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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
試驗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實驗室內的所有操作都遵循安全準則,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實驗室設備的定期檢查與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
2. 實驗人員的安全培訓,提升他們的風險識別與應對能力。
3. 明確的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實驗步驟及安全措施。
4. 應急預案的制定與演練,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迅速響應。
5. 安全監(jiān)督機制,定期評估和改進安全制度。
培訓內容
1. 安全基礎知識:涵蓋化學、生物、物理等領域的基本安全知識,如化學品的正確處理和儲存。
2. 實驗操作技能:教授正確的實驗操作方法,減少人為錯誤導致的風險。
3. 緊急處理程序:教育員工如何應對火災、泄漏、輻射暴露等緊急情況。
4. 個人防護裝備使用: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眼鏡、手套、防護服等。
5. 實驗室規(guī)則:強調實驗室內的行為規(guī)范,如禁止飲食、遵守工作時間等。
應急預案
1. 緊急疏散計劃:明確標識疏散路線,定期進行疏散演練。
2. 滅火設備位置與使用:確保所有人員了解滅火器、消防栓等設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3. 醫(yī)療急救措施:設置急救箱,培訓員工基本的急救技能,并與當地醫(yī)療機構建立聯系。
4. 危險物質泄漏處理:設定詳細的泄漏處理流程,包括隔離現場、啟動應急響應系統(tǒng)等。
5. 事故報告機制:規(guī)定事故報告的程序和時限,確保信息及時傳遞給管理層。
重要性
試驗安全不僅關乎員工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響到研究的連續(xù)性和實驗室的聲譽。一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能:
1. 預防事故:通過嚴格的規(guī)程和培訓,降低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
2. 提升效率: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使員工能夠集中精力于實驗,提高工作效率。
3. 維護資產:減少因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保護實驗室的財產。
4. 塑造文化:培養(yǎng)員工的安全意識,形成積極的安全文化。
5. 遵守法規(guī):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安全標準,避免法律糾紛。
試驗安全管理制度是實驗室運營的基礎,需要全體人員共同參與,持續(xù)改進,以實現零事故的目標。只有這樣,我們才能保證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保障每一位成員的福祉。
試驗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機械性能試驗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強材料機械性能試驗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2.0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計量室試驗設備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3.0內容
3.1試驗人員應熟悉設備的性能,掌握其操作方法,不得超負荷使用。
3.2操作前應先檢查設備各部是否正常,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完好,才能啟動設備。
3.3試驗機上不準放置工具雜物等試驗完成后應把試件取下。
3.4脆性材料的硬度、彎曲、壓縮及疲勞試驗須加防護裝置,防止材料崩裂傷人。
3.5高溫拉伸或其它升溫試驗,需電爐加熱時,應控制電流均勻上升。在裝卸試樣時,必須斷電,必要時需戴上石棉手套。易燃易爆物必須遠離電爐。
3.6室內應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
3.7試驗員工作時要集中精力,不得離開工作崗位,如須離開,應停機或向代管人作交待。
3.8進行試驗時必須注意:
①根據試樣形狀、規(guī)格及性能,選擇好測量范圍、夾具、加相應砝碼及安裝必要的附件;
②試驗前開始前,先作幾次瞬時啟動(開、停),便于潤滑和檢查試驗機運轉部件狀況;
③工作完畢后,應各部歸位,并關閉油閥、電源。
3.9試驗機每年由計量部門校驗一次。每季度用測力計自行校驗一次。測力計每年校驗一次。
3.10長期不用的機器、設備應上油密封加罩并定期檢驗、保養(yǎng)。升降絲桿及上下夾頭要經常加油潤滑,光亮部分應涂上防銹油。
第2篇 電氣試驗安全管理制度
1、必須堅持檢漏繼電器的試驗,機電維運工區(qū)每天必須對井下配電室及各高壓配電點進行一次模擬接地試驗,并要認真填寫試驗記錄。
2、井下各類低壓供電設備凡帶有過流保護裝置的上坑檢修時,機分廠車間必須進行過電流試驗。
3、井上下供電系統(tǒng)的接地電阻每年測定一次,3-4月份進行。
4、各供電架空線路的避雷器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試驗,3-4月份進行;避雷器每年檢查一次,9-10月份進行。
5、使用中的大型設備每年進行一次電氣性能試驗,關鍵部件必須每年進行探傷試驗。主扇、絞車、壓風機、強力皮帶、主水泵每年進行一次技術測定。
6、井下下列項目的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試驗:
1)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進行電氣性能的測定和試驗。
2)高、低壓電纜入井前必須進行檢查試驗。
3)井下高開設備入井前必須進行檢查試驗。
4)低壓開關入井前必須經過短路、過流、漏電閉鎖性能試驗。
5)每日須做綜保檢漏試驗。
6)雙風機雙電源設備入井前須做試驗。
7)井下高低壓開關插件性能半年試驗一次。
8)電機入井前必須測試,出具試驗報告。
9)電氣插件入井前試驗,合格后方可入井。
10)井下遠方檢漏試驗每月試驗一次。
第3篇 電氣試驗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為加強煤礦電氣試驗工作,規(guī)范電氣試驗的管理,保障煤礦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楊村煤礦電氣試驗管理制度。
1.電氣試驗組負責電氣設備規(guī)程規(guī)定的絕緣性能試驗、盤用儀表試驗及繼電保護試驗,參加大型設備的技術測定,負責全礦高壓電氣設備、高壓電纜的電氣試驗工作(需要外委試驗的除外)。
2.電氣試驗室每年應編制切實可行的電氣試驗計劃,并報礦主管部門審批方可負責執(zhí)行。
3.電氣試驗人員必須有電工基礎理論知識,對礦試驗的各種電氣設備必須熟悉其結構、性能、基本原理和使用維護常識,有較強的責任心。
4.對計劃外的試驗,試驗前2天應由委托單位向機電科提出申請,待申請批準后方可試驗。對無試驗申請者,一律不予試驗(緊急情況除外)。
5.所有6kv及電氣設備,未經試驗合格,嚴禁投入運行,否則機電科有權做出處罰。
6.對于正常運行中的電氣設備可根據日常使用單位的意見做定期的調整和試驗,試驗結果上報機電科。
7.嚴格按照原煤炭部制定的《煤礦電氣試驗規(guī)程》執(zhí)行。對于各種試驗要詳細填寫試驗報告,主要設備要建立健全試驗資料和檔案,并交機電科存檔。
本試驗制度應嚴格遵守,違反該制度的單位或個人,機電科有權做出相應處罰。
第4篇 特殊作業(yè)修試施工機具試驗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一般規(guī)定
1.1 從事起重作業(yè)、電(氣)焊等作業(y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yè)許可證”方可上崗。
1.2 外聘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查驗“特種作業(yè)許可證”并簽訂安全協議。
1.3 施工機具應統(tǒng)一編號,建立臺帳、專人保管。
1.4 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禁止使用損壞、變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機具。
1.5 機具的各種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位器、安全閥、閉鎖機構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完好,其周期性檢測報告應合格。
1.6 自制或改裝、主要部件更換或檢修后的機具,應按《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機具應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施工機具的轉動和傳動部分應保持其潤滑。
1.8 對不合格或應報廢的機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的機具混放。
1.9 機具的使用范圍應符合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并應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應用知識的人員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機械的操作和維護應遵守《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2 施工機具
2.1 手持式電動工具
2.1.1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使用應遵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1.2 手持電動工具電源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1.3 手持式電動工具電源線上的插頭不得任意拆除或調換,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電源線。
2.1.4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手柄應保持良好絕緣,并應經常查驗。
2.1.5 手持式電動工具外殼應可靠接地。嚴禁在插頭、插座內用導線直接將接地極與中性線聯接起來。
2.1.6 工具的危險運動零部件的防護裝置(如防護罩、蓋)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電焊
2.2.1 在室內或露天進行電焊工作,必要時應在周圍設擋光屏,防止弧光傷害周圍人員的眼睛;在潮濕地方進行電焊工作,焊工必須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膠絕緣鞋。
2.2.2 所使用的電焊設備應絕緣良好;導線應使用絕緣皮線,如有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連接到電焊鉗上的一端,至少有5m為絕緣軟導線。
2.2.3 電焊機使用帶有保險的閘刀與電源相連,刀閘應裝在密閉的箱體中。
2.2.4 電焊工在給電焊機送電前,應先檢查電焊機外殼的接地是否良好,電焊機的引出線是否有絕緣損傷、短路或接觸不良等現象。
2.2.5 不準將帶電的絕緣電線搭在身上或踏在腳下;電焊導線經過通道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外力破壞。
2.2.6 當電焊設備正在通電時,不準觸摸導電部分。電焊工離開工作場所時,必須把電源切斷。
2.2.7 電焊設備的裝設、檢查和修理工作,必須在斷開電源后進行。
2.2.8 電焊機的裸露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以及冷卻用的風扇,均應裝有保護罩。
2.2.9 在起吊部件過程中,嚴禁邊吊邊焊,只有在摘除鋼絲繩后,方可進行焊接作業(yè)。
2.2.10 電焊鉗握柄必須用絕緣耐熱材料制成,焊鉗和焊條必須接觸良好。
2.2.11 電焊工更換焊條時,必須戴合格的電焊手套,以防觸電。
2.2.12 清理焊渣時必須戴上防護鏡,并避免對著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電焊工應備有下列防護用具:
a).鑲有濾光鏡的手把面罩或套頭面罩;
b).電焊手套;
c).橡膠絕緣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鏡(防衛(wèi)鏡)。
2.3 氣焊
2.3.1 修試車間及倉庫存放少量氣瓶時,氣瓶應垂直立放,空氣瓶可以平放。
2.3.2 裝有氧氣的氣瓶不準與乙炔氣瓶或其他可燃氣體的氣瓶儲存于同一倉庫。
2.3.3 存放氣瓶的車間及倉庫內,必須配備消防用具,室內通風應良好。
2.3.4 氣瓶的搬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guī)定:
2.3.4.1 運輸氣瓶時,每一氣瓶上應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繩圈或橡皮圈兩個,并將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擊。
2.3.4.2 不論是已充氣或空的氣瓶,應將瓶頸上的保險帽和氣門側面連接頭的螺帽蓋好后才能運輸。
2.3.4.3 運送氧氣瓶時,必須保證氣瓶不致沾染油脂、瀝青等。
2.3.4.4 嚴禁把氧氣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運送,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2.3.5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使用
2.3.5.1 在連接減壓器前,應將氧氣瓶的輸氣閥門開啟四分之一轉,吹洗1~ 2s,然后用專用的扳手安上減壓器。工作人員應站在閥門連接頭的側方。
2.3.5.2 運到現場的氧氣瓶,必須驗收檢查。如有油脂痕跡,應立即擦拭干凈;如缺少保險帽或氣門上缺少封口螺絲或有其他缺陷,應立即退回原廠。
2.3.5.3 氣瓶在保管、使用中,嚴禁改變氣瓶的涂色和標志,以防止涂色脫落造成誤充氣。
2.3.5.4 氧氣瓶內的壓力降到0.196kpa,不準再使用。用過的瓶上應標明“空瓶”。
2.3.5.5 氧氣閥門只準使用專用扳手開啟,不準使用鑿子、錘子開啟。乙炔閥門須用特殊的工具開啟。
2.3.5.6 在工作地點,最多只許有兩個氧氣瓶:一個工作,一個備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應垂直放置并固定起來,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于8m。
2.3.5.8 嚴禁使用沒有減壓器的氧氣瓶。
2.3.5.9 禁止裝有氣體的氣瓶與電線相接觸。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將帶有油跡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與氧氣瓶軟管及接頭相接觸。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氣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
2.3.5.12 焊接地點應清除5m以內的易燃物,無法清除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2.3.6 焊槍
2.3.6.1 焊槍在點火前,應檢查其連接處的嚴密性及其焊嘴有無堵塞現象。
2.3.6.2 焊槍點火時,應先開氧氣閥,再開乙炔氣閥,開啟后立即點火,然后再調整火焰。熄火時與此操作相反,即先關乙炔氣閥,后關氧氣閥,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過熱堵塞而發(fā)生回火或多次鳴爆時,應迅速先將乙炔氣閥關閉,再關閉氧氣閥,然后將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準將正在燃燒中的焊槍放下;如有必要時,應先將火焰熄滅。
2.4 空氣壓縮機
2.4.1 空氣壓縮機作業(yè)區(qū)應保持清潔和干燥。貯氣罐應放在通風良好處,距貯氣罐15m以內不得進行焊接或熱加工作業(yè)。
2.4.2 空氣壓縮機的進排氣管較長時,應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彎。
2.4.3 貯氣罐和輸氣管路每三年應作水壓試驗一次。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壓力的150%。壓力表和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2.4.4 作業(yè)前重點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連接部位緊固,各運動機構、閥門開閉靈活。
2.4.4.2 各防護裝置齊全良好,貯氣罐內無存水。
2.4.4.3 空氣壓縮機的電動機及啟動器外殼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氣壓縮機應在無載狀態(tài)下啟動,啟動后低速空運轉,檢視各儀表指示值符合要求、運轉正常后,逐步進入載荷運轉。
2.4.6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檢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2.4.6.1 壓力表指示值超過產品說明書規(guī)定。
2.4.6.2 排氣壓力突然升高,排氣閥、安全閥失效。
2.4.6.3 機械有異響或電動機電刷發(fā)生強烈火花。
2.4.7 當電動空氣壓縮機運轉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等來電后重新在無載荷狀態(tài)下起動。
2.5 小型發(fā)電機
2.5.1 發(fā)電機使用前應測量定子和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測值的30%,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測量應選用500v兆歐表,測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測量記錄。
2.5.2 啟動前檢查內燃機與發(fā)電機傳動部分,應連接可靠,輸出線路的導線絕緣良好,各儀表齊全、有效。
2.5.3 啟動后檢查發(fā)電機在升速中應無異響,滑環(huán)及整流子上電刷接觸良好,無跳動及冒火花現象。待運轉穩(wěn)定,頻率、電壓達到額定值后,方可向外供電。
2.5.4 發(fā)電機開始運轉后,即認為全部電氣設備均已帶電。運行中發(fā)電機不得有其他覆蓋物。
2.5.5 發(fā)電機連續(xù)運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許電壓值不得超過額定值的±10%。
2.5.6 發(fā)電機在額定頻率值運行時,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5hz,不準超載運行。
2.5.7 停機前應先切斷負荷再停發(fā)電機。
2.6 切割機
2.6.1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砂輪片干燥、無裂紋,砂輪片螺栓緊固,防護罩牢靠。
2.6.2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檢查各傳動部分及軸承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2.6.3 操作者應站在切割機操作手柄側,當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內固定好再按下手柄進行切割。操作時嚴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徑及強度超過機械銘牌規(guī)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斷短料時,手和砂輪片之間的距離應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運轉中,嚴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輪片附近的斷頭和雜物。
2.6.7 當發(fā)現機械運轉不正常時,應立即停機檢修。
2.6.8 作業(yè)后工作人員離開時,應切斷電源。
2.7 彎曲(管、排)機
2.7.1 工作臺和彎曲(管、排)機臺面應保持水平,作業(yè)前應準備好各種芯軸及工具。
2.7.2 應按加工材料的直徑、厚度和彎曲半徑的要求,裝好相應規(guī)格的芯軸和成型軸、擋鐵軸。芯軸直徑應為材料直徑的2.5倍。擋鐵軸應有軸套。
2.7.3 擋鐵軸的直徑和強度不得小于被彎曲材料的直徑和強度。
2.7.4 應檢查并確認芯軸、擋鐵軸、轉盤等無裂紋和損傷,防護罩堅固可靠,空載運轉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2.7.5 作業(yè)時,應將材料需彎曲的一端插入在轉盤固定銷的間隙內,另一端緊靠機身固定銷,并用手壓緊;應檢查機身固定銷并確認安放在擋住材料的一側,方可開動彎曲機。
2.7.6 作業(yè)中,嚴禁更換軸芯、銷子和變換角度以及調速,不得進行清掃和加油。
2.7.7 對超過機械銘牌規(guī)定直徑、厚度的材料嚴禁進行彎曲。在彎曲未經冷拉或帶有銹皮的材料時,應戴防護鏡。
2.7.8 彎曲高強度或低合金鋼材料時,應按機械銘牌規(guī)定換算最大允許直徑并應調換相應的芯軸。
2.7.9 在所彎曲材料的作業(yè)半徑內和機身未設固定銷的一側嚴禁站人。彎曲好的半成品,應堆放整齊,彎鉤不得朝上。
2.7.10 轉盤換向時,應在停機后進行。
2.7.11 作業(yè)后,應及時清除轉盤及插座孔內的鐵銹、雜物等。
2.8 小型鉆床(臺鉆)
2.8.1 小型鉆床(臺鉆)應放置平穩(wěn)。
2.8.2 小型鉆床(臺鉆)電源開關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2.8.3 小型鉆床(臺鉆)電源線應使用絕緣良好的軟導線,不得任意接長或拆換。如需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
2.8.4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檢查各傳動部分運轉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應放置固定槽內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進行鉆孔作業(yè),作業(yè)時禁止戴手套。
2.8.6 更換鉆頭應停電進行。
2.8.7 作業(yè)后,應及時清除鐵銹、雜物等。
2.9 濾油機
2.9.1 濾油機電源線應使用絕緣軟導線,如有接頭時,應連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絕緣。
2.9.2 應使用空氣開關或帶保險的閘刀。
2.9.3 啟動前應將進出油管綁扎牢固,另一端應放置在存儲油的容器中,應檢查濾油紙安放正確并壓緊(真空濾油機此項不需檢查)。
2.9.4 啟動后,應先空運轉,確定電機運轉方向正確。
2.9.5 更換濾油紙前應將進油管的進油端提起,待油管內的絕緣油輸出后停機進行(真空濾油機無此項工作)。
2.9.6 所使用的濾油紙型號應符合該濾油機使用,濾油紙兩孔應與濾油機壓板兩孔一致。
2.9.7 烘烤濾油紙的烘箱內應有盛油盤和靈敏可靠的溫控裝置,避免火災事故。
2.9.8 工作結束時應將油管內的油全部輸出方可停機。
2.9.9 工作人員離開現場時應拉開電源閘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電源線應使用絕緣皮線,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應檢查電機運轉方向正確。
2.10.3 使用前應檢查開閉閥無異常,導管無異物,壓力表正常。
2.10.4 抽氣接口應與設備接口相吻合并安裝牢固。
2.10.5 抽真空時應嚴密監(jiān)視壓力表,防止過抽損壞設備。
3 起重作業(yè)
3.1 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試驗,并提供合格報告。
3.2 對重大的起重、吊裝項目必須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經安全交底后方準施工。
3.3 起重機械應備有滅火器材,操作室內應鋪設絕緣墊,嚴禁積存易燃物。
3.4 在變電站起起重作業(yè)時起重機械應可靠接地。應有專責監(jiān)護,起吊機械、起吊物與帶電設備安全距離符合規(guī)定。
3.5 起重機工作應有統(tǒng)一的指揮和信號,指揮應用旗和口哨配合進行,不宜單獨使用對講機指揮聯絡。指揮人員應由有經驗的起重工擔任。
3.6 起重機在開動及起吊中的每個動作前,司機均應發(fā)出信號,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yè)區(qū)。起吊重物時,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嚴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縮固定時嚴禁移動吊車。
3.8 起重機嚴禁同時進行三個動作。當重物接近額定負荷時,每次只許進行一個動作。懸臂式起重機滿負荷時,嚴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霧、雷雨或六級及以上大風時,不得露天進行起重工作。當場地照明不足時,應停止起重作業(yè)。
3.10 起吊大件時,必須綁扎牢固,嚴禁腰吊。吊鉤的懸掛點應與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鉛垂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在偏位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件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嚴禁松鉤。
3.11 爆炸品、危險品(壓縮氣瓶、酸、堿、可燃油類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須起吊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3.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起重機司機不得進行操作:
(1)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2)超載不吊;
(3)物件捆綁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時不吊;
(7)光線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邊緣鋒利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
(10)液態(tài)金屬盛放過滿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