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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義
在項目管理中,安全制度如同指南針,確保團隊行走在正確的軌道上。它不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更是企業(yè)穩(wěn)定運營的基石。通過明確的責任劃分和行為規(guī)范,安全制度能預防事故的發(fā)生,減少損失,提升工作效率,同時也是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xiàn),塑造良好的社會形象。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1. 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2. 危險源識別與控制:識別潛在風險,制定預防措施。
3. 工作許可制度:對高風險作業(yè)實行許可管理,確保作業(yè)安全。
4. 應急預案:建立應對突發(fā)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
5. 安全檢查與評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評估并改進安全狀況。
注意事項
1. 制度應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的條款,確保每個員工都能理解并執(zhí)行。
2. 制度需與時俱進,定期更新以適應新的工作環(huán)境和技術變化。
3. 強調責任追究,違反安全規(guī)定應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同時表彰遵守制度的行為。
4. 實施過程中要注重反饋,及時調整不適用或不合理的規(guī)定。
在實踐中,項目部的安全獎罰制度應以人性化和公正性為原則,既要嚴懲違規(guī),也要鼓勵合規(guī),以實現(xiàn)安全管理的良性循環(huán)。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每一個項目都能在安全的環(huán)境中順利推進,實現(xiàn)企業(yè)的長期繁榮。
項目部安全獎罰制度范文
第1篇 項目部安全獎罰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環(huán)境和文明施工管理,依據(jù)國家《安全生產法》、《環(huán)境保護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及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部獎罰。
第二條獎勵內容
凡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中成績突出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100~5000元。(具體根據(jù)業(yè)績,由項目安全部門提出方案,項目經理批準)。
1、在安全生產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如:在施工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發(fā)生或在事故中積極搶救傷員有功的)。
2、在工程施工期間,認真完成本職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接受上級單位檢查時,資料及現(xiàn)場未被扣分,受到表揚的;在局和公司的項目管理達標檢查中收到獎勵,將論功行賞。
3、職工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而取得顯著效果的,給予獎勵。
4、敢于堅持原則,制止違章作業(yè),對維護安全紀律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作出貢獻的。
5、對創(chuàng)市級及以上“文明工地”,“標化工地”,“標化樣板工地”進行具體組織落實,布置的有關人員。
第三條:處罰內容
處罰標準按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處罰標準執(zhí)行
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處罰標準
類別
序號
違章罰款標準
處罰金額
分包管理
1
分包單位進場前,未將分包隊伍的相關資質文件、主要管理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及任命書交項目部的。
500元/項
2
分包單位未按項目部要求配備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或安全管理人員沒有持有效證件上崗的。
1000元/人
3
分包單位在施工現(xiàn)場不按項目安全部開展安全管理活動、不配合項目安全部完善相關安全管理資料
2000元/項
4
分包單位對作業(yè)班組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發(fā)生群體打架斗毆、聚眾鬧事、賣淫嫖娼、聚眾賭博、偷盜搶劫等違法活動的
5000元/項
5
分包單位使用童工、年老體弱工、精神不正常、犯有突發(fā)性疾病、通緝犯等非法用工的
3000元/人
6
分包單位不按時發(fā)放作業(yè)人員工資的
3000元/次
7
分包單位不服從項目安全管理的
2000元/項
8
分包單位不按照公司項目管理達標要求,完善相關防護措施、管理規(guī)定的
3000元/項
分包
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
10
分包未建立安全責任制的、各級部門未執(zhí)行責任制的。
200元/項
11
分包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的。
200元/人
12
分包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標、責任目標考核未落實好的。
200元/項
13
分包安全措施不全面,無針對性,安全措施未落實的。
100元/項
14
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或交底不全面、交底未履行簽字手續(xù)的。
100元/項
15
檢查出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整改、及時書面回復的。
100元/項
16
分包建立文明施工檔案或文施資料嚴重缺乏的。
100元/宗
17
安排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yè)的。
50元/人
18
進入施工現(xiàn)場未戴安全帽、或沒有正確佩戴安全帽的;高空作業(yè)無使用安全帶、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者。(有五人以上受罰的,則現(xiàn)場兼職安全員同罰)
50元/人
19
進入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的架子工、鋼井架工、塔吊工、施工升降機安裝工、維修工、模板工穿硬底鞋的。
20元/人
20
不正確佩戴安全帽、高空作業(yè)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
20元/人
21
電工、焊工、機駕工、架子工、鋼井架工、塔吊、施工升降機安裝、維修工、塔吊施工升降機司機、場內機動車駕駛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的。
100元/人
22
班前安全活動無記錄的。
100元/人
23
沒有召開安全生產會議,沒有安全會議記錄的。
100元/次
24
人工挖孔樁工程的樁孔深度超過2m而無下列安全設施的:(1)機械通風裝置。(2)防落物傷人的半圓平護板(網(wǎng))。(3)操作人員上落梯。(4)12伏安全用電照明。(5)氣體檢測儀。
50元/項
25
在外腳手架掛設不合格安全網(wǎng)的。
200元/例
26
在外腳手架掛設安全網(wǎng)不嚴密的。
20元/處
27
鋼絲繩使用違反規(guī)定或不符合說明書要求的,達到報廢標準還在使用的。
200/項
28
沒有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配電箱、開關箱不符合“三級配電箱二級保護”要求的。
300/項
29
外電防護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的,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閉不嚴密的。
300/項
30
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不符合要求的,專用保護零線設置不符合要求的,或保護零線與工作零線混接的。
300/項
31
施工現(xiàn)場的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沒有分開設置,而是合用一個配電箱,但此時動力和照明線路又沒有實現(xiàn)分路設置的。
200/項
32
配電箱與開關及固定設備間的距離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遠大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已經超過了3m的。
50元/處
33
配電箱、開關箱沒有采用鐵板或優(yōu)質絕緣材料制作,其鐵板厚度小于1.5mm,存在使用木質配電箱的現(xiàn)象。
100元/處
34
配電箱和開關箱內所有整場情況不帶電的導電部分沒有做保護接零的。
100元/處
35
配電箱內的電器直接安裝在配電箱的箱體上或采用木質二層底的。
100元/處
36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的規(guī)格、型號不符合設計和規(guī)范要求,和用電設備的性質、容量要求不相配的。
100元/處
安全生產
37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有破損使用現(xiàn)象,其配件或附件等不齊全,不完整有效的。
50元/處
38
總配電箱內電器配置原則,如電器安裝種類、配合安裝位置等不符合《規(guī)范》(jgj46-2005)的規(guī)定的。
200元/項
39
施工現(xiàn)場開關箱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guī)定要求,存在著“一閘多用或一箱多機等錯誤做法?!河猛婚_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或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j
100元/處
40
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兩級漏電保護器的工作參數(shù)間不能實現(xiàn)相互配合,沒有形成分級分段保護功能的。
50元/處
41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各種開關電器的額定值沒有與其控制用電設備的額定值相適應的
50元/處
42
現(xiàn)場施工材料、機具擺放超出圍蔽范圍或設置的臨時設旌采用竹木結構等影響城市景觀的。
100元/處
43
磚塊運輸隨地倒,在樓地面倒、搓灰漿或無清理落地灰、磚碎等雜物垃圾的。
50元/處
44
從高空向建筑物外拋周轉料、雜物或倒垃圾余泥的。
100元/入
45
灰、砂、磚、石、鋼筋、木料、構件等無按平面圖規(guī)定點堆放,該隔離無隔離或無材料標牌的。
20元/處
安全生產、消防、治安
46
現(xiàn)場主要通道、樓梯有材料余泥雜物等阻塞不暢通的。
20元/處
47
建筑材料堆放不整齊的。
50元/處
48
宿舍內務不衛(wèi)生整潔,被褥、生活用品擺放不整齊或地上有垃圾的。
5元/床、20元 /間
49
宿舍地面、床下有煙頭的。
20元/個或l00 元/間
50
躺在床上吸煙或在工地作業(yè)區(qū)流動吸煙的。
20元/人
51
動焊、動火作業(yè)不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擅自進行作業(yè)或違章指揮作業(yè)或焊工無證上崗作業(yè),不攜帶動火證作業(yè)的。
100元/人
52
無帶滅火器材或無防范措施;高處焊、割作業(yè)無防止焊渣下落措施的。
200元/次
53
氣體作業(yè)氣瓶違規(guī)放置,安全距離不足及夏天氣瓶無做防曬措施 的。
100元/處
54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油漆作業(yè)場所進行動焊或明火作業(yè)的。
200元/處
安全生產、消防、治安
55
無及時清理作業(yè)區(qū)、外排柵上遺留的木糠、木屑、刨花、水泥袋、可燃包裝物等易燃可燃物品的。
20元/處
56
擅自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使用后無放回原處的。
20元/項
57
在工棚宿舍亂拉亂接電線、燒香拜佛或隨意生火或使用電爐、電燙斗、電炒鍋等電熱器具的。
100元/處
58
在場職工、民工未按規(guī)定佩戴胸卡(平安卡)或無佩戴胸卡出入的。
10元/人
59
在辦公室、宿舍、施工現(xiàn)場聚眾賭博、打架斗歐的。
2000元/參與方(人)
60
男女混住或未經批準收留外來人員在宿舍住宿的。
50元/宗
61
隨意拆除施工現(xiàn)場的防護設施和警示牌、安全標志等及在墻上亂寫亂畫的。
20元/張
62
發(fā)現(xiàn)偷盜對偷盜者所在勞務隊處罰
2000元/次
第四條安全獎罰單由項目安全部根據(jù)實際情況填寫,由項目經理進行審批后簽發(fā)。
第五條項目安全部將簽發(fā)的獎罰單交責任方進行核實并簽字確認,如有異議可向項目經理申述,否則視為沒有異議,如拒簽,處罰單同樣生效,并按照處罰單中金額的雙倍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條項目安全部將簽發(fā)的獎罰單交商務部,由商務部在當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條財務部根據(jù)商務部請款單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獎罰管理臺賬。
第八條獎罰單一式三份,責任方一份、安全部一份、商務部一份。
第九條本獎罰制度為項目部對分包單位的處罰條款,項目部只對責任分包單位進行處罰,不對具體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條本獎罰制度作為分包合同中的附件之一,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分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有違反以上條款,將視為違約,所產生的處罰金額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工程款中扣除。
第2篇 鐵礦項目部安全獎罰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現(xiàn)場安全管理,規(guī)范干部職工從業(yè)行為,加大對“三違”人員的處罰力度,結合《鐵礦項目部“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和《關于開展今冬明春反“三違”專項治理活動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項目部安全獎罰制度。
一安全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遵章守紀,制止和抵制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在安全生產和搶救事故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視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表彰并給200—500元的獎勵。
1、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從而避免多人重大傷亡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者。
2、發(fā)現(xiàn)重大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多人重大傷亡事故或使礦山設備、材料免遭損失,其直接經濟價值達萬元以上者。
3、事故發(fā)生后,臨危不懼,認真負責,從危難中直接搶救出遇難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員。
4、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建議被采納或革新項目經處有關部門鑒定,確實對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視貢獻大小,每次給予100—200元的獎勵。
1、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和違反勞動紀律。從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檢舉“三違”人員者。
2、檢舉盜竊、破壞、損壞安全設施或設備者。
3、發(fā)現(xiàn)不安全隱患及時向上級報告或采取措施,從而避免可能發(fā)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備獲獎條件的人員,一般由各項目部進行表彰和嘉獎,報處安監(jiān)處備案。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由各項目部上報處審定,由處表彰和獎勵。
(四)各隊每月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獎罰,按照項目部與隊簽訂的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安全處罰:原則上依據(jù)上級安全處罰辦法標準執(zhí)行,對違反項目部各項管理制度的按照項目部管理制度處罰。
(一)對“三違”人員上報安監(jiān)處,依照《鐵礦項目部“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職工扣除安全技能帳戶,管理人員扣除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足部分從工資中扣除。
(二)個人在一個月內連續(xù)出現(xiàn)兩次直接違章或事故直接責任人,按照公司及處管理辦法上報黨委工作部給予行政處分,甚至撤職。
(三)對“三違”人員處理,按照停班學習、談話幫教、現(xiàn)身說法、曝光亮相、行政處罰、業(yè)務考核、張榜公示、建檔立卡的程序進行。
(四)凡因違章被罰或事故責任受處理的人員,年內不得入黨、參加評先、轉正、提拔。
附:《鐵礦項目部“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
一、“三違”的識別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
(一)違章指揮的識別
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guī)程、標準、制度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2、違章指揮的原因:不從實際出發(fā),盲目追求完成生產任務;沒有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人員、方法等條件不具備;安全意識淡薄,不懂安全技術和規(guī)程,不尊重專家與職工的建議,強令或指揮他人冒險作業(yè)。
3、常見的違章指揮行為: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本職工作規(guī)定履行職責;不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強令職工冒險違章作業(y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執(zhí)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guī)定,不履行審批手續(xù),對已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預防違章指揮的注意事項: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時,職工可以拒絕接受生產任務;加強自身安全素質的培養(yǎng),提高安全意識,掌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能夠正確處理生產作業(y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違章指揮及時提出批評并予以糾正。
(二)違章作業(yè)的識別
1、違章作業(yè)行為: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guī)程、規(guī)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2、出現(xiàn)違章作業(yè)行為的原因:安全技術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明知是違章行為,但冒險作業(yè);明知正確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煩,圖省事而采取違章操作行為;僥幸心里嚴重,明知這種違章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仍采取試試看的違章行為。
3、常見的違章作業(yè)行為:不按規(guī)定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作不負責任;發(fā)現(xiàn)設備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向領導反映,繼續(xù)操作;不執(zhí)行規(guī)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對違章指揮盲目服從,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規(guī)程、工藝要求操作設備;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冒險進入危險區(qū)域等。
(三)違反勞動紀律的識別
1、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勞動紀律包括: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技術紀律以及規(guī)章制度等。
2、常見違反勞動紀律的表現(xiàn):遲到、早退、脫崗、串崗、睡崗;工作時間干私活、辦私事;工作中不服從分配,消極怠工;不聽從指揮,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等。
二、“三違”行為與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
第一章 施工生產人員共性(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條 按規(guī)定應持證而未持證(未經培訓的、脫審的、丟失未及時補辦的)上崗的,對當事人、負責培訓的責任人、安排上崗的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條 入井人員不檢身或檢身不認真的、不服從檢身的、不清點出入井人數(shù)的、清點不準確的、不填寫出入井人員記錄的,對把鉤工、當事人、井口運輸班長分別罰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條 酒后上崗的、沒有發(fā)現(xiàn)及制止其上崗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主持班前會的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條 攜帶煙草(火種)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內)吸煙的、在禁火區(qū)域內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條 不按規(guī)定攜帶礦燈(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進入井口棚(施工現(xiàn)場)的、穿化纖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帶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條 未按規(guī)定佩帶保險帶作業(yè)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條 在井下拆卸礦燈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八條 破壞或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九條 擅自離崗(串崗、崗上睡覺)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十條 在崗位上干私活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條 無安全技術措施安排生產的、不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對項目經理、副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 施工現(xiàn)場自然條件和工作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時修改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技術員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條 安排未經過學習安全技術措施的職工參加施工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條 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十五條 在治理“三違”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發(fā)現(xiàn)“三違”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護“三違”人員的、不向安監(jiān)部門匯報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職工施工作業(yè)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 吊桶(吊籠、罐籠、箕斗、礦車、物件、空鉤)在運行期間,人員在運行范圍工作或穿過(跨越軌道)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條 現(xiàn)場存在重大隱患未進行處理強令工人作業(yè)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 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瞞報或蓄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條 發(fā)生人身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險救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 上級部門強令停工未經允許擅自開工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十二條 進入井口棚(施工現(xiàn)場)內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20元。
第二十三條 下井(施工作業(yè))人員未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20元。
第二十四條提升容器(吊桶、吊籠、罐籠、人行車)超定員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地點未按規(guī)定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的,對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安全技術措施貫徹學習的、不認真簽字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十七條 要害場所(要害工種、固定崗位)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二十八條 要害場所攜帶手機上崗的、崗上看書籍(報刊)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十九條 不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guī)程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80元。
第三十條 不按時參加班前會的、班前會“六必講”執(zhí)行不認真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條 氧氣(乙炔)瓶使用時無壓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間距小于5米的、吊盤同層排放的、距離明火小于10米的、無防回火閥或失效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二條 電氣焊(割)等操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配戴防護用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條 存放氣瓶和危險品倉庫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80元。
第三十四條 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規(guī)定設置的、失效后不及時更換的,對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條 電器設備沒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電壓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六條 鏟車行駛時鏟斗內乘人的,對當事人、司機分別罰款50元。
第三十七條 場內機動車輛遇障礙物或轉彎不鳴笛的、不減速的,對司機罰款40元。
第二章 管理人員的(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三十八條 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的,對項目經理、隊長、班長、當事人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條 不按規(guī)定召開安全辦公會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條 不按規(guī)定組織安全檢查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條 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中查出的隱患不按期整改的、雖因整改困難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0元。
第四十二條 不按規(guī)定對新工人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的、未簽訂師徒協(xié)議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條 工程項目沒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規(guī)定審批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條 不按照《職能部門業(yè)務保安責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四十五條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訓計劃的、未按照培訓計劃落實的,對技術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六條 未制定或按期修訂應急預案(災害預防計劃)的、未堅持開展隱患排查的、對事故未按規(guī)定進行分析處理的、未按時上報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技術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七條 未按規(guī)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無法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對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八條 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對責任人、隊長、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四十九條 上級安全文件沒有及時貫徹學習的、沒按照文件精神落實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條 施工現(xiàn)場應值班帶班而不值班帶班的、記錄弄虛作假的,對項目經理、副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400元。
第五十一條 安全辦公會議記錄不具體不規(guī)范的,對項目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五十二條 接到會議通知無故不參加安全辦公會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五十三條 不按規(guī)定組織安全活動或活動不認真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隊長、當事人分別罰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 礦建施工(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五十四條 吊盤升降時工作人員未系好保險帶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吊盤信號工分別罰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條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帶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六條 在吊盤(固定盤、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險帶的、工具不栓繩或不用工具袋的,對當事人、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七條 在吊盤與工作盤平行作業(yè)未編制或未執(zhí)行安全技術措施的,對責任人、當事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條 吊盤(固定盤、封口盤)孔洞封閉不嚴的、斜井(巷)超過25度無人員防墜措施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五十九條 吊盤至井底工作面無專用信號的、設置信號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設專職信號把鉤工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班長、帶班隊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條 固定吊盤木楔不用鐵皮包裹的、不用鋼絲繩拴牢的、吊盤沒有找正固實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條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盤的、下吊盤上未設軟梯的,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安全經理、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六十二條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巖機、吊盤、井壁凹凸處)上雜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凈的,對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六十三條 傘鉆奪鉤時所用繩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數(shù)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六十四條 使用井口起吊設備(傘鉆起重梁、電動葫蘆、卸扣、鋼絲繩) 未進行檢查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六十五條 立井掘進工作面空幫超過安全技術措施規(guī)定的,對隊長、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條 凍結法鑿井未接到試挖通知書而強行試挖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條 不執(zhí)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則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鉆孔眼位(角度、深度、數(shù)量)的,對技術經理、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條 干打眼的(凍結法鑿井和遇水膨脹巖層掘進除外),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條 邊打眼邊裝藥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條 接班后進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時找凈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空頂作業(yè)的,對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條 掘進工作面施工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技術員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三條 工作面的矸石(煤、雜物)阻塞巷道斷面超過三分之一時進行放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分別罰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條 砌碹(木棚、鋼支架、澆筑砼、錨噴)巷道不設臨時支護的,對班長、隊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條 斜井(巷)施工沒按設計規(guī)定設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設紅燈警示的,對技術經理、機電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七十六條 錨桿(索)失效未及時補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七十七條 錨桿支護巷道出現(xiàn)截錨桿(索)的、少打錨桿(索)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八條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機不按規(guī)定固定的、未安裝防護欄的、無投光燈或照明不足的、滑輪錨樁不牢固的、作業(yè)上方無瓦斯探頭的,對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七十九條 耙裝機耙斗運行范圍內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對當事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八十條 未及時清理吊桶(吊桶底附著物)的,對井底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一條 吊盤升降后未試空罐而提升運行的,對吊盤信號工、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二條 吊盤上與工作面未按規(guī)定帶4盞以上礦燈的,對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十三條 吊盤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八十四條 抓巖機在每班使用前未對四個l型卡螺栓檢查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五條 抓巖機鋼絲繩未始終懸吊抓巖機起保險作用的(傘鉆奪鉤和打眼期間除外),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八十六條 耙矸機電纜(啟動按鈕)吊掛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十七條 耙矸機鋼絲繩搭接使用或在一個捻距內斷絲超過25%的、出現(xiàn)“燙發(fā)頭”的、與耙斗連接不牢固的,對責任人、班長、隊長分別罰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條 現(xiàn)場使用回柱絞車安全保護設施不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條 綜掘機(皮帶機、溜子)開機前不發(fā)走鉤信號的、未進行空載試運轉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九十條 綜掘機作業(yè)或檢修時在截割臂下有人作業(yè)(穿過)的,對當事人罰款40元。
第九十一條 掘進機前照明和后尾燈不完好作業(yè)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九十二條 錨桿實際施工角度與設計偏差超過15度的、錨桿托壓板未緊貼巖面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九十三條 通風系統(tǒng)不符合規(guī)定的、掘進工作面(硐室)未實現(xiàn)獨立通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四條 通風系統(tǒng)中出現(xiàn)不符合規(guī)定的串聯(lián)風(循環(huán)風、擴散通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五條 巷道貫通前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貫通后不立即調整通風系統(tǒng)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六條 一個采區(qū)內同時布置超過5個掘進工作面的、超通風能力生產的,對技術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七條 破壞(盜竊、盜用)通防設施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九十八條 井下局扇不裝設風電閉鎖裝置或不起作用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九十九條 高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局扇不裝設“三專兩閉鎖”的、未使用雙風機雙電源的、不能自動切換的,對項目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條 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無措施停風的、擅自開停風機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地點強行作業(yè)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未及時匯報(處理)重大通防隱患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排放瓦斯不執(zhí)行“斷電、撤人、限量”原則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臨時停風區(qū)域不檢查瓦斯就送風或“一風吹”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通防人員攜帶不合格儀器儀表的、不按操作規(guī)定操作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測風的、未填寫測風記錄的、未上報通風報表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沒有按規(guī)定繪制通風系統(tǒng)圖的、通風系統(tǒng)圖與實際不符的,對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局扇沒設專人管理的、沒掛牌使用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條 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停風不設置臨時柵欄的、不揭示警標的、不按規(guī)定進行瓦斯檢查的,對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條 掘進中的巖巷(煤巷、半煤巖巷)風速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局扇部件不齊全的、吸風口無護罩和消音器的、高壓部位無襯墊漏風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局扇吊掛或墊座不牢固的、離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臺以上局扇向1個工作面供風的、使用1臺局扇向2個工作面供風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使用不阻燃不抗靜電風筒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用絞車拉礦車過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維修風門時另一道風門未掛警示牌的、未設專人看管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老硐(盲巷)不按規(guī)定及時封閉的、密閉柵欄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通風設施(風門、風窗、風橋、密閉墻)周圍5米范圍內和風門之間存放物料或電氣設備(正在使用的接線盒除外)的、停放車輛的、用做工具房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風筒破損嚴重的、風量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條 停風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時向調度匯報的,對瓦檢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瓦檢員不執(zhí)行巡回檢查制度的、異常情況不及時匯報并不按規(guī)定進行經常性檢查的,對瓦檢員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瓦檢員不在現(xiàn)場(或指定地點)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檢、假檢)的、不及時填寫手冊與牌板的、編造虛假瓦斯報表的、不執(zhí)行“三對口”規(guī)定的,對瓦檢員、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瓦檢員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時不及時填寫瓦斯手冊與牌板的、未按程序換牌簽字的,對瓦檢員、放炮員、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瓦檢員不在與檢查地點溫度相近的新鮮風流中校正儀器的、攜帶儀器儀表現(xiàn)場損壞后不及時匯報和更換仍然使用的,對瓦檢員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井巷高冒區(qū)未按規(guī)定及時處理和掛牌管理的、未定期檢查瓦斯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瓦斯報表未按規(guī)定審閱簽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瓦斯檢查次數(shù)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瓦檢員、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瓦斯探頭安裝數(shù)量不足的、位置不當?shù)摹⑴惨撇患皶r匯報的、失靈斷線不及時處理的,對瓦檢員、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條 通防儀器儀表不按規(guī)定校驗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掘進工作面不執(zhí)行綜合防塵措施施工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風筒懸吊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拐彎未設彎頭的、異徑風筒未使用過渡節(jié)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風筒接頭不嚴密的、有反接頭的、軟質風筒未反壓邊的、硬質風筒未加墊或未上緊螺絲的、風筒有破口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風筒穿過墻體未使用硬質風筒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認真填寫瓦斯牌板報表的、字跡不清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 裝巖(煤)前、放炮前(后)不灑水的、不噴霧降塵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 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入井人員未按規(guī)定配戴瓦斯便攜儀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巷道未定期灑水沖洗的、風筒未定期除塵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條 工作面水幕未封閉全斷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設置數(shù)量不足的,對責任人、技術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條 不按規(guī)定定期測塵的、濃度超標不采取措施的、記錄不認真不全的、報表造假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 領取炸藥、雷管不使用炸藥箱、雷管盒的,對發(fā)放人員、放炮員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條 炸藥箱、雷管盒不上鎖的、存放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放炮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條 炸藥與雷管混放在一起運送或存放的、火工品與人同罐(吊桶、人行車)運送的,對放炮員、押運人員、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剩余炸藥、雷管不退庫的、亂丟亂放或私藏的,對放炮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做炮頭(引藥)地點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把腳線扭結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線敷設(回收)不符合規(guī)定的、沒有扭結短路的,對放炮員、班長分別罰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放炮時停風機的、不按規(guī)定設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處理瞎炮(殘炮)不符合規(guī)定的、裝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離開現(xiàn)場的,對放炮員、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放炮后不按規(guī)定進入工作面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或超過1%放炮的,對放炮員、瓦檢員、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條 立井施工放炮后電源箱不落鎖的、放炮器鑰匙不隨身攜帶的,對放炮員罰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火工品庫不按規(guī)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儲量的、記錄不全的、賬卡物不符的,對庫管員、責任人、安全經理分別罰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不按規(guī)定裝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對放炮員、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雷管沒按規(guī)定進行一次(二次)導通的、無導通記錄的,對保管員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報廢雷管、炸藥未單獨存放的、存放數(shù)量超過規(guī)定的,對保管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井筒內運輸火工品未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的、提升速度超過規(guī)定的,對放炮員、信號工、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面火工品庫技防(避雷)設施不完善的、進入閑雜人員的、用電用火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保管員分別罰款50元。
第六章 提升運輸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一百五十七條 不按規(guī)定安裝絞車防過卷裝置的、過卷高度不符合規(guī)定的、過卷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不按規(guī)定安裝防止過速裝置的、防過速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條 不按規(guī)定安裝過負荷和欠電壓裝置的、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條 不按規(guī)定安裝限速裝置的、限速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進度及時調整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不按規(guī)定安裝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的、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不按規(guī)定安裝絞車閘間隙保護的、不起作用或閘間隙調整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 不按規(guī)定安裝松繩保護裝置的、松繩保護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不按規(guī)定安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的、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沒有示警信號的、減速功能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條 絞車未安裝后備保護的、雖安裝但不起作用的、安裝不及時調整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條 絞車高低壓供電沒有雙回路或未實現(xiàn)內環(huán)供電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條 絞車下放時不帶電運行的、運行速度超過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條 提升鋼絲繩(鉤頭、連接裝置)不按規(guī)定檢查的、檢查記錄不全或漏檢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條 提升吊掛系統(tǒng)檢查未做到“雙把關”的、記錄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條 立井提升未實行“雙信號”的、斜井使用人行車沒有急停信號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條 斜井(巷) “一坡三檔”不健全的、不堅持正確使用的,對責任人、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條 斜井(巷)不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條 斜井(巷)運輸不使用保險繩的、超掛礦車的,對當事人、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條 斜井(巷)提升斜長超過100米沒裝設語音報警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斜井(巷)垂深超過50米沒使用機械運送人員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斜井(巷)人車沒有防跑車裝置的、串車提升沒設防脫鉤(防跳銷)裝置的,對項目經理、安全經理、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條 運輸途中扒車蹬鉤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上下罐(吊桶)不排隊搶上搶下的,對當事人、把鉤工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條 罐籠未停穩(wěn)擅自拉開罐簾(罐門、安全門)的,對當事人、井口把鉤工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條 提升大型物件(超寬、超高、超長)無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綁不牢靠的,對把鉤工、當事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提升容器內人貨混裝的,對當事人、把鉤工、班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力推車放飛車的、下坡蹬車的、斜巷使用絞車不帶電放飛車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力推車坡度小于5‰兩車距離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兩車距離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車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條 人力推車(電瓶車)過風門、過彎道或前方有人時不喊保安口號(鳴號)的、不減速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條 電瓶車超速行駛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電瓶車運輸時無跟車工的,對班長、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條 電瓶車無燈無鈴的、制動閘失靈的、無撒沙裝置的、井下電瓶車電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對責任人、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條 電瓶車停車不剎車的、開關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隨身攜帶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條 使用罐籠提升時井上下口進出車側不按規(guī)定設置阻車器的,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立井施工鉤頭未設雙保險的、保險沒按規(guī)定鎖住的、摘掛鉤頭未實行雙監(jiān)護的,對把鉤工、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對責任人、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條 提升絞車運轉時未做到一人開車,一人監(jiān)護的,連續(xù)開車超過規(guī)定時間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條 提升絞車未安裝信號閉鎖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條 罐籠提升未安裝防墜裝置的、未安裝防撞梁的、無防墜試驗報告的、罐籠內檔車器損壞的、罐簾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條 絞車高壓換向室的柵欄門未安裝電氣閉鎖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條 提升絞車未安裝潤滑油欠壓保護的、保護失效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新安裝的提升絞車未經有資質部門進行性能測試合格使用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條 提升絞車制動盤左右偏擺超過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壓站油泵運轉不正常的、殘壓超過0.5mpa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吊盤升降后未通知絞車司機重新做吊盤及井筒工作面標記的,對吊盤信號工、井口信號工、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條 提升吊掛裝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過探傷有效期)各主件未探傷的、安全系數(shù)不符合規(guī)程要求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條 使用鋼絲繩沒有出廠質保書的、無質量檢驗報告的、質量不合格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400元。
第二百零二條 提升信號聲光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條 把鉤工不及時拉井口安全門、罐簾的,對把鉤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條 斜井(巷)運輸?shù)牡貪L(架繩輪)不按規(guī)定裝設的、地滾(架繩輪)損壞(不轉)的,對責任人、班長、帶班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條 電瓶車的電瓶充電時未旋開蓋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條 用礦車頂撞風門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條 用絞車拉空鉤頭無人牽鉤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條 在斜井(巷)中用機械(電絞、電瓶車)牽引拿道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條 礦車(吊桶、箕斗)裝矸石(土、砂、石)滿度超過規(guī)定的、不完好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條 絞車運行前不認真檢查的、運行中出現(xiàn)異常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井下與井口(井口與絞車房)未裝直通電話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條 天輪軸瓦未按規(guī)定加油的、加油記錄不真實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條 雙吊桶提升時同時打開井蓋門的,對信號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條 提升絞車液壓站各電磁閥(蓄能器)動作不靈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確的、油量不足的、油質不符合標準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條 井架二平臺(翻矸口)周圍沒有圍欄和檔板的、安裝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80元。
第七章 機電設備管理工作(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井下低壓供電不安裝使用檢漏保護裝置的、甩掉不用的、試驗不動作的、不按要求試驗和記錄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井下防爆電器設備未經防爆設備檢查員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合格的、沒有入井許可證而入井使用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條 井下電器設備短路(過負荷、欠壓)等保護裝置不按規(guī)定進行整定的、擅自調整電氣設備保護整定值的,對責任人、班長、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井下電器設備失爆不及時處理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條 井下接線不符合規(guī)定的、出現(xiàn)“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條 機械設備裸露的轉動或傳動部分(靠背輪、鏈輪、皮帶、齒輪等)沒有護罩或護欄的,對班長、機電隊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條 非專職人員擅自操作電氣(器)設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條 操作高壓電器設備沒有使用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膠墊)的、絕緣用具失效的,對當事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fā)放不符合規(guī)定礦燈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規(guī)定做稱重和氣密性試驗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條 井下使用國家明令淘汰設備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安全經理、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條 使用保險絲(片、管)或熔斷器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條 井下使用電氣焊(割、噴燈焊)沒編制專項措施的、沒按規(guī)定報批的、不執(zhí)行措施的,對當事人、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條 井下帶電作業(yè)(檢修、搬遷機電設備)的、強行送電的、未檢查瓦斯打開電氣設備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條 用饋線作為動力線的、用于移動用電器電源線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條 穩(wěn)車的地腳螺栓不符合規(guī)定的、未安裝閘閉鎖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條 活塞式壓風機無斷水(潤滑油欠壓、超溫、超壓)保護的、保護失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條 活塞式壓風機安全閥未定期試驗的、試驗記錄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條 風包無釋壓閥的、釋壓閥失效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條 鋼筋切斷機工作時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鋼筋頭或雜物的、切斷機未正常運轉切料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條 在鋼筋彎曲機作業(yè)半徑內和機身不設固定銷的一側站人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條 使用圓盤鋸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操作人員站在或面對鋸片離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鋸片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條 井下電器設備接地系統(tǒng)不符合規(guī)定的、沒按規(guī)定設局部接地的,對班長、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條 電纜懸掛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條 機電設備安設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損壞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條 檢修電氣(器)設備時不執(zhí)行驗放電制度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條 檢修電器設備開關沒閉鎖的、沒掛警示牌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條 高壓系統(tǒng)供電不執(zhí)行“兩票三制”的、低壓系統(tǒng)供電不執(zhí)行停電工作票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條 檢修高壓開關(變壓器)時斷開斷路器后未拉開隔離開關的、拉開后不閉鎖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條 照明信號綜保裝置不按規(guī)定試驗的、不完好的,對責任人罰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條 操作轉動設備(車床、鉆床、銑床、滾絲機、手電鉆、平面刨、手壓刨等)戴手套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條 操作有飛濺物產生的設備(車床、鉆床、銑床、磨床、砂輪機等)不戴防護鏡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條 機械或電氣設備運行時在運動或帶電部位清掃(擦拭、注油)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條 剪板機(卷板機、皮帶機等)帶負荷起動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安裝或使用砂輪機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條 龍門吊作業(yè)未鎖緊夾軌器的,對責任人罰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條 要害場所未設置應急照明裝置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條 供電系統(tǒng)圖未會簽的、與實際不符的、損毀的,對技術員、機電隊長分別罰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條 穩(wěn)車地腳螺栓未使用雙螺帽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條 穩(wěn)車制動閘不完好的、無急停開關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條 穩(wěn)車電控不齊全不完好的、電控部分無防淋雨設施的、接地不良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條 穩(wěn)車鋼絲繩層間不按規(guī)定裝設隔繩板的,對責任人、班長、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條 安裝與拆除井筒電纜時未設專人統(tǒng)一指揮的,對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條 避雷針接地電阻大于10ω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條 天輪平臺周圍沒設圍欄的、沒有檢修行走通道的,對機電隊長、機電經理分別罰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條 井筒有淋水吊盤電器設備無防水措施的,對責任人、機電隊長分別罰款20元。
第八章 安裝工程(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六十一條 起吊或搬運大物件現(xiàn)場沒有專人指揮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條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認真檢查的,對當事人、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條 起吊過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業(yè)時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運行范圍內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條 起重機械超負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條 起吊作業(yè)時用手直接校正張緊的吊繩吊具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惡劣天氣強行起重作業(yè)或登高作業(yè)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條 使用滾杠搬運物件直接用手調整滾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條 利用三腳架起吊物沒指定專人看護支撐腿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條 被牽拉物件牽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強行導向調整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條 使用螺桿千斤頂伸出長度超過螺桿全長三分之二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條 斜巷安裝時上部車場各出口處沒設警示標志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條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場所平行作業(yè)沒制定安全措施的,對技術負責人、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條 立井(斜井巷超過15度)電纜下放沒有留繩的,對班長、機電負責人罰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條 在罐籠(箕斗)上施工作業(yè)未制訂專項措施的、沒按措施執(zhí)行的,對當事人、班長、技術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條 設備安裝后沒按要求逐項檢查的、沒按規(guī)定盤車進行試車的,對當事人、班長、機電負責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條 檢修供電系統(tǒng)不按規(guī)定掛接地線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條 搬運鐵器等易傷手物件沒戴防護手套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條 高空作業(yè)時未用吊繩傳遞物件的、拋擲物件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條 夜間作業(yè)照明不足的、吊裝運行范圍無防撞紅燈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九章 土建工程(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二百八十條 在高空作業(yè)不系保險帶的、穿鞋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條 距地面3米以上作業(yè)沒設防護欄或安全網(wǎng)的,對班長、生產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條 現(xiàn)場“四口五臨邊”沒有防護設施的、無明顯警示標志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架空線路下或附近作業(y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規(guī)定作業(y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條 用機械挖掘作業(yè)距埋設纜線1米內的、靠近高壓線路未采取措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條 挖掘基坑未按規(guī)定放坡的、沒按規(guī)定進行邊坡支護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條 在雨季進行基坑開挖無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對技術員、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條 搭設腳手架未及時設置連墻件或臨時連接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條 腳手架上人員過于集中的、實際使用荷載超過規(guī)定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員在腳手架上嬉鬧奔跑的、坐欄桿上的、倒退拉車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條 立桿基礎支墊不牢的、局部懸空的、下沉的、無掃地桿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條 立桿間排距(縱距>2米、橫距>1.8米)無可靠性驗算的,對班長、技術員分別罰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條 作業(yè)層外圍未按要求設置欄桿(擋腳板、封閉圍護)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未按規(guī)定設置剪刀撐或整體性拉結桿件使整個構造不穩(wěn)定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條 腳手架搭設不符合規(guī)定的、斜道板上無防滑措施的、出現(xiàn)活跳板(探頭板)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條 懸挑腳手架挑支件(撐拉件、挑支構造)制作或安裝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技術員、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條 擅自拆動施工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示牌)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條 腳手架拆除時過早拆除連墻件的、已松開連接桿件未及時取下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條 拆除腳手架部分構架基本桿件和連墻件而未采取彌補措施的、作業(yè)過后未及時恢復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九十九條 拆除腳手架(模板、鋼管、扣件、鋼絲繩)等材料高空拋物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條 模板支撐架的整體剛度(承載能力、整體穩(wěn)定性、支撐物支撐能力)不夠的,對技術員、技術經理分別罰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條 塔吊吊物越檔位操作的、急開急停的、電動機未停止轉動就轉換運轉方向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條 塔吊超重荷載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護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班長分別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條 井字架纜風繩不使用鋼絲繩的、纜風繩拉在腳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體上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條 人員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盤上下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條 攪拌機進料時將頭伸入料斗與機架之間查看情況的、攪拌機運轉中將手或工具伸入攪拌筒內扒料的,對當事人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條 將垂直管道直接裝在砼輸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條 支設獨立梁模不設臨時工作臺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條 大片整體撬動拆除樓板底模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條 使用電動振動棒不穿絕緣靴的、不戴絕緣手套、不安設漏電保護裝置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條 使用插入式振動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鋼筋夾住棒頭的、將棒頭全部插入砼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條 混凝土澆筑不均?,對模板和支撐架造成過大的集中荷載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條 在砼未達到規(guī)定強度前過早拆除支撐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條 砌墻高度超過4米或多層建筑時,安全網(wǎng)或防護擋板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條 沒有安全防護設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挑梁、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yè)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條 施工沒有實行“三相五線制”供電的、過流(欠壓、漏電)保護不全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條 提升架(龍門架)料盤未作安全封閉的、未安設安全門的、限位停層等安全保險裝置失靈的,對責任人、機電經理分別罰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條 機動翻斗車向基坑卸料時未與坑邊保持安全距離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條 料斗(磚籠)等結構啟閉裝置不合格的、吊繩不均?的、索具不牢靠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條 開關無人監(jiān)管從事檢修的、調試高壓電氣設備作業(y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條 雨天或潮濕環(huán)境進行高壓電氣作業(yè)不使用絕緣防護用品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條 冷拉鋼筋時,冷拉場地兩端地錨外側沒有設置防護欄桿的,有無關人員停留的,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條 堆土的高度和邊坡坡度超過安全規(guī)定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條 在高空或深基坑內綁扎鋼筋(安裝骨架)不設腳手架(馬道、人行梯)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條 長鋼筋(彎折鋼筋)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條 綁扎立柱或墻體鋼筋站在鋼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條 模板立式存放、穩(wěn)固和支撐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條 腳手架立桿垂直度(平桿水平度、節(jié)點構造、連接)不符合要求的,對當事人、班長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腳手架上設置模板支撐或纜風繩的,對班長、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條 使用不合格手動起重裝置的、手扳葫蘆自鎖夾鎖裝置不可靠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條 焊機外露帶電部分的絕緣和安全防護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線絕緣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條 電焊作業(yè)時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屬結構(管道、金屬搭接)作導線使用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運輸車輛在坡道停車時未將車輪楔牢的,對司機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條 電氣焊(割)作業(yè)不使用電焊帽(電焊手套、防護鏡)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起重吊裝人員進入吊裝現(xiàn)場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條 照明采用自耦變壓器的,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條 冬季違反規(guī)定用電爐的、用自裝電熱絲取暖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條 架體高度≥2米作業(yè)層鋪板寬度里腳手架小于500mm的、外腳手架小于750mm的,對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條 移動電焊機時沒有切斷電源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十章 后勤服務(嚴重、一般)“三違”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界定與處罰標準
第三百三十九條 安排有傳染病者從事食堂工作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條 食堂工作人員無健康證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條 加工出售腐爛變質(霉變、生蟲、混有異物、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條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條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條 加工出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條 出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集體宿舍留住閑雜人員的、聚眾賭博的、酗酒鬧事的,對當事人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條 安排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等)嚴重傳染病者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條 鍋爐安全閥未檢驗的、未按規(guī)定時間做開啟試驗的,對當事人、責任人、項目經理分別罰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條 服務人員衣帽不規(guī)范的、不整潔的、不佩帶胸卡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條 銷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專用工具的、貨款不分開的,對當事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條 營業(yè)時嬉鬧、吸煙的,對當事人罰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條 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經沖洗(刷)消毒繼續(xù)使用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條 蔬菜(禽蛋、肉類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凈的,對當事人罰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條 未實行生熟食分開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條 浴池沒按規(guī)定換水的、沒進行消毒殺菌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條 食堂(操作間、食品庫)未設擋鼠板的、無紗門紗窗的、有蚊蠅(老鼠、蟑螂)未進行捕殺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條 廁所不清潔衛(wèi)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亂堆亂倒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條 未建立職工活動室的、職工活動室不按時開放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條 鍋爐及附屬設備異常未處理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條 茶(鍋)爐房內無滅火裝置的、不定期檢查安全設施的,對當事人、責任人分別罰款20元。
附 則
第三百六十一條 本界定范圍未錄入的其他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施工作業(yè)規(guī)程、崗位操作規(guī)程及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種行為,或被有關部門查處的違章行為均為“三違”行為。各單位在反“三違”專項治理活動中,應及時收集與施工相關的“三違”行為并上報到公司安監(jiān)局,由安監(jiān)局進行統(tǒng)一整理界定,下發(fā)合并執(zhí)行。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百六十二條 本“三違”行為的界定范圍及處罰標準與《關于今冬明春開展反“三違”專項治理活動的實施意見》(中煤五公司安監(jiān)〔2006〕321號)合并執(zhí)行,解釋權屬公司。
第3篇 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獎罰制度4
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四)
為了強化安全管理,剎違章、禁冒險、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使項目部安全管理納入正規(guī)化、制度化,根據(jù)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績突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室、班組、個人,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
1)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在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中取得一定成績的;
2)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的;
3)在安全防護措施方面,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4)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2、罰則
1)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職工,給予經濟處罰,對管理人員加倍處罰:
(1)進入施工現(xiàn)場不戴安全帽罰款10元,不系好帽帶罰款5元;
(2)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喇叭褲、三角褲頭或赤膊上班,有行為之一者,罰款10元;
(3)高處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罰款20元;
(4)磨石子機、打夯機、振動器等移動式用電機具的操作手,不按規(guī)定戴絕緣手套、穿防護鞋操作,罰款20元;
(5)凡在高處作業(yè)未經批準擅自向下擲垃圾物料者罰款30元,造成后果的酌情加重或直接承擔責任;
(6)凡在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木作車間和禁止煙火的區(qū)域內吸煙、動火者,罰款20~50元;
(7)凡在施工現(xiàn)場內特別是在腳手架上打鬧、嬉戲、追逐開玩笑者,罰款20~30元;
(8)酒后上班者,罰款30元;
(9)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除四口、五臨邊防護設施如洞口蓋板、防護欄桿、安全網(wǎng)等,查有行為之一者,罰款30元;
(10)隨便開動他人操作的機械者,罰款20元,造成后果追究當事人責任;
(11)乘井架吊籃上下者,罰款20元,開機者罰款50元;
(12)私燒電爐或非專業(yè)電工在生產區(qū)域或宿舍內私拉電線、亂接電源者罰款20元;
(13)無特殊工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項目,罰款20元,指使者罰款50元;
(15)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戴勞動保護用品,罰款20元,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有嚴重違章行為的,吊扣操作證3至6個月;
(16)塔吊、井架、施工電梯等操作人員違反規(guī)程規(guī)定,查有冒險作業(yè)者,罰款30元;
(17)專業(yè)電工違反《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嚴禁項目之一者,罰款20元,利用鋼絲或其它金屬代替保險絲,查有一根罰款10元;
(18)電、氣焊作業(yè)人員使用氧氣、乙炔氣割焊,不遵守明火規(guī)定距離,電焊機一、二次側進出線長度超規(guī)范要求,查有一處罰款20~50元;
(19)塔吊電梯司機、塔吊指揮、卷揚機、攪拌機操作人員或其他作業(yè)人員,擅離崗位或在崗位上不專心操作,罰款20~50元;
(20)凡攜帶家屬或小孩進入作業(yè)場所者,罰款20元。
2)項目部各科室、各班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查處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勒令停工整頓:
(1)單位工程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而進行施工的,罰款200元;施工中分部分項工程無安全技術交底,查有缺一項,罰款100元,未履行簽字手續(xù),罰款50元;
(2)施工用電方案、腳手架搭拆方案、高層井架、塔吊及人貨電梯安裝拆卸方案,查有缺一項而進行施工的,罰款100元,未報批,罰款50元;
(3)四口、五臨邊有一處未及時進行防護或防護不嚴密,罰款50元;
(4)井字架未及時設置進料防護棚、進料防護門、吊籃安全門、樓層卸料平臺防護、上下聯(lián)絡信號,查有一處罰款100元,用鋼筋代替井架纜風繩,查有一根罰款50元;
(5)施工機具傳動部位無防護罩殼、嚴重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作業(yè),查有一處罰款50元;
(6)現(xiàn)場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規(guī)定存放,罰款100元。
3)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班組、各科室有關負責人,除給予經濟罰款外,還要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yè)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fā)現(xiàn)有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fā)生事故的;
(4)發(fā)生事故后破壞現(xiàn)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報告或者嫁禍他人的;
(5)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不執(zhí)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造成事故的;
(7)由于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8)發(fā)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3、獎懲手續(xù)及有關說明
1)項目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評先活動,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給予獎勵;
2)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為當然執(zhí)法部門,對上述違章的人和事有權給予處罰;
3)個人罰款由安全科出具罰款通知單,由所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在本人工資中扣除,分別上繳;
4)集體罰款,由安全科出具罰款通知單,款項送交項目部財務處或由公司財務處在有關金額中直接扣除;
5)逾期不繳者每天追加5%的滯留金,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6)各科室、班組觸犯上述有關條款,如確因材料供應不及時或材料質量不過關、計劃部門部署不周、機械設備不及時修復等,項目部分擔50%的罰款,以促使安全工作齊抓共管;
7)行為人觸犯上述條款受到處罰,如查明質安科、班組平時教育、監(jiān)管不嚴,有關責任人按當事人處罰數(shù)款的20%進行罰款;
8)對于其它未列入上述條款的違章違紀現(xiàn)象,可類比進行處罰;
9)所有罰款用作安全獎勵基金或用于項目部添置安全防護設施或用作其它安全經費。
10)本條例由項目部安全科負責解釋。
第4篇 項目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罰制度
為了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切實搞好安全生產,使本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規(guī)范化、標準化軌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jù)可查,制訂本制度。
一、獎勵
凡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項目部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
1、由項目部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專業(yè)項目部或分包單位與項目部簽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由項目部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在考核周期內實現(xiàn)管理目標的;
2、在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有創(chuàng)造、革新、重大改進及合理化建議,并取得有關部門認可的;
3、在施工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的發(fā)生或事故中搶救有功的;
4、敢于堅持原則,制止違章作業(yè),對維護安全紀律避免重大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作出貢獻的;
5、獲得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優(yōu)良工地和通過上海市安保體系外審認證的;
6、受到區(qū)縣級通報表揚的;
7、在區(qū)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安全大檢查中取得優(yōu)良成績的具體組織落實、布置的有關人員;
8、對創(chuàng)區(qū)縣級以上“文明工地”、“標化工地”、“觀摩工地”進行具體組織落實、設置、布置的有關人員。
二、處罰
1、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嚴、安全事故隱患不認真整改而導致工傷事故發(fā)生的,按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獎懲辦法》給予處罰;
2、未按國家、地方、上級有關部門和公司的要求進行管理,造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受到各類經濟處罰、區(qū)縣級以上通報批評、全面停工或局部暫緩施工、新聞媒體曝光查實、引起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的,按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獎懲辦法》給予處罰;
3、在上級部門安全檢查中,被查出安全隱患,并下發(fā)整改通知單的,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
4、在內部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違章違規(guī)現(xiàn)象,對責任單位進行記分考核,每記一分,罰款200元,具體記分標準見附件1《安全檢查考核記分細則》。
三、項目部安全獎勵基金,其主要來源是:
1、項目部自行設立的安全獎勵資金;
2、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者的罰款;
3、對發(fā)生違章、隱患不按期整改的罰款;
4、業(yè)主和上級部門的安全獎勵資金。
第5篇 項目部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為嚴肅勞動紀律,加強施工現(xiàn)場安全管理,改善作業(yè)場所的勞動條件,創(chuàng)建標準化樣板工地,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進入施工現(xiàn)場不戴安全帽、赤膊或穿拖鞋等給予當事人50元罰款,沒系安全帽帽帶每人罰30元。
2、特種作業(yè)(如電工、電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必須持證上崗。第發(fā)現(xiàn)一人無證上崗,給予該班組長100元罰款。
3、井架乘人,對乘機者罰100元,開機者罰200元。
4、施工用電、生活用電、亂拉亂接、使用電爐、電熱棒,未經允許使用明火等,每發(fā)現(xiàn)一處,給予當事人100元罰款。
5、帶家屬入住工地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并責令其家屬限期離開工地。
6、班組在進場后一個月內未對班組成員進行安全教育的,對班組和處以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開展安全教育。
7、擅自在宿舍內私開小灶、燒飯做菜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并沒收炊具。
8、未經項目部管理人員同意,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
9、故意破壞工地宣傳、綠化等文明設施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對舉報者予以300元獎勵。
10、聚眾賭博、打架、盜竊等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送司法部門處理。
11、對于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過程中進言獻策,被項目部采納者,予以100~300元獎勵。并通報表揚。
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除予以經濟處罰外,并予暴光批評。罰款眾當月工資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