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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氣瓶安全操作使用規(guī)程匯編(15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92

乙炔氣瓶安全操作使用規(guī)程

內容

一、乙炔氣瓶的存儲

1. 存儲區(qū)域應選擇通風良好、無火源、無靜電火花、遠離熱源的地方。

2. 氣瓶應直立放置,用專門的支架固定,防止傾倒。

3. 不得將乙炔氣瓶與其他可燃氣體氣瓶混放,避免混淆和危險。

二、乙炔氣瓶的搬運

1. 搬運時應使用專用的搬運器具,不得直接拖拉或滾動氣瓶。

2. 搬運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避免劇烈撞擊或振動。

三、乙炔氣瓶的檢查

1. 使用前檢查氣瓶閥門、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是否完好無損。

2. 檢查氣瓶上的檢驗日期,確保其在有效期內。

四、乙炔氣瓶的連接和使用

1. 連接前關閉氣瓶閥門,使用專用扳手打開氣瓶閥。

2. 使用減壓閥調節(jié)氣體壓力,確保工作壓力在安全范圍內。

3. 定期檢查連接部位是否有泄漏,可用肥皂水涂抹檢查。

五、乙炔氣瓶的關閉和處置

1. 使用完畢后,先關閉氣瓶閥門,再關閉設備閥門。

2. 空瓶和滿瓶應分開存放,并及時送回指定地點。

六、應急處理

1. 發(fā)現(xiàn)泄漏,立即關閉氣瓶閥門,疏散周圍人員。

2. 遇到火災,禁止用水直接滅火,應用干粉滅火器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七、個人防護

1. 操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手套,避免皮膚接觸。

2. 工作現(xiàn)場應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標準

1. 遵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tsg r0006)等相關法規(guī)。

2. 符合《工業(yè)氣體安全規(guī)程》(gb 16912)的乙炔氣瓶操作規(guī)定。

3. 實施iso 14683:2015《焊接和切割用壓縮氣體—安全要求》。

考試題及答案

1. 乙炔氣瓶應存放在何處?(a) a. 通風良好、無火源的地方 b. 人員密集區(qū)域 c. 靠近熱源的地方 d. 任意地方

2. 乙炔氣瓶使用前需要檢查什么?(d) a. 氣瓶外觀 b. 氣瓶重量 c. 氣瓶顏色 d. 閥門、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的完好性

3. 發(fā)現(xiàn)乙炔泄漏,應如何處理?(b) a. 繼續(xù)使用 b. 關閉氣瓶閥門,疏散人員 c. 自行修復泄漏 d. 用水直接滅火

4. 乙炔氣瓶的最高工作壓力應在哪個范圍內?(c) a. 高于制造廠規(guī)定的最大壓力 b. 低于制造廠規(guī)定的最小壓力 c. 在制造廠規(guī)定的安全工作壓力范圍內 d. 無特定要求

5. 應急處理時,遇到乙炔氣瓶火災,首選哪種滅火器?(d) a. 水基滅火器 b. 泡沫滅火器 c. 干粉滅火器 d. 二氧化碳滅火器

答案:

1.a 2.d 3.b 4.c 5.d

乙炔氣瓶安全操作使用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乙炔氣瓶安全操作使用規(guī)程

一、乙炔鋼瓶充灌前的檢查:

1.凡進廠空瓶,必須保持正壓,不得少于0.5kg/cm2的乙炔剩氣,凡低于上述壓力或瓶內無剩氣,必須經(jīng)過乙炔氣置換及純度分析合格,方能充灌。

2.凡予充灌的充炔鋼瓶,都必須在試壓有效期范圍內,(注:焊接鋼瓶三年,無縫鋼五年)超過試壓期限的不能充灌,待試壓合格后予以充灌乙炔氣體。

3.乙炔氣瓶內多孔物質的檢查應定期進行,對氣瓶強度或多孔性物質的質量有懷疑時,則提前檢查。

4.乙炔氣瓶容量在每公升容積內,所充灌的乙炔量少于0.1公斤時,或由于充灌乙炔時瓶身發(fā)熱,溫度超過40℃時應停止充灌,進行檢查。

5.凡充灌的乙炔氣瓶必須外表無損傷,凡爾,保險完整良好,沒有遭受過火燒、烤痕跡,外表腐蝕深度不超過二瓶體1mm,瓶底2mm。

二、氣瓶裝卸和搬運方法(乙炔):

1.不論是空瓶或滿瓶,在搬運、裝卸時,一律輕裝輕卸,嚴格禁止沖擊,拋擲、碰撞。

2.在廠內搬運時,不可以長途滾動搬運,應用橡皮輪胎的手推車運送,并加以緊固防止跌倒。

3.汽車裝運乙炔氣瓶時,行駛車速不宜過快,車上必須用木頭或橡皮由襯,塞牢和繩索扎住,防止氣瓶滾動碰撞。

4.夏天實行夏令運輸,必須有遮陽措施。

5.車上嚴禁吸煙和明火,車上應配備滅火器具。

三、貯藏方法:

(1)貯藏乙炔氣瓶的倉庫,周圍10公尺內嚴禁明火,并不得堆放可燃性物質。

(2)貯藏乙炔氣瓶的倉庫內,應用防爆照明燈,電燈開關應按裝在室外。

(3)貯藏乙炔氣瓶的倉庫內應通風良好,室內不得用鐵器敲打,以及做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工作。

四、乙炔氣瓶的安全使用:

1.使用乙炔氣瓶,只許將瓶子豎立放置,不得臥放使用,防止丙酮流失夏季要有遮陽措施。

2.使用乙炔氣瓶,其擺放位置,距離明火不得少于5公尺。

3.開啟與關閉乙炔氣瓶要緩慢,防止急劇摩擦高熱引起火燒。

4.使用乙炔氣時不宜把閥門開得過大,一股控制在0.5~1.2公斤/平方公分(低壓表)。

5.乙炔氣瓶使用時,必須留有0.5kg/cm2以上剩氣。

6.注意焊槍回火,有回火,先關乙炔,后關氧氣。

7.與乙炔接觸的管道,部件等嚴禁用紫銅、銀等材料,防止爆炸。

第2篇 乙炔氣瓶運輸安全規(guī)程

氣瓶運輸按《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要求執(zhí)行。

1. 氣瓶搬運前,司機及押運員必須了解瓶內氣體的名稱、性質和安全搬運安全規(guī)程,運輸車上應配有滅火器。

2. 運輸車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3. 必須佩帶好瓶帽膠圈,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4. 乙炔瓶不能與其它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及其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同車運輸。

5. 夏季運輸要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6. 乙炔瓶不能橫放,運輸乙炔的車輛不得在繁華的市區(qū)、重要機關附近??俊?/p>

第3篇 乙炔氣瓶倉庫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乙炔倉庫必須與辦公樓、公共場所、住宅區(qū)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懸掛醒目的“禁止煙火”警示標志,配足滅火器和消防器材。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二、氣瓶使用者必須遵守下列安全規(guī)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guī)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三、乙炔氣瓶必須由專人管理,滿瓶與空瓶應分開垂直存放,并設支架固定,防止跌倒傷人;窒溫不得超過40℃,禁止與氧氣瓶、氯氣瓶、或其它可燃氣體鋼瓶以及易燃物品一起存放;不準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

四、乙炔氣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氣瓶存放周圍10米內,禁止有放射物、易燃易爆物及明火作業(yè)。不準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不準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五、手推車拉運乙炔氣瓶時,應輕裝輕卸,禁止拋擲、滾動、敲擊,碰撞氣閥,以免發(fā)生危險;禁止用起重機吊運。

六、使用乙炔氣時必須檢查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安全可靠,否則禁止使用,開啟閥門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側后方,動作要輕緩,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禁止將氣瓶水平放置使用。

七、每三年對乙炔瓶檢驗一次,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八、禁止乙炔氣與銅、銀、汞等制品接觸,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其含銅量必須達70%以上。

九、禁止穿帶釘?shù)男雍痛┠芫奂o電的服裝進入乙炔倉庫。

十、乙炔氣瓶及接頭是否漏氣,應用肥皂水測試;禁止使用明火測試。

十一、冬天如瓶閥和減壓器結凍時,可用10℃以下溫水或放于窒內自行解凍,嚴禁使用明火解凍。

十二、乙炔氣瓶中的乙炔氣不允許全部用完,應留0.1-0.5mpa的余壓。

十三、本規(guī)程自2023年 6月施實。

第4篇 乙炔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2

乙炔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二)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鼗鸱乐蛊?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yè)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下表規(guī)定的余壓。

乙炔瓶內余壓與環(huán)境溫度關系: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雨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碰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xiàn)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標志。

第5篇 乙炔氣瓶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乙炔氣瓶存放的周圍10米之內,不準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靠近存放,運輸和使用中不得橫臥在地。

二、乙炔氣瓶存放處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35℃,夏季須適當遮蓋防止日光曝曬。

三、搬運乙炔氣瓶要小心謹慎,做到輕搬輕放,禁止用肩扛或橫在地上滾動、撞擊。

四、嚴格按操作次序開啟或關閉乙炔氣瓶,正確調節(jié)好出口氣量。

五、乙炔氣瓶與動火點應保持10m以上距離,并與氧氣瓶有5m以上間距,乙炔氣瓶與電線不準混在一起,過橫道應加保護。

第6篇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操作規(guī)程

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訂本操作規(guī)程。

1采購與運輸:

1.1負責采購溶解乙炔氣瓶的單位,在采購溶解乙炔時,一定要到持有市消防局核發(fā)的“化學危險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單位,氣瓶外必須噴涂白色漆及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必須附有灌裝日期合格證。

1.2運輸時要旋緊瓶帽,輕裝輕卸,禁止拋、滑、滾、碰。

1.3裝運乙炔瓶時,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向排放、頭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1.4夏季應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1.5車上禁止吸煙,并應備有干粉滅火器。

1.6嚴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門頒布的危險品運輸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

2氣瓶的儲存:

2.1使用單位在使用乙炔瓶的現(xiàn)場,儲存量不得超過三瓶。

2.2儲存站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2.3儲存站應有良好的通風、降溫等設施,要避免陽光直射,要保證運輸?shù)缆窌惩ǎ浇鼞鋫涓煞刍蚨趸紲缁鹌鳎▏澜褂盟穆然紲缁鹌鳎?/p>

2.4乙炔瓶存放時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傾倒的措施。

2.5嚴禁與氧氣瓶等易燃物品同間儲存。

2.6儲存站應有專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應設置“嚴禁煙火”等警告標志。

3氣瓶的使用:

3.1使用單位應遵守氣瓶、氣體的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使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3.2使用中禁止敲擊、碰撞。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不得靠近熱源,與明火距離不得少于10m。

3.3同時使用乙炔瓶和氧氣瓶時,兩瓶之間的距離應超過10m,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不得將瓶內的氣體使用干凈,必須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壓力氣體。

3.4必須使用專用的減壓器,回火防止器。開啟時,操作者應該站在閥門側后方,動作要緩慢,不得過急過猛。

3.5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的場所,應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不得放置在橡膠等絕緣體上,防止靜電起火。

第7篇 使用乙炔氣瓶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乙炔氣瓶在使用時的環(huán)境溫度一般不得超過40℃。否則,應采取降溫措施。

二、嚴禁敲擊、碰撞。

三、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震運輸車,嚴禁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吊裝。

四、嚴禁放在通風不良、有放射線的場所或者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五、移動較頻繁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不宜放在一起。

六、使用時應穩(wěn)固,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七、必須裝設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

八、使用壓力不得超過147.10kpa,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5m3/h.。

九、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下表規(guī)定的剩余壓力。

環(huán)境溫度℃<00-1515-2525-40
剩余壓力kpa4998196294

第8篇 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guī)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fā)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guī)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xù)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jīng)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guī)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全監(jiān)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

第5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6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低壓液化氣體。

第7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guī)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8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植。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guī)定。

第9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

第10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11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jù)。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guī)定。

第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

第13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shù)量。

第14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16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yōu)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qū)(見本規(guī)程附錄2《寒冷地區(qū)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17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18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guī)程第4條的規(guī)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19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料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shù)據(jù)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shù)據(jù),一般不低于本規(guī)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 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0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 設 計

第21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呂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經(jīng)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第22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shù)的選擇與依據(jù)、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3條 設計條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guī)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規(guī)定。

第24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25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26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huán)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28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huán)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29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30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31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guī)程第21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33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guī)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guī)定。

第3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35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 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guī)定。

第37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guī)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38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39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0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jīng)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41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

第42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3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9篇 氧氣瓶乙炔氣瓶儲存安全規(guī)程

一、倉庫保持陰涼通風,不準將氣瓶置于日光下爆曬。庫房周圍嚴禁堆放各種可燃材料。

二、氣瓶入庫前須經(jīng)驗收:

1、 檢查氣瓶包裝外形有無明顯外傷,附件是否齊全;

2、 密封性能是否良好,有無漏氣現(xiàn)象。

三、氧氣、乙炔氣瓶嚴禁混放,且嚴禁與可燃易燃品同庫存放,乙炔氣瓶必須豎立存放。

四、氧氣、乙炔氣瓶運放過程中應用專用小車,且應輕裝輕放,嚴禁拋滑、滾動、撞擊,不準接觸明火。

五、空重瓶嚴格區(qū)分且分類存放。

六、本規(guī)程自即日起實施。

第10篇 氧-乙炔氣瓶操作安全規(guī)程

一.氧氣瓶

l 氧氣瓶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應定期進行技術檢查。使用期滿和送檢未合格的氣瓶,均不準繼續(xù)使用。

2 操作中氧氣瓶距離明火或熱源應大于10米以上。

3 氣瓶無防震圈禁止用轉動方式搬運,使用時防止被物體碰倒。

4 使用氣瓶前,應稍打開瓶閥,吹出瓶閥上粘附的贓污后立即關閉,然后接上減壓器再使用。

5 嚴禁讓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紗和工具等同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等接觸。

6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壓縮空氣吹凈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試壓和氣動工具的氣源。

7 禁止使用氧氣對局部焊接部位通風換氣。

8 氧氣瓶嚴禁放空,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小于0.1~0.2mpa表壓的余氣。

二.乙炔瓶

l 在乙炔氣瓶的搬運、裝卸過程中不許遭受劇烈振動或撞擊,應該輕裝輕卸。

2乙炔氣瓶搬運、裝卸和使用都應豎立放穩(wěn),嚴禁在地上臥放并直接使用。

3 開啟乙炔氣瓶瓶閥時應緩慢,不要超過一圈半,一般情況下只開啟四分之三轉。

4 禁止在氣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纏繞懸掛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5必須配合使用符合要求的回火防止器,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須與獨立的、合格的回火防止器配用。每月應檢查一次并清洗殘留在器內的煙灰、污跡。以保證氣流通暢,工作可靠。

6 乙炔氣瓶嚴禁放空,氣瓶內必須留有不少于0.05~0.1mpa表壓的余氣。

7 氣瓶著火應迅速關閉氣閥門,停止供氣。

8 氧氣瓶與乙炔瓶必須隔離放置,用后應及時關閉氣閥門。

第11篇 煤制氣安裝用乙炔氣瓶安全技術規(guī)程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鼗鸱乐蛊?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氧氣、乙炔兩瓶距離不小于5米。(高空作業(yè)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下表規(guī)定的余壓。

11、乙炔瓶在使用現(xiàn)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墻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墻,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2、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12篇 使用乙炔氣瓶安全規(guī)程

1. 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必須直立固定,嚴禁臥放或傾倒,應避免劇烈震動、碰撞,運輸時應使用專用小車,不得用行車吊運,環(huán)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2. 操作者應站在閥口的側后方,輕緩開啟。擰開瓶閥不宜超過1.5轉。

3. 瓶內氣體不得用光,須留有一定的余壓。當環(huán)境溫度小于0℃時,余壓為0.05兆帕;當環(huán)境溫度為0~15℃時,余壓為0.1兆帕;當環(huán)境溫度為15~25℃時,余壓為0.2兆帕;當環(huán)境溫度為25~40℃時,余壓為0.3兆帕。

4. 乙炔瓶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其他易燃爆物品同庫存放。

5. 與氧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與明火及高溫源間距不小于10米并應有隔離措施。

第13篇 工貿企業(yè)乙炔氣瓶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乙炔氣瓶存放的周圍10米之內,不準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靠近存放,運輸和使用中不得橫臥在地。

2.乙炔氣瓶存放處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35℃,夏季須適當遮蓋防止日光曝曬。

3.搬運乙炔氣瓶要小心謹慎,做到輕搬輕放,禁止用肩扛或橫在地上滾動、撞擊。

4.嚴格按操作次序開啟或關閉乙炔氣瓶,正確調節(jié)好出口氣量。

5.乙炔氣瓶與動火點應保持10m以上距離,并與氧氣瓶有5m以上間距,乙炔氣瓶與電線不準混在一起,過橫道應加保護。

第14篇 乙炔氣瓶庫安全操作規(guī)程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huán)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鼗鸱乐蛊鳎ぷ髑氨仨殭z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后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后,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10米(高空作業(yè)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于70%。

10、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于下列規(guī)定的剩余壓力。

乙炔瓶內剩余壓力與環(huán)境溫度的關系

環(huán)境溫度 ℃ く0 0~15 15~25 25~40

剩余壓力mpa 0.05 0.1 0.2 0.3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搬運時,應使用專用夾具和防雨的運輸車,嚴禁用電碰起重機和鏈繩吊裝搬運。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米,不應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要有醒目的防火標志。

18、氣瓶瓶閥及管接頭處不得漏氣。應經(jīng)常檢查絲堵和角閥絲扣的磨損及銹蝕情況,發(fā)現(xiàn)損壞應立即更換。

19、 氣瓶庫的建立:

1)氣瓶庫內嚴禁有明火或其他熱源;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2)氣瓶庫必須在明顯、方便的地點設置滅火器具,并定期檢查,確保處于良好狀態(tài)。

3)氣瓶庫必須設專人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和操作維護規(guī)程,并經(jīng)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氧氣瓶、乙炔氣瓶及液化石油氣瓶儲存?zhèn)}庫周圍10m范圍內嚴禁煙火并嚴禁堆放可燃物。

20、減壓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新減壓器應有出廠合格證。

2) 外套螺帽的螺紋應完好。螺帽內應用纖維質墊圈,不得使用皮墊或膠墊。

3) 高、低壓表有效,指針靈活。

4) 安全閥完好、可靠。

5)減壓器(特別是接頭的螺帽、螺桿)嚴禁沾有油脂,不得沾有砂?;蚪饘傩肌?/p>

6) 減壓器螺母在氣瓶上的擰扣數(shù)不少于5扣。

7) 減壓器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只能用熱水、蒸汽解凍或自然解凍。

8)減壓器損壞、漏氣或其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檢修。

9) 裝卸減壓器或因連接頭漏氣緊螺帽時,操作人員嚴禁戴沾有油污的手套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扳手。

10) 安裝減壓器前,應稍打開瓶閥,將瓶閥上粘附的污垢吹凈后立即關閉。吹灰時,操作人員應站在側面。

11) 減壓器裝好后,操作者應站在瓶閥的側后面將調節(jié)螺絲擰松,緩慢開啟氣瓶閥門。停止工作時,應關閉氣瓶閥門,擰松減壓器調節(jié)螺絲,放出軟管中的余氣,最后卸下減壓器。

第15篇 氧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工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促進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根據(jù)《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正常環(huán)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pa(表壓,下同)、公稱容積為0.4—1000l、盛裝永久氣體或液化氣體的氣瓶。本規(guī)程不適用于盛裝溶解氣體、吸附氣體的氣瓶,滅火用的氣瓶,非金屬材料制成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機器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第3條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是對氣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氣瓶的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使用、檢驗和改裝等,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認真貫徹本規(guī)程,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4條研制、開發(fā)氣瓶產品,其技術要求如與本規(guī)程不符合,應在試驗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產品試制。試制時應連續(xù)生產不少于四個批量。試制品經(jīng)省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圍和規(guī)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全監(jiān)察局備案。試用期滿后,按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鑒定。有關產品試制和鑒定,以及制造資格認可的要求,應符合勞動部的有關規(guī)定。

第5條進口氣瓶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6條氣瓶盛裝的氣體,按其臨界溫度分為三類:

1.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

2.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

3.臨界溫度大于70℃的低壓液化氣體。

第7條氣瓶的壓力系列如表1規(guī)定。氣瓶的水壓試驗壓力,應為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

第8條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對于盛裝永久氣體的氣瓶,系指在基準溫度時(一般為20℃),所盛裝氣體的限定充裝壓力;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氣瓶,系指溫度為60℃℃時瓶內氣體的壓力限定植。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用應適當提高。常用氣體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如表2規(guī)定。

第9條氣瓶的公稱容積系列,應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

第10條毒性程度為極度或高度危害氣體的氣瓶上,禁止裝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壓裝置。

第11條氣瓶的鋼印標記是識別氣瓶的依據(jù)。鋼印標記必須準確、清晰。鋼印的位置和內容,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1《氣瓶的鋼印標記和檢驗色標》的規(guī)定。

第12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7144《氣瓶顏色標記》的規(guī)定。

第13條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檔案。氣瓶檔案包括: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等。氣瓶的檔案應保存到氣瓶報廢為止。氣瓶的產權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所在地地、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本單位擁有的氣瓶種類和數(shù)量。

第14條氣瓶應專用,如確實需要改裝其他氣體,改裝工作應由氣瓶檢驗單位進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條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應符合氣瓶產品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并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書。

第16條鋼質氣瓶瓶體材料,必須是平爐、電爐或吹氧堿性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制造無縫氣瓶的優(yōu)質碳素鋼或合金鋼坯料,應適合于壓力沖拔加工;制造焊接氣瓶的材料,必須具有良好的壓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區(qū)(見本規(guī)程附錄2《寒冷地區(qū)的劃分》使用的鋼質氣瓶的瓶體材料,應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沖擊性能,其低溫沖擊試驗方法和合格指標,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

第17條制造鋁合金氣瓶瓶體的材料、應具有良好的抗晶間腐蝕性能。

第18條采用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氣瓶,可參照本規(guī)程第4條的規(guī)定辦理。該材料在未納入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之前,不應大量用于氣瓶制造。

第19條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瓶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材料牌號應是國外壓力容器或氣瓶用材料標準所列的牌號,并有相應的技術要求、性能數(shù)據(jù)和工藝資料;

2.技術要求和性能數(shù)據(jù),一般不低于本規(guī)程和我國相應氣瓶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使用國外材料制造氣瓶之前,應先進行冷、熱加工試驗,焊接及熱處理工藝評 定,并制訂出相應的工藝文件。

第20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按爐罐號對制造氣瓶瓶體的材料進行化學成份驗證分析,按批號進行機械性能驗證檢查,按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探傷、低倍組織等驗證檢查。

第四章 設 計

第21條氣瓶的設計,實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

無縫氣瓶和焊接氣瓶的設計文件,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審批;液化石油氣瓶的設計文件,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呂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批。經(jīng)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由審批部門在總圖上蓋審批標記。審批標記如下:

第22條氣瓶設計單位,必須向氣瓶設計的審批機構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包括: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計算書,其中應有容積計算、強度計算、必要的剛度校核、設計壁厚的選定等內容;

4.設計說明書,應包括設計參數(shù)的選擇與依據(jù)、材料的選擇、附件的選擇、主要生產工藝要求、檢驗要求等;

5.標準化審查報告;

6.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充裝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點等。 第23條 設計條瓶瓶體厚度采用的計算公式和設計選用的厚度值,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設計時,瓶體材料的屈服強度和抗拉強度,應選用材料標準規(guī)定值的下限或熱處理保證值。屈服強度與抗拉強度的比值,應不大于表3規(guī)定。

第24條煤氣、一氧化碳氣體一般應選用鋁合金氣瓶盛裝。

第25條高壓氣瓶的瓶體,必須采用無縫結構。

第26條無縫氣瓶瓶體與不可拆附件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27條無縫氣瓶的底部結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結構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2.凸形底與筒體的連接部位應圓滑過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體設計厚度值;

3.凹形底的環(huán)殼與筒體之間應有過渡段,過渡段與筒體的連接應圓滑過渡。

第28條焊接氣瓶瓶體結構應為:縱向焊縫不多于一條,環(huán)向焊縫不多于二條。

第29條瓶體主焊縫應采用全焊透對接接頭,單面焊接的縱向焊縫根部不準有永久性墊板。

第30條公稱容積大于、等于5升的氣瓶,應配有瓶帽或保護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應配有底座。

第31條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認為改變原設計,應按本規(guī)程第21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設計文件審批:

1.改變氣瓶瓶體材料牌號。

2.改變設計壁厚。

3.改變瓶體結構、形狀。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條氣瓶制造單位,必須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類別和范圍制造。

第33條氣瓶正式投產前,應按照勞動部有關壓力容器制造資格認可規(guī)定中產品試制和技術鑒定的要求,取得技術鑒定合格證書。氣瓶的技術鑒定還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的規(guī)定。

第3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規(guī)程附錄3《氣瓶技術鑒定的內容和要求》,重新進行技術鑒定:

1.改變冷、熱加工,焊接、熱處理等主要制造工藝。

2.正常生產滿五年。

3.中斷生產超過六個月。

第35條氣瓶應按批組織生產,氣瓶的分批和批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無縫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爐罐號材料、同一制造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2.焊接氣瓶應按同一設計、同一材料牌號、同一焊接工藝以及按同一熱處理規(guī)范進行連續(xù)熱處理的條件分批。

3. 小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積氣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條無縫氣瓶制造單位應在有關技術文件中,對氣瓶沖壓、拉撥的沖頭,旋壓或模壓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檢查、修理和更換的規(guī)定。

第37條焊接氣瓶瓶體主焊縫,必須采用自動焊。

制造單位必須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藝規(guī)程和焊縫返修工藝要求。焊接工藝評定應參照有關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

第38條焊接氣瓶的施焊焊工,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guī)則》考試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證。

第39條氣瓶的焊接工作,應在相對濕度不大于90%,溫度不低于0℃的室內進行。

第40條氣瓶的熱處理,必須采用整體熱處理。

經(jīng)整體熱處理的焊接氣瓶,一般不應再進行焊接工作。

第41條氣瓶制造質量的檢驗和檢測項目、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

第42條從事氣瓶無損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所承擔的無損檢測工作,應與資格證書中認可的探傷方法和等級相一致。

第43條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逐只出具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必須在產品合格證的明顯位置上,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

第六章 氣瓶附件

第44條瓶閥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

第45條瓶閥應滿足下列要求:

1.瓶閥材料不與瓶內盛裝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瓶閥上與氣瓶連接的螺紋,必須與瓶口內螺紋匹配,并符合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瓶閥出氣口的結構,應能有效地防止氣體錯裝、錯用。

3.氧氣和強氧化性氣體氣瓶的瓶閥密封材料,必須采用無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氣瓶閥的手輪材料,應具有阻燃性能。

5.瓶閥閥體上如裝有爆破片,其爆破壓力應略高于瓶內氣體的最高溫升壓力。

6.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瓶閥,重量允差不超過5%。

7.瓶閥出廠時,應按只出具合格證。

第46條易熔合金塞應滿足下列要求:

1.易熔合金不與瓶內氣體發(fā)生化學反應,也不影響氣體的質量。

2.易熔合金的流動溫度準確。

3.易熔合金塞座與瓶體連接的螺紋應保證密封性。

第47條瓶帽應滿足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抗撞擊性。

2.不得用灰口鑄鐵制造。

3.可卸式瓶帽應有互換性,裝卸方便,不易松動。

4.如用戶無特殊要求,一般應配帶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廠制造的同一規(guī)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過5%。

第七章 充 裝

第48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注冊登記書面申請。經(jīng)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發(fā)給注冊登記證。未辦理注冊登記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管轄區(qū)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備案。

第49條氣瓶充裝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保證充裝安全的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氣瓶充裝安全技術的管理人員和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的操作人員。

3.有與所充裝氣體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裝備和檢測手段。充裝毒性、易燃和助燃氣體的單位,還應有處理殘氣、殘液的裝置。

第50條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氣瓶充裝單位應辦理換發(fā)注冊登記證手續(xù),逾期不辦者,不得從事氣瓶充裝。

第51條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jīng)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

第52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先進行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1.鋼印標記、顏色標記不符合規(guī)定及無法判定瓶內氣體的。

2.改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或用戶自行改裝的。

3.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

4.瓶內無剩余壓力的。

5.超過檢驗期限的。

6.經(jīng)外觀檢查,存在明顯損壞,需進一步進行檢查的。

7.氧化或強氧化性氣體氣瓶沾有油脂的。

8.易燃氣體氣瓶的首次充裝,事先未經(jīng)置換和抽真空的。

第53條永久氣體的充裝設備,必須防止可燃氣體與助燃氣體的錯裝。充氣后在20℃時的壓力,不超過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第54條采用電解法制取氫、氧氣的充裝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定時測定氫、氧純度的制度。當氫氣中含氧或氧氣中含氫超過0.5%(體積比)時,嚴禁充裝,同時應查明原因。

第55條液化氣體的充裝系數(shù),必須分別符合表4或表5的規(guī)定。

第56條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實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嚴禁過量充裝。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2.稱量衡器誚保持準確。稱重衡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3.0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稱重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3.嚴禁從液化石油氣槽車直接向氣瓶灌裝;

4.充裝后應逐只檢查,發(fā)現(xiàn)有泄漏或其他異常現(xiàn)象,應妥善處理;

5.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氣瓶編號、氣瓶容積、實際充裝量、充裝者和復稱者姓名或代號0、充裝日期;

6.操作從員應相對穩(wěn)定,并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檢驗

第57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符合國家標準《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并按照勞動部有關規(guī)定經(jīng)資格審查,取得資格證書。

從事氣瓶檢驗工作的人員,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資格鑒定考核,并取得檢驗氣瓶的資格證書。

第58條氣瓶檢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對氣瓶附件進行維修或更換;

3.進行氣瓶表面的涂敷;

4.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氣瓶改裝。

第59條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液化石油氣瓶,使用未超過二十年的,每五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每二年檢驗一次。

4.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第60條檢驗氣瓶前,應對氣瓶進行處理。達到下列要求方可檢驗:

1.在確認氣瓶內氣體壓力降為零后,方可卸下瓶閥。

2.毒性、易燃氣體氣瓶內的殘留氣體應回收,不得向大氣排放。

3.易燃氣體氣瓶須經(jīng)置換,液化石油氣瓶須經(jīng)蒸汽吹掃,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否則,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61條氣瓶定期檢驗,必須逐只進行。各類氣瓶定期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

檢驗合格的氣瓶,應按本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

經(jīng)檢驗,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的氣瓶應判廢。對少數(shù)尚有使用價值的氣瓶,允許改裝后降壓使用。

第62條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判廢通知書》(見附錄4),并通知氣瓶產權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63條氣瓶的改裝應按下列要求進行:

1.根據(jù)氣瓶制造鋼印標記和安全狀況,確定改裝后的充裝氣體和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

2.用適當?shù)姆椒▽馄窟M行徹底的清理、沖洗和干燥后,換裝相應的瓶閥和其他附件;

3.按本規(guī)程附錄1的規(guī)定,打檢驗鋼印和涂檢驗色標,并按改裝后盛裝的氣體更改氣瓶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

4.將氣瓶的改裝情況,通知氣瓶的產權單位,記入氣瓶檔案。

第64條氣瓶檢驗員應認真填寫檢驗記錄,內容至少包括:氣瓶制造名稱或代號、瓶類、瓶號、檢驗項目和檢驗結論。檢驗記錄應保存在檢驗單位,保存一個檢驗周期備查。

第65條進口氣瓶按本規(guī)程第5條檢驗合格后,由負責檢驗的單位逐只打檢驗鋼印、涂檢驗色標。氣瓶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huán)應符合國家標準gb7144的規(guī)定。

第66條氣瓶檢驗單位應按照省級勞動部門的要求,向當?shù)劐仩t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報告當年氣瓶檢驗工作情況和氣瓶的安全技術狀況。

第九章 運輸、儲存和使用

第67條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加強對運輸、儲存和使用氣瓶的安全管理:

1.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

2.根據(jù)本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定期對氣瓶的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第68條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超重機和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 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放時,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爆曬;城市的繁華地區(qū)應避免白天運輸;

7.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qū)、重要機關附近???車、船??繒r,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9. 裝有液體石油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第69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的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第70條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4.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止傾到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小于0.5~1.0%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11.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0其它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12.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71條氣瓶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第72條違反本規(guī)程規(guī)定,要追究當事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73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部門,可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74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乙炔氣瓶安全操作使用規(guī)程匯編(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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