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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機電礦長防治水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2篇煤礦機電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3篇機電礦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4篇煤礦機電礦長防治水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5篇安全生產責任制:機電礦長崗位 第6篇機電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7篇機電礦長瓦斯防治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8篇機電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范本 第9篇機電礦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10篇安全生產責任制:機電礦長
第1篇 機電礦長防治水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組織實施防排水機電設備更換、檢修總體目標、長遠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3.保證防治水安全生產機電所需物資及機電設備的各種保護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和要求。
4.參加防治水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救援和善后處理。
5.加強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排水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2篇 機電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范本
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礦井的機電工作安全。
二、負責組織制定落實機電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監(jiān)督、檢查執(zhí)行情況。
三、對特種設備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四、按照有關礦山安全規(guī)定對機電設備、設施進行合理選型工作,并參加制定組織實施機電工作的長遠規(guī)劃;主持制定設備更新、檢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搞好安全用電,合理用電和節(jié)約用電工作,解決大馬拉小車和空載運轉等不合理用電現象,杜絕設備超負荷運行。
六、負責礦井機電設備及設施的使用、維修,對流動性設備要及時做好安裝、維修、撤出工作。
七、組織機電設備、設施安全檢查,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安全隱患整改,主持召開機電安全工作會議,分析設備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八、根據生產的需要,搞好技術革新,推廣先進經驗,合理配備機械設備,不斷提高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
十、參與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3篇 機電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礦長是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機電、運輸系統的工作全面負責。機電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切實保證本單位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穩(wěn)定以及運輸系統的可靠。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積極配合礦長、生產礦長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二條 加強對分管科室、區(qū)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fā)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條 參加礦長、生產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條 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等系統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組織編制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六條 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七條 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八條 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 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十一條 負責組織編制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十二條 根據煤礦的總體規(guī)劃,進行機電、運輸系統規(guī)劃,監(jiān)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yǎng)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十三條 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十四條 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十五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十六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十八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九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條 對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煤礦企業(yè)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zhí)行規(guī)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等,機電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機電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qū)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fā)生事故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落實煤礦機電、運輸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fā)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夠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及時編制原煤機電、運輸系統安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七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qū)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八條 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yǎng)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九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條 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安全審查中,機電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二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分管科室、區(qū)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機電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4篇 機電礦長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的規(guī)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精神。
2、參與編制、審批、實施、檢查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工作的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防治措施,參與制定水泵和排水管路的布設規(guī)劃。
3、參與監(jiān)督檢查礦井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工作的各項計劃、措施的實施,督促解決處理生產過程中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事故隱患。
4、負責領導礦井排水系統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
5、負責協調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工作中與機電相關的各項事宜。
6、負責全面掌控和督促機電科及時檢查各水泵的工作情況,發(fā)現水泵不能正常工作要督促相關人員及時進行檢修。
7、負責領導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設備、設施、儀器的采購、供應、儲備工作。
第5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機電礦長
一、機電礦長對全礦機電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全面負責機電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加事故現場指揮和組織領導,對機電專業(yè)事故處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每旬組織1次機電專業(yè)的安全質量大檢查活動,并對查出問題落實責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開1次機電專業(yè)例會,總結月度機電安全技術工作和專業(yè)質量標準化工作,分析業(yè)務保安存在的問題,制訂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對下月機電工作作出安排。
五、抓好機電專業(yè)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正規(guī)操作工作,對該專業(yè)職工安全教育負全面領導責任。
六、每周一、三、五下午主持機電專業(yè)的安全生產會,平?、解決專業(yè)內部的安全生產問題。
七、落實下井跟班制度,經常深入井下現場,掌握井下供電條件的變化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措施,并抓好落實。
八、按時完成下井、抓“三違”指標。
九、是所轄范圍內的檢修工作直接責任者,負責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十、保證礦井供電系統合理,符合上級有關規(guī)定,保證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確保礦井正常供風,杜絕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十一、負責各種機電保護裝置的安裝使用及安全監(jiān)測系統的機電管理工作,確保采掘供電分開。
第6篇 煤礦機電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對全礦機電管理工作和機電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負責所分管的基層單位的業(yè)務工作和安全工作。
2、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管理機構管理工作和安全工作的組織和落實。并對該機構的工作負有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的責任。
3、負責全礦機電設備管理和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制訂并組織實施。加強全礦機電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原煤生產的正常進行。
4、領導全礦機電專業(yè)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機電專業(yè)質量標準化的規(guī)劃,組織實施,檢查指導,獎優(yōu)罰劣。
5、負責全礦機電設備、配件、電纜、鋼絲繩、輸送帶、流體輸配系統的管路和五小電氣設備的計劃、保管、發(fā)放、維護保養(yǎng)、回收復用等工作。
6、負責全礦供電系統、主扇風機、主副井絞車。主井帶式輸送機、主水泵等大型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定期進行性能測試。
7、負責全礦機電職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作,抓好崗位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8、負責組織實施全礦每年兩次停電檢修工作的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圓滿完成。
9、負責組織機電系統的專業(yè)會議,布置、檢查、總結機電工作,對重大的機電隱患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辦公,研究制訂落實解決辦法,消除隱患。
10、協助總工程師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和每年一次的反風演習工作。
11、負責全礦采掘工作面機電設備等項工作的安裝、拆除、運輸、試運轉、移交及生產期間機電設備檢修、維護的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12、負責全礦機電管理工作中各項獎懲制度的審批落實工作,負責貫徹執(zhí)行公司有關機電工作的制度和安排。
13、負責完成礦長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7篇 安全生產責任制:機電礦長崗位
1、負責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的規(guī)定、命令、決定、通知、通報等精神。
2、參與編制、審批、實施、檢查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工作的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防治措施,參與制定水泵和排水管路的布設規(guī)劃。
3、參與監(jiān)督檢查礦井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工作的各項計劃、措施的實施,督促解決處理生產過程中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事故隱患。
4、負責領導礦井排水系統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
5、負責協調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工作中與機電相關的各項事宜。
6、負責全面掌控和督促機電科及時檢查各水泵的工作情況,發(fā)現水泵不能正常工作要督促相關人員及時進行檢修。
7、負責領導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設備、設施、儀器的采購、供應、儲備工作。
第8篇 煤礦機電礦長防治水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對分管范圍內的防治水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組織實施防排水機電設備更換、檢修總體目標、長遠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3.保證防治水安全生產機電所需物資及機電設備的各種保護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和要求。
4.參加防治水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救援和善后處理。
5.加強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排水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9篇 機電礦長瓦斯防治安全生產責任制
1、在礦長的領導下,分管全礦機電安全管理工作,并對礦長負責。
2、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按瓦斯礦井要求選好、管好全礦機電設備。消滅電氣失爆,消滅不合要求設備。抓好機電設備安全運轉。
3、組織并落實機電職工瓦斯治理知識學習培訓和考核。加強安全思想教育。
4、按瓦斯治理要求修訂有關規(guī)章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
5、完成礦長交辦的其它瓦斯治理安全生產工作。
第10篇 機電礦長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機電礦長對全礦機電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全面負責機電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加事故現場指揮和組織領導,對機電專業(yè)事故處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每旬組織1次機電專業(yè)的安全質量大檢查活動,并對查出問題落實責任,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開1次機電專業(yè)例會,總結月度機電安全技術工作和專業(yè)質量標準化工作,分析業(yè)務保安存在的問題,制訂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對下月機電工作作出安排。
五、抓好機電專業(yè)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正規(guī)操作工作,對該專業(yè)職工安全教育負全面領導責任。
六、每周一、三、五下午主持機電專業(yè)的安全生產會,平衡、解決專業(yè)內部的安全生產問題。
七、落實下井跟班制度,經常深入井下現場,掌握井下供電條件的變化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措施,并抓好落實。
八、按時完成下井、抓“三違”指標。
九、是所轄范圍內的檢修工作直接責任者,負責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
十、保證礦井供電系統合理,符合上級有關規(guī)定,保證主要通風機正常運轉,確保礦井正常供風,杜絕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十一、負責各種機電保護裝置的安裝使用及安全監(jiān)測系統的機電管理工作,確保采掘供電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