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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派遣管理制度是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guī)范勞務派遣行為,保障派遣員工權益,促進企業(yè)合規(guī)運營。它涵蓋了派遣人員的選拔、培訓、管理、待遇、考核、解聘等多個環(huán)節(jié)。
包括哪些方面
1. 派遣人員選拔:明確派遣人員的基本條件、招聘程序和標準,確保公平公正。
2. 培訓與發(fā)展:制定針對派遣員工的培訓計劃,提升其專業(yè)技能和綜合素質。
3. 崗位分配與管理:規(guī)定派遣員工的工作職責,設定合理的管理機制。
4. 薪酬福利:確立派遣員工的薪資標準、福利待遇及調整機制。
5. 績效考核:建立科學的考核體系,定期評估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
6. 權益保護:確保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處理勞動糾紛。
7. 合同管理:規(guī)范勞務派遣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流程。
8. 解聘與辭退:明確解聘和辭退的條件與程序,尊重法律程序。
重要性
務派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風險防控:通過制度化管理,降低因違規(guī)派遣引發(fā)的法律風險。
2. 員工滿意度:保障派遣員工的權益,提高其工作積極性和滿意度。
3. 企業(yè)形象:體現企業(yè)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升社會形象。
4. 運營效率:統一管理標準,提高人力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5. 法規(guī)遵從: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避免違法行為。
方案
1. 制度建設:制定全面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涵蓋上述所有方面,并定期更新。
2. 執(zhí)行監(jiān)督: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制度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
3. 培訓教育:對全體員工進行制度培訓,確保理解和遵守。
4. 反饋機制:建立有效的反饋渠道,收集員工意見,不斷優(yōu)化制度。
5. 案例分析:定期分析處理的勞動糾紛案例,作為制度改進的參考。
6. 合規(guī)審查:定期進行內部審計,檢查制度執(zhí)行情況,確保合規(guī)性。
務派遣管理制度的實施需要全員參與,管理層需重視,員工需理解和支持。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制度的落地,為企業(yè)的穩(wěn)定運營提供有力保障。
務派遣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礦務集團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為了規(guī)范勞動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采掘勞動力,滿足煤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礦務集團公司《關于對聯采勞動力進行整合的通知》(某礦司[2004]230 號)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實際,特制定《某礦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一、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
1、勞務派遣工本人與市、縣勞動部門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勞務派遣機構)建立規(guī)范的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并經當地勞動部門鑒證后,被派遣到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產礦井與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須經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確認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后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訓和錄用
1、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按照某礦礦務集團公司規(guī)定的招收范圍、條件和人數負責招收。
2、經報名、政審和體檢,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集中送往各生產礦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安全技術培訓,如果生產礦井不具備四級培訓資格或條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培訓費用從各生產礦井職教經費中列支。
3、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礦井方可安排下井作業(yè)。
三、待遇
各生產礦井的勞務派遣工納入本礦統一使用和管理。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工資待遇實行同工同酬并執(zhí)行企業(yè)的休息休假制度;生產礦井要關心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為他們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醫(yī)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黨政工團組織要在政治上關心他們,注重對勞務派遣工中積極分子和生產骨干的教育和培養(yǎng),做好發(fā)
展黨團員、工人技師評聘和培養(yǎng)后備干部的組織工作。
四、費用結算
1、勞務派遣工的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及其它代扣費用由各生產礦井按月填報統計報表,于次月5 日前報勞動工資部。經勞動工資部審核后按月進行征繳,財務部憑征繳單按月從各生產礦井統一征收至勞務派遣工專用帳戶。該項資金??顚S?不得挪作它用。
2、勞動工資部負責按季度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用和代扣費用。財務部憑勞動工資部出具的結算單據與勞務派遣機構進行結算和辦理有關付款手續(xù)。
3、各生產礦井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勞務派遣工有關費用,違反此規(guī)定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違規(guī)金額對責任人處以等額罰款。
五、實行“留轉”制度
為了調動勞務派遣工的工作積極性,穩(wěn)定采掘隊伍,對在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先進工作者和生產骨干,實行將勞務派遣工轉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轉”制度?!傲艮D”范圍、條件和操作程序如下:
1、范圍
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勞務派遣工中從事勞務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采掘輪換工直接轉為勞務派遣工的,其采掘輪換工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年齡在38 周歲(含)以下,身體健康人員。
2、條件
(1)、被評為市級(含集團公司)以上勞動模范;
(2)、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文明職工”累計二次以上或礦年度“文明職工”三次以上;
(3)、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優(yōu)秀**黨員一次以上或礦年度優(yōu)秀**黨員二次以上;
(4)、被聘用為工區(qū)區(qū)長、副區(qū)長、書記、副書記半年以上;
(5)、被聘用為班長一年以上或副班長連續(xù)二年以上;
(6)、被評聘為工人技師及以上資格的;
(7)、在集團公司組織的技術比武中獲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個工日以上,無“三違”行為,并且在安全生產、搶險救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3、操作程序
⑴、勞務派遣工的“留轉”每年年初進行一次。各生產礦井根據“留轉”條件,擇優(yōu)確定“留轉”人員名單,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⑵、勞動工資部根據各生產礦井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留轉”條件的勞務派遣工,集中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xù)。
⑶、各生產礦井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上報“留轉”的勞務派遣工名單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六、其他管理規(guī)定
1、勞務派遣工僅限于煤礦(含建井工程處)井下采掘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崗位。
2、各生產礦井需補充勞動力,必須提前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面報告,由勞動工資部負責聯系招用勞務派遣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勞動力,否則一經查出,將按規(guī)定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按擅自招用人數處2000 元/人月的罰款。
3、根據煤礦生產需要,勞務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也可以隨本礦其他職工“走出去”到外部從事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但必須經勞務派遣工所在的勞務派遣機構書面同意后方可外出。
4、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要加強對他們在安全生產和專業(y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業(yè)、杜絕“三違”行為。勞務派遣工一旦發(fā)生工傷(亡)事故,生產礦井應及時通知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工傷(亡)的善后處理。同時,協助勞務派遣機構收集相關原始資料,由各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向其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亡)的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
5、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所在礦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因違法或違紀構成解除勞動關系條件的,由生產礦井向勞務派遣機構發(fā)出書面通知,并提供違法或違紀的事實依據,由勞務派遣機構按規(guī)定解除其勞動關系。
七、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解釋權屬某礦礦務集團公司。
第2篇 石油公司勞務派遣管理辦法
石油銷售公司勞務派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防范勞動用工法律風險,規(guī)范勞動用工行為和管理,滿足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業(yè)務發(fā)展的需要,著力構建新型和諧勞動關系,實現勞務派遣用工合法化、規(guī)范化、制度化,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主要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集團公司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集團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勞務派遣收支賬戶資金托管協議》(以下簡稱托管協議),公司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派遣合作操作協議》(以下簡稱操作協議),和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配置管理辦法》《關于企業(yè)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務管理辦法》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與集團公司簽訂了框架協議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勞務派遣服務資質的專業(yè)勞務派遣機構,公司是指公司。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從事勞動的人員(以下簡稱派遣人員)。用人單位負責派遣人員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繳納等管理。公司負責派遣人員工作及績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員完成工作任務。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用人單位派遣至公司的所有派遣人員。對具有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特點的崗位實施勞務派遣,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較高的崗位鼓勵實施項目外包。項目外包由公司與用人單位另行簽訂合作協議。
第六條公司對勞務派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依法合規(guī)、分工協作,總量控制、統一管理。公司對派遣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按需定編、依崗派遣。公司對派遣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工作管理、績效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公司勞務派遣工作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制定公司的用工需求;
(二)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和錄用工作;
(三)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關系和崗位管理;
(四)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薪酬福利管理工作,及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五)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績效兌現及獎懲;
(六)負責辦理勞務派遣人員的派回手續(xù)。
第三章 招聘與錄用
第八條招聘基本原則
招聘派遣人員應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測評、公開競爭、擇優(yōu)錄用的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經驗、健康狀況、崗位匹配度等方面進行多方位評價。
第九條招聘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健康,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適應工作崗位要求,符合崗位任職條件。
第十條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選擇確定。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的原則。
第十一條招聘方式
公司可根據自身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及用工計劃、崗位說明書等有關條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單位名義組織實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協議約定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續(xù),也可按照操作協議約定委托用人單位組織招聘。
用人單位向公司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員須事先征公司同意。對未經公司同意的,可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錄用
派遣人員人選確定后,由公司與用人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辦理派遣手續(xù)。公司應在派遣前向用人單位提供派遣人員工作崗位的《崗位說明書》(包括崗位職責、崗位權限、任職條件、考核標準等基本要素)及崗位保密事項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 勞動關系管理
第十三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派遣人員應認真學習由用人單位制作的《勞務派遣員工服務手冊》。用人單位手冊發(fā)放應做到人手一冊,首次發(fā)放予以免費。公司可監(jiān)督用人單位發(fā)放手冊并督促用人單位向派遣人員宣講。
用人單位還應向公司勞務派遣業(yè)務經辦人員免費提供《勞務派遣業(yè)務經辦手冊》,并向公司相關人員提供義務培訓。
第十五條派遣期限由公司與用人單位按照操作協議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對二年以下的勞務用工可實行項目外包。
第十六條公司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一)派遣期為二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派遣期為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為增強派遣人員集體感,公司在組織相關活動時,也可將派遣人員納入范圍。
第十八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guī)范管理、妥善保存。
公司綜合辦公室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五章 崗位管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負責對派遣人員進行入職培訓(《勞務派遣員工服務手冊》、社會保險政策、用人單位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宣講等),公司綜合辦公室對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培訓。
第二十條公司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并經派遣人員本人同意,可對派遣人員崗位及工作地點進行變更。
第二十一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期規(guī)定及請銷假程序參照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派遣人員均可參加公司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等爭先創(chuàng)優(yōu)評選和參加各級各類技術比武、技能比賽等活動。對獲得比賽名次或榮譽稱號的派遣人員,公司應將相關資料抄用人單位備查,由用人單位負責裝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 勞動報酬、福利和社會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操作協議《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派遣人員在醫(y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以月為周期按時足額支付,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員工工資。
第二十五條派遣
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企業(yè)年金、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y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公司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fā)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企業(yè)年金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y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二十六條公司承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派遣人員福利費為:冬季采暖費;防暑降溫費;喪葬補助金;當地工傷保險政策規(guī)定的未參加工傷保險人員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殘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費中個人應當繳納的個稅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上述福利費用中已由集團公司向有關機構統一繳納且繳納范圍包括公司在內時,公司不再承擔。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yè)危害工作的,公司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yè)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yè)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guī)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期、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參照公司有關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公司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xù)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第三十條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團體醫(yī)療保險費等,內部統計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外部統計不納入從業(yè)人員統計范圍(統計部門有要求時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勞務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guī)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xù)和繳納相關費用。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fā)生工傷的,公司應在事發(fā)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y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yī)療費用的,可由公司墊付(對參加了團體保險的派遣人員,由用人單位負責牽頭會同保險公司完成權益確認書簽訂)。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操作協議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由保險公司支付給用人單位,墊付款可用于沖抵勞務派遣服務費)外,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y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公司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和公司內部規(guī)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三十三條為分散公司工傷、醫(yī)療空檔期風險,公司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為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塵、輻射等危險作業(yè)崗位(煤礦企業(yè)必須為井下作業(yè)人員、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派遣人員,按照分類參加的原則,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醫(yī)療保險。繳費和賠付辦法按照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公司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醫(y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xù)而發(fā)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公司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xù)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七章 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第三十六條公司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公司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一)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fā)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派遣人員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三)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公司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其他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一)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對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員除支付經濟補償外,對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還應另行承擔);
(二)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公司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經公司、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五)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公司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第三十八條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公司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公司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公司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派遣人員退休手續(xù)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yī)療保險費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四十條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公司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在診斷或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公司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操作協議規(guī)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公司最終承擔:
(一)公司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二)因公司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
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因公司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四)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二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公司如繼續(xù)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三條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操作協議約定辦理。
第八章 基本行為準則
第四十五條著裝及禮儀:
(一)派遣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按照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和崗位要求著裝,保持衣冠、頭發(fā)整潔;
(二)上班前不得飲酒(公務接待除外);
(三)談話時態(tài)度要和藹,使用文明用語;
(四)注重禮儀,講究文明禮貌,自覺維護公司集體榮譽和對外形象。
第四十六條基本行為準則
(一)工作時間堅守崗位,不準擅離職守或聊天;
(二)應當致力于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進行任何干擾和破壞工作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平等、信任、協作、健康的員工關系;
(四)自覺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忠于職守,熟悉業(yè)務,高效率的完成所擔負的工作;
(五)注意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huán)境,不得在辦公區(qū)域進食、吸煙,禁止聊天、高聲喧嘩;
(六)愛護公共財產,不得盜用或非法挪用公司財產;
(七)嚴守公司商業(yè)秘密,維護集體利益,未經批準不得向任何人透漏公司經營狀況,更不得越權簽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資源謀取私人利益;
(九)未經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職。
第四十七條安全
(一)具備安全意識,確保工作場所安全;
(二)工作結束離開工作場地時,要確保窗戶、電源、水源的關閉,確保鎖好大門;
(三)發(fā)現可疑人員要及時報告,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辦公室財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發(fā)現公司或個人財產被盜,應立即報告。
第四十八條派遣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按規(guī)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服從工作安排。
第四十九條公司實行的標準工時制或綜合計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應獲得政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因工作需要,派遣人員需加班的,由公司按加班審批程序確定加班事宜。
第五十一條派遣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無故遲到、早退,月累計3次按曠工1天處理;
(三)在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四)未按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或請假手續(xù)不完備的。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二條為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派遣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公司負責對派遣員工實行績效考核??己私Y果與薪酬直接掛鉤,公司將考核結果通知用人單位后,由用人單位在發(fā)放薪酬時予以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績效考核一般分為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形式。
第五十四條績效考核根據公司績效考核方案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派遣人員培訓與開發(fā)、績效工資發(fā)放、崗位調整、評優(yōu)評先、專業(yè)技術任職資格評審、職業(yè)技能鑒定、職位晉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對獲得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和技術技能比武名次的派遣人員,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表彰方案,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七條對于符合集團公司規(guī)定條件的派遣人員,由公司逐級申報,經集團公司批準后可擇優(yōu)錄用為合同制在冊員工。派遣人員錄用為公司合同制在冊員工后,其在派遣期間的工齡可連續(xù)累計計算(公司不再向派遣人員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
第五十八條對違法亂紀、兩不找、病事假長期不上班、曠工、雇請他人上班等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連續(xù)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在冊員工,公司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若本人同意,可納入勞務派遣管理范圍。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guī)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yè)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 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 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xù)。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xù)。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 的辦法執(zhí)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xù)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xù)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xù)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xù)。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xù)。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 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 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權益,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yè)安全和勞動保護規(guī)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yè)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yè)危害事項,發(fā)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yōu)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yè)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guī)和協議約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yè)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yè)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協議約定條 款執(zhí)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yè)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guī)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fā)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fā)金額,并及時發(fā)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fā)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yī)療等情況發(fā)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xù),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fā)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yè)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yè)病防治規(guī)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fā)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zhí)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
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4篇 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 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 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 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jié)3天、清明節(jié)1天、五一節(jié)1天、端午節(jié)1天、中秋節(jié)1天、國慶節(jié)3天。
第八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xù)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 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y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 工資福利
第十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jié)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fā)。
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 考勤規(guī)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y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xù)。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 5 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xù),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xù)假、補假手續(xù)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 工作守則和職業(yè)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guī)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yè),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yǎng)成良好、健康的衛(wèi)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huán)境衛(wèi)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jié)支,開源節(jié)流,節(jié)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十三條 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yǎng)、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 本規(guī)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員工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 單位負有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的義務。
第二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四條 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 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jié)3天、清明節(jié)1天、五一節(jié)1天、端午節(jié)1天、中秋節(jié)1天、國慶節(jié)3天。
第八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晚婚(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內。
(三)喪假: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到外地奔喪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產假:女員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擔負50%,此外,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增加產假3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期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親假:在單位連續(xù)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休息約一晝夜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九條 企業(yè)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y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y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三章 工資福利
第十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jié)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fā)。
員工因私事請假,單位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四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十一條 考勤規(guī)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記或代替他人登記。每日考勤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單位領導反映。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y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xù)。
(六)一次遲到或早退 5 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xù),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七)未履行請假、續(xù)假、補假手續(xù)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十二條 工作守則和職業(yè)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必須按單位規(guī)定佩戴工作證或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yè),勤奮工作,服從單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yǎng)成良好、健康的衛(wèi)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單位環(huán)境衛(wèi)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單位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jié)支,開源節(jié)流,節(jié)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單位,維護單位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的商業(yè)秘密。
第十三條 安全守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保養(yǎng)、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相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六)下班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子單位和分單位。
第十五條 本規(guī)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章制度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勞務派遣管理細則辦法
勞務派遣是一種組合勞動關系,下面qiquha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勞務派遣管理細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由于勞務派遣是一種組合勞動關系,由于勞動者的雇用與使用相分離的特征所決定,再考慮到勞動關系運行環(huán)境某些因素的作用,形式用人單位、實際接受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三重復雜關系的運行中的內部矛盾,勞務派遣中極易出現規(guī)范的勞動關系運行中不曾出現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必須對勞務派遣現象強化管理,以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和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
在勞務派遣的組合勞動關系的運行中,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都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承擔義務。派遣單位具有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形式用人主體和被派遣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之間的中介組織者的雙重身份,對保證組合勞動關系的和諧運行負有重大責任,其抵御勞務派遣的社會風險的實力和信譽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因而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格實行嚴格管理。這不僅對社會、對勞動者,而且對接受單位的利益都有直接關系,因而對派遣單位的資格、責任及其承擔責任的財產條件、制度條件等必須明確設定,避免違約或侵權行為發(fā)生后找不到歸責依據或不具有承擔責任條件的現象。其內容主要有:
1.資格條件。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具備企業(yè)法人設立的條件,依法設立法人治理機關,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yè)從業(yè)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達到法定標準的注冊資本,以保證抵御可遇見的勞務派遣的系統風險。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2.合同體系。在組合勞動關系的運行中,存在兩種合同,其一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二為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除應當具備勞動合同的一般法定條款之外,為適應勞務派遣的特殊需要,還應增加法定條款,如接受單位、派遣期限、接受單位的工作崗位等;為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此外,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勞務派遣協議應包括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職責劃分、責任范圍、責任擔保形式、對被派遣的勞動者義務的分擔方式,并應具有操作性。《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眲趧张汕矃f議應能保證派遣單位督促接受單位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的實現方式,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派遣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特別地,如果出現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務費支付義務時,勞務派遣單位應負有擔保責任。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關于勞動條件的標準應保持均衡。
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應推薦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格式文本。
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fā),應和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派遣單位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協作關系。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接受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二)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
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是實際用工單位,作為組合勞動關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獲得勞動給付的權利,對被派遣勞動者行使生產性勞動組織、指揮、管理等權利,嚴格履行勞務派遣協議規(guī)定的義務。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現的勞動歧視問題,即單位的正式雇員與被派遣勞動者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別對待。為了協調控制被派遣勞動者與單位正式雇員的系,防范和制止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歧視,在管理中應當注意下述要點:
1.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如參加工會的權利、民主參與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等,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等勞動標準統一適用;實際用工單位的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標準同樣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
2.在同一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應當同等待遇,同崗同酬。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待遇的差別對稱于勞動義務的差別,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別。應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3.實際用工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的實施,包括勞動定額標準、勞動紀律、績效評價等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一律平等。
4.實際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5.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被派遣勞動者如果有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等《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相應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單位,派遣單位依法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并應協同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xù)和工作交接。
7.實際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