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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鑒定申請書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98

重新鑒定申請書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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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4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后三日內移交。”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安徽省司法廳《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偵查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調取。”

鑒于本案情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下列證據對本案案件事實認定具有重大影響,屬于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但檢察機關并未提交人民法院,原一、二審法院也至今未予調取。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確保公正審判,現(xiàn)請求人民法院繼續(xù)調取以下證據:

1、六安市看守所《入所體檢表》。被告人陳然于2011年1月20日被羈押于六安看守所時,看守所留有《入所體檢表》。該證據已被六安市人民檢察院調取,但至今未提交人民法院。該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陳然在入所前身體有傷。

2、六安市人民醫(yī)院醫(yī)生徐某、張某的證言。2001年3月18日,xx縣檢察院劉紀剛會同駐所檢察員、六安市看守所管教人員,帶陳然到六安市人民醫(yī)院普外科、泌尿科進行治療,主治醫(yī)生分別是六安市人民醫(yī)院泌尿科醫(yī)生徐某、普外科醫(yī)生張某,他們了解陳然的傷情及治療情況。該證據可以證明陳然確曾遭受過刑訊逼供,并導致身體嚴重傷害。

3、xx縣紀委“”期間的監(jiān)控錄像。在陳然被“”的場所(xx縣交警賓館8107室),縣紀委安裝了監(jiān)控錄像設備,對紀委辦案人員的歷次問話及2011年1月19日、20日檢察院偵查人員的詢問、訊問,均進行了同步錄像。這些同步錄音錄像,xx縣檢察院已于3月22日向縣紀委調取,原件存放在xx縣紀委,復制件存放在xx縣檢察院。該證據能夠證明xx縣紀委問話及檢察人員詢問、訊問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誘供、指供等違法行為

4、安徽皖醫(yī)司法鑒定中心[2011]臨鑒字647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書》。根據陳然本人申請,六安市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9月底委托安徽皖醫(yī)司法鑒定中心,對陳然的傷情及成因等進行了法醫(yī)鑒定,已于2011年10月22日作出[2011]臨鑒字647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書》,確認陳然“右小腿中下段脛前癍痕、左大腿下段癍痕及右臀部癍痕系損傷所致”。該《鑒定書》現(xiàn)存六安市人民檢察院,但至今未告知被告人。該證據能夠證明陳然在“”期間及2011年1月19日xx縣人民檢察院詢問時,曾遭受刑訊逼供,其有罪供述均系被迫作出。

以上申請,請人民法院依法準許。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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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技能鑒定是一項基于職業(yè)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動,屬于標準參照型考試。它是由考試考核機構對勞動者從事某種職業(yè)所應掌握的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做出客觀的測量和評價。職業(yè)技能鑒定是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申報職業(yè)技能鑒定的要求

參加不同級別鑒定的人員,其申報條件不盡相同,考生要根據鑒定公告的要求,確定申報的級別。一般來講,不同等級的申報條件為:參加初級鑒定的人員必須是學徒期滿的在職職工或職業(yè)學校的畢業(yè)生;參加中級鑒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初級技能證書并連續(xù)工作5年以上、或是經勞動行政部門審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yǎng)目標的技工學校以及其他學校畢業(yè)生;參加高級鑒定人員必須是取得中級技能證書5年以上、連續(xù)從事本職業(yè)(工種)生產作業(yè)可少于10年、或是經過正規(guī)的高級技工培訓并取得了結業(yè)證書的人員;參加技師鑒定的人員必須是取得高級技能證書,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yǎng)中級技能人員能力的人員;參加高級技師鑒定的人員必須是任技師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工種專業(yè)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隱患等方面有顯著成績,而且具有培養(yǎng)高級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

申請職業(yè)技能鑒定如何報名

申請職業(yè)技能鑒定的人員,可向當?shù)芈殬I(yè)技能鑒定所(站)提出申請,填寫職業(yè)技能鑒定 申請表。報名時應出示本人身分證、培訓畢(結)業(yè)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或工作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等。申報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還須出具本人的技術成果和工作業(yè)績證明,并提交本人的技術總結和論文資料等。

職業(yè)技能鑒定的主要內容

國家實施職業(yè)技能鑒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yè)知識、操作技能和職業(yè)道德三個方面。這些內容是依據國家職業(yè)(技能)標準、職業(yè)技能鑒定規(guī)范(即考試大綱)和相應教材來確定的,并通過編制試卷來進行鑒定考核。

職業(yè)技能鑒定方式

職業(yè)技能鑒定分為知識要求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知識要求考試一般采用筆試,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現(xiàn)場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產作業(yè)項目、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計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兩部分成績都在60分以上為合格,80分以上為良好,95分以上為優(yōu)秀。

職業(yè)技能鑒定所(站)

職業(yè)技能鑒定所(站)是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實施職業(yè)技能鑒定的場所,它是職業(yè)技能鑒定的基層組織,承擔規(guī)定范圍內的職業(yè)技能鑒定活動。具體工作任務包括:(1)受理職業(yè)技能鑒定的申請,對申報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經鑒定指導中心核準后,簽發(fā)準考證;(2)組織申報人員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3)協(xié)調鑒定過程中的有關事務;(4)匯總鑒定成績,并負責報送鑒定指導中心;(5)向鑒定指導中心提供鑒定報告,對考評小組的工作提出評價意見;(6)協(xié)助鑒定指導中心辦理證書手續(xù),并負責向鑒定合格者發(fā)放職業(yè)資格證書。(7)負責鑒定的咨詢服務和信息統(tǒng)計等工作。

職業(yè)技能鑒定實施步驟

職業(yè)技能鑒定的實施步驟分為四大步驟,分別是:鑒定前的組織準備、鑒定前的技術準備、鑒定實測、鑒定后的結果處理。

申報職業(yè)技能鑒定注意事項

申報職業(yè)技能鑒定,首先要根據所申報職業(yè)的資格條件,確定自己申報鑒定的等級。如果需要培訓,要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申報職業(yè)資格鑒定時要準備好照片、身份證以及證明自己資歷的材料,參加正規(guī)培訓的須有培訓機構證明,工作年限須有本人所在單位證明,經鑒定機構審查符合要求的,由鑒定所(站)頒發(fā)準考證。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準考證,否則不能參加考試。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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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化工公司是經核準生產銷售氧化鐵磺的合資企業(yè),王某原是該公司工人。2001年5月,該公司的合資一方香港某化工有限公司將其股權轉讓給合資另一方如皋某廠,由如皋某廠承擔 a化工公司經營期間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并辦理注銷合資企業(yè)手續(xù)。9月,a公司與包括王某在內的許多工人簽訂了清退臨時人員經濟補償協(xié)議書,予以清退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2004年 1月,江蘇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 a公司的申請將該公司核準注銷。同年4月,a公司重新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一致同意如皋某廠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新組建的公司繼承原企業(yè)的全部債權債務。5月,經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將如皋某廠變更登記為 a公司。

2005年 2月,王某經診斷為右肺上葉下段:支氣管粘膜及少量周圍肺組織和肺泡隔內見多量棕色顆粒沉積,鐵染色陽性,伴有肺纖維組織增生,符合鐵磺顆粒沉積(塵肺)。5月,南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出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王某為塵肺ⅱ期。6月,王某向如皋市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了其與 a公司曾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及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如皋市勞動保障局于當月底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王某在 a公司成品車間從事復打工 9年,接觸鐵磺粉塵,2005年 5月經南通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王某患塵肺ⅱ期職業(yè)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 14條第 1款規(guī)定,王某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a公司不服,向南通市勞動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做出了維持原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不服,認為公司未收到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故如皋市勞動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缺乏事實依據,遂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案件審理結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對王某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有疑問提出鑒定申請,而又不能提供所需要的補充材料致使無法進行鑒定,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認定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的有效性。如皋市勞動保障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以維持,遂判決維持原工傷認定決定。

[爭議關鍵點評析 ]

本案的焦點是 a公司未收到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是否影響王某持有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的效力。

《職業(yè)病診斷和鑒定管理辦法》第 15條規(guī)定,職業(yè)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yè)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zhí)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第 1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職業(yè)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 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yī)療機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qū)的市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yè)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 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此次鑒定則為最終鑒定。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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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戶菇農向某種子管理機構投訴稱購買的某菌種廠生產經營的代號“18”的夏地菇香菇菌種種植后,于2013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出菇,幼菇不長并逐漸萎蔫死亡,澆水催菇出現(xiàn)爛棒等現(xiàn)象,損失慘重。菇農懷疑該菌種有質量問題,申請對造成爛棒和幼菇死亡的原因進行鑒定。某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由本農業(yè)局種子管理站和植保站5位高級農藝師組成的專家組進行現(xiàn)場鑒定,并對菌種抽樣送某質檢中心進行檢測,得出鑒定結論和制作的某農種鑒(田鑒)字(2013)第004號現(xiàn)場鑒定書的主要內容是:某菌種廠及其代銷商銷售的代號“18”的菌種不是耐高溫的夏地菇菌種,是假菌種;某菌種廠生產栽培種的原種來源不合法,銷售的菌種無質量合格證、無品種名稱、無標簽標識,是造成死菇的直接原因;某菌種廠應對菌菇死亡造成菇農重大經濟損失(近1363萬元)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對鑒定書有異議,請于收到鑒定書15日內向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復議,并說明理由;現(xiàn)場鑒定書加蓋了種子管理機構的公章,注明了成文日期。種子管理機構將現(xiàn)場鑒定書送達了申請人和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將某菌種廠法定代表人劉某逮捕。

一、現(xiàn)場鑒定書加蓋公章,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種子法》授予農業(yè)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享有種子檢查的職權?!冬F(xiàn)場鑒定辦法》授權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現(xiàn)場鑒定,授權專家鑒定組進行現(xiàn)場鑒定、做出鑒定結論和制作現(xiàn)場鑒定書?!冬F(xiàn)場鑒定辦法》既未授權種子管理機構進行現(xiàn)場鑒定,又未授權種子管理機構做出鑒定結論和制作現(xiàn)場鑒定書?,F(xiàn)場鑒定書是確定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的實體性法律文書,不是組織現(xiàn)場鑒定的程序性法律文書。種子管理機構在現(xiàn)場鑒定書上加蓋公章,證明種子管理機構是實施現(xiàn)場鑒定和做出鑒定結論、制作現(xiàn)場鑒定書的主體。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現(xiàn)場鑒定并做出鑒定結論和制作現(xiàn)場鑒定書,混淆了種子鑒定和種子檢查的法律界限。

二、現(xiàn)場鑒定書告知申請復議權,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1. 現(xiàn)場鑒定書告知申請復議權,種子鑒定與行政處罰相混淆

現(xiàn)場鑒定書載明“鑒定申請人如對以上鑒定書有異議,請于收到鑒定書15日內向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復議,并說明理由”,該內容不屬于《現(xiàn)場鑒定辦法》規(guī)定的現(xiàn)場鑒定書的主要內容。行政機關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才應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事項。現(xiàn)場鑒定書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公文?,F(xiàn)場鑒定書上載明申請復議的途徑和期限,混淆了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的法律界限。

2. 現(xiàn)場鑒定書告知申請復議權,種子鑒定與行政行為相混淆。

現(xiàn)場鑒定由田間現(xiàn)場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F(xiàn)場鑒定的管轄主體和管轄地域具有壟斷性和專屬性。鑒定申請人對現(xiàn)場鑒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受理單位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再次鑒定。

3. 現(xiàn)場鑒定書告知申請復議權,再次鑒定與重新鑒定相混淆

申請復議不同于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具有局限性、專屬性和不可重復性。

①再次鑒定的申請權,局限于鑒定申請人。

《現(xiàn)場鑒定辦法》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共同提出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申請由雙方共同提出。當事人一方單獨提出鑒定申請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②再次鑒定的鑒定權具有專屬性。

《現(xiàn)場鑒定辦法》規(guī)定對現(xiàn)場鑒定書有異議的,應向原受理單位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即使是人民法院處理種子質量糾紛案件,都不得向原受理單位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以外的與原受理單位無隸屬關系的其他鑒定機構等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再次鑒定。不是原受理單位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多么權威的鑒定機構,也不得受理再次鑒定申請。

重新鑒定的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鑒定機構具有可選擇性。

③現(xiàn)場鑒定具有不可重復性。

《現(xiàn)場鑒定辦法》規(guī)定,對現(xiàn)場鑒定書有異議的,可向原受理單位上一級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再次鑒定,決定了對現(xiàn)場鑒定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農業(yè)生產的季節(jié)性和農作物生長發(fā)育的即時性,決定了現(xiàn)場鑒定不具有可重復性?,F(xiàn)場鑒定不具有種子質量檢驗和種子質量鑒定以及司法鑒定的可重復性,不可重新鑒定。

三、現(xiàn)場鑒定書載明發(fā)文機關和發(fā)文字號,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公文一般由發(fā)文機關標識、發(fā)文字號、標題、正文、成文日期、印章和印發(fā)日期等部分組成;發(fā)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專家鑒定組制作的現(xiàn)場鑒定書,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公文?!冬F(xiàn)場鑒定辦法》沒有規(guī)定現(xiàn)場鑒定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發(fā)文機關標識和發(fā)文字號?,F(xiàn)場鑒定書載明某種子管理機構的發(fā)文機關標識和“某農種鑒(田鑒)字(2013)第004號”的發(fā)文字號,將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四、現(xiàn)場鑒定內容與種子執(zhí)法檢查內容一致,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夏地菇菌種品種不耐高溫”屬于菌種種性的內容。生產栽培種的原種來源屬于菌種經營檔案記載的內容。菌種標簽和菌種質量合格證屬于種子標簽記載的內容。菌種種性、菌種來源、菌種標簽都屬于種子檢查的內容,不屬于田間現(xiàn)場鑒定確定的事故原因或(和)損失程度等專門性問題?,F(xiàn)場鑒定的檢材是農作物種子在大田種植后生長發(fā)育的農作物。田間現(xiàn)場不可能鑒定菌種種性是否耐高溫、菌種來源是否合法、是否附有菌種標簽和菌種質量合格證?,F(xiàn)場鑒定書的內容與種子檢查的內容一致,既混淆了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的法律界限,也不符合自然規(guī)律。

五、現(xiàn)場鑒定送質檢機構檢測,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現(xiàn)場鑒定辦法》規(guī)定,申請人及當事人應予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提供相關材料。提供與農作物生長情況有關的證據材料是申請人及當事人的舉證義務。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現(xiàn)場鑒定時將菌種樣品送某質檢中心檢測,行使的是取證權?;煜朔N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的法律界限。

六、現(xiàn)場鑒定書送公安機關,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現(xiàn)場鑒定辦法》規(guī)定,現(xiàn)場鑒定書制作完成后,專家鑒定組應當及時交給組織鑒定的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將現(xiàn)場鑒定書交付申請人;沒有規(guī)定種子管理機構可將現(xiàn)場鑒定書交付申請人以外的包括有關當事人和公安機關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種子管理機構將現(xiàn)場鑒定書作為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混淆了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的法律界限。

七、現(xiàn)場鑒定組織人員和實施人員的同一性,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由本機構的育種和種子管理方面的專家,以及同一行政主管部門的植保專家和栽培專家等工作人員實施田間現(xiàn)場鑒定,造成現(xiàn)場鑒定的組織人和實施人具有同一性。種子管理機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種子鑒定與種子檢查相混淆。

八、現(xiàn)場鑒定確定菌種種性,種子鑒定與品種鑒定相混淆

菌種種性是農藝性狀。種子管理機構及其組織的專家鑒定組不是食用菌品種認定委員會。田間現(xiàn)場鑒定不是品種認定的技術鑒定工作?,F(xiàn)場鑒定對“夏地菇菌種品種不耐高溫”的菌種種性做出判定,行使的是品種鑒定權。

九、現(xiàn)場鑒定對損失價值得出結論,損失程度與賠償數(shù)額相混淆

法律規(guī)定,因種子質量問題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解決的,可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確定賠償數(shù)額?!冬F(xiàn)場鑒定辦法》規(guī)定的是田間現(xiàn)場鑒定可以確定損失程度,沒有規(guī)定可以確定農產品損失的價格和價值。田間現(xiàn)場不是農產品市場,不具備鑒定損失農產品價格的條件。專家鑒定組成員不是價格鑒證人員,不具備鑒證損失農產品價格的資格。種子管理機構及其組織的專家鑒定組都不是人民法院,不具有依法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權力。田間現(xiàn)場鑒定得出菌菇死亡造成菇農經濟損失數(shù)額的鑒定結論,混淆了損失程度與損失價值、賠償數(shù)額的法律界限。

十、現(xiàn)場鑒定確定民事責任,種子鑒定與種子司法相混淆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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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及時正確處理本市城鎮(zhèn)房地產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城鎮(zhèn)房地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谑谐擎?zhèn)范圍內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fā)生房地產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是指房屋和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以及附屬的庭院、場地和宅基地。

第三條 本市城鎮(zhèn)范圍內房地產糾紛的仲裁機關是??谑蟹康禺a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可以訂立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單獨訂立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實行回避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 仲裁管轄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因房屋的產權、買賣、租賃、轉讓、抵押、典當、侵占、拆遷、使用、妨礙、交換、修繕、損壞等發(fā)生的糾紛;

(二)因使用房屋的附屬設備、公共設施等發(fā)生的糾紛;

(三)因使用房屋附屬庭院、場地和宅基地發(fā)生的糾紛;

(四)簡單的涉外房地產糾紛;

(五)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房地產糾紛。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理辦結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

(二)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因離婚、繼承、分割、贈與所涉及的;

(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后發(fā)生糾紛的;

(五)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部隊單位內部分配住房和使用房地產的糾紛;

(六)依法應由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房地產糾紛。

第三章 仲裁組織和回避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人,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房地產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以下均稱仲裁員)由市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者聘請。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仲裁員由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法律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擔任。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由仲裁員三人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其中一人為首席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參加仲裁庭時,擔任首席仲裁員。

簡單的房地產糾紛案件,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重大、疑難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仲裁庭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十四條 仲裁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仲裁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人請客送禮。仲裁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仲裁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仲裁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上款規(guī)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第十七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員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擔任首席仲裁員時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回避的決定,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仲裁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四章 送 達

第十八條 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九條 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不在的,交他(她)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已授權的仲裁人,可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第二十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她)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一條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五章 仲裁申請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訂立仲裁協(xié)議的,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的意思表示;

(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三)申請仲裁的爭議事項;

(四)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提出,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連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申請要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申請書和有關證據,并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協(xié)議;

(三)申請的目的和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糾紛的問題,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一至二人其參加仲裁活動。但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當事人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立案,并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審 理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當事人雙方糾紛的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申請參加仲裁活動;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她)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他(她)參加仲裁活動。

仲裁委員會裁決承擔法律責任的第三人,享有與當事人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已經受理的案件,如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而被申請人又無異議的,應當準許,所繳仲裁費用應退還一半;如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應繼續(xù)仲裁。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協(xié)助調查,如實提供材料、出具證明。

第三十四條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供的和在調查中收集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對于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必須保密。

第三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可以組織現(xiàn)場勘驗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彬灮蜩b定時,應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xié)助。當事人拒不到場,不影響勘驗或鑒定的進行。

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單位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時,受委托單位應按照委托項目、標準等要求認真辦理,不得推諉和拖延。

現(xiàn)場勘驗或技術鑒定應制作筆錄,勘驗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勘驗或鑒定結論,并由參加勘驗、鑒定人員和單位簽名蓋章。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槐簧暾埲俗∷鼗蛘哓敭a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盡量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xié)議。

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不得強迫。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調解可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

第三十八條 調解達成協(xié)議時,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署名的協(xié)議書,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寫明: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人姓名、職務;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

(三)協(xié)議內容和費用的承擔。

調解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遵照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翻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仲裁。

第四十條 仲裁委員會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申請人經仲裁委員會二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反訴的,可以缺席仲裁。

被申請人經仲裁委員會二次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四十一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應由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和鑒別有關證據;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仲裁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增加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仲裁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四十五條 仲裁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及其人發(fā)言;

(二)被申請人及其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人發(fā)言或答辯;

(四)互相辯論。

仲裁庭辯論終結,由首席仲裁員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四十六條 仲裁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裁決。裁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由仲裁庭及時裁決。

第四十七條 裁決應制作仲裁決定書。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人姓名、職務;

(三)申請的理由、糾紛的事實和要求;

(四)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五)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六)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后送達當事人。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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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辦理條件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在發(fā)生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鑒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guī)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shù),按照本單位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的基數(shù)確定。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工傷保險費率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費率浮動辦法。統(tǒng)籌地區(qū)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yè)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用人單位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xù)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后留存。

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實現(xiàn)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八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需的業(yè)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

第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tǒng)籌。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條例》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費用,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統(tǒng)籌地區(qū)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為儲備金。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規(guī)定從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轉入。

儲備金用于支付重大傷亡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tǒng)籌地區(qū)人民政府墊付。動用儲備金應當經統(tǒng)籌地區(qū)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guī)定時限且無法定理由的;

(三)沒有工傷認定管轄權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交有關證據材料。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取證,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時限內不提供證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相關部門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以司法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的結論為依據,而司法機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機構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和該職工所在單位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中止情形消失的,應當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中止工傷認定的時間不計入工傷認定期限。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二)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可以終止的其他情形。

終止工傷認定,應當向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和該職工所在單位送達《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因申請人撤回工傷認定申請終止工傷認定的,在法定時限內,申請人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終止工傷認定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qū)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和設區(qū)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建立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專家選任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或者康復,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的醫(yī)療檢查費,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二十三條 達到國家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標準的醫(yī)療或者康復機構,可以與統(tǒng)籌地區(qū)經辦機構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xié)議,提供工傷康復服務。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專家或者工傷康復專家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工傷康復機構提出康復治療方案,報經辦機構批準后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qū)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qū)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又發(fā)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shù)由用人單位計發(fā)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于發(fā)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fā)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shù)計發(fā)。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并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yè)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fā)40%。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guī)定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tǒng)籌地區(qū)經辦機構制定。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本次傷殘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第三十條 因工致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fā)。

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職工死亡當月起計發(fā),其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自職工死亡的次月起計發(fā)。

第三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設區(qū)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以及生活護理費調整方案,經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期間多次發(fā)生工傷,符合《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享受相關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fā)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

第三十三條 工傷復發(fā)因傷情變化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改變的,不再重新計發(f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新的傷殘等級享受。達到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以舊傷復發(fā)時本人工資為基數(shù)計發(fā)傷殘津貼;舊傷復發(fā)時本人工資低于發(fā)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fā)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shù)計發(fā)。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關閉進行資產變現(xiàn)、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yōu)先安排解決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用以及工傷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前,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費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由本人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將應當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費一次性劃撥給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入醫(y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發(fā)給其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工傷職工轉入承繼單位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并到當?shù)亟涋k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變更工傷保險關系的手續(xù)。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工傷職工不轉入承繼單位的,按照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享受的有關待遇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fā)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職工協(xié)商一致指派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職工非由單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發(fā)生工傷的,由實際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yè)的,其就業(yè)的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fā)生工傷的,應當由其受傷時為之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期間,職工發(fā)生工傷的,該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職工新發(fā)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重新作出不認定為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工傷待遇的,職工應當向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退回已經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不退回已經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追償。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發(fā)生工傷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二)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三)工傷復發(fā)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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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如果當事人不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議受害人在訴訟階段向人民法院提交傷殘等級鑒定的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來源:文章屋網 )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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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民政部門負責評殘的對象是:

(一)《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xiàn)役的軍人;

(二)參戰(zhàn)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四)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

(五)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第三條 評殘對象因戰(zhàn)因公致殘,醫(yī)療終結三年內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三等乙級(含三等乙級)以上,可予評定傷殘等級;醫(yī)療終結三年后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可予補辦評殘手續(xù)。

第四條 傷殘人員的殘情醫(yī)學鑒定,須治療終結后,由縣(市、區(qū))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yī)院傷殘醫(yī)學鑒定小組做出;職業(yè)病的殘情醫(yī)學鑒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yè)病??漆t(yī)院做出。

第五條 評殘(包括新評、補評、調整等級)手續(xù)和審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xiàn)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等一并報送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查。

(三)縣(市、區(qū))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y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yī)院傷殘醫(yī)學鑒定小組做出殘情鑒定。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地(市)民政部門審查。

(四)地(市)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

(五)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過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將傷殘證件發(fā)給本人。

不符合評殘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傷殘等級審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上報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六條 傷殘人員由于殘情變化,原定傷殘等級與現(xiàn)殘情明顯不符的,應按規(guī)定調整傷殘等級。

第七條 傷殘證件的發(fā)放種類:

(一)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zhàn)因公因病致殘,發(fā)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二)民兵、民工、農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學生因戰(zhàn)因公致殘,發(fā)給《民兵民工傷殘撫恤證》;

(三)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因戰(zhàn)因公致殘,發(fā)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四)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因戰(zhàn)因公致殘,發(fā)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傷殘證件由民政部統(tǒng)一制作。全國范圍內的換證工作,由民政部規(guī)定時間統(tǒng)一進行。

第八條 傷殘人員要愛護和保管好自己的傷殘證件,不得私自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九條 傷殘證件因保管不善被損壞,當事人應及時報告發(fā)證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h(市、區(qū))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不能使用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及損壞的舊證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換發(fā)。

第十條 傷殘證件遺失,當事人應盡力查找,并及時報告發(fā)證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半年之內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后,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經批準后,重新編號,發(fā)放新證。

第十一條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標準,由國家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工資標準高于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qū),應在全國傷殘撫恤(保健)金基本標準基礎上,制定當?shù)氐木唧w撫恤標準,以保障傷殘人員的生活。

第十二條 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其當年的傷殘撫恤(保健)金由部隊或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fā)給,從第二年一月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規(guī)定發(fā)給。

傷殘人員到國外定居的,可按照當時的撫恤標準,一次性發(fā)給五年的撫恤(保健)金,以后不再發(fā)給。

第十三條 傷殘人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所在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收回其傷殘證件,暫停撫恤,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其中屬于緩刑、假釋、監(jiān)外執(zhí)行的在鄉(xiāng)傷殘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發(fā)給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原撫恤金標準的一半。

暫停撫恤的傷殘人員,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可以恢復撫恤待遇,原停發(fā)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不予補發(fā)。辦理恢復撫恤手續(xù)應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司法部門的《釋放證明》、縣(市、區(qū))民政部門的意見等。

傷殘人員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取消撫恤待遇,收繳并注銷其傷殘證件。

第十四條 對部隊轉業(yè)、復員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以及從外地遷入本地的傷殘人員,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原傷殘證件、醫(yī)院殘情醫(yī)學鑒定、傷殘等級審批表、《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轉業(yè)或退伍證等??h(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目測殘情,必要時可為其指定醫(yī)院進行檢查。經審查無誤后,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登記建檔,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

屬于弄虛作假的,不予登記,并通知原部隊,或由遷出地的審批機關收回其傷殘證件;發(fā)現(xiàn)問題或一時把握不準的,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處理。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對傷殘證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指定專人妥善管理,防止丟失。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證件,應有登記手續(xù)。需要郵寄的,應當掛號郵寄。

第十六條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對自然減員的傷殘人員,應停發(fā)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并按規(guī)定發(fā)給喪葬補助費。同時填寫《傷殘人員減員登記表》,按年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傷殘撫恤管理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處理。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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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公民合法的生育權益,規(guī)范再生育審批管理工作,保障生育審批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雙方或者女方常住戶口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夫妻。

第三條再生育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由市、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分級負責。各級應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如實上報。

第四條再生育實行集體審定制度,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政法領導任副組長,政法、科技機構負責人參加的生育資格審批小組。

第五條再生育審批情況實行公示、公開制度。再生育申請人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縣、市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報送上一級部門(機構)審查、審批前,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張榜公布。審批后,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人員名單及理由在各級政務公開欄中定期公開。

第六條各級生育審批機關應實行再生育審批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或故意拖延審批、刁難申請人的,嚴格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再生育審批程序

第七條符合《條例》規(guī)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一份,需經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應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報所在單位。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或者第(四)項規(guī)定申請再生育的,應同時填寫《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一份。

第八條雙方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應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進行認真審查,張榜公布十日,經確認無異議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內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由女方所在單位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會報男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

第九條報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時,除報送《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外,還應當提交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籍登記卡、《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已生育(包括收養(yǎng))子女戶籍登記卡、第一個子女生育證件或證明,第一個子女是違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結論證》,并應根據不同申請理由,分別提交以下證件或證明材料:

(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獨生子女病殘有關病史資料或醫(yī)學證明。

(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發(fā)給的《收養(yǎng)登記證》或收養(yǎng)協(xié)議、收養(yǎng)公證和鄉(xiāng)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現(xiàn)已懷孕的證明。

(三)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經調查后出具的夫妻均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四)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屬于“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應提交殘疾者所在部隊或民政部門發(fā)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屬于“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應提交《河北省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或成人傷殘有關病史資料。

(五)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所屬民族的證明。

(六)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市級僑務行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婚育狀況的證明。

(七)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縣級沿海漁區(qū)邊防部門發(fā)放的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海上作業(yè)的證件或縣級漁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海上作業(yè)的證明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女方為農村居民的證明。

(八)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且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xù)10年以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證明。

(九)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九)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及女方父母均為農村居民、且男方落戶女方家庭并對女方長輩承擔贍養(yǎng)義務的證明。

(十)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礦工所在的經依法批準的采礦單位或其管理機關勞動工資部門出具的連續(xù)從事井下作業(yè)時間及繼續(xù)從事井下作業(yè)情況的證明。

(十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且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xù)10年以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證明。

(十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二)項規(guī)定,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原屬離婚的,還需有與原配偶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證和協(xié)議書。

(十三)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生育審批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按規(guī)定提交的證件或證明,一般應為原件,并同時提交其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單位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并加蓋公章。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有關證件應及時退還其保存、持有人,復印件存檔或上報。

第十條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收到再生育申請及有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由政法員初審、鄉(xiāng)級計生辦集體進行審查,經審查情況屬實、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應將審查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計生辦主任簽字,并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隨有關審批材料一并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后,由政法機構進行審查,提交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在一個月內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依法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局長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簽發(f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見附件2),一同下達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

(二)屬于《條例》第十九條第(一)、(四)項規(guī)定條件,依法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由縣級科技機構將初審意見填入《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呈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科技機構組織鑒定,鑒定后,市級科技機構將鑒定結果名單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經縣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后,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局長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由縣級政法機構簽發(f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一同下達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

(三)依法應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應將審查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隨其他審批材料一并呈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待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并下達《再生育子女批復》后,再簽發(f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見附件3)一同下達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

第十二條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后,由政法機構進行審查,提交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在三個月內分別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主任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屬于《條例》第十九條第(一)、(四)項規(guī)定條件的,由市級科技機構組織鑒定,將鑒定意見填入《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y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經市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后,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主任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由市級政法機構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制作《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見附件4),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認為申請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換申請材料的;

(二)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再生育條件,決定不予批準再生育或不予呈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所列情況的,應告知申請人限期補充或更換材料的全部具體內容。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作的《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轉由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送達申請人。

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收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fā)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作的《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應在十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以下時間:

(一)按規(guī)定組織病殘兒、成人傷殘鑒定的時間;

(二)報送上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時間;

(三)審批機關限定申請人提交補充或更換審批材料的時間。

《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送達后,申請人超過告知期限提交補充或更換審批材料的,審批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申請人對不予報送審批、不予批準再生育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復查。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當認真復查;經復查維持原審批決定的,應當耐心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組織印制,封面分綠色、藍色兩種。

綠色封面的適用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夫妻;藍色封面的適用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第(十一)項以外其他項規(guī)定的夫妻。

第十七條每年十二月底前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將本市下年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所需印制數(shù)量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簽發(fā),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再生育婦女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五周歲零三個月;

(二)第一個子女年齡不得早于三周歲零三個月。

再生育婦女年齡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生育間隔可以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九條生育審批機關簽發(f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時,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印章一律使用“××××××生育審批專用章”,并加蓋在夫妻合照上;審批機關負責人和政策法規(guī)員印章,應當使用行體字(見附件6)。

第二十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持證人保存?zhèn)洳?。當年持證未生育的,應在下年一月底前辦理延簽手續(xù)。

延簽《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鄉(xiāng)級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并填寫《上年度持證未生育夫妻名單》(見附件5)。

第二十一條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后,因婚姻狀況變化、戶口變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條例》規(guī)定且持證人尚未懷孕的,自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之日起《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作廢。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生育子女死亡的,憑子女死亡證明并經原發(fā)證機關認定,可以重新發(fā)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原《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予以收回。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戶口遷移后仍符合《條例》再生育規(guī)定的,自遷入之日起60日內由戶口遷入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驗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所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戶口遷入本省的外省人員,已懷孕的由戶口遷入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驗登記;未懷孕的所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重新進行再生育審批。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應分年度或按審批時間建立和保管再生育審批檔案、資料。

(一)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主要保存以下資料:

1、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的《再生育子女批復》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

2、《上年度持證未育人員名單》。

(二)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保存以下資料:

1、依法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審批表》及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2、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fā)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存根;

3、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鄉(xiāng)級計劃生育機構的《再生育子女批復》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

4、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再生育子女批復》;

5、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特殊情況照顧生育批復》;

6、經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通過的病殘鑒定名單。

(三)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主要保存以下資料:1、依法由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審批

表》及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2、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再生育子女批復》;

3、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特殊情況照顧生育批復》;

重新鑒定申請書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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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目的:

因不服__司法鑒定所作出的__所〔20xx〕法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鑒定書),特申請對茍__的傷殘等級評定進行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本鑒定書作出機構是__鑒定機構,而第一次鑒定機構是__鑒定機構“__司法鑒定中心”,因此本鑒定書嚴重違背程序,應當無效。并且該鑒定書并沒有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對被申請人進行鑒定,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做出鑒定時并無兩個在場人員見證,明顯違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輕,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診斷4“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病歷上是“挫裂傷”。法醫(yī)臨床檢查部分說:“步態(tài)正常……右膝關節(jié)外觀正常,內側有輕壓痛,右膝關節(jié)活動正常”。被鑒定人茍__目前還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鑒定時稍輕,如果病情不好轉,就不會是十級的最輕傷殘等級了。

分析說明部分(一)“確診為頭皮裂傷……右膝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傷。”,明顯違背依法客觀公正中立鑒定原則,因為病歷是 “確診為腦外傷、頭皮裂傷……右膝骨挫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

故意遺漏重要病情:中心醫(yī)院mr報告單診斷意見“右膝關節(jié)創(chuàng)傷性關節(jié)炎伴內、外側半月板、前后交叉韌帶挫裂傷。”該鑒定書遺漏的“右膝關節(jié)創(chuàng)傷性關節(jié)炎”才是評殘最主要的。經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12.關節(jié)外傷或因傷手術后,殘留創(chuàng)傷性關節(jié)炎,無積液。”所以第一次鑒定在綜合基礎上評定為十級應該是公平合理的。

三、在醫(yī)療費審查部分,該鑒定書明顯越權鑒定:明顯不合理的檢查費215元,作為被鑒定人是中學生,醫(y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是根據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所作,是否合理,鑒定人應對醫(yī)療機構質疑,被鑒定人保留索賠權利。自費藥品認定,也是委托鑒定項目以外,是法院裁判及保險公司的權利,該鑒定書越權鑒定應當無效。

四、因為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并無從屬關系,也沒有在后鑒定意見書自動取代在先鑒定意見書。在二者有矛盾沖突時,法院也應綜合鑒定機構所在地和辦理鑒定數(shù)量和鑒定人員資質、資歷等方面,認定沒有違法違反程序的鑒定報告。

綜上所述,__司鑒所〔20xx〕法臨鑒字第14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嚴重違背合法公正中立之鑒定準則,損害了被鑒定人合法權利。特請求法院委托高資質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第一次司法鑒定“__司鑒中心臨鑒字第15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維護法律尊嚴,保護被鑒定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__市__區(qū)人民法院

重新鑒定申請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guī)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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