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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使用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內部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和使用,確保公司資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員工出行的安全與效率,同時防范潛在的濫用和浪費現象。通過這一制度,我們能夠實現對車輛使用的合理調度,降低運營成本,提升企業(yè)的整體運營效能。
包括哪些方面
1. 車輛分配與調度:明確各部門及員工的用車權限,規(guī)定申請、審批和調度流程。
2. 車輛保養(yǎng)與維修:設定定期保養(yǎng)計劃,確保車輛性能良好,預防意外事故。
3. 費用管理:設立費用報銷標準,監(jiān)控燃油、維修等費用支出。
4. 安全駕駛:制定安全駕駛規(guī)范,進行駕駛員培訓,保障行車安全。
5. 環(huán)保與節(jié)能:鼓勵節(jié)能減排,推行綠色出行理念。
6. 違規(guī)處理:設定違規(guī)使用公車的處罰措施,增強制度執(zhí)行力。
重要性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提高效率:通過規(guī)范化的流程,減少用車混亂,提高出行效率。
2. 控制成本:有效管理車輛使用,防止資源浪費,降低運營成本。
3. 保障安全:強化安全意識,降低交通事故風險,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
4. 增強合規(guī)性:避免因公車使用不當引發(fā)的法律糾紛,維護企業(yè)形象。
5. 促進公平:確保車輛資源的公正分配,增強員工滿意度。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列出公車申請、審批、使用和歸還的完整流程,明確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人。
2. 建立電子管理系統(tǒng):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車輛使用記錄的實時更新和查詢,便于監(jiān)督和管理。
3. 定期培訓:對駕駛員進行安全駕駛、應急處理等方面的培訓,提升駕駛技能。
4. 引入考核機制:將公車使用情況納入部門和個人績效考核,激勵合理使用。
5. 設立監(jiān)督小組:由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和行政部門共同組成,定期審查公車使用情況,確保制度執(zhí)行。
6. 公示制度:公開公車使用管理制度,增加透明度,接受員工監(jiān)督。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的公車使用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既能滿足企業(yè)運營需求,又能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一個有序、安全、節(jié)約的交通環(huán)境。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_辦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為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guī)定”,規(guī)范黨政機關公車使用管理,根據區(qū)委、區(qū)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經辦事處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車使用管理 1、機關所屬車輛統(tǒng)一由辦公室調度和管理,專人負責日常維護。 2、車輛使用實行用車簽單制度。部門需要用車的填寫《外出用車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調派。辦事處境外區(qū)境內需報分管后勤的領導審批,區(qū)境外報主任審批。用后按時歸庫,值班期間由值班領導簽字,并做好用車記錄。
二、嚴禁公車私用 1、嚴格禁止領導干部私自駕駛公車,沒有配備專職駕駛員或個別特殊崗位,因工作需要且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經批準因公可以駕車。2、領導干部、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用公車接送家屬及子女,嚴禁用公車參與迎親、娛樂和度假休閑等活動。 3、違反規(guī)定公車私用的,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分管領導要追究紀律責任。
三、公車事故賠償和維修管理 1、車輛實行定員制,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輛交其他人駕駛,若駕駛員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由此而造成的責任事故和經濟損失,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 2、車輛的一般維修由主任審查維修項目后,送定點維修廠維修,車輛在異地發(fā)生故障,無法在定點廠維修的,經主要領導批準,報主任簽字認可后,方可在異地維修。 3、駕駛員包括經批準可以駕車的領導干部,在執(zhí)行公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應按責任大小進行經濟賠償,負主要責任的賠償全部損失的 5%,負全部責任的賠償10%,但賠償總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4、私自開車、酒后開車、違章開車或將車交給非駕駛員駕駛造成事故的,下班后車輛不按規(guī)定進庫或公務用車中不按規(guī)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車輛損壞、丟失的,按損失總金額的40%賠償,賠償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節(jié)假日、公休日車輛一律由辦事處紀委統(tǒng)一封存,如有特殊情況需用車者,必須經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準。6、此制度從二
第2篇 公司司機公車使用管理規(guī)章制度
司機管理規(guī)章制度范文
第一條公司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
第二條司機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第三條司機應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
第四條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第五條司機發(fā)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第六條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一定要注意選擇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司機離開車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
第七條司機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
第八條晚間司機要注窟休息,不準疲勞開車,不準酒后駕車。
第九條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坡、緊跟、爭道、賽車等)。
第十條司機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十一條車內不準吸煙。本公司員工在車內吸煙時,應有禮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十二條司機對乘車人要熱情、禮貌,說話應文明。車內客人談話時,除非客人主動搭話,不準隨便插嘴。
第十三條接送員工上下班的司機,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十四條上班時間內司機未被派出車的,應隨時在司機室等候出車。不準隨便亂竄其他辦公室。有要事確需離開司機室時,要告知管理人員去向和所需時間,經批準后方可離開;出車外出回來,應立即到管理人員處報到。
第十五條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總辦主任反映。
第十六條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不論什么時間,司機身上必須帶傳呼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傳呼,應盡快回復。情況特殊確實不能回復的,事后一定要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適當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第十九條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學開車。
第二十條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的,給予獎勵5冊元。
第二十一條總辦每月負責對司機進行考核,將考核等級作為每月發(fā)放浮動工資的依據。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給予嘉獎、記功、晉級等獎勵;對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fā)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除名處理。
一、使用對象及緣由:
(一)、對象是指全局職工及配偶、子女、父母,離退休人員。
(二)、緣由是指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
1、病重、病危急需就醫(yī)的:
2、病重、病危急需轉院的;
3、病重、病危急需請外地專家會診的。
二、審批程序及權限:
(一)、由本人或家屬向本單位領導提出申請,單位領導向分管局領導或主管領導請示批準。
(二)、縣外省內的,由分管局領導批準;跨省外的,由局主管領導批準。
(三)、使用前,應向縣局后勤科領取并填寫《因私用車審批表》,但在突發(fā)性緊急情況下,也可先使用后補填。
三、符合因私用車條件,經請示領導同意的,費用由縣局承擔。
四、對擅自私用公車的,一經查實,根據有關規(guī)定,視情給予處理。
五、 本規(guī)定自二o二0年三月十日起施行。本局原有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本規(guī)定由局后勤科負責解釋。
第3篇 孟姚辦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為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guī)定”,規(guī)范黨政機關公車使用管理,根據區(qū)委、區(qū)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經辦事處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公車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車使用管理 1、機關所屬車輛統(tǒng)一由辦公室調度和管理,專人負責日常維護。 2、車輛使用實行用車簽單制度。部門需要用車的填寫《外出用車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調派。辦事處境外區(qū)境內需報分管后勤的領導審批,區(qū)境外報主任審批。用后按時歸庫,值班期間由值班領導簽字,并做好用車記錄。
二、嚴禁公車私用 1、嚴格禁止領導干部私自駕駛公車,沒有配備專職駕駛員或個別特殊崗位,因工作需要且具備合法駕駛資格,經批準因公可以駕車。2、領導干部、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用公車接送家屬及子女,嚴禁用公車參與迎親、娛樂和度假休閑等活動。 3、違反規(guī)定公車私用的,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分管領導要追究紀律責任。
三、公車事故賠償和維修管理 1、車輛實行定員制,未經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輛交其他人駕駛,若駕駛員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由此而造成的責任事故和經濟損失,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 2、車輛的一般維修由主任審查維修項目后,送定點維修廠維修,車輛在異地發(fā)生故障,無法在定點廠維修的,經主要領導批準,報主任簽字認可后,方可在異地維修。 3、駕駛員包括經批準可以駕車的領導干部,在執(zhí)行公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除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應按責任大小進行經濟賠償,負主要責任的賠償全部損失的 5%,負全部責任的賠償10%,但賠償總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4、私自開車、酒后開車、違章開車或將車交給非駕駛員駕駛造成事故的,下班后車輛不按規(guī)定進庫或公務用車中不按規(guī)定停放造成事故或車輛損壞、丟失的,按損失總金額的40%賠償,賠償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節(jié)假日、公休日車輛一律由辦事處紀委統(tǒng)一封存,如有特殊情況需用車者,必須經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準。6、此制度從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