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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是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責任劃分: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在防塵工作中的職責,確保每個人都清楚自己的防塵責任。
2. 監(jiān)督機制:建立有效的監(jiān)督體系,定期檢查防塵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3. 獎懲制度:對防塵工作做得好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4. 教育培訓:定期開展防塵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防塵意識和技能。
5. 應急預案:制定應對粉塵事故的應急預案,確保能迅速有效地處理突發(fā)狀況。
內容是什么
該制度的內容詳細規(guī)定了防塵工作的標準流程,包括粉塵源頭控制、作業(yè)環(huán)境的清潔維護、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粉塵監(jiān)測與記錄等。它還強調了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以找出問題根源并采取改進措施。此外,制度還設定了詳細的獎懲標準,旨在激勵員工積極參與防塵工作,提升企業(yè)的整體防塵水平。
重點
制度的重點在于落實責任,確保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有專人負責,防止因疏忽導致的粉塵問題。通過教育培訓提升員工的防塵意識,從源頭減少粉塵產生。另外,嚴格的監(jiān)督與獎懲機制是保證防塵措施有效執(zhí)行的關鍵,旨在形成良好的防塵工作氛圍。
存在的問題
盡管該制度設計全面,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可能會遇到一些挑戰(zhàn)。例如,部分員工可能對防塵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執(zhí)行力度不夠;監(jiān)督機制可能存在漏洞,使得違規(guī)行為難以及時發(fā)現;獎懲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可能影響其效果。因此,需要持續(xù)優(yōu)化和完善制度,強化執(zhí)行力,并通過定期評估來確保其有效性。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
1.礦長是礦井綜合防塵的第一責任者,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負行政領導責任。
2.礦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對綜合防塵工作負教育責任。
3.礦總工程師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4.副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行政領導責任;通風副總工程師對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其他副總工程師對各自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5.安監(jiān)處處長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負行政領導責任,安監(jiān)處主任工程師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負技術管理責任,安監(jiān)處通防科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負直接責任。
6.通防科對全礦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7.防注工區(qū)對分管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8.在工程質量驗收中,未將綜合防塵工作納入工程質量驗收中,安監(jiān)處質檢組負主要管理責任。
9.編制礦井年、季、月度作業(yè)計劃,未把綜合防塵工作納入計劃管理,未編審綜合防塵安全技措計劃,未按上級規(guī)定和要求落實綜合防塵資金的,計劃科負直接管理責任。
10.審批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未嚴把綜合防塵安全措施關的,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技術管理責任。
11.其它各業(yè)務部門對其工作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直接技術管理責任。
12.采掘區(qū)隊在施工現場懸掛防塵責任管理牌板,當班及時填寫,內容包括施工地點、班次、責任區(qū)間、負責人、防塵沖刷周期等,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防塵沖刷的防塵人員按“三違”論,當班無專責防塵人員的單位按掛黃牌一次處罰。
13.當班安監(jiān)員對防塵工作監(jiān)督不力,現場出現煤塵堆積,第一次對安監(jiān)員罰款300元,重復出現的按嚴重三違加倍處罰。
14.生產和輔助區(qū)隊在自己的責任范圍內出現防塵問題而被掛紅牌和黃牌的單位,執(zhí)行濟三煤發(fā)〔2005〕80號文規(guī)定,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15.實行職能部門與生產單位掛鉤制度,通防科作為礦綜合防塵管理協(xié)調部門,有權監(jiān)督其它職能部門的管理情況。技術科重點負責采煤面和掘進工作面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安維中心重點負責供水管路安裝、漏水處理及滿足所需水壓、水量問題;綜采辦監(jiān)督采煤機內外噴霧的維護,綜采支架上噴霧保持良好效果及采面其它防塵設施安裝使用正常;調度室重點監(jiān)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凡發(fā)現上述單位管理人員下井對防塵工作不管不問,發(fā)現問題不安排處理者,對其進行每次100元扣罰處理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16.上級領導對礦綜合防塵檢查不達標追究濟三煤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領導小組成員的責任。
17.全礦與綜合防塵工作相關單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圍內綜合防塵的第一責任者,負行政領導責任;各黨支部書記對本單位職工搞好綜合防塵工作進行政治思想教育,負教育責任;技術主管負技術管理責任。
1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技術管理責任、教育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2篇 綜合防塵監(jiān)督檢查責任追究制度
堅持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原則和防塵設施“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一旦出現問題,按照責任制分工范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隱患治理方面,因人、財、物得不到保證,追究礦長責任。
(2)礦井綜合防塵系統(tǒng)設計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防塵措施不完善,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的責任。
(3)有隱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時制定技術措施,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和相關單位主管技術人員的責任。未按技術措施及時進行隱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隱患單位分管礦領導和存在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 安全科為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因監(jiān)督檢查不力出現問題,追究安全科主要領導和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電器設備或因檢查不到位出現電器設備失爆現象,追究機電科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未按要求設置防塵管路(含消防軟管)或對其維修不及時的,根據《防塵設施管理制度》負責范圍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7)通風科和采掘隊按標準要求及時安設防塵設施,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未驗收合格而生產的,根據責任制范圍追究通風科和采掘隊主要負責人責任;防塵設施使用不正常而現場未積極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現場專責防塵員的責任;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現場安全員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員的責任;防塵設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崗位工的責任。
(8)當班沒有專責防塵員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9)井下巷道杜絕煤塵堆積。主要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風巷,煤塵堆積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掘進巷道煤塵堆積,追究掘進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和跟班安全員責任;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轉載點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圍內煤塵堆積,追究采煤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皮帶和溜子司機)和跟班安全員責任;主要膠帶運輸巷皮帶頭、尾,煤倉上下口等地點前后20m煤塵堆積,追究機運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機電科分管的主井裝載硐室和皮帶工作區(qū)域出現煤層堆積,追究機電科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地面運輸班出現煤層堆積,追究運輸班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
(10)安全員必須對照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寫清楚防塵檢查表,檢查表報安全科領導審閱簽字。現場安全員未按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的(未帶防塵檢查表視為未進行檢查),追究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11)未按標準要求進行粉塵測定等工作,追究通風科專職測塵工的責任;各種粉塵報表不準確和上報不及時,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2)未涉及或與礦行政問責制度相抵觸的,按礦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綜合防塵監(jiān)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制度
堅持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原則和防塵設施“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一旦出現問題,按照責任制分工范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隱患治理方面,因人、財、物得不到保證,追究礦長責任。
(2)礦井綜合防塵系統(tǒng)設計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防塵措施不完善,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的責任。
(3)有隱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時制定技術措施,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和相關單位主管技術人員的責任。未按技術措施及時進行隱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隱患單位分管礦領導和存在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 安全科為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因監(jiān)督檢查不力出現問題,追究安全科主要領導和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電器設備或因檢查不到位出現電器設備失爆現象,追究機電科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未按要求設置防塵管路(含消防軟管)或對其維修不及時的,根據《防塵設施管理制度》負責范圍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7)通風科和采掘隊按標準要求及時安設防塵設施,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未驗收合格而生產的,根據責任制范圍追究通風科和采掘隊主要負責人責任;防塵設施使用不正常而現場未積極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現場專責防塵員的責任;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現場安全員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員的責任;防塵設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崗位工的責任。
(8)當班沒有專責防塵員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9)井下巷道杜絕煤塵堆積。主要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風巷,煤塵堆積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掘進巷道煤塵堆積,追究掘進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和跟班安全員責任;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轉載點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圍內煤塵堆積,追究采煤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皮帶和溜子司機)和跟班安全員責任;主要膠帶運輸巷皮帶頭、尾,煤倉上下口等地點前后20m煤塵堆積,追究機運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機電科分管的主井裝載硐室和皮帶工作區(qū)域出現煤層堆積,追究機電科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地面運輸班出現煤層堆積,追究運輸班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
(10)安全員必須對照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寫清楚防塵檢查表,檢查表報安全科領導審閱簽字?,F場安全員未按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的(未帶防塵檢查表視為未進行檢查),追究現場安全員的責任。
(11)未按標準要求進行粉塵測定等工作,追究通風科專職測塵工的責任;各種粉塵報表不準確和上報不及時,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2)未涉及或與礦行政問責制度相抵觸的,按礦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篇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范本
1.礦長是礦井綜合防塵的第一責任者,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負行政領導責任。
2.礦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對綜合防塵工作負教育責任。
3.礦總工程師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4.副礦長對分管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行政領導責任;通風副總工程師對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其他副總工程師對各自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5.安監(jiān)處處長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負行政領導責任,安監(jiān)處主任工程師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負技術管理責任,安監(jiān)處通防科對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負直接責任。
6.通防科對全礦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7.防注工區(qū)對分管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8.在工程質量驗收中,未將綜合防塵工作納入工程質量驗收中,安監(jiān)處質檢組負主要管理責任。
9.編制礦井年、季、月度作業(yè)計劃,未把綜合防塵工作納入計劃管理,未編審綜合防塵安全技措計劃,未按上級規(guī)定和要求落實綜合防塵資金的,計劃科負直接管理責任。
10.審批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未嚴把綜合防塵安全措施關的,生產技術科負直接技術管理責任。
11.其它各業(yè)務部門對其工作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直接技術管理責任。
12.采掘區(qū)隊在施工現場懸掛防塵責任管理牌板,當班及時填寫,內容包括施工地點、班次、責任區(qū)間、負責人、防塵沖刷周期等,沒有按照規(guī)定進行防塵沖刷的防塵人員按“三違”論,當班無專責防塵人員的單位按掛黃牌一次處罰。
13.當班安監(jiān)員對防塵工作監(jiān)督不力,現場出現煤塵堆積,第一次對安監(jiān)員罰款300元,重復出現的按嚴重三違加倍處罰。
14.生產和輔助區(qū)隊在自己的責任范圍內出現防塵問題而被掛紅牌和黃牌的單位,執(zhí)行濟三煤發(fā)〔2005〕80號文規(guī)定,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15.實行職能部門與生產單位掛鉤制度,通防科作為礦綜合防塵管理協(xié)調部門,有權監(jiān)督其它職能部門的管理情況。技術科重點負責采煤面和掘進工作面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安維中心重點負責供水管路安裝、漏水處理及滿足所需水壓、水量問題;綜采辦監(jiān)督采煤機內外噴霧的維護,綜采支架上噴霧保持良好效果及采面其它防塵設施安裝使用正常;調度室重點監(jiān)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塵設施的安裝、使用。凡發(fā)現上述單位管理人員下井對防塵工作不管不問,發(fā)現問題不安排處理者,對其進行每次100元扣罰處理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16.上級領導對礦綜合防塵檢查不達標追究濟三煤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領導小組成員的責任。
17.全礦與綜合防塵工作相關單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圍內綜合防塵的第一責任者,負行政領導責任;各黨支部書記對本單位職工搞好綜合防塵工作進行政治思想教育,負教育責任;技術主管負技術管理責任。
18.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技術管理責任、教育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