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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大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大型機械設備在施工中的安全生產,實施集團保障性住房建設“四保一控一樹”工作目標。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大型施工機械設備是對參與芒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的大型機械設備,包括項目部自有設備和租用設備。主要范圍是:
1.大型起重吊裝及制、運、架設備:汽車起重機、塔式起重機、軌道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施工電梯、物料提升機及其他起重機等。
第三條 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和設備管理單位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養(yǎng)修并重,服務生產”的方針,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機械安全保證體系并保證有效運轉。
第二章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四條項目部成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安全總監(jiān)為安全管理實施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為安全管理實施人。
第五條項目部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項目部的設備安全管理工作,各單位應根據施工工程量,配齊設備管理需要的人員。
第三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建立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管理保障體系,強化過程控制,實現大型施工機械安全穩(wěn)定的目標。即:杜絕因大型施工機械事故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 設備的管理要求及措施
第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等大型設備的使用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強制性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租賃、使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的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二)基礎設計
塔機、施工升降機、井架物料提升機基礎設計由出租單位(產權)單位提供圖紙,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設計。為確保滿足基礎承載能力,保證基礎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任何人不得越權設計塔機基礎。不符合塔機基礎設計和審核程序的,一律不得進行基礎施工和設備安裝。
基礎驗收由項目部組織監(jiān)理、安裝單位、出租單位共同驗收;并收存混凝土試壓報告等隱蔽驗收資料。
(三)安裝及驗收
參建單位機械設備的租賃,必須上報指揮部審核。審核設備產權單位的資質實力,保證以后施工機械的順利安全使用。
設備進場之前必須與設備租賃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協議》、《安全生產責任狀》并要求設備必須建立各項《施工方案》。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筑起重機械合同中明確設備品牌、設備型號,嚴禁安裝不符合合同簽訂的設備進場。
設備的進場必須嚴格進行進場驗收工作。按照設備的隨機資料,出廠日期、使用年限、腐蝕程度、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安裝。杜絕不合格和安全隱患較大的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設備的安裝單位必須具備有相關有效的安裝資質,人員持證上崗,崗前必須進行真實有效的《安全技術交底》。安裝過程要嚴格按照《安拆方案》和《使用說明書》進行,禁止無證上崗和違規(guī)作業(yè)。
使用單位在設備安裝過程中應派專職人員嚴格監(jiān)控安裝程序。安裝單位應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組織安裝拆卸工作。
大型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應有安裝單位組織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及芒市建工指揮部進行自檢,填寫自檢記錄,并出具安裝自檢合格證明,辦理安裝驗收手續(xù)。
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設備安裝驗收、設備試運轉、第三方檢測等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安裝調試、驗收不到位、不合格的,違規(guī)使用。
塔機自安裝使用15日之內應安裝塔機監(jiān)控設備和風速儀,確保設備在使用中有效的實時安全的監(jiān)控狀態(tài)。
租賃單位嚴格按照要求配置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兩人開機一人指揮),人員必須服從施工現場管理,積極配合各級單位的安全檢查,禁止不服從管理的違規(guī)操作和違規(guī)指揮的現象。
第八條建筑起重機械等大型設備使用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30日內,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資料,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牌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設備在施工現場使用30個工作日內,必須把設備的《使用備案》審批合格后,上報指揮部和監(jiān)理公司。
(三)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做到定人、定機、定崗的“三定”制度,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
(四)各施工地塊《施工組織設計》當中設備計劃,必須報指揮部進行登記,以便于以后設備管理和塔機《防碰撞措施》的審核和指導。
(五)對于塔機較多和使用比較集中的施工地塊,必須建立專項的《防碰撞措施》,設置專業(yè)的塔機管理員,成立專業(yè)的管理班組,“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禁止現場盲目操作和盲目指揮作業(yè)現象。
第五章 安全培訓教育
(一) 機械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嚴格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保證操作人員具備本崗位必要的機械安全使用知識及操作技能,嚴格執(zhí)行機械使用制度及有關機械安全生產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各項目部、對機械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機械安全培訓計劃納入員工培訓計劃,并有組織實施。
第六章 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一) 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是確保機械安全使用的法規(guī)性技術文件,也是調查分析設備事故的重要依據,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項目部設備管理部門應在機械啟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指導操作人員的正確使用。
第八章 罰則
(一) 違反本規(guī)定,在承建項目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垂直運輸設備)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項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本規(guī)定,建筑起重機械和垂直運輸設備未經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監(jiān)理單位、指揮部、出租單位及安裝單位共同驗收就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項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guī)定,兩幢建筑物共用一臺物料提升機并搭設共用通道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項目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 違反本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未安裝有效的監(jiān)控系統和操作人員配備不足的由公司材料動力部、安全生產部、芒市保障性住房指揮部,責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處項目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本管理規(guī)定從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2年4月10日
第2篇 大型機械設備管理規(guī)定
1、大型設備在進場前,應由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機械設備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對其進行檢查,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場,設備必須為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年檢的,證照齊全方可使用。
2、大型設備的安裝、驗收及拆卸要求
2.1 大型設備的安裝
2.1.1 大型設備安裝時,要選擇經市建委認證的安裝隊伍,備案安裝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資質,并簽訂安裝合同。有安裝隊伍編寫安裝拆卸方案,并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裝單位應配備有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執(zhí)行。安裝合格后由安裝單位填寫檢查驗收表格,由安裝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租賃單位簽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需要可請國家有關部門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 大型設備的安裝要根據機械的說明書,對施工單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技術交底及操作規(guī)程等,并辦理移交手續(xù)
2.2 拆卸要求
2.2.1 在拆除設備時,要對操作工人進行交底、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遇六級大風或大雨、雪、大霧時應停止作業(yè)。
2.2.2 大型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勞動局或相關部門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項目經理部對其操作證復印件存檔。
3、機械設備日常使用、保養(yǎng)、檢修
3.1 操作人員必須執(zhí)行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操作規(guī)程參見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項目部經理的安全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2 大型設備的司機應按照規(guī)定認真填寫記錄每班作業(yè)前試驗情況、各安全裝置、電氣電路檢查情況、設備作業(yè)情況等。發(fā)現設備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報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進行,同時將具體情況填寫記錄存檔。
3.3 大型設備有操作人員負責日常的保養(yǎng),保持機械設備整齊、清潔、潤滑和安全經濟運行,大型設備零件松動、運轉有異響、振動及有漏油、漏水、漏氣現象,要及時維修。由安全員、機械操作工、電工負責,安全員負責填寫保養(yǎng)記錄。
3.4 機械設備的大修和中修必須到經國家認證與相應資質的修理廠進行檢修,項目部經理要和其簽訂合同,保證修理質量。
第3篇 大型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近年來,各施工企業(yè)陸續(xù)購置了一批大型起重機械,這些機械對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藝質量起了很大的作用。為了加強管理,減少和杜絕起重機械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經多次研究,討論、修改,現頒發(fā)《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并提出三點要求,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各電管局,各省(市、自治區(qū))電力局、電建局、要切實加強對起重機械的管理和安全監(jiān)督工作,各施工企業(yè)要對機械的安全進行全過程管理,按《規(guī)定》要求,認真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落實到人,限期解決。
二、能源部施工機械檢測中心為我部施工機械安全檢測的專業(yè)部門,掛靠在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檢測中心應加強與各施工企業(yè)的聯系,互相配合,搞好檢測工作。
三、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起重機械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機械操作證》、《起重機械檢驗員證》方可操作和出具檢驗報告。
請各有關單位將貫徹執(zhí)行《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及時告能源部。
【章名】 附: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yè)的大型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重機械是指起重量在30噸以上的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鐵路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和龍門式起重機。其他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1.各施工企業(yè)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對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機械必須經部里認可的檢驗部門鑒定認可后,方可使用。
2.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yǎng)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各施工企業(yè)的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yè)維修的原則向使用單位提供服務,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機械管理部門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yǎng)、安全操作和執(zhí)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jiān)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隊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機械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jiān)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yǎng)、潤滑、記錄、監(jiān)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zhí)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zhí)行機調人隨的規(guī)定,并且使用、保養(yǎng)、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省電力局發(fā)放的《機械操作證》方具有操作資格,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guī)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guī)定:
1.經司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已具備安全可靠使用條件,并做好保養(yǎng)作業(yè)和檢查記錄,方可按指揮信號作業(yè)。
2.對違章指揮,司機有權拒絕執(zhí)行。
3.起重機發(fā)生異常要及時報告處理,嚴禁帶故障作業(yè)。
4.司機操作時要集中精力,注意信號和作業(yè)場區(qū),避免發(fā)生過卷和碰撞。起重機起落臂桿、行走、回轉時要注意觀察周圍情況,另一司機負責監(jiān)護。
5.操作室應有操作規(guī)程、潤滑圖表、操作保養(yǎng)責任制及機長、值班司機掛牌,操作室內其他人員不準進入。
6.檢查保養(yǎng)起重機時必須停止作業(yè)。
7.起重機軌道和電纜要符合規(guī)定,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8.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靈敏、可靠。
9.實行多班作業(yè)要認真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記錄和檢查工作。
10.dbo系列起重機和起重量在100t及以上的(針對進口的特大型起重機械)起重機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針對本機性能的專門培訓。
11.堅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12.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guī)定。
第十條 專業(yè)單位的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維護保養(yǎng)、修理記錄要認真填寫,齊全準確,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gb6061-85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和有關部門頒發(fā)的起重機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1.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yè)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guī)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2.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yǎng)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3.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fā)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機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報告。
4.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wěn)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二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yè)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應具有網、省局,電建局,總公司頒發(fā)的技術證件,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guī)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zhí)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五條 起重機的工作場地、軌道基礎和軌道鋪設,要符合本機型的技術要求,嚴格執(zhí)行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起重機軌道設專人維護和清理雜物。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yè)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1.必須超負荷作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yè)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公司總工批準,由安全、機械、施工部門共同監(jiān)督實施,各負其責。
2.超負荷作業(yè)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yè),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yè)。
3.超負荷作業(yè)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yè)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yè),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yè)方案,經公司總工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guī)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機械、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總工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guī)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機械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在不改變原機構性能時,由機械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總工批準。改變性能時應經公司總工審核報主管局批準后執(zhí)行,改裝后的系統必須經過試驗由機械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經過六個月試運后辦理驗收,改裝的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技術保養(yǎng)規(guī)程》,保養(yǎng)作業(yè)由使用單位領導組織進行,并將保養(yǎng)執(zhí)行情況報機械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要明確規(guī)定保養(yǎng)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及獎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