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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消防管理規(guī)定14篇

更新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73

場所消防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郵政生產工作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郵政生產(工作)場所(含機動車輛,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確保郵政通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浙江省郵政防火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郵政消防安全工作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領導、組織、管理、設施、責任五落實。

第三條 郵政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加強防火安全管理,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保障郵政通信安全暢通,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 成立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局長為組長,分管消防安全管理領導為副組長;

各部室主任、分局長、安全保衛(wèi)干部為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安全保衛(wèi)部門內設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局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研究制定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全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經費,制訂防火預案,組織開展全局消防檢查,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協(xié)調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支局所、班組負責人(含專業(yè)公司經理,下同)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人,其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上級局下發(fā)的有關制度、規(guī)定,在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工作指導下認真開展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設立本單位生產場所(含機動車輛)防火責任區(qū)和防火安全員,加強對員工的防火安全教育,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落實滅火器材的配備,組織滅火預案演練,加強各項安全防火措施。

第六條 生產場所防火安全員的職責是:在支局所、班組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本生產場所、崗位的特點,按照有關法規(guī)、制度規(guī)定,落實本區(qū)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到班前班后檢查防火安全情況,定期檢查滅火器材,發(fā)現隱患和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落實整改措施。遇有緊急情況,按緊急預案處置。

第七條 各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是本崗位的防火責任人(機動車輛駕駛員是本車輛防火責任人),防火責任人的職責是:熟知本崗位有哪些容易發(fā)生火險的部位,熟知報警電話,熟知滅火器所在位置及檢查和使用方法,熟知電源總開關的位置,熟知滅火預案。對自己的崗位進行班前班后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向防火安全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及時采取措施,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的義務消防人員要服從本單位消防責任人的指揮調度,熟知滅火預案,積極參加消防演練,提高自己的滅火技能,發(fā)揮在滅火工作中的骨干作用。

第2篇 大型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規(guī)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guī)范;開業(yè)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按規(guī)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yè)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3.集會、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集會、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3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guī)定

第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tǒng)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并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guī)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臺、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fā)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yè)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yè)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lián)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tǒng)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guī)范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yǎng)、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yǎng)、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yè)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fā)生火災后,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tài)。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guī)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guī)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guī)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yè)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4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怎么寫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

第十四條和

第十六條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

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

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

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營業(yè)時間和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規(guī)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guī)范;開業(yè)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按規(guī)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yè)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3.集會、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集會、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集會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6篇 某大型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 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 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規(guī)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

第四條 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 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guī)范;開業(yè)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 公共場所應按規(guī)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 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 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 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yè)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guī)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3._、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 舉辦演出、_、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_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7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tǒng)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并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guī)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臺、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fā)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yè)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yè)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lián)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tǒng)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guī)范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yǎng)、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yǎng)、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yè)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fā)生火災后,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tài)。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guī)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guī)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guī)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yè)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8篇 焊接作業(yè)場所消防管理規(guī)定

1 氣焊、氣割工末經國家技術考核,無操作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yè)。

2 乙炔氣瓶、氧氣瓶與明火及各種熱源的距離不準小于10米。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的距離不準小于5米。乙炔氣軟管與氧氣軟管不準繞在一起。在室內作業(yè),乙炔氣瓶、氧氣瓶和焊把應分別放置。

3 氧氣瓶要安裝高、低壓氣壓表,乙炔氣瓶要安裝控制回火裝置,要經常檢查管線以及各種連接部位是否漏氣。檢查時應使用肥皂水,嚴禁明火試漏。

4 要嚴格執(zhí)行動火審批制度。在公司確定動火區(qū)外作業(yè)必須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xù)后,方能作業(yè)。

5 進行焊、割作業(yè)前,要清除現場的易燃、可燃物,確保安全后方可作業(yè)。在高空焊、割時,乙炔氣瓶、氧氣瓶不準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須保持一定水平距離,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盤。

6 盛裝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經徹底清洗干凈,不得進行焊割。有壓力的管道、高壓瓶和帶氣鍋爐不得進行焊割。

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業(yè),焊割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及導管接觸。

8 焊割結束或離開工作場地時,必須切斷氣源,并對現場進行仔細檢查,確保無誤后方能離開。

9 夏季作業(yè)時,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在陽光下曝曬,搬運時嚴禁滾動、撞擊。

10 對本部位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員應熟悉其放置地點及使用方法。

第9篇 大京發(fā)電廠對外承包租賃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所稱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場所系指產權歸我廠所有,承包、租賃或者委托非集團公司系統(tǒng)所屬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一切場所,包括集團公司系統(tǒng)內單位與我廠相互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以及臨時借用的場所(以下簡稱外租場所)。

二、外租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場所必須簽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承租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三、外租場所屬獨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賃、委托經營及臨時借用,下同)應當依照《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獨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外租場所與我廠其他建筑物或場所相關連,屬非獨立建筑物的,承租方應當作為我廠整體的一個部門,承租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本部門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同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1、接受我廠安監(jiān)部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自覺遵守我廠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配備充足、合格的滅火器材,對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教育和培訓。

3、依照約定與我廠共同承擔公共消防設施的運行、保養(yǎng)、維護、檢測、維修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

5、承租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從事危害我廠消防安全的活動。

五、我廠安監(jiān)部若發(fā)現承租方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

六、對因承租方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集團公司系統(tǒng)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重大火災隱患或火災事故,給我廠帶來經濟損失的,我廠有權向承租方索賠。

第10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yè)時間和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對外承包、租賃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所稱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場所系指產權歸我廠所有,承包、租賃或者委托非集團公司系統(tǒng)所屬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一切場所,包括集團公司系統(tǒng)內單位與我廠相互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以及臨時借用的場所(以下簡稱外租場所)。

二、外租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場所必須簽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承租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三、外租場所屬獨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賃、委托經營及臨時借用,下同)應當依照《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獨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外租場所與我廠其他建筑物或場所相關連,屬非獨立建筑物的,承租方應當作為我廠整體的一個部門,承租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本部門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同時應履行以下義務:

1、接受我廠安監(jiān)部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自覺遵守我廠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配備充足、合格的滅火器材,對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教育和培訓。

3、依照約定與我廠共同承擔公共消防設施的運行、保養(yǎng)、維護、檢測、維修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

5、承租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從事危害我廠消防安全的活動。

五、我廠安監(jiān)部若發(fā)現承租方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責令限期改正。

六、對因承租方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集團公司系統(tǒng)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重大火災隱患或火災事故,給我廠帶來經濟損失的,我廠有權向承租方索賠。

第12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

第十四條和

第十六條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

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

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

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營業(yè)時間和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小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不得搭建木閣樓住人。屬鋼混結構閣樓的,必須有獨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則上不準住人,夜晚須留守的不宜超過一人。

2、需設置廚房的必須用磚墻分隔到頂,獨立設置。

3、電線必須套管,并安裝防護開關,不準亂拉亂接臨時電線和使用超負荷電器設備。

4、不準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分隔廚房。

5、按規(guī)定配備防煙防毒面具、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每30平方米配備一個abc型干粉滅火器。

6、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須保持通暢。

7、定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從業(yè)人員必須會報警、會逃生、會滅火。

8、住人的出租屋不準設置“房中房”,必須有首層直通天面的樓梯,中間不準設閘門,每層都有安全出口。

9、嚴禁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銷售危險化學品。

10、嚴禁設置“三合一”小作坊。

第14篇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全省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yī)院,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公共圖書館,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企業(yè)、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職責,督促、指導人員密集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積極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guī)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落實省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對所主管的單位開展檢查考核;

(二)落實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門和本行業(yè)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協(xié)調和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積極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消防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密集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該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統(tǒng)籌安排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yè)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按照規(guī)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或變更使用性質的工程,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經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應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yè)場地,不得設置影響火災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第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qū)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二)在使用和營業(y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三)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tài)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四)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tài)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七)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fā)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十)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十一)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yǎng)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tài);

(六)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必須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要熟知熟記《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內容。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馂淖詣訄缶到y(tǒng)和滅火系統(tǒng)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lián)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tài)(處于自動狀態(tài)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yè)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五)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營業(yè)場所營業(yè)結束時,應切斷營業(yè)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動火施工的區(qū)域與使用、營業(yè)區(qū)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guī)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三)禁止在營業(yè)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五)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六)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yǎng)。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guī)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fā)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整改;

(八)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二)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三)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tǒng)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應每日開展,在營業(yè)時間應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五)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二)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十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防火巡查、檢查,應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并記錄存檔。

防火巡查時發(fā)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實施撲救。

第五章 消防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視頻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第二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yè)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yè)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等;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guī)程;

(四)消防安全“一暢兩會”(“一暢”指社會各單位必須暢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兩會”指社會各單位從業(yè)人員會撲救初期火災、會自救逃生)知識;

(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積極組織下列人員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yè)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等特種崗位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其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承擔。主要職責如下:

(一)滅火行動組:發(fā)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

(二)通信聯(lián)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lián)絡;

(三)疏散引導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護救護組:協(xié)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并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第七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三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當確認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機構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zhí)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六)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擔負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火災發(fā)生后,應保護火災現場。公安消防機構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fā)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第三十三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十五條 應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查找有關人員,協(xié)助火災調查。

第三十六條 火災調查結束后,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考評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對人員密集場所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公安消防部門對無主管部門的人員密集場所進行考評,將評定結果分為a、b、c三類(90分及以上為a,80分及以上為b,80分以下為c),分別對應“先進”、“達標”、“不達標”,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并將檢查考評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三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將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情況納入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將綜合評定結果作為推薦、評選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和企業(yè)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省、市級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必須取得a類評定結果,縣級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必須取得b類以上評定結果。同時可與當地開展的“誠信企業(yè)”等相關評比活動掛鉤,凡達不到b類以上評定結果的,取消評比資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獎懲機制。

第四十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責任事故的,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場所消防管理規(guī)定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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