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非專職或非值班電器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器設備。

4.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主回路時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有監(jiān)護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護。

5.電纜管理:

(1)井下電纜要有明顯標志。

(2)電纜同電器設備的連接,必須用符合電器性能的礦用防爆設備。

(3)熱補后的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4)嚴禁井下電纜線路中出現(xiàn)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5)電纜應懸掛整齊,并有一定高度,符合規(guī)定。

6.不用的電纜應及時拆除、回收。

7.更換支架時,必須保護電纜不受機械力破壞。

8.送電和停電

(1)使用工作票制度,凡井下停電,檢修必須有專人負責。

(2)執(zhí)行工作許可制度,井下需全部停電檢修,必須報礦調度室,在得到許可證后方準停電工作。

(3)執(zhí)行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時必須兩人以上,并專人監(jiān)護。

(4)執(zhí)行送電制度,嚴格執(zhí)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9.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停電;(2)驗電;(3)裝接地線;(4)掛標示牌。

10.設備必須保持完好,不失爆。

11.收尾工作:

(1)確保電器設備的完好。

(2)整理電纜。

(3)向班組長,接班人匯報設備運行,維護情況。

(4)整理好工具。

第2篇 井下電工操作規(guī)程

1.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運電器設備(包括電纜)檢修或移動前,必須切斷電源用電壓相適應的電筆驗電,檢驗無電后,再將導體對地完全放電,(放電時必須事先檢查巷道內氣體濃度,瓦斯?jié)舛瘸迺r,不準放電,控制設備內部有放電裝置的不在此限),所有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后,都應及時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此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并送電。

2.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非專職或非值班電器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器設備。

4.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主回路時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有監(jiān)護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護。

5.電纜管理:

(1)井下電纜要有明顯標志。

(2)電纜同電器設備的連接,必須用符合電器性能的礦用防爆設備。

(3)熱補后的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4)嚴禁井下電纜線路中出現(xiàn)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5)電纜應懸掛整齊,并有一定高度,符合規(guī)定。

6.不用的電纜應及時拆除、回收。

7.更換支架時,必須保護電纜不受機械力破壞。

8.送電和停電

(1)使用工作票制度,凡井下停電,檢修必須有專人負責。

(2)執(zhí)行工作許可制度,井下需全部停電檢修,必須報礦調度室,在得到許可證后方準停電工作。

(3)執(zhí)行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時必須兩人以上,并專人監(jiān)護。

(4)執(zhí)行送電制度,嚴格執(zhí)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9.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停電;(2)驗電;(3)裝接地線;(4)掛標示牌。

10.設備必須保持完好,不失爆。

11.收尾工作:

(1)確保電器設備的完好。

(2)整理電纜。

(3)向班組長,接班人匯報設備運行,維護情況。

(4)整理好工具。

第3篇 井下電工電器設備操作規(guī)程

l、一般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規(guī)定,停送電要有專人負責,并掛有“有人操作、不準送電”的標示牌,嚴禁帶電移動,拆接,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停電后應進行驗電和放電,而后方可進行工作。檢修完畢后應進行全面檢查,確實無誤方可聯(lián)系送電。

(2)、所有電器設備嚴禁明火操作,使用普通型電器儀表檢測設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

(3)、電器設備檢修時,對防爆面應妥善保護,不得碰傷砸傷,保持防爆面的光潔度和防爆性能,并涂防銹油或凡士林油。

(4)、每季應對過載、短路、漏電保護整定一次,不經主管電器技術人員的同意,不得更改備保護系統(tǒng)的整定值。

(5)、總電源開關漏電保護的動作絕緣電阻整定值應小于分段開關的整定值。

(6)、工作面固定,配電點應設就地接地極。

(7)、任一種繼電保護裝置失靈時,電器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8)、電器設備各聯(lián)接裝置必須緊固、可靠。

(9)、各電器設備應有檢修記錄和運行記錄。

2、電纜:

(1)、電纜必須吊掛整齊,盤旋堆放的電纜應成8字形,并保持有足夠的彎曲半徑。

(2)、電纜吊掛點的距離不大于3米,嚴禁用鐵絲吊掛。

(3)、拆接移動電纜時,電纜插肖應妥善保護,不得砸碰,不得放在水中浸泡。不用的電纜插肖座加堵蓋。

(4)、電纜接頭或護套損傷時應按部頒發(fā)的規(guī)定熱補。

第4篇 井下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電氣工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考試合格,持證方準上崗,應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第一條 供電

1、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均適用于礦山各種電氣設備或電力系統(tǒng)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應參照執(zhí)行。

2、井下各級配電電壓,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高壓網(wǎng)路的配電電壓,不宜超過6kv,有條件的,也可采用10kv。

b. 低壓網(wǎng)路的配電電壓,不應超過1140v。

c. 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不大于36v,行燈,不大于36v。

d. 攜帶式電動工具的電壓,應不大于127v。

e. 電機車供電電壓:交流電源不超過380v;直流電源不超過550v。

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線路,且任何一條電纜發(fā)生故障,均應保證原有送電能力。無淹沒危險的小型礦山,可不在此限。

4、 井下電氣設備禁止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禁止中性點直接接地,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不得用以向井下供電。架線式電機車整流裝置的專用變壓器,不在此限。

5、向井下供電的斷路器和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各回路斷路器,禁止安設自動重合閘裝置。

6、每一礦井必須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tǒng)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圖。

7、有關電氣設備的變動,應由礦山電氣工種技術人員及時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第二條 電器線路

1、水平巷道或傾角小于45o的巷道,應使用鋼帶鎧裝電纜,豎井或傾角在于45o的巷道,應使用鋼絲鎧裝電纜。

2、移動式電力線路,應采用井下專用型橡套電纜。

3、井下信號和控制用線路,要使用鎧裝電纜。井下固定敷設的照明電纜,如有機械操作可能,應采用鋼帶鎧裝電纜。

4、敷設在峒室或木支護巷道中的鎧裝電纜,必須將黃麻外皮剝除,并定期在鎧裝外殼加涂防銹防水油漆。

5、敷設在豎井內的電纜,必須和豎井深度相適應,中間不準有接頭。如豎井太深,應將接頭部分設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內。

6、在鉆孔中敷設電纜,應將電纜牢固地固定在鋼繩上,鉆孔不穩(wěn)固時,應敷設保護管。

7、必須在水平巷道的個別地段沿地面敷設電纜時,應用鐵質或非燃性材料覆蓋。不準用木料覆蓋電纜溝或在排水溝中敷設電纜。

8、敷設井下電纜,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在水平巷道或45o以下的井巷內,電纜懸掛高度和位置,應保證其不致被車輛碰撞壓壞,電纜懸掛點間距應不大于3m,上下凈距不得小于50mm。不準將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準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管子的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

b. 在豎井或傾角大于45o 的巷道內,電纜懸掛點的距離,在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豎井內不得超過6m。敷設電纜的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要能承受電纜重量,且不得損壞電纜的外皮。

c. 橡套電纜應有專供接地用的芯線,接地芯線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d. 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9、電纜通過防火墻、防水墻或峒室部分,每條應分別用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管孔應嚴加封閉。

10、巷道內的電纜,應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懸掛注有號碼、去向、用途和電壓等的標志牌。

第三條 電器及保護

1、井下電力網(wǎng)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保護用的斷路器井下使用時允許的短路開斷電流。礦用高壓油斷路器使用于井下時的開斷電流不得超過原額定開斷電流值的一半。

2、從井下中央變配電所或采區(qū)變電所引出的低壓饋電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自動開關。

3、用架空線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送電時,在井口線路終端及井下變配電所一次母線側,都要設避雷裝置。

4、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電線,應設檢漏裝置,低壓母線及送至工作面的饋線,應

設斷開電源的檢漏裝置或指示器。

5、檢漏裝置必須靈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應由值班人員對其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四條 機電峒室

1、井下永久性中央變配電所或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峒室必須砌旋,區(qū)變電所峒室,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室的頂板和墻壁應不滲水,纜均應無積水。

2、中央變配電所的地面,應比入口處巷道軌面高0.5m;與水泵房毗鄰時,應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區(qū)變電所及其他機電峒室,地面應比入口處巷道軌面高0.2m。

3、長度超過6m 的變配峒室,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并裝有向外開的鐵柵欄門。有淹沒、爆炸、火災危險的礦井的機電峒室,都應設置防火門或防水門。

4、峒室內各電氣設備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0.8m 的通道,設備與墻壁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0.5m。

5、變配電峒室裝有帶油的設備時,可不設置專用的集油坑,應在門口加筑一個高度不低于0.1m 的門欄。

6、峒室內各種電氣設備的控制裝置,必須注明號碼的用途,并有停送電標志。峒室入口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的標志。高壓電氣設備必須懸掛“高壓危險”的標志牌,并應有照明。

7、無人值班的峒室,必須關門加鎖。

第五條 照明、電話和信號

1、井下所有作業(yè)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作業(yè)地點的人行道,都應有照明。

2、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動式電氣照明。有爆炸危險的礦井和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攜帶式蓄電池礦燈。

3、炸藥庫照明,應按gb6722《爆破安全規(guī)程》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從采區(qū)變電所到照明用變壓器的380v/220v 應為專用線,不得與動力線共用。照明電源,應從采區(qū)變電所的變壓器低壓出線側的自動開關之前引出。

5、井底車場、主要機電峒室、調度室和采區(qū),均應安裝電話。井下變電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風機房,必須有直通地面交換臺或調度室的電話。主要運輸巷道的各信號室之間,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6、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fā)聲和發(fā)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tǒng)。信號電源電壓不宜超過127v,并由專用變壓器供電。

第六條 保護接地

1、礦井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要接地。

2、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a. 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峒室和單獨的高壓配電裝置;

b. 采區(qū)變電所和工作面配電點;

c. 鎧裝電纜每隔100m 左右應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線盒時亦應接地。

3、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tǒng)的一般規(guī)定:

a. 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wǎng);

b. 移動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并與接地干線連接;

c. 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臺設備的接地連接線串聯(lián)連接;

d. 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干線。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干線。

4、各中段的接地干線,都應與主接地有相接。敷設在鉆孔中的電纜,如不能與礦井接地干線連接,應將主接地極設在地面。鉆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極。

5、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且不應少于兩組。局部接地可設于積水坑、排水溝或適當?shù)攸c。

6、接地極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設置在水倉或水坑內的主接地極,應采用面積不小于0.75m;、厚度不小于5mm的鋼板制成;

b. 設置在排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面積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4mm 的鋼板或具有同樣面積和厚度不小于3.5mm 的鋼管制成,并應平放于水溝深處;

c. 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 的鋼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鋼管上至少應有20 個直徑不小于5mm 的孔。

7、接地干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 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12mm的圓鋼制成。

8、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干線的連接線(采用電纜芯線者除外)、電纜接線盒兩頭的電纜金屬連接線,應采用面積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 的扁鋼或直徑不小于8mm的圓鋼。

9、接地裝置所有的鋼材,必須鍍鋅或鍍錫,地裝置的連接線,應采取防腐措施。

10、每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于2ω。

11、每臺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干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于1ω。

12、高壓系統(tǒng)的單相接地電流大于20a 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于40v。

13、接地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第七條 檢查和維修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和調整等,應按下表所列主要檢查制度。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將檢查結果記入記錄簿。

2、變壓器等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一般情況下應每年進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壓試驗;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耐壓試驗;不合格的必須更換。

3、補充到電氣設備中的絕緣油,應同原來運行中的性質相同,并應事先經過有耐壓試驗。

4、應定期檢查油浸電氣設備中的絕緣油量,并保持規(guī)定的油量。

5、 礦井電氣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對重要線路和工作場所的停電和送電,以及對700v 以上電氣設備的檢修,須持有主管電氣工程師或技術員簽發(fā)的工作票,方準進行作業(yè)。

b. 操作700v 以上的電氣設備,必須使用防護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墊和絕緣臺)。

c. 禁止帶電檢修或手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d. 停電檢修時,所有已切斷的開關手把,均要加鎖,并且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白底紅字的警告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警告牌并送電。

e. 不準單人作業(yè)。

6、供給移動機械(裝巖機、電鉆等)電源的橡套電纜,靠近機械的一段,可沿地面敷設,但其長度不得大于15m,中間不得有接頭,電纜應安放適當,使其不致被運轉機械所損壞。

7、移動式機械工作結束后,司機離開機械時,應立即在最近配電站或開關處切斷電源。

8、橡套電纜的結合,其電纜芯線須焊接或熔焊,接頭的外層膠必須用硫化熱補法進行補接。

9、給移動式機械供電橡套電纜,在100m 長度內,硫化熱補接頭不應超過4 個。電、氣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一般安全規(guī)定

1、使用電焊修理機電設備時,必須注意機電設備外殼有無良好的接地,以防操作者觸電。

2、焊接裝有易燃易爆和有毒品的容器,必須先徹底清洗,將蓋打開,否則不準焊接。

3、在焊接裝過有毒物品的容器及一般金屬容器內作業(yè),必須加強通風措施,必要時可佩帶防毒面具,并在有人監(jiān)護的情況下方可作業(yè)。

4、在焊接的場所內不準有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

5、不準焊接密封和內有壓力(液體和氣體)的容器。

6、帶電的設備禁止焊接作業(yè)。

7、不準在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場地附近和儲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內進行焊接作業(yè)。

8、電焊工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應經常檢查有無漏電現(xiàn)象,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必須完整,其線路絕緣必須良好,一次線路長度不得超過5 米。

9、夾焊條的夾子必須絕緣良好。

10、電焊機移動時應切斷電源。

11、焊接的容器內或作業(yè)地點較潮濕時,作業(yè)應采取必要的絕緣防護措施和專人監(jiān)護方可作業(yè)。

12、打火前必須戴好電焊帽,并告訴輔助人員躲避弧光。在清除鐵銹或溶渣時,應戴好防護眼鏡。

13、固定焊接場所周圍必須有防護擋屏,高空作業(yè)須戴好安全帶或設腳手架。

14、下雨時禁止在露天條件下進行焊接。

15、工作中斷時,必須切斷電源。下班時要清理現(xiàn)場,熄滅火種。

(二)氣焊工工作前對乙炔瓶、氧氣瓶管理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檢查氣壓表、減壓閥、回火防止器是否完整有效。

2、乙炔瓶、氧氣瓶禁止放在高壓線及吊車下,不準放在馬路及人行道上。

(三)氧氣瓶使用管理規(guī)定:

1、氧氣瓶不準放在易跌落和外來物撞擊的地方,禁止在日光下暴曬及受高溫。

2、氧氣瓶禁止與油類接觸,不準和易燃物品(包括氣體)同放一處,空、重瓶要分開存放。

3、氧氣瓶要存放牢固,要有防震橡膠墊圈,禁止肩扛、滾動,應有專用的小車搬運。

4、氧氣瓶內的氣體不準全部用光,要留有不小于0.5 公斤的剩余壓力。

5、氣瓶口必須有完整的安全帽,保持瓶閥螺紋良好,裝表前要先開啟風門吹除贓物,再裝表,表接完好后,應慢慢打開氣門。開閉氣瓶控制閥和氣壓表,人體頭部要側在氣瓶一旁,以免漏氣和滑絲把表打出傷人。

(四)焊割工作中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如用氧氣和乙炔帶時,嚴防氧氣充入乙炔氣體中,必須在點火使用前,排出氧氣和乙炔的混合氣體。

2、使用氧氣和乙炔帶焊、割時,必須首先檢查泄吸能力,即打開乙炔閥門低于氧氣閥門,拔下乙炔帶,用手指按在乙炔進口上,檢查吸力大小,如無吸力,應停止使用,進行檢查。

3、在容器內焊、割臨時停止工作,要將焊、割把子關好(或帶出容器),以防乙炔在容器內爆炸。

4、乙炔和氧氣瓶不得存放在一處,其距離不得小于5 米,與火源距離不得小于10米。

5、高空作業(yè)必須佩帶好安全帶或架設腳手架。

6、乙炔、氧氣軟管接頭要嚴密,不得漏氣,不準接觸油類、金屬溶液、高溫管道。

橫過馬路或坑道時要加護蓋。

7、由于焊、割咀被熔化金屬堵塞或火焰不正常,焊、割溫度過高時,為了防止氧氣逆流發(fā)生爆炸,應立即先關乙炔閥,后關氧氣,停止工作進行處理、冷卻。

8、不要在水泥地上焊、割,必要時在物件下墊鐵板,以防水泥飛濺傷人。

9、如果在坑道內進行焊、割工作,氧氣瓶和乙炔瓶要分別放置在工作地點附近無作業(yè)的巷道內,并要設有紅燈警告標志,如無此條件,必須放在來往人行巷道內時,應在放置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巷道兩頭2 米以外,要設明顯的紅燈信號。

10、在主要運輸巷道、豎井、斜井內進行焊、割時,必須停止運輸和提升作業(yè)。

(五)坑內(或井下)焊接工作結束后,氧氣瓶和乙炔瓶必須運出坑內,不準在坑內存放,禁止在人員上下班集中地點臨時存放。

第5篇 非煤礦山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嚴格執(zhí)行井上電器有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井下操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

二、必須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動力、照明、通風、信號的線路分布情況及電器設備安裝地點。配電盤和開關要設在安全地點和干燥處。

三、井下嚴禁帶電作業(yè)(36伏以下除外)不準指派無電器知識或操作不熟練的人去單獨進行電氣巡視檢查。

四、井下的主要運輸平巷、斜井、硐室的固定照明電壓不準超過110伏,豎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動照明(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伏。

五、井下電力導線固定敷設的,需用鋼絲或鋼帶鎧裝(或鉛皮)電纜,豎井垂深超過200米要用絕緣的鎧裝電纜,移動式電氣設備要用橡膠電纜。禁止使用絕緣不和要求的電纜。井下照明、信號、電話等導線,不管電壓大小禁止用裸體線,禁止使用裸體的刀形開關和裸露保險器。

六、電纜的連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電纜與機械及器械的連接,需用接線合連接,電纜芯線與變壓器、電動機或其他電氣器械的端子連接,需使用接線銅頭。

2、鎧裝與非鎧裝紙絕緣電纜以及鎧裝電纜相互間的連接,均需用灌充填劑的接線合,應使其接加到電纜外皮上。

3、在電力線路中鎧裝電纜與橡膠電纜的連接,只能經過器械(如啟動器、自動開關等)的端鈕連接。

4、橡膠電纜之間的接合,其接頭必須達到安全標準。

5、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時常拆開的橡膠電纜的連接,可用插銷式接線合連接,插座必須接在電源的一側。

6、照明、信號、及控制線路的連接,允許用配電箱,接線盒和三通接線盒.

七、水平巷道和斜井(45°以下)電纜和電線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金屬支架、預制混凝土支架和木支架的巷道中懸掛電纜時,不準拉的太緊,只有在不支護或砌旋的巷道內允許牢固的將(電纜)線固定好。

2、電纜、電線要懸掛整齊標準。

3、禁止將電纜、電線、懸掛在風管上。動力電纜穿過風水管路或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要架設在管子上面,比此之間不得小于300毫米。

4、禁止在水溝中敷設電纜,在巷道的個別地段必須將電纜套入鐵管內保護,禁止用木材覆蓋電纜。

5、電纜和電線上禁止懸掛任何物體.

八、豎井內電纜、電線的敷設要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電纜的懸掛必須使用夾子、u型卡箍或其他可以支持電纜本身重量的懸掛裝置,并且不致?lián)p壞鎧裝電纜。

2、通過鉆孔敷設電纜時,必須將電纜牢固在鋼絲繩上,當通過不堅固的巖石鉆孔時,必須加裝鋼套管。

3、電纜固定點間的距離不大于6米。

4、有地表經豎井到井下變電所的電纜要敷設兩條。

5、禁止沿豎井的提升間、平衡錘間、人行井間敷設電纜,電纜在豎井井筒中不得有接頭,電纜接頭部分必須設在中段水平,以便裝設接頭盒??刂齐娎|、信號、照明等線路,可沿梯子間井壁的一邊敷設,但禁止通過梯子口。

九、橡膠電纜的敷設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不可懸掛的太緊,而且要整齊。

2、禁止沿地面或穿過漏斗口敷設,通過天井時禁止沿放礦格板一側敷設。

3、多余的電纜要整齊地掛在接線處的安全地點,不得卷成麻花形。

十、電極和變電設備的硐室:

1、井下變電所和水泵房硐室的地點至少要高于入口對面井底車場軌面0.5米以上。

2、變電所硐室的長度超過10米時,要在硐室的兩端各設一個出口,任何硐室通道,禁止堆放任何材料和設備。

3、硐室的通風要良好,硐室內的溫度不得比臨近巷道的溫度超過10°,并解決室內滴水現(xiàn)象。

4、變電所內必須具有電工用的橡膠絕緣手套、橡膠絕緣鞋、橡膠絕緣墊和臺,上述護品必須按規(guī)定定期試驗。

十一、井下禁止使用變電器中性點接地的網(wǎng)路,禁止電氣設備接零。禁止山地面上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和發(fā)電機向井下供電。

十二、井下變電所的每個低壓母線上要裝設檢漏指示器.

十三、由總變壓站至井口用架空線路送電時,井下中央變電所一次接線母線上,均需按設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電源電纜,在通井口 由架空線引下處,需接避雷器.

十四、電器設備的金屬部分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作好接地保護:

1、發(fā)電機、電動機、變壓器、斷路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機座。

2、配電盤(柜、箱)的金屬外殼及構架。

3、電纜頭、電纜外皮及導線的金屬保護層。

4、開關設備的連動操作機構。

5、儀表變電器、變流器的二次線圈。

6、沒有電氣設備及導線的巷道的管道及鋼軌。

十五、接地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設在井底水窩和水倉中的總接地器必須接地良好。

2、巷道水溝的接地器,安設在水溝的深處。巷道中無排水溝或排水溝無水時,接地器需垂直插入潮濕的或經常澆水的鉆孔中(孔與管要等長)。

3、將帶螺栓的端子焊在接地器上,以便連接地引線。

4、接地引線與接地器的連接處,必須擦亮后用螺絲牢固加緊。

5、接地電阻要符合規(guī)定。

十六、電器和電機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的電機、變壓器及器械外殼的接地,必須牢固可靠。

2、所有接地部分必須有單獨接地引線,兩臺以上設備公用一個接地裝置,其接地線應采用并聯(lián),禁止串聯(lián)連接。

3、接地引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4、移動和攜帶的機器、器械的接地必須用橡膠電纜的專用接地線芯,要連接到總的或局部接地網(wǎng)上。

十七、為了保證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保護裝置:

1、鼠籠型電動機的絕緣電阻低于0.33兆歐時,不準送電運行,直接啟動的鼠籠型電動機,熔斷保險絲應采取該電機額定電流的1.5倍.

2、電壓在250伏以上時,電流在100安培以上時,應使用管型保險器.

3、配電箱及其他自動開關設備的過流保護裝置,其動作電流應為超出該電動機連續(xù)工作電流20%時,即可切斷電源作用,如裝有刀閘開關其保險絲的額定熔斷電流因等于過流保護裝置的額定電流.

4、變壓器一次測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等于變壓器一次測額定電流的兩倍,二次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等于變壓器二次測額定電流的110%.

5、直流發(fā)電機組過流繼電器的整流不得超過發(fā)電機的額定電流的120%,并有電壓表、電流表。

十八、為了提高井下電力設備的完好率,必須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1、每月有負責機電的人員組織對電機、器械和變壓器檢查一次,自動保護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接地裝置沒季度檢查一次,并測定其接地電阻。

2、使用的變壓器油,應定期進行介質強度試驗和物理化學性能分析實驗。

十九、井下照明和通訊:

1、井下運輸巷道,井下車場、安全出口、豎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礦場,裝卸平臺和奘車場等均需接設電器照明。

2、井下照明供電線路,須單獨安設不得與電力供應線路混合使用。

3、照明線路必須用膠皮線,要用瓷瓶固定,整齊的掛在巷道頂板中間,并成一條直線,兩根線之間的距離為15厘米。燈泡、線路損壞及時更換。

4、井底車場(信號房)、各中段車場須設電話。

第6篇 井下電工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四)

井下電工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4)

一、一般規(guī)定

1.凡井下電工必須熟悉井下電氣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并受過觸電急救、人工呼吸的培訓。

2.井下電工必須熟悉井下采掘各巷道系統(tǒng)、通風系統(tǒng),熟悉所轄區(qū)域的供電系統(tǒng)。

3.按規(guī)定經過《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有關專業(yè)培訓的人員才能獨立從事工作。

二、停送電工作

4.停送電必須遵守下述規(guī)定:

⑴6千伏高壓停送電必須堅持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其辦法與地面高壓停送電制度相同。

⑵6千伏高壓停送電工作票由機運科電氣負責人簽發(fā),并以調度室同意,做好區(qū)域人員撤離,排放瓦斯安全工作后,方能執(zhí)行。

⑶高壓停、送電操作,必須執(zhí)行二人作業(yè)制。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事故情況下可由一人操作。

⑷660v以下電壓的整個系統(tǒng)停、送電,由停、送電單位書面申請,由機運科電氣負責人同意簽字,經調度室做好安排后,由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負責。

⑸采區(qū)變電所低壓分路開關停送電,由維修單位或維修人員直接向調度室報告,經同意后即可操作。

⑹“三?!彪姎庠O備停電,一般情況必須提前一天向機運科報告,經機運科同意,調度室安排后,第二天才能實行。在有故障情況下,可先停電,但停電后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報告。

⑺操作千伏級以上電氣設備主回路時,必須戴絕緣手套,必須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⑻停電后,必須驗電,閉鎖掛牌,并留有專人守護后,方能從事工作。

⑼掘進區(qū)域停電后,送電程序按排放瓦斯規(guī)定執(zhí)行。

⑽停電時,必須先停負荷,后停主線路,以免造成跑車及掘進瓦斯積聚來不及撤人的事故。

三、電器檢修

5.電器檢修必須熟悉電器原理圖及接線圖,準確做出事故定性判定。

6.電器、電纜漏電事故,有低壓選擇性漏電保護的采區(qū)變電所應跳控制的分路開關無低壓選漏保護的采區(qū)變電所應跳低壓總饋,此時應根據(jù)保護方式以判別漏電線路。

7.電器、電纜、開關負方短路,一般引起磁力開關燒斷熔斷器或分路開關跳閘?;蜷_關電機綜合保護動作。可根據(jù)熔斷器熔斷開關、跳閘分路開關及電機綜保的負方尋找短路點。

8.電機故障可根據(jù)電機發(fā)熱程度,接線室內氣味,電氣絕緣程度等判定是否燒毀,電壓等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相,是否過負荷等判定故障。

9.變壓器可根據(jù)油位、溫度、輸入輸出是否平衡,有無異響等現(xiàn)象判定事故。

10.高壓開關可根據(jù)合閘動觸頭是否順利插入靜觸頭,機構是否打滑,輸入是否缺相,隔離刀閘是否接觸良好等判定故障。

11.電煤鉆綜保等電氣可根據(jù)本身的指示判定故障性質。

12.根據(jù)事故性質和事故程度,可就地檢修或更換設備、線路。

13.設備檢修后,應測試絕緣,清理工具,防爆面處理,檢查失爆后,方可通電試車。

14.設備檢查不能直接發(fā)現(xiàn)故障需用搖表檢查時,應根據(jù)瓦斯?jié)舛劝匆?guī)定執(zhí)行(瓦斯?jié)舛?%以下)。需帶電測試時,應擬定專門措施,經機運科批準后才能實施。

15.所修設備主方必須停電,嚴禁帶電檢修。

四、電氣試驗、檢查

16.檢漏繼電器必須每天試驗一次。試驗時,對“三?!彪娖?應先合上試驗開關,然后試驗。其它低壓系統(tǒng),也應視絞車等突然停電會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重要電器未開動時,方能試驗。

17.遠方漏電試驗應按照低壓供電系統(tǒng)和試驗規(guī)程選擇試驗點,制定專門措施,由主管部門組織專門人員進行。

18.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必須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48.條、第449條、第450條和第451條的規(guī)定。

19.井下電氣的日常檢修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井下電氣線路每天、每區(qū)域必須派專人進行巡檢。巡檢下述內容:

⑴電器、電纜失爆檢查。

⑵電纜懸掛是否符合規(guī)定。

⑶各接地極、接地線是否損壞,是否符合規(guī)定。

⑷各電器溫度、聲音是否正常。

⑸各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整定值是否與名牌值相符合。

五、電器安裝

21.采區(qū)變電所和采區(qū)工作面新安裝時,安裝人員必須熟悉設計的供電系統(tǒng)圖及安裝區(qū)域巷道。

22.安裝前應按標準化要求驗收采區(qū)變電所硐室是否合格,巷道有無電纜掛鉤等安裝條件是否具備。

23.安裝前應按質量標準檢修、試驗電器和電纜,并按防爆標準驗收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能入井安裝。

24.安裝中如無與設計圖紙相符合的電器、電纜,安裝人員不得擅自修改圖紙,經設計人員同意并重新計算整定后,方能實施。

25.采區(qū)變電所安裝后,經主管部門驗收批準送電,方能投入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命令送電。

26.零時拆搭火的電器設備,由主管部門出具搭火通知后,施工單位才能實施。

第7篇 煤礦井下電工操作規(guī)程

1.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運電器設備(包括電纜)檢修或移動前,必須切斷電源用電壓相適應的電筆驗電,檢驗無電后,再將導體對地完全放電,(放電時必須事先檢查巷道內氣體濃度,瓦斯?jié)舛瘸迺r,不準放電,控制設備內部有放電裝置的不在此限),所有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后,都應及時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此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并送電。

2.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非專職或非值班電器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器設備。

4.操作高壓電器設備主回路時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有監(jiān)護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護。

5.電纜管理:

(1)井下電纜要有明顯標志。

(2)電纜同電器設備的連接,必須用符合電器性能的礦用防爆設備。

(3)熱補后的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4)嚴禁井下電纜線路中出現(xiàn)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5)電纜應懸掛整齊,并有一定高度,符合規(guī)定。

6.不用的電纜應及時拆除、回收。

7.更換支架時,必須保護電纜不受機械力破壞。

8.送電和停電

(1)使用工作票制度,凡井下停電,檢修必須有專人負責。

(2)執(zhí)行工作許可制度,井下需全部停電檢修,必須報礦調度室,在得到許可證后方準停電工作。

(3)執(zhí)行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時必須兩人以上,并專人監(jiān)護。

(4)執(zhí)行送電制度,嚴格執(zhí)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原則。

9.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1)停電;(2)驗電;(3)裝接地線;(4)掛標示牌。

10.設備必須保持完好,不失爆。

11.收尾工作:

(1)確保電器設備的完好。

(2)整理電纜。

(3)向班組長,接班人匯報設備運行,維護情況。

(4)整理好工具。

井下電工操作規(guī)程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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