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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管理規(guī)定12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89

液氯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液氯鋼瓶儲存管理規(guī)定

1 液氯鋼瓶應存放在專用的倉庫內,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 液氯鋼瓶倉庫必須有掌握氣瓶安全知識的專人負責氣瓶的安全工作,并對液氯鋼瓶的入庫和出庫進行登記和巡查倉庫內的液氯鋼瓶是否有泄露和有異樣并作好相應的記錄。

3 液氯鋼瓶庫房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的熱源,庫房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4 液氯鋼瓶庫房內的實瓶的存放時間不的超過三個月;

5 液氯鋼瓶專用庫房內不得存放任何氣瓶,只能儲存液氯鋼瓶;

6 液氯鋼瓶庫房附近應避開放射源、腐蝕氣體、瓶內氣體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體;

7 空瓶和實瓶應分開存放并作好明顯的標志牌,在庫房的附近應配備防毒面具(隔離式的氧氣呼吸器或空氣呼吸器)和滅火器材,消防器材。

8 液氯鋼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臥放時應妥善固定防止?jié)L動和塌陷,液氯鋼瓶的瓶口應朝同一方向。

9 液氯鋼瓶實瓶存放高度不得超過二層,空瓶存放高度不得超過三層。

10 液氯鋼瓶入庫前必須對氣瓶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并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符合規(guī)定的氣瓶才能入庫,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

11 液氯倉庫內應留有保證吊裝的空間和過道。

第2篇 液氯槽車管理規(guī)定范本

為了更好地發(fā)揮企業(yè)自備鐵路罐車的作用,加強企業(yè)自備罐車的管理,確保正常生產和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內部產、運、銷的主要分工

1.要嚴格按照簽訂的供貨合同安排生產計劃,每月(或旬)由產、運、銷三個部門共同安排發(fā)貨計劃的順序和數(shù)量。

2.運輸部門負責及時調配技術狀態(tài)良好的罐車,均?發(fā)貨并掌握用戶卸車情況。

3.生產和運輸部門應及時組織裝車,并負責解決貨物的質量與計量問題,杜絕超重,確保運輸安全。

4.因分配不當而造成用戶壓車,應由銷售部門負責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調整,因到達車輛不均?而造成用戶壓車應由用戶與運輸部門解決。

二、車輛保養(yǎng)與使用

1.公司自備罐車應同生產設備一樣納入維修計劃,建立定期維修保養(yǎng)制度。

2.根據(jù)產品不同性質。確定使用的車種,嚴禁混裝亂用。

3.罐車要進行全國統(tǒng)一編號標記,涂刷規(guī)定的保護色,并定期進行噴漆,補打標記,以便識別和運用管理。

4.除按規(guī)定的修程進行施修外,還要經常進行小修小補,配齊零部件,確保運行安全。檢修結束投入使用前,要有正式交接手續(xù),確保質量。

5.逐車建立健全罐車檔案,除收集原有罐車出廠合格證等資料外,對檢查、檢修、鑒定、運行、事故等要隨時整理歸檔。

6.罐車檢修、使用、管理按1982年4月20日原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押運工作

1.罐車運輸液氯時,在往返途中必須派二名押運人員。押運員必須熟悉液氯的物理化學性質及防護辦法,遇有異常情況能及時處理。押運人員須經安全考試合格,獲取押運證后,方可押運。在押運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并要從供貨單位開始的灌裝、發(fā)運到收貨單位各個環(huán)節(jié)都要做出詳細記錄(包括罐壓、各部件變化情況及沿途情況、卸后余壓和余量等)。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液化氣體罐車安全規(guī)定時,押運人員要積極主動向有關單位進行匯報求得解決,否則可拒絕發(fā)車。

2.公司要建立對押運員的考核制度,安排好他們的生活,解決實際困難,使之能按規(guī)定完成押運任務。要做到有獎有懲。

3.要建立健全使用罐車的各項原始記錄,如“罐車運輸分戶臺帳”、“罐車進出廠記錄”等。

4、裝卸和運輸

4.1 裝卸要求

4.1.1 裝卸人員應選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有經驗的成年人擔任。

4.1.2 液氯裝卸必須在專人指導下和有充分照明條件下進行。裝卸時要謹慎小心,嚴防管線、閥門的碰撞和破損,嚴禁外溢。裝卸液氯時,應有警告標志,不讓閑人進入,作業(yè)人員要佩戴防毒面具、穿著防護服裝。

4.1.3 裝卸人員在作業(yè)中不準抽煙渴酒,不許吃東西,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禁止赤膊。

4.1.4 每次裝卸完畢,作業(yè)人員必須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

4.2 運輸要求

4.2.1 運輸液氯的罐車上應備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藥箱;車上應標示“劇毒” 、“小心中毒”等標記。

4.2.2 運輸人員必須攜帶“危險品運輸許可證”,許可證應注有:運輸公司地址和電話、運輸物品名稱、特性、危險性以及應急防御措施。

4.2.3 運輸要正確選擇路線,時速不宜過快,力求平穩(wěn)行駛。運輸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點停留休息,必須停留時,應遠離居民區(qū)200m以上。

4.2.4 駕駛員、押運員應熟悉運輸液氯的安全要求。運輸過程中不抽煙喝酒,進食前脫去工作服、洗凈手、臉并漱口。

4.3 事故應急處理

4.3.1 裝運中一旦出現(xiàn)滲漏,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妥善處理,防止對水、土、物的污染,如一時不能解決,應將其轉移到離開住宅區(qū)、水源的安全地方,操作人員要使用防護器具。

4.3.4 運送液氯的駕駛員、押運員的服裝、皮膚如被污染,應及時洗凈。

液化氣體罐車是指罐體的設計壓力為0.8~2.2mpa,設計溫度為50℃的罐車。

液化氣體罐車適用的液化氣體包括:液氨、液氯、液態(tài)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氣(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

液化氣體罐車除具備一般壓力容器的特點外,還由于其充裝、卸料、運輸頻繁等特殊性,更易發(fā)生事故,因此,罐車的管理較一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嚴格。

汽車罐車罐體的容積一般大于1m3,鐵路罐車罐體的容積一般大于30m3。

一、載重量及充裝量

罐車的最大載重量,除不得超過車輛底架和轉向架所允許的承載能力外,還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確定的允許最大重量: w=φv

式中w——罐車的允許最大充裝質量,t;

v——罐車罐體的設計容積,m3;

φ——質量充裝系數(shù),t/m3。

二、安全附件

罐車必須按規(guī)定裝設以下主要安全附件。

(一)裝卸閥門

罐車上至少裝設兩個液相和一個氣相裝卸閥門;閥門的水壓強度試驗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閥門應分別在0.1mpa和罐體設計壓力的全開和全閉兩種狀態(tài)下進行嚴密性試驗并合格,閥門結構可為球閥、直角截止閥,閥門應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性能檢驗報告。

(二)安全帽

罐車頂部必須設置全啟式彈簧安全閥。液氨和液化石油氣罐車的安全閥應為內置全啟式彈簧安全閥。安全閥排氣位置應為罐體上方,并設保護罩。

安全閥的設計必須考慮在罐內壓力出現(xiàn)異常情況能迅速排放。槽車的安全閥必須設計成全啟式。安全閥的開啟高度與閥座喉部直徑之比應不小于1/4。安全閥的彈簧應能耐介質腐蝕。安全閥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過150mm,并應加以保護。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高于罐體設計壓力,但不得高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0倍。

安全閥的回座壓力應不低于開啟壓力的0.8倍。

(三)緊急切斷裝置

罐車的液相和氣相出口處,必須設置緊急切斷裝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閥門損壞或環(huán)境發(fā)生火災時,進行緊急切斷。

緊急切斷裝置應動作靈活,性能穩(wěn)定可靠,便于檢修。

(四)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消除靜電及消防滅火裝置

罐體至少必須設有一套液面測量裝置。液面測量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并具有足夠的精度和牢固的結構。其露出罐外部應加以保護。

槽車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計。

罐體上至少必須設有一套壓力表(包括閥門)。

壓力表的精度等級應不低于1.5級。表盤的刻度極限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2倍左右,并在對應于介質溫度40℃和50℃時的飽和蒸氣壓處涂以紅色標記。

罐體必須設有一套溫度測量裝置,以測量介質的液相溫度。測量范圍應為-40~60℃,并應在40℃和50℃處涂以紅色標記。

罐車必須裝設可靠的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鏈上端應與罐體和管道相連,下端觸地。槽車進入裝卸罐區(qū),其接地鏈應該提起。

罐車應配備隨車滅火器材。

三、罐車的使用與管理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車投入使用前,應由罐車所屬單位組織專人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技術文件及規(guī)定進行驗收。在勞動部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鐵路罐車向鐵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部門登記,取得罐車安全運輸許可證。汽車罐車向當?shù)毓簿周囕v管理部門或交通監(jiān)理部門申請辦理準予運輸使用的有關手續(xù)。

(2)罐車投入運行后,罐車所屬單位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并按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制造、使用、維修、檢驗、事故等記錄)。

(二)充裝和卸料作業(yè)

(1)罐車的充裝單位應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充裝人員由經企業(yè)技術考核的合格者擔任,充裝、卸料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和押運員不得離開現(xiàn)場。罐車每次充裝都要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作詳細充裝記錄。

(2)罐車充裝前,充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對罐車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使其能符合充裝安全要求,否則嚴禁充裝;

①罐車未按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②罐車的漆色、銘牌、字樣、標記與所裝介質不符,或字樣、顏色、標記脫落不易識別;

③外表腐蝕嚴重或有明顯損壞、變形、罐體密封不良、附件等處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安全規(guī)定;

⑤罐內殘留介質種類、質量無法判明或罐內沒有余壓(新罐車或檢修后罐車除外);

⑥液化石油氣和液氨罐車罐內氣體氧含量超過3%;

⑦鐵路罐車底架超過檢修周期,汽車罐車無公安車輛管理或交通監(jiān)理門發(fā)給的有效檢驗證明和行駛證明;

⑧汽車罐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

⑨汽車罐車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

⑩汽車罐車的司機和押運員無有效證件或無押運員。

(3)液氯、液態(tài)二氧化硫罐車充裝前應用干燥空氣進行密封試驗,檢查合格后需將罐體內氣體排凈方可充裝(干燥空氣的標準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0.9倍。

(4)罐車充裝量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的充裝量充裝,嚴禁超裝,并以重量計量為準。

(5)鐵路罐車充裝完畢后,應進行下列檢查并認真填寫罐車運輸交接單;

①關閉壓力表座閥和緊急切斷閥;

②各密封面進行泄漏檢查;

③氣、液相閥門加盲板;

④檢查封車壓力(不得超過罐內介質溫度下的飽和蒸汽壓力);

⑤用軌道衡復檢充裝量。

(6)罐車卸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①卸料間必須對罐車的裝載量、閥門和壓力表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并詳細填寫卸車記錄;

②用戶及時將料卸凈,并按規(guī)定保留罐內有0.05mpa以上余壓,但余壓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huán)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

③液氨、液化石油氣罐車卸料時,不得用空氣壓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體內溫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進行卸料。液氨、液態(tài)二氧化硫罐車可用不高于45℃溫水加熱升溫或用不大于設計壓力的干燥壓縮空氣壓送;

④罐車卸料完畢后,關閉緊急切斷閥,并將氣液相閥門加上盲板,罐車所有配件及卸車記錄隨車返回。

(7)充裝和卸料的設備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管線應選用相應壓力等級的材料,并可靠連接。

(8)充裝卸料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guī)定的要求,并配備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護器材。作業(yè)時鐵路線上要設置防護信號或標記,出現(xiàn)雷雨天氣,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時,禁止裝卸料作業(yè)。

(9)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也不得從罐車直接灌瓶。

(10)汽車罐車裝卸料時,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發(fā)動機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動措施;接好接地線;正常裝卸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三)運輸

罐車在運輸液化氣體時,必須有押運人員監(jiān)護,鐵路罐車按鐵道部的規(guī)定,應有兩名押運員跟車監(jiān)護。汽車罐車應有固定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押運員在上崗工作前,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

鐵路罐車押運員的培訓工作由鐵道部和各鐵路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統(tǒng)一進行,押運員經考試合格,取得《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押運員證》,方可上崗工作。

汽車罐車的駕駛員和押運員必須經本單位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并發(fā)給證書。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押運員資格證的押運員,應熟悉罐車運輸?shù)挠嘘P規(guī)定;懂得罐車結構及各安全附件的工作原理性能;懂得液化氣體的物理化學性質;能熟練使用緊急切斷等安全裝置及隨車滅火器材;能處理罐車充裝、卸料及運輸中出現(xiàn)的異常情況;押運中應攜帶必要的防護及檢修工具。

汽車罐車的罐內有液體時,不得停放在車庫內;運輸途中停放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車輛;不得停放于人員稠密處;途中檢修時,不準有明火作業(yè)。

罐車在運輸中出現(xiàn)嚴重泄漏時,應采取措施緊急止浦,并報告公安等有關部門,設立警戒工區(qū)組織搶救,疏散周圍人員。

(四)罐車的定期檢驗及檢修

罐車的定期檢驗及檢修,包括罐體和車輛底架的檢修。罐體及其附件的大修全面檢驗間隔期不得超過六年,可與車輛大修同期進行;中修每年一次;小修每次充裝前進行;新罐車使用一年后必須進行大修(全面檢驗)。

罐體的檢驗,必須由取得《壓力容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

罐車在檢驗、修理前,罐內液化氣體必須排空,并用氮氣、水或水蒸氣置換干凈,嚴禁用空氣置換。

罐車定期檢驗、修理的內容及要求,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和《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f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shù)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yè)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fā)現(xiàn)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生產、科研、醫(y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shù)量、用途)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guī)定的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陌踩R,并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xiàn)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yè)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shù)量、運輸始發(fā)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guī)定禁止運輸?shù)钠渌kU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yè)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jiān)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guī)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shù)奈kU化學品的品名、數(shù)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wěn)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應當事先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shù)那闆r時,應當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yè)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shù)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huán)境保護、公安、質檢、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shù)刎撠熚kU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huán)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shù)貞本仍A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qū)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jiān)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qū)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xiàn)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jiān)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xié)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信息,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統(tǒng)一公布。

第3篇 液氯鋼瓶裝卸、運輸、儲存管理規(guī)定

1、液氯鋼瓶裝卸、搬運時,必須戴好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在鋼瓶裝卸開行車時,鐵鉤下嚴禁站人,運行鋼瓶時,要觀前顧后,防止撞擊物體而發(fā)生意外。

3、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鋼瓶卸時,應采用起重機械,其起重量應大于瓶體重量的一倍,并掛鉤牢固。嚴禁使用叉車裝卸。

4、起重機械的卷揚機勾要采用雙制動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保正常。

5、夜間裝卸時,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6、液氯鋼瓶裝卸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鋼瓶必須橫向放置,頭部瓶閥朝向一方,滿瓶只允許單層放置,且裝車空瓶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7、高溫季節(jié),裝運車輛必須有遮陽設施,防止暴曬,裝卸人員發(fā)現(xiàn)沒有帆布等遮陽設施時,應拒絕裝卸發(fā)貨。

8、液氯鋼瓶不得與易燃品、油脂和帶油污物品以及其他任何氣體、腐蝕性物質等同車運輸,裝卸人員發(fā)現(xiàn)有上述物品及其他介質氣體瓶時,應拒絕裝卸。

9、液氯鋼瓶裝車完畢,必須再次檢查確認鋼瓶安全附件齊全、裝載符合要求和固定可靠后,鋼瓶檢驗站方可出具出廠證,準予發(fā)火,若發(fā)現(xiàn)漏氯或發(fā)熱或有其他異常的鋼瓶,應妥善處理,嚴禁出廠。

10、用氯單位返回的空瓶,必須安全附件齊全和瓶體完好,由鋼瓶檢驗站進行檢查驗收和記錄,并開出相應票據(jù)交有關部門。

11、用氯單位在裝卸、運輸、使用液氯鋼瓶過程中,若發(fā)生摔落、撞擊、無余壓、進入異物等異常情況,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在返回空瓶時,一并向鋼瓶檢驗站報告。

12、運輸液氯,必須執(zhí)行國務院頒發(fā)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及《氯氣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13、運輸液氯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可靠,且應備有固定鋼瓶用的三角木、緊固器,必要的搶修器材和有效的防護用品及消防器材。

14、運輸液氯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且證件(危險品運輸證、駕駛證、押運證等)齊全,否則銷售公司不得開票銷售,氯氣站不得發(fā)貨。

15、液氯運輸、押送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16、運輸液氯的車輛,駕駛室前方應懸掛規(guī)定的危險品標志,旗幟和標志燈。

17、機動車輛運輸液氯鋼瓶時,應嚴格遵守當?shù)毓病⒔煌ú块T規(guī)定的行車路線,不得在人口稠密區(qū)明火、高溫等場所???,車輛??繒r,應可靠制動,并留人值班看管。

18、高溫季節(jié),應根據(jù)當?shù)毓膊块T規(guī)定的時間運輸,且應有有效的遮陽用具,防止液氯鋼瓶暴曬。

19、車輛運輸液氯鋼瓶時,瓶口一律朝向車輛行駛方向的右方。

20、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鋼瓶裝運,只允許單層設置,并牢靠固定,防止?jié)L動。嚴禁同車混裝易燃、易爆、腐蝕性及有抵觸性的物品和讓無關人員搭車。

21、運輸液氯鋼瓶的車輛不得從隧道過江。

22、車輛在運輸途中,行車要平穩(wěn),盡可能避免急剎車,不準高速行車、空檔溜車和強行超車,應及時檢查排除故障,不得帶病行駛

23、在運輸途中,鋼瓶泄漏時,運輸人員必須采用搶救措施。瓶閥泄漏時,先后擰緊閥桿及六角螺母,易溶塞處泄漏時,應用竹簽、木塞做堵漏處理,焊縫或其它部位泄漏時,應用內襯橡膠墊片的鐵箍箍緊。處理人員必須戴好有效防護用品在上風向位置。

24、采取了堵漏措施,仍難以奏效時,應將載有泄氯鋼瓶的車輛開到無人的偏僻處,使氯氣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5、若發(fā)生突然性嚴重泄氯事故,確已無法堵漏和將車輛開離現(xiàn)場時,應立即設法通知過往車輛和周圍群眾遠離現(xiàn)場或疏散,并迅速向當?shù)亟煌ㄟ\政和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妥善處理。

第4篇 液氯鋼瓶裝卸運輸儲存管理規(guī)定

1、液氯鋼瓶裝卸、搬運時,必須戴好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在鋼瓶裝卸開行車時,鐵鉤下嚴禁站人,運行鋼瓶時,要觀前顧后,防止撞擊物體而發(fā)生意外。

3、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鋼瓶卸時,應采用起重機械,其起重量應大于瓶體重量的一倍,并掛鉤牢固。嚴禁使用叉車裝卸。

4、起重機械的卷揚機勾要采用雙制動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保正常。

5、夜間裝卸時,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6、液氯鋼瓶裝卸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鋼瓶必須橫向放置,頭部瓶閥朝向一方,滿瓶只允許單層放置,且裝車空瓶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7、高溫季節(jié),裝運車輛必須有遮陽設施,防止暴曬,裝卸人員發(fā)現(xiàn)沒有帆布等遮陽設施時,應拒絕裝卸發(fā)貨。

8、液氯鋼瓶不得與易燃品、油脂和帶油污物品以及其他任何氣體、腐蝕性物質等同車運輸,裝卸人員發(fā)現(xiàn)有上述物品及其他介質氣體瓶時,應拒絕裝卸。

9、液氯鋼瓶裝車完畢,必須再次檢查確認鋼瓶安全附件齊全、裝載符合要求和固定可靠后,鋼瓶檢驗站方可出具出廠證,準予發(fā)火,若發(fā)現(xiàn)漏氯或發(fā)熱或有其他異常的鋼瓶,應妥善處理,嚴禁出廠。

10、用氯單位返回的空瓶,必須安全附件齊全和瓶體完好,由鋼瓶檢驗站進行檢查驗收和記錄,并開出相應票據(jù)交有關部門。

11、用氯單位在裝卸、運輸、使用液氯鋼瓶過程中,若發(fā)生摔落、撞擊、無余壓、進入異物等異常情況,必須做好詳細記錄,在返回空瓶時,一并向鋼瓶檢驗站報告。

12、運輸液氯,必須執(zhí)行國務院頒發(fā)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及《氯氣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

13、運輸液氯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可靠,且應備有固定鋼瓶用的三角木、緊固器,必要的搶修器材和有效的防護用品及消防器材。

14、運輸液氯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且證件(危險品運輸證、駕駛證、押運證等)齊全,否則銷售公司不得開票銷售,氯氣站不得發(fā)貨。

15、液氯運輸、押送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16、運輸液氯的車輛,駕駛室前方應懸掛規(guī)定的危險品標志,旗幟和標志燈。

17、機動車輛運輸液氯鋼瓶時,應嚴格遵守當?shù)毓?、交通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路線,不得在人口稠密區(qū)明火、高溫等場所???車輛??繒r,應可靠制動,并留人值班看管。

18、高溫季節(jié),應根據(jù)當?shù)毓膊块T規(guī)定的時間運輸,且應有有效的遮陽用具,防止液氯鋼瓶暴曬。

19、車輛運輸液氯鋼瓶時,瓶口一律朝向車輛行駛方向的右方。

20、充裝量為500 kg和1000 kg的鋼瓶裝運,只允許單層設置,并牢靠固定,防止?jié)L動。嚴禁同車混裝易燃、易爆、腐蝕性及有抵觸性的物品和讓無關人員搭車。

21、運輸液氯鋼瓶的車輛不得從隧道過江。

22、車輛在運輸途中,行車要平穩(wěn),盡可能避免急剎車,不準高速行車、空檔溜車和強行超車,應及時檢查排除故障,不得帶病行駛

23、在運輸途中,鋼瓶泄漏時,運輸人員必須采用搶救措施。瓶閥泄漏時,先后擰緊閥桿及六角螺母,易溶塞處泄漏時,應用竹簽、木塞做堵漏處理,焊縫或其它部位泄漏時,應用內襯橡膠墊片的鐵箍箍緊。處理人員必須戴好有效防護用品在上風向位置。

24、采取了堵漏措施,仍難以奏效時,應將載有泄氯鋼瓶的車輛開到無人的偏僻處,使氯氣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5、若發(fā)生突然性嚴重泄氯事故,確已無法堵漏和將車輛開離現(xiàn)場時,應立即設法通知過往車輛和周圍群眾遠離現(xiàn)場或疏散,并迅速向當?shù)亟煌ㄟ\政和有關部門報告,以便妥善處理。

第5篇 液氯鋼瓶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對液氯使用的管理,杜絕一切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和我公司實際,對液氯鋼瓶(氯瓶)作出以下管理規(guī)定:

1. 氯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每兩年檢驗一次,主要檢驗:內外表面、壁厚、容積殘余變形測定;有無嚴重腐蝕和強度缺陷;有無裂縫和滲漏或明顯的變形。經技術檢查后認為不宜繼續(xù)使用的氯瓶要予以更換。

2. 氯瓶必須進行編號,建立氯瓶的使用、檢驗、管理檔案。氯瓶的使用檔案由生產部門保存,氯瓶的檢驗、管理檔案由技術部門保存。

3. 氯瓶在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其他嚴重損傷,應提前進行檢驗,由使用部 門提出要求,設備管理部門確認。

4. 氯瓶(焊接鋼瓶)的使用年限一般為12年,使用溫度應小于60'c。氯瓶到了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或未到使用年限但發(fā)現(xiàn)己影響正常使用,應立即報廢。

5. 氯瓶的外表漆草綠色,用白色標明“氯”,橫條白色。氯瓶上的漆色必須經常保持完好。如脫漆應及時補漆。

6. 做好氯瓶充裝記錄,詳細記錄充裝日期、氯瓶編號、空瓶重量、充裝量、滿瓶重量等信息。

第6篇 液氯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對液氯使用的管理,杜絕一切事故的發(fā)生?,F(xiàn)根據(jù)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要求和我公司實際,對液氯的使用作出以下管理規(guī)定:

1.水廠須指定一名專職人員負責液氯的使用管理。

2.值班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并實行持證上崗。

3.氯瓶使用前,值班操作.人員必須對其進行檢查:目測氯瓶不得變形,瓶體清潔,防震橡膠圈、總閥塑料保護帽、出氯口保護帽、低熔點安全塞完好,充裝記錄標簽完好,充裝記錄清晰、準確、正常,如有異常不得使用。

4.氯瓶擺放位置正確,擺放平穩(wěn)、固定,氯瓶連接后要保持兩只總閥,樸心線與地面垂直。

5.檢查加氯管路是否完好暢通,是否漏氣。如管路堵塞,宜用鋼絲清通,再用氣吹去垃圾碎屑,嚴禁用水沖洗。

6.氛瓶使用時,要先到先用。氯瓶上的螺紋都是右旋螺紋,使用時一應注意開關的方向。

7.打開上部總閥,氣相投加,打開下部總閥,液相投加。在使用過程中,遇到氯瓶總閥打不開現(xiàn)象時,應通知供貨商檢查調換填料。

8.值班操作人員應遵守各項操作規(guī)程,做好液氯投加過程的巡視,侮小時檢查一次加氯,系統(tǒng)的運行情況,并做好用氯量、剩余重量等投加情況的運行記錄。停止加氯時(檢修、換瓶)關閉氯瓶總閥。

9.氯瓶使用時,應距明火10米以上,當氯瓶總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烤或開水淋,可采用紅外線燈泡或其他措施升溫,室溫不得超過3 50c。

10.開啟氯瓶總閥時,須用專用工具,并緩慢進行,不得用榔頭及長扳手等啟閉,防止總閥受損。

11.值班人員交接班時應認真負責,查看氯瓶的壓力情況,氯瓶存抓亞量,清點安全用具和專用工具,認真做好記錄。

12.氯瓶應經常檢查,發(fā)現(xiàn)滲漏、銹蝕嚴重應及時調換。

13..使用中如發(fā)現(xiàn)漏氯、管破等現(xiàn)象,現(xiàn)場人員應戴好空氣呼吸器/防毒而具,關閉氯瓶總閥,開啟排風設施,進行應急處理。

14.氯瓶內的液氯不能完全用盡,一般要求使用后必須留有0.05—0.1mpa余壓(或保留5kg以上的余氯),以免遇水受潮后腐蝕鋼瓶。

15.氯瓶要保持附件完好,氯瓶表面應保持清潔。

16.1大氣壓和0.oc時,每升氯氣重3.22g,每升液氯重約1.5kg,同樣重量的氯氣和液氯,積相差457倍。

第7篇 液氯鋼瓶保管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對液氯使用的管理,杜絕一切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和我公司實際,對液氯鋼瓶(氯瓶)的保管作出以下管理規(guī)定:

1.氯瓶入庫前,水廠值班人員必須對氯瓶外觀、總閥、總閥塑料保護帽、出氯日保護帽防震橡膠圈、低熔點安全塞、氯瓶編號、充裝日期、使用單位、氯瓶重量(空瓶、滿瓶)、充裝量、充裝記錄標簽等進行檢查驗收,做好相應的記錄。

2. 入庫的氯瓶頭部應朝向一方,放置整齊,妥善固定,并留有適當寬度和通道,不要堆放。

3. 氯瓶總閥保護帽應旋緊,要遠離熱源,儲存地點溫度不得超過35'c,否則需采取降溫措施。

4.嚴禁室外陽光直接照射在液氯鋼瓶上,做好遮陽防護;嚴禁室外雨水濺落在鋼瓶或加氯管路上。

5.空瓶、滿瓶應分區(qū)擺放儲存,氯瓶上懸掛“空瓶”、“滿瓶”的標志牌。

6. 不同日期到貨的氯瓶應放置不同地方,并正確記錄入庫時間,應做到先入庫先使用。

7. 值班人員應每小時一次對氯瓶及加氯設備進行巡視檢查,嚴禁非值班人員隨意搬動氯瓶,啟用安全附件、氯瓶總閥及專用工具。

8.液氯投加系統(tǒng)和裝置應密封,安全無泄漏。

9.液氯鋼瓶能承受1960一2940 (2一3 mpa )的壓力。

第8篇 液氯鋼瓶充裝、運輸、裝卸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對液氯使用的管理,杜絕一切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和我公司實際,對液氯鋼瓶(氯瓶)的充裝、運輸、裝卸作出以下管理規(guī)定:

1. 氯瓶充裝系數(shù)為1. 25kg/l,嚴禁超裝;液氯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1.1mpa。

2. 充裝后的氯瓶必須復驗充裝量。兩次稱重誤差不得超過充裝量的1%。復磅時必須換人換衡器。

3. 氯瓶并不全部裝滿液氯,留出約20%的體積作為氣化的空間。

4. .氯瓶須由持有消防部門核發(fā)的危險品駕駛員專用證的駕駛專車運輸,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并在運氯專車上配備搶修工具及防毒面具。

5. 應由供應部門持有消防部門發(fā)的危險用品押運證的專人押運,押運人應熟悉液氯的性能及泄氯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

6. 氯瓶配有的兩只防震橡膠圈應完好,出氯口保護帽、總閥塑料保護帽應旋緊。

7. 氯瓶裝卸時要有起吊設備,裝車后,應以堅固的三角木墊實,并妥善加以固定,嚴禁氯瓶在車上滾動、碰撞。

8. 運氯專車應有“危險品”標志,車上嚴禁煙火,夏季應適當覆蓋,防止日光曝曬。酷暑天中午12時至下午3時不宜行車。

9. 液氯運輸前,押運人員必須對氯瓶的防震橡膠圈、總閥塑料一保護帽、出氮口保護帽、低熔點安全塞,氯瓶編號、氯瓶重量(空瓶、滿瓶)、充裝量、外觀等進行檢查,并進行簽字驗收。

10. 裝運時,一般應將氯瓶橫向放置,氯瓶口一律朝向車輛行駛方向的右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易燃品、易爆品嚴禁同車,不準搭客帶人,嚴禁亂停亂放于鬧市之。

11. 輕裝輕卸,防止震動,裝卸時禁止采用拋、滑或其他容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第9篇 液氯充裝及鋼瓶、槽車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特殊工種的安全管理,確保液氯充裝過程中鋼瓶使用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工作程序

3. 門衛(wèi)登記

液氯瓶車及槽車進入公司,必須按公司規(guī)定規(guī)范安裝阻火器,嚴禁超車、超速行駛。

4.開具計劃單的審核程序

4.1計劃員在開具計劃單前對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告知,并認真填寫《相關方安全告知登記表》,并告知購貨單位人員嚴禁私自裝車以及無關操作,以規(guī)范其在公司內的行為。

4.2計劃員在開具計劃單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資質和要求,并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

4.2.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4.2.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yè)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2.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①機動車輛行使證;②與核準經營范圍一致的《道路運輸證》;③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使證照片一致;④《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使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⑤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行使證核定載重量。

4.2.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①駕駛員駕駛證、《營業(yè)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②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4.2.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車頂應有三角形黃色危險品標識的頂燈。

4.2.6開具計劃單前還要查驗公安部門出具其他憑證:是液氯的還要檢查其:①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準購證;②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計劃單。

5.液氯運輸車輛的停放管理規(guī)定

5.1液氯車輛進廠后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的《液氯車輛專用停車場》內,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裝車時開車到包裝現(xiàn)場,裝車完畢后立即駛離充裝現(xiàn)場。

6.檢驗鋼瓶、槽車

6.1驗瓶

6.1.1鋼瓶由專門驗瓶人員進行檢驗。

6.1.2鋼瓶檢驗人員必須對客戶的待充鋼瓶逐只檢驗。

6.1.3鋼瓶吊下后方可進行檢驗。

6.1.4檢驗分為兩級:

6.1.4.1一級檢驗為外觀檢查,包括以下內容:最近一次打壓時間必須在兩年之內、外表的腐蝕情況、針型閥和安全堵是否齊全完好、鑒別瓶內氣體性質。

6.1.4.2二級檢驗為檢驗瓶內余氯純度,須符合《工藝安全操作規(guī)程》中的相關要求。

6.1.4.3檢查鋼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齊全,是否有防震圈,鋼瓶缺少配件應詳細填寫記錄,并及時通知營銷公司領導。

6.1.4.4 目測鋼瓶,瓶體嚴重變形、外表腐蝕嚴重、漆色改變的要做好標記,并與合格鋼瓶分開放置。

6.1.4.5鋼瓶檢驗人員必須對檢驗的鋼瓶及槽車貼標簽進行標識并做好記錄,對未貼標簽或記錄不全的一經發(fā)現(xiàn)罰款20元/瓶。鋼瓶及槽車充裝人員在充裝完畢之后,馬上貼上充裝標簽和安全標簽,注明充裝數(shù)量、充裝人、充裝時間等相關信息。一經發(fā)現(xiàn)不按照要求及時粘貼罰款20元/瓶。

6.1.5鋼瓶檢驗人員負責檢驗器具的日常維護。

6.1.6不合格鋼瓶吊至不合格鋼瓶貯存區(qū)或通知讓客戶拉回。

6.1.7不合格鋼瓶處理由營銷公司負責聯(lián)系客戶拉回或者進行其他處理,并確?,F(xiàn)場存放的鋼瓶安全可靠。

6.2裝載前槽車查驗

6.2.1液氯包裝人員應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嚴格按照《工藝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者物品標明的裝車方法進行,確保裝車過程中操作安全。

6.2.2裝載前,液氯驗貨人員須查驗運輸車輛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槽車外觀檢驗及槽車儲槽檢驗證明,準確掌握液氯槽車的充裝、使用情況,根據(jù)實際情況,液氯驗貨人員認真填寫槽車檢驗記錄臺帳,達不到相關安全要求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第10篇 液氯槽車管理規(guī)定

為了更好地發(fā)揮企業(yè)自備鐵路罐車的作用,加強企業(yè)自備罐車的管理,確保正常生產和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內部產、運、銷的主要分工

1.要嚴格按照簽訂的供貨合同安排生產計劃,每月(或旬)由產、運、銷三個部門共同安排發(fā)貨計劃的順序和數(shù)量。

2.運輸部門負責及時調配技術狀態(tài)良好的罐車,均衡發(fā)貨并掌握用戶卸車情況。

3.生產和運輸部門應及時組織裝車,并負責解決貨物的質量與計量問題,杜絕超重,確保運輸安全。

4.因分配不當而造成用戶壓車,應由銷售部門負責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調整,因到達車輛不均衡而造成用戶壓車應由用戶與運輸部門解決。

二、車輛保養(yǎng)與使用

1.公司自備罐車應同生產設備一樣納入維修計劃,建立定期維修保養(yǎng)制度。

2.根據(jù)產品不同性質。確定使用的車種,嚴禁混裝亂用。

3.罐車要進行全國統(tǒng)一編號標記,涂刷規(guī)定的保護色,并定期進行噴漆,補打標記,以便識別和運用管理。

4.除按規(guī)定的修程進行施修外,還要經常進行小修小補,配齊零部件,確保運行安全。檢修結束投入使用前,要有正式交接手續(xù),確保質量。

5.逐車建立健全罐車檔案,除收集原有罐車出廠合格證等資料外,對檢查、檢修、鑒定、運行、事故等要隨時整理歸檔。

6.罐車檢修、使用、管理按1982年4月20日原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押運工作

1.罐車運輸液氯時,在往返途中必須派二名押運人員。押運員必須熟悉液氯的物理化學性質及防護辦法,遇有異常情況能及時處理。押運人員須經安全考試合格,獲取押運證后,方可押運。在押運過程中不得擅離職守,并要從供貨單位開始的灌裝、發(fā)運到收貨單位各個環(huán)節(jié)都要做出詳細記錄(包括罐壓、各部件變化情況及沿途情況、卸后余壓和余量等)。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液化氣體罐車安全規(guī)定時,押運人員要積極主動向有關單位進行匯報求得解決,否則可拒絕發(fā)車。

2.公司要建立對押運員的考核制度,安排好他們的生活,解決實際困難,使之能按規(guī)定完成押運任務。要做到有獎有懲。

3.要建立健全使用罐車的各項原始記錄,如“罐車運輸分戶臺帳”、“罐車進出廠記錄”等。

4、裝卸和運輸

4.1 裝卸要求

4.1.1 裝卸人員應選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有經驗的成年人擔任。

4.1.2 液氯裝卸必須在專人指導下和有充分照明條件下進行。裝卸時要謹慎小心,嚴防管線、閥門的碰撞和破損,嚴禁外溢。裝卸液氯時,應有警告標志,不讓閑人進入,作業(yè)人員要佩戴防毒面具、穿著防護服裝。

4.1.3 裝卸人員在作業(yè)中不準抽煙渴酒,不許吃東西,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禁止赤膊。

4.1.4 每次裝卸完畢,作業(yè)人員必須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

4.2 運輸要求

4.2.1 運輸液氯的罐車上應備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藥箱;車上應標示“劇毒” 、“小心中毒”等標記。

4.2.2 運輸人員必須攜帶“危險品運輸許可證”,許可證應注有:運輸公司地址和電話、運輸物品名稱、特性、危險性以及應急防御措施。

4.2.3 運輸要正確選擇路線,時速不宜過快,力求平穩(wěn)行駛。運輸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點停留休息,必須停留時,應遠離居民區(qū)200m以上。

4.2.4 駕駛員、押運員應熟悉運輸液氯的安全要求。運輸過程中不抽煙喝酒,進食前脫去工作服、洗凈手、臉并漱口。

4.3 事故應急處理

4.3.1 裝運中一旦出現(xiàn)滲漏,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妥善處理,防止對水、土、物的污染,如一時不能解決,應將其轉移到離開住宅區(qū)、水源的安全地方,操作人員要使用防護器具。

4.3.4 運送液氯的駕駛員、押運員的服裝、皮膚如被污染,應及時洗凈。

液化氣體罐車是指罐體的設計壓力為0.8~2.2mpa,設計溫度為50℃的罐車。

液化氣體罐車適用的液化氣體包括:液氨、液氯、液態(tài)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及液化石油氣(指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混合物)。

液化氣體罐車除具備一般壓力容器的特點外,還由于其充裝、卸料、運輸頻繁等特殊性,更易發(fā)生事故,因此,罐車的管理較一般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嚴格。

汽車罐車罐體的容積一般大于1m3,鐵路罐車罐體的容積一般大于30m3。

一、載重量及充裝量

罐車的最大載重量,除不得超過車輛底架和轉向架所允許的承載能力外,還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確定的允許最大重量:w=φv

式中w——罐車的允許最大充裝質量,t;

v——罐車罐體的設計容積,m3;

φ——質量充裝系數(shù),t/m3。

二、安全附件

罐車必須按規(guī)定裝設以下主要安全附件。

(一)裝卸閥門

罐車上至少裝設兩個液相和一個氣相裝卸閥門;閥門的水壓強度試驗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閥門應分別在0.1mpa和罐體設計壓力的全開和全閉兩種狀態(tài)下進行嚴密性試驗并合格,閥門結構可為球閥、直角截止閥,閥門應有產品合格證和有關性能檢驗報告。

(二)安全帽

罐車頂部必須設置全啟式彈簧安全閥。液氨和液化石油氣罐車的安全閥應為內置全啟式彈簧安全閥。安全閥排氣位置應為罐體上方,并設保護罩。

安全閥的設計必須考慮在罐內壓力出現(xiàn)異常情況能迅速排放。槽車的安全閥必須設計成全啟式。安全閥的開啟高度與閥座喉部直徑之比應不小于1/4。安全閥的彈簧應能耐介質腐蝕。安全閥露出罐外部分的高度不得超過150mm,并應加以保護。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高于罐體設計壓力,但不得高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0倍。

安全閥的回座壓力應不低于開啟壓力的0.8倍。

(三)緊急切斷裝置

罐車的液相和氣相出口處,必須設置緊急切斷裝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閥門損壞或環(huán)境發(fā)生火災時,進行緊急切斷。

緊急切斷裝置應動作靈活,性能穩(wěn)定可靠,便于檢修。

(四)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消除靜電及消防滅火裝置

罐體至少必須設有一套液面測量裝置。液面測量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并具有足夠的精度和牢固的結構。其露出罐外部應加以保護。

槽車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計。

罐體上至少必須設有一套壓力表(包括閥門)。

壓力表的精度等級應不低于1.5級。表盤的刻度極限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2倍左右,并在對應于介質溫度40℃和50℃時的飽和蒸氣壓處涂以紅色標記。

罐體必須設有一套溫度測量裝置,以測量介質的液相溫度。測量范圍應為-40~60℃,并應在40℃和50℃處涂以紅色標記。

罐車必須裝設可靠的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鏈上端應與罐體和管道相連,下端觸地。槽車進入裝卸罐區(qū),其接地鏈應該提起。

罐車應配備隨車滅火器材。

三、罐車的使用與管理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車投入使用前,應由罐車所屬單位組織專人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技術文件及規(guī)定進行驗收。在勞動部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鐵路罐車向鐵路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部門登記,取得罐車安全運輸許可證。汽車罐車向當?shù)毓簿周囕v管理部門或交通監(jiān)理部門申請辦理準予運輸使用的有關手續(xù)。

(2)罐車投入運行后,罐車所屬單位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并按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制造、使用、維修、檢驗、事故等記錄)。

(二)充裝和卸料作業(yè)

(1)罐車的充裝單位應建立、健全充裝管理制度,充裝人員由經企業(yè)技術考核的合格者擔任,充裝、卸料作業(yè)時,操作人員和押運員不得離開現(xiàn)場。罐車每次充裝都要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作詳細充裝記錄。

(2)罐車充裝前,充裝單位必須有專人對罐車進行檢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使其能符合充裝安全要求,否則嚴禁充裝;

①罐車未按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②罐車的漆色、銘牌、字樣、標記與所裝介質不符,或字樣、顏色、標記脫落不易識別;

③外表腐蝕嚴重或有明顯損壞、變形、罐體密封不良、附件等處有泄漏;

④安全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安全規(guī)定;

⑤罐內殘留介質種類、質量無法判明或罐內沒有余壓(新罐車或檢修后罐車除外);

⑥液化石油氣和液氨罐車罐內氣體氧含量超過3%;

⑦鐵路罐車底架超過檢修周期,汽車罐車無公安車輛管理或交通監(jiān)理門發(fā)給的有效檢驗證明和行駛證明;

⑧汽車罐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

⑨汽車罐車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

⑩汽車罐車的司機和押運員無有效證件或無押運員。

第11篇 液氯包裝崗位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1條 氯屬于ⅱ級(高度危害)物質,直接接觸氯氣生產、儲存、運輸?shù)茸鳂I(yè)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第2條 氯氣生產、儲存、運輸?shù)痊F(xiàn)場,應配備搶險器材,如六角螺帽、專業(yè)扳手、手錘、竹簽、木塞等有效的防護用具及消防器材,如過濾式防毒面具、隔離式防毒面具、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靴等。

第3條 定期清理滯留在反應設備和管道內的反應生成物,消除堵塞。

第4條 生產氯氣的車間(作業(yè)場所),空氣中氯氣含量最高允許濃度為1㎎∕㎡.

第5條 充裝的液氯鋼瓶,必須執(zhí)行《氣瓶安全檢測規(guī)定》

第6條 設備、管道檢修時,必須切斷物料來源和傳動設備電源,,然后泄壓,放盡物料,進行氣體置換后,取樣分析氣體合格,方可操作。操作時應有專人監(jiān)護。需動火時,必須事前辦理動火手續(xù)。

第7條 液氯的充裝壓力不得超過1.1mpa。

第8條 嚴禁將油類、棉紗等易燃物和與氯氣易發(fā)生反應的物品放在鋼瓶的附近。

第9條 應采用經過退火處理的紫銅管連接鋼瓶。紫銅管應經耐壓試驗合格。

第10條 開啟瓶閥要緩慢操作,關閉時亦不能用力過猛或強力關閉。

第11條 液氯鋼瓶的充裝安全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1. 充裝前要校準計量衡器,檢查臺面和計量杠桿。充裝用的?器每三個月檢定一次,確保準確。

2. 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鋼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缺陷和異物,方可充裝。

3. 鋼瓶充裝系數(shù)為1.25㎏∕l,嚴禁超裝。

4. 充裝后的鋼瓶必須復驗充裝量。兩次稱重誤差不得超過充裝量得1%。復磅時應換人換衡器。

5. 充裝后的重量均應登記,作為使用期中的跟蹤檔案。

6. 出庫前應有產品合格證。合格證必須注明:瓶號、容量、重量、充裝日期、充裝人和復磅人姓名或代號。

7. 鋼瓶有以下情況時不得充裝:

① 漆色、字樣和氣體不符合規(guī)定或漆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體類別。

②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

③ 新瓶無合格證。

④ 超過技術檢驗期限。

⑤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

⑥ 瓶閥和后封頭絲堵上緊后,螺口外漏不足三扣。

⑦ 瓶體溫度超過40℃時。

⑧ 液氯鋼瓶外觀有嚴重變形、腐蝕及凹凸不平現(xiàn)象。

第11條液氯鋼瓶的儲存安全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1. 鋼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必須儲存在專用庫房內。

2. 空瓶和充裝后的重瓶必須分開放置,禁止混放。

3. 每天包裝完的重瓶不允許放在現(xiàn)場,必須要求司機拉走。

4. 充裝量為500㎏和1000㎏的重瓶,應橫向臥放,防止?jié)L動,并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過兩層。

第12條 液氯鋼瓶的運輸安全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1. 鋼瓶裝卸、搬運時必須戴好瓶帽、防震圈、嚴禁撞擊。

2. 充值量為50㎏的鋼瓶裝卸時,要用橡膠板襯墊,用手推車搬運時,應加以固定。

3. 充裝量為500㎏和1000㎏的鋼瓶裝卸時,應采取起重機械,起重量應大于瓶體重量的一倍,并掛鉤牢固。嚴禁使用叉車裝卸。

4. 起重機械的卷揚機要采用雙制動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確保正常,嚴禁外來人員動用起重機械,每天使用完起重機械必須斷電后方可離崗。

5. 夜間裝卸時,場地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第13條 液氯充裝過程中的泄露應急措施:

1. 液氯鋼瓶泄露時,嚴禁想瓶體噴水,應立即轉動氣瓶,使泄露部位朝上,位于氯的氣相空間。

2. 瓶閥密封填料泄露時,應查壓緊螺帽是否松動或擰緊壓緊螺帽;瓶閥出口泄露時,應查瓶閥是否關緊或關緊瓶閥,或用銅螺帽密封瓶閥口。

3. 瓶體泄露點為空洞時,可使用竹簽、木塞、止漏器堵漏處理。

第12篇 液氯充裝及鋼瓶槽車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特殊工種的安全管理,確保液氯充裝過程中鋼瓶使用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工作程序

3. 門衛(wèi)登記

液氯瓶車及槽車進入公司,必須按公司規(guī)定規(guī)范安裝阻火器,嚴禁超車、超速行駛。

4.開具計劃單的審核程序

4.1計劃員在開具計劃單前對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告知,并認真填寫《相關方安全告知登記表》,并告知購貨單位人員嚴禁私自裝車以及無關操作,以規(guī)范其在公司內的行為。

4.2計劃員在開具計劃單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資質和要求,并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

4.2.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4.2.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yè)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2.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①機動車輛行使證;②與核準經營范圍一致的《道路運輸證》;③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使證照片一致;④《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使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⑤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于行使證核定載重量。

4.2.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①駕駛員駕駛證、《營業(yè)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②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4.2.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車頂應有三角形黃色危險品標識的頂燈。

4.2.6開具計劃單前還要查驗公安部門出具其他憑證:是液氯的還要檢查其:①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準購證;②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計劃單。

5.液氯運輸車輛的停放管理規(guī)定

5.1液氯車輛進廠后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的《液氯車輛專用停車場》內,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裝車時開車到包裝現(xiàn)場,裝車完畢后立即駛離充裝現(xiàn)場。

6.檢驗鋼瓶、槽車

6.1驗瓶

6.1.1鋼瓶由專門驗瓶人員進行檢驗。

6.1.2鋼瓶檢驗人員必須對客戶的待充鋼瓶逐只檢驗。

6.1.3鋼瓶吊下后方可進行檢驗。

6.1.4檢驗分為兩級:

6.1.4.1一級檢驗為外觀檢查,包括以下內容:最近一次打壓時間必須在兩年之內、外表的腐蝕情況、針型閥和安全堵是否齊全完好、鑒別瓶內氣體性質。

6.1.4.2二級檢驗為檢驗瓶內余氯純度,須符合《工藝安全操作規(guī)程》中的相關要求。

6.1.4.3檢查鋼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齊全,是否有防震圈,鋼瓶缺少配件應詳細填寫記錄,并及時通知營銷公司領導。

6.1.4.4 目測鋼瓶,瓶體嚴重變形、外表腐蝕嚴重、漆色改變的要做好標記,并與合格鋼瓶分開放置。

6.1.4.5鋼瓶檢驗人員必須對檢驗的鋼瓶及槽車貼標簽進行標識并做好記錄,對未貼標簽或記錄不全的一經發(fā)現(xiàn)罰款20元/瓶。鋼瓶及槽車充裝人員在充裝完畢之后,馬上貼上充裝標簽和安全標簽,注明充裝數(shù)量、充裝人、充裝時間等相關信息。一經發(fā)現(xiàn)不按照要求及時粘貼罰款20元/瓶。

6.1.5鋼瓶檢驗人員負責檢驗器具的日常維護。

6.1.6不合格鋼瓶吊至不合格鋼瓶貯存區(qū)或通知讓客戶拉回。

6.1.7不合格鋼瓶處理由營銷公司負責聯(lián)系客戶拉回或者進行其他處理,并確保現(xiàn)場存放的鋼瓶安全可靠。

6.2裝載前槽車查驗

6.2.1液氯包裝人員應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嚴格按照《工藝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者物品標明的裝車方法進行,確保裝車過程中操作安全。

6.2.2裝載前,液氯驗貨人員須查驗運輸車輛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槽車外觀檢驗及槽車儲槽檢驗證明,準確掌握液氯槽車的充裝、使用情況,根據(jù)實際情況,液氯驗貨人員認真填寫槽車檢驗記錄臺帳,達不到相關安全要求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6.2.3液氯包裝人員查驗液氯充裝平臺防毒面具等應急器材的配置情況,必須完好備用并定期維護保養(yǎng)。

6.2.4液氯包裝人員和客戶必須同在充裝現(xiàn)場。

7.鋼瓶入庫

7.1 鋼瓶入庫由吊裝人員執(zhí)行。

7.2 返回公司的鋼瓶應寫明單位,記清瓶號、數(shù)量,并檢查鋼瓶是否損壞。發(fā)現(xiàn)記錄不全的,一次罰款50元。

7.3鋼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卸車。

7.4合格鋼瓶卸至包裝廠房鋼瓶待充區(qū);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區(qū)或通知營銷公司讓客戶拉回。

7.5液氯在充裝過程中要保證包裝廠房的通道、安全通道暢通無阻,嚴禁鋼瓶、車輛堵塞通道,一經發(fā)現(xiàn),因鋼瓶堵塞通道的,對吊裝人員罰款100元;因車輛堵塞通道的,對保衛(wèi)科罰款100元。

7.6液氯鋼瓶在吊運過程中嚴禁碰撞,要輕起輕放。

7.7 加強鋼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嚴格分開,嚴禁合格鋼瓶和不合格鋼瓶混放,營銷公司負責液氯充裝現(xiàn)場鋼瓶的標識的設立和維護工作(應設立:重瓶區(qū)、空瓶區(qū);合格鋼瓶區(qū)、不合格鋼瓶區(qū)等區(qū)域標識)。原則上夏天滿瓶不過夜。出廠的液氯要有驗瓶合格證并標明充裝數(shù)量。

8.液氯充裝

8.1鋼瓶充裝

8.1.1液氯充裝嚴格執(zhí)行《氯氣安全規(guī)程》及《工藝安全操作規(guī)程》,避免發(fā)生事故。

8.1.2充裝人員必須對合格鋼瓶進行充裝,不合格鋼瓶嚴禁充裝,未經檢驗進行充裝的,一經發(fā)現(xiàn),對包裝人員罰款200元。

8.1.3液氯充裝嚴格控制在下列規(guī)定范圍內:

8.1.3.1半噸鋼瓶充裝控制在500kg以內,具體充裝數(shù)量嚴格執(zhí)行崗位《工藝安全操作規(guī)程》中的要求;

8.1.3.2一噸鋼瓶充裝控制在1000kg以內,具體充裝數(shù)量嚴格執(zhí)行崗位《工藝安全操作規(guī)程》中的要求;

8.1.6 液氯充裝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停止充裝并由包裝人員進行及時處理:

8.1.6.1 瓶嘴關閉不嚴或不通。

8.1.6.2 安全堵漏氣。

8.1.6.3 鋼瓶充裝時發(fā)熱。

8.1.6.4 鋼瓶的其它異常現(xiàn)象。

8.2槽車充裝

8.2.1液氯充裝管道連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裝閥門的開關必須由液氯包裝人員操作,嚴禁運輸單位駕駛員和押運員私自充裝,以確保人員安全。

8.2.2液氯充裝原則上以氣相為主,若客戶有特殊要求,營銷公司業(yè)務員要以書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裝人員液相充裝,液氯包裝人員在液相充裝前必須及時通知生產調度員,并且在充裝過程中要注意觀察槽車壓力,用平衡管及時卸壓,防止出現(xiàn)壓力波動影響正常生產。

8.2.3槽車充裝期間嚴禁充裝人員離開現(xiàn)場,待達到規(guī)定的壓力之后立即關閉充裝閥門。嚴禁超壓力、超重量充裝。充裝期間未在現(xiàn)場,一經發(fā)現(xiàn),罰款200元。

8.2.4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發(fā)貨和裝卸環(huán)節(jié)管理規(guī)定》,嚴禁超裝、混裝,裝車數(shù)量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數(shù)量。

8.2.5槽車的最大載重量,除不得超過車輛底架所允許的承載能力外,還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確定的允許最大充裝重量;

w=qv 式中:w一一槽車的最大充裝重量t;

v一一罐體的設計容積m^3;

q一一重量充裝系數(shù)1.2t/m^3

8.2.6液氯槽車出現(xiàn)故障,原則上不允許在公司內處理。

9.液氯鋼瓶復稱

9.1 液氯復稱由吊裝人員負責。所有鋼瓶未經復稱不得出廠。

9.2 每天早晨對全部磅秤進行一次校準。每天不定時對包裝鋼瓶進行復磅,復磅瓶數(shù)不得低于當天全部總包裝瓶數(shù)的20%,如當日瓶數(shù)較少,復磅數(shù)量不得低于5個。對未復秤或記錄不全的,一經發(fā)現(xiàn),罰款50元。

9.3 發(fā)現(xiàn)超裝必須立即通知包裝人員,包裝人員應立即泄壓,并做好有關記錄。

9.4 兩次稱重誤差不得超過充裝量的1%。

9.5 復稱記錄交至本部門存檔至少半年。

9.6 液氯充裝后必須經過復稱,充裝量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方可銷售出廠,如發(fā)現(xiàn)超裝要及時處理,并追查超裝原因。

9.7對未按規(guī)定復秤或復秤不嚴格的罰款1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0.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管理規(guī)定。

裝載完畢后,驗貨員必須對裝載重量(液位)、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措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對超載、系固不牢或安全應急器材配備不全的,嚴禁出廠。

11.液氯鋼瓶、槽車泄漏應急措施

11.1 鋼瓶泄漏應急預案

11.1.1轉動鋼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氣態(tài)空間。

11.1.2當出現(xiàn)大量泄漏時,應將鋼瓶放入事故堿池或開啟事故風機進行處理。

11.1.3 安全堵泄漏時,應用竹簽、木塞做堵漏處理;瓶閥泄露時,擰緊六角螺母;瓶體焊縫泄漏時,應用內襯橡膠墊片的鐵箍箍緊。

11.1.4 嚴禁向泄漏的鋼瓶上噴水。

11.1.5 在運輸途中鋼瓶泄漏無法處理時,應將車輛開到無人的偏僻處,使氯氣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1.1.6 氯車間負責錘子、竹簽、木塞和鐵箍的準備和事故處理工作。

11.2液氯槽車泄漏應急預案

11.2.1液氯充裝現(xiàn)場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并定期維護保養(yǎng)。

11.2.2發(fā)生大量氯氣泄露時,應及時關閉充裝閥門,打開事故風機進行抽空處理。

11.2.3在運輸途中槽車泄漏無法處理時,應將車輛開到無人的偏僻處,使氯氣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用戶須知

12.1 所有液氯用戶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須設置氯氣緩沖罐,緩沖罐上必須裝壓力表并有計量器具,嚴防其他物質倒入鋼瓶之內發(fā)生危險。

12.2 用戶不得互相借用鋼瓶。

12.3 液氯鋼瓶使用過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熱氣化,可采用45℃以下的溫水加熱。

12.4 使用液氯鋼瓶,瓶內須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盡。

12.5槽車的罐體內應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壓,不得用盡。

12.6 裝卸鋼瓶時,嚴禁碰撞。鋼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受日光曝曬,并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損壞瓶嘴和安全堵。

12.7用戶的業(yè)務人員和押運員必須遵守《氯氣安全規(guī)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不得私自動用液氯充裝設備和設施。運輸車輛要排列整齊,不得防礙交通,不得損壞廠內安全設施,違者罰款50元,造成損失的一并賠償損失。

12.8 液氯鋼瓶要專用,不得混裝、混運,重瓶存放不得超過三個月。

12.9液氯槽車的設計、制造、使用、檢修和運輸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

12.10車輛一律到包裝廠房東重瓶區(qū)裝車,不得堵塞應急通道。廠內車輛交通由保衛(wèi)科負責管理。

12.11夏季運輸時必須對鋼瓶重瓶做遮蓋處理。

12.12本制度由營銷公司負責向客戶宣傳、貫徹。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液氯管理規(guī)定12篇

為加強對液氯使用的管理,杜絕一切事故的發(fā)生。根據(jù)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和我公司實際,對液氯鋼瓶(氯瓶)作出以下管理規(guī)定:1.氯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每兩年檢驗一次,主要檢驗:內外表面、壁厚、容積殘余變形測定;有無嚴重腐蝕和強度缺陷;有無裂縫和滲漏或明顯的變形。經技術檢查后認為不宜繼續(xù)使用的氯瓶要予以更換。2.氯瓶必須進行編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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