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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地測科科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礦長、總工程師和地測副總領導下,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技術政策、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范,對測量、資源管理、繪圖等工作全面負責。
2、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3、建立健全各種測量、儲量、圖紙和相關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并組織落實。
4、組織編制本科月度、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5、組織編制年度的材料、設備、儀器及配件計劃,加強經營管理。
6、負責組織施測近井網、水準基點、井下基本控制網、大型貫通和測量儀器的檢校。
7、參加每旬檢查,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負責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具體整改方案。現場指導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實施。
8、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參加年度及專項辨識,形成相應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落實管控措施,定期檢查以及培訓等保障工作。
9、參加礦井遠景規(guī)劃與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組織提供生產或其它部門所需要的測繪資料。
10、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對本科室人員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11、積極推廣測量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煤礦測量工作水平。
第2篇 地測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地測科科長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地測科科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2條按照《礦井地質規(guī)程》(試行)、《煤礦測量規(guī)程》,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
第3條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第4條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5條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
第6條 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7條 按時編制、提供地質說明書,并按規(guī)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于指導設計、規(guī)程的編制和指導生產。
第8條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guī)定之內。
第9條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qū)水害情況,及時發(fā)現隱患。
第10條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并組織落實解決措施。
第11條按規(guī)定負責組織及時填繪交換圖。負責組織做好地質測量專業(yè)的標準化、安全專項整頓、雙基、安全評價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礦井標準及檢查考核等工作;
第12條 按統(tǒng)一的標準、規(guī)定、規(guī)程和要求,負責每年對礦占用的礦產儲量消耗情況進行檢測。對礦產資源開采的損失、貧化進行管理,對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jiān)督,填寫礦井資源儲量報表及臺帳,做好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第13條負責做好采礦證和生產許可證年檢、變更等工作。礦井延深、擴征、新井田建設開發(fā)等方面的地質測量工作;
第14條負責建立儀器儀表臺帳,分類保管及時校驗儀器儀表,執(zhí)行好設備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時打印各種圖紙;
第15條負責做好礦井地質、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井資源儲量級別;
第16條負責聯系、組織礦井各種地質、資源儲量報告修編工作;
第17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8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9條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2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科科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21條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科科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2條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23條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未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qū)水害情況,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未及時發(fā)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或未及時通知施工區(qū)隊采取措施工,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對煤礦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jiān)督的,地測科科長負重要責任。
第29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地測科科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科科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3篇 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地測科科長
1、在礦長、總工程師和地測副總領導下,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技術政策、規(guī)定、規(guī)程規(guī)范,對測量、資源管理、繪圖等工作全面負責。
2、組織制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3、建立健全各種測量、儲量、圖紙和相關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并組織落實。
4、組織編制本科月度、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5、組織編制年度的材料、設備、儀器及配件計劃,加強經營管理。
6、負責組織施測近井網、水準基點、井下基本控制網、大型貫通和測量儀器的檢校。
7、參加每旬檢查,對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負責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制定具體整改方案?,F場指導隱患治理安全技術措施及整改方案的實施。
8、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參加年度及專項辨識,形成相應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報告,建立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落實管控措施,定期檢查以及培訓等保障工作。
9、參加礦井遠景規(guī)劃與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組織提供生產或其它部門所需要的測繪資料。
10、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對本科室人員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11、積極推廣測量新技術、新方法,不斷提高煤礦測量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