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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所交通行政執(zhí)法風紀規(guī)定【16篇】

發(fā)布時間:2023-12-28 21:00:02 查看人數:13

運輸管理所交通行政執(zhí)法風紀規(guī)定

第1篇 運輸管理所交通行政執(zhí)法風紀規(guī)定

運輸管理所交通行政執(zhí)法風紀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執(zhí)法風紀,樹立交通行政執(zhí)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本規(guī)范適用于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或雖沒有執(zhí)行公務但著交通行政執(zhí)法制式服裝時。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著裝整潔、儀容端莊、風紀嚴整、舉止文明。

第四條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保持頭發(fā)干凈、整齊。

男性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剃光頭,不得留大鬢角、長發(fā),不得蓄胡須。

女性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長發(fā)時應當束發(fā),不得頭發(fā)披肩。

第五條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戴圍巾、耳套;

(二)戴耳環(huán)、項鏈、手鐲、戒指、胸針、胸花等飾品;(三)化濃妝、紋身、染指甲、染彩發(fā);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鏡。

第六條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做到:

(一)站立時端正,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于大腿外側或雙手交迭自然下垂,雙腳并攏,腳跟相靠,腳尖微開,身體不得靠墻或桌椅,不得搖擺晃動;

(二)落座時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翹二郎腿,不得抖動腿。如座椅可旋轉,不得隨意轉動身體;

(三)行走時步幅適當,節(jié)奏適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一邊走路一邊吃食物、看書報、搖風扇;兩名以上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徒步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攬腰。

第七條指揮車輛接受檢查時,指揮手勢參照交通警察手勢信號執(zhí)行。

第八條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行政相對人面前應當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手勢動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雙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臺提醒行政相對人;

(三)打哈欠、伸懶腰等;

(四)與行政相對人有身體上的接觸(正當防衛(wèi)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對人過激行為的舉止。

第九條駕駛車(船)執(zhí)法時,應當遵守交通規(guī)則,保持安全車速,與前車(船)保持安全距離,按規(guī)定使用示警燈和揚聲器。

第十條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要求對方出示證件、接受檢查及要求配合執(zhí)行其他公務時,應當使用文明語言,出示全國統(tǒng)一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可行舉手禮。

第十一條保持辦公場所、宿舍的整潔。

第十二條對前來咨詢或申請辦理有關事項的行政相對人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對外辦事窗口以外的辦公場所,接待前來聯系公務的外來公務人員應主動起身相迎,接洽完畢應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執(zhí)法對外辦事窗口,應當設有必要的座位、飲水機、辦事指南等便民設施。

第十三條升國旗時,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立正。

第十四條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舉手禮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面向受禮者成立正姿勢,并注視受禮者;

(二)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并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約2厘米處(戴無帽檐帽時,微接太陽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時,微接太陽穴處),手心向下,微向外張(約20度),手腕不得彎曲,右大臂略平,與兩肩成一線;

(三)精神飽滿,表情自然。

第十五條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注目禮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面向受禮者成立正姿勢;

(二)注視受禮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轉頭角度不超過45度);

(三)禮畢時將頭轉正,恢復立正姿勢;

(四)精神飽滿,表情自然。

第2篇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yè)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guī)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yè)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qū)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guī)、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yè)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guī)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qū)的市所屬區(qū)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yè)務相適應的專業(yè)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yè)證書;

(六)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規(guī)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guī)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yè)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yè);車輛二級維護執(zhí)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guī)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tǒng)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yè)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xù)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xù)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yè)道德教育和業(yè)務知識、操作規(guī)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xù)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yè)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yè)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guī)定裝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xù)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guī)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fā)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wèi)生以及其他突發(fā)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tǒng)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yè),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yè)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zhí)行價格規(guī)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yè)戶及車輛,經營手續(xù)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fā)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jiān)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tǒng)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yè)秘密。

被監(jiān)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qū)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相關證件,簽發(fā)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guī)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guī)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yè)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guī)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guī)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fā)生公共突發(fā)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tǒng)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fā)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guī)范適用本規(guī)定外,有關從業(yè)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guī)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七十六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yè)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yè)管理規(guī)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規(guī)定發(fā)放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5月19日發(fā)布的《道路貨物運輸業(yè)戶開業(yè)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fā)[1993]531號)、1996年12月2日發(fā)布的《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fā)[1996]1039號)、1997年5月22日發(fā)布的《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7年4號)、2001年4月5日發(fā)布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yè)經營資質管理規(guī)定(試行)》(交公路發(fā)[2001]154號)同時廢止。

第3篇 主提升主運輸帶式輸送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主提升皮帶、主運輸皮帶必須根據膠帶狀況,用專用儀器定期對接頭、膠帶內部的鋼絲繩斷繩(絲)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合格接頭必須及時處理,檢查結果簽字并存檔。嚴格執(zhí)行鋼絲繩芯皮帶的硫化工藝,保證接頭的質量。

2、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3、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4、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5、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和自動灑水裝置。

6、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7、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斷帶保護。

8、在帶式輸送機沿線應設緊急聯鎖停車裝置。

9、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10、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11、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12、嚴禁使用膠帶運輸機運輸人員、易然和爆炸物品。

13、煤倉、溜煤眼必須有防止人員墜入的設施。

14、消防、防塵管路應每隔5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

15、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機頭前后兩端各20米范圍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16、斜井主提升運輸機必須由專人每天對制動器和逆止器的狀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檢查記錄簽字存檔。

17、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和沖洗沉積煤塵。

18、防滅火器材、電工操作絕緣用品齊全合格。

19、運輸機巷道如需要電焊、氣焊或噴燈焊時。必須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3條要求。

20、盡量避免皮帶重載啟動,如重載啟動時間內過載保護動作,嚴禁再次強行啟動,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卸煤。

21、要嚴格控制給煤量,嚴禁電動機滿負荷運行。

22、加強底皮帶的跑偏動態(tài)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調整。

第4篇 汽車運輸安全檢查管理規(guī)定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一系列安全生產指示精神,根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三個結合”、“三項治理”和“四個雷打不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方針,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實現長治久安,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安全生產檢查做如下規(guī)定: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

通過安全檢查徹底清除場地搬倒、發(fā)港外運車輛有法不依、守法不嚴、我行我素的現象;作業(yè)現場不按操作規(guī)程辦事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的行為;消防及用電等事故隱患,確保消滅各類事故的發(fā)生,構筑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安全生產。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

1、各單位貫徹落實公司月度安全辦公會議精神、日常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檢查落實情況;各級各類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完善情況;“雙基”建設及“雨季”三防等落實情況。

2、現場操作規(guī)程,各種消防器材完備有效,電、氣焊規(guī)范操作管理,各種用電線路、開關及插頭、插座齊全完好。

3、場地搬到、發(fā)港外運車輛超速行駛、酒后駕車、違規(guī)停車、嚴重超載、蓬布破損封蓋不嚴、燈光不全失效,舉升報警器失靈,防護設施不全及車輛帶“病”上路行駛等安全隱患。

三、安全檢查人員組成:

1、月度安全大檢查:公司領導、部門有關人員及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2、日常安全檢查: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安監(jiān)科全體人員、調運科、綜合辦公室、各單位分管安全領導及安監(jiān)員參加。

四、安全檢查的時間:

1、月度安全大檢查每月進行一次。

2、日常安全檢查每周一次,采取不定時間、不定人員、不定地點檢查。其他專項檢查隨時進行。

3、各單位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堅持每日安全檢查,并將查出的問題整改情況記錄建檔。

五、參檢人員要以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認真履行檢查職責,檢查要高標準、嚴要求,完全徹底、按照安全管理規(guī)定逐項逐條對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存在安全問題要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及時通報處理。

第5篇 斜巷運輸管理規(guī)定

一、斜巷各水平及上下口車場是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場所,嚴禁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入內。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做到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或睡崗。

二、斜井巷道的設計和巷道兩側管、線、電纜的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主要絞車道嚴禁行人。

三、斜巷運輸安全設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絞車提升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

四、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規(guī)定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認真按照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工作。

五、必須明確一名把鉤工負當班本崗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一名掛鉤工配合工作。調度絞車司機和推車工必須服從把鉤工和掛鉤工的正確指揮。

六、各專業(yè)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巷道軌道、絞車、鋼絲繩、人行車、車輛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和其它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保證這些設備和設施安全可靠。

七、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和“行車不作業(yè)”制度,在行車時間內任何人不準進入斜巷。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調度室和上口把鉤工同意,待停車后,方可行人。

八、掛鉤工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數量連掛車輛,并掛好鉤頭和保險繩,同時還必須對鉤頭、保險繩、連接環(huán)、插銷、車輛及其裝載情況等全面檢查。把鉤工應嚴格進行復查、確認安全可靠、絞車無余繩,方可按規(guī)定發(fā)開車信號。上口車場由把鉤工負責安全門,掛鉤工負責擋車器,推車下放。下口及各水平車場的工作人員立即進入躲避硐。

九、各車場使用調度絞車調配車輛時,其司機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操作。采用小絞提升的斜巷,必須有安全措施,其司機要嚴格按照所制定的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十、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和炸藥、雷管等特殊物料,必須按照審批過的安全措施的要求運送。

十一、在斜巷內處理事故或進行其它作業(yè),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施工。

十二、信號裝置必須聲光俱備,信號標志以主鉤頭為準,一聲停車,二短聲提升,三短聲下降,二長聲提升,三長聲下降。規(guī)定急速亂點為跑車和撞車事故信號。

十三、當發(fā)生跑車和撞車事故時,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員迅速進入躲避硐或安全地點。上口把鉤工發(fā)出事故信號后及時回報。

十四、保證各工作場所和斜巷內的清潔衛(wèi)生,及時清理,做到文明生產。

十五、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灑水、清塵、開啟噴霧水幕,嚴禁出現浮塵和浮煤。

第6篇 運輸提升管理規(guī)定范本

1、對提升的機械、礦車、每班要認真檢查,提升容器、鋼絲繩、絞車連接裝置、過卷裝置,制動閘、自動保險裝置等,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2、升降提升容器的人員,要有斷繩保險裝置,其可靠性要定期檢修和試驗,提升人員的絞車要正確運行,具備工作制動和緊急制動和過卷,限速等保護,要有明確的上下井人員制度,上下人員必須聽從掛鉤工指揮。

3、提升設備司機,井上井下掛鉤工要固定專人,建立崗位專人責任制,提升容器要有載重明確規(guī)定,井上井下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井口、井上、井下和絞車房相互之間要有通信聯絡裝置,司機對不清的信號都要認為是停車信號,查明原因后才能開車。

4、每一提升都必須裝有從底掛鉤工發(fā)給井口掛鉤工和有井口掛鉤工發(fā)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禁止超過井口掛鉤工直接發(fā)給絞車工信號。

5、斜井巷道提升要有防跑車安全裝置,行車時嚴禁蹬勾銷和乘人、井巷內不準行人、斜井底部停車場應設有躲避洞,上部停車場必須設有擋車器。

6、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接近岔道、彎巷、巷道口、風門、礦車掉道處,前方有人和有障礙物以及坡度較大的地方都必須發(fā)出信號,減速慢行或停止運行,看清情況在行,推車時禁止蹬車、搭車和無人放飛車,同方向行駛時空車間距不得少于20m,重車不少于50m,在坡度較大的地方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棒。

第7篇 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一般規(guī)定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五章 絞車

第六章 人行車

第七章 架空乘人裝置

第八章 信號裝置

第九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十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十一章 軌道質量

第十二章 制度及人員

第十三章 附則

為了加強煤礦井下斜巷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煤礦加快建設本質安全型企業(yè),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特制定 '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guī)定',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guī)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的相關條文。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煤礦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包括礦井主斜巷軌道運輸、各水平間斜巷軌道運輸、采區(qū)斜巷軌道運輸、工作面兩道斜巷軌道運輸和各類臨時斜巷軌道運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各礦井應建立各級'斜巷軌道運輸分管領導安全工作責任制',明確管理責任、范圍和重點工作。

第四條 各礦應明確一名礦級領導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本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有分管副總負責技術管理。

第五條 各礦應在機電運輸職能管理科室明確一名副科長,專門負責本礦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本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有運輸專職管理人員。

第六條 明確專職運輸工區(qū)的區(qū)長、非專職運輸工區(qū)的一名副區(qū)長對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運輸區(qū)有專職技術管理人員。

第七條 礦安監(jiān)部門應明確一名領導分管運輸安全工作,并配足運輸安全監(jiān)察員

第八條 運輸職能管理科室職責范圍:

一、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斜巷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任,及時發(fā)現并處理斜巷運輸系統(tǒng)問題,建立相關的獎懲辦法。

二、負責會同培訓部門對絞車司機、機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要害工種的培訓計劃的制定、培訓、考試和年審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種管理臺帳,記錄考試成績。

三、負責對當班絞車司機、機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班前上崗資格和班中遵章作業(yè)情況檢查、記錄與考核。

四、負責對全礦斜巷運輸線的軌道、道岔質量、設備設施、礦用車輛完好狀況、措施兌現、遵章作業(yè)、現場環(huán)境和制度建立等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限期整改。

五、負責運人設備、設施的檢查、管理,并做好檢查記錄。

六、負責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選型設計審查和安裝驗收工作。

七、負責礦斜巷運輸年、季、月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總結工作,負責做好運輸設備、設施檢測、檢驗,技術資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九條 小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guī)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zhèn)湫盘?二落實:崗位責任制落實、檢查維修制度落實。

第十條 小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打結、斷絲超限、纏繞排列不整齊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

第十一條 把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系不通不掛、'四超'(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無運輸措施不掛、重車裝的不標準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fā)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面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余繩方可發(fā)信號開車。

第十二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鉤工同意并打定鐘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車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

第十三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yè)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wěn)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huán)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五條 各礦井必須建立斜巷管理臺帳,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斜巷建議推廣使用連續(xù)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車場和峒室

第十七條 斜巷巷道、各車場、甩車道及峒室必須有設計,其巷道斷面、人行道寬度、設備設施及車輛互相之間安全間距、雙軌車場安全間距等,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1、22、23 條規(guī)定。斜巷下車場和各甩車道口必須設有躲避室。

第十八條 各車場具體要求。

一、采掘運輸小斜巷各車場長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1.5倍。

二、主要運輸斜巷各車場的長度為一次提升串車長度的3倍以上。

三、上車場不得有向斜巷的傾斜度,以免車輛自溜下滑。

四、車場寬度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3條規(guī)定要求。

第十九條 斜巷軌道運輸中部及下部車場甩車道的軌道半徑必須有設計,應能滿足安設標準道岔的需要,軌道半徑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駛一噸礦車時,應安設2號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4m;行駛二噸礦車時,應安設3號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6m。

二、機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機組時,應安設4號道岔,曲率半徑不小于12m。

第二十條 斜巷運輸不應采用對拉絞車施工方式,如確需使用對拉絞車,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須開鑿絞車和設備峒室或在5m范圍內把巷道拓寬1m以上。

第二十一條 倒拉絞車前方應設有護身支柱(不少于2棵),保護強度要經計算后選擇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巷道內同時有軌道和皮帶或溜子運輸時,其相互之間安全間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2條規(guī)定,在溜子和皮帶機頭處必須開鑿司機操作室,禁止在軌道側操作溜子和皮帶。

第二十三條 斜巷內必須設計有正規(guī)水溝,蓋板齊全,流水不得沖刷道心。

第二十四條 小車絞峒室應符合設計,其凈高不小于1.8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于600mm。峒室支護達合格品。

第五章 絞車

第二十五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牢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第二十六條 掘進上山施工倒拉絞車要安裝在軌道外側,絞車最突出部分與軌道外側的間距不得小于500mm,迎頭應裝平式導向輪,其直徑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16條規(guī)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導向不得超過兩次,導向輪的固定方式應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檢查,并落實檢查責任人。導向輪支柱應符合設計要求,頂窩在硬面內200mm,柱下穿鐵鞋,支柱角65°~75°。

第二十七條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使用時間三個月內的小絞車,可以使用四壓二戧固定,用壓戧柱固定時,戧柱角為65°~75°;柱頂應打在柱窩內不準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絞車底梁可用18#槽鋼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腳螺絲或墊圈應符合小絞車地腳孔要求。11.4kw小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

第二十八條 絞車附近30m范圍內不得安裝風機裝置。

第六章 人行車

第二十九條 斜巷人車運輸系統(tǒng)的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牽引車數必須經過設計計算,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設計計算的有關資料及文件應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 運行斜巷人車的巷道及洞室,必須有正規(guī)設計,設計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1、22、23條規(guī)定,巷道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該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間各車場,應設信號峒室及候車室,候車室的出口應與上下人臺階相接,以便人員上下。在人車上下人地段上下人側,有效間距不小于1米,且要鋪設正規(guī)臺階。人員上下地點應有照明。

第三十一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質量應達到《礦井軌道質量標準》優(yōu)良品標準,其軌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輥應齊全且轉動靈活,提升時鋼絲繩不據磨道板。

凡使用*rc(插爪式)人車,軌道必須使用木質軌枕,在鋼軌內側應裝防止軌枕傾斜的軌枕撐木(規(guī)格為100× 100×500mm),軌枕應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軌枕或整體道床。

凡使用krb(抱爪式)人車,其鋼軌宜采用長軌焊接。如采用夾板連接則必須采用特制夾板和特制螺栓,保證連接好后其寬度不超出軌頭寬度, 且軌道鋪設必須錯接,接頭錯距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條 斜巷人車通訊信號機必須使用具有'ma'的人車通訊機,應具備隨車發(fā)送信號和通話功能。

第三十三條 多水平或雙勾運輸時,各水平或各車所發(fā)出的信號必須有區(qū)別,信號操作應參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 394、395條執(zhí)行。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qū)段行車時,各水平皆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十四條 斜巷人車維修工每天應對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斜巷人車及防墜機構等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要立即停下,處理后再投入運行。檢查及處理情況要認真作好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巷道、軌道道岔、斜巷信號及斜巷安全設施等要設有專人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巷道要設專人定期進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產環(huán)境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條 人車必須設專職跟車工,跟車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試運行,無行車安全隱患方可運人。

第三十七條 斜巷中每個上下人地點都要設有把鉤工進行點鉤和維持秩序,并標明停車區(qū)域;人員入口處必須設置門欄,實行排隊按定員乘車,不得超員。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發(fā)車前把鉤工必項全面檢查車門或防護鏈是否掛好,而后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

第三十八條 乘車人員必須聽從把鉤及工作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或防護鏈掛好。頭和身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扒車、跳車。嚴禁超員乘坐。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fā)出停車信號。

第三十九條 雙鉤提升人車必須在巷道兩側臺階上、下人,兩人車的車箱交鋒側必須用鋼板或鋼板網等封閉,嚴禁開門上下人員。

第四十條 使用中的斜巷人車,應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做好定期試驗工作,試驗時要認真填寫《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一式三份,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斜巷人車的結構件和零部件的更換必須符合原生產廠家的技術要求。

第七章 架空乘人裝置

第四十二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俗稱“猴車”),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并報礦業(yè)公司管理機電處審批。

第四十三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達到本規(guī)定要求、符合運行條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四十四條 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guī)范》(aq1038-2007)和本規(guī)定要求,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檢驗。礦井每月組織專業(yè)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四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安全和崗前培訓,取得安全資格及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四十六條 使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過速保護。

(二)防滑保護。

(三)重錘限位保護。

(四)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

(五)全程急停保護。

(六)機頭、機尾乘人越位保護。

(七)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減速器設油位、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八)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前15m處應安裝語音提示器。

(九)機頭、機尾及轉彎處設防偏擺保護。

(十)防逆行保護。

第四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guī)程。

(三)司機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檢查制度。

(五)設備包機制度。

(六)設備周期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八)鋼絲繩檢查制度。

(九)乘人須知。

第四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六)干部巡檢記錄。

第五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巷道無失修現象并防滑,上無淋水,下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無開裂現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松動,緊固螺母不松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三)工作閘和安全閘

1.工作閘和安全閘動作靈敏、可靠,不松曠、不缺油,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tǒng)不漏油。

2.松閘狀態(tài)下,閘瓦間隙不大于2mm。制動時,閘瓦接觸面積不小于設計的最小值。

3.閘帶無斷裂現象,余厚不小于3mm,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

第五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尾輪及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輪

1.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松動,緊固螺母無松動。

3.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jié)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wěn)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于500mm。

4.收繩裝置靈活可靠。

第五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齊全完整,螺栓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摩擦襯墊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年至少移動不小于一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輪、壓輪應轉動靈活,平穩(wěn)、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5mm。托輪架穩(wěn)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象。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象。

(四)各種輪襯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

第五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絲繩檢查、檢驗與安全系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二)主運行鋼絲繩應使用表面無油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三)鋼絲繩每周至少檢查一次,若發(fā)現有斷股、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情況,必須立即更換。

(四)張緊鋼絲繩連接必須可靠。

(五)鋼絲繩在使用前必須采取措施消除內部應力。

第五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聲光信號完好齊全、靈敏可靠。

(二)主控臺各按鈕、開關靈活可靠。

(三)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

第五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設備等防腐良好;托梁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纜線整齊,并應懸掛里程牌。

第五十八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部位緊固件、減速器和液壓站油量、制動閘、各項保護、張緊裝置、鋼絲繩及接頭、巷道環(huán)境等。發(fā)現危及安全運行情況,嚴禁開車。

第五十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

第六十條 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發(fā)現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

第六十一條 查找故障或檢修時,必須懸掛禁止運行警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開啟。

第六十二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六十三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六十四條 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第六十五條 嚴禁乘坐人員攜帶超長、超重物品。

第六十六條 所有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

第六十八條 一側布置帶式輸送機,一側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安全距離必須符合規(guī)定,并設置安全防護隔離網。

第六十九條 對于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最低點與軌道所運送的最高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不得影響軌道運輸。

(三)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其運行區(qū)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第七十條 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乘人間距必須符合設計規(guī)定要求。吊椅存放應有足夠空間,吊掛整齊。

第七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地點應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設施。

第八章 信號裝置

第七十二條 信號要聲光兼?zhèn)?小型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墻,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吊掛整齊。

第七十三條 斜巷上車場和絞車房不準共用一套信號裝置,多甩車道提升時,各車場信號應有區(qū)別,絞車司機只準聽鈴聲,不準打信號。

第七十四條 斜巷上、下把鉤及各甩車道,要安裝聲光報警信號同時顯示“正在行車,不準行人”,且報警信號與絞車同電源,斜巷要懸掛“行車嚴禁行人”警標。

第九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七十五條 鋼絲繩規(guī)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并符合絞車技術要求。

第七十六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可以使用帶絲扣的馬蹬或三鏈環(huán)、符合提升荷要求的鋼絲連接裝置。

鋼絲繩連接裝置的繩鼻子可以進行插接或鋼絲繩卡扣連接,插接時插接長度不小于鋼絲繩直徑20倍,鋼絲繩鉤頭、馬蹬強度應根據提升載荷選擇,并符合要求,鋼絲繩鉤頭必須有護繩環(huán)。

鋼絲繩卡扣連接標準:鋼絲繩卡子數目一般不少于3-5個,卡子的間距應≥鋼絲繩徑的6倍,最后一個卡子距繩頭距離≥140mm,卡子的數量根據鋼絲繩直徑而定,≤10mm設3個,10-20mm設4個,21-26mm設5個,25-36mm設6個,36-40mm設7個。

鋼絲繩繩卡應配套使用,繩直徑在10mm以下時,繩卡應不少于3個,10-20mm時應不少于4個。繩卡間距是鋼絲繩直徑的6-8倍。繩卡應將鞍座放在受力繩一邊,u形卡環(huán)放在返回的短繩一邊,嚴禁正反排列。

第七十六條 傾斜巷道礦車提升時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上并捆扎牢固。

第七十七條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設專人定期進行試驗工作,并有試驗記錄、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章 斜巷安全設施

第七十八條 在傾斜軌道運輸中,必須裝設符合國家或行業(yè)安全標準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必須做到裝置監(jiān)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并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

第七十九條 在斜巷上部平車場入口處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裝設阻車器和擋車棍,以防止車輛進入摘掛勾地點。

第八十條 雙鉤提升的上部平車場,在接近變坡點處,空車道要裝設標準定型產品阻車器,重車道要裝設一組防逆行(不倒翁)式阻車器。雙鉤串車提升時設錯碼信號。單鉤提升的上部平車場距變坡點1~2米處裝設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第八十一條 采區(qū)內斜巷及聯絡斜巷上車場為平車場時,安裝聯動擋車器,即在靠近變坡點處安裝阻車器,在變坡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裝設擋車欄,阻車器與擋車欄實行聯動,一開一閉。

斜巷內每100米設一組跑車防護裝置(超速擋車器),不足100米的斜巷可不安裝超速擋車器,該裝置可以是定型產品也可自制,自制要有設計。

下車場底彎道以上5-10m處設手動繩式常閉擋車欄或吸能式擋車欄。手動式常閉擋車欄由把勾工操作,平時處于常閉擋車狀態(tài),車輛運行距下車場20m左右時方能打開,車輛過后關閉。雙軌下車場要在每一軌道線路上裝設一道常閉擋車欄。

上、下車場如有氣源,上車場聯動擋車門、下車場常閉擋車欄應盡可能實現氣動控制操作,以代替手動操作。擋車門、擋車欄控制要逐步實現氣動控制操作。

第八十二條 ¢1.2m及以上絞車提升斜巷,在上變坡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的長度,應安裝定型產品的跑車防護裝置,以實現與絞車聯動和電氣閉鎖,待提升車輛全部進入斜坡后運行至距擋車欄5米左右時,擋車欄才能打開,車輛過后必須及時關閉,平常時間處于常閉擋車狀態(tài)。

第八十三條 人車、礦車混合提升斜巷嚴禁使用吊梁(欄)式車檔裝置。專用人車斜井,上車場為平車場時,在上部設一道阻車器,在車場入口處根據現場實際需要裝設阻車器或擋車棍。

第八十四條 上、下山掘進,使用扒裝機時,在扒裝機后3~6m處安裝一組手動式擋車欄,。裝車點距起坡點達20m時,在起坡點以上5~10m處裝設一道常閉擋車欄。

第八十五條 斜巷必須根據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設若干地滾,具體應以鋼絲繩不磨地板為準,間距不大于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滾,其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于40mm;地滾安裝要平整、穩(wěn)固,轉動靈活。

第八十六條 斜巷高低起伏,繩磨頂板或棚梁時,要裝天滾,數量以繩不磨頂板或棚梁為準;甩車道或下車場側幫要裝立滾,甩道道芯要裝扒繩輪和地滾,數量以不磨繩為準。

第十一章 軌道、道岔質量

第八十七條 軌道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主要運輸線路(主要運輸大巷和主要運輸石門、并底車場、主要斜巷絞車道,地面運煤、運矸干線和集中運載站車場的軌道)達到優(yōu)良,—般運輸線路質量達到合格,不得有雜拌道(異型軌道長度小于50m為雜拌道),異型軌道線路、齒軌線路達到合格,斜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要消滅雜拌道,不同型軌道要分段敷設,接頭處要用異型夾板。

第八十八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必須達到優(yōu)良品,軌型必須使用30kg/m以上。運行7t及以上機車、3t及以上礦車、采區(qū)運送重量超過15t(包括平板車重量)及以上液壓支架等設備時,線路軌型不低于30kg/m,其它線路軌型不低于22kg/m。

道岔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道岔鋪設質量必須達到合格品,無非標準道岔,道岔軌型不低于線路軌型。

第十二章 制度及人員

第八十九條 礦井在運輸斜巷絞車安裝峒室、信號把鉤地點要懸掛崗位責任制、操作規(guī)程牌板。

第九十條 凡新設計的各類運輸斜巷,要建立運行前驗收制度。要組織運輸科(技術科)、安全檢查科、施工單位和運搬工區(qū)等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設計要求對巷道及車場的安全距離、軌道道岔質量、小絞車的安裝位置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建立管理臺賬,注明地點、施工單位及負責人、驗收人簽字,做到范圍明責任清。

第九十一條 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對軌道、鋼絲繩、絞車、車輛、連接裝置及各種安全設施和行車保護等進行檢查、維修和調試,具體負責人和設備設施包保牌要懸掛在現場,保證這些裝置經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

第九十二條 斜巷各車場均須懸掛斜巷標志牌,注明斜巷長度、坡度、允許掛車數、以及鋼絲繩規(guī)格和安全設施數量等。

第九十三條 斜巷運輸必須配齊崗位人員,每勾掛一輛車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絞車司機1人,上把鉤工至少1人,下把鉤工至少1人);掛二輛車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絞車司機1人,上把鉤工至少2人,下把鉤工至少1人)。

第九十四條 小絞車司機及把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持證上崗;絞司機與把鉤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九十五條 斜巷運輸嚴禁使用電瓶車在上車場向斜巷中頂車走鉤,嚴禁用小絞車向斜巷中帶車;車輛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上道,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主繩帶車。

第九十六條 對拉小絞車只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臺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的解釋權屬礦業(yè)公司。

第8篇 關于井下膠帶輸送機雙向運輸的管理規(guī)定

為了確保雙向膠帶輸送機雙向運輸的安全運行,進一步加強材料運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證生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膠帶運輸巷有軌道運輸的應采用軌道運輸材料且應嚴格按《斜坡運輸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膠帶運輸巷沒有軌道運輸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采用膠帶運輸機下膠帶運輸前,應由當班膠帶維護工對膠帶輸送機進行全面間檢查,上、下膠帶不得跑偏,確保膠帶運輸機的完好性。

2、運送物料前必須仔細檢查,皮帶隨機保護及其它保護必須能正常投入運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護作用,否則不準運送物料。

3、運送物料前應及時將下膠帶落煤清理干凈,嚴禁影響物料的運送。

4、超寬、超重物件(如電機、減速器等)超出膠帶運輸能力的嚴禁采用膠帶運輸。

5、膠帶輸送機運輸原煤時,如果超過膠帶運輸能力時嚴禁同時運送物料。

6、放置物料時必須在裝載平臺處放置物料,裝載平臺長不低于3米,寬不低于0.8米。且裝載平臺處下托輥必須要用槽型托輥,物料應放置在皮帶中心部位,防止運送過程中碰撞機架。裝載平臺除放置物料外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帶上時之間距離不少于30m,嚴防膠帶超能力運行

8、運送物料時裝料點與卸料點之間不得設置濾煤器,防止礦工鋼、支架等材料拉壞帶扣或引起斷帶事故。

9、卸料點處必須用不短于4m的14#槽鋼傾斜固定,固定在兩膠架上,但不得影響皮帶正常運行和磨損膠帶及膠帶扣。另外槽鋼伸出托輥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點處必須有一接料平臺,嚴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該平臺長不小于6m,寬不小于0.8m。缷載點處下皮帶要用平行托輥,不許用槽形托輥,平行托輥間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應及時搬運離開接料平臺,不得在卸料點處積壓。

11、膠帶輸送機上膠帶嚴禁運送設備、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點處應加安全防護欄(網),防護欄(網)密度為不能進入最小(細)材料為準。

13、運送物料時,信號工及皮帶司機不準脫崗。裝載點、卸料點應設置能隨時停止膠帶運行的裝置,裝載點處必須有專人裝料,卸料點處必須有專人接料,發(fā)現異常應及時停機。

14、運送材料時,卸料點前后20米處都應有人把守,嚴禁其它人員進入接料平臺。

第9篇 運輸提升管理規(guī)定

1、對提升的機械、礦車、每班要認真檢查,提升容器、鋼絲繩、絞車連接裝置、過卷裝置,制動閘、自動保險裝置等,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2、升降提升容器的人員,要有斷繩保險裝置,其可靠性要定期檢修和試驗,提升人員的絞車要正確運行,具備工作制動和緊急制動和過卷,限速等保護,要有明確的上下井人員制度,上下人員必須聽從掛鉤工指揮。

3、提升設備司機,井上井下掛鉤工要固定專人,建立崗位專人責任制,提升容器要有載重明確規(guī)定,井上井下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井口、井上、井下和絞車房相互之間要有通信聯絡裝置,司機對不清的信號都要認為是停車信號,查明原因后才能開車。

4、每一提升都必須裝有從底掛鉤工發(fā)給井口掛鉤工和有井口掛鉤工發(fā)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禁止超過井口掛鉤工直接發(fā)給絞車工信號。

5、斜井巷道提升要有防跑車安全裝置,行車時嚴禁蹬勾銷和乘人、井巷內不準行人、斜井底部停車場應設有躲避洞,上部停車場必須設有擋車器。

6、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接近岔道、彎巷、巷道口、風門、礦車掉道處,前方有人和有障礙物以及坡度較大的地方都必須發(fā)出信號,減速慢行或停止運行,看清情況在行,推車時禁止蹬車、搭車和無人放飛車,同方向行駛時空車間距不得少于20m,重車不少于50m,在坡度較大的地方停放車輛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棒。

第10篇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及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國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安全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運輸途中停車、停車以及停車管理等活動的駕駛員、押運員和停車場管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jiān)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13392)的規(guī)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yè)聯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安全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qū)、低毒區(qū)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qū),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qū)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qū)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fā)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第五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必須接受以下相關部門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

1、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對停車場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公安局治安部門對停車場資質的審批和運輸安全規(guī)范的監(jiān)督管理;

3、公安局消防部門對停車場安全設施配備的監(jiān)督、檢查及驗收管理。

第六條

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qū)域(周圍)懸 掛或粘貼'危險'標志。

2、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tǒng)一管理,并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規(guī)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置定置線、區(qū)域標志、警示標志、道路指示標志、限速標志、進出口標志、減速帶等。

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guī)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第七條

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八條

停車場若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 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jiān)、環(huán)保、質監(jiān)等部門。

第 九條

公司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管理的行為人,按照責任追究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11篇 產品運輸車輛衛(wèi)生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規(guī)定對運輸產品車輛衛(wèi)生安全及其控制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確規(guī)定,適用于承擔本公司產品裝運、交付車輛的衛(wèi)生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 職責

本規(guī)定由質檢部歸口管理,相關部門配合執(zhí)行。

3. 產品運輸車輛衛(wèi)生安全管理

3.1 衛(wèi)生安全組織管理

3.1.1 公司成立車輛衛(wèi)生安全管理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兩名和相關成員,其中明確一人為專職車輛衛(wèi)生安全監(jiān)督員,對車輛衛(wèi)生安全實施專項管理;

3.1.2 公司成品交付運輸車輛以冷藏車為主,條件許可時,經車輛衛(wèi)生安全管理小組組長批準方可用廂式貨車;

3.1.3 成品交付運輸車輛原則上由各營銷區(qū)域經理聯系,區(qū)域經理有困難的,由營銷服務部協(xié)調車輛,其車輛必須符合衛(wèi)生安全要求;

3.1.4 對于進入廠區(qū)裝載成品或者承裝包裝盒、原料等運輸車輛進行卸貨的,必須由衛(wèi)生安全管理小組相關人員檢查其衛(wèi)生狀況:

1) 凡檢查發(fā)現裝過化學品、危險品的車輛,對食品存在潛在危害的(如有不良氣味、易污染食品包裝等物質)一律不許裝車或卸貨;

2) 對有可能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一切車輛,嚴禁放其駛入廠區(qū),更不得在廠區(qū)內進行沖洗或消毒;

3.1.5 衛(wèi)生安全管理小組對車輛衛(wèi)生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對于進入廠區(qū)裝貨或卸貨的一切車輛,必須經衛(wèi)生安全監(jiān)督員簽字確認符合衛(wèi)生安全條件后方可實施。

3.2. 成品承運車輛衛(wèi)生安全要求

3.2.1 運輸車輛應達到無異味,無污染物危害,混裝物品無倒塌的危險。

3.2.2 冷藏車的制冷效果須良好,經消毒后按規(guī)定堆放高度裝車;廂式貨車須采取保溫措施(塑料布、棉被等),且干凈整潔、無異味,經消毒后按規(guī)定高度裝車;

3.2.3 運輸車輛未裝過化學品、危險品等對食品存在潛在危害的情況(如有不良氣味、易污染食品包裝等物);

3.2.4 運輸車輛車廂內、外表面潔凈、無污染、無破漏;

3.2.5 駕駛員及其運營作業(yè)證件齊全并對應相符且有效,車輛設施等狀態(tài)完好

3.3 成品承運車輛進出廠程序

3.3.1 承運車輛衛(wèi)生安全狀況申報

1)凡承接本公司成品裝運任務的車輛,在進廠前駕駛員應向本公司申報車輛衛(wèi)生安全狀況;

2)填寫《成品承運車輛衛(wèi)生安全確認表》,出示相關證件,接受門衛(wèi)核對審查;

3.3.2 門衛(wèi)對承運車輛衛(wèi)生安全狀況檢查

1) 審查《成品承運車輛衛(wèi)生安全確認表》內容是否填寫完整、清晰、明確;核查證件與車輛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12篇 汽車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杜絕或減少各類事故發(fā)生,促進企業(yè)穩(wěn)步發(fā)展,現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車安全管理、勞動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內部治安管理。

第三條:安全管理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一票否決權??偣救w干部職工必須認真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本規(guī)定由總公司安??曝撠煂嵤?。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

第五條:總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安全(消防)生產委員會,總公司內的重大安全問題必須通過安全消防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

第六條:總公司設立安??茷閷B毎踩芾聿块T,負責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和執(zhí)行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安全措施,負責安全宣傳教育,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

第七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下設安全班組,并且配備(專)兼職安全員。服從安??圃跇I(yè)務上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領導責任制

第八條:總公司總經理為本企業(yè)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具體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對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其它副總經理協(xié)助搞好安全工作,負協(xié)調管理責任。

第九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二級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如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工傷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領導必須親自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向總公司或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安??崎L對安全工作組織綜合協(xié)調,并在分管經理指導下,負責日常工作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人要切實把安全工作擺在首位,嚴格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

第四章行車安全管理

第一則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駕駛員安全管理實行“嚴格考核、三級審批、持證上崗、共擔風險、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三條:新招錄用駕駛員管理:

①招聘駕駛員必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辦公室通知,由安??茣瓦\分公司、機務科共同考核合格后報總公司研究同意,方可錄用。

②錄用的駕駛員必須向總公司繳納10000元安全風險抵押金,如發(fā)生事故或違紀違章按有關規(guī)定扣除,無上述情況可以退還。同時還須繳納培訓費1500元(不予退還),但對于正式分配或調入的駕駛員一次性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5000元及培訓費500元(不予退還),才能成為總公司機動駕駛員,并跟車實習至少一個月后方可頂班或承包車輛。

③錄用駕駛員必須認真遵守總公司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服從管理,維護總公司利益。

第十四條:車主本人作為駕駛員的,必須向總公司交納5000風險抵押金,經總公司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發(fā)給其準駕證,憑準駕證方可駕駛總公司所屬車籍的車輛。

第十五條:承包車主聘請駕駛員上車必須在總公司機動駕駛員中聘請,不準聘請外單位及無機動駕駛員資格的人頂班上車。如私自聘請駕駛員發(fā)生事故,其損失概由承包車主承擔,公司不預支,不墊付事故費用,原則上不派人參加事故處理。

每發(fā)現一次私自聘請非機動駕駛員上車頂班的,處以300---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總公司所屬車主和駕駛員必須簽訂《行車安全責任狀》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書》,未簽訂合同發(fā)生事故的按總損失的10%予以罰款,不享受安全獎,原則上總公司不派人參加事故調處。

第二則安全行車

第十七條:總公司所屬駕駛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及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文明行車、嚴禁“三超”(超速、超載、超疲勞),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車輛進、出站必須遵守場區(qū)安全管理規(guī)定。營運線路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車輛,不得超過3小時、24小時內累計不得超過行駛8小時。

第十九條:嚴禁私自帶學徒和將車交給無準駕證和證駕不符合人員駕駛。發(fā)現一次予以300----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駕駛員必須配備和保管好車上消防器材、防凍、防滑及打擊車匪路霸器材,且保證完整好用。嚴禁載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檔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條:營運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及總公司的速控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必須自覺做好車輛“三勤三檢”工作,精心愛護,檢測維護,使車輛技術狀況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機械故障引發(fā)事故。同時,要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接受總公司的車況檢查,對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決杜絕“帶病”車行駛,按規(guī)定時間檢測,憑合格單報班。

第二十三條:站、乘人員必須密切配合駕駛員搞好旅客安全乘車知識宣傳,嚴禁“三品”上車,保證關門起步,停穩(wěn)開門。車輛啟動前,站、乘人員必須檢查貨、梯、車門等處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一次予以罰款50----200元。

第三則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事故處理一律本著“四不放過”原則。駕駛員發(fā)生事故后,應寫出事故經過及檢討交安???在駕駛員會上作出認識,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承包車主及當事人負責事故處理,如車主在肇事拘留期間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委托人負責事故處理,安??婆扇藚f(xié)助。如承包車

主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不予配合,總公司安??朴袡嗵幚?所有費用由承包車主負責。

第二十六條:承包車主聘請的駕駛員發(fā)生行車事故,按照承包車主與被聘請人的協(xié)議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平均承擔事故損失(如兩人簽有安全管理協(xié)議,按協(xié)議內容承擔損失和費用),事故處理預支費用由當事承包車主支付和打借條,事故未結算前總公司借支的費用先扣到承包車輛。

第二十八條:發(fā)生違章引起的扣證扣牌由駕駛員自己處理。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證駕不符人員駕駛發(fā)生交通肇事,其損失由車主全額承擔,總公司不墊付事故費用,不派人參加事故調處。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預支費用50000元以內由當事車主支付,50000元以上總公司借支50%。事故費用核銷:經保險公司理賠,差額在50000元以下由當事車主全部承擔,差額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萬元)總公司核銷30%,當事車主承擔70%,差額在10萬元以上總公司核銷40%,承包車主承擔60%。

第三十條:發(fā)生交通事故,總公司對肇事駕駛員或承包車主按事故總損失的3%給予罰款。

第四則車輛保險

第三十一條:總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必須由安保科統(tǒng)一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由承包車主承擔,投保險種和保額不得少于下列規(guī)定:

㈠車輛損失險,按車輛重置價投保。

㈡第三者險;以保險公司當年同意承保最高額度投保。

㈢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及車主必須保護現場,及時施救和報案(報案指向交警和總公司安保科),不得謊報和瞞報;統(tǒng)一由安??葡虮kU公司辦理事故登記報告及索賠手續(xù),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回的款項由安??平y(tǒng)一辦理保險理賠轉帳單進總公司帳,任何個人不得到保險公司索要或取鬧。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必須按期投保和續(xù)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續(xù)保車輛安??铺崆?5天向所屬單位下發(fā)續(xù)保通知;所屬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承包車主并協(xié)助按時辦理續(xù)保手續(xù),否則所屬單位有權停止車輛運行,因承包車主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車主承擔。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必須加強消防工作領導,認真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相應成立義務消防隊,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明確職責。

第三十七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保證齊全有效。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要認真加強電源線路、壓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規(guī)定儲存、保管、檢查和使用,對重點部位應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

第三十九條:總公司整體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條:倉庫物品要擺放整齊,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火災事故處理:

①發(fā)生火災,所屬單位負責人必須及時報“119”火警,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

②接到報案,總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及安保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消防部隊趕到后協(xié)助消防部隊施救、調查處理。

③發(fā)生火災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根據事故大小,對所屬單位和當事人作出罰款和行政、刑事處理。

第六章勞動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所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根據崗位工種配齊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佩帶使用,嚴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勞動用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崗位工種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或制度,并嚴格按規(guī)程作業(yè)。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專業(yè)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四十五條:嚴禁“三違”現象發(fā)生,發(fā)現“三違”現象,一次罰款50元。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要為安全班組提供活動場地、活動時間及一定的活動經費。各安全班組要切實按規(guī)定開展活動,作好記錄,充分發(fā)揮基層組織的安全管理和職工監(jiān)督職能。

第四十七條:各級工會充分發(fā)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能,杜絕違章,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八條:工傷事故處理:

①發(fā)生工傷事故,應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的同時,立即上報總公司安??坪陀嘘P部門。②發(fā)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由安??茣鹿蕟挝回撠熑私M織調查,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在兩天內寫好事故報告分送總經理、安??坪凸?發(fā)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調查,并迅速將事故報交通局,勞動局及總工會。

③發(fā)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200----500元,并承擔所有醫(yī)療費、誤工費及直接財物損失,同時由事故單位組織及時召開現場會。

④發(fā)生重傷以上工傷事故,報請勞動部門處理。

第七章內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所有干部職工及職工家屬必須嚴格遵紀守法,遵守總公司的一切管理規(guī)定和制度,服從安??乒芾?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時刻維護總公司利益和聲譽,確保內部穩(wěn)定。

第五十條:總公司老站門衛(wèi)、現場管理組、夜間巡邏組、宿舍區(qū)門衛(wèi)由安??浦苯庸芾?檢測站門衛(wèi)由該單位直接管理,接受安??票O(jiān)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廠門衛(wèi)由中心站、修理廠直接管理,接受安??票O(jiān)督管理。且嚴格門衛(wèi)值班制度,門房嚴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職工之間發(fā)生糾紛,由單位分管安全領導牽頭,工會和安保科派人參加配合調解處理。第五十二條:總公司宿舍區(qū)職工家屬之間發(fā)生糾紛,由安保科牽頭,職工所屬單位分管安全領導,工會參加配合調解處理。

第五十三條:對打架斗毆、偷竊財物、無理取鬧、攔車堵塞交通、損害公私財物及其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由安保科嚴肅處理;對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所屬出租門店和宿舍區(qū)的住戶必須與安保科簽訂《治安防火責任書》,服從安??乒芾?搞好治安工作綜合治理。嚴禁外來人員占房或長期留宿。

第八章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條:總公司和各生產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①總公司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識培訓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領導及安全班組長培訓。各單位要相應組織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②重大節(jié)、假日前后,要針對安全生產的情況和特點,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③班組應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條: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每月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會議,駕駛員必須每月參加市駕駛員協(xié)會和安??平M織的安全學習,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30元。并按規(guī)定參加交警部門的年度審驗培訓學習,否則,不準繼續(xù)駕駛車輛。

第五十七條:新進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由總公司辦公室通知,安??婆嘤柦n卡。

第九章安全檢查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安全檢查,由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組織。安??茀f(xié)助做好安全檢查的組織、計劃、協(xié)調、資料整理和總結工作。

第五十九條:每月一次的安全檢查及重大節(jié)假日的安全檢查由安保科組織進行總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參加。每月一次的車況檢查由機務科牽頭,安??萍翱瓦\分公司配合進行。

第六十條:安全管理人員、生產調度(含現場管理人員)及各單位安全負責人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應進行經常性檢查、并登記備案,發(fā)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六十一條:總公司所有車輛執(zhí)行發(fā)班前的安全檢查,由安??栖嚈z組實施,駕駛員憑車輛安全合格證報班。調度不得安排未經檢查和不合格的車輛應班。

第六十二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安保科應經常深入現場查找隱患。

①發(fā)現隱患,應盡快向總公司安??七M行反映登記,由安??萍皶r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限期整改。

②對總公司安??葡逻_的《隱患整改通知書》應認真執(zhí)行,制訂整改計劃,指定專人負責落實,按規(guī)定時間整改。并由安保科進行復查,發(fā)現沒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或個人罰款100----300元。

③對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或重大隱患,應及時上報,同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否則必須停止生產經營。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總公司各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十四條:本規(guī)定的總公司屬石首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和荊州神通集團石首市捷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條:本規(guī)定由安??曝撠熃忉?。

第六十六條:原有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六十七條:本規(guī)定經總公司第四屆二次職代會主席團討論通過,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13篇 yh礦礦井運輸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運輸線路的責任范圍原則上按以下規(guī)定劃分:

一、主要運輸線路(指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的)包括:井底車場、主要運輸大巷和石門、主要絞車道、地面運矸干線。

二、一般運輸線路包括:除主要運輸線路以外的運輸軌道線路。采煤面兩道及掘進施工巷道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使用、維護和管理。

三、所有工作區(qū)域(包括運輸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必須明確責任范圍,落實責任單位,不準存在“三不管”地段和責任盲區(qū)。

第2條 礦井軌道運輸實施細則

一、做到“三同時”,即:設計部門在進行巷道設計時,必須同時考慮軌道、道岔的鋪設以及小絞車的安裝問題并經各業(yè)務管理部門會審。運輸斜巷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擋車裝置。

二、在進行采掘巷道工程質量驗收時,必須同時把軌道質量作為一項重要考核內容,確保施工一次到位,避免重復勞動和浪費材料。

三、主要運輸巷道的軌道由運輸隊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各采掘及輔助生產單位的軌道由各區(qū)隊自行維護和管理。

第3條 各采掘及輔助生產單位機電副隊長分管軌道運輸工作,業(yè)務上受運輸隊領導。

第4條 運輸技術管理

一、建立運輸管理資料室,健全各種基礎技術管理資料,實行微機管理。有完整的絞車、電車、平(斜)巷人車、礦車的管、用、修臺帳和設備技術檔案;電機車制動距離試驗和年審報告、斜巷人車試驗、連接裝置靜拉力試驗、鋼絲繩的原始資料和試驗記錄、斜巷跑車防護裝置試驗等。

二、對設備、設施實行圖牌板管理。帳、卡、物、牌板四對口。

三、健立健全運輸各工種操作規(guī)程、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運輸規(guī)章制度。各項工程施工技術措施齊全完整。

四、制定運輸年度各工種培訓計劃,建立職工個人培訓檔案。對操作各種運輸設備、設施的專職或兼職電車司機、絞車司機、把鉤工、信號工等工種,都必須經過培訓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試合格,方能持證上崗。嚴禁無證頂崗。

第5條 掘進工作面采用軌道運輸時,其掘進作業(yè)規(guī)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并經運輸部門會簽:

一、擋車設施安裝位置和形式;

二、小絞車安裝位置和安裝方式、車房規(guī)格、提升車數、鋼絲繩選擇驗算;

三、臨時車場斷面圖,信號室位置及規(guī)格要求;

四、人行臺階;

五、小電車牽引車數;

六、導向輪固定與檢查維修規(guī)定;

七、行車不行人制度等;

八、軌道中心線。

第二章 平巷運輸

第6條 軌道運輸平巷的凈斷面、人行道寬度和安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制定規(guī)劃或措施限期整改。

主要運輸大巷,若水溝設計在人行道側,蓋板必須齊全、穩(wěn)固。管線、電纜按標準敷設。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無浮矸雜物。

第7條 主要運輸大巷、車場的軌道達到優(yōu)良品,其它達到合格品。

第8條 主要運輸大巷要設置巷標、里程標,彎道和道岔處應設參數牌板,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及硐室口等處均應設置警標以提醒司機注意。

第9條 大巷施工

在巷道內施工作業(yè)時,在施工地點兩端60m處設警示信號,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機車運行時要發(fā)出信號,并通知井下運輸調度員。嚴禁在施工警戒區(qū)內會車。

第10條 阻車器的安裝與使用

一、副井上下口車場與操車機連接處及出車道與車場連接處必須安設防止調車車輛誤入井口作業(yè)區(qū)的阻車器。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接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四、井上下翻車機人口處必須安設阻車器。

五、阻車器的開啟和關閉,應采用距軌道外側安全距離不小于300mm的踩板式或具有自動復位功能的拉桿進行控制。

第11條 人力推車

一、一個人只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時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時,禁止人力推車。

二、在夜間或在井下,推車人必須備有礦燈,在照明不足的區(qū)段,應將礦燈掛在礦車行進方向的前端。

三、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fā)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都必須及時發(fā)出警號。

四、嚴禁放飛車。

五、在機械運輸巷道推車時,要先取得運輸調度人員的同意。嚴禁同一區(qū)段機動車輛與人力車同時行駛。

第12條 電機車運輸

一、機車安全設施

行駛3臺以上機車時,使用帶有電氣必須的信號裝置,使用5臺及其以上電機車運輸時應使用“信、集、閉”系統(tǒng)。

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試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斷電保護裝置。

彎道、井底車場和其它人員密集的地點(包括頂車作業(yè)區(qū))要使用預報警信號裝置(同時發(fā)出聲光),關鍵部位的道岔使用道岔指示器。道岔位置安裝統(tǒng)一制作的道岔標識牌

單獨電機車和列車組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機車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照距,對達不到標準的照明燈具必須盡快更換。井下正常使用的電機車嚴禁關閉照明。

機車要有堅固的頂棚和門欄。只有將門關閉后才準開動機車,不準站在車下操作機車。

二、電機車的運行

電機車司機是電機車的當然責任者,要做到會使用、會維護、會檢查、會保養(yǎng)、保持機車清潔,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tài)。任何司機不得開動非完好的機車。

電機車要實行年審制度。每年應將年審結果報公司運輸主管部門,年審不合格的機車嚴禁運行。

電機車必須定期檢修,責任到人,始終保持完好狀態(tài),機車的閘(手閘或氣閘、電制動)、燈、警鈴(喇叭)任何一項不正常均不得使用。電機車應執(zhí)行包機制。

司機不得將頭和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必須切斷電源,將控制器手把取下并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司機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司機在開車前,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音大等處所,以及前面機車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速并發(fā)出警號。

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確需頂車時,除車輛必須與機車相連接外還必須有專人引導。

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電機車要實行年審制度。每年應將年審結果報公司運輸主管部門,年審不合格的機車嚴禁運行。

車輛發(fā)生掉道或中途停車,司機(或跟車工)應向行駛反方向前進。發(fā)現來車應立即用礦燈或吹哨讓其停車,防止追尾。

電機車牽引超長車輛時,電機車與超長車輛之間要連掛礦車(或專用連接桿連接)。

第13條 軌道運輸:

一、新建或擴建礦井中,對于運行7噸及以上機車或3噸及其以上礦車的運輸大巷及地面排矸系統(tǒng)主干線,軌型不得低于30kg/m,其它平巷軌道線路的軌型不低于22kg/m(包括采區(qū)運送綜采支架的軌道線路)。

二、嚴禁生產和使用鋼柱式軌枕。

三、軌道線路曲線段必須設置軌距拉桿。必須使用木質軌枕,確保曲線段軌道線路內軌加寬、外軌加高及正矢值符合規(guī)定。

四、所有運輸線路都必須使用標準道岔,嚴禁使用簡易道岔(驢尾巴)。

五、主要運輸巷道及車場的扳道器應有壁龕,人行道上禁止安設扳道器。

六、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毫米,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毫米。

2、直線段兩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毫米。

3、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毫米,下偏差為-2毫米。

4、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5、軌枕的規(guī)格和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毫米。道渣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同一線路必須實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七、道床??刹捎脠杂驳乃槭?、卵石或不易自燃的矸石鋪設道床,石渣粒度以20~40毫米為宜,其中不得摻有碎末等雜物。在主要運輸巷道,軌枕下的道渣厚度不得小于100毫米,并至少要把軌枕1/2~2/3的高度埋入渣內。道床寬度一般可按軌枕長度再加200毫米考慮。相鄰兩軌枕中心線間距一般為0.7~0.8米,在鋼軌接頭、道岔和彎道處應適當減小。

八、為了使車輛在曲線內前后輪緣均能緊貼外軌,要求巷道轉彎處要有一定的最小曲率半徑。在車輛運行速度小于1.5米/秒時,其曲率半徑不應小于車輛軸距的7倍;大于1.5米/秒時,其曲率半徑不應小于車輛軸距的10倍;通常600毫米軌距電機車行駛的彎道半徑不得小于12米,一般為12~15米或20米,900毫米軌距電機車行駛的彎道半徑不得小于15米,一般為為15~20米或25米。

第14條 井口操車設備

一、井口、井底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連鎖:罐籠到位并發(fā)出停車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fā)出平調信號;發(fā)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打不開。

二、井口、井底搖臺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連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fā)不出開車信號。

三、操車設備平時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只有在進行設備的維修處理故障時才能轉換到檢修狀態(tài)下工作。

四、副井上下口必須安設能夠在發(fā)出開車信號后,發(fā)出“信號已發(fā),嚴禁入罐”的聲光信號報警裝置。

第三章 斜巷運輸

第15條 傾斜巷道符合設計要求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無空幫、空頂、淋水現象,無矸、料等雜物堆積,清潔整齊,底板平整,無積水泥濘,達到平、直、凈。斜巷內的管線吊掛應按標準敷設。達到電纜一條線,管路一條線。

第16條 有水的傾斜巷道必須有正規(guī)的水溝,蓋板齊全(設計無蓋板除外),流水暢通,不沖刷道心。

第17條 每個采區(qū)必須有人行道,坡度在15°以上必須有臺階,25° (4)0以上加設扶手,臺階寬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適,通風良好,與每個工作面上下平巷暢通。

第18條 主要軌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要實行封閉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掛禁止行人牌板。

第19條 提升任務不大的軌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時,要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警示牌板,懸掛在巷道中間距離軌面不低于2米。提升信號應由下口發(fā)到上口,再由上口發(fā)至車房。上下車場及中間甩道口必須使用行車聲光報警裝置。未經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得在作業(yè)區(qū)休息。人行道的設置執(zhí)行第17條。

第20條 單鉤提升的軌道上下山上部車場必須優(yōu)先按甩車場形式設計,從根本上解決上口的跑車問題。

第21條 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車設備,均應符合設計規(guī)范,車場長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三倍。摘掛鉤的上部平車場的坡度應不大于7‰。

第22條 把鉤工在發(fā)出開車信號之前,必須檢查牽引車數、連接裝置、裝載情況、保險裝置和主繩余繩情況。當主繩余繩較多、牽引車數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高、超長、超寬、超重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都不得發(fā)出開車信號。

第23條 斜巷上下口及中間各甩道摘掛車地點要設置標志牌,標明限定的提升車輛數、巷道斜長、傾角等參數,嚴防超掛車輛。

第24條 軌道上下口及中間甩道車場必須設置信號硐室,安裝通訊設施。

第25條 地滾的安裝、管理

一、上車場變坡點處應裝設直徑不小于250mm,寬度200mm~250mm,軸徑不小于40mm的地滾。

二、傾角在25°以下,安裝地輥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15m;傾角在25°以上,間距最大不得超過20m。地輥直徑不得小于150mm,寬度不小于250mm,軸徑不小于22mm。

三、如巷道傾角不一致,在變坡點應加設地滾。

四、在巷道轉彎處應安裝能轉動的立輥,尺寸可以參照以上規(guī)定,長度根據需要而定。

五、嚴禁鋼絲繩與道板、軌道和巷幫及支架、頂梁磨擦,禁止使用不轉動的各種物品代替。

六、必須明確專人從事斜巷地滾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發(fā)現不完好的立即進行更換。地滾進行編號管理。

第26條 傾斜井巷的軌道

一、行駛斜井人車的軌道及道岔必須達到優(yōu)良品,其它應達到合格品。

二、軌型:絞車滾筒直徑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軌道,軌型不得低于24kg/m,其它斜巷軌道的軌型不得低于18kg/m。

三、使用插爪式人車的斜巷絞車道必須使用木質軌枕,且露出道渣面高度不得小于1/3。

四、使用抱軌式人車的斜巷絞車道,接頭應錯接,使用隱形螺栓的特制軌道夾板,相對錯距不小于2m。

五、傾斜井巷上下變坡點處的軌道不得有接頭,應根據變坡點處的實際坡度,制作成踏彎和羅鍋,將軌道彎成弧形。

第27條 擋車裝置的設計與安裝

一、設計部門設計運輸斜巷的同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擋車裝置。

二、一般規(guī)定

1、串車提升斜巷上部平車場距變坡點0.5米~2米處必須安設能自動復位的阻車器。

2、上口變坡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處必須安設擋車欄。

3、斜巷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擋車裝置。

4、斜巷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擋車裝置。

5、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

6、安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有效。

7、兼作行駛人車的斜井,在提升人員時,斜井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tài),并可靠地鎖住。

三、絞車滾筒直徑1.2米以下的斜井

1、斜長40~200米的斜井,在斜井井身距離下口變坡點3~10米處,必須安設跑車防護裝置,此跑車防護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在躲避硐室內操作。

2、斜長大于200米的斜井,中下部還應增設一套自動跑車防護裝置。

四、絞車滾筒直徑1.2米以上的斜井

1、在斜井井身內擋車欄以下,必須安設自動動作(不允許手動)跑車防護裝置。

2、距下口變坡點20~30米處必須安設一套。

3、中部可根據斜井長度安設若干套。

五、掘進施工的斜井

1、在距掘進迎頭20米處必須設擋車欄,并隨掘進頭推進,相應移動其擋車欄。

2、斜長超過50米時,上變坡電下方大于一列車長度(或下口變坡點向上3~10米)處必須增設擋車欄。

六、1.2米及以上絞車的變坡點以下略大于1列車長度處擋車裝置應與絞車實現聯動。

七、擋車裝置的設置,不得影響正常的提升作業(yè)和各種大型設備、材料和人車的安全通過。最突出部分與軌道外緣的距離不得小于0.5m。

八、斜巷擋車裝置各種檔的標識:自動復位地檔腳踏板為綠色,擋車尖用200毫米寬紅白相間的色環(huán);檔車門用200毫米寬紅白相間的色環(huán),自動跑車防護裝置的脫扣機構用紅色標識。

九、擋車裝置安裝后必須堅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棄之不用或隨意拆除。凡未有裝設擋車裝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業(yè)。

十、把鉤工交接班時,除按相應規(guī)定交接外,還要對擋車裝置的運行情況交接。擋車裝置發(fā)生故障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報告請求立即處理,在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發(fā)出開車信號。

十一、、廠家生產的擋車裝置,其安裝、使用、維護、試驗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自行設計的各種擋車裝置都必須進行現場試驗,同一種擋車裝置當使用條件(巷道傾角、提升數量、裝設距離等)發(fā)生改變時,要重新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試驗要做好記錄并保存。

十二、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上述規(guī)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面的上方還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放車時方可打開。擋車裝置應隨掘進工作面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離,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擋車裝置要指定專人操作。

十三、在混合提升的傾斜井巷提人時,要將跑車防護裝置(包括聯動擋車欄)全部鎖定,以防誤動作造成意外事故。

第28條 斜巷提升設備(絞車滾筒直徑1.2m及以上的提升)

一、斜巷提升設備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配齊各項保護裝置(具有過卷、過速、深度指示失效、減速報警、行程顯示、松繩保護功能);凡負力提升系統(tǒng),擔負運送人員的絞車必須配齊動力制動,否則不能提人。

二、設備硐室人口處必須懸掛“要害場所閑人免進”禁示牌,硐室內配0.2m3以上的砂箱,2∽4只滅火器。

三、絞車硐室內必須懸掛包括以下內容的牌板:絞車參數牌板、絞車操作規(guī)程、司機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鋼絲繩檢查制、絞車巡回檢查制、干部上崗查崗制、要害場所管理制、包機責任牌、絞車機械(電氣)原理圖。

四、絞車硐室內必須配備的記錄有:絞車運行日志、交接班記錄、要害場所登記、干部上崗記錄、檢修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

五、絞車技術檔案包括:設備說明書(圖紙)、大型檢修記錄、鋼絲繩出廠合格證(試驗記錄)、設備更新改造記錄、性能測試記錄、跑車防護試驗記錄、事故記錄。

六、建立絞車油脂檔案,配備井下濾油設備,每半年必須對各絞車泵站清空清洗過濾一次,加注新油必須應濾后注,保證油質符合要求。

第29條 斜巷內運行車輛脫軌后復往正軌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鉤處理,不得用主提升繩強拉硬拽。不得使用保險繩處理掉道事故。

第30條 具備條件的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車場應安裝調度絞車,不準以過放牽引繩的方法調度車輛以防松繩過多造成事故。

第四章 人員運輸和行人規(guī)則

第31條 人員上下的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必須裝設斜井人車或其它機械運送人員。對于不具備安裝架空乘人裝置和運行斜巷人車運送人員的傾斜運輸斜巷和正在從事上下山掘進施工巷道,可以安裝行人助行器。水平巷道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行人平巷,上下班時必須采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上下人員的車場應設有候車硐室并執(zhí)行點鉤制度。

第32條 平巷人車的管理

一、平巷人車必須落實專人負責檢查維護,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人車安全運行。人車車門處要裝設保護鏈,保護鏈直徑不小于8mm。具備一側上下人員條件的,須將上下人的另一側封閉。人車運行前,乘車人員要掛好保護鏈,經檢查確認無違反乘車制度時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

二、嚴禁在運送人員時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及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在人員集中乘車時,運輸安全監(jiān)察員要在場維持秩序,制止違章乘車。乘車人的任何部位及攜帶物品均不得露出車外,只能等車停穩(wěn)后再上下。

在非集中乘車時,乘車人應聽從押車人或司機指揮。

嚴禁乘車人員扒車、蹬車、跳車或乘坐非乘人車輛。嚴禁超員乘坐。

四、押車人在每次開車前應對人車及人車聯結裝置各個部位全面檢查,發(fā)現不合格不得運行。

五、應指定上下人的地點,停車點要懸掛醒目標志、人車乘坐管理制度及列車時刻表。

第33條 斜巷人車管理

一、斜井人車必須執(zhí)行從一側上下人,另一側要用金屬網或扁鐵固定牢靠,不得松動。

二、斜井人車必須有跟車人,配備人車信號機,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人車押車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的人擔任,能了解人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會操作、會檢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三、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不會引起掉道或有其它危險,然后才能乘坐人員(連續(xù)運人不在此限)。

四、斜井人車的防墜器,每班運行前專人(維護工和押車工)做靜止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一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對新安裝或大修后的人車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才能運行。人車每次試驗必須嚴格按人車試驗細則規(guī)定進行。上述試驗要作詳細記錄并保存。

五、插爪式人車緩沖木的材質,要選擇韌性大、無裂紋、無節(jié)頭的木材并符合人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緩沖木切割長度超過100mm時要立即更換。

第34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管理

每日必須落實專人負責進行檢查維護,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運人安全。

蹬座中心距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蹬座與巷道底版的安全間距不得小于0.2m,運行速度不得大于1.2m/s,乘座間距不得小于5m。

三、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wěn),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鋼絲繩,沿線設置禁示標志。必須有防止吊桿碰觸托輪的措施。

四、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品的人員。

五、架空乘人裝置的乘人沿線必須敷設照明并設有可隨時實現停車的信號裝置。下人地點的前方安設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驅動裝置必須安設液壓制動器。

第35條 行人規(guī)則

一、在運輸巷道行走必須走人行道。

二、人員在巷道行走時應精力集中,密切注意前后方來車及其它運行中的機械。

三、當行走在人行道寬度不足的地段時,前后方來車,應及時躲入就近的躲避硐,避開來往車輛。

四、入井人員不準在主要運輸巷道逗留,嚴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鬧。

五、人員行走時嚴禁進入有警示不準進入的巷道和硐室。

六、嚴禁不帶礦燈、不戴安全帽行走,嚴禁礦燈不亮時獨自行走。

七、過彎道和橫過軌道時,要注意聲光信號,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搶行和翻越車輛。確需從車輛連接處通過時,應確認無機車、絞車、推車機等動力牽引,且車輛處于靜止狀態(tài)。嚴禁在雙軌巷道鄰線有車輛通過時從車輛連接處通過。

八、人員攜帶較長物件時,要嚴防物件觸及架線和運行中的車輛。

九、人力運送(指肩扛、人抬)較大物件時,遇有來往車輛,應停止行進,待車輛通過后,方可繼續(xù)行走。

第五章 小絞車和小電瓶車

第36條 小絞車管理

一、領用審批制:新安裝小絞車必須由安裝單位填寫安裝審批單,并經礦副總工程師批準方可施工。其內容應包括:安裝絞車的型號、地點、安裝日期、技術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圖和巷道坡度圖。小絞車必須是機電部門認證的完好設備。

二、安裝驗收制:小絞車安裝要嚴格按審批單中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安裝完畢后,由礦組織機電、運輸和安裝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并填寫驗收單后方可投運。

三、使用非本單位的小絞車執(zhí)行“申請制”:使用非本單位的小絞車時必須到小絞車責任單位辦理申請手續(xù),經批準后方可持手續(xù)證明使用該絞車。

四、小絞車要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板上要標明地點、設備名稱、編號、斜巷長度、坡度、鋼絲繩規(guī)格、允許牽引數量、使用單位和維護人,同時張掛小絞車操作規(guī)程與司機崗位責任制。

五、小絞車運輸必須有完善的信號系統(tǒng)。設置行車紅燈或聲光報警裝置。小型電器上板,開關上架。

六、小絞車更換管轄單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原管轄單位通知運輸隊,運輸隊負責牽頭辦理。

七、小絞車不用時要及時拆除回收。

第37條 小絞車安裝

一、小絞車指滾筒直徑1.2m以下(不含1.2m)的絞車。

二、安裝小絞車的巷道、硐室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應達到合格品。絞車安裝地點必須有照明,不得有淋水和積水。

三、25kw及以上小絞車安裝硐室必須有正規(guī)設計,絞車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礎固定;25kw以下小絞車使用期三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三個月以下的臨時性小絞車,可采用壓柱、戧柱或錨桿固定。

四、采用壓柱、戧柱固定的臨時性絞車應支設四根壓柱,兩根戧柱。四根壓柱應打在前后部各兩根,且垂直于頂板,戧柱應打在絞車前部兩側,并前傾底板65°~75°。各柱下部均要支在絞車底梁上,柱頂要有不少于100mm深度的柱窩(假頂除外)。壓柱及戧柱的規(guī)格應采用直徑180mm及以上優(yōu)質木材,同時打緊背牢,聯成一體。

五、采用混凝土基礎穩(wěn)固絞車時,混凝土應打在巷道底板上,嚴禁打在浮煤浮渣上,而且其深度不得小于1m,平面長度每側距機座固定螺栓不得小于0.25m。

六、使用錨桿固定絞車時,錨桿體要固定在堅硬的底板上,桿體直徑不得小于18mm。固定絞車時,應加設直徑為100mm、厚度為10mm的鋼板墊,地基螺栓應戴雙帽緊固。錨桿的錨固深度不得小于1m。

七、小絞車的固定嚴禁使用金屬支柱。

八、絞車安裝在軌道中心線位置時,提升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相一致,誤差不得大于50mm。小絞車在軌道一側安裝時,絞車(包括壓柱、戧柱)外緣至支護或喧墻之間最突出部分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3m,至軌道外緣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5m。絞車鋼絲繩要纏繞整齊,嚴防上垛。

第38條 小絞車使用

一、上山掘進采用倒拉牛方式提升時,必須有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絞車以上12~20m內要進行安全防護,防護采用打四根迎山工字鋼柱或直徑不小于16cm的木柱。

二、盡量避免使用一部絞車拐彎提升,確需拐彎提升時,需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且在巷道裝設立輪,鋼絲繩不得磨棚腿或巷道。

三、一部絞車利用導向輪導向次數不得多于兩次。采用導向輪時,其過卷距離不少于3m(扒裝機下安裝導向輪除外)。導向輪的強度要滿足提升安全要求,固定導向輪的鋼絲繩或連接件的強度應大于提升繩的強度。

四、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五、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把斜坡作為停(存)車場。

六、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固定必須可靠。鋼絲繩長度不得超過絞車最大容繩量,鋼絲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生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2、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3、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七、盡量避免采用小絞車對拉方式運輸,確需使用對拉車運輸時,巷道不得硬拐。對拉車應有專項設計和安全措施。

八、小絞車司機要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絞車固定不牢不開;鋼絲繩有死彎、斷絲、磨損超限、上垛現象不開;信號不清不開;超掛車不開;安全設施不全不開;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

九、司機在開車前要先檢查,操作時注意力要集中,手不離操作手把,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工作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十、嚴禁用調度絞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

十一、絞車安裝地點不得有淋水和積水,嚴禁閘上有油、水和其它雜物,周圍要清潔,閘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十二、絞車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第39條 “兩小”設備要實行圖牌板管理,做到型號、使用地點、使用單位、維修單位、維修負責人五明確,并有“兩小”司機、把鉤工、信號工及鋼絲繩專管或兼管檢查人員崗位考核登記簿、事故登記簿等。

第40條 小電瓶車使用管理

一、小電瓶車運輸必須落實崗位責任制,由專人負責維護,確保設備在完好狀態(tài)下運行。

二、小電瓶車必須實行定期計劃性檢修,檢修周期為六個月。

三、小電瓶車牽引車數,應按技術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通常可參照以下規(guī)定:2.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5輛;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10輛;5t機車牽引1.5t礦車時為15輛

四、防爆特殊型機車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質量標準化要求配齊各種保護裝置。

五、小電瓶車要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操作,做到“七不開”: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象不開。

六、井下小電瓶車不用時,應及時升井。

第六章 信號和照明

第41條 斜巷提升信號

一、斜巷提升運輸必須設立提升信號,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特殊情況各礦自定,但要有明顯區(qū)別。

二、斜巷信號要聲光兼?zhèn)洹?/p>

三、信號盤要裝在硐室內的適當位置,便于操作,同時信號盤要落實專人負責,并懸掛責任牌。

第42條 主要運輸大巷的人車停車點,兩端應設置閉鎖信號,以防在上下人期間其它車輛進入。

第43條 跟車工、掛鉤工及其它需要指揮電機車司機開車的人員,必須用口哨與司機聯系,口哨規(guī)定:一聲-停、二聲-前進、三聲-后退。

第44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硐室、調度室、機車庫、候車室、信號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間距視照明燈亮度而定,一般不大于20m;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點(不包括回風巷道)和采區(qū)車場;

五、小絞車硐室及上下車場。

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45條 鋼絲繩的管理

一、新繩到貨后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驗收試驗。合格后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二、每卷鋼絲繩都必須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資料(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合格證等)。

三、保存期超過一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徑在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有廠家合格證,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可以不做上述試驗。

五、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

六、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經過一年進行第一次試驗,以后每六個月試驗一次。

第46條 鋼絲繩的檢查

一、鋼絲繩必須由維護工每天檢查一次全繩并認真做好記錄。把鉤工負責檢查繩頭15m、保險繩及聯接裝置。

二、各種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斷絲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達到下列規(guī)定時必須更換: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為10%。

三、鋼絲繩直徑縮小10%必須更換。

四、鋼絲繩受到猛烈拉力時(如掉道、突然停車等),應立即停車檢查,發(fā)現異常應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同時鋼絲繩有死彎、破股、擠傷、銹蝕、點蝕有麻坑、形成溝紋等均不得使用。

第47條 鋼絲繩的連接裝置

一、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聯接裝置及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聯接裝置,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聯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二、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兩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三、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于兩倍于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

四、

二、斜巷運送大型或超長設備及材料時應使用多環(huán)鏈;使用“馬鐙”連接時,其強度不得小于10倍的安全系數。

三、礦車的聯接裝置,必須使用經試驗合格具有生產合格證的廠家的產品,安全系數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四、窄軌車輛連接器: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414條規(guī)定。連接裝置的試驗必須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試驗,并提供試驗報告,報告存保時間不得低于3年。

五、

第48條 鋼絲繩的固定

一、采用鋼絲繩插接方式固定時,鋼絲繩的插接長度不少于3個半捻距。

二、采用鋼絲繩繩卡固定時,桃形環(huán)及繩卡的規(guī)格必須與鋼絲繩繩徑相一致。為保護鋼絲繩主繩不受損傷,鋼絲繩繩卡的馬鞍形應靠在主繩上,u形螺栓應靠在短繩上,繩卡方向應一致。40kw及以上絞車鋼絲繩的繩卡數目不得少于5個,25kw不得少于4個,25kw以下不得少于3個。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都必須使用桃型環(huán)。

三、鋼絲繩與絞車滾筒固定時,必須使用專用的卡板固定,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第49條 保險繩

一、傾斜井巷運輸時,應加裝保險繩。

二、保險繩的規(guī)格:必須與主繩相配套,當主繩為φ18mm及以下的配用φ12.5mm,φ18mm以上至φ25mm的配用φ15.5mm,φ25mm以上至φ36mm的配用φ18.5mm。保險繩與主繩鉤頭的固定的繩卡數量不少于3個。

三、當連掛車輛少于規(guī)定提升數量時,多余的部分要捆扎固定牢靠,防止運行中從礦車上滑落。

第八章 礦車管理

第50條 礦車(包括材料車)管理要嚴格執(zhí)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

第51條 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實行帳、卡、物、牌板圖對照,統(tǒng)一由礦車管理組專人負責。礦車組對礦車的檢查檢修記錄要詳細建帳,每輛礦車要編號、建卡、設臺帳,以便隨時掌握車輛狀況。

第52條 礦車要由掛鉤工負責,發(fā)現不完好礦車做以記號,在指定地點由專人負責挑出,不準繼續(xù)運行。井口把勾工發(fā)現不完好礦車,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指定地點,進行修復。

第53條 嚴格執(zhí)行礦車檢查周期,定期檢查檢修制:

1.5噸礦車每月一次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對材料車,平板車等各種礦用車輛參照1.5噸礦車的檢修制度。

第54條 定期檢查分為日查和月查兩種。

日查內容有:

一、釘、螺栓、銷子、墊圈、油堵及開口銷是否齊全、完整、緊固。

二、碰頭:彈簧有足夠的彈性,兩彈簧伸長度要達到基本一致,使碰頭與鴨嘴平行。碰頭伸長10mm~30mm,嘴變形不超過10mm。鉤、環(huán)、銷子和銷孔,磨損不超過原尺寸的15%。

三、車廂上對角線長度誤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無破洞,銹蝕脫層。

四、底盤:是否變形、扭曲、車輪應無曠動,以及缺油等。

月檢內容有:

一、檢查車輪曠量,轉動是否靈活,磨損是否超限。

二、檢查車輛磨損情況,車軸彎曲情況。

三、對碰頭、插銷、車廂底盤及輪對變形情況檢查。

第55條 定期檢修包括大修和小修兩種內容:

一、對礦車全部鉚釘(損壞和松動的),螺栓、銷子、墊圈、油堵等進行檢修。

二、校正變形的車廂,并焊補漏洞和破裂車縫。

三、更換不轉動的車輪及損壞的碰頭。

四、輪軸組與車架固定點上擋箍與軸座的間隙不大于5mm,兩軸垂直于車架縱向中心線,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軸距的0.5%。

五、檢修磨損的車軸軸頸和彎曲的車軸,其彎曲不超過0.5mm,修復后的車輛最大彎曲不得超過1mm。

六、車箱底盤與車箱中心線在車輛兩端偏差不得超過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七、滾動軸承最大徑向磨損間隙不得超過0.5mm,新舊軸承不得混合使用,軸承使用期為一年半時間,逾期要更換軸承。

八、配備礦車輪對加油機,定期添油:每半年要全部注一次油。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56條 采區(qū)設計盡量避免形成小斜巷運輸。

第57條 翻車機的使用和管理

一、井上下翻車機要落實專人負責檢查維護,由專職司機操作。

二、向翻車機硐室頂車時,必須與翻車機司機聯系好,翻車機司機發(fā)出要車信號后,方可頂進,頂車時速度要慢。

三、翻車機制動定位裝置和內外阻車器,要齊全、靈活、可靠,推車、調車設備處于完好狀態(tài)。

四、嚴禁用機車牽引代替推車機。

五、嚴禁在翻車機兩端第一輛礦車處摘掛鉤。

六、翻車機長期不用時,必須將電源停掉;若恢復使用時,必須報礦領導同意,經全面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58條 運送設備材料

一、使用固定車箱式礦車裝運設備材料時,高度不應超出車箱。運送超長(2m以上)設備材料時必須使用平板車或花車,其高度都不得超過1.4m、寬度不得超過1m,重量不得超過3t,必須用鋼絲繩或3股及以上鐵絲(直徑視設備材料類型所需強度選擇)捆綁牢固。

二、運送綜采設備等大型設備或材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包括裝車固定方式)。運送前首先要對運輸沿線巷道的安全間隙、高度、支護情況、軌道線路、曲率半徑、絞車、信號、鋼絲繩和連接裝置等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方可運送。

第14篇 平巷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2

平巷運輸安全技術管理規(guī)定

第31條電瓶車運輸

⒈電瓶車應符合完好標準,發(fā)現燈、鈴、閘、控制器閉鎖失效、電器失爆等問題之一者不經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在車場調車時除外)。

⒊在調車線、車場需要頂車時嚴禁摘掉連接裝置頂車。

⒋必須使用正規(guī)的連接器連車,嚴禁使用繩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噸機車牽引一噸礦車時,不得超過6個車,5噸機車牽引車數不得超過12個車,8噸機車不得超過20個車。

運輸綜采支架等大型設備時,2.5~5噸電瓶車牽引1輛,8噸電瓶車牽引2輛。

⒍嚴禁進入架線機車運輸巷道,因特殊情況確需進入架線下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確保架線停電,且電瓶車必須有頂棚。

7.嚴禁司機在車內站立、身體探出車外或在車下操作機車。

第32條 無軌膠輪車(柴油機)運輸

1. 風量:不小于4m3/min/kw。

2. 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50條規(guī)定。

3. 排出的尾氣中co濃度不超過1000ppm。

4. 排出的尾氣中氧化氮濃度不超過800ppm。

5. 油庫設滅火器(不少于2個)。

6. 照明燈照距不小于40m。

7. 喇叭齊全有效。

8. 巷道斷面不小于3.5×3.2m(寬×高)。

9. 巷道坡度不大于20%.

10. 管線和風筒吊掛高度不小于1.9m。

第15篇 危險品運輸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 本公司從事危險品運輸的車輛及裝截容器、工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品貨物運輸規(guī)則》之規(guī)定條件,經道路運政、質檢局等部門審驗合格。

二、 駕駛員須具有5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掌握危險品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及消防局培訓合格,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消防證及公司準駕證,可上崗作業(yè)。

三、 在裝運危險品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規(guī)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四、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裝卸貨場地及運行途中,駕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

五、 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標志》懸掛規(guī)定的標志和標志燈。

六、 在運輸危險品過程中,發(fā)生爆炸、燃燒、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guī)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公司及當地交通管理有關部門,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發(fā)生重大交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車屬單位及公司要立即趕撲現場協(xié)助有關 組織搶救,將損失壓縮到最低限度。

八、 駕駛危險品運輸車輛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高度警惕、嚴禁違章造成事故,同時嚴防“它方”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確保行車安全。

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須加入高額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損險,駕乘險等有關險種,以便在萬一發(fā)生重大事故時能得到經濟補償和經營保障。

第16篇 煤礦特殊車輛運輸及斜巷裝卸車管理規(guī)定

一、特殊車輛運輸管理規(guī)定

1、各單位運送大件時,必須由分管礦長牽頭制定《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并在礦調度會上提出申請、審批后方可實施。

2、《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由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大件車輛尺寸及所載重量、裝載車輛的選型、車輛裝載重心及沿途軌道、道岔、環(huán)境、絞車等進行校核。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導裝車、沿途運輸和卸車,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技術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3、運送大件期間所在單位必須派副職以上干部進行現場跟班,負責沿途《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駐礦安監(jiān)處派員負責監(jiān)督沿途運送大件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4、《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每一名參與作業(yè)人員,并有貫徹記錄和簽字備案。

5、運送大件前必須對沿途所經路線(包括副井、平巷、斜巷)運輸設備和所用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實施。

6、首次運送的大件,應使用模型在運輸線路上預先試送,確保線路暢通。

7、運送大件所用的車輛必須由施工安全負責人詳細檢查,確認車輛各部完好,連接、緩沖和閉鎖裝置可靠后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后,必須對大件車的實際長、寬、高、重心確認無誤后方可運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車場)必須在顯要位置懸掛運送大件的長、寬、高、重等最大數據。

9、每次運送大件,車輛上都必須配備復軌器,以備隨時使用。

10、其它規(guī)定祥見朱煤機[2011]8號文件。

二、斜巷內裝卸車管理規(guī)定

1、斜巷內原則上禁止裝卸物料,如必須裝卸時,應有經審批過的施工措施。

2、裝卸車前,應仔細檢查礦車、特殊車輛及周圍環(huán)境狀況,確認完畢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內裝車、卸車時,必須將車停穩(wěn),司機必須手不離制動閘把,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同時停止電機運轉。

4、裝卸前,必須在車輛的下方裝一道簡易阻車器,并用十字撐打牢固定住車輛(加長車輛另附穩(wěn)車措施),語音信號必須沿至裝卸點。

5、裝卸時,注意觀察周圍環(huán)境的安全情況,起吊時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轉、擺動、脫落傷及人員。

6、施工時,跟帶班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除操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應躲避在安全地點。

7、起吊時,施工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操作,嚴禁強行違規(guī)操作。

運輸管理所交通行政執(zhí)法風紀規(guī)定【16篇】

運輸管理所交通行政執(zhí)法風紀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執(zhí)法風紀,樹立交通行政執(zhí)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規(guī)范。第二條本規(guī)范適用于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或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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