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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4篇

更新時間:2024-05-16 查看人數:10

壓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

內容

一、壓容器安全操作前準備

1. 檢查設備:確保壓容器無明顯損傷、腐蝕或泄漏現象,所有閥門、壓力表、安全閥等部件應完整且功能正常。

2. 審核證書:壓容器應持有有效的檢驗合格證,并定期進行專業(yè)檢驗。

3. 熟悉操作手冊:操作人員需了解壓容器的操作流程、安全規(guī)定及應急措施。

二、壓容器操作流程

1. 啟動前檢查:關閉所有排放閥,開啟進氣閥,緩慢充壓至工作壓力的10%左右,檢查各連接處是否有泄漏。

2. 正常運行:逐漸增加壓力至工作壓力,觀察壓力表讀數是否穩(wěn)定,運行過程中定期檢查壓容器狀態(tài)。

3. 停止操作:關閉進氣閥,緩慢排放壓力,直至容器內壓力為零。

三、壓容器安全維護

1. 日常檢查:每日作業(yè)前后,檢查壓容器外觀、連接部位及安全裝置。

2. 定期保養(yǎng):按照制造商推薦周期進行清潔、潤滑和防腐處理。

3. 故障處理:發(fā)現異常情況立即停機,報告維修人員,不得擅自修理。

四、緊急情況應對

1. 泄漏處理:迅速關閉相關閥門,啟動應急預案,通知相關人員。

2. 過壓報警:立即停止進氣,開啟泄壓閥,必要時啟動安全閥。

3. 火災應急:使用滅火器材,迅速撤離現場并報警。

標準

1. 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及相關法規(guī),嚴格執(zhí)行壓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2. 操作人員需持證上崗,定期接受安全培訓,確保具備應急處理能力。

3. 壓容器的使用、維護和修理應按照制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進行。

4. 緊急預案應定期演練,確保員工熟悉應對流程。

考試題及答案

1. 壓容器操作前需要檢查哪些內容?(a) a. 設備狀況、證書有效性、操作手冊熟悉程度 b. 設備顏色、證書年份、操作人員心情 c. 設備型號、證書存放位置、操作手冊頁碼

答案:a

2. 當壓容器過壓時,應如何操作?(b) a. 加大進氣量 b. 關閉進氣閥,開啟泄壓閥 c. 忽略并繼續(xù)運行

答案:b

3. 壓容器日常檢查的重點是什么?(c) a. 設備美觀度 b. 工作效率 c. 外觀、連接部位及安全裝置

答案:c

4. 發(fā)生火災時,操作人員應如何行動?(d) a. 自行撲滅火焰 b. 繼續(xù)操作,等待救援 c. 使用滅火器材,迅速撤離并報警

答案:c

壓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超高壓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安全運,保護人民 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是對超高壓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制造、安

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等單位,必須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

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各級主管部門對本規(guī)程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

責監(jiān)督檢查。

第3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超高壓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 設計溫度為零至425℃;

2.內直徑大于等于100mm;

3.介質為氣體或氣一液體。

本規(guī)程不適用下列超高壓容器:

1.軍事裝備用的超高壓容器;

2.機器上非獨立的超高壓部件(如超高壓壓縮機、超高壓泵的缸體等)。

本規(guī)程超高壓容器的范圍劃定如下:

1.與外部管道、裝置連接的: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

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管道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超高壓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第4條研制和開發(fā)超高壓容器產品,其有關技術要求與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

時,應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主

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然后向勞動部申請試制、試用。經一定時期的驗證,證

明滿足安全要求,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得到認可,由勞動部鍋爐壓力

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制造資格審查,取得相應制造資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條超高壓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尚無相應

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應符合全國標準化專業(yè)委員會認定的有關標準。否則,不得

進行超高壓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6條進出口超高壓容器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進出 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7條本規(guī)程采用的主要術語的含義

1.超高壓容器

系指設計壓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2.最高工作壓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況下,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3.設計壓力

系指在相應設計溫度下用以確定容器殼體厚度的壓力(即標注在銘牌上的容器設

計壓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時的最高工作壓力。

4.試驗壓力

系指耐壓試驗壓力。

5..設計溫度

系指容器處于正常操作狀態(tài),在相應設計壓力下,設定的受壓元件材料溫度,其值

不得低于金屬元件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

6.主要受壓元件

包括筒體、端蓋、卡箍、螺塞、堵頭、螺紋連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標定爆破壓力

系指用爆破片(帽)經過爆破試驗標定符合設計要求的爆破壓力。當爆破試驗合格

以后,其值取該批爆破片(帽)規(guī)定抽樣數量的試驗爆破壓力的算術平均值。

8.高溫條件系指設計溫度大于250℃的條件。

9.爆破安全系數

系指用爆破失效準則導出的容器理論爆破壓力除以容器的設計壓力所得的數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數

系指容器理論初始屈服壓力除以容器的設計壓力所得的數值。

第二章 材 料

第8條超高壓容器用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生產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按規(guī)定提供由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顯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標記。

第9條制造超高壓容器的鍛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同時應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第10條制造超高壓容器的鍛件用鋼應采用堿性電弧爐初煉和鋼包精煉爐冶煉、堿性平爐(或電爐)及鋼包真空處理加噴粉或電渣重熔精煉。也可采用其它更先進的冶煉方法。鍛件化學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應小于等于0.015%,并嚴格控制鋼中的氣體(如氫、氧、氮等)、有害雜質(如鋼、鈦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錫、銻、鉛、鉍等)的含量。

第11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鍛件,應由鍛件生產單位提供常溫力學性能,包括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夏比v型缺口沖擊功、斷裂韌性和50%纖維斷口轉變溫度(fatt)。

要求伸長率(δ5)大于等于12%;斷面收縮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沖擊功大于等于34j,斷裂韌性k1c大于等于120mpa 。當改變冶煉、鍛造或熱處理工藝時,應提供鍛件的k1c和fatt值。當設計溫度超過250℃時,還應提供設計溫度下的屈服強度、拉伸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

力學性能的試樣應取自經性能熱處理后的鍛件的冒口端,端部應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試樣取樣位置為試樣中心線距表面1/2壁厚處。取樣方向應為橫向。對于無法取橫向試樣的,可用縱向試樣數據代之,但應乘以該材料橫向和縱向數據的比值,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第12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鍛件應按gb226《鋼的低倍組織缺陷及酸蝕試驗法》進行低倍組織檢查,不允許存在裂紋、白點、氣孔、夾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評級,要求一般疏松不超過2級,偏析不超過2級。

第13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鍛件的鍛造比應不小于3,對于經電渣重熔冶煉的鋼錠,其鍛造比可不小于2。鍛件性能熱處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應進行力學性能檢驗、硬度測定、晶粒度及非金屬夾雜物檢查。鍛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法》檢驗應為5級或5級以上。非金屬夾雜物按gb10561《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檢驗,硫化物類小于等于2級,氧化物類小于等于2級,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級。

第14條采用新研制的鋼種制造超高壓容器,必須具有完整的技術評定文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技術評定文件應包括:

1.鋼種生產單位具備的冶煉、鍛制、熱處理、檢測等設備情況。

2.鋼種的化學成份設計的技術依據。

3.根據使用要求,按標準試驗方法進行力學性能試驗的數據:

(1)常溫拉伸試驗;

(2)夏比(v型缺口)常溫沖擊試驗;

(3)高溫拉伸試驗(使用溫度在室溫以下的除外),試驗溫度為100~420℃

(4)50%纖維斷口轉變溫度(fatt);

(5)斷裂韌性值;

(6)熱處理、冷熱成形對鋼材力學性能(強度、塑性、韌性)影響的試驗(根據

超高壓容器制造工藝確定);

4.鋼種的耐腐蝕試驗(僅對耐腐蝕用途的鋼種)報告;

5.鋼種的物理性能試驗:測定鋼的相變點、彈性模量、線膨脹系數等物理參數;

6. 鋼種試制技術條件。

第15條超高壓容器若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所選用的材料應是超高壓容器用鋼,其使用范圍及各項性能應不低于本 規(guī)程規(guī)定且應符合國外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并向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2.制造單位首次使用前,應進行有關試驗與復驗,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 設 計

第16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持有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的超高壓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否則,不得設計超高壓容器。

第17條超高壓容器的筒體結構應滿足強調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制造的工藝性、制造質量的可檢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壓容器,爆破片(帽)的標定爆破壓力應不大于容器的設計壓力。

第19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溫度不得低于工作時的最高壁溫,且不得超過器壁材料的蠕變溫度。

第20條對存在腐蝕、沖蝕的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應適當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向用戶(制造單位或使用單位)提供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及產品技術條件。

第22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必須蓋有超高壓容器設計資格印章,設計資格印章中應注明設計單位名稱、技術負責人姓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編號及批準日期。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并由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超高壓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3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注明下列內容:

名稱、類別:

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牌號(總圖上的部件材料牌號見部件圖)和主要尺寸;

設計溫度;

設計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

介質名稱及特性;

容積;

凈重與總重;

厚度附加量;

耐壓試驗要求(包括試驗壓力、介質等);

檢驗要求(包括探傷方法、比例、合格標準等);

對包裝、運輸、安裝的要求(必要時);

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條超高壓容器的筒體強度設計,包括靜載強度設計、應力分析校核和疲勞設計計算(當承受重復載荷、頻繁間歇操作或周期性變化載荷時)。

第25條超高壓容器筒體靜載強度設計,應保證在設計壓力下不發(fā)生塑性破壞,當材料具有各向異性時,須以低強度方向的強度作為設計基準。

第26條超高壓圓筒容器的爆破壓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試驗數據或按材料的扭轉試驗 數據進行計算,其計算見附件--(一)

超高壓圓筒容器設計壓力和壁厚計算見附件--(二)

第27條超高壓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數值,當按材料的拉伸試驗數據計算爆破壓力時,應取大于等于3;當按材料的扭轉試驗數據計算爆破壓力時,應取大于等于2.7。超高壓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數應取大于等于1.5。

第28條對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開孔部位、過渡區(qū)、螺紋退刀槽等應力集中部位,應進行應力分析(含熱應力)計算,其一次、二次、峰值應力值應不超過有關技術文件(標準或技術資料)規(guī)定的許用應力。

計算文件應取得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超高壓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9條承受重復載荷、頻繁間歇操作或周期性變化載荷的超高壓容器,必須根據容器運行工況、應力水平(包括應力集中部位),確定容器抗疲勞載荷能力。必要時,必須作出容器結構的疲勞設計試驗曲線,并算出疲勞壽命。

第四章 制 造

第30條超高壓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品種范圍制造。

第31條制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樣和技術條件制造。對設計的修改和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改變,必須事先取得設計單位的修改設計證明文件,對改動部位應有詳細記載,并存檔備案。

第32條制造單位對外協的超高壓容器筒體鍛件,應逐件進行復驗。復驗的項目包括:化學成份、力學性能、低倍、金相(組織、晶粒度、夾雜物)和無損檢測(超聲、磁粉或滲透)。對外協的其它主要受壓元件鍛件應有齊全的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檢驗報告。

第33條筒體熱處理后,應在筒體外壁上均布劃出5個與筒體軸線相垂直的環(huán)線,在每個環(huán)線上均布取4點,做硬度檢查。硬度值應符合設計圖樣或標準的規(guī)定,硬度最高值與最低值差(△hb),環(huán)線間各點應不大于40;同一環(huán)線上多點不大于20。

第34條超高壓容器的無損檢測

1.超高壓容器的無損檢測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有關標準,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2.無損檢測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檢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取得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并具有壓力容器鍛件的無損檢測經驗。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ⅲ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3.超高壓容器的筒體在制造期間(耐壓試驗之前),至少應做兩次百分之百的超聲檢測(性能熱處理前后各一次),其中一次須同時做縱、橫波檢測。其它主要受壓元件應做一次百分之百的超聲檢測。筒體表面應做百分之百的磁粉或滲透檢測。

4.超聲檢測驗收要求:

(1)筒體超聲檢測靈敏度為ф2mm當量直徑,不允許有超過ф3mm當量直徑的單個缺陷或ф2mm和超過ф2mm當量直徑缺陷密集區(qū)存在,在筒體內壁和開孔部位沿邊緣50mm厚度范圍不允許有大于等于ф2mm當量直徑單個缺陷存在。

(2)其它主要受壓元件超聲檢測靈敏度為ф3mm當量直徑,不允許有超過ф6mm當量直徑的單個缺陷或ф4mm和超過ф4mm當量直徑缺陷密集區(qū)存在。

(3)可采用其他不同的超聲檢測方法,但驗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規(guī)程規(guī)定。

注:缺陷密集區(qū):系指當熒光屏掃描線上相當于50mm的聲程范圍內同時有5個或5個以上的缺陷反射信號:或者在50×50mm的探測面上發(fā)現同一深度范圍內有5個或5個以上缺陷反射信號。

5.磁粉(或滲透)檢測要求:

(1)不允許有裂紋,白點和氣孔等缺陷存在。不允許存在長度大于2mm的線性缺陷 或直徑大于4mm的圓形缺陷顯示。

(2)發(fā)現4個或4個以止呈線狀分布的線性或圓形缺陷,且其相鄰缺陷首尾相距不超過1.6mm時,則為不合格件。

注:線性缺陷指長度與寬度之比大于3,且長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圓形缺陷指長度與寬度之比等于或小于3,且長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6.制造單位應認真做好無損檢測的原始記錄,準確詳細填發(fā)報告,有關報告和資料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七年。

第35條超高壓容器筒體精加工后內壁表面及密封面粗糙度ra一般應小于或等于0.8μm(經設計單位同意后可取1.6μm),外壁表面粗糙度應小于或等于6.3μm。盲孔型高壓容器的筒體內壁表面形狀突變部位應圓滑過渡,且粗糙度ra應小于或等于3.2μm。

第36條不得對超高壓容器的鍛制受壓元件施行焊接。

第37條超高壓容器加工完畢應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且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試驗期間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場地停留。

第38條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

1.耐壓試驗壓力pt按下式計算:

pt=η·p·〔σ〕∕〔σ〕·t

式中:p--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壓力mpa (對在用超高壓容器一般可取最高工作壓力)

〔σ〕--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σ〕·t--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η--耐壓試驗壓力系數,可取η=1.10~1.25(設計壓力高時取低值,設計壓力低時取高值,一般取1.12,但pt值不應超過1.5p)。

2.耐壓試驗一般可采用煤油和變壓器油混合液作為試驗介質或按設計圖樣要求的試驗介質。試驗場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應配備適用消防器材。

3.耐壓試驗時容器壁溫和耐壓試驗用介質溫度應不致引起壓力容器發(fā)生脆性破壞的溫度,一般不低于15℃。

4.應先將容器充滿液體,使滯留在容器內的氣體排凈。容器外壁表面應保持干燥,等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接近時,才能緩慢逐級壓至設計壓力,每級保壓3~5分鐘,確認無泄漏后繼續(xù)升壓到規(guī)定的試驗壓力,根據容器容積大小保壓10~30分鐘,然后將壓力降到設計壓力保壓進行檢查,保壓時間不少于30分鐘。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采用連續(xù)加壓方法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確認無泄漏后再按升壓級差緩慢逐級卸壓。升壓或降壓時每級保壓時間內,壓力讀數應保持不變,不得帶壓調整緊固件。

5.耐壓試驗要安裝兩個量程相同、經校驗合格的壓力表,并應裝在試驗裝置上便于觀察的位置。

6.耐壓試驗后應及時將試驗介質排凈,并將容器內外表面清理干凈,不得有銹 痕。

第39條超高壓容器耐壓試驗符合下列要求為合格:

1.無滲漏;

2.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3.試驗過程中無異常響聲;

4.設計有要求時,應測量容器筒體外徑的殘余變形(在距端部1/4、1/2和3/4筒體長度處測量)其值不應超過0.05mm。

5.耐壓試驗后必須對筒體進行復核性無損檢測。

第40條超高壓容器出廠時,必須配備爆破片(帽)裝置及其使用說明書。其它安全附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制造單位應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如在原藍圖上修改,則必須有修改人、技術審核人確認標志)和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2.產品質量證明書(參見附件三);

3.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已實施監(jiān)檢的產品,下同);

4.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41條制造單位應提供產品銘牌。未裝產品銘牌的超高壓容器不能出廠。產品銘牌上至少應注明: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制造年月,容器名稱、類別,產品編號,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最高工作壓力、容器凈重等。

在產品銘牌附近應裝設《壓力容器注冊銘牌》并應符合《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42條使用超高壓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超高壓容器技術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43條使用超高壓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

2.編制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超高壓容器安裝的驗收和試車;

4.檢查超高壓容器的運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

5.超高壓容器的檢驗、修理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制訂超高壓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超高壓容器數量的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表。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8.超高壓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9.超高壓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管理;

10.對檢驗和操作超高壓容器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44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超高壓容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超高壓容器登記卡(附件二);

2.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等;

3.超高壓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包括竣工圖樣,產品質量證明書,超高壓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4.定期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含檢驗、檢測、修理記錄);

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生產操作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45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在超高壓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登記手續(xù)。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本規(guī)程第61條辦理。

第46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超高壓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包括:

1.超高壓容器的操作工藝參數(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介質);

2.超高壓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間歇檢查的規(guī)定與要求。如有必要,應規(guī)定防腐要求;

4.超高壓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

第47條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有關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本單位安全部門報告。

1.超高壓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筒體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變形、密封泄漏,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 堅固元件損壞程度達到危及安全運行;

5.超高壓容器本身或與其連接的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

6.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超高壓容器的安全運行;

7.出現其他異?,F象,操作人員認為有必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第48條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對超高壓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持操作證上崗。

第49條超高壓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堅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壓容器需要修理時,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超高壓容器制造許可證或經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單位承擔。

修理后的結構強度要保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50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針對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編制超高壓容器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到貨后至安裝前的維護;

2.安裝、拆卸的操作規(guī)程;

3.登記、建檔的管理規(guī)定;

4.定期檢驗規(guī)定;

5.修理、過戶管理規(guī)定;

6.事故登記、報告、處理規(guī)定;

7.報廢、更換規(guī)定;

8.停用時的封存、保養(yǎng)規(guī)定;

9.安裝超壓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墻、隔離屏等。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51條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安排超高壓容器的生產周期間檢查和定期檢驗工作。并將超高壓容器的檢驗計劃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督促檢查。

第52條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生產周期的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

第53條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

外部檢查:指由專業(yè)人員在超高壓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實施,檢查人員應經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部檢查報告書由檢查人填寫、簽字,并存檔備查。外部檢查報告書格式由使用單位制定。

內、外部檢驗:指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檢驗單位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超高壓容器檢驗許可批件。檢驗人員應持有r2級檢驗員證書。無損檢測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ⅲ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耐壓試驗:指在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負責,使用單位協助配合實施。

第54條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應根據超高壓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一般情況下規(guī)定為:

1.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每3~6年至少進行一次;

3.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進行一次(應在內外部檢驗后進行)。

第55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超高壓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應縮短:

1.介質對器壁的腐蝕情況不明,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不準確;

2.首次檢驗;

3.使用環(huán)境惡劣;

4.使用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并和檢驗單位協商,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由于其它原因認為應縮短周期。

第56條超高壓容器,經內外部檢驗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更換和修理主要受壓元件;

2.改變使用條件,且不超過原設計參數;

3.停用一年以上又復用;

4.過戶安裝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過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

第57條超高壓容器停機進行定期檢驗前,應作好以下工作:

1.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并將與其連接的設備、管道隔斷,且設置明顯的隔離標記;

2.經過置換、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證容器內易燃或有毒介質的含量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規(guī)定;

3.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

第58條超高壓容器外部檢查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保溫層、銘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常現象;

3.密封部位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

5.堅固螺栓是否完好;

6.測量壁厚。

第59條超高壓容器的內外部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58條中規(guī)定的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審查制造技術條件、使用運行記錄和歷次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記錄;

3.容器的內外表面、開孔處等部位有無腐蝕、沖蝕等現象,應力集中部位有無裂紋。對有懷疑的部位,用放大鏡檢查或無損檢測。若發(fā)現缺陷,應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處應圓滑,其粗糙度應符合第53條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響安全使用。必要時,應采用超聲檢測,對于內徑小,檢驗人員無法進入內部檢驗的超高壓容器,可用內窺鏡、管道爬行檢查儀等方法進行內部檢驗;

4.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變化時,則應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

5.主要堅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圓角過渡部位,長度等),并用磁粉或著色檢查有無裂紋。

第60條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應符合下述規(guī)定:

1.按第54、56條要求,確定是否進行耐壓試驗;

2.按第59條進行內外部檢驗;

3.符合第38、39條的規(guī)定;

4.耐壓試驗場地和設備經使用單位安全部門和檢驗單位認可,并報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5.試驗報告書上應有在場檢查的r2級檢驗員簽字。

第61條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后,檢驗單位應出具檢驗報告,并評定安全狀況等級。檢驗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負責。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分為繼續(xù)使用、監(jiān)控使用和判廢三級。

繼續(xù)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按第54條的規(guī)定,確定下次檢驗時間。

監(jiān)控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根據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監(jiān)控使用時間。在監(jiān)控使用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內,必須保證監(jiān)控措施的實施并要完成修復或報廢更新。監(jiān)控使用只允許一次。

下述情況之一的超高壓人造水晶釜應判廢: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不清;

(2)主要受壓元件內、外表面發(fā)現裂紋,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強度核算不能滿足要求;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現穿透性裂紋;

(4)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發(fā)生劣化;

(5)底部嚴重變形;

(6)從距釜體內表面20mm處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圍內,存在埋藏缺陷。且經檢驗發(fā)現缺陷已經擴展;

(7)耐壓試驗不合格。

對超高壓聚乙烯反應器的判廢標準,可參照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頒發(fā)的《聚乙烯裝置超高壓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他超高壓容器可參照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批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62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定期檢驗周期或項目進行檢驗時,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經安全部門和技術負責批準,提前提出申請,報發(fā)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延長檢驗時間或減少檢驗項目。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第63條在用超高壓容器,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后,方可委托具有壓力容器缺陷評定資格的單位承擔評定工作。

2.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負責。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須經承擔評定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批準,在主送使用單位的同時,應報送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64條超高壓容器應裝設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爆破片(帽),測溫儀表和超溫或超壓報警裝置等安全附件。

第65條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第66條超高壓容器運行中,安全附件應確保齊全、靈敏、可靠。對易燃、有毒、腐蝕等介質的超高壓容器,應在爆破片(帽)的排出口裝設導管,使有害介質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處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溫條件的超高壓容器連接時,其間應裝有效的隔離散熱裝置。

第67條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爆破片(帽)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帽)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立即更換。

第68條壓力表選用要求。

1.應與超高壓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精度不低于1.5 級;

3.表盤刻度極限值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2.0倍。表盤直徑一般應大于或等于150mm。

第69條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合格。應在刻度盤上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并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第70條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影響;

2.與超高壓容器之間應裝有適當的緩沖裝置;

3.應裝有防護罩,防止爆破傷人。

第71條測溫儀表應按國家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

第八章 附 則

第72條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73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74條本規(guī)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化工中、低壓容器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

一、總則

1、本規(guī)程適用于化工廠中,容器壁溫為其材料的允許溫度,操作壓力為0.07-1.6mpa的低壓容器,以及操作壓力為1.6-10.0mpa的中壓容器的維護、檢修。

低于-20℃或高于450℃的中、低壓容器維護檢修尚須遵循低溫或高溫壓力容器的有關規(guī)定。

氣瓶、槽車、鍋爐等容器不屬于本規(guī)程范圍。

2、中、低容器、制造、安裝、維修和檢驗應遵循或參照下列規(guī)程。

(1)gb150-89《剛制壓力容器》

(2)jb127-73《碳素剛及低合金剛焊制球形容器技術條件》

(3)煉油、化工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標準有關中、低壓容器部分的規(guī)定

(4)gb151-89《剛制管殼式換熱器》

3、本規(guī)程于國家規(guī)定有抵觸時,應遵循國家歸受壓容器制定的一切規(guī)定。

二、中、低壓容器的維修

1、中、低壓容器及其所需零件必須完整可靠,材質符合設計要求。

2、企業(yè)設備管理部門應組織容器所屬單位對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

3、中、低壓容器的設備檔案的設備檔案包括下述資料。

(1)容器制造圖紙

(2)容器出廠的質量證明書

(3)容器安裝檢驗記錄

(4)受壓容器的設備卡片及運行、事故記錄

4、如系拆遷的舊容器,出上述資料外,尚需原容器所屬單位提供該設備歷史資料,其中包括使用、檢驗、改造、修理和事故等記錄。

5、對于歷史不明,技術資料不全,無檔無卡的中、低壓容器,應通過定期檢驗,有計劃的補驗,做出鑒定,并將檢驗結果和有關資料填入壓力容器檢查鑒定記錄。具體要求如下:

(1)測定壁厚并進行強度校驗

(2)對容器進行全面檢查

(3)必要時進行筒體和主要零部件材質、化學成份分析

6、容器所屬單位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技術特征,制定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列入生產工藝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制度,嚴格貫徹執(zhí)行。必須定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不得超溫、超壓和帶病運行。

7、對腐蝕的中、低壓容器,必要時與母材相同的材料做現場掛片試驗,予以詳細記錄,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8、鑲有襯里的中、低壓容器,有降溫、降壓時不宜過快,以防襯里鼓包。

9、壁溫大于200℃的中、低壓容器、外壁應涂有測量變色漆其轉變溫度根據容器材質和壁溫等具體條件確定。為更全面掌握容器壁溫變化情況,還應用表面溫度計校核,并定時記錄。

10、中、低壓容器及接管尚的安全附件必須齊全、靈敏、準確。

11、安全閥的起跳壓力應該調整為容器操作壓力的1.05-1.10倍,回座壓力應不低于容器操作壓力的90%。定壓、加鉛封時,有關負責人必須在場并做好記錄,列入設備檔案。容器運行中,嚴禁擅自調整安全閥。

12、中、低壓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得裝有切斷閥。裝易燃、易爆、有毒和有粘性介質的容器與安全閥之間允許裝有切斷閥,但切斷閥必須全開并加以鉛封。

13、防爆膜爆破壓力為容器操作壓力的1.15-1.25倍。防爆膜應通過試驗測定。試樣的數量不少于每批生產總數的5%,但至少三張。試驗時,如有一張爆破壓力不符合規(guī)定,則此批防爆膜算不合格。盛裝易燃、易爆介質容器的防爆膜,應采用破裂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造,不得隨意改變材質,不得多層疊加代用或增加厚度。防爆膜應定期更換,更換時間應根據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自行決定。

14、盛裝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容器的安全閥或防爆膜出口,應裝有放空管并引至室外安全地點。所有直接排入大氣的可燃氣體放空管線應裝阻火器。放空管應保持暢通,嚴防堵塞,不準污染環(huán)境。

15、壓力表必須經過校驗合格方可使用。校驗間隔期每年至少一次。壓力表使用范圍應為量程的1/3-2/3。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不允許使用逾期未校驗、無鉛封、表盤模糊、玻璃損壞、靈敏度不夠的壓力表。

16、液位計應有液位上限、下限的標志。經1.5倍操作壓力試壓合格方可使用。

17、盛裝易燃、可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均應有靜電接地線。接地電阻應不超過4歐姆,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18、在下列情況下,應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容器運行。

(1)容器超溫、超壓、經處理仍然無效。

(2)容器筒體或主要承壓部件發(fā)現裂紋、鼓包、變形,有破壞危險或發(fā)生泄漏,足以引起火災或二次空間爆炸等危險。

(3)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容器的安全生產

(4)安全附件失靈,采取措施仍無法保證安全生產

(5)發(fā)生安全守則中不允許受壓容器繼續(xù)運行的其它情況。

三、中、低壓容器的檢查與修理

1、中、低壓容器外部宏觀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在容器運行條件下進行,并認真做好記錄及分析。

2、外部宏觀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保溫層是否完好,有無漏液或漏氣現象;對無保溫層的容器應檢查防腐層及銹蝕情況,檢查筒體、密封處、焊縫、開孔接管、連接過度部位和信號孔有無泄漏、裂縫或變形等。

(2)檢查筒體有無超溫或局部過熱。對容器壁溫有疑問,應用相應的溫度計復查。

(3)檢查設備基礎有無下沉、傾斜或裂紋,基礎螺栓和螺母有無松動、襲紋、腐蝕等。

(4)檢查容器有無異常震動或聲響,容器與管道或相鄰構件之間有無摩擦。

(5)檢查容器安全附件與接地線是否齊全、完好。

(6)了解容器運動過程中的有關情況,特別是發(fā)生過哪些異?,F象。

2、內部宏觀檢查和重點抽查

(1)中、低壓容器內部宏觀檢查和重點抽查結合設備停車檢修進行,但每三年至少一次。

(2)內部宏觀檢查和重點抽查的內容如下:

①清洗內表面,宏觀檢查筒體和焊縫有無裂紋、重皮、變形等缺陷。重點抽查應力集中部位,丁字型接頭、連接過渡部位、制造中定位板點焊處、起弧點、補焊區(qū)和支承部位有無裂紋、腐蝕、沖刷等。對裂紋可凝處應用磁力探傷檢查。

測量腐蝕深度和查明腐蝕分布情況,必要時利用測厚儀測定筒體和封頭的壁厚。

②對內壁涂有防腐蝕層的容器,檢查防腐層完好情況,查明破損部位,腐蝕深度及分布。

③對有襯里的容器,除檢查襯里情況外,尚需從筒體外壁測定壁厚或超聲波探傷檢查,以查明筒體壁腐蝕情況,是否存在其他缺陷。

④必要時,在筒體尚取樣做機械性能和金相組織檢查、鋼元素分析,鋼中氫含量測定等有關項目。

⑤中壓容器和較重要的低壓容器在第一次內部檢查和重點抽查時,應用超聲波探傷抽查制造時有缺陷的返修焊縫,評級較低的焊縫,丁字型接頭,異種鋼焊縫或外觀不良的焊縫;有疑問時用_射線探傷核對。抽查長度視每臺容器的具體情況而定。以后每次檢查應對上述有缺陷部位進行復查,并適當擴大檢查范圍。超聲波探傷按jb1152-73《剛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標準》評定。焊縫射線探傷接jb928-67《焊縫射線探傷標準》評定。

⑥內部結構復雜,不便拆開以及無法入內檢查的容器,可用測厚、超聲波探傷及其它方法從容器外壁進行檢查。

(3)檢查結果予以記錄,發(fā)現超過標準的缺陷必須及時研究處理。

3、全面檢查

(1)中、低壓容器的全面檢查必須結合裝置大修時進行,每六年至少一次。

(2)全面檢查的內容入下:

①進行外部、內部宏觀檢查和重點抽查的全部項目。

②進行水壓試驗

③對于不便采用水壓試驗的,有特殊要求或大型壓力容器,可用氣壓試驗代替水壓試驗。

④按圖紙規(guī)定需做的氣密性試驗應的水壓試驗合格后進行。其試驗壓力等于操作壓力。試驗時升壓和降壓都應緩慢,當壓力達到試驗壓力時,用肥皂水檢查焊縫及連接處,以不漏氣為合格。入設計圖紙對氣密性試驗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以圖紙為準。

(3)水壓試驗

①中、低壓容器水壓試驗壓力ps按下列選用一般常溫使用時:

最高工作壓力pmpap<0.6p=0.6~1.2 p>1.2

水壓試驗壓力psmpa1.5p p+3 1.25

若設計圖紙對水壓試驗有特殊規(guī)定應以圖紙為準。

②水壓試驗前,必須徹底清除那些水接觸后引起器壁腐蝕的物質,并進行內、外部檢查。用水溫和環(huán)境溫度均不低于5℃。若設計圖紙有特殊規(guī)定應以圖紙為準。

③水壓試驗時應緩慢升壓、降壓。升到試驗壓力時其保壓時間低壓容器不少于5分鐘,中壓容器不少于20分鐘,以不降壓、無泄漏和肉眼可視不變形為合格。當發(fā)現問題后,應將壓力降為零,然后進行處理。處理后,仍緩慢升壓。直至試驗合格為止。

④壁厚因腐蝕等原因而減薄的容器,在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強度驗算。水壓試驗時筒體應力不應超過筒體試驗溫度下材料屈服極限的90%。

⑤中壓容器和較重要的低壓容器,水壓試驗后應再進行一次內部宏觀檢查。筒體和主要承壓部件不得有裂紋、肉眼可視不變形和影響強度的缺陷。

(4)氣壓試驗

①氣壓試驗前必須認真檢查容器的質量,其焊縫需經100%的射線或超聲波探傷,在確保質量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批準,可適當減少需探傷的長度。氣壓試驗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②非低溫剛制壓力容器其氣壓試驗溫度不低于15℃。

③氣壓試驗壓力應緩慢上升,達到0.5p/s后,應以每級0.1p/s逐級升壓,每級保壓2分鐘,直至氣壓壓力p/s。容器在試驗壓力下保壓5分鐘,然后降至最高工作壓力并檢查容器,以不降壓,無泄漏和肉眼可視不變形為合格。試壓過程中如發(fā)現問題,應將壓力緩慢降至為零,然后進行處理,處理后仍緩慢重復上述升壓過程,直至試驗合格為止。

④壁厚因腐蝕等原因而減薄的容器,在氣壓試驗前,需經測厚并進行強度驗算,氣壓試驗時筒體應力不應超過筒體試驗溫度下材料屈服極限的80%。

(5)經全面檢查后應做出容器可否繼續(xù)運行的結論和要求,確定下次檢查的日期,并將上述檢驗內容記在容器檢查鑒定記錄內。

4、非定期檢查

(1)非定期檢查亦即提前進行重點抽查或全面檢查。

(2)遇有下列情況,可進行非定期檢查:

①在容器運動中或在容器外部宏觀檢查時發(fā)現筒體泄漏,變形處于危險狀況;

②容器投產后中間停用二年以上再重新投入運行時;

③容器移裝它地;

④容器承壓部分修改結構,更換筒節(jié)或封頭以及進行局部補焊工作時;

⑤容器更換襯里時;

⑥根據容器的技術狀況,設備管理部門及容器使用單位講座認為必要時。

5、中低壓容器的修理

(1)壓力容器結構改造,材料代用,筒體局部挖補,部分更換筒體、封頭或接管,應在施工前制定修理方案,并進行必要的核算。中壓容器和較重要的低壓容器的施工方案,應由主管部門審核、報請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施工過程中所使用的材料、焊條、坡口形式、焊接工藝、預熱溫度、焊后熱處理和質量檢驗、應按原容器圖紙和制造技術條件的要求進行或參照jb/z105-73《剛制壓力容器焊接規(guī)程》和gb150-89《剛制壓力容器》有關規(guī)定進行。

(2)檢修安全附件時,應對承壓部分詳細地進行宏觀檢查、對腐蝕、沖刷嚴重地部位進行測厚,并以1.5p的試驗壓力進行水壓強度試壓,以1.0p的試驗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安全閥校驗按2.11條規(guī)定進行。

(3)容器金屬襯里損壞時,可用補焊或局部更換襯里的方法修復。如發(fā)現襯里鼓包,在消除泄漏后,可用加壓或其它機械方法修復,然后檢查修復質量并進行氣密性試驗。

(4)非金屬防腐襯里或耐火材料襯里損壞,按防腐襯里工程火筑爐工程技術要求進行局部修理或整體更換,整體更換襯里時。必須對容器筒體進行重點抽查或全面檢驗。

(5)容器拆裝時,注意保護密封面和密封元件。螺栓固應對稱、均勻、滿扣,螺紋面應涂以防銹脂。修理過程中不得隨意錘擊敲打,以免損壞器壁。

(6)容器密閉前,應有專人檢查質量,清除雜物,封閉入孔,拆除盲板,確診容器符合質量要求方可交付生產使用。

(7)容器檢修后的涂漆、保溫,按hg1074-79《設備管道的保溫油漆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

(8)中低壓容器檢修完畢后,檢修單位應提出下列文件交付使用單位,并存入壓力容器檔案中。

①容器部件修理或改造的圖紙;

②所用材料、焊條、管件的合格證明;

③代用材料、改造方案審批手續(xù)。

④容器全面檢驗記錄和安全附件檢修記錄。

四、中、低壓容器檢修的安全要點

1、單系統(tǒng)或全系統(tǒng)停車時,容器的降溫、降壓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進行。不許在容器帶壓的情況下拆卸螺栓或其它緊固件。不得擅自上緊帶壓容器上的螺栓及其它緊固件。

2、切斷容器上的有關電源。

3、用盲板將檢修容器與生產系統(tǒng)切斷,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氮氣轉換,取樣分析合格并經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進入容器內清理、檢查和修理。

4、進入容器只準用不超過12伏電壓的行燈照明。檢驗儀器和修理工具用電源超過安全電壓,必須用絕緣良好的軟線,中間不準有接頭,要有可靠的接地線和觸電保安器。

5、工作人員進入容器內清理、檢查或修理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為些而設置的升降工具或腳手架等必須安全可靠。要注意通風。容器內外應有監(jiān)護人員進行聯絡,監(jiān)護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應掌握急救方法。

6、檢修人員對設備工藝管道、動力源、物料理化性質要清楚。對接觸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要嚴格遵守有關降溫、放料、泄壓、清洗、吹掃、轉換、隔斷、分析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化工部進罐八個必須和辦理動火的六^___令,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如動火證、進入設備作業(yè)證等。

7、車間操作人員要配合維修人員,做好準備、監(jiān)護、竣工、驗收工作,試車正常后檢修人員才能離開,還應做到工完、料凈、地面清,做到安全檢修,文明檢修。

8、其它有關安全未盡事宜,按廠、車間和上級有關制度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超高壓容器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加強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監(jiān)察,保證安全運,保護人民 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程。

第2條本規(guī)程是對超高壓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制造、安

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等單位,必須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

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各級主管部門對本規(guī)程負責貫徹執(zhí)行;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

責監(jiān)督檢查。

第3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超高壓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100mpa小于等于1000mpa; 設計溫度為零至425℃;

2.內直徑大于等于100mm;

3.介質為氣體或氣一液體。

本規(guī)程不適用下列超高壓容器:

1.軍事裝備用的超高壓容器;

2.機器上非獨立的超高壓部件(如超高壓壓縮機、超高壓泵的缸體等)。

本規(guī)程超高壓容器的范圍劃定如下:

1.與外部管道、裝置連接的: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

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管道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超高壓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第4條研制和開發(fā)超高壓容器產品,其有關技術要求與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

時,應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結論性報告,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主

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然后向勞動部申請試制、試用。經一定時期的驗證,證

明滿足安全要求,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并得到認可,由勞動部鍋爐壓力

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進行制造資格審查,取得相應制造資格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5條超高壓容器產品設計、制造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要求;尚無相應

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應符合全國標準化專業(yè)委員會認定的有關標準。否則,不得

進行超高壓容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

第6條進出口超高壓容器的管理按國家商檢局和原勞動人事部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進出 口鍋爐壓力容器監(jiān)督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7條本規(guī)程采用的主要術語的含義

1.超高壓容器

系指設計壓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2.最高工作壓力

系指在正常操作情況下,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

3.設計壓力

系指在相應設計溫度下用以確定容器殼體厚度的壓力(即標注在銘牌上的容器設

計壓力),其值不得小于容器使用時的最高工作壓力。

4.試驗壓力

系指耐壓試驗壓力。

5..設計溫度

系指容器處于正常操作狀態(tài),在相應設計壓力下,設定的受壓元件材料溫度,其值

不得低于金屬元件可能達到的最高溫度。

6.主要受壓元件

包括筒體、端蓋、卡箍、螺塞、堵頭、螺紋連接件等。

7.爆破片(帽)的標定爆破壓力

系指用爆破片(帽)經過爆破試驗標定符合設計要求的爆破壓力。當爆破試驗合格

以后,其值取該批爆破片(帽)規(guī)定抽樣數量的試驗爆破壓力的算術平均值。

8.高溫條件系指設計溫度大于250℃的條件。

9.爆破安全系數

系指用爆破失效準則導出的容器理論爆破壓力除以容器的設計壓力所得的數值。

10.初始屈服安全系數

系指容器理論初始屈服壓力除以容器的設計壓力所得的數值。

第二章 材 料

第8條超高壓容器用材料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材料生產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按規(guī)定提供由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的質量證明書(原件)。材料生產單位應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顯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材料標記。

第9條制造超高壓容器的鍛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同時應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第10條制造超高壓容器的鍛件用鋼應采用堿性電弧爐初煉和鋼包精煉爐冶煉、堿性平爐(或電爐)及鋼包真空處理加噴粉或電渣重熔精煉。也可采用其它更先進的冶煉方法。鍛件化學成份中磷、硫含量的均應小于等于0.015%,并嚴格控制鋼中的氣體(如氫、氧、氮等)、有害雜質(如鋼、鈦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錫、銻、鉛、鉍等)的含量。

第11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鍛件,應由鍛件生產單位提供常溫力學性能,包括屈服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夏比v型缺口沖擊功、斷裂韌性和50%纖維斷口轉變溫度(fatt)。

要求伸長率(δ5)大于等于12%;斷面收縮率大于等于35%;夏比(v型缺口)沖擊功大于等于34j,斷裂韌性k1c大于等于120mpa 。當改變冶煉、鍛造或熱處理工藝時,應提供鍛件的k1c和fatt值。當設計溫度超過250℃時,還應提供設計溫度下的屈服強度、拉伸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

力學性能的試樣應取自經性能熱處理后的鍛件的冒口端,端部應切除至少2/3壁厚的余料,試樣取樣位置為試樣中心線距表面1/2壁厚處。取樣方向應為橫向。對于無法取橫向試樣的,可用縱向試樣數據代之,但應乘以該材料橫向和縱向數據的比值,并滿足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第12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鍛件應按gb226《鋼的低倍組織缺陷及酸蝕試驗法》進行低倍組織檢查,不允許存在裂紋、白點、氣孔、夾渣等缺陷,并按gb1979《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評級,要求一般疏松不超過2級,偏析不超過2級。

第13條制造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鍛件的鍛造比應不小于3,對于經電渣重熔冶煉的鋼錠,其鍛造比可不小于2。鍛件性能熱處理(正火、淬火和回火)后應進行力學性能檢驗、硬度測定、晶粒度及非金屬夾雜物檢查。鍛件晶粒度按gb6394《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法》檢驗應為5級或5級以上。非金屬夾雜物按gb10561《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檢驗,硫化物類小于等于2級,氧化物類小于等于2級,二者之和小于等于3.5級。

第14條采用新研制的鋼種制造超高壓容器,必須具有完整的技術評定文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技術評定文件應包括:

1.鋼種生產單位具備的冶煉、鍛制、熱處理、檢測等設備情況。

2.鋼種的化學成份設計的技術依據。

3.根據使用要求,按標準試驗方法進行力學性能試驗的數據:

(1)常溫拉伸試驗;

(2)夏比(v型缺口)常溫沖擊試驗;

(3)高溫拉伸試驗(使用溫度在室溫以下的除外),試驗溫度為100~420℃

(4)50%纖維斷口轉變溫度(fatt);

(5)斷裂韌性值;

(6)熱處理、冷熱成形對鋼材力學性能(強度、塑性、韌性)影響的試驗(根據

超高壓容器制造工藝確定);

4.鋼種的耐腐蝕試驗(僅對耐腐蝕用途的鋼種)報告;

5.鋼種的物理性能試驗:測定鋼的相變點、彈性模量、線膨脹系數等物理參數;

6. 鋼種試制技術條件。

第15條超高壓容器若采用國外材料制造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所選用的材料應是超高壓容器用鋼,其使用范圍及各項性能應不低于本 規(guī)程規(guī)定且應符合國外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同時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并向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2.制造單位首次使用前,應進行有關試驗與復驗,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制造。

第三章 設 計

第16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持有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的超高壓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否則,不得設計超高壓容器。

第17條超高壓容器的筒體結構應滿足強調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制造的工藝性、制造質量的可檢查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18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壓容器,爆破片(帽)的標定爆破壓力應不大于容器的設計壓力。

第19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溫度不得低于工作時的最高壁溫,且不得超過器壁材料的蠕變溫度。

第20條對存在腐蝕、沖蝕的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應適當增加厚度附加量。

第21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單位,應向用戶(制造單位或使用單位)提供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及產品技術條件。

第22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總圖(藍圖),必須蓋有超高壓容器設計資格印章,設計資格印章中應注明設計單位名稱、技術負責人姓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編號及批準日期。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并由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超高壓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3條超高壓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注明下列內容:

名稱、類別:

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牌號(總圖上的部件材料牌號見部件圖)和主要尺寸;

設計溫度;

設計壓力;

最高工作壓力;

介質名稱及特性;

容積;

凈重與總重;

厚度附加量;

耐壓試驗要求(包括試驗壓力、介質等);

檢驗要求(包括探傷方法、比例、合格標準等);

對包裝、運輸、安裝的要求(必要時);

其它特殊要求。

第24條超高壓容器的筒體強度設計,包括靜載強度設計、應力分析校核和疲勞設計計算(當承受重復載荷、頻繁間歇操作或周期性變化載荷時)。

第25條超高壓容器筒體靜載強度設計,應保證在設計壓力下不發(fā)生塑性破壞,當材料具有各向異性時,須以低強度方向的強度作為設計基準。

第26條超高壓圓筒容器的爆破壓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試驗數據或按材料的扭轉試驗 數據進行計算,其計算見附件--(一)

超高壓圓筒容器設計壓力和壁厚計算見附件--(二)

第27條超高壓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數值,當按材料的拉伸試驗數據計算爆破壓力時,應取大于等于3;當按材料的扭轉試驗數據計算爆破壓力時,應取大于等于2.7。超高壓容器的初始屈服安全系數應取大于等于1.5。

第28條對超高壓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開孔部位、過渡區(qū)、螺紋退刀槽等應力集中部位,應進行應力分析(含熱應力)計算,其一次、二次、峰值應力值應不超過有關技術文件(標準或技術資料)規(guī)定的許用應力。

計算文件應取得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超高壓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9條承受重復載荷、頻繁間歇操作或周期性變化載荷的超高壓容器,必須根據容器運行工況、應力水平(包括應力集中部位),確定容器抗疲勞載荷能力。必要時,必須作出容器結構的疲勞設計試驗曲線,并算出疲勞壽命。

第四章 制 造

第30條超高壓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勞動部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品種范圍制造。

第31條制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樣和技術條件制造。對設計的修改和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改變,必須事先取得設計單位的修改設計證明文件,對改動部位應有詳細記載,并存檔備案。

第32條制造單位對外協的超高壓容器筒體鍛件,應逐件進行復驗。復驗的項目包括:化學成份、力學性能、低倍、金相(組織、晶粒度、夾雜物)和無損檢測(超聲、磁粉或滲透)。對外協的其它主要受壓元件鍛件應有齊全的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檢驗報告。

第33條筒體熱處理后,應在筒體外壁上均布劃出5個與筒體軸線相垂直的環(huán)線,在每個環(huán)線上均布取4點,做硬度檢查。硬度值應符合設計圖樣或標準的規(guī)定,硬度最高值與最低值差(△hb),環(huán)線間各點應不大于40;同一環(huán)線上多點不大于20。

第34條超高壓容器的無損檢測

1.超高壓容器的無損檢測應符合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滿足有關標準,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的要求。

2.無損檢測人員應按照勞動部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無檢損檢測人員資格鑒定考核規(guī)則》進行考核,取得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并具有壓力容器鍛件的無損檢測經驗。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ⅲ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3.超高壓容器的筒體在制造期間(耐壓試驗之前),至少應做兩次百分之百的超聲檢測(性能熱處理前后各一次),其中一次須同時做縱、橫波檢測。其它主要受壓元件應做一次百分之百的超聲檢測。筒體表面應做百分之百的磁粉或滲透檢測。

4.超聲檢測驗收要求:

(1)筒體超聲檢測靈敏度為ф2mm當量直徑,不允許有超過ф3mm當量直徑的單個缺陷或ф2mm和超過ф2mm當量直徑缺陷密集區(qū)存在,在筒體內壁和開孔部位沿邊緣50mm厚度范圍不允許有大于等于ф2mm當量直徑單個缺陷存在。

(2)其它主要受壓元件超聲檢測靈敏度為ф3mm當量直徑,不允許有超過ф6mm當量直徑的單個缺陷或ф4mm和超過ф4mm當量直徑缺陷密集區(qū)存在。

(3)可采用其他不同的超聲檢測方法,但驗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規(guī)程規(guī)定。

注:缺陷密集區(qū):系指當熒光屏掃描線上相當于50mm的聲程范圍內同時有5個或5個以上的缺陷反射信號:或者在50×50mm的探測面上發(fā)現同一深度范圍內有5個或5個以上缺陷反射信號。

5.磁粉(或滲透)檢測要求:

(1)不允許有裂紋,白點和氣孔等缺陷存在。不允許存在長度大于2mm的線性缺陷 或直徑大于4mm的圓形缺陷顯示。

(2)發(fā)現4個或4個以止呈線狀分布的線性或圓形缺陷,且其相鄰缺陷首尾相距不超過1.6mm時,則為不合格件。

注:線性缺陷指長度與寬度之比大于3,且長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圓形缺陷指長度與寬度之比等于或小于3,且長度尺寸大于或等于1.6mm的缺陷。

6.制造單位應認真做好無損檢測的原始記錄,準確詳細填發(fā)報告,有關報告和資料保存期限不應少于七年。

第35條超高壓容器筒體精加工后內壁表面及密封面粗糙度ra一般應小于或等于0.8μm(經設計單位同意后可取1.6μm),外壁表面粗糙度應小于或等于6.3μm。盲孔型高壓容器的筒體內壁表面形狀突變部位應圓滑過渡,且粗糙度ra應小于或等于3.2μm。

第36條不得對超高壓容器的鍛制受壓元件施行焊接。

第37條超高壓容器加工完畢應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且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試驗期間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場地停留。

第38條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

1.耐壓試驗壓力pt按下式計算:

pt=η·p·〔σ〕∕〔σ〕·t

式中:p--超高壓容器的設計壓力mpa (對在用超高壓容器一般可取最高工作壓力)

〔σ〕--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σ〕·t--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

η--耐壓試驗壓力系數,可取η=1.10~1.25(設計壓力高時取低值,設計壓力低時取高值,一般取1.12,但pt值不應超過1.5p)。

2.耐壓試驗一般可采用煤油和變壓器油混合液作為試驗介質或按設計圖樣要求的試驗介質。試驗場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應配備適用消防器材。

3.耐壓試驗時容器壁溫和耐壓試驗用介質溫度應不致引起壓力容器發(fā)生脆性破壞的溫度,一般不低于15℃。

4.應先將容器充滿液體,使滯留在容器內的氣體排凈。容器外壁表面應保持干燥,等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接近時,才能緩慢逐級壓至設計壓力,每級保壓3~5分鐘,確認無泄漏后繼續(xù)升壓到規(guī)定的試驗壓力,根據容器容積大小保壓10~30分鐘,然后將壓力降到設計壓力保壓進行檢查,保壓時間不少于30分鐘。檢查期間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采用連續(xù)加壓方法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確認無泄漏后再按升壓級差緩慢逐級卸壓。升壓或降壓時每級保壓時間內,壓力讀數應保持不變,不得帶壓調整緊固件。

5.耐壓試驗要安裝兩個量程相同、經校驗合格的壓力表,并應裝在試驗裝置上便于觀察的位置。

6.耐壓試驗后應及時將試驗介質排凈,并將容器內外表面清理干凈,不得有銹 痕。

第39條超高壓容器耐壓試驗符合下列要求為合格:

1.無滲漏;

2.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3.試驗過程中無異常響聲;

4.設計有要求時,應測量容器筒體外徑的殘余變形(在距端部1/4、1/2和3/4筒體長度處測量)其值不應超過0.05mm。

5.耐壓試驗后必須對筒體進行復核性無損檢測。

第40條超高壓容器出廠時,必須配備爆破片(帽)裝置及其使用說明書。其它安全附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制造單位應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如在原藍圖上修改,則必須有修改人、技術審核人確認標志)和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2.產品質量證明書(參見附件三);

3.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已實施監(jiān)檢的產品,下同);

4.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41條制造單位應提供產品銘牌。未裝產品銘牌的超高壓容器不能出廠。產品銘牌上至少應注明: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制造年月,容器名稱、類別,產品編號,設計溫度、設計壓力,最高工作壓力、容器凈重等。

在產品銘牌附近應裝設《壓力容器注冊銘牌》并應符合《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第五章 使用與管理

第42條使用超高壓容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必須對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超高壓容器技術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43條使用超高壓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有關的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規(guī)范;

2.編制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3.參加超高壓容器安裝的驗收和試車;

4.檢查超高壓容器的運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

5.超高壓容器的檢驗、修理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制訂超高壓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超高壓容器數量的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表。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8.超高壓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9.超高壓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管理;

10.對檢驗和操作超高壓容器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44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超高壓容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超高壓容器登記卡(附件二);

2.超高壓容器的設計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圖樣、主要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設計、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等;

3.超高壓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包括竣工圖樣,產品質量證明書,超高壓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證書等;

4.定期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含檢驗、檢測、修理記錄);

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生產操作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45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在超高壓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發(fā)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向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申報和辦理登記手續(xù)。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按本規(guī)程第61條辦理。

第46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中,明確提出超高壓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包括:

1.超高壓容器的操作工藝參數(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介質);

2.超高壓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間歇檢查的規(guī)定與要求。如有必要,應規(guī)定防腐要求;

4.超高壓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

第47條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有關規(guī)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本單位安全部門報告。

1.超高壓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筒體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附件失效;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生變形、密封泄漏,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4. 堅固元件損壞程度達到危及安全運行;

5.超高壓容器本身或與其連接的管道發(fā)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

6.發(fā)生火災,直接威脅到超高壓容器的安全運行;

7.出現其他異常現象,操作人員認為有必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第48條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對超高壓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員應持操作證上崗。

第49條超高壓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堅固或拆卸工作。

超高壓容器需要修理時,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具有超高壓容器制造許可證或經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的單位承擔。

修理后的結構強度要保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50條超高壓容器的使用單位,應針對使用管理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編制超高壓容器的使用管理規(guī)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到貨后至安裝前的維護;

2.安裝、拆卸的操作規(guī)程;

3.登記、建檔的管理規(guī)定;

4.定期檢驗規(guī)定;

5.修理、過戶管理規(guī)定;

6.事故登記、報告、處理規(guī)定;

7.報廢、更換規(guī)定;

8.停用時的封存、保養(yǎng)規(guī)定;

9.安裝超壓容器的安全措施如防爆墻、隔離屏等。

第六章 定期檢驗

第51條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安排超高壓容器的生產周期間檢查和定期檢驗工作。并將超高壓容器的檢驗計劃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負責督促檢查。

第52條間歇操作的超高壓容器,生產周期的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實施。

第53條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和耐壓試驗。

外部檢查:指由專業(yè)人員在超高壓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檢查工作由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實施,檢查人員應經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部檢查報告書由檢查人填寫、簽字,并存檔備查。外部檢查報告書格式由使用單位制定。

內、外部檢驗:指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檢驗單位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超高壓容器檢驗許可批件。檢驗人員應持有r2級檢驗員證書。無損檢測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ⅱ級或ⅱ級以上資格證書。超聲檢測報告應由取得ⅲ級資格證書者復核后簽發(fā)。

耐壓試驗:指在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負責,使用單位協助配合實施。

第54條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應根據超高壓容器的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一般情況下規(guī)定為:

1.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外部檢驗:每3~6年至少進行一次;

3.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進行一次(應在內外部檢驗后進行)。

第55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超高壓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應縮短:

1.介質對器壁的腐蝕情況不明,設計者所確定的腐蝕數據不準確;

2.首次檢驗;

3.使用環(huán)境惡劣;

4.使用超過15年,經技術鑒定并和檢驗單位協商,確認不能按正常檢驗周期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由于其它原因認為應縮短周期。

第56條超高壓容器,經內外部檢驗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耐壓試驗;

1.更換和修理主要受壓元件;

2.改變使用條件,且不超過原設計參數;

3.停用一年以上又復用;

4.過戶安裝使用;

5.使用單位或檢驗單位過超高壓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懷疑。

第57條超高壓容器停機進行定期檢驗前,應作好以下工作:

1.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并將與其連接的設備、管道隔斷,且設置明顯的隔離標記;

2.經過置換、中和、清洗、消毒等措施后,保證容器內易燃或有毒介質的含量符合tj36《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規(guī)定;

3.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源。

第58條超高壓容器外部檢查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保溫層、銘牌是否完好;

2.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F象;

3.密封部位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

5.堅固螺栓是否完好;

6.測量壁厚。

第59條超高壓容器的內外部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第58條中規(guī)定的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審查制造技術條件、使用運行記錄和歷次外部檢查、內外部檢驗記錄;

3.容器的內外表面、開孔處等部位有無腐蝕、沖蝕等現象,應力集中部位有無裂紋。對有懷疑的部位,用放大鏡檢查或無損檢測。若發(fā)現缺陷,應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可用打磨的方法消除缺陷,打磨處應圓滑,其粗糙度應符合第53條要求,且打磨的深度不得影響安全使用。必要時,應采用超聲檢測,對于內徑小,檢驗人員無法進入內部檢驗的超高壓容器,可用內窺鏡、管道爬行檢查儀等方法進行內部檢驗;

4.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的作用,可能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變化時,則應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

5.主要堅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圓角過渡部位,長度等),并用磁粉或著色檢查有無裂紋。

第60條超高壓容器的耐壓試驗應符合下述規(guī)定:

1.按第54、56條要求,確定是否進行耐壓試驗;

2.按第59條進行內外部檢驗;

3.符合第38、39條的規(guī)定;

4.耐壓試驗場地和設備經使用單位安全部門和檢驗單位認可,并報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5.試驗報告書上應有在場檢查的r2級檢驗員簽字。

第61條超高壓容器定期檢驗后,檢驗單位應出具檢驗報告,并評定安全狀況等級。檢驗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負責。

超高壓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分為繼續(xù)使用、監(jiān)控使用和判廢三級。

繼續(xù)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按第54條的規(guī)定,確定下次檢驗時間。

監(jiān)控使用的超高壓容器,應根據技術狀況和使用條件確定監(jiān)控使用時間。在監(jiān)控使用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內,必須保證監(jiān)控措施的實施并要完成修復或報廢更新。監(jiān)控使用只允許一次。

下述情況之一的超高壓人造水晶釜應判廢:

(1)主要受壓元件材質不清;

(2)主要受壓元件內、外表面發(fā)現裂紋,未作修磨和修磨后強度核算不能滿足要求;

(3)主要受壓元件發(fā)現穿透性裂紋;

(4)主要受壓元件材質發(fā)生劣化;

(5)底部嚴重變形;

(6)從距釜體內表面20mm處至外表面的壁厚范圍內,存在埋藏缺陷。且經檢驗發(fā)現缺陷已經擴展;

(7)耐壓試驗不合格。

對超高壓聚乙烯反應器的判廢標準,可參照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頒發(fā)的《聚乙烯裝置超高壓容器和管道的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他超高壓容器可參照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或批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62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定期檢驗周期或項目進行檢驗時,使用單位必須申明理由,經安全部門和技術負責批準,提前提出申請,報發(fā)放《壓力容器使用證》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同意后,方可延長檢驗時間或減少檢驗項目。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第63條在用超高壓容器,需進行缺陷評定的,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超高壓容器使用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所在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審查同意,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批準后,方可委托具有壓力容器缺陷評定資格的單位承擔評定工作。

2.缺陷評定的單位必須對檢驗結果和評定結論負責。最終的評定報告和結論須經承擔評定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簽字批準,在主送使用單位的同時,應報送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和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64條超高壓容器應裝設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爆破片(帽),測溫儀表和超溫或超壓報警裝置等安全附件。

第65條安全附件的設計、制造應符合本規(guī)程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

第66條超高壓容器運行中,安全附件應確保齊全、靈敏、可靠。對易燃、有毒、腐蝕等介質的超高壓容器,應在爆破片(帽)的排出口裝設導管,使有害介質排放到安全地方,并作妥善處理。爆破片(帽)和具有高溫條件的超高壓容器連接時,其間應裝有效的隔離散熱裝置。

第67條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爆破片(帽)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帽)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立即更換。

第68條壓力表選用要求。

1.應與超高壓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2.精度不低于1.5 級;

3.表盤刻度極限值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2.0倍。表盤直徑一般應大于或等于150mm。

第69條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合格。應在刻度盤上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并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第70條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1.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震動影響;

2.與超高壓容器之間應裝有適當的緩沖裝置;

3.應裝有防護罩,防止爆破傷人。

第71條測溫儀表應按國家計量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校驗。

第八章 附 則

第72條超高壓容器發(fā)生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報告和處理。

第73條本規(guī)程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74條本規(guī)程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工貿企業(yè)受壓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

1、受壓容器應由專職或指定人員負責操作,其他人員不準擅自操作。

2、各種受壓容器不準超壓使用。

3、受壓容器和管道受壓時,嚴禁撞擊和燒焊。

4、受壓容器的安全閥,須沿封印,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準隨便拆除。

5、根據受壓容器的大小,裝置合理的壓力表,壓力表與安全閥必須經常保 持靈敏有效,如有失靈現象,應立即修理或調換。

6、受壓容器在使用時,專職工不可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離開時必須請組長或專人看管。

7、各種氣瓶存放或使用必須距離明火十米,并避免在太陽下爆曬,搬運時防止撞擊。

8、氧氣瓶防止油膩沾污,不準與可燃氣瓶放在一起。

壓容器安全操作規(guī)程4篇

內容一、壓容器安全操作前準備1.檢查設備:確保壓容器無明顯損傷、腐蝕或泄漏現象,所有閥門、壓力表、安全閥等部件應完整且功能正常。2.審核證書:壓容器應持有有效的檢驗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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