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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靜電規(guī)程6篇

更新時間:2024-05-15 查看人數(shù):71

防靜電規(guī)程

有哪些

防靜電規(guī)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關鍵部分:

1. 靜電產(chǎn)生源的識別與控制:識別工作環(huán)境中可能產(chǎn)生靜電的設備、材料和過程,采取措施減少靜電的產(chǎn)生。

2. 靜電敏感設備的處理:對靜電敏感的電子元件和設備應特別對待,使用防靜電包裝和操作工具。

3. 接地系統(tǒng)的設計與實施:建立有效的接地系統(tǒng),確保靜電能迅速有效地導出。

4. 工作人員培訓:所有相關人員需接受防靜電知識的培訓,了解靜電的危害和預防方法。

5. 工作區(qū)域的防護措施:設立防靜電工作區(qū),使用防靜電地板、工作臺和工具。

6. 檢測與監(jiān)控:定期進行靜電水平的檢測,確保防靜電措施的有效性。

標準

防靜電規(guī)程應遵循以下國際和行業(yè)標準:

1. ansi/esd s20.20:這是美國國家電氣制造商協(xié)會制定的靜電防護標準,適用于電子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和組裝。

2. iec 61340-5-1: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規(guī)定了電子工業(yè)中防止靜電危害的基本安全要求。

3. jis z 3283:日本工業(yè)標準,提供了靜電防護的指導原則。

4. iso 17025:適用于所有實驗室的管理和技術要求,包括靜電測試的準確性。

是什么意思

防靜電規(guī)程的實施意味著:

1. 企業(yè)需建立一套完整的靜電防護體系,從源頭減少靜電的積累,確保生產(chǎn)環(huán)境的安全。

2. 員工需理解并遵守防靜電操作規(guī)程,例如佩戴防靜電手環(huán)、使用防靜電工具,并定期進行靜電測試。

3. 企業(yè)需定期檢查和維護接地系統(tǒng),確保其可靠運行,及時發(fā)現(xiàn)并修復潛在風險。

4. 防靜電規(guī)程的執(zhí)行旨在降低靜電放電導致的產(chǎn)品損壞、設備故障,甚至火災爆炸的風險,從而保障產(chǎn)品質量和生產(chǎn)安全。

防靜電規(guī)程是企業(yè)生產(chǎn)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它通過規(guī)范操作流程,提高員工意識,確保了電子產(chǎn)品制造過程中的靜電防護,為企業(yè)的安全生產(chǎn)提供了重要保障。每個環(huán)節(jié)的落實都需要細致入微的關注和執(zhí)行,以達到最佳的防靜電效果。

防靜電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第一條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chǎn),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yè)。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有靜電電荷的產(chǎn)生。

2、有是以產(chǎn)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jù)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guī)定約束。

第五條 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jīng)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第六條 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chǎn)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guī)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guī)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guī)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yè),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jīng)過表3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guī)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chǎn)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qū)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guī)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chǎn)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3、在對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維護工作中,應重點檢查螺栓緊固接點,及時更換腐蝕了的墊片。

4、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應符合本制度的規(guī)定。

5、每年應對各固定設備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量,并建立測量數(shù)據(jù)檔案,如果被測設備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立即檢修。

6、在能產(chǎn)生靜電的場合,移動設備(工具)的接地線裝拆工作應該:

①在操作或移動之前,將接地線裝設好。

②當操作完了,必須經(jīng)過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方可拆除接地線。

③裝拆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危險部位,也不應在裝卸作業(yè)的下風向。

7、如對設備、管道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點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定接地電阻值。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或情況,必須做靜電接地:

1、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生產(chǎn)裝置上所帶有的靜電會危害生產(chǎn)或人體遭受靜電電擊時。

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需要另做靜電接地:

1、當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電氣保護接地系統(tǒng)有可靠聯(lián)接時,就不要另做靜電接地。

2、當金屬導體間有緊密的機械連接,在任何情況下,金屬接觸面都有足夠的靜電導電性時,可不另做靜電跨接。

第十九條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總泄漏電阻值應不大于10歐姆,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100歐姆。

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金屬(包括帶電金屬體本身)已與其它用途的接地網(wǎng)共用時,接地的電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來確定。

第二十條 接地連接必須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連接的支、干線與接地等處,應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緊固法相連接;

2、在設備或管道的金屬體的一定位置上設有專用的接地連端板,在“端板”與接地支線之間,加撓性跨線用螺栓堅固法連接。

3、對移動式設備及工具類可應用電池夾頭,鱷式夾鉗、專用連接夾頭,碟形螺栓等連接器械與接地支、干線相連接。

4、設備、管道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其接觸電阻不大于10歐姆,可以認為接觸面之間的足夠的靜電導電通性,在一般情況下,可不另裝跨接線。

5、接地對象不是金屬體時,應在接地物上裝設緊密結合的金屬體再進行接地,此種“間接接地處”要避免受機械振動、摩擦和拉壓等損害。

第二十一條 設備、管道上靜電接地連接點位置的選擇;

1、不受外力傷害。

2、便于檢查維修。

3、便于與接地干線相連。

4、不妨礙操作。

5、不易形成和積聚危險性混合物的地方。

對設置供接地用的接地連端板的要求:

1、設備外殼(包括設備支座、耳座)裸露而預留出的金屬表面。

2、設備、管道上的金屬螺栓連接部位。

3、焊于設備、管道外殼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質應與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應不小于40×3毫米,設備有保溫層,該端板應伸出保溫層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條 對接地干線和接地體的具體要求:

1、裝置區(qū)的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作為靜電接地的干線使用,而設備、管道的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氣設備專用的零線。

2、當沒有電氣保護接地干線可利用時,應專門設計和安裝靜電接地干線和接地體。

3、靜電接地干線在裝置內應呈環(huán)狀布置,不同標高的接地干線之間應有兩處相連,每一裝置區(qū)(包括裝卸棧臺)的相對側的適當位置最少各設一組獨立的接地體,并與干線相連接。

4、靜電接地干線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與一類防雷保護的接地板共用,其間距應符合防雷規(guī)范。

5、立設備及室外管道的接地點,應根據(jù)需要設置接地體。

6、接地干線和接地體所用材料可按表4選擇。

7、雷電引流線不得用于靜電接地。

第二十三條 對接地支線和跨接線的選擇:

1、“接地支線”和“跨接線”應使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能耐腐蝕的金屬導體。

2、固定設備的接地支線可選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圓鋼,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鋼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大型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銅芯軟絞線或橡套銅芯電纜。一般移動設備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銅芯電線作接地連線。

3、振動和頻繁移動的器件,應選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撓銅芯絞線作接地連線。

第二十四條 罐、塔等固定設備接地時,應考慮如下情況:

1、如罐塔等固定設備的金屬殼體已作防雷接地,則此設備可不要另做靜電的接地連接。

2、罐、塔等孤立設備的金屬體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礎上,或有一部分埋設于地下,當其接地電阻小于100歐姆時,不要再為防靜電而另作接地體。

3、在裝置區(qū)的靜電接地干線,應設專用接地體或將靜電接地線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極上(一類防雷設施除外)。

4、罐、塔等設備原則上要求在多個部位上進行重復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應裝在物料進出口附近。

5、貯存易燃液體的浮動式金屬罐頂,應用撓性跨接線與罐體相接,不應少于兩處,跨接線須選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稱重式計量儀表的貯罐、上罐及伸入罐內的管位均應用金屬導管,并安裝牢固,罐內鐘罩應做接地連接。

7、貯罐的采樣點應與罐體相跨接,在取樣操作臺上設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樣器導電繩索、檢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風向,可在操作口兩側各設一處,以便操作前根據(jù)風向決定風向點。

8、貯罐等內壁需涂漆時,應涂比所裝介質電導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條 對管網(wǎng)系統(tǒng)的接地要求:

1、裝置區(qū)內的管道可通過與工藝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條件。

2、管網(wǎng)內的泵、過濾器、緩沖器等應設置接地連接點。

3、管網(wǎng)在進出裝置區(qū)或室外直線管道每隔100米左右處,應與接地干線或專設的接地體連接。

4、在平行金屬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連接端板,進行靜電撓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進行跨接接地。

5、型鋼管架可做為接地連接系統(tǒng)的導體使用,可在上邊焊接端板或鉆孔(∮11)以便跨接連線。

6、跨接連線選用多股6毫米25×4扁鋼、長度為管間距加適當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線選多股10毫米裸銅軟絞線,跨接螺栓為m10

7、工藝管道與伴熱管間除利用綁扎用金屬絲作跨接外,伴熱管進汽口及回水口應與工藝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屬管已裝設陰極保護的區(qū)段,不應再作靜電接地。

第二十六條 裝卸棧臺接地系統(tǒng):

1、易燃、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的管道、設備支架、建構筑物的金屬體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

2、鐵路鋼軌的軌端跨接和接地連線應參照鐵道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移動設備也要實施接地措施:

1、用于儲運易燃、可燃液體的中、小型移動設備均應實施防靜電接地。

2、鐵路罐(槽)車和鐵路鋼軌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并接地,各個鐵路罐(槽)車應按有關規(guī)定定期測試接地良好狀況。

3、汽車罐(槽)車車體應設有接地連接端板、該端板和罐(槽)體應連接成電氣通路,同時,汽車罐(槽)車不宜采用金屬鏈條接地線,而采用140200歐姆的導電拖地帶。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有關標準不符時,可按國家標準執(zhí)行。

第2篇 煤礦雷管生產(chǎn)廠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yè)部1996-01-15批準 1996-05-01實施

4 防靜電技術要求

4.1 對生產(chǎn)設施、環(huán)境的要求

4.1.1 雷管生產(chǎn)工房,必須設有獨立的靜電接地系統(tǒng),其接地點不少于兩處。長度大于100m的工房,每隔50m設接地點一處。

4.1.2 雷管生產(chǎn)工房中非用電固定的金屬設備,必須等電位接地,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0n。移動器具也應直接或間接靜電接地,間接靜電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108ω。不應存在對地電容大于80pf的孤立導體。

4.1.3 ⅰ、ⅱ類工序的地面、工作臺,應鋪設導電橡膠板。安全防護箱、防護罩、工作椅等,也應采取有效防靜電措施,并均應可靠接地。

防靜電設施表面對地電阻,ⅰ類工序為1×104~1×107ω,ⅱ類工序為1×104~1×108ω。

4.1.4 干燥的起爆藥、延期藥所用裝藥盒,其他藥劑所用裝藥盒,盛藥盤和傳送危險品的器具宜用防靜電材料制造。不宜使用易產(chǎn)生、積累靜電的毛撣、毛刷。也不宜采用塑料和表面電阻大于1×108ω的絕緣材料做器具。防護罩、觀察孔必須用有機玻璃時應盡量縮小其裸露面積。

4.1.5 在ⅰ、ⅱ類工序所在的工房內,空氣相對濕度應不小于60%。當濕度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增濕措施。對工藝有特殊要求時,按工藝要求執(zhí)行。

4.1.6 有可燃氣的場所,應通風良好,使可燃氣濃度低于爆炸下限值。

4.1.7 雷管生產(chǎn)工房各入口處,應設有人體接地電阻檢測儀。

4.2 對操作人員的要求

4.2.1 在ⅰ、ⅱ類工序的操作人員,必須穿防靜電服裝或純棉內外服裝,單件服裝的摩擦帶電量應小于0.6μc。嚴禁穿化纖、真絲和純毛等織物服裝。

4.2.2 在ⅰ、ⅱ類工序的操作人員,必須穿防靜電鞋,鞋的電阻值為1×104~1×107ω。

4.2.3 ⅰ、ⅱ類工序所采用的手套、帽子和襪子,應是防靜電制品或純棉制品,摩擦帶電量應不大于0.6μc。

4.2.4 1、ⅱ類工序的操作人員,穿戴工作服裝后必須經(jīng)人體接地電阻檢測儀檢測合格方準進入工房操作。離開工房再進入時,應重新檢測。

4.2.5 對i類工序,人體對地電阻應為1×104~1×107ω;對ⅱ類工序,人體對地電阻應為1×104~1×108ω。

4.2.6 非操作人員進入危險工序時,也應遵守本標準有關規(guī)定。

4.3 對靜電電位的要求

4.3.1 人體靜電電位應不大于500v。

4.3.2 工序靜電電位:對ⅰ類工序,靜電電位應不大于1 500 v;對ⅱ類工序,靜電電位應不大于2 500 v。

5 靜電監(jiān)測

5.1 每半年至少對靜電危險工房的各種設備,防靜電地面、工作臺面、接地系統(tǒng)等進行一次靜電接地電阻測量;干燥季節(jié)應每月進行一次抽查,合格率均必須達到100%。

5.2 靜電測量方法:

5.2.1 靜電接地電阻采用測量范圍0~100ω,準確度±5%的接地電阻測量儀。

5.2.2 防靜電地面、工作臺面對地電阻,按wj j1的規(guī)定測量。

5.2.3 防靜電服裝摩擦起電電位、電荷密度,按gbl2014的規(guī)定測量。

5.2.4 手套、帽子和襪子的摩擦起電電量,按wj 1698的規(guī)定測量;防靜電鞋的電阻值按gb 4386的規(guī)定測量。

5.2.5 人體對電阻采用準確度土10%的人體對地電阻檢測儀測量。

5.2.6 靜電電位采用非接觸式靜電電壓表測量。根據(jù)測量對象的不同,應選擇:

當測量范圍在0~50kv時,其準確度為±2.5%;

當測量范圍在0~100kv時,其準確度為±5%。

5.2.7 工房內溫度和空氣相對濕度測量

工房溫度采用最小分值1℃的溫度計測量;工房空氣相對濕度采用最小分度值5%的濕度計測量。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yè)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yè)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爆破技術及火工品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淄博礦務局525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崔應娟、王春樂、富寶燦、徐啟麟、謝宜忠。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解釋。

第3篇 化學纖維生產(chǎn)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第一條 化纖生產(chǎn)過程中,設備(如導紗器、羅拉等機件)與化纖或者化學纖維之間相互接觸摩擦,以及在壓縮、拉伸,甚至在空氣中烘干時,都會產(chǎn)生帶電現(xiàn)象。絕大部分化纖原料和半成品電阻率大于1×109ω·m,產(chǎn)生的靜電荷不易泄漏,容易形成靜電的積累。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化纖生產(chǎn)中的液體、粉體等部分的防靜電。

第二條 化纖靜電的危害

1.當人本和其他物體間存在電位差而出現(xiàn)放電時,人體遭受電擊會造成精神緊張等現(xiàn)象,還可能造成二次事故。

2.靜電引起的排斥和吸引,即使靜電位不高(如幾百伏),也會造成纖維的擴散,增加飛花,纏繞壓輥和羅拉等,增加斷頭,造成生產(chǎn)的不正常。

3.化學纖維帶靜電后,易吸附灰塵等,影響化學纖維的質量。

4.生產(chǎn)無紡布(如地毯)中,在開松纖維工序時,緊壓的纖維受到各種撞擊,相經(jīng)摩擦產(chǎn)生靜電荷,使疏松的纖維貼附于機框、管道等上面造成纖維厚薄不均,影響制品的不勻率。

5.靜電作業(yè)使纖維打包不嚴實,影響儲存和增加運輸費用。

6.因靜電的影響,大量的化纖粉塵飛揚,造成對生產(chǎn)環(huán)境的污染。

第三條 凡有靜電危害的工序、設備或場所,應采用相應的防靜電安全措施,使絕緣體的靜電電位控制在推薦的允許值以下:

1僅為防止帶電絕緣體對操作人員造成電擊的場所,絕緣體的靜電電位應控制在10kv以下。

2.在靜電對操作人員電擊時,有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的場所,除絕緣體的靜電電位應控制在10kv以下外,對設備或裝置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 化纖生產(chǎn)采用提高親水性絕緣材料周圍環(huán)境相對濕度的措施,防止靜電積累。在不影響產(chǎn)品質量的情況下,帶電體周圍環(huán)境相對濕度控制在60%以上。

第五條 抗靜電油劑的作用:某些抗靜電油劑在水中能電離,增加其導電性,大部分抗靜電油劑能增加吸濕性。

1.抗靜電油劑的要求:抗靜電油劑加入后不能使纖維性質變壞,對機器設備沒有腐蝕作用,不能造成生產(chǎn)環(huán)境污染以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轨o電劑性能應穩(wěn)定,效果顯著。

2.抗靜電油劑的選擇和加入量:根據(jù)產(chǎn)品品種、規(guī)格和持量要求,加工工藝條件,以及根據(jù)后加工的設備要求,選擇合適的抗靜電油劑、油劑加入量,使產(chǎn)品達到質量標準規(guī)定的電阻值,如標準無規(guī)定,產(chǎn)品的電阻率應小于1×109ω·m。

3.抗靜電油劑加入方法:化纖半成品或經(jīng)過一次或多次均勻噴淋,浸漬或加在纖維成型之前。

第六條 采用靜電消除器或使帶電體周圍空氣離子化,以消除被加工材料上所積聚的靜電荷。

1.靜電消除器選用原則:靜電消除器應根據(jù)物體靜電電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點、介質性質進行選擇。

2.靜電消除器種類:感應式靜電消除器、高壓電暈放電式靜電消除器、離子流靜電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靜電消除器等。

3.靜電消除器安裝位置的選擇:便于工藝操作、消除靜電效果好、相對于帶電體最大電位處、接近帶電體、避開金屬背景等。

第七條 選擇機器零部件材料時,應考慮利用靜電序列選用產(chǎn)生相反電荷使其中和,從而消除或減少靜電。

1.化纖在牽伸時,牽伸裝置的橡膠包覆物應是導電橡膠。

2.滌綸短纖維的輸送皮帶應使用導電橡膠制品或消靜電措施。

3.滌綸長絲、綿綸長絲牽伸后落紗的落筒,應用紙筒或導靜電的塑料筒,不得用絕緣性良好且未經(jīng)處理的塑料筒。

第八條 采用靜電接地使產(chǎn)生在物體上的靜電荷泄漏于大地,從而限制帶靜電物體的電位上升或限制由此而產(chǎn)生的靜電放電。

1.靜電接地的要求

(1)采用靜電接地的各導體連接、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

(2)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應符合規(guī)定;

(3)對于靜電接地系統(tǒng)的電阻值,每年應測試一次,并建立測量數(shù)據(jù)檔案,如果被測系統(tǒng)的電阻值不符合規(guī)定,應立即檢修;

(4)對于金屬導體,應測量其直接接地的接地電阻值;對于其他的物體,應測量其泄漏電阻值;對于有跨接線的部位,應測量跨接線的電阻值;

(5)在生產(chǎn)過程中,對設備等進行局部檢修,會造成有關物體靜電連接回路斷路時,應事先做好臨時性接地。檢修后,應及時復原,并重新測試電阻值。

2.靜電接地的范圍

(1)生產(chǎn)裝置會產(chǎn)生靜電會危害生產(chǎn)和使人體遭受靜電電擊,并能夠用接地的方法消除靜電的部位;

(2)生產(chǎn)裝置上的金屬導體有可能產(chǎn)生靜電和帶電時,不論其體積大小,應將它進行靜電接地;

(3)電導率在1×10-8s/m以上的導體以及表面固有電阻為1×109ω以下的物體,有產(chǎn)生靜電或帶電的可能時,應該在此物體上裝設與此緊密接合的金屬導體,進行間接接地。

3.不需靜電接地的情況

(1)當需要進行靜電接地的金屬導體已與防雷保護或防止電氣設備漏電的保護接地系統(tǒng)連通時;

(2)非導體及表面固有電阻為1×1011ω以上的物體表面;

(3)金屬導體的一部分埋設于地下或與埋設鋼結構等建筑物和金屬有跨接線時。

4.接地電阻值

(1)靜電接地連接系統(tǒng)總泄漏電阻不應大于1×106ω,接地體的電阻值不應大于100ω;

(2)靜電接地與其他用途接地共用時,其接地電阻值應按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確定。

靜電接地的做法和要求參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九條 防靜電危害的安全管理涉及到設備、電氣、工藝、質量、生產(chǎn)等部門,由直屬企業(yè)根據(jù)本單位的實際,明確管理責任,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相關工作的人員應掌握靜電安全技術知識和靜電危害規(guī)律預防措施,熟悉生產(chǎn)工藝過程及設備運行狀態(tài)。當發(fā)現(xiàn)靜電電位超過推薦的允許值或纖維產(chǎn)品的比電阻超過要求數(shù)值,又有可能造成靜電事故和促使產(chǎn)品質量指標下降時,有權停止生產(chǎn),并上報領導,盡快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 所有防靜電設備、裝置及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每年定期檢查、維修,填寫登記卡片。 第十二條 有關技術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對化纖生產(chǎn)各工藝過程中易產(chǎn)生靜電的部位、靜電消除器及靜電接地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并及時將檢測結果整理歸檔。

1.纖維帶靜電性能預測項目:纖維比電阻測試有纖維質量比電阻測定、纖維體積比電阻測定、纖維泄漏電阻測定。

2.實際生產(chǎn)過程中,帶靜電狀況檢測項目有帶電體靜電電位的測定(靜電電位儀可用非接觸式靜電儀,最大量程100kv,并能分檔測量,精度5.0級,使用按儀器說明)、環(huán)境溫度及相對溫度的測定、帶電體運行速度的測定。

3.靜電檢測的目的:分析危害程度,研究防范措施,判斷消除效果。

4.靜電檢測項目的分類:采用新型原料時,物體帶電性能預測;實際生產(chǎn)過程中,纖維帶靜電狀況檢測;靜電安全措施實用效果判斷檢測。

第4篇 防靜電措施規(guī)程

靜電最為嚴重的危險是引起爆炸和火災,因此,靜電安全防護主要是對爆炸和火災的防護。這些措施對于防止靜電電擊和防止靜電影響生產(chǎn)也是有效的。

1.環(huán)境危險程度控制

靜電引起爆炸和火災的條件之一是有爆炸性混合物存在。為了防止靜電的危險,可采取取代易燃介質、降低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減少氧化劑含量等控制所在環(huán)境爆炸和火災危險程度的措施。

2.工藝控制

為了有利于靜電的泄漏,可采用導電性工具;為了減輕火花放電和感應帶電的危險,可采用阻值為107~109ω左右的導電性工具。

3.接地

接地的作用主要是消除導體上的靜電。金屬導體應直接接地。為了防止火花放電,應將可能發(fā)生火花放電的間隙跨接連通起來,并予以接地。防靜電接地電阻原則上不超過lmω即可;對于金屬導體,為了檢測方便,可要求接地電阻不超過100ω~l000 ω。對于產(chǎn)生和積累靜電的高絕緣材料,宜通過106ω或稍大一些的電阻接地。

4.增濕

為防止大量帶電,相對濕度應在50%以上;為了提高降低靜電的效果,相對濕度應提高到65%~70%。增濕的方法不宜用于防止高溫環(huán)境里的絕緣體上的靜電。

5.抗靜電添加劑

抗靜電添加劑是化學藥劑。在容易產(chǎn)生靜電的高絕緣材料中加入抗靜電添加劑之后,能降低材料的體積電阻辛或表面電阻率以加速靜電的泄露,消除靜電的危險。

6.靜電中和器

靜電中和器又稱靜電消除器。靜電中和器是能產(chǎn)生電子和離子的裝置。由于產(chǎn)生了電子和離子,物料上的靜電電荷得到異性電荷的中和,從而消除靜電的危險。靜電中和器主要用來消除非導體上的靜電。

7.加強靜電安全管理

靜電安全管理包括制訂關聯(lián)靜電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訂靜電安全指標、靜電安全教育、靜電檢測管理等內容。

第5篇 防靜電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一條 設備運到現(xiàn)場后,需待機房防靜電設施完善后才能開箱驗收。

第二條 機架(或印制電路板組件)上套的靜電防護罩,待機架安裝在固定位置連接好靜電地線后,方可拆除。

第三條 必須使用防靜電工具。

第四條 在機架上插拔印制電路板組件或連接電纜線時,應戴防靜電手腕皮帶。手腕帶接地端插入機架上防靜電塞孔內,腕帶和皮膚應可靠接觸。腕帶的泄漏電阻值應該在1105ω至1107ω范圍內。

第五條 備用印刷電路板組件和維護用的元器件必須在機架上或防靜電屏蔽柜(袋)內存放。

第六條 需要運回廠家或維護中心的待修印刷電路板組件,必須裝入防靜電屏蔽袋(箱)內,再加上外包裝,并有防靜電標注,才能運回。

第七條 機房內的圖紙、文件、資料、書籍必須存放在防靜電屏蔽柜(袋)內,使用時,需遠離靜電敏感器件。

第八條 外來人員(包括外來參觀人員和管理人員)進入機房在未經(jīng)允許或未戴防靜電腕表的情況下,不得觸摸和插拔印制電路板組件,也不得觸摸其它元器件、備板備件等。

第6篇 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guī)程

第一條?為減少靜電危害,保證安全生產(chǎn),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制度適用全廠對易燃、可燃液體的裝卸、輸送、調合、采樣、檢尺、測溫及設備清洗等,易燃、可燃液體貯罐(槽)車、汽車罐(槽)車,鶴管以及設備、管線等,防止人體帶靜電作業(yè)。

本制度不適用于雷電及雜散電流的防護,固體、氣體、粉塵的防靜電。

第三條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體的靜電危害,必須消除靜電引燃的條件:

1、有靜電電荷的產(chǎn)生。

2、有是以產(chǎn)生引燃性放電的靜電電荷的積聚。

3、有合適的火花間隙,使積聚的電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電;

4、在火花間隙中必須有可燃性液體的蒸氣-空氣的混合物。

第四條 根據(jù)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貯存易燃、可燃液體的分類,如下表所列。

進入貯罐和槽車對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其電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歐姆.米者不受本規(guī)定約束。

第五條 甲、乙類液體進入貯罐和槽車時,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當入口管浸沒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類液體含水、含雜質以及兩種以上油品混送時的初流速亦不得超過1米/秒。

甲、乙類液體經(jīng)過添加抗靜電劑,專門靜電消除器,報警儀同時具備的流速可按6米/秒。

當液體輸送管線上裝有過濾器時,甲、乙類液體輸送自過濾器至裝料之間應有30秒的緩和時間,如滿足不了緩和時間,可配置緩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靜電措施。流速的限制見下表。

第六條 貯罐裝入易燃,可燃液體時,必須做到:

1、嚴禁從貯罐上部注入甲、乙類液體。

2、罐內液體必須進行充分脫水后,方可進料。

3、禁止對裝過汽油等高揮發(fā)性產(chǎn)品的油罐切換注入低揮發(fā)性油品。

4、在貯罐變更注入油品時,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置換后測定空氣中的油體濃度,使之符合安全規(guī)定范圍。

5、對于難以進行惰性氣體置換的桶、槽等容器,必須嚴格控制流速和靜電接地。

第七條 油品調和的規(guī)定:

1、嚴禁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油品的調合。

2、丙類油品的調合,其中有一個單體組分屬于甲、乙類油品時,也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調合。

3、丙a類油品用壓縮空氣調合時,必須控制風壓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調合溫度應控制在低于該油品閃點20℃。

第八條 甲、乙類液體的檢尺、測溫、采樣規(guī)定:

1、液體進入貯罐,給一定的靜電時間,方可進行檢尺測溫、采樣作業(yè),但浮頂罐浮船(盤)已接觸油面或裝有檢尺、檢尺井的貯罐,不受上述靜置時間的限制。

2、不準使用兩種不同材質(指導電性能不同的材質,如金屬器具和尼龍繩索)的檢尺、測溫、采樣工具進行作業(yè)。

3、凡是用金屬材質制成的測溫盒和采樣器,必須使用導電性材質的繩索,并與罐體進行可靠接地。

4、對固定頂油罐或浮頂油罐在未浮起之前,進行液體測溫和測樣時,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鐵路罐(槽)車和汽罐(槽)車的檢尺和測溫,必須在裝完且靜置2分鐘后進行。

6、工作人員在檢尺、測溫和采樣前,必須消除人體所帶靜電。

7、貯罐在收油過程中,會聚積大量靜電荷,應逐步采用自動檢尺,測溫和采樣設備。

第九條 鐵路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液體裝車鶴管應逐步采用液下密閉裝車設施。

2、鐵路罐(槽)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輸油管徑,米。

3、鶴管應插入罐(槽)車底部,距罐(槽)車底部不大于200毫米為宜。

第十條 汽車罐(槽)車裝卸規(guī)定。

1、汽車罐(槽)車在進行裝卸作業(yè)之前,必須將車體接地。

2、裝卸操作完畢,要經(jīng)過表3規(guī)定的靜置時間,才能進行提升鶴管,拆除接地線等作業(yè)。

3、汽車罐車浸沒裝油速度應滿足下式關系:

vd≤0.5

第十一條 小型容器盛裝易燃液體規(guī)定:

1、不宜使用絕緣材料的桶盛裝易燃液體。

2、禁止用絕緣體吊掛容器盛裝易燃液體。

3、金屬制桶盛裝易燃液體前,桶體、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須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導電膠管(電阻值<10歐姆)。

第十二條 為防止人體帶靜電產(chǎn)生電擊或放電,可引起可燃性物質著火,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必須消除人體靜電。

第十三條使人體所帶靜電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區(qū)爆炸危險場所新建裝置一定按規(guī)范要求設計、施工、驗收。宜將地面做成導電性地面,其電阻率應在10歐姆左右為宜。

貯罐梯子進門處,應在已接地的金屬扶欄上留出1米長的裸金屬面,做為手握接地體。

第十四條 防止人體帶電,著裝時注意:

1、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穿宜產(chǎn)生靜電的服裝和鞋靴。

2、在爆炸危險場所不準脫衣服、鞋靴、不準梳頭。

3、除雨天在積水場所進行作業(yè)時穿著橡膠雨衣和高腰膠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險場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車時,必須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雨衣,導電膠靴。

第十五條 清洗設備、器具的幾不準:

1、不準使用汽油、苯類等易燃溶劑進行設備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體噴洗溶器時,壓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準使用壓縮空氣進行甲、乙類易燃、可燃液體管線的清掃。

4、采樣器的清洗,必須用所要采樣的同類油品進行清洗,清洗用過的和剩余的樣品不準倒回罐內。

5、在易燃、易爆場所不準使用化纖材質制作的拖布、抹布來拖擦物體和地面。

6、不準在一個容器內同時采用人工和機械兩種方法清洗。

第十六條 接地是防靜電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將設備管道等金屬導體與大地進行電氣上的連接,使金屬導體上的靜電泄入大地,使與大地接近同電位,但必須做到:

1、在“接地連接”的各導體之間,接觸應牢固可靠,確保電氣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連結系統(tǒng)有斷裂點,在從事恢復性工作前,應確保斷裂點周圍的環(huán)境內沒有易燃、易爆物質。

防靜電規(guī)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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