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
1.1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每個參與建筑安裝工程的人員應明確其在安全工作中的職責,從項目經理到一線工人,責任落實到人。
1.2 制定安全規(guī)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急預案、安全檢查制度等,確保所有活動均有章可循。
1.3 定期安全培訓: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安全意識,確保能正確應對各種安全問題。
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2.1 現場布置:合理規(guī)劃施工區(qū)域,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確保作業(yè)區(qū)與非作業(yè)區(qū)分離,防止意外發(fā)生。
2.2 設備管理:定期對施工設備進行維護檢查,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tài),嚴禁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
2.3 危險源識別與控制:對可能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識別,制定預防措施,確保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三、個人防護與應急響應
3.1 個人防護裝備: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符合標準的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帽、安全帶、防護眼鏡等。
3.2 應急預案:建立完善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在突發(fā)事件中能夠迅速、有效地響應。
四、質量管理與驗收
4.1 質量控制:嚴格執(zhí)行質量標準,對施工過程進行監(jiān)控,確保工程質量。
4.2 驗收程序:工程完成后,進行全面的安全和質量驗收,不合格項目應立即整改。
五、持續(xù)改進與反饋
5.1 安全審計:定期進行安全審計,評估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查找潛在問題并及時改進。
5.2 事故報告與分析:任何安全事故都應如實報告,通過分析原因,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六、與相關方的溝通協調
6.1 內部溝通:保持內部信息暢通,確保安全信息的及時傳遞和處理。
6.2 外部協作:與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供應商等保持良好溝通,共同保障工程安全。
標準
本規(guī)程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相關法規(guī)和行業(yè)標準制定,旨在為建筑安裝工程提供全面、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指導。所有參與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均需嚴格遵守,確保工程安全、高效、有序進行。對于違反規(guī)程的行為,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guī)程范文
【題注】(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章名】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基本建設需要,保護建筑安裝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工業(yè)建設(礦井建設除外)和民用建設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章名】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條 施工單位的技術領導人必須熟悉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在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并且應該對工人講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規(guī)程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過安全技術教育的工人,都不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工地宿舍、辦公室、工作棚、食堂等臨時建筑,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和上級領導批準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會同安全技術人員、工會勞動保護干部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對于從事高空作業(yè)的職工,必須進行身體檢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yè)的人,從事高空作業(yè)。
第六條 施工單位對于高空作業(yè)工人,應該供給工具袋。
第七條 在建筑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的防護棚或者其它隔離設施;否則不許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遇有六級以上的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業(yè)。
第九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條 在天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者在夜間進行工作,都應該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應該有常用電燈外,并且要備有獨立電源的照明燈。
第十一條 寒冷地區(qū)施工單位,冬季施工的時候,應該在施工地區(qū)附近設置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施工現場和職工休息處所的一切取暖、保暖措施,都應該合乎防火和安全衛(wèi)生的要求。
第十二條 進行汽熱法施工的時候,應該采取防止工人被蒸汽或者配汽設備燙傷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進行電熱法施工的時候,應該在作業(yè)地區(qū)設置圍欄和懸掛警告標志。用六十伏特以上電壓加熱的時候,除測溫工作外,應該在作業(yè)地區(qū)內禁止進行其他工作。
【章名】第三章 施工現場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乎安全衛(wèi)生的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企業(yè)、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fā)生站和其他臨時工程的位置、規(guī)格,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詳細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和懸崖、陡坎處所,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六條 工地內的溝、坑應該填平,或者設圍欄、蓋板。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qū)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志,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八條 工地內架設的電線,它的懸吊高度和工作地點的水平距離,應該按照當地電業(yè)局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內一般不許架設高壓電線;必要的時候,應該按照當地電業(yè)局的規(guī)定,使高壓電線和它所經過的建筑物或者工作地點保持安全的距離,并且適當加大電線的安全系數,或者在它的下方增設電線保護網;在電線入口處,還應該設有帶避雷器的油開關裝置。
第二十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經常保持通暢,并且應該盡量采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于十五公尺,特殊情況應該不少于十公尺。
第二十一條 工地內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軌道應該平坦,坡度不能大于百分之三。上述車輛都應該備有制動閘。鐵軌終點應該向上彎曲,或者設車擋。
第二十二條 軌道和行人道、運輸道的交叉處所,應該滿鋪和軌頂取平的木板;在火車道口兩側應該設落桿、標志和信號。
第二十三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qū)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應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二十四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wěn)固。存放腳手桿要設支架?,F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并且將釘子拔掉或者打彎。
第二十五條 在山溝、河流兩岸,鋪設交通線路或者設置一切臨時建筑,都應該事先了解地形、歷年的山洪和最高水位的情況,以防災害。
第二十六條 存放爆炸物的倉庫,必須和廠礦、房屋、人口稠密處所、交通要道和高壓線等保持安全距離。倉庫要用耐火的材料(磚、石等)建筑,庫頂應該采用輕型結構和安設避雷針,庫內要有完善的通風設備和溫度表,門窗應該向外開,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地板的鐵釘不能外露。倉庫周圍應該設防爆掩護物,五十公尺內嚴禁煙火,并且應該設有消防設備。
第二十七條 工地臨時存放的少量的炸藥、雷管、引線等,必須以有蓋的木箱分別存放于安全處所,并且應該派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保管和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 雷管、引線和炸藥應該分庫存放,不能混淆;各庫之間應該保持安全距離。在存有爆炸物的倉庫內,嚴格禁止火藥加工和裝插雷管引線等工作。存放爆炸物的倉庫內,應該采用防爆型照明設備。
第二十九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它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場所。
【章名】第四章 腳手架
第三十條 木桿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jié)等易折木桿,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三十一條 使用木桿做腳手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公分,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八公分。使用竹竿做腳手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七點五公分,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于九公分(對于小頭直徑在六公分以上不足九公分的竹竿,可以采取雙竿合并使用的辦法)。
第三十二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二公尺。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五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公尺。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于一點三公尺,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于零點七五公尺。
第三十三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桿和支桿,高在七公尺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桿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筑物連結牢固,立桿和支桿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桿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桿子。
第三十四條 凡是搭設高達十公尺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竿。竹腳手的小橫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竿部分不能短于三十公分。斜拉竿和立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三十五條 搭架子可以根據各地經驗采用堅韌的麻繩、棕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并且要經常檢查。
第三十六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五公尺;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于三十公分,拐彎平臺不能小于六平方公尺。
第三十七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jié)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制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五公分,螺栓孔不能大于一公分,螺絲必須擰緊。
第三十八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滿鋪于架子的橫桿上,在鈄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三公尺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并且要加設一公尺高的防護攔桿。
第三十九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四十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空隙,并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墻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五公分厚的墊木。
第四十一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者滑車,應該合于吊架的計算荷量,并且要設雙重制動閘。
第四十二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或者移動。
第四十三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wěn)放在墊木上,在安置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整平。
第四十四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墻的二十公分。砌墻高達四公尺的時候,要在墻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墻身每砌高四公尺,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該隨墻身提高。
第四十六條 里腳手使用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作成,伸出墻外部分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所鋪腳手板不能有空隙,并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十八公分高的擋腳板。
第四十七條 跳板要用五公分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零點六公尺,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于一點二公尺;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三公尺長的跳板,必須設支撐。
第四十八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于四十公分。
第四十九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五十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六十度為適宜。
第五十一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十五公尺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并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才可以搭設。
第五十二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員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章名】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五十三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察工作。
第五十四條 挖掘基坑、井坑的時候,如果發(fā)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五十五條 在深坑、深井內操作的時候,應該保持坑、井內通風良好,并且注意對于有毒氣體的檢查工作,遇有可疑現象,應該立即停止工作,并且報告上級處理。
第五十六條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五十八條 挖掘基坑、井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者固壁支架;對于土質疏松或者較寬、較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方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零點八公尺,高度不能超過一點五公尺。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如果發(fā)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該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十九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應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六十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fā)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范圍內,不許進行其他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六十一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六十二條 一切爆炸物的運輸,要指定專人負責。雷管和炸藥不許放在同一舟車或者同一容器內運輸。運送的時候,應該妥為包裝捆扎,不能散裝、改裝,也不能震動、沖擊、轉倒、墜落和摩擦等。運輸時嚴禁抽煙,或者攜帶煙火等易燃物品。運輸途中,不許在人多的地方休息。
第六十三條 爆炸石方工作應該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打眼、裝藥、放炮要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人員負責進行,并且應該有嚴密的組織和檢查制度。
(二)在閃電打雷的時候,禁止裝置炸藥、雷管和聯接電線。搗填炮藥,嚴禁使用鐵器。所用引線,要加以檢驗。
(三)使用電雷管的時候,應該指定專人掌握電爆機,并且必須等待電線完全接妥,員工全部避入安全地帶后,才可以通電點炮。電爆機距炮眼電線的長度應該視現場情況決定。聯接雷管和引線要用特制的鉗鋏挾緊,嚴禁用牙齒咬緊和用力敲壓。
(四)使用炸膠爆炸石方的時候,應該以擠壓辦法使炸膠結實,嚴禁搗擊。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者半溶化的炸膠。已凍炸膠的解凍處理工作,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謹慎進行。取用炸膠應該戴手套。炸膠溶化時避免和皮膚接觸。
(五)在城鎮(zhèn)房屋較多的場所爆炸石方的時候,最好放悶炮(藥量較少的炮),并且要在施放前在石上架設掩護物。
(六)放炮后要經過二十分鐘才可以前往檢查。遇有瞎炮,嚴禁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重裝炸藥,應該在距離原炮眼六十公分以外的地方另行打眼放炮。
(七)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tǒng)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危險區(qū)內的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并且在危險區(qū)四周設立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通行。
【章名】第六章 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六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于碰不著的處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欄和顯明的警告標志。
第六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于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或者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制的箱匣內。
第六十七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三十六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十二伏特。
第六十八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臺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六十九條 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并且將線頭絕緣。
第七十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guī)格,并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一條 每座工業(yè)鍋爐都應該有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準確有效。
第七十二條 工業(yè)鍋爐應該有維護保養(yǎng)、檢查修理和水壓試驗制度,并且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和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司爐工作。
第七十三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曝曬,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七十四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七十五條 乙炔發(fā)生器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并且要距離明火十公尺。
第七十六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采用防護設施。
第七十七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于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七十八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wěn)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它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七十九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于地面的聯軸節(jié)、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八十條 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八十一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表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并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八十二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八十三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八十四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臺,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取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第八十五條 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八十六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準,不許利用腳手架作起重機和滑車的支架。
第八十七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采取措施以防止機械傳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八十八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采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八十九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操縱、裝拆或者檢修。
【章名】第七章 拆除工程
第九十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施工組織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訂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九十二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tǒng)一領導和經常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九十三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九十四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wěn)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九十五條 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fā)生坍塌。
第九十六條 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九十七條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采用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能超過墻厚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二)為防止墻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應該發(fā)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九十八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的時候,應該按照本規(guī)程有關爆破規(guī)定執(zhí)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筑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的良好狀態(tài)。爆破后,如果發(fā)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九十九條 拆除建筑物的時候,樓板上不許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fā)生危險。
第一00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除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者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于一定處所。
【章名】第八章 防護用品
(注解: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八日原勞動部頒發(fā)試行《國營企業(yè)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fā)放標準》。據此,各省、市、自治區(qū)先后制定了本地區(qū)的防護用品發(fā)放標準。目前都按各地的現行標準執(zhí)行。)
第一0一條 施工單位應該供給職工適用的、有效的防護用品,并且要規(guī)定發(fā)放、保管、檢查和使用的辦法。
第一0二條 對下列工人,應該根據工作需要,分別供給防護用品:
(一)架子工:供給套袖、裹腿、墊肩、風鏡。
(二)砌磚工:供給帆布指套或者手指涂膠的線手套。
(三)不使用卡磚器的搬磚工:供給手墊。
(四)抹灰工:供給套袖、手套、風鏡。
(五)噴灰工:供給工作服、風鏡、口罩、手套、鞋蓋。
(六)淋篩、合白灰工:分別供給膠鞋和帶護腿的鞋蓋、風鏡、口罩、手套、披肩頭巾。
(七)混凝土攪拌、搗固、平灰、養(yǎng)護工:分別供給圍裙、手套、膠靴(或者膠鞋和帶護腿的鞋蓋)。
(八)石工:分別供給防護眼鏡、口罩、帆布手套。
(九)打樁工:供給手套、裹腿。
(十)水磨理石工和電磨理石工:分別供給膠鞋或者膠靴,電磨理石工加發(fā)絕緣手套。
(十一)水暖:供給手套,在水道中工作的時候供給工作服、膠靴、口罩。
(十二)鋼筋工:供給帆布手套、墊肩、帆布圍裙、口罩。
(十三)白鐵工:供給手套、圍裙。
(十四)油漆和噴漆工:油漆工供給帶袖圍裙、手套;噴漆工供給工作服、手套、風鏡、口罩。
(十五)扛挑工:供給墊肩或者有領墊肩,搬運水泥、石灰的時候,加發(fā)披肩頭巾、口罩、風鏡、鞋蓋、長袖手套。
(十六)木工:分別供給套袖、圍裙。
(十七)電鋸工:供給口罩、風鏡、帆布圍裙、套袖!
(十八)挖土機、平土機、推土機、起重機的司機和助手:分別供給工作服、手套、風鏡、口罩。
(十九)電氣操作工: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線手套、風鏡、套袖、裹腿等。
(二十)鉗工、鉚工、焊工、鍛工、起重工:根據工作情況不同,按照工廠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的規(guī)定,分別供給防護用品。
第一0三條 對于從事瀝青工作的工人,分別供給堅實的棉布或者麻布的工作服、防護鏡、防護口罩或者過濾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蓋和防護油膏。工作完畢后必須洗澡。
第一0四條 對于從事下列工作的工人,都要加發(fā)柳條帽或者藤帽:
(一)在高空作業(yè)的下方進行工作的工人。
(二)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工作的工人。
(三)拆模板和架子的工人。
第一0五條 對于在水中工作的工人,應該供給膠靴,在深水工作的時候,應該供給膠皮工作服。
第一零六條 對于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如果沒有防護裝置,應該供給安全帶。
第一0七條 對于在雨中工作的工人,應該根據需要分別供給膠鞋、膠靴、蓑衣、雨衣、斗笠等防雨用具。
第一0八條 對于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根據需要供給防寒用品。
第一0九條 對于在施工現場工作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該根據需要供給防護用品。
第一一0條 對于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指本規(guī)程內未提出的工種),都應該根據需要分別供給防護用品。
【章名】第九章 附 則
第一一一條 各企業(yè)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guī)程制定單行的細則,并且送勞動部備案。
第一一二條 本規(guī)程由國務院發(f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