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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責任追究工作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過失認定:明確何種行為會被視為過失,包括疏忽、違規(guī)操作、決策失誤等。
2. 責任劃分:確定各層級、各部門在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3. 追究程序:規(guī)定從發(fā)現(xiàn)問題到啟動追責的流程,包括調查、評估、決定和執(zhí)行。
4. 處罰標準:設定不同程度過失對應的處罰措施,如警告、罰款、降職等。
5. 救濟機制:為被追究責任的員工提供申訴或復議的機會。
內容是什么
責任追究工作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平公正地處理企業(yè)內部的失誤和問題。其主要內容涉及:
- 確立清晰的責任邊界,讓每個員工明白自己的職責所在,以及違反職責可能帶來的后果。 - 通過規(guī)范的調查程序,確保事實的準確無誤,避免誤判。 - 制定合理的處罰尺度,既要起到警示作用,又要防止過度懲罰導致人才流失。 - 建立救濟機制,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證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重點
在實施責任追究工作制度時,重點應放在預防和改進上:
- 通過培訓和教育,提高員工的工作能力和責任感,減少過失的發(fā)生。 - 強調事后分析和反饋,從錯誤中學習,完善工作流程,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fā)生。 - 領導層要以身作則,公開接受責任追究,營造勇于擔責的企業(yè)文化。
存在的問題
盡管責任追究制度旨在促進企業(yè)效率和紀律,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挑戰(zhàn):
- 制度執(zhí)行可能存在主觀性,導致追責不公。 - 過于嚴格的追責可能導致員工恐懼犯錯,影響創(chuàng)新和積極性。 - 在復雜情況下,責任劃分可能模糊,引發(fā)爭議。
責任追究工作制度是雙刃劍,需要在維護秩序與激發(fā)活力間找到平衡,才能真正發(fā)揮其積極作用。
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電力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fā)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zhí)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 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 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guī)程建設,生產管理協(xié)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主,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jiān)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沒貫徹執(zhí)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jiān)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主,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八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發(fā)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 發(fā)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 發(fā)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 發(fā)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 其他規(guī)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zhí)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guī)定外,視情節(jié)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消防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或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員工和附近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護中心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頒發(fā)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分二級管理。中心為一級,中心主任是中心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為被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科室為二級,科室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條 中心一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未盡職責,應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消防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四條 對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科室,對該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一)各二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之一的:
1、參加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召集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將會議內容傳達到全體職工;
2、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3、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5、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6、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7、根據消防法規(guī)建立義務消防隊;
8、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9、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10、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保衛(wèi)處組織的消防知識培訓等活動;
11、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12、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三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違反消防法規(guī)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3、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4、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發(fā)生火災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推卸責任的。
第五條 違反消防法規(gu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或停止有關活動: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yè)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五)擅自舉辦大型_、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性的;
(六)營業(yè)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七)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的。
第六條 因下列(一)至(七)款行為之一而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視火災經濟損失大小和火災受傷人員的受傷人數及程度,學校對三級消防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并扣除其5,000元以下獎金。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冒險作業(yè)的;
(二)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整改;
(三)防火重點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靜電、雷擊等安全措施;
(四)裝修工程不報審,且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五)過失行為;
(六)不按消防部門或學校保衛(wèi)處下達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的;
第3篇 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金山區(qū)廊下小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補充意見)
一、對于嚴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導致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直接責任人,
根據情節(jié)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jié)輕重,由
學校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分;
三、學校對具備下列情形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fā)生有個人或組室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安全事故;
2、在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中,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有失職、瀆職情況或者按照學
校安全制度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
四、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室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學校在局
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之日起30日內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于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到1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發(fā)生
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和行政處分;
六、對于一次事故導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到49萬元之間的安全事故
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七、對于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發(fā)生部門的個人或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部門或個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或者
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不配合或者阻繞、干擾事故調查的,對部門或個
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九、對于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學校安全制度,導致事故重復發(fā)生的部門或個人給
予從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