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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管理規(guī)定15篇

發(fā)布時間:2022-12-21 08:42:06 查看人數(shù):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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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廣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從事廠內運輸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實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帶領下工作3~6個月,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單獨操作。

二、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屬于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通過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持有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色盲、嚴重近視、耳聾、精神病、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者,不得繼續(xù)擔任原職工作。

三、機動車輛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在進出廠房、倉庫大門、上下地磅、危險地段、生產現(xiàn)場、倒車時最高行駛速度不能超過5公里/小時。

四、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內,應停止行駛。

五、車輛通過地磅時,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發(fā)現(xiàn)停車信號,須依次停車于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離地磅五米遠的地方。

六、距地磅、廠房、倉庫15米以內禁止停放車輛。

七、車輛在冰雪、泥濘路段行駛時,車速應緩慢,避免緊急制動。同向行駛的車輛,兩車之間的距離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廠內各主要路口應設置“減速慢行”“急拐彎處減速”等交通安全標志,限速標識和限速帶。

九、要做好廠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保持車況良好,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損壞。

十、鏟車在行駛時,無論空載還是重載,其車鏟距離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嚴禁任何人站在車鏟或車鏟的貨物上隨車行駛,也不得站在鏟車車門上隨車行駛。

十二、嚴禁駕駛員酒后駕車、疲勞駕車、爭道搶行等違章行為。

第2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xiàn)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xiàn)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xiàn)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xiàn)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xiàn)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xiàn)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廠內交通運輸作業(yè)安全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為規(guī)范廠內交通運輸作業(yè)駕駛員和車輛裝載、車輛行駛、車輛、廠內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發(fā)生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企業(yè)廠內運輸作業(yè)的安全管理。

3引用標準

cb3787-1996船廠廠內運輸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gb4387-1994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教材

4對駕駛員安全要求

4.1可行駛廠外的汽車駕駛員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持有駕駛證者方可獨立駕駛車輛。

4.2限于廠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專業(yè)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并持該證到所在企業(yè)安監(jiān)部備案,換發(fā)胸卡或帽貼后方可駕駛車輛。

4.3汽車吊駕駛員除取得車輛行駛駕駛證,還應取得起重機司機操作證。

4.4駕駛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色盲、耳聾等職業(yè)禁忌癥者不允許駕駛車輛。

4.5駕駛員每年應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駕駛。駕駛員不從事駕駛工作(除擔任車管工作外)6個月至1年者,須繼續(xù)擔任駕駛工作時,應經車輛管理部門重新復試;1年以上者,應重新考核。

4.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不允許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

4.7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

4.8不允許將車輛交與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培訓中的駕駛員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有正式的駕駛員在旁指導,否則不應單獨駕駛。

4.9駕駛員應按規(guī)定穿戴勞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準穿拖鞋駕駛,駕駛員離開駕駛室進入施工現(xiàn)場應戴好安全帽。

4.10 嚴禁酒后駕駛車輛,開車時精神應集中,不準吸煙、飲食,不準與旁人閑聊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工作間隙不準在車內睡覺。

4.11 作業(yè)現(xiàn)場如遇有吊裝工件作業(yè)時,駕駛員應離開駕駛室。

4.12 在作業(yè)現(xiàn)場裝卸工件時,駕駛員應負責監(jiān)督檢查裝卸作業(yè)情況,裝載牢固并符合有關裝載規(guī)定方能開車。

4.13 車門、車廂欄板未關好不應駕駛。

4.14 駕駛員出車前應進行例行保養(yǎng)工作。

4.15 駕駛員應按照各自車輛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駕駛。

4.16 駕駛員應謹慎駕駛,如發(fā)生行車事故,必須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員,并迅速上報有關部門。

5車輛裝載安全要求

5.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裝載。

5.2廠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除駕駛室額定成員外,車廂等部位一律不準載人。

5.3車輛載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gb1589的規(guī)定。禁止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載運,所載運的貨物必須墊穩(wěn)扎牢,防止傾斜倒塌,裝載須均衡平穩(wěn),捆扎牢固,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tài)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漏滴車外。載運不可解體貨物的體積超過規(guī)定時,必須經過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指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和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的安全標志。

5.4大型貨運汽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4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5載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貨運汽車,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5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6載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貨運汽車,小型拖拉機掛車載物,其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不準超出車廂。

5.7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5.8裝運化工危險物品,其包裝必須牢固可靠,要按危險物品的特點和性質分類裝運,氧氣、乙炔瓶禁止同車載運,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觸油類。車上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車上應配備消防器材,需行駛出廠時,必須按公安交通部門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按指定路線、時間行駛,車上按規(guī)定掛上“危險物品”標志,夏天要采取遮陽防曬措施,車輛在途中停車休息要選擇適當?shù)攸c,不準在鬧市區(qū)停放,并要有專人看管。

5.9電瓶車不應載運氧氣瓶、乙炔瓶。

5.10 牽引車牽引掛車時,如果掛車貨物的寬度超過牽引車,必須在貨物的最前端的外側設置標燈示寬,在牽引車的前方應設置專人負責引導和指揮。

5.11 平板車運輸分段時,應根據(jù)平板車的性能,調節(jié)分段的重心位置,裝載須均衡平穩(wěn),防止傾斜倒塌,在分段周圍設置示寬標識,安排專人負責引導和指揮。

6廠內車輛行駛安全要求

6.1無牌照車輛一律不準進廠,其他限制車輛由企業(yè)根據(jù)實際情況規(guī)定。

6.2進廠車輛由企業(yè)保衛(wèi)部門進行管理,并要告知廠內駕駛安全須知。

6.3車輛在廠區(qū)主干道行駛,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碼頭等作業(yè)現(xiàn)場一般車輛車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進出廠門口、工區(qū)/車間門口、道路轉彎處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4特殊專用車輛如叉車、翻斗車、拖車的運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時,特別車道(如斜坡路、作業(yè)現(xiàn)場、碼頭吊車軌道內等)不大于5公里/小時,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guī)定車速限制。車輛進入碼頭行駛時,應遵守工程車輛優(yōu)先的原則,限速行駛,行車通道不準停車。

6.5非工程車輛一律不準駛入碼頭區(qū)域。

6.6車輛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時應減速讓行。

6.7汽車吊禁止在懸掛吊物狀態(tài)下行駛;作業(yè)完畢應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鉤后方可行駛。

6.8通勤客車在廠內應按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任意改線,進出廠門不得搶行。

6.9同向行駛的機動車,前、后車之間應根據(jù)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6.10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廠房、倉庫、碼頭等處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駕駛的一側指揮。

7車輛安全要求

7.1可在廠外行駛的車輛應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fā)牌號和行駛證,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門核發(fā)牌號和行駛證,牌證不準挪用、涂改和偽造。

7.2廠外行駛的車輛應按公安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由設備部門組織由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車輛一律不準繼續(xù)行駛。

7.3車輛應進行保養(yǎng)、維護,確保制動、轉向系統(tǒng)靈敏,技術狀況良好。

7.4車輛安全裝置應齊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發(fā)動機及各種儀表工作正常。

7.4.2制動系統(tǒng)靈活可靠。

7.4.3轉向系統(tǒng)靈活有效,行駛中不得跑偏、抖動,方向盤自由行程不超過30度。

7.4.4行駛傳動運轉應均勻,無異動。

7.4.5車輛必須裝備喇叭,且要清晰靈敏。

7.4.6車輛必須裝備各種燈光裝置,并且齊全有效,護罩完整,如制動燈、轉向燈、照明燈。

7.4.7在車的左右兩側及駕駛室內裝備后視鏡。

7.4.8如有駕駛室,在前風擋玻璃左右兩邊應裝有靈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貨車的前后橋間或掛車的前后車間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7.4.10叉車和平板車必須裝備警示喇叭、紅色警示燈。

7.4.11車輛應保持清潔,無漏氣、漏油、漏水現(xiàn)象;車廂整齊,無破損變形;掛鉤安全有效,行駛中無松動異響。

7.4.12輪胎無損壞且氣壓正常。

7.4.13駕駛員每天行車前,要對車況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維修,不準帶病行駛。

7.4.14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裝設火星熄滅器(阻火器)。

8廠內道路安全要求

8.1廠內道路的轉彎半徑應便于車輛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縱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設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運輸?shù)缆飞峡占茉O管線或其他構筑物,不能影響分段的運輸。

8.3廠內道路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須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廠內道路應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穩(wěn)固、邊坡整齊、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8.5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不應有防礙駕駛員的障礙物,道路兩旁種植的樹木不應遮擋路燈及交通標志,不應妨礙車輛視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寬度9米以上的道路應劃中心線,實行分道行車。路面狹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應盡量實行單向通行。

8.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侵占廠區(qū)道路,不應妨礙交通秩序。

8.8任何單位須臨時占用道路裝卸貨物時,應向所在企業(yè)道路管理部門和安監(jiān)部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留有通行道路寬度不能防礙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通行。

8.9任何單位(部門)挖掘廠內道路施工,必須經安監(jiān)部同意,施工現(xiàn)場應設專人維護交通安全,并設警告牌、拉警戒線和安裝警示紅燈。施工完畢立即將道路恢復原狀。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zhèn)}庫區(qū),應根據(jù)安全生產的需要,將道路劃分為限制車輛通行或禁止車輛通行的路段,并設置標志。

8.11 在上下班時間內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應停止行駛貨運機動車輛。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應在人行通道通行;無人行通道的,行人應靠道路右側通行并注意來往車輛,不得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得在馬路上打鬧。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應走人行橫道。

9.3行人在碼頭等生產現(xiàn)場行走,應注意躲避車輛,不得與車輛搶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機的行走機構前停留,不得隨意穿越起重機行走機構的安全防護鏈。

10本規(guī)定由安監(jiān)部負責解釋。

第4篇 化工裝置廠內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fā)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qū)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規(guī)標準

3.1. 《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

3.2. 勞動部發(fā)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 術語和定義

4.1. 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 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qū)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 職責

5.1. 安??曝撠煿窘煌ò踩芾砉ぷ?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5.2.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 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聯(lián)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 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yǎng)和日常管理。

5.6. 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yǎng)。

6. 控制制度

6.1. 機動車管理

6.1.1. 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yè)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 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 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 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1.2.3. 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6.1.2.4. 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6.1.3. 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6.1.5. 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wèi)檢查登記,在廠區(qū)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志規(guī)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yè)安全。

6.1.6. 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廠區(qū)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

6.1.7. 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 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zhí)行。

6.1.9. 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 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6.2. 廠區(qū)道路管理。

6.2.1. 任何單位在廠區(qū)道路施工,施工現(xiàn)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 在廠區(qū)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 公司機動車在廠區(qū)外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安??拼砉緟f(xié)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 廠內機動車在廠區(qū)道路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安??茣嘘P部門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5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

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 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

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xiàn)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xiàn)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

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

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xiàn)象;

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

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

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

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xiàn)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

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xiàn)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

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xiàn)象。

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

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

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

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怎么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

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 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

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

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xiàn)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xiàn)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

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

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xiàn)象;

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

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

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

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xiàn)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

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

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xiàn)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

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

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xiàn)象。

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

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

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

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廠內調車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通過實施本規(guī)定,減少工廠鐵路交通事故,杜絕事故隱患,以確保廠內調車作業(yè)的安全生產。

2 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工廠有調車作業(yè)的單位。

3 職責

3.1 安全處負責廠內調車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設備處負責組織保養(yǎng)維護鐵路線路,照明及信號設施。各調車作業(yè)單位要做好日常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報告設備處予以整改,并報安全處備案。

3.3 生產處負責調車作業(yè)計劃安排,保證調車作業(yè)有序進行。

3.4 調車車輛使用單位負責機車車輛調運前現(xiàn)場安全檢查及清理工作,負責貨物裝載安全措施。

4 程序

4.1 調車車輛使用單位,在組織調車作業(yè)中必須做到作業(yè)計劃清楚,保障安全防范措施有效。

4.2 調車車輛安全技術狀態(tài)必須保持良好,嚴禁車輛帶病運行。

4.3 調車作業(yè)人員必須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作業(yè)時必須認真執(zhí)行國家、鐵路局的有關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4.4 安全處、設備處應認真組織鐵路線路及調車作業(yè)安全檢查,對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涉及相關方的問題及時通報相關方解決,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協(xié)調處理。

4.5 調車作業(yè)各相關單位必須對調車作業(yè)所行駛的鐵路兩邊現(xiàn)場環(huán)境進行經常檢查,保證鐵路兩邊距離1.5米范圍內無障礙物。

4.6調車作業(yè)人員在連掛車輛前,必須認真檢查被連接的車輛前后,上下有無行人或乘凉的人員和正在作業(yè)的人員及障礙物等,未清理妨礙調車作業(yè)安全前和遇有警示標示,嚴禁動車。

4.7 調車作業(yè)人員在牽引車輛經過無人道口時,必須減速、嗚笛、慢行、且有一名調車員指揮車輛通行;出入車間大門時,調車員應站在大門口與調車作業(yè)方向相垂直0.5米以外處指揮;在車間廠房外進行調車作業(yè)時,調車員應檢查周圍作業(yè)環(huán)境,確認安全后方準指揮動車,調車機必須鳴笛、慢行。

4.8 調車作業(yè)必須貫徹“單一指揮”的原則,每臺機車只準由一個調車指揮人指揮,禁止溜放作業(yè)。牽引重車或3輛以上空車時,必須連接風管,并進行試風后,方可推送。牽引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公鐵兩用車為5公里/小時。

4.9 在隨時被移動的車輛上進行檢查、檢修、交驗、回修、拆車等作業(yè)的人員作業(yè)前,必須在顯著的位置懸掛“有人作業(yè),請勿動車”的警示牌,如遇調車機車、公鐵兩用車嗚笛或調車員、連接員吹哨時,必須立即下車或確保處于安全狀態(tài);作業(yè)后,要摘掉警示牌,確認安全后方準離去。

4.10 調車作業(yè)人員必須遵守沒有信號不能動車,計劃不明不動車、信號不清立即停車的原則,要做好車輛防溜措施,確保調運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安全可靠。

4.11 公鐵兩用車、遷車臺在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必須鳴笛,且服從調車員指揮。公鐵兩用車在廠區(qū)內行使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工廠的有關規(guī)定。

5 相關文件

5.1《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

5.2《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則》

5.3《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8篇 a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廠內車輛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分公司的各單位和現(xiàn)場。

2 職責

2.1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處對公司機動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2.2 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公司各有車直屬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副職分管交通安全,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日常生產安全管理。

3.2 駕駛員管理

3.2.1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管理。

3.2.2 各有車單位車隊每周組織駕駛員開展安全活動,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學習并作好《安全培訓記錄》,作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駕駛員無特殊原因必須參加。

3.2.3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人員,必須參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審,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駕駛車輛。

3.2.4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5 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下崗,在一年內不得從事駕駛員崗位。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6 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隨意駕駛本單位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單位車輛,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駕駛。

3.2.7 有下列情況之一,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有醫(y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b)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

c)裝載危險品手續(xù)不全,沒專人押送;

d)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e)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8 駕駛員必須隨車妥善保管駕駛證、行駛證、檢查證、營運證、保險證、附加費購置證等有效證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車隊應建立、健全駕駛員各種行車有效證件編號記錄。

3.2.9 各有車單位車隊對身體狀況差,思想素質低或多次違章、發(fā)生事故的駕駛員應及時調換崗位。

3.3 車輛管理

3.3.1 新車入戶,外籍車輛轉入及辦理機動車輛異動、變更、過戶手續(xù)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安交通管理規(guī)定。

3.3.2 各有車單位車隊應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技術檔案,記錄車輛的履歷,歷次大修時間以及更換的零部件,車輛事故損壞修復情況等;對車輛進行質量檢查,實行三級保養(yǎng),不符合行駛條件的不得使用。

3.3.3 機動車輛必須參加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檢,經年檢合格,車輛方可上路行駛。長期停駕車輛重新啟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養(yǎng),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種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或通過生產裝置,油罐區(qū)及其他易燃易爆區(qū)域。

3.3.5 會議和接待用車必須經承辦單位(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安排專門車隊(組)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

3.3.6 執(zhí)行長途行車任務的駕駛員應進行嚴格挑選,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出車前,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車隊主管領導對駕駛員和車輛檢驗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合格報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方可執(zhí)行長途任務。

3.3.7 執(zhí)行緊急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嚴禁疲勞駕駛。

3.3.8 各有車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三交一封”(交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封存車輛),建立《“三交一封”記錄》,固定停放地點或車庫,嚴禁亂停亂放和私自將車開回家。

3.4 廠內道路

3.4.1 廠內道路應設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符合國家交通法規(guī)之規(guī)定,且須執(zhí)行本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

3.4.2 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的橫距范圍內,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溝須設牢固、堅實的蓋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應選用重厚井蓋,并必須完好無損,防止缺失。

3.4.4 嚴禁在廠內道路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yè)。凡由于道路需要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確認,并向消防大隊申請批準,備案后方可占用或施工,并設置安全標志。

3.4.5 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guī)定的范圍外堆入的物資必須穩(wěn)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動車行駛視線。

3.4.6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主管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3.4.7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yè)或進行各種施工作業(yè)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直屬單位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yè)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lián)系。

3.4.8 廠內各生產裝置、油品罐區(qū)、液態(tài)烴球罐區(qū)及其它臨時劃定禁區(qū),應由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和禁區(qū)所在單位設置禁止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通行的標志和設施。

3.5 進廠車輛要求

3.5.1 機動車輛狀況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良好、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定期檢審,發(fā)給檢審證方可行駛。

3.5.2 車輛載重量及乘員人數(shù)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數(shù)量;車輛載物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交通法規(guī)的規(guī)定。

a)車上應根據(jù)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前后兩頭應標有明顯的危險標志;

b)應在車輛排氣管處安裝防火罩,裝載液態(tài)或氣態(tài)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接防靜電設施;

c)易燃、易爆貨物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其載量不得大于規(guī)定載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攔板。

3.6 車輛在廠內的行駛

3.6.1 車輛進廠時,除司機外乘座人員一律憑入廠證入廠。具體執(zhí)行《出入廠管理規(guī)定》。

3.6.2 車輛在廠內道路上行駛時,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行至交叉路口、裝卸作業(yè)區(qū)、廠大門口及人員稠密路段時,時速不超過十五公里,并要在五十米外減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行”,嚴禁搶道通行。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掛車時速不超過十公里。

3.6.3 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guī)定速度的限制。

3.6.4 廠大門口、廠內交叉路口、轉彎處等二十米內不準停車。

3.6.5 貨車不準人貨混載。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

3.6.6 私人摩托車不準入煉油廠、乙烯廠,單位摩托車應辦理相關手續(xù),憑證通行。

3.7 非機動車輛及行人

3.7.1 所有進入廠內的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應遵守廠內車輛安全十大禁令有關規(guī)定。

3.7.2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禁止畜力車進廠。

3.7.3 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橫穿馬路;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行走;行走要注意腳下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線等障礙物。

3.7.4 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不準阻礙安全通道。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3.8 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和罐區(qū)

3.8.1 如車輛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進入廠內各生產裝置、油品罐區(qū)、液態(tài)烴球罐區(qū)及其它臨時劃定禁區(qū),事先提出申請,車輛要佩戴好防火罩,通過所屬車間落實安全措施并辦理有效的《車輛進裝置特別通行證》,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按指定路線進入。

3.8.2 搶險,急救,消防滅火的車輛在執(zhí)行任務或訓練時不必辦理車輛通行證。消防車,急救車等進入生產裝置演習或監(jiān)護時,不必辦理車輛進裝置通行證,但要事先告知生產裝置的相關負責人。

3.8.3 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載人轎車原則上不能進入正在運行的裝置區(qū)和罐區(qū)。

4 相關文件

4.1 q/sy ds 780 出入廠管理規(guī)定

4.2 q/sy ds 614 安全生產禁令管理規(guī)定

5 記錄

5.1 安全培訓記錄

5.2 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

(以上記錄由車隊設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3 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

5.4 車輛“三交一封”記錄

(以上記錄由直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設置格式,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5 車輛進裝置特別通行證

(公司安質環(huán)處設置格式,基層車間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5.6 消防通道占道許可證

(消防大隊設置格式,基層車間建立并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第9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1、總則

1、1為加強工廠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jù)國家有關<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1、2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廠區(qū)范圍內(含廠區(qū)外堆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作業(yè)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2、安全技術要求

2、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2、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2、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xiàn)象。

2、4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xiàn)象。

2、5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2、6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l線路、管路不磨碰。

2、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2、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xiàn)象。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2、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2、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2、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2、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2、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14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2、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2、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xiàn)象。

2、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2、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xiàn)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xiàn)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27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xiàn)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2、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2、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車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公司、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3、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3、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3、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3、4、車輛事故記錄。

3、4調度部、安全部負責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調度部及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主管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3、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管理部門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3、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3、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3、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特殊情況除外),不得以車代步。私自以車代步者,加重處罰。

4、安全技術檢驗

4、1公司用車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4、2調度部、安全部在用車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調度部、安全部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4、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調度部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5、罰則

5、1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調度部、安全部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5、2對在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與舞弊的檢查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6、附則

6、1本規(guī)定由安全部負責監(jiān)督實施。

6、2用車單位可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6、3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yè)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企業(yè)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四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11篇 廠內鐵路運輸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鐵路運輸及其裝卸作業(yè)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標準

gb 146.1標準軌距鐵路機車車輛限界

gb 146.2標準軌距鐵路建筑限界

gb 6389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安全標準

gbj 12工業(yè)企業(yè)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guī)范

gb4387-2008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公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單位應根據(jù)工藝流程、運輸量和物料性質,選用適當?shù)倪\輸方式,合理地組織車流、人流,從設計上保證運輸、裝卸作業(yè)的安全。

2、廠內建(構)筑物、設備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鐵路線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礙鐵路人員作業(yè)視線?,F(xiàn)有已侵入限界的圍墻和各種建(構)筑物必須拆除。拆除確有困難的永久性建(構)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時應予解決;未拆除前產權單位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處由產權單位設置侵限警告標志。

3、應建立運輸、裝卸設備的技術檔案,有計劃地對運輸、裝卸設備進行大、中、小修和維修保養(yǎng)。新購、改裝和修復后的運輸、裝卸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和試運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并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后,方準使用。

4、從事鐵路運輸工作的新職工和代培、學習人員,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員帶領下工作,按不同崗位確定不同的培訓時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機車、機動車和裝卸機械的駕駛人員,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yè)技術、安全操作考試合格,發(fā)給駕駛證,方準駕駛。

從事危險品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每年進行一次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方準繼續(xù)操作。

5、從事運輸作業(yè)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經體檢合格者,方能繼續(xù)擔任原職工作。

6、運輸、裝卸作業(yè)人員作業(yè)時應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7、有害物料的運輸,應使用專門的設備或容器。運輸超限貨物時,應使用專門的設備或容器。運輸超限貨物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線路改造、鄰近路基施工(特別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過路基建(構)筑物施工、跨越鐵路線路和道路和橫穿路基和橋梁敷設電線、管道等設施時,必須事先經工廠總圖管理和鐵路運輸部門批準。

9、在鐵路線路附近施工時,應事先得到鐵路運輸部門的批準,不得占用鐵路運輸設備,并釆取防護措施。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礙行車安全。

四、鐵路運輸

1、鐵路運輸設施

1)鐵路線路應按設計標準鋪設,并保持路基堅實穩(wěn)固、道床密實、排水設施完整暢通。

2)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線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F(xiàn)有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站場,當改、擴建站場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平面調車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線等經常有調車人員上、下車作業(yè)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3)廠內車站應設在平直的線路上,必須設在坡道上時,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難條件下,可設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須釆取防溜措施。站線曲線半徑在困難條件下不得小于400m ;僅有2至3條配線時,曲線半徑不得小于300m。

4)廠內鐵路線路最小半徑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使用固定軸距小于4.6m或3.5m的機車線路,前者最小曲線半徑應不小于150m,后者應不小于120m。

表1廠內鐵路線路最小曲線半徑 m

線路名稱

最小曲線半徑

一般條件

困難條件

廠內正線

300

200

聯(lián)絡線

300

180

裝卸線

500

300

其它線

200

180

鐵路局機車進廠取送車的專用線,應按鐵道部有關鐵路技術標準執(zhí)行。

5)道岔應鋪設在直線上,避免鋪設豎曲線或橋頭上。如有困難時,可鋪設在半徑大于5000m的豎曲線上或距橋頭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整治或更換。

兩尖軌互相脫離;

尖軌尖端與基本軌在靜止狀態(tài)下不密貼,間隙超過2mm;

尖軌被軋傷,輪緣有爬上尖軌的危險;

在尖軌頂面寬50mm以上的斷面處,尖軌頂面低于基本軌頂面超過2mm;

基本軌垂直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在轍叉心寬40mm的斷面處,轍叉心垂直磨耗,正線超過8mm,其它線超過10mm;

轍叉心作用面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小于1391mm 或翼軌作用面至護輪軌頭部外側距離大于1348mm;

轍叉(轍叉心、翼軌)損壞;

尖軌或基本軌損壞;

護軌螺栓折損;

6)盡頭線的終端,應由各分子公司產權單位設置車檔和車檔表示器。車檔后面的安全距離,露天不小于15m,車間內不小于6m。上述距離內,嚴禁修建(構)筑物或安裝設備。

7)機車投入運用前,必須達到機車運用狀態(tài),下列主要部件必須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a) 機械、走行部件、風泵、制動、撒砂、牽引給油裝置,發(fā)電機(包括頭燈和信號標志),汽笛、風笛和各種監(jiān)督計量器具;

b) 車鉤、輪對;

c) 扶手、車梯和腳蹬等;

d) 內燃機車的柴油機及輔助裝置、牽引電機、傳動裝置、蓄電池組、與操縱機車有關的電器及電線路、安全保護裝置。

8)運用的普通車輛,其主要部件應保持技術狀態(tài)良好:

a) 轉向架、輪對;

b) 制動裝置,車鉤中心水平線或鉤底面最低點至鋼軌頂高度符合要求;

c) 扶手、腳蹬;

9)運用的自翻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tài)良好,其性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車體正位;

車箱不傾斜;

起翻裝置和風動系統(tǒng)作用良好。

10)站場、道岔區(qū)、料場、渣場院、裝卸線以及建筑物的進出口等處,應有良好的照明設施,其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場線路上不小于l 1_;

b) 道岔區(qū)不小于5 1_;

c) 裝卸場所不小于5 1_;

d) 料場、渣場不小于0.5 1_。

4.1.11為確保鐵路運輸安全,各用車單位要愛護鐵路車輛,在裝、卸車時嚴禁砸撞車輛手閘、車梯等涉及行車安全的重要部件。為使這一要求能順利貫徹落實,根據(jù)鐵道部(80)鐵字1982號文件《關于損壞鐵路車輛賠償費的規(guī)定》精神,特作如下規(guī)定:

a) 用車單位要教育職工愛護鐵路車輛和各種設施,裝、卸物資時要輕裝輕放,防止損壞運輸設備。

b) 嚴格按車輛標記噸位裝載貨物,嚴格安裝載加固方案裝車,禁止超載、偏載、集載以防損壞鐵路運輸設備。

c) 裝載特殊貨物時,要捆綁牢固,墊襯穩(wěn)當。散裝貨物要整齊穩(wěn)妥,隨走隨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貨物,不予運轉。

d) 凡用車單位損壞車輛手閘盤、手閘桿、等制動系統(tǒng)部件,車梯、扶手等安全運行部件,責任單位需按要求賠償損失,(包括修理費和材料費)。

e) 超載或裝載不當,造成車輛中梁、側梁變形彎曲致使車輛報廢時,責任單位負責賠償全部損失。國鐵車輛或在正線上運行的車輛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后果,按國鐵部門要求執(zhí)行。

2、鐵路限界、線路間距及線路有關距離

1)建(構)筑物和設備與鐵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應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規(guī)定外,使用特殊型號的車輛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時,各行業(yè)部門可制定特種建筑接近限界。

2)站場線路間距和線路中心線至建(構)筑物或設備的距離,除應符合gbj12的有關規(guī)定外,有普通車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建筑物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車調車作業(yè)通過的建筑物大門邊緣,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800mm。

3)通信、信號架空線弛度最低點至地面、軌面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

b) 跨越鐵路,距鋼軌頂面不小于7m。

c) 禁止在電線路下面植樹,電線路附近的樹枝與電線的距離,在市區(qū)內時不得小于1m,在市區(qū)外時不得小于2m。

4)電力電線路與鐵路接近或交叉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接近或平行時,電桿(塔)外緣至線路中心線的水平距離:10kv以下架空電力線路,不小于3m;35kv架空電力線路,不小于電桿(塔)高加3m;

b) 電力線路跨越鐵路(非電力牽引區(qū)段)時,電桿內側距鐵路線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5m,其導線最大弛度的最低點距鋼軌頂面的距離:110kv及以下電力電線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電力電線路不得小于8.5m;330kv的電力電線路不得小于9.5m;

5)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在鐵路沿線進行綠化施工時必須經鐵路運輸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綠化距離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a) 種植花草距鋼軌不小于2m。

b) 種植樹木不小于5m,在彎道內不小于10m。

c) 對鐵路沿線原有樹木要加強管理,經常修剪,保持火車司乘人員視線良好。確保運輸設備、司乘人員的安全。

3、信號、安全標志

1)信號標志的設置、信號顯示和使用方法,應參照鐵道部《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在集團公司廠區(qū)內相關地點設立防護裝置。設置鐵鞋或脫軌器,鐵鞋、脫軌器由物釆中心負責提供,管理和領用由庫房、廠房的所屬單位負責。責任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地點安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便移位。由于安全裝置使用和管理不當造成的事故要追查相應管理單位責任。

鐵鞋安放處,庫房、廠房的所屬單位要設置醒目的“鐵鞋安放地點”標志牌,其規(guī)格為300×400mm的長方形,底色為紅色標志牌,高為1200mm。

機車在進入廠房、庫房取送車時,機車、車輛必須在規(guī)定地點停車,由調車人員撤除防護裝置后再進行作業(yè),作業(yè)完畢后由所屬管理單位負責及時復位。

有鐵路線的廠房、庫房大門,所屬單位要安設堅固的大門安全鉤和安全環(huán)。

3)白天因天氣惡劣,影響了望,以至使調車手信號在顯示距離內不能辨認,應改用夜間手信號或者音響信號。

4、道口安全

1)運輸公司代表集團公司行使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運輸公司下設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道口辦),負責日常工作。道口辦設在火車車間。辦公電話:3118672

2)道口辦主要職責是:檢查廠內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安全設施,督促各單位搞好道口設施建設、管理和維修;掌握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的布局,負責審批鐵路道口的新建、移設、拆除、改造;負責組織勘查處理鐵路道口各類事故,分析道口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規(guī)律,制定防范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廠鐵路道口進行安全檢查,總結推廣道口安全管理經驗;負責組織道口看守人員、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普及;統(tǒng)籌安排、組織實施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

3)鐵路道口的安全設施

(1)各分子公司單獨使用的道口, 各分子公司是該道口日常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道口防護設施的安裝,維修,維護。集團公司主要干道的道口,由運輸公司負責管理。

(2)各分子公司單獨使用的道口,應根據(jù)gb4387-2008所規(guī)定的道口分級標準分級,并配置相應的道口防護設施。具體規(guī)定如下:

視距達不到要求,有機動車輛通行應設立: a 道口自動信號,無人看守,根據(jù)需要設置通信設備。b人工或電動欄木,有人看守,根據(jù)需要設置通信設備。

視距能達到要求,有機動車輛通行應設立: a 應設置慢速了望讓行標志及慢速讓行標志線。 b了望條件不良,但能達到 5米停車側向視距60米要求時,道口使用單位應設置停車了望讓行標志及停止線。

無機動車輛通過的道口須距鋼軌外2米處設立遮斷欄桿。

(3)鐵路道口鋪面必須平整牢固,道口鋪面采用預制板鋪設,與道路銜接平整。道口兩側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設置道口標志。

(4)有人看守道口的設備、設施,必須齊全,其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規(guī)定。

(5)道口應設有警示標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應設在道路一側道口房墻壁上,道口名牌由產權單位負責設置。

(6)道口房、道口監(jiān)護房了望條件必須良好,應經常保持信號、工具、備品齊全、完整、無失效。室內應設有道口看守人員崗位責任制、作業(yè)化標準,備有班組交接記錄簿。

(7)道口房、監(jiān)護房應備有必要的防火設備。

4)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1)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內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礙了望視線,禁止種植妨礙了望視線的樹木,對妨礙視線的應由園林綠化部門限期遷移或砍伐。

(2)各單位對自己所轄道口根據(jù)gb4387-2008標準分級,并配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廠區(qū)內主干線道口由運輸公司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防護設施和道口看守員。

(3)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監(jiān)護工作,應本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受益單位監(jiān)護。受益單位有責任對道口輪緣槽進行經常清理,保持45毫米以上深度,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4)任何單位均不得私設道口,確因生產需要需設立道口的,需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公司批準方可施工。維修道口必須由運輸公司負責技術指導,維修后由運輸公司負責組織驗收。

(5)有道口的單位應經常對道口看守人員進行鐵路道口安全知識培訓。道口員執(zhí)勤時必須著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服裝。

(6)有機動車輛的單位、個人應對加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通過鐵路道口的安全知識培訓,不合格者不準駕駛車輛進入廠區(qū)。

(7)對嚴重違反鐵路道口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人員,對他們進行鐵路道口安全教育,確保道口交通安全。

(8)每年開展一次道口安全大檢查活動,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由運輸公司負責組織生產安全部、交通科等部門參加。檢查鐵路道口設置狀況、各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執(zhí)行道口交通法規(guī)情況,同時深入、廣泛地宣傳鐵路道口安全法規(guī)。

5)鐵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1)嚴禁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和兩側三十米以內超車、掉頭、停留和超速行駛。

(2)特別笨重、巨大車輛等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shù)奈矬w(按鐵路技術管理規(guī)程規(guī)定)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征得鐵路部門的同意,在其協(xié)助和指導下通過。

(3)車輛和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監(jiān)護道口),必須停車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載重機動車在冬季和霧天、雨天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派人下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6)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1)鐵路道口發(fā)生交通事故,由道口辦組織成立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事故調查處理委員會由生產安全部牽頭,運輸公司,保衛(wèi)武裝部等單位協(xié)助負責調查處理。在集團公司安全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2)道口發(fā)生交通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逐級上報。

(3)因違章通行發(fā)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責任者或所在單位負責。

7)違章處罰

(1)對干擾道口看守人員的正常作業(yè)、打罵道口看守人員(監(jiān)護員)者由保衛(wèi)武裝部或當?shù)毓矙C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2)對干擾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施,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guī)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的行為,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情節(jié)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的,由鐵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5000元罰款;

(二)對在鐵路道口違章行車或停車的駕駛員,罰款200元,吊扣駕駛證2個月,今后不予辦理進廠手續(xù)。

(三)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發(fā)生責任事故的,由運輸公司、依據(jù)駕駛員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生產安全部,保衛(wèi)武裝部配合處理。

(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表2.道口視距

列車限速

機動車駕駛員對道口的側向視距/m

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的視距

廠內道口

廠外道口

40

160

200

400

35

140

175

300

30

120

15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00

120

15

60

75

90

10

40

50

60

注:廠外道口,列車限速超過40km/h時,可按計算確定視距。

5、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yè)的要求

1)火車車間值班調度是鐵路運輸作業(yè)的指揮者,調度人員應隨時了解現(xiàn)場情況,遇危及安全時,應及時釆取措施,確保行車安全。

a) 全廠各用車單位申報用車計劃后值班調度按計劃安排作業(yè)。保證用車及時、準確、安全,所有調車人員應無條件服從調度命令。按調度命令執(zhí)行調車任務。

b) 各生產用車單位,要服從火車調度人員的統(tǒng)一調車安排,為防止調運混亂引發(fā)行車事故,要認真執(zhí)行《火車運輸要車程序及相關事項管理辦法》。

c) 在通知火車調度調車前,應保證作業(yè)現(xiàn)場線路暢通,清理干凈車輛內多余物(包括鐵路車輛進廠貨物的捆綁物、襯墊物)。并按要求關好車門,清除鐵路車輛上影響鐵路運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綁物。

d)調運新車時,首先向火車分調或火車值班調度提出書面調運計劃單。所調運車輛的連接、走行制動系統(tǒng)及車況必須是良好狀態(tài),調運時車輛所屬單位應派專人在現(xiàn)場指揮,并負責本公司廠房內、外安全設施的管理操縱和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監(jiān)護,調運完畢需和火車分調核對調運情況并簽字確認。

e) 凡屬鐵路運輸車輛,不經火車值班調度允許,不準將車輛推出廠房外的鐵路線上,或在鐵路線上隨意用各種方式移動鐵路車輛,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車單位負責。

f) 凡需派押運人員的車輛,押運人員應嚴格按照《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關于加強貨運安全工作的通知》(鐵運〔2007〕17號),《關于加強提速區(qū)段貨運安全工作的通知》(運營貨管電〔2007〕974號)、《關于堅決清理盲流扒車人員確保鐵路運輸安全通知》(鐵公安函〔2004〕420號)文件精神進行統(tǒng)一著裝,遵守相關規(guī)定。

2)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yè)的限制速度不得超過表2規(guī)定

表3列車運行與調車作業(yè)的限制速度 km/h

序號

在空線上調車作業(yè)

牽引運行

25

推進運行

15

1

在棧橋、礦槽上作業(yè)

5

2

出入廠房、倉庫、站修線和在高爐下作業(yè)

3

3

在軌道?上(不包括電子軌道?)推送車輛

3

4

接近被連掛的車輛

3

5

接近線路盡頭取送車

3

3)機車運行中,乘務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不得離開機車;

b) 準確掌握速度,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執(zhí)行呼喚應答制,嚴禁臆測行車;

c) 遇有信號中斷或顯示不明時,立即停車;

d) 在作業(yè)中除企業(yè)運輸部門規(guī)定允許的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e) 值班探頭了望時,必須注意侵限情況;

f) 機車通過道口或行進方向有行人時應鳴笛。

4)調車作業(yè)時,調車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按調車作業(yè)計劃工作,接到變更計劃應徹底傳達;

b) 推進運行時應認真執(zhí)行“要道、還道”制度,并確認進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礙鄰線機車走行的地點顯示信號和聯(lián)系工作;

d) 推進運行時,應先試拉;

e) 值乘廠內小運轉時應指派一名連接員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車輛上值乘;

f) 在平板車、敞車、罐車邊端上進行調車作業(yè)時,如在車輛兩側站立,必須距車邊緣不少于1m,在車輛兩端站立,必須距車端部邊緣不少于3m;

g) 調車人員在隨車運行中應站穩(wěn)把牢。

5)機車人員上、下車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腳蹬不在兩側、腳蹬不良和無把手的車輛不準上車;

b) 場地不平、有積水、結冰和障礙物處不準上、下車;

c) 上車時速不得超過5km/h,下車時速不得超過10km/h;

d) 禁止迎面上車或反面上、下車;

e) 跟班學習的調車人員,應在列車停穩(wěn)后上、下車

6)調車人員在車輛移動時,禁止進行下列作業(yè):

a) 摘風管和提鉤銷;

b) 在棚車頂上站立或行走;

c) 調正鉤位或用腳蹬鉤;

d) 兩人同攀一個車梯;

e) 手扒篷布、繩索、車門、鏈條和腳蹬軸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連接器上;

g) 跨越車輛及在貨物上行走;

7)在盡頭線上取送車時,其終端至車檔前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10m。

在困難條件下,可小于10m,但要嚴格控制調車速度,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裝卸線上取送車輛時,調車人員應檢查線路上有無障礙和車輛裝卸、連掛裝態(tài)以及裝卸機械定位情況,如有危及安全時不得調車。

9)機車經常進出的廠房應設置帶音響的信號。機車駛入有信號的廠房前,必須確認開通信號顯示后方可鳴笛,按規(guī)定速度進入。如無信號設備,應在廠房門外一度停車,確認廠房內線路和無障礙后,按規(guī)定速度進入。在其內運行速度不大于3km/h。

10)廠內鐵路線上禁止溜放作業(yè).

11)以下時間段內禁止調運車輛通過中直路、經八路道口

a) 早7:45—8:00;

b) 中12:00—12:15; 13:45—14:00

c) 晚18:00—18:15;

12)下列地點嚴禁停留車輛:

a) 警沖標外方及道岔上;

b) 雙動道岔中間的線路上;

c) 道口、橋梁、軌道?上;

d) 安全線上;

13)車輛停留的安全要求:

a) 各種運輸?shù)蔫F路車輛均不得停留在縱坡大于5%的線路上及警沖標外方,道岔和安全線上。

b)物釆中心要定期對鐵路車輛的制動,手閘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和維修,凡在各鐵路線上摘解和停留車輛時,必須首先釆取擰閘、打掩、放風等防溜措施,否則不準摘解車輛。

c)推出廠房外的產品車輛,必須連掛在一起并做好止輪措施,嚴禁兩鉤之間站人。已存放在各鐵路線上的產品車輛須排除故障維修時,應通知火車值班調度,并在車列最外端車輛高2米處白天掛紅旗,夜間掛紅燈進行防護,必要時維修單位要指定專人進行安全監(jiān)護。調車人員要注意懸掛信號,以防止連掛車輛發(fā)生意外。

14)扳道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a) 正確及時地準備進路;

b) 認真執(zhí)行“一看、二扳、三確認、四顯示和“要道、還道”制度;

c) 扳動道岔和顯示信號,由同一個人進行;

6、危險貨物的運輸

1)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時,應最后連掛。解編時應優(yōu)先送往卸貨地點。

2)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由內燃、電力機車牽引或推進時,須用1輛貨車與機車隔離。裝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與裝有爆炸物品(火藥、炸藥、弱藥)的車輛之間應有不少于1輛的隔離車。內燃機車應保持不少于1輛的隔離車位。

3)連掛易燃、易爆、壓縮和液化氣體貨物車輛時,起動操作要平穩(wěn),防止沖撞和空轉。

4)裝載易燃、易爆貨物的車輛必須專用線停放。

7、線路維修和安全防護

1)工務進行線路、信號、行車設備的檢修時,應事先取得值班調度同意,并按規(guī)定進行防護。

2)巡線工務人員發(fā)現(xiàn)線路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措施,并應迅速通知值班調度。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調度室、信號樓、調車場、扳道房等處。嚴禁在鐵路上行走、逗留、搶道、鉆車和在車輛下休息。

8、機動車通過道口時遵守以下規(guī)定:

a) 提前減速;

b) 通過有人看守道口或有自動信號道口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發(fā)出停車信號或遇道口欄桿放下時,須依次停車于停車線以外,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最外股鋼軌5m以外,嚴禁搶道通過;

c) 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如視距達到表二規(guī)定,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如達不到要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d) 鐵路機車、車輛占用無人看守道口時,機動車不得通過;

e) 機動車發(fā)生故障被迫停在無人看守道口處,隨車人員應立即下車到安全地點,駕駛員應采取緊急措施設置防護信號,并使車輛盡快讓開道口;

機動車頻繁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期間,應由用車單位派人臨時看守。

9、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線或距鋼軌外側2m以內行駛、裝卸。

五、鐵路車輛的貨物裝卸

1、作業(yè)前必須在車輛兩端或盡頭線來車一端不小于20m處,來車方向的左側線路上安設紅色防護信號燈(旗)。作業(yè)完畢后,方可撤除。

2、須用人力推動車輛對貨位時,應征得火車值班調度同意,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a) 僅限于在同一線路內短距離移動車輛,不得有2組車輛同時進行,每組不得超過2輛;

b) 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km/h;

c) 不得在超過2.5‰坡道的線路上手推車輛。推動滾動軸承車輛,線路坡度不得超過1.5‰;

d) 被推車輛的手制動機必須良好,并派專人負責制動;

e) 嚴禁手推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的車輛和裝載不良、貨物有脫落危險的車輛。

3、在裝卸線上使用機械移動車輛時,宜使用軌道車和卷場機。

4、開關車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車門前不準站人。開車門時,應使用拉門繩,安設車門卡;關車門時,應將銷子插牢。

5、貨物裝載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裝運超限貨物,須經鐵路運輸部門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準裝運。

6、鐵路正線不準卸車。在裝卸線旁堆放貨物應距鋼軌外側不小于1.5m。在有卸車機的線路上,堆放貨物應距車機走行軌道外側不小于1m。

7、使用抓斗或卸車機械時,嚴禁裝卸人員進入車內。如需上車清理物料時,必須停止機械作業(yè)。作業(yè)完畢,卸車機的鏈斗或刮板應升高到安全位置。

第12篇 制造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yè)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企業(yè)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xiàn)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四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13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主要規(guī)定

1《工廠企業(yè)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2.1.2~21.4款規(guī)定:

廠內正線、聯(lián)絡線在路堤地段坡腳線或護堤邊線外、路塹地段坡頂線或天溝戍外,或平坦地段側溝邊線外1m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并不準向鐵路線路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現(xiàn)有不符上述規(guī)定的站場,在改、擴建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等有調車人員上、下車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梁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置有防護欄桿的人行道。

2《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1.~3.2.2款規(guī)定:

車輛必須由當?shù)毓膊块T或交通部門核發(fā)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fā)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涂改、偽造。

車輛必須按當?shù)毓膊块T或交通監(jiān)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按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接受檢驗。

逾期未經驗的車輛,不能行駛。

3《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2.4款規(guī)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箱欄板高度不得低于1m,車箱兩側欄間應有保險鎖鏈,車棚不得高于1.75m。

4《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8款規(guī)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由具有5萬km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持有當?shù)毓膊块T和交通監(jiān)理部門核發(fā)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

(2)不能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

(3)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

(4)限于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于載人。

4《工業(yè)企業(yè)廠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5款規(guī)定:

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要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tài)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3款要求:

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準的人數(shù);

(2)載運大、重貨物未靠廂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

(3)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時,貨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wěn)前不得上、下車;

(5)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準,可載裝卸人員1—4人。

6《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10款要求:

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wèi)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jù)危險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tài)或氣態(tài)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廂,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下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修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不得離車。

7《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1.4~3.4.3款規(guī)定:

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必須超過規(guī)定速度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guī)定速度限制。”

8《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4.8款規(guī)定:

下列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1)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梁、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yī)院大門口15m以內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

第14篇 廠內機動車管理——汽車管理規(guī)定

為規(guī)范機動車輛和使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建立并完善有關考核制度和管理辦法。根據(jù)局多元發(fā)【2004】78號“局多元經營管理中心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及公司【2004】08號“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化工廠于2005年11月23日辦公會研究決定,現(xiàn)對使用汽車暫做如下規(guī)定:

一、各部門使用汽車采用書面登記形式,由使用人提出申請,廠長批準,按業(yè)務的輕、重、緩、急進行統(tǒng)一安排。

二、工廠專職車管人員須按領導用車、業(yè)務急需用車、兼顧辦理其它事宜用車的原則,合理調派使用車輛。

三、有下列情況者,一切責任由當事人承擔,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扣發(fā)當月獎金:

1、未經批準私自出車發(fā)生事故和其它損失;

2、酒后駕車肇事;

3、無證駕車或駕駛證照不相符的車型肇事;

4、私自將公車交給他人駕駛造成不良后果;

5、不按規(guī)定操作和停放,造成車輛損壞和不良后果;

四、各部門在使用汽車中,發(fā)生的加油單、過路費,返回工廠后即交給專職車管人員,車管人員核實后方可報銷。

五、各部門經主要領導同意使用車輛并經車管人員發(fā)給汽車鑰匙后,一定要對所使用的汽車外部及車內設施、設備進行檢查,該車有無異常,如使用前不認真檢查確認,責任由接車使用人負責,如發(fā)現(xiàn)異常須及時告知車管人員,車管人員須到場確認,追查上次使用汽車的人員,對汽車異常給予說明,正常損壞由工廠負責人報公司車管人員鑒定并送相關修理廠或修理店進行修理,以確保汽車的安全使用。

六、各部門使用的汽車,使用完畢后一律停放在工廠辦公樓前,如車輛在外過夜事先報工廠領導后,領導同意方可。未經領導或車輛人員同意工廠汽車在外停放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汽車使用者負責,工廠不予報銷在外停放車輛的費用。同時要承擔因汽車在外停放而發(fā)生的一切損失。

七、各部門在使用汽車過程中如遇有汽車修理須報告工廠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修理,發(fā)生的費用在汽車使用完后一并交財務人員統(tǒng)一報銷。

八、工廠目前現(xiàn)有汽車數(shù)量,要保證正常生產目標的完成,確有一定差距,這就需要充分利用好現(xiàn)有車輛,最大限度地滿足業(yè)務用車量,相互理解,來完成工廠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15篇 廠內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廠內車輛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分公司的各單位和現(xiàn)場。

2? 職責

2.1? 公司安全質量環(huán)保處對公司機動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進行監(jiān)督管理。

2.2? 直屬單位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車輛和廠內交通安全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公司各有車直屬單位應明確一名行政副職分管交通安全,并將交通安全納入日常生產安全管理。

3.2? 駕駛員管理

3.2.1?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遵守交通法規(guī),自覺服從公安交警的指揮和管理。

3.2.2? 各有車單位車隊每周組織駕駛員開展安全活動,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學習并作好《安全培訓記錄》,作到時間、人員、內容、效果四落實。駕駛員無特殊原因必須參加。

3.2.3?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人員,必須參加每年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審,合格后方可繼續(xù)駕駛車輛。

3.2.4?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5? 酒后駕車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下崗,在一年內不得從事駕駛員崗位。由此而發(fā)生事故,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3.2.6? 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隨意駕駛本單位車輛,確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單位車輛,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駕駛。

3.2.7? 有下列情況之一,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有醫(y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

b)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

c)裝載危險品手續(xù)不全,沒專人押送;

d)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e)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8? 駕駛員必須隨車妥善保管駕駛證、行駛證、檢查證、營運證、保險證、附加費購置證等有效證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車隊應建立、健全駕駛員各種行車有效證件編號記錄。

3.2.9? 各有車單位車隊對身體狀況差,思想素質低或多次違章、發(fā)生事故的駕駛員應及時調換崗位。

3.3? 車輛管理

3.3.1? 新車入戶,外籍車輛轉入及辦理機動車輛異動、變更、過戶手續(xù)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安交通管理規(guī)定。

3.3.2? 各有車單位車隊應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技術檔案,記錄車輛的履歷,歷次大修時間以及更換的零部件,車輛事故損壞修復情況等;對車輛進行質量檢查,實行三級保養(yǎng),不符合行駛條件的不得使用。

3.3.3? 機動車輛必須參加公安交通部門組織的年檢,經年檢合格,車輛方可上路行駛。長期停駕車輛重新啟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養(yǎng),合格后方可使用。

3.3.4? 各種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或通過生產裝置,油罐區(qū)及其他易燃易爆區(qū)域。

3.3.5? 會議和接待用車必須經承辦單位(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安排專門車隊(組)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

3.3.6? 執(zhí)行長途行車任務的駕駛員應進行嚴格挑選,至少需三年以上的駕駛經驗,出車前,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長途車輛出車檢查記錄》。車隊主管領導對駕駛員和車輛檢驗情況進行審查,確認合格報主管領導審批并填寫《長途用車領導審批記錄》,方可執(zhí)行長途任務。

3.3.7? 執(zhí)行緊急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嚴禁疲勞駕駛。

3.3.8? 各有車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三交一封”(交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封存車輛),建立《“三交一封”記錄》,固定停放地點或車庫,嚴禁亂停亂放和私自將車開回家。

3.4? 廠內道路

3.4.1? 廠內道路應設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符合國家交通法規(guī)之規(guī)定,且須執(zhí)行本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

3.4.2? 廠內道路在彎道、交叉路口的橫距范圍內,不得有妨礙駕駛員視線的障礙物。

3.4.3? 穿越道路的管溝須設牢固、堅實的蓋板,路面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應選用重厚井蓋,并必須完好無損,防止缺失。

廠內管理規(guī)定15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輛管理,維護廠內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廠內交通事故和企業(yè)財產遭受損失,確保行車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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