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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橋管理制度3篇

更新時間:2024-05-08 查看人數:54

大橋管理制度

大橋管理制度是確保大橋安全、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它涵蓋了大橋的設計、建設、維護、運營等多個環(huán)節(jié),旨在規(guī)范大橋管理行為,提升大橋使用效率,降低風險,保障公眾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設計與施工管理:確保大橋設計方案的安全性、經濟性和可行性,對施工過程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

2. 運營與維護管理:制定運營規(guī)程,定期進行設施檢查,及時維修保養(yǎng),確保大橋正常運行。

3. 安全管理:建立應急響應機制,預防和應對各類安全事故。

4. 環(huán)境保護:遵守環(huán)保法規(guī),減少大橋建設和運營對環(huán)境的影響。

5. 法規(guī)與標準遵守:確保大橋建設和管理符合國家及行業(yè)相關法規(guī)和標準。

6. 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大橋的信息化系統,實現數據共享和智能監(jiān)控。

重要性

大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大橋生命周期管理的核心。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

1. 保證大橋的質量和壽命,降低維護成本。

2. 提高大橋運營效率,確保交通流暢。

3. 保障公眾安全,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4. 維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

5. 提升管理水平,增強大橋管理者的公信力。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針對大橋設計、施工、運營、維護等環(huán)節(jié),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明確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

2. 建立質量監(jiān)督體系:設立專門的質量監(jiān)督部門,定期對大橋進行檢查,確保各項指標符合標準。

3. 強化安全培訓: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定期進行安全演練。

4. 實施環(huán)保措施:在設計階段就考慮環(huán)保因素,采取綠色施工方法,運營期間做好噪音、廢棄物等污染的控制。

5. 更新法規(guī)遵從性:定期更新法規(guī)和標準的學習,確保大橋管理始終符合最新要求。

6. 智能化管理:引入先進的信息化技術,如物聯網、大數據等,提升大橋的智能化管理水平。

7. 定期評估與改進: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管理效果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必要的改進。

大橋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長期任務,需要不斷調整優(yōu)化,以適應大橋運行的實際需求和外部環(huán)境的變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大橋的安全、高效、可持續(xù)運行,為社會和公眾提供優(yōu)質的交通服務。

大橋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高速公路長大橋遂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長大橋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參照交通部“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監(jiān)管的特大橋、大橋和隧道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三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總體思路開展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yǎng)護工程并重的原則,保證長大橋隧安全運行。

第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長大橋隧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隧安全。

第六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是省內高速公路長大橋隧的管理機構,檢查、監(jiān)督區(qū)域內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七條 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的管養(yǎng)單位,是安全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公路橋隧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對橋隧進行養(yǎng)護和管理,努力確保橋隧安全暢通;

(二)建立健全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養(yǎng)橋隧特點的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專業(yè)機構參與長大橋隧的技術安全評價、監(jiān)測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橋隧勘測、設計、維護、運營、安全監(jiān)測和其它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資料或數據,建立、維護橋隧安全技術檔案和運營管理數據庫;

(五)負責開展橋隧巡查、結構檢查和日常維護、安全狀況監(jiān)測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應對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特點的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合作機制,及時更新相關應急救援報告、救援聯系方式,定期請示相關部門支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定期對橋隧安全監(jiān)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標定,保證監(jiān)測儀器和設備可靠運行;

(八)組織實施橋隧的維護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隱患治理;

(九)遇有緊急事件,及時收集信息并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救助受困車輛和人員,為相關專業(yè)救助隊伍施救創(chuàng)造有力條件;

(十)定期組織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技術培訓。

(十一)積極配合相關執(zhí)法機構,嚴厲打擊長大橋隧上(內)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

第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演練順利進行,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九條? 對及時發(fā)現并排除長大橋隧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隧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 長大橋隧開通運營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交工驗收,并向有關管理機構和管養(yǎng)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消防、通風、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屬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交通(通航)標志齊全、鮮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

(三)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的職責和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包括專職的橋梁養(yǎng)護工程師)要落實到位,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yè)培訓。水上大橋、特大型橋梁管養(yǎng)單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按規(guī)定接受特殊培訓。

第十二條? 長大橋隧的管養(yǎng)單位應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guī)定,在長大橋隧設施上(內),合理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jiān)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

第十三條? 依附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四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guī)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排險、養(yǎng)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進入隧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尾燈,嚴禁在隧道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條? 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同時,要在長大橋隧入口前設立“動態(tài)禁入”標志,確保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后車輛不再進入橋隧,并能在緊急情況時往對向車道掉頭安全駛離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隧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隧。

第十八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必須經管理機構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時速通過。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在特種車輛經批準通行長大橋梁時,管養(yǎng)單位應當做好技術審核、通行引導,以及車輛通行前和通行期間橋梁結構狀況的檢查、監(jiān)測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qū)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邊緣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qū)域。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大橋的規(guī)模、結構、橋址環(huán)境等狀況合理劃定大橋安全保護區(qū)范圍,及時設置標識橋梁安全保護區(qū)范圍的界樁、界標。

第二十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橋梁安全的作業(yè);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魚、系纜、泊船;

(四)其他危及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按規(guī)定設置并完善橋梁防撞設施、監(jiān)控設施、助航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橋梁管養(yǎng)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變化、助航標志或設施受損的情況,管養(yǎng)單位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船舶通過大型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航道標準和船舶通行規(guī)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 在船舶監(jiān)控系統(vts)覆蓋區(qū)內,船舶應遵守vts的有關規(guī)定,向vts中心報告本船的船位及動態(tài),接受并服從vts中心的監(jiān)控和管理;

(二) 船舶進入大型橋梁所在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三) 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盡早與相關管理機構及過往船舶取得聯系,確保安全通行;

(四)通過大型橋梁所屬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

(五)應根據大型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數。船隊通過大橋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門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fā)布。出現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六級、大橋水域航道或航標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況時,禁止船舶通行。裝載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間通過大橋所屬水域。

第二十四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fā)現安全隱患,并盡快排除。

(一)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加強長大橋隧沿線、橋梁安全保護區(qū)內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二)采取移動或固定方式,對過往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加強對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進行檢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二十六條? 長大橋隧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yǎng)護管理系統,全面記錄長大橋隧檢查與維護信息,定期跟蹤了解結構狀況,并及時向上級管理機構和相關設計、科研單位反饋。

第2篇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管養(yǎng)長大橋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公路法》、《公路橋涵養(yǎng)護規(guī)范》(jtg h11)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原則開展長大橋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yǎng)護工程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五條 對及時發(fā)現長大橋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六條 在依附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隊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并督促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七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

第八條 路政大隊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

第九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

第十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guī)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排險、養(yǎng)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股應當加強對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進行檢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十二條 養(yǎng)護責任人應每日對長大橋主要結構部位進行觀測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橋梁工程師或公路股人員。橋梁工程師應對養(yǎng)護責任人上報的問題及時到現場查看,如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報市公路局。

第十三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養(yǎng)護責任人負責每日1次,并認真觀察記錄橋梁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

第十四條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等。

經常性檢查由橋梁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長大橋梁,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完成后,應當及時更新養(yǎng)護管理系統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長大橋維護作業(yè)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yè)或工程的規(guī)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yè)養(yǎng)護隊伍。

第四章 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 橋梁工程師及公路股相關人員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長大橋橋梁安全監(jiān)控點,及時掌握長大橋的整體技術狀態(tài)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運營管理、養(yǎng)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長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安全監(jiān)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對監(jiān)測評估的結果,單位各股室應及時給予響應。

對長大橋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公路股、路政大隊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長大橋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十九條 長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明確長大橋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fā)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條 進入預警期后,各部門股室和應急聯動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長大橋安全隱患的發(fā)展態(tài)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長大橋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fā)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tài)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三條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tài)的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交通事故時,各部門股室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qū)域(安全通道),避免發(fā)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條 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fā)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應根據事態(tài)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石泉管理段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3篇 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管養(yǎng)長大橋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公路法》、《公路橋涵養(yǎng)護規(guī)范》(jtg h11)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原則開展長大橋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yǎng)護工程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五條 對及時發(fā)現長大橋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六條 在依附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隊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并督促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七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

第八條 路政大隊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

第九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

第十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guī)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排險、養(yǎng)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股應當加強對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進行檢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十二條 養(yǎng)護責任人應每日對長大橋主要結構部位進行觀測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橋梁工程師或公路股人員。橋梁工程師應對養(yǎng)護責任人上報的問題及時到現場查看,如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報市公路局。

第十三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養(yǎng)護責任人負責每日1次,并認真觀察記錄橋梁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

第十四條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等。

經常性檢查由橋梁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長大橋梁,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完成后,應當及時更新養(yǎng)護管理系統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長大橋維護作業(yè)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yè)或工程的規(guī)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yè)養(yǎng)護隊伍。

第四章 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 橋梁工程師及公路股相關人員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長大橋橋梁安全監(jiān)控點,及時掌握長大橋的整體技術狀態(tài)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運營管理、養(yǎng)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長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安全監(jiān)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對監(jiān)測評估的結果,單位各股室應及時給予響應。

對長大橋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公路股、路政大隊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長大橋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十九條 長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明確長大橋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fā)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條 進入預警期后,各部門股室和應急聯動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長大橋安全隱患的發(fā)展態(tài)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長大橋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fā)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tài)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三條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tài)的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交通事故時,各部門股室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qū)域(安全通道),避免發(fā)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條 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fā)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應根據事態(tài)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石泉管理段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大橋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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