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目的和意義
篇1
1. 檢查與準備:
- 在啟動行車前,檢查設備完好,包括剎車、吊鉤、鋼絲繩、限位裝置等。
- 確保行車周圍無阻礙物,地面穩(wěn)固,無積水或滑膩狀況。
2. 啟動與運行:
- 按照指定程序啟動行車,緩慢進行試運轉,確認各部位運行正常。
- 操作時保持專注,避免分心,遵循“一看、二慢、三起吊”的原則。
3. 起吊與降落:
- 起吊前確認負載重量在行車允許范圍內,嚴禁超載。
- 使用合適的吊具,捆綁牢固,防止負載滑脫。
- 平穩(wěn)起吊,避免突然加速或急停,保持負載穩(wěn)定。
4. 行走與轉向:
- 在行車行走過程中,注意觀察周圍環(huán)境,避免碰撞障礙物。
- 轉向時應緩慢平穩(wěn),避免急劇動作導致負載搖擺。
5. 停止與關閉:
- 完成作業(yè)后,將行車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鉤升至最高,斷開電源。
- 填寫操作記錄,報告任何異常情況。
篇2
人行車司機操作規(guī)程的制定旨在保障作業(yè)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設備損壞風險,同時保護員工的人身安全。通過遵循這些規(guī)程,可以預防因操作不當引發(fā)的事故,確保生產(chǎn)流程的順暢進行,減少因設備故障造成的停工時間,從而提升企業(yè)的運營效率和經(jīng)濟效益。
篇3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鋼材庫行車司機的操作行為,降低安全事故風險,確保人員安全和設備正常運行。通過明確的操作步驟和安全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因操作不當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障企業(yè)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活動的穩(wěn)定進行。
篇4
本規(guī)程旨在規(guī)范行車司機的行為,提高其安全意識,減少因操作不當引發(fā)的事故。通過嚴格執(zhí)行規(guī)程,能有效降低設備故障率,保證生產(chǎn)效率,同時為員工創(chuàng)造一個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提升企業(yè)的綜合管理水平。
行車司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范文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jīng)專業(y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行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原理及檢查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yǎng),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第3條 應每處體檢一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較重的關節(jié)炎、癲癇、耳聾及視力較差者,不適應本工種。
二、安全規(guī)定
第4條 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zhí)行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遵守本操作規(guī)程及《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第5條 行車司機必須聽眾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6條 行車司機必須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
5、歪拉斜掛;
6、工件上站人,工件有浮動或有活動物件;
7、氧氣、乙炔等具有爆炸性物件;
8、帶棱角缺口工件未墊好;
9、埋在地下的物件;
10、違章指揮。
第7條 吊運零星小物件,必須使用吊籃、吊頭等工具,吊運兩件以上物件,要保持平衡,不使其相互碰撞。
第8條 行車升起重物或放下鉤子時,司機不得離開控制室。
第9條 行車檢修時,必須先拉下總開關,并掛上“有人作業(yè),禁止送電”的警告牌,行車司機未經(jīng)檢修人員允許,不得起動行車。
條10條 明確行車空載運行時,吊鉤要離開地面3m以上,有障礙物時,鉤頭到少應超過障礙物0.5米以上。
第11條 每班應檢查行車的自動跳閘裝置。
第12條 嚴格按本規(guī)程作業(yè),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開車前仔細檢查各零部件是否松動,開關是否靈活,各機械部分及電路部分是否符合規(guī)定。
第14條 檢查調速手柄是否均在“零”位。了解電源電壓是否正常、三相電流是否平衡。
四、操作順序
第15條 從固定的扶手梯子進入控制室—關好端梁門及艙口門—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合了保護盤刀閘開關,按啟運按鈕,接通主電路—操作前檢查完好—接受地面人員指揮開始作業(yè)。
五、正常操作
第16條 行車司機從固定的扶手梯子進入控制室.
第17條 將端梁門及艙蓋關好,并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第18條 合上保護盤的刀閘開關,按起動按鈕,把主電路接通。
第19條 檢查各種保護是否正常,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第20條 作業(yè)前先鳴鈴示警,確認地面人員遠離行車行走路線和被吊物件時方可開車。
第21條 操縱行車,動作要平衡、準確,起動時由低速檔逐漸移到高速檔,保證行車均勻加速起動,停止時,由高速檔逐漸移到低速檔,保證行車均勻減速停止。
第22條 行車空載運行時,先把吊鉤升到至少要超過1人的高度,方可行車。
第23條 起吊重物時,先將重物吊離地面1m進行試吊,確認可靠無問題后方可吊運。
第24條 行車運行過程中,不可突然改變方向,并禁止同時開動兩種以上動作。
第25條 吊運物件時,先把物件吊至超出運行路線上最高障礙物0.5m的高度以上,選擇好安全運行路線,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第26條 吊運物件過程中,要保證鋼絲繩和地面始終垂直,并不得有搖擺現(xiàn)象。
第27條 被吊重物不宜長時間懸掛,以免造成斷繩或傷人事故。
第28條 除緊急情況外,不得對電動機采用逆轉制動。
第29條 吊動作業(yè)中,司機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先鳴鈴,待情況允許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1、工件將要提升、下降,起動大小車時;
2、工伯接近人員時;
3、工件從可見度差的地方通過時。
六、收尾工作
第30條 工作完畢后,各控制開關處于“零”位,鎖好電源開關。
第31條 向組長匯報運行情況及操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便使行車每天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