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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辦法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61

司法管理辦法

第1篇 _公司法務專員管理辦法

公司法務專員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省公司法務專員管理工作,根據《__商貿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結合總部及省公司法務專員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原則

省公司法務專員任職資格由省公司和法務部共同確定,由于法務專員工作性質特殊,工作內容向省公司總經理和法務部負責,按照總部統(tǒng)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項法務工作。

二、工作職能

(一)職能定位

核心職能:

1、協(xié)助法務部處理所在省公司內各類相關法律事務;

2、負責組織打擊本區(qū)域的假冒偽劣產品;

3、負責收集整理本地區(qū)打假工作的相關信息及法律文書資料;

4、為省公司提供法律咨詢、保障。

工作權限:

1、法律事務籌劃的建議權;

2、合同的法律審核權;

3、手續(xù)不符法規(guī)要求時拒絕簽審的權力;

4、合作伙伴的資信調查權;

5、針對公司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建議權;

6、其它經公司批準賦予的權限。

(二)工作職責:

1、及時發(fā)現(xiàn)省公司內常見問題,并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2、協(xié)助起草、審核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負責制訂并審核各類法律文件;

3、協(xié)助法務部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項法務工作;

4、協(xié)助總部負責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正,參與公司重大合同談判、簽訂,對公司各類合同履行進行監(jiān)督;

5、負責對公司合同檔案的管理;

6、協(xié)助處理危機公關、政府部門投訴等事件的協(xié)調、溝通和處理;

7、協(xié)助處理子公司籌建及日常經營中出現(xiàn)的法律事務工作;

8、負責辦理省公司內知識產權和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事務;

9、代表子公司處理各類仲裁、訴訟案件;

10、公司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編制配置

各省公司按照總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編制配置法務專員。

四、日常管理

1、日??记?/p>

省公司專職法務專員省公司編制,業(yè)務受法務部指導,日常管理以省公司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進行。

省公司法務專員的錄用、轉正,提職、提薪等人事事項,由省公司總經理比照省公司人員管理流程報批。法務專員的離職必須按照總部員工離職手續(xù)辦理,由省公司報法務部和公司領導決定后方可實行。

2、月度會議

法務部每月召開法務專員工作會議,傳達總部相關政策精神,聽取上月工作匯報與下月工作計劃,并就當前工作難點、要點進行討論解決。法務部還將利用各種會議,適時安排各項法律方面的培訓及研討,提高法務專員專業(yè)能力,幫助其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法務部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集法務專員會議。

3、出差管理

法務專員出差完成省公司總經理和法務部安排的各項法務工作。法務專員在出差前須將出差行程經省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報備法務部,出差完畢后三日內將出差報告上報省公司經理和法務部。

4、費用管理

省公司法務專員相關費用標準參照總部統(tǒng)一費用標準,其費用由省公司總經理及財務經理審核。

五、考核辦法

法務專員的考核采取季度考核與年度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日常考核

1、 考核原則:法務專員考核采取省公司及法務部雙向考核的原則,省公司主要從日常工作配合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進行,法務部主要從其法務工作技能、法律事務處理能力等專業(yè)方面進行。

2、 考核方式:

(1)日??己税醇径扔墒」竞头▌詹抗餐M行。

(2)考核采用扣分制。具體考核內容如下:

法律問題咨詢指導

合同審核

打假實效

法律事務情況

報告提交

(3)季度考核結果將按比例計入年度考評。

(二)年度考評

省公司法律專員的年度考評參照公司當年度總體考評辦法,由省公司與法務部共同進行。考核權重省公司占比60%,法務部占比40%。

考評主要內容:

a. 日常工作完成情況50%

b. 季度報告質量20%

c. 出差報告質量10%

d. 省公司反饋意見20%

e. 對法務工作的建設性意見(加分制)

年度考評由省公司總經理與法務部共同進行,行政人事部統(tǒng)計匯總。 考評結果計入個人業(yè)績檔案,與年底利潤分配掛鉤,并作為下年度調薪的參考依據。

六、檔案與社保

法務專員入職后人事檔案由其省公司托管,社會保險也由其省公司給予辦理并予以繳納。

七、轉崗及解職

法務專員需要轉崗或解職時,須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報行政部核準。

八、注意事項

法務專員的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務專員工作權限及職能開展,不得超越此權限及職能開展工作,一經查處,法務部、人事部將有權對該員工給予辭退或調離其它工作崗位。

第2篇 建筑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晉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規(guī)范法律事務管理,促進__公司依法經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結合__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__公司法律事務工作遵循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程序規(guī)范、勤勉盡職的原則。

第三條__公司法律事務工作主要包括:

1、為__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起草、審核__公司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

3、組織參與__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對外擔保、租賃、資產轉讓、資源整合等涉及__公司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的法律事務。

4、合同審核、備案;監(jiān)督、檢查、考核和指導合同的簽訂、履行;組織協(xié)調合同糾紛事宜;參與__公司重大合同的調研、談判和起草工作。

5、接受__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__公司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6、外聘律師選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7、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是__公司的法律事務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__公司范圍內的法律事務工作。

第五條各子、分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重大經營決策法律論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經營決策主要是指涉及企業(yè)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以及重組改制、重大投融資、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產權(股權)變動、對外擔保、知識產權等對企業(yè)生存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經營決策。

第七條__公司各單位重大經營決策應進行法律論證。__公司各單位在發(fā)生重大經營決策法律事務時,應當由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組織進行專門論證,并將重大經營決策基本情況及論證結果交由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論證,并由外聘律師提出書面法律意見。

第八條法律論證的主要內容為:審查論證重大經營決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設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重大經營決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重大經營決策潛在的法律風險;防范化解法律風險的措施;重大經營決策需要簽署的各種合同、協(xié)議等法律文件。

第九條重大經營決策未經法律論證,一律不得開展;經過法律論證認為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況時,要及時給予糾正。

第十條各單位向__公司報送涉及企業(yè)改制、并購、投融資方案,以及要求__公司出面協(xié)調有關法律問題的報告和請示,應附相關法律論證情況。

第十一條__公司各單位每半年應將本單位發(fā)生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匯總表(附表1)的方式報送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主要內容包括:重大經營決策基本情況,法律論證情況,決策履行情況。

第十二條各單位發(fā)生的日常法律事務由各單位自行辦理,重大復雜、無法自行處理的法律事務一般應交由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需要__公司外聘的律師提供服務的,應事先填寫外聘律師服務申請卡(附表2),由企業(yè)管理部負責協(xié)調辦理。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需聘請律師的必須報__公司分管法律事務工作的領導批準。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一節(jié)合同管理總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糾紛處理、監(jiān)督檢查等與合同有關的行為進行監(jiān)管控制。

第十六條合同管理原則: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監(jiān)控合同、及時處理合同糾紛。

第二節(jié) 合同訂立

第十七條 合同訂立實行經辦負責制,經辦人應對合同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履行情況負責。合同需第三方履行的,經辦人應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簽訂合同時,經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等進行審查,并建立用戶資信檔案。

第十九條 合同文本應當優(yōu)先采用國家或者行業(y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沒有或者不宜采用國家或者行業(yè)合同示范文本時,應由經辦部門草擬合同文本。

第二十條 合同應標明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姓名。

2、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驗收標準和方式。

3、價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

4、履行地點、期限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合同爭議、糾紛解決方式。

7、合同變更或解除。

8、合同生效條件和時間。

9、合同簽章及簽訂時間。

10、其它需要標明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示范合同文本中未選擇的項目或未約定的空白欄,應當填寫'無'字樣。

第三節(jié) 審核、備案

第二十二條__公司企管部為合同管理部門,審核__公司各職能部門經辦的各類合同:

(一)機電部經辦的購銷合同;

(二)生產技術中心經辦的勘察設計類合同、基本建設類合同、技術類合同等;

(三)其他業(yè)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子公司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由其自行審核,并對其自行審核的合同的合法性負責。授權分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原則上由分公司自行審核,但下列合同應報送__公司專業(yè)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復審:

(一)使用__公司自有資金,但單項合同金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上的項目。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單位簽訂的合同,單項合同金額在10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上的合同;煤炭銷售合同金額在50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

第二十四條各分公司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應報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復審的合同,由本單位合同管理部門,自行組織評審,評審完畢,攜帶評審表及審核所需資料(中標通知書或相關決定)在相關專業(yè)部門審核后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__公司各職能部門所簽合同,應經相關專業(yè)部門審核后,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相關專業(yè)部門'是指__公司相關業(yè)務專業(yè)管理部門及__公司財務中心。相關業(yè)務專業(yè)管理部門對業(yè)務工作合理性負責審核,財務中心對款項及收付方式合理性進行審核。合同管理部門對合法性負責審核。

第二十七條經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下列合同,應報送__公司分管合同的領導審核: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 單項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的采購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yè)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 單項合同金額2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分公司簽訂的需經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復審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其它需經分管合同的領導簽字的合同。

第二十八條經__公司分管合同的領導審核后,需報送__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合同: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單項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上的采購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yè)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單項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一)授權分公司簽訂的使用__自有資金,單項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簽訂的單項合同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合同,(煤炭銷售合同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別需要總經理批準的合同。

第二十九條需報送董事長批準的合同:

一、部門經辦的合同:

(一)單項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采購合同,技術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及其他業(yè)務部門經辦的合同;

(二)單項合同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二、分公司經辦的合同:

(一)授權分公司簽訂的使用__自有資金,單項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二)與集團公司以外單位簽訂的單項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合同;

三、重大經營決策涉及的合同及特別需要董事長批準的合同。

以上合同價款的劃分均包含本數(shù)。

第三十條需要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合同,合同經辦部門應通知__企業(yè)管理部參與合同的談判、并按照合同審核程序表(見附表3)履行簽訂合同程序。

第三十一條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所經辦合同的簽訂、履行、存檔等管理工作。經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的合同,應在合同審核后一個工作日內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備案的資料包括前期調研資料、相對方的資質、中標通知書、審批卡、合同文本等與所簽合同有關的所有資料。__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合同經辦部門應當于每月28日前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上月簽訂合同匯總表(附表4)和簽訂合同明細表(附表5),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應予以匯總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節(jié)合同履行、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合同經辦部門應當確保合同全面履行。嚴格執(zhí)行先審核后簽約的程序,禁止先履行后簽約的行為。

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履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各子、分公司及__公司合同經辦部門應當每半年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履行情況表(附表6)報送時間分別為7月10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三十三條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審計、監(jiān)察、計劃、財務和有關職能部門共同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以下內容:

(一)合同訂立的合法性;

(二)合同審核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

(三)合同履行情況;

(四)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五)合同標的的使用情況;

(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情況;

(七)其它與合同有關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經辦部門應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響合同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三十五條發(fā)現(xiàn)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經辦部門除應督促對方繼續(xù)履行外,還應當在發(fā)現(xiàn)之日起三日內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報送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發(fā)生合同爭議,合同經辦部門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處理,爭議發(fā)生起七日內仍無法解決的,應當將爭議及時報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在受理爭議起三日內組織爭議處理小組,擬定處理方案,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的,合同經辦部門應當進行登記并注意收集、保全有關證據,并應向__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授權委托書管理

第三十八條__公司行政辦公室是授權委托書辦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代理事項的,代理人應按要求填寫授權委托申請表(附表7),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后,由__公司行政辦公室辦理授權委托書(見附表8)。

第四十條授權事項的代理期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統(tǒng)一辦理年度授權委托書更換手續(xù)。

第四十一條授權委托書內容發(fā)生變動的,代理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原授權書應交回__公司行政辦公室廢止。

第四十二條代理人負責對授權事項進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代理人應當于每季度首月的5號前,向行政辦公室反饋上季度授權委托事項階段性完成情況(附表9)。年末應同時反饋全年授權委托事項完成情況。

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屆滿或授權事項完成時,應當向委托人反饋授權委托事項全面完成情況。

第五章 合同專用章管理

第四十四條__公司行政辦公室是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部門,應制定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合同專用章刻制申請,由__公司行政辦公室召集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初審,經公司領導批準后,行政辦公室出具介紹信,由承辦部門(單位)到公安機關刻制。

合同專用章刻制后三日內,應向__公司業(yè)務主管部門及合同管理部門作印模備案(附表10),__公司行政辦公室下文啟用,并確定保管及使用辦法。

第四十六條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和規(guī)范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專用章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登記臺賬,并報__公司行政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七條停止使用合同專用章的,應在合同專用章注銷后七日內向__公司行政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備案。辦理注銷備案時應附報注銷原因、公告等相關材料。

第六章 訴訟糾紛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訴訟事務,是指以__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受理、裁決的所有爭議法律事項。

第四十九條__公司各單位發(fā)生的訴訟事務,應事先向__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匯報,并在__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全程指導下辦理。

第五十條__公司有關部門及單位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fā)現(xiàn)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或者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與(包括可能涉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門、單位應及時收集證據并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以備訴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五十一條法律糾紛所涉及的相關業(yè)務經辦人應全程協(xié)助訴訟代理人員處理糾紛,并對糾紛的責任實行終身負責。

第五十二條__公司各單位將本單位當年度辦理的訴訟案件統(tǒng)計情況列表(附表11)在當年12月25日前向__公司法律事務部報告,列表內容包括訴訟案件的件數(shù)、當事人情況、案由、標的額、立案日期、結案日期及方式、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數(shù)額等。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有相關規(guī)定,本辦法未作詳細規(guī)定的,應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__公司企業(yè)管理部。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正式施行,__企字[2005]第223號文件《晉城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同時予以廢止。

附件1:表格1-11法律事務管理辦法表格.doc

第3篇 石油銷售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yè)法律顧問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強運用法律手段促進改革、管理經濟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y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事務。包括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咨詢論證、規(guī)章制度管理、合同審核與管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處理、商標管理、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商登記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等涉及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方面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公司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偡深檰柸尕撠煿镜姆墒聞展ぷ?基本職責如下:

(一)全面負責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tǒng)一協(xié)調處理公司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三)參與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四)對公司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jiān)督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五)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公司發(fā)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提出處理或解決的意見與建議。

(六)其他應當由企業(yè)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向公司總法律顧問匯報工作,并配備具有公司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職法務人員具體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全面負責或參與處理公司業(yè)務中的法律問題。

第五條公司法律工作實行雙重管理和雙向負責的工作機制:

(一)對所從事的每一項業(yè)務向企業(yè)負責人負責,確保本企業(yè)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

(二)對貫徹上級單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等方面向上級單位負責,確保法律信息真實與暢通,維護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務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與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共同處理。

第三章 法律業(yè)務管理

第六條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構建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公司應健全各項法律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糾紛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專項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務管理。

第七條公司的法律事務由法律事務部門統(tǒng)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出具涉及公司或所屬企業(yè)權利、義務、責任、利益等方面的證明、承諾、說明、確認、授權等,如確需出具,應在法律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后,統(tǒng)一出具,并由法律事務部門和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司法、行政部門及仲裁、公證、律師等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由各級法律事務部門簽收。其他部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書后,不得擅自簽收,應立即送交法律事務部門。

第八條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具備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應在具備考試報名條件后三年內取得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轉崗。所屬企業(yè)應鼓勵和支持法律崗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第九條法律事務部門(崗位)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詢人的動機或行為是違法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幫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詢人的不正當要求,損害企業(yè)的利益;

(三)不得對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草率處理;

(四)不得泄露在執(zhí)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企業(yè)規(guī)定不能公開的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權限從事與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六)其它法律事務工作要求。

第十條法律事務部門(崗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規(guī)定,認真履行職責,主動、嚴謹、高效地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對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應擬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的范圍、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條完成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后,相關承辦人應寫出總結報告。對公司內部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意見或建議,經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定后報公司主要領導及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

第十三條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應按檔案管理規(guī)定,將有關法律文書、書面法律意見以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及時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完善法律授權制度,授權手續(xù)由法律事務部門辦理。

第十五條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

第十六條法律事務部門應當與其他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lián)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其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法律事務部門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涉及相關部門業(yè)務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法律事務部門工作人員及業(yè)務部門相關人員對其在法律事務工作中知悉的相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見書

第十八條公司建立和推行總法律顧問參與經營決策的法律意見書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出具法律意見書(重大事項法律審核意見表格式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主管領導、總法律顧問、總經理審批,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二十條公司法律事務部門是法律意見書的分級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內法律意見書出具的管理協(xié)調工作,并履行向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報告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下列情形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變更,公司的兼并、破產、解散、清算等活動。

(三)資產的轉讓、出租,轉讓股權,發(fā)行債券、股票,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上市融資等企業(yè)資產處置方面的活動;

(四)所屬企業(yè)子公司的設立,所屬企業(yè)的合并、分立;

(五)企業(yè)資本經營決策,包括大額融資(大于100萬元)、對外拆借,向其他企業(yè)投資、聯(lián)營、收購、兼并、資產重組等;

(六)決定大額索賠(大于100萬元)

、行政復議、聽證、起訴、上訴、申訴或申請仲裁。

第二十二條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的提起:

(一)公司總經理指派或批示;

(二)公司總法律顧問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領導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業(yè)務主辦部門。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按以下方式進行:各職能部門及經營管理人員主動咨詢,法律事務部門及時解答;或法律事務部門主動指導。

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主要以法律事務咨詢單的形式進行,法律事務部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事務咨詢單格式見附件2)。法務事務咨詢應在'法務信息系統(tǒng)'上進行。

第二十四條法律意見書中,不得出現(xiàn)'基本符合條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條件'等不確定措辭。對無法查證的事實或者不能確定意見的事項,應要求其做出說明或發(fā)表保留意見,并指出此事項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法律事務部門應與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聯(lián)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書。

第五章 糾紛案件管理

第一節(jié) 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二十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糾紛案件的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糾紛案件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公司糾紛案件管理實施細則的起草和修訂;

(二)組織處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法律糾紛案件和所屬企業(yè)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三)負責辦理需要集團公司、產品經銷公司審批、授權或需向集團公司、產品經銷公司備案、報告的糾紛案件呈報及處理事宜;

(四)對公司所屬部門糾紛案件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協(xié)調、檢查和考核;

(五)負責公司糾紛案件處理情況的統(tǒng)計分析及上報工作,建立糾紛案件處理臺賬;

(六)負責辦理糾紛案件所必須的授權事宜;

(七)負責公司糾紛案件承辦人員的培訓、考核;

(八)按照業(yè)務分工,協(xié)助產品經銷公司法律事務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部門按照業(yè)務分工,協(xié)助公司綜合辦公室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公司負責糾紛案件管理的部門或有關專職人員應建立公司糾紛案件處理臺帳,詳細記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公司每年應向產品經銷公司書面報告兩次公司糾紛案件工作綜合情況。上半年情況應于每年7月5日前呈報,全年情況應于次年1月5日前呈報。

第三十條糾紛案件業(yè)務報表必須按統(tǒng)一格式每季度上報。

第二節(jié) 管理權限

第三十一條公司負責管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需要公司協(xié)調處理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除重大糾紛案件之外的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公司發(fā)生重大糾紛案件時,應上報產品經銷公司處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發(fā)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視為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外糾紛案件;

(二)涉訴標的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包括100萬元)糾紛案件;

(三)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發(fā)群體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五)法律關系復雜、涉及股東方重大權益或對股東方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六)其他產品經銷公司要求報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節(jié) 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備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規(guī)定上報糾紛案件時,應向產品經銷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證據;

(二)專職人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有關的起訴狀、應訴答辯材料;

(四)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五)擬選案件訴訟(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六)擬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情況(如有);公司應通過法律事務信息系統(tǒng)上報。

第三十五條應訴案件應自首次接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上報;主訴案件應當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個月內且決定提起訴訟或仲裁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三十六條公司所發(fā)生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重大糾紛案件外的其他各類糾紛案件,應當向產品經銷公司企業(yè)管理部(法律事務部)進行備案,備案不影響案件處理。

第三十七條提交備案的書面報告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發(fā)生后公司已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案件處理意見或解決方案。

(四)處理結果。包括一審、終審及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公司向產品經銷公司備案糾紛案件,應當遵守以下時限規(guī)定:

(一)公司為原告、申請人的,自決定起訴、決定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二)公司為被告、被申請人、被上訴人、被處罰人的,自應訴通知或處罰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三)一審訴訟案件,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案件的,調(和)解協(xié)議簽署前備案申報;

(五)已審結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部門不得隱瞞糾紛案件。

第四節(jié) 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四十條公司發(fā)生法律糾紛案件,視案情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進行代理,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采用風險代理方式。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為當事人起訴、應訴、仲裁的糾紛案件,代理人由總經理進行委托,代理人的選聘建議以及辦理委托事宜由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二條選聘律師作為個案代理人時,要綜合考慮案件的難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業(yè)績、代理費用等因素,保證案件得以及時、經濟、有效的處理。

第四十三條糾紛案件代理人為公司內部員工的,應當具備以下兩條以上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律顧問資格或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yè)資格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二)有處理糾紛案件的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責任心。

第四十四條案件結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有關案件的代理人或承辦人應向糾紛案件管理部門提交結案報告,會同案件主要材料、結案法律文書形成案件檔案(一式兩份),由糾紛案

件處理部門和檔案部門各存一份。

結案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辦案經過、處理結果、經驗教訓等書面材料。

第四十五條綜合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企業(yè)所聘律師的管理,對其代理工作進行跟蹤、監(jiān)督和評價。

第六章 商標管理

第一節(jié) 商標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四十六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商標管理的主管部門。綜合辦公室承擔以下主要商標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商標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標管理實施細則;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三)履行保護集團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參與處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使用的集團公司商標進行管理、保護和有關信息的收集;

(四)負責向產品經銷公司上報公司擬使用集團公司商標計劃;

(五)對商標的使用、保護等事項向產品經銷公司提出建議。

(六)負責組織安排商標專業(yè)知識培訓及指導;

(七)負責公司商標信息的匯總、編制、統(tǒng)計分析。

第二節(jié) 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四十七條對外進行合作時,《合營協(xié)議》《公司章程》中未約定商標使用的,應取得集團公司商標授權許可。

第四十八條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時,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許可手續(xù):

(一)向產品經銷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二)集團公司對擬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由集團公司與被許可單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被許可單位在三個月內將使用許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機構存查,并報產品經銷公司備案。

第三節(jié) 商標標識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使用集團公司商標標識,應依據集團公司商標標識的印制標準,依照集團公司標識管理相關規(guī)定,自行負責商標標識印制。

第五十條商標標識的印制應嚴格按照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及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承印單位必須是持有國家工商部門核發(fā)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及《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信譽良好企業(yè)。

第五十一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應建立商標使用臺賬,對商標名稱、持有人、開始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節(jié) 商標的保護

第五十二條商標注冊信息和使用信息作為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員工應予以保護。集團公司vi手冊、施工手冊等設計文件資料屬于商業(yè)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傳播。

第五十三條各部室以及員工發(fā)現(xiàn)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團公司的情形時,應及時向商標管理部門報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并在產品經銷公司的指導下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四條公司管理層應為法律事務部門廣泛參與企業(yè)經營活動、介入企業(yè)經營管理給予保障,并提供相應工作條件, 并不得阻礙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法律事務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立法律圖書資料庫(包括計算機法律數(shù)據系統(tǒng))。

第五十六條對法律事務人員及公司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與考核,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應選擇集團公司《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名單》中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且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審批后聘用。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八條公司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應給予經濟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并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

第五十九條對在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在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授權私自對外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二)超越授權范圍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三)應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沒有提起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的;

(四)借辦案之機非法牟取個人利益的;

(五)在承辦經濟案件中玩忽職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損失的;

(六)對糾紛案件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并因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糾紛案件承辦人有阻撓、設置障礙、打擊報復等行為的;

(八)拒報、延報、謊報、瞞報、漏報糾紛案件,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其他違反案件糾紛管理規(guī)定的。

經糾紛案件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應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十一條對于糾紛案件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較多且已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糾紛案件管理或承辦人員,應當調離原崗或撤換。

第六十三條對在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為企業(yè)挽回或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四條公司對于商標管理工作突出和對商標權益保護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部門或個人可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細則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需報上級單位備案。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單位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篇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試行辦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范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以本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訴訟、非訴訟、簽訂合同等法律事務,必須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委托代理手續(xù)。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以《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形式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某種法律行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親筆簽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原則

第五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章 行使職權。

董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委托他人作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長授權委托的職權。委托書一般一年辦理一次,根據具體情況,董事長可對委托內容和權限進行調整。

第六條 受托人必須是具有獨立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無經濟違規(guī)行為,無重大劣跡,能夠勝任授權范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 對同一事項不能重復委托。

第八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使用范圍為公司內外部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授權委托事項實行分級管理,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授權委托管理,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三章 授權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依據業(yè)務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發(fā)。

第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內容:被授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單位、職務、授權事項及范圍、有效期限、其他特別事項等。

第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依據業(yè)務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授權代理事項:

1、由被授權人填寫申請表,包括但不限于請求代理事項范圍、代理事項期限、其他特別事項等內容;

2、被授權人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經公司法律工作部門審核,提出法律意見,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審批;

4、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同意的申請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門統(tǒng)一辦理授權委托書手續(xù)。

第十三條 法律工作部門在授權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1、法律工作部門須在接到被授權人提交的申請表后,一日內出具法律意見書;

2、對被授權人遞交的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的授權代理申請書,于一日內辦理授權委托書;

3、對統(tǒng)一辦理的授權委托書登記備案;

4、協(xié)助財務、審計、紀委等相關部門對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項進行不定期審核;

5、保守授權委托事項秘密。

第十四條 受托人應在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需變更授權范圍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變更授權委托書,原授權委托書由法律工作部門收回作廢。

第十五條 公司應按業(yè)務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限,該期限必須在受托人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內。

受托人員依所委托事項的范圍、權限完成相關事宜,不得假借授權謀求私利,損害公司利益;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受托事項相同或相近的業(yè)務。

第十六條 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滿前15天提出繼續(xù)代理授權的申請,法定授權人根據需要和被授權人的申請在有效期滿前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可延長有效期。

第十七條 受托人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各方,并重新辦理授權委托書,做好銷售、回款等的銜接工作,保證銷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時性。違反上述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授權委托書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門及受托人所在部門分別備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 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書丟失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所在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及時補辦,并及時通知相關方,避免出現(xiàn)差錯。

第二十條 受托人要提前終止所代理的授權工作,應提前15天向授權人提出書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終止工作。

第二十一條 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規(guī)定受托事項可由受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進行轉委托的,受托人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經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負責。

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托權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條 對未授權轉委托的事項,受托人不允許轉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當理由并有證據證明轉委托代理是在某種特殊原因和特殊條 件下,為了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才將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權委托他人代理的行為除外。

第二十三條 受托人轉委托的,應與第三人簽訂轉委托協(xié)議,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授權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進行特別代理的,須在委托書中明確特別代理權限及事項。

第二十五條 委托代理權限終結,受托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授權委托書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法律工作部門協(xié)助紀委、財務部、審計部應不定期對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項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有損害企業(yè)利益的情況,應做出及時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受托人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授權范圍,以及委托期限終止后,仍以委托人名義行使委托權利的行為,以及被授權人不履行委托義務或者履行委托事項不符合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辦理的授權委托行為繼續(xù)有效。未辦理授權委托書的應該補辦。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第5篇 工貿油品調運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yè)法律顧問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強運用法律手段促進改革、管理經濟和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國務院《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想》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yè)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事務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遵守和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事務。包括經營決策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法律咨詢論證、規(guī)章制度管理、合同審核與管理、訴訟和非訴訟案件處理、商標管理、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商登記管理、法制宣傳教育等涉及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方面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向工貿公司總法律顧問匯報工作,全面負責或參與處理公司業(yè)務中的法律問題。

(一)全面負責公司法律事務工作,統(tǒng)一協(xié)調處理公司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三)參與公司重要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四)對公司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jiān)督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五)依據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公司發(fā)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提出處理或解決的意見與建議。

(六)其他應當由企業(yè)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 公司法律工作實行雙重管理和雙向負責的工作機制:

(一)對所從事的每一項業(yè)務向企業(yè)負責人負責,確保本企業(yè)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

(二)對貫徹上級單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等方面向上級單位負責,確保法律信息真實與暢通,維護公司根本利益;

(三)重大法律事務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與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共同處理。

第三章 法律業(yè)務管理

第五條 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構建全方位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

公司應健全各項法律制度,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糾紛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專項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務管理。

第六條 公司的法律事務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統(tǒng)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出具涉及公司權利、義務、責任、利益等方面的證明、承諾、說明、確認、授權等,如確需出具,應在企業(yè)發(fā)展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后,統(tǒng)一出具,并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司法、行政部門及仲裁、公證、律師等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必須由企業(yè)發(fā)展部簽收。其他部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書后,不得擅自簽收,應立即送交法律事務部門。

第七條 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具備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應在具備考試報名條件后三年內取得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轉崗。公司應鼓勵和支持法律崗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yè)法律顧問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第八條 法務管理專員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明知咨詢人的動機或行為是違法的情況下,仍然為其提供幫助;

(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詢人的不正當要求,損害企業(yè)的利益;

(三)不得對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草率處理;

(四)不得泄露在執(zhí)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企業(yè)規(guī)定不能公開的事實和材料;

(五)不得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權限從事與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六)其它法律事務工作要求。

第九條 法務管理專員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糾紛案件、知識產權、工商登記、基礎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規(guī)定,認真履行職責,主動、嚴謹、高效地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 對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應擬定工作方案,確定工作的范圍、目的和要求。

第十一條 完成較為復雜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務后,相關承辦人應寫出總結報告。對公司內部存在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的意見或建議,經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人審核、主管領導審定后報公司主要領導及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

第十二條 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按檔案管理規(guī)定,將有關法律文書、書面法律意見以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及時存檔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完善法律授權制度,授權手續(xù)由企業(yè)發(fā)展部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

第十五條 企業(yè)發(fā)展部應當與其他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lián)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其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企業(yè)發(fā)展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涉及相關部門業(yè)務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法務管理專員及業(yè)務部門相關人員對其在法律事務工作中知悉的相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

第四章 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 公司建立和推行總法律顧問參與經營決策的法律意見書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出具法律意見書(重大事項法律審核意見表格式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主管領導、總法律顧問、經理審批,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九條 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是法律意見書的分級管理單位,負責公司內法律意見書出具的管理協(xié)調工作,并履行向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報告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條 公司的下列情形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出具法律意見書: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形式變更,公司的兼并、破產、解散、清算等活動。

(三)資產的轉讓、出租,轉讓股權,發(fā)行債券、股票,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企業(yè)資產處置方面的活動;

(四)公司子公司的設立,所屬企業(yè)的合并、分立;

(五)企業(yè)資本經營決策,包括大額融資(大于100萬元)、對外拆借,向其他企業(yè)投資、聯(lián)營、收購、兼并、資產重組等;

(六)決定大額索賠(大于100萬元)、行政復議、聽證、起訴、上訴、申訴或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項法律意見書的提起:

(一)公司經理指

派或批示;

(二)公司總法律顧問指派或批示;

(三)公司其他領導就分管工作批示;

(四)公司業(yè)務主辦部門。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按以下方式進行:各職能部門及經營管理人員主動咨詢,法律事務部門及時解答;或法律事務部門主動指導。

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主要以法律事務咨詢單的形式進行,法律事務部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事務咨詢單格式見附件2)。法務事務咨詢應在“法務信息系統(tǒng)”上進行。

第二十三條 法律意見書中,不得出現(xiàn)“基本符合條件”或“除×××之外,基本符合條件”等不確定措辭。對無法查證的事實或者不能確定意見的事項,應要求其做出說明或發(fā)表保留意見,并指出此事項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發(fā)展部應與業(yè)務部門建立經常性聯(lián)系,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書。

第五章 糾紛案件管理

第一節(jié) 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發(fā)展部是公司糾紛案件的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糾紛案件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公司糾紛案件管理實施細則的起草和修訂;

(二)組織處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法律糾紛案件

(三)負責辦理需要集團公司、工貿公司審批、授權或需向集團公司、工貿公司備案、報告的糾紛案件呈報及處理事宜;

(四)對公司所屬部門、駐站糾紛案件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協(xié)調、檢查和考核;

(五)負責公司糾紛案件處理情況的統(tǒng)計分析及上報工作,建立糾紛案件處理臺賬;

(六)負責辦理糾紛案件所必須的授權事宜;

(七)負責公司糾紛案件承辦人員的培訓、考核;

(八)按照業(yè)務分工,協(xié)助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九)其他有關職責。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駐站按照業(yè)務分工,協(xié)助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負責糾紛案件管理的部門或有關專職人員應建立公司糾紛案件處理臺帳,詳細記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起糾紛案件都應向工貿公司報告。

第二十九條 糾紛案件業(yè)務報表必須按統(tǒng)一格式每季度上報。

第二節(jié) 管理權限

第三十條 油品調運分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管理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需要公司協(xié)調處理的案件。

第三十一條 公司管理除重大糾紛案件之外的以公司為當事人的糾紛案件。公司發(fā)生重大糾紛案件時,應上報工貿公司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發(fā)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視為重大糾紛案件:

(一)涉外糾紛案件;

(二)涉訴標的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包括100萬元)糾紛案件;

(三)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四)可能引發(fā)群體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五)法律關系復雜、涉及股東方重大權益或對股東方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六)其他工貿公司要求報批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三節(jié) 糾紛案件的受理和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規(guī)定上報糾紛案件時,應向工貿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提交以下文件和資料:

(一)案由、案情、主要證據;

(二)專職人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有關的起訴狀、應訴答辯材料;

(四)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五)擬選案件訴訟(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六)擬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情況(如有);公司應通過法律事務信息系統(tǒng)上報。

第三十四條 應訴案件應自首次接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上報;主訴案件應當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個月內且決定提起訴訟或仲裁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三十五條 公司所發(fā)生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重大糾紛案件外的其他各類糾紛案件,應當向工貿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進行備案,備案不影響案件處理。

第三十六條 提交備案的書面報告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發(fā)生后公司已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案件處理意見或解決方案。

(四)處理結果。包括一審、終審及執(zhí)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向工貿公司備案糾紛案件,應當遵守以下時限規(guī)定:

(一)公司為原告、申請人的,自決定起訴、決定提出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二)公司為被告、被申請人、被上訴人、被處罰人的,自應訴通知或處罰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三)一審訴訟案件,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案件的,調(和)解協(xié)議簽署前備案申報;

(五)已審結的案件,自生效法律文書送達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備案申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不得隱瞞糾紛案件。

第四節(jié) 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發(fā)生法律糾紛案件,視案情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進行代理,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可以采用風險代理方式。

第四十條 公司根據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為當事人起訴、應訴、仲裁的糾紛案件,代理人由經理進行委托,代理人的選聘建議以及辦理委托事宜由糾紛案件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十一條 選聘律師作為個案代理人時,要綜合考慮案件的難易程度、代理人能力和業(yè)績、代理費用等因素,保證案件得以及時、經濟、有效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糾紛案件代理人為公司內部員工的,應當具備以下兩條以上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律顧問資格或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yè)資格和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二)有處理糾紛案件的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責任心。

第四十三條 案件結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有關案件的代理人或承辦人應向糾紛案件管理部門提交結案報告,會同案件主要材料、結案法律文書形成案件檔案(一式兩份),由糾紛案件處理部門和檔案部門各存一份。

結案報告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辦案經過、處理結果、經驗教訓等書面材料。

第四十四條 綜合辦公室應當加強對企業(yè)所聘律師的管理,對其代理工作進行跟蹤、監(jiān)督和評價。

第六章

商標管理

第一節(jié) 商標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四十五條 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商標管理的主管部門。綜合辦公室承擔以下主要商標管理職責:

(一)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商標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商標管理實施細則;

(二)履行《公司章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三)履行保護集團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義務,參與處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使用的集團公司商標進行管理、保護和有關信息的收集;

(四)負責向工貿公司上報公司擬使用集團公司商標計劃;

(五)對商標的使用、保護等事項向工貿公司提出建議。

(六)負責組織安排商標專業(yè)知識培訓及指導;

(七)負責公司商標信息的匯總、編制、統(tǒng)計分析。

第二節(jié) 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四十六條 對外進行合作時,《合營協(xié)議》《公司章程》中未約定商標使用的,應取得集團公司商標授權許可。

第四十七條 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時,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許可手續(xù):

(一)向工貿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二)集團公司對擬使用集團公司注冊商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核;

(三)由集團公司與被許可單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四)被許可單位在三個月內將使用許可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機構存查,并報工貿公司備案。

第三節(jié) 商標標識的印制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使用集團公司商標標識,應依據集團公司商標標識的印制標準,依照集團公司標識管理相關規(guī)定,自行負責商標標識印制。

第四十九條 商標標識的印制應嚴格按照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及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承印單位必須是持有國家工商部門核發(fā)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及《商標印制業(yè)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信譽良好企業(yè)。

第五十條 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應建立商標使用臺賬,對商標名稱、持有人、開始使用時間、使用范圍等信息進行登記。

第四節(jié) 商標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商標注冊信息和使用信息作為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員工應予以保護。集團公司vi手冊、施工手冊等設計文件資料屬于商業(yè)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傳播。

第五十二條 各部室以及員工發(fā)現(xiàn)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團公司的情形時,應及時向商標管理部門報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證據,并在工貿公司的指導下采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 保障

第五十三條 公司管理層應為企業(yè)發(fā)展部廣泛參與企業(yè)經營活動、介入企業(yè)經營管理給予保障,并提供相應工作條件, 并不得阻礙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或法律顧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企業(yè)發(fā)展部可根據需要設立法律圖書資料庫(包括計算機法律數(shù)據系統(tǒng))。

第五十五條 對法務管理專員及公司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與考核,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的能力。

第五十六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資深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應選擇集團公司《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備選庫名單》中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且需報上級單位法律事務部審批后聘用。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七條 公司對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應給予經濟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并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

第五十八條 對在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務處理過程中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損失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九條 在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經授權私自對外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二)超越授權范圍處理有關糾紛案件的;

(三)應提起訴訟或仲裁而沒有提起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的;

(四)借辦案之機非法牟取個人利益的;

(五)在承辦經濟案件中玩忽職守或重大疏忽造成損失的;

(六)對糾紛案件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并因此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對糾紛案件承辦人有阻撓、設置障礙、打擊報復等行為的;

(八)拒報、延報、謊報、瞞報、漏報糾紛案件,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九)其他違反案件糾紛管理規(guī)定的。

經糾紛案件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應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 對于糾紛案件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較多且已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糾紛案件管理或承辦人員,應當調離原崗或撤換。

第六十二條 對在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為企業(yè)挽回或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可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三條 公司對于商標管理工作突出和對商標權益保護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部門或個人可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細則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企業(yè)發(fā)展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單位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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