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和意義
企業(yè)安全防護制度如同基石,構筑著組織的穩(wěn)定運營。它不僅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也是預防和控制風險的關鍵工具。通過明確權責,規(guī)范行為,安全制度能減少意外事故,降低經濟損失,提升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安全無小事,制度是守護企業(yè)安寧的盾牌,是企業(yè)長遠發(fā)展的堅實保障。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善的安全部署包括但不限于:1) 員工安全培訓制度,確保全員了解安全規(guī)定;2) 危險源識別與管理機制,預先防范潛在風險;3) 應急預案,面對突發(fā)事件時能迅速響應;4) 安全檢查與評估制度,定期審查安全狀況;5) 事故報告與處理流程,確保信息透明,問題及時解決。
注意事項
制定安全制度時需謹慎,確保其全面性與適用性。1) 制度應符合法規(guī)要求,避免法律風險;2) 內容應具體明確,避免模糊不清導致誤解;3) 要考慮實際情況,制度應接地氣,便于執(zhí)行;4) 制度需定期更新,適應環(huán)境變化和技術進步;5) 實施過程中要強化監(jiān)督,確保制度落實。
在構建企業(yè)安全防護制度的過程中,我們要銘記,安全制度不僅僅是文字,更是行動的指南,是企業(yè)安全文化的體現(xiàn)。只有將制度融入日常,才能真正發(fā)揮其價值,為企業(yè)的穩(wěn)健發(fā)展保駕護航。
企業(yè)安全防護制度范文
第1篇 電力施工企業(yè)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電力施工企業(yè)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設備事故,保證全公司干部職工的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2人身防護用民種類
公用部分:輕便接地線、絕緣擋板、絕緣榜、10-500千伏驗電器、防靜電均壓服、絕緣手套等。
個人部分:安全帽、安全腰帶、安全腰繩、教扣、絕緣膠鞋、低壓試電筆、差速器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中的其他安全防護用品。
3防護裝備的購置
各項目部在年初應根據公司撥給的安措費制定出購置計劃。負責有關技術標準的質量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并負責對產品許可證、使用說明書及廠家試驗報告收集、保存、建檔并報公司安全保衛(wèi)處備案。
4防護裝備的發(fā)放
各項目部負責有關安全用品發(fā)放前的性能試驗,并對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負責,方可下放使用。
5防護裝備的試驗和日常檢查
各項目部應根據《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工作規(guī)定》及安全施工設施的有關規(guī)定及實際情況,建立安全施工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各單位安全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安全設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護裝備的保管、發(fā)放、使用、檢查、檢驗工作并建立管理臺帳做好記錄。
對于安全防護裝備要根據有關安全工作規(guī)程及規(guī)定進行試驗、檢查,對不合格用品及時進行更換。
第2篇 企業(yè)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guī)范施工現(xiàn)場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檢驗、發(fā)放、使用和報廢,保障職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消除因勞動防護用品引發(fā)的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本辦法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指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第四條 公司物資和安全部門應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yè)名錄》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現(xiàn)使用及新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宜從《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yè)名錄》中選擇。
第五條 由于地方政府的特別指定等原因,致使勞動保護用品未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yè)名錄》中,由項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應商采購。
第六條 項目開工前,項目安全部門編制項目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經理審核、批準,項目物資部門按計劃采購。
第七條 各勞務和專業(yè)分包進場后應將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部。
第八條 物資部門應通過供貨合同約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和驗收要求。具體包括:規(guī)格、型號、等級、品名、驗收準則和方法。
第九條 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作好標識并清退出場。驗收的辦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實物質量;按規(guī)定抽樣復試。
第十條 項目應按以上規(guī)定的采購程序采購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guī)定采購安全防護用品的責任人員,視情況給予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fā)放
第十一條 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tǒng)一采購和發(fā)放,各勞務和專業(yè)分包單位不得獨自采購和發(fā)放。
第十二條 項目部和各勞務、專業(yè)分包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發(fā)放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條 工人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后,進入施工現(xiàn)場必須按規(guī)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到“三會”: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yǎng)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工人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五條 應在性能范圍內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檢測部門認可或經檢測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條 對不按規(guī)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工人,可視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七條 項目安全部門應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定期檢查和檢測,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查和檢測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與報廢
第十八條 從生產之日起,塑料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門對到期的安全帽,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以后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
第十九條 安全帶使用兩年后,應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為3~5年,發(fā)現(xiàn)異常應提前報廢。
第二十條 安全網從生產之日起,超過2年者,應按2‰抽樣,不足1000張時抽樣2張進行沖擊試驗。對使用中的安全網,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及時清理網上落物污染,當受到較大沖擊后應及時更換。
第3篇 某建筑企業(yè)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由安全管理部統(tǒng)一管理和發(fā)放,各使用單位不得私自購置,特殊情況需報安全監(jiān)察部同意后方能購置。
2、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采購必須同時具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fā)的該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試驗檢驗報告。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應按《規(guī)程》要求定期進行試驗,安全監(jiān)察部提出試驗計劃,試驗標準,試驗方法,委托有關單位調試所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有書面報告。
4、工程開工前十天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類別、數量計劃,安監(jiān)部可根據實際情況配足借用。5、使用部門可將借用的用品用具采取押金租用形式交由個人保管或使用(辦法自定)。
6、使用單位在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將租用和配給的用品用具歸還安監(jiān)部,無正當理由損壞或丟失按原值或酌價賠償。
7、用品用具在使用前應做外觀檢查,不合格嚴禁使用。
8、部分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使用和檢驗:
a、安全帽:原則規(guī)定新品使用周期2年,帽殼破裂或缺件(帽襯、下鄂帶、后箍等)不允許再使用。使用時分色,參觀人員、中層及以上領導及安全員(白色)、管理人員(紅色)、施工人員(藍色)、勞務用工(黃色)。公司員工安全帽由個人保管,可以壞換新,遺失賠償后領取。
b、安全網:平網和立網、密目網不允許互替代用,使用中每星期至少一次定期檢查。嚴重變形和磨損斷裂、霉變、連接部脫落應進行修理或更換。
c、安全繩(帶):不得移作他用,使用時要做外觀檢查,發(fā)現(xiàn)異常斷股損傷或金屬配件變形銹蝕,斷裂不允許使用。
d、驗電器:使用前應檢查絕緣桿有無破損是否缺件,指示燈不亮或無音響嚴禁使用,每年做一次試驗。
第4篇 生產企業(yè)安全防護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術語、管理分工、安裝、檢驗、維修、使用與拆除 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的管理。
2 術語與定義
2.1 凡配置在機械、設備上,用于保護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所有裝置,稱為安全防護裝置
2.2 凡為保護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設置的所有設施,稱為安全防護設施。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分類
a、檢測裝置(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及超限報警裝置等);
b、泄壓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易熔塞、放空管等) ;
c、防止火災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墻、防爆墻、隔斷 墻、蒸汽幕、水幕等);
d、緊急處理裝置(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除液體、緊急冷卻、緊 急通惰性氣體裝置);
e、組份控制裝置(氣體、液體、組份控制裝置、混合比例控制裝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 摻入惰性氣體等裝置);
f、防護裝置(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裝置、限速裝置、電器過 載保護裝置、防靜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防噪聲裝置、防暑降溫裝置、排風除塵排毒裝置以 及防輻射裝置、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裝置等);
g、滅火裝置(自動噴淋裝置、墻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式空 氣泡沫裝置及化學泡沫裝置、高壓水槍等。)
3.2 管理與使用
3.2.1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分工進行管理:
3.2.1.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 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等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3.2.1.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繼電保護裝置、避雷裝置等由電氣部門 負責管理。
3.2.1.3 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料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均由儀表 部門負責管理。
3.2.1.4 凡生產區(qū)域中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 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lm〗
3.2.2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使用單位要設專人 負責管理。
3.2.3 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裝置及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
3.2.4 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運。發(fā)生故障,主管部門應立刻組織 檢修,使其恢復正常。
3.3 安裝與拆除
3.3.1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3.3.2 新設計或經過改造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進行技術鑒 定,合格后方準使用。
3.3.3 選用新型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及主管部門同意,通過技術鑒定方可使用 。
3.3.4 安全防護裝置及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3.3.5 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拆除安全裝置及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安全及主管部門審 定同意后方準拆除。
3.4 維修和校驗
3.4.1 主管單位及部門要指定人員對安全防護裝置負責校驗(檢驗)與維修。
3.4.2 主管部門、單位和使用單位對安全防護裝置均要建立檔案,隨同主機納入設備 升級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有關規(guī)程進行維修、校驗(檢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 理,并將檢查、校驗(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3.4.3 破壞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動作后,要及時安裝、補充使其恢復 正常狀態(tài)。
3.4.4 安全防護裝置,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3.4.5 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fā)生變動時,主管部門、單位必須將安全防護裝置作相 應調整,并經安全部門審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