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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協議(16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3-01-15 10:45:02 查看人數:53

會計師事務所協議

第1篇 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職業(yè)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jiān)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guī)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fā)展為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較高執(zhí)業(yè)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fā)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yè)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yè)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yè)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yè)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yè)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xù)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guī)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guī)定查閱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jiān)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準則,謹慎執(zhí)業(yè);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丙: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 合伙人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y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等×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第四條 事務所經(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職業(yè)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jiān)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 營業(yè)執(zhí)照 簽發(fā)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guī)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 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fā)展為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較高執(zhí)業(yè)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fā)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yè)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yè)合并、分立、 清算 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 投標 代理 ;其他審計業(yè)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yè)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預決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鑒證客戶會計顧問;為非鑒證客戶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yè)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略)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xù)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guī)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guī)定查閱事務所財務帳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jiān)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 合伙協議 ;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準則,謹慎執(zhí)業(yè);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yè)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 民事責任 。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分配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伙 債務 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fā)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 醫(yī)療保險 、 養(yǎng)老保險 等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xù)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zhí)業(yè)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zhí)業(yè)證書人員);

(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三)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四)年齡在60周歲以內;

(五)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zhí)業(yè)質量、職業(yè)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 行政處罰 ;

(六)在注冊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帳面?zhèn)鶆占盎蛴胸搨?承擔連帶責任 ,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 法院強制執(zhí)行 ;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三)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yè)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喪失職業(yè)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guī)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tài)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七)款規(guī)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事務所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zhí)業(yè)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yè)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所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業(yè)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guī)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本條第(五)、(八)款規(guī)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成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yè)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guī)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yè)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yè)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guī)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fā)生制,記帳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制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y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注冊會計師法 》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后,協議規(guī)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二)事務所情況發(fā)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yè)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省財政廳、注協各一份。

合伙人簽名:

年 月 日

第3篇 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協議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具體內容均由雙方共同認可,并同意遵照執(zhí)行。合同內容如下:

一、合作范圍

甲方在此授權委托乙方就本公司及招商客戶的相關財務會計工作提供服務,乙方具備完成上述委托事項的合法資格和能力,并依此向甲方收取相應的代理服務費用。

二、代理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事務:

1、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證等相關公司注冊、變更服務。

2、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包括:辦理會計核算業(yè)務、稅務申報、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yè)務。

3、擔任財稅顧問,為甲方提供相關財稅顧問服務及培訓服務。

4、辦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業(yè)務,具體內容需雙方提前協商。

三、甲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信息,作為乙方進行各項代理服務的初始依據。

(二)甲方有責任按合同約定時足額的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用。

(三)甲方有責任按照乙方所要求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相關財務憑證,以此確保財務及稅務申報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四)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財務工作和代理服務工作實施監(jiān)督和核查。

(五)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所提供的代理服務享受有知情權并對不明事項提出質詢。

(六)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在代理服務中涉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檢查。

四、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甲方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有責任依據《會計法》、《企業(yè)會計準則》以及行業(yè)通行的慣例,為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代理會計服務。

(二)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yè)機密及財務數據并將有關資料按類別分裝成冊妥善保管。

(三)乙方有責任按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時間,為甲方提供合同中所約定的各項財務代理服務事項。

(五)乙方對受委托工作范圍內有關會計法規(guī)和財稅政策等問題,依據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并向甲方提供地方性相關法規(guī)咨詢服務。

(六)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完成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yè)的各種檢查工作,并確保在代理服務范圍內的各種數據和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七)乙方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或其他客戶利益,有向客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不得向客戶作任何投資保證或各種不合實際的承諾;

(八)甲方須辦理公司其他事宜時乙方有義務積極地配合甲方辦理。(辦理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及辦理事項須支付的費用由乙方憑發(fā)票向甲方報銷。)

(九)協議終止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辦好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

五、合同收費及支付方式

(一)協議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日期到期時,若甲乙雙方未續(xù)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三)招商客戶的公司注冊、變更及代理記賬費用,具體以《公司注冊、變更代辦收費標準》及《代理記賬收費標準》為準。乙方于月后______個工作日制作《費用結算對賬單》以郵件發(fā)給甲方對賬,甲方收到對賬單______個工作日內確認并發(fā)回乙方,乙方憑雙方確認的對賬單開具代辦費發(fā)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國家的正規(guī)發(fā)票后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款。

(四)財稅顧問費:______元/年(小寫:¥______元)。

(五)支付方式: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給予乙方______天的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會計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四條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給予甲方______天的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或者相關費用的。

3、由于甲方的不當行為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服務的。

七、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中所約定的各種條款以及相關事項中,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均構成違約,并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相應損失。

(二)若出現與本合同中條款嚴重相違的情況下構成嚴重違約,另一方將保留終止此合同并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解決違約事項的權利。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未付的服務費、未報銷的相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乙方因未能及時給甲方提供服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五)乙方與甲方招商客戶之間的居間服務關系要清晰、合法,如產生糾紛,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反映給甲方,對于乙方與客戶間發(fā)生的糾紛,由乙方與客戶自行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tài)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向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密事項

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甲乙雙方均應對合同中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任何一方在未經另一方許可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合同的具體細節(jié)和相關條款,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招商客戶的任何客戶資料,否則將承擔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第4篇 湖南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模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 合伙人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y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職業(yè)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協會的監(jiān)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 營業(yè)執(zhí)照 簽發(fā)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guī)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 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fā)展為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較高執(zhí)業(yè)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fā)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yè)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yè)合并、分立、 清算 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出具的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 投標 代理 其他審計業(yè)務。

(二)咨產評估:企業(yè)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預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鑒證客戶會計顧問為非鑒證客戶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yè)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 名

性別

年齡

住 址

身份證 號碼

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 名

出資額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xù)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guī)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guī)定查閱事務所財產帳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jiān)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 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準則,謹慎執(zhí)業(yè)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yè)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 民事責任 。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伙 債務 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fā)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 醫(yī)療保險 、 養(yǎng)老保險 等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xù)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zhí)業(yè)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zhí)業(yè)證書人員)

(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三)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四)年齡在60周歲以內

(五)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zhí)業(yè)質量、職業(yè)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 行政處罰

(六)在注冊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帳面?zhèn)鶆占盎蛴胸搨?承擔連帶責任 ,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 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三)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yè)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喪失職業(yè)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guī)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tài)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七)款規(guī)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事務所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zhí)業(yè)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yè)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所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業(yè)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guī)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本條第(五)、(八)款規(guī)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成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yè)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guī)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yè)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

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委員。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應當在記錄上簽名。除業(yè)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guī)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務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fā)生制,記帳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缺席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y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累計虧損后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注冊會計師法 》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后,協議規(guī)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fā)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yè)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省財政廳、注協各一份。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第二部分)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 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guī)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向主任會計師提出書面申請。當有 證據 表明相關合伙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主任會計師有權予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guī)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五十九條合伙人在其權利范圍內及合伙人約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由事務所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合伙人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事務所對外承擔 民事責任 的順序為:首先以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負有責任的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

事務所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合伙人 承擔連帶責任 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合伙人追償。

事務所財產不足清償到期 債務 的,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債務。償還事務所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未足額承擔債務的合伙人追償。

第六十二條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伙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伙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六十三條如因合伙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消,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 ,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 為[]。

第六十四條合伙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 ](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各合伙人約定的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五條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 醫(yī)療保險 、 養(yǎng)老保險 等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及事務所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工作規(guī)則和員工管理

第六十六條事務所對外承接業(yè)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yè)務活動。

第六十七條事務所全體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員工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 法規(guī) ,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guī)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yè)務秘密;

(五)廉潔誠實,忠于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六)努力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yè)水平,保持優(yōu)良的工作質量;

(七)遵守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八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 工資 、福利、勞動保護、 社會保險 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并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九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業(yè)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條事務所應建立有關經營業(yè)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聘用管理、人才后續(xù)教育培訓、財務與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yè)務承接、工作委派、復核、督導、咨詢、監(jiān)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保障注冊會計師接受職業(yè)后續(xù)教育的權利,對于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職業(yè)后續(xù)教育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十一條事務所應當按照《 勞動法 》的規(guī)定,與員工確立 勞動關系 。

第七十二條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七十三條員工不得從事損害事務所利益的活動。對違反本章程和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 警告 、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yè)務經營所需的執(zhí)業(yè)資格(許可證)。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七十五條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六條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金與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七十七條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七十八條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七十九條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職業(yè)風險基金,辦理職業(yè)責任保險。

第八十條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除所得稅后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注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后者須以合伙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為憑;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伙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章解散與 清算

第八十一條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8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 營業(yè)執(zhí)照 ;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八十二條事務所解散后必須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 債權人 。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事宜,由全體合伙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 合伙企業(yè)法 》中有關清算的規(guī)定執(zhí)行清算事務。

第八十四條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稅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十五條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 注銷登記 手續(xù),并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xù),檔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八十六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 收受賄賂 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八十七條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八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

第八十九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主任會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伙企業(yè)法》、《 注冊會計師法 》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后,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相抵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伙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九十三條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九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注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保存[ ]份。

第九十五條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九十六條本協議由事務所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合伙人簽名:

二○○年月 日

附件:

1.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書(范例)

2.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范例)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會議通知書(范例)

全體合伙人(委員):

茲定于年月日召開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參加會議人員:全體合伙人(委員)。

會議議程和審議的內容:

會議召集人

年月日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記錄(范例)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會議的合伙人(委員)簽到:

會議議題:

主持人:記錄人:

會議基本情況:

會議表決結果:

合伙人(委員)簽名:

第6篇 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協議范本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

身份證 號:

乙方 :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具體內容均由雙方共同認可,并同意遵照執(zhí)行。合同內容如下:

一、 合作范圍

甲方在此授權委托乙方就本公司及招商客戶的相關財務會計工作提供服務,乙方具備完成上述委托事項的合法資格和能力,并依此向甲方收取相應的 代理 服務費用。

二、代理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事務:

1、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證等相關 公司注冊 、變更服務。

2、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包括:辦理會計核算業(yè)務、稅務申報、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yè)務。

3、擔任財稅顧問,為甲方提供相關財稅顧問服務及培訓服務。

4、辦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業(yè)務,具體內容需雙方提前協商。

三、甲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信息,作為乙方進行各項代理服務的初始依據。

(二)甲方有責任按合同約定時足額的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用。

(三)甲方有責任按照乙方所要求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相關財務憑證,以此確保財務及稅務申報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四)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財務工作和代理服務工作實施監(jiān)督和核查。

(五)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所提供的代理服務享受有知情權并對不明事項提出質詢。

(六)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在代理服務中涉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檢查。

四、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甲方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有責任依據《會計法》、《企業(yè)會計準則》以及行業(yè)通行的慣例,為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代理會計服務。

(二)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yè)機密及財務數據并將有關資料按類別分裝成冊妥善保管。

(三)乙方有責任按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時間,為甲方提供合同中所約定的各項財務代理服務事項。

(五)乙方對受委托工作范圍內有關會計 法規(guī) 和財稅政策等問題,依據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并向甲方提供地方性相關法規(guī)咨詢服務。

(六)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完成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yè)的各種檢查工作,并確保在代理服務范圍內的各種數據和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七)乙方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或其他客戶利益,有向客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不得向客戶作任何投資保證或各種不合實際的承諾;

(八)甲方須辦理公司其他事宜時乙方有義務積極地配合甲方辦理。(辦理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及辦理事項須支付的費用由乙方憑發(fā)票向甲方報銷。)

(九)協議終止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辦好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

五、合同收費及支付方式

(一) 協議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日期到期時,若甲乙雙方未續(xù)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三)招商客戶的公司注冊、變更及代理記賬費用,具體以《公司注冊、變更代辦收費標準》及《代理記賬收費標準》為準。乙方于月后______個工作日制作《費用結算對賬單》以郵件發(fā)給甲方對賬,甲方收到對賬單______個工作日內確認并發(fā)回乙方,乙方憑雙方確認的對賬單開具代辦費發(fā)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國家的正規(guī)發(fā)票后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款。

(四)財稅顧問費:______元/年(小寫:¥______元)。

(五)支付方式: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給予乙方______天的通知后,有權 解除合同 :

1、因乙方會計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四條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給予甲方______天的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或者相關費用的。

3、由于甲方的不當行為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服務的。

七、 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中所約定的各種條款以及相關事項中,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均構成違約,并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相應損失。

(二)若出現與本合同中條款嚴重相違的情況下構成嚴重違約,另一方將保留終止此合同并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解決違約事項的權利。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未付的服務費、未報銷的相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乙方因未能及時給甲方提供服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五)乙方與甲方招商客戶之間的 居間服務 關系要清晰、合法,如產生糾紛,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反映給甲方,對于乙方與客戶間發(fā)生的糾紛,由乙方與客戶自行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tài)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向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 訴訟 。

八、保密事項

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甲乙雙方均應對合同中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任何一方在未經另一方許可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合同的具體細節(jié)和相關條款,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招商客戶的任何客戶資料,否則將承擔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 ,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7篇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協議(第一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及其 合伙人 、 債權人 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yè)法 》及其他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當事人分別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 身份證 號碼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批準注冊時間

第三條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事務所注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地名][字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英文名稱:[ ]c.p.a. partnership

第五條事務所住所:[所在地全稱,郵政編碼]

第六條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七條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 年](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或永久存續(xù)),自 營業(yè)執(zhí)照 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事務所設主任會計師。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事務的合伙人擔任。

第九條本協議的當事人為事務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第十條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所,并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事務所經批準設立,成為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 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等各類專業(yè)資格人員在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事務所的經營目標:[將事務所發(fā)展為具有較高執(zhí)業(yè)水平的會計師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fā)展作貢獻。]

第十四條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

[(一)審計等鑒證業(yè)務:包括但不限于審查企業(yè)財務報表;驗證企業(yè)資本;企業(yè)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審計業(yè)務。

(二)資產評估: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拍賣、轉讓,企業(yè)收購/合并、出售、聯營, 企業(yè)清算 ,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企業(yè)租賃等情形中的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三)稅務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稅務代理;稅收咨詢和籌劃;稅收審計。

(四)基建預決算審核。

(五)司法會計鑒定。

(六)招投標代理。

(七)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但不限于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培訓財會人員;其他會計咨詢、服務業(yè)務。

(八)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業(yè)務。]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五條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第十六條各合伙人的出資應在[ 本協議簽署(一個月內)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個月內)]繳足。事務所應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資后[十日]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伙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七條事務所應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冊。

第十八條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伙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于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事務所存續(xù)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擔保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及其財產份額轉讓與入伙、退伙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項下的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為:

(一)專業(yè)資格條件(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或審批機關認可的其他職業(yè)資格證書)

(二)專職執(zhí)業(yè)條件(在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zhí)業(yè));

(三)執(zhí)業(yè)經歷條件(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xù)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yè)務的經歷,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yè)務的經歷)

(四)職業(yè)道德條件(成為合伙人前三年內沒有因為執(zhí)業(yè)行為受到 行政處罰 ,成為合伙人前一年內沒有因為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消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年齡條件(年齡在[60周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xù),包括內退、病退、離崗退養(yǎng));

(六)其他條件[各事務所根據自身要求約定的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伙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文件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全體合伙人自行選擇并在合伙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吸收新合伙人須經事務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簽訂后即成立并生效。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事務所財產份額的,經修改本協議后即成為事務所新合伙人。

第二十六條新合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條約定的原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各合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二十八條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協議及新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了入伙前事務所債務的新合伙人,可以向入伙前事務所的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指發(fā)起設立時的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年]內,除本協議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伙[或轉讓財產份額]。

第三十條在合伙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xù)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退伙協議 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接收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于繼續(xù)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務所管理及合伙人權益分配上存在嚴重分歧。]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合伙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伙,特定事實發(fā)生之日為退伙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 法院強制執(zhí)行 或全部轉讓;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伙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伙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嚴重后果;

(五)違反行業(yè)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喪失職業(yè)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guī)定參加職業(yè)后續(xù)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伙時間。

第三十三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退伙協議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zhí)業(yè)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yè)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伙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應在[三十]日內進行結算并向退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原則上應以現金一次性退還。一次退還有困難的,可以分期退還,但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第三十六條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風險基金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有關規(guī)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伙人所有。但對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伙人,無權取得任何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伙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條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伙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yè)務,待了結后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伙當年退伙合伙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伙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并支付。

第三十八條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fā)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fā)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發(fā)生變更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原合伙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文件。

如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所提出要求后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后(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主任會計師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簽署相關退伙文件的權利。涉及主任會計師退伙的,[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伙結算完成后[一個]月內為退伙合伙人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一節(jié)合伙人會議

第四十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fā)展規(guī)劃;

(二)決定合伙人內部分工及事務所內部機構設置;

(三)選舉和更換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決定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報酬與獎懲事項;

(四)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業(yè)務標準、程序;

(五)審議批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準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伙協議的修改,審議批準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準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準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決定以事務所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事項;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指金額在萬元以上或其他標準范圍內的資產];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六)決定是否出具有重大爭議的業(yè)務報告;]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主任會計師、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事務所不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時,事務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會議。](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會議由主任會計師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會計師怠于或拒絕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舉一名或多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條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日前(如合伙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

第四十四條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四十條(七)至(十五)事項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決議,必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對合伙人除名的表決應將被除名人的票數不計算在內)。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伙人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合伙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伙人會議,又不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伙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到。

合伙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于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制成書面表決書并表決,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

第二節(jié)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人和委員[]人共[]人組成。

(注:規(guī)模較小的事務所可不設立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除本協議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九十六條所約定的職權直接由合伙人會議行使外,其他職權由主任會計師行使。規(guī)模較大的事務所可以設立受薪合伙人,其職權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擬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fā)展規(guī)劃;

(四)擬定事務所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員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據主任會計師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六)擬訂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執(zhí)業(yè)操作規(guī)程、質量監(jiān)管、培訓、人事、財務和后勤等具體內部管理制度;

(七)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yè)務發(fā)展目標與發(fā)展計劃;

(八)擬訂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九)擬訂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十)擬訂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一)擬定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擬訂事務所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擬定入伙、退伙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十四)擬定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擬訂事務所的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方案;擬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時間]召開一次,由主任會計師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主任會計師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主任會計師怠于或拒絕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推舉的其他代表可負責召集、主持。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前[十日]、臨時會議通常應于召開前[三日](如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授權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會議上的投票權。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連續(xù)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應當建議合伙人會議予以改雪

第五十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置備會議記錄本。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必須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到。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于會議記錄本,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

第三節(jié)主任會計師

第五十一條主任會計師由合伙人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副主任會計師由主任會計師提名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決定,主任會計師與副主任會計師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十二條主任會計師的職責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如設有的話);

(二)代表本事務所提起或回應仲裁或訴訟;

(三)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四)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除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員工,并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六)合伙人會議或者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原主任會計師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文件。

第五十三條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設置[部門名稱]等業(yè)務執(zhí)行機構,并配置相應各類人員,負責落實合伙人會議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協助主任會計師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文件存檔保存。

第六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五十五條合伙人對執(zhí)行事務所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fā)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選舉、被選舉為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查閱事務所賬簿、合伙人會議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了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jiān)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工作;

(六)監(jiān)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伙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合伙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本協議規(guī)定及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五十七條合伙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并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yè)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zhí)業(yè)規(guī)范執(zhí)業(yè),嚴守職業(yè)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

(七)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yè)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yè)秘密;

(十一)法律、法規(guī)及本協議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8篇 會計師事務所特殊合伙協議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節(jié)合伙人條件

第二節(jié)入伙與退伙

第三節(jié)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jié)責任承擔與追償

第五章合伙事務執(zhí)行

第一節(jié)合伙人會議

第二節(jié)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第三節(jié)合伙事務監(jiān)督

第四節(jié)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節(jié)職能機構

第六章工作規(guī)則和員工管理

第七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八章解散與清算

第九章爭議解決及其他

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協議范本

(范本中“[]”所列內容由事務所按照《合伙企業(yè)法》及相關法理,自行填寫或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填寫?!?)”是說明性注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合伙人、債權人以及全體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合伙人分別為:

序號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zhí)業(yè)資格類型

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

批準注冊時間

是否執(zhí)行合伙人

其中,具備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為[]名,具備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為[]名。

(注:具備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備其他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不得超過合伙人總數的20%)

第三條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事務所注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地名][字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名稱核準無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稱:[]()

第五條事務所住所:[所在地全稱,郵政編碼]

第六條事務所的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七條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年(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以上或永久存續(xù)),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經合伙人會議表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本事務所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可稱“執(zhí)行合伙人”)為[]、[]、[],共[]人。其中[]為主持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

執(zhí)行合伙人應具備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

第九條本協議的簽訂人為事務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協議的約定以及事務所內部制度的規(guī)定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在境內設立[跨區(qū)域的分支機構],并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登記或備案手續(xù)。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和自身實際,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系機構等],或者加入[國際網絡]。

第十一條事務所經批準設立,成為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事務所依照法律或相關規(guī)定,建立黨組織和共青團組織、工會組織等,并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9篇 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

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準則,謹慎執(zhí)業(yè);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yè)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

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

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fā)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xù)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zhí)業(yè)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zhí)業(yè)證書人員)

(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

(三)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四)年齡在60周歲以內;

(五)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zhí)業(yè)質量、職業(yè)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六)在注冊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

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帳面?zhèn)鶆占盎蛴胸搨袚B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當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要求其退伙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三)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yè)執(zhí)業(yè)規(guī)

的有關規(guī)定,喪失職業(yè)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guī)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tài)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七)款規(guī)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

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事務所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zhí)業(yè)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yè)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所占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

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

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業(yè)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guī)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本條第(五)、(八)款規(guī)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年,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

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

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成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yè)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guī)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yè)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

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

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

委員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

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yè)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guī)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務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月日起至月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fā)生制,記帳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缺席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

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

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

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y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累計虧損后尚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

應當解散:

(一)合伙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依法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恕?/p>

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后,協議規(guī)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fā)

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yè)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

合伙人各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省財政廳、注協各一份。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篇 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協議范本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 經營范圍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節(jié) 合伙人條件

第二節(jié) 入伙與退伙

第三節(jié) 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jié) 責任承擔與追償

第五章 合伙事務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合伙人會議

第二節(jié)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第三節(jié) 合伙事務監(jiān)督

第四節(jié) 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節(jié) 職能機構

第六章 工作規(guī)則和員工管理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九章 爭議解決及其他

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協議范本[1]

([1] 范本中“[ ]”所列內容由事務所按照《 合伙企業(yè)法 》及相關法理,自行填寫或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填寫?!埃?)”是說明性注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合伙人、債權人以及全體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第二條 訂立本協議的合伙人分別為:

序號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zhí)業(yè)資格類型

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

批準注冊時間

是否執(zhí)行合伙人

其中,具備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為[ ]名,具備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為[ ]名。

(注:具備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備其他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不得超過合伙人總數的20%)

第三條 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 事務所注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地名][字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名稱核準無地名的,可不加地名)

英文名稱:[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第五條 事務所住所:[所在地全稱,郵政編碼]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大寫)元。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 ]年(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以上或永久存續(xù)),自 營業(yè)執(zhí)照 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經合伙人會議表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本事務所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可稱“執(zhí)行合伙人”)為[ ]、[ ]、[ ],共[ ]人。其中[ ]為主持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

執(zhí)行合伙人應具備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

第九條 本協議的簽訂人為事務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協議的約定以及事務所內部制度的規(guī)定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在境內設立[跨區(qū)域的分支機構],并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登記或備案手續(xù)。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和自身實際,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系機構等],或者加入[***國際網絡]。

第十一條 事務所經批準設立,成為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事務所依照法律或相關規(guī)定,建立黨組織和共青團組織、工會組織等,并為其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十三條 事務所的宗旨:[以科學發(fā)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為主線,充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等專業(yè)資格人員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將事務所發(fā)展為具有較高誠信道德和專業(yè)水平的會計師事務所,促進事務所做強做大、做精做專和國際化發(fā)展,為國家經濟建設提供專業(yè)服務。]

第十五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包括:

[(一)審計等鑒證業(yè)務。包括但不限于:審查企業(yè)財務報表;驗證企業(yè)資本;企業(yè)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對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大中專院校及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提供農村財務公開鑒證服務;提供企業(yè)社會責任履行、內部控制、低碳減排、投資績效、市場監(jiān)督、體制改革、社會管理等方面的鑒證服務;基建預決算鑒證審核;司法會計鑒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審計鑒證業(yè)務。

(二)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為企事業(yè)單位提供內部控制、戰(zhàn)略管理、并購重組、資信調查、業(yè)績評價、投資決策、政府購買服務等會計管理咨詢服務;代理 公司注冊 ;代理報關;代理招投標;代理記賬;代理企業(yè)進行市場調查、盡職調查、社會責任調查、職工社會保障調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培訓財會人員;其他會計咨詢與服務業(yè)務。

(三)受托管理與事務所業(yè)務相關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咨詢、稅務咨詢等專業(yè)服務公司。

(四)擔任企業(yè)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提供破產管理相關事項的服務。

(五)委托人委托的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實際情況起草本條款)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六條 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注:事務所可約定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作為合伙財產保證,并就保證方式、保證金額等作細化約定)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可以擔任本所的合伙人,事務所持有合伙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伙人應當具備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若合伙人同時具備多種執(zhí)業(yè)資格,該合伙人只能以一種執(zhí)業(yè)資格身份入伙。

(注: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情況,約定合伙人的設置及出資)

第十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應在[ 本協議簽署(一個月內)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個月內或按約定期限分期)]繳足。事務所應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資后[十日]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伙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九條 事務所應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冊。

第二十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伙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于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注:事務所可就增減資的決策、程序、份額分配等相關事項作細化約定)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存續(xù)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以本協議第二十二條以外的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同意與否的程序,可進行細化約定)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四分之三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合伙人視同同意轉讓。

(注:事務所也可不約定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以保障事務所能吸引新入伙合伙人;或約定當同意轉讓的合伙人達到一定比例時,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應當放棄。)

第四章 合伙人

第一節(jié) 合伙人條件

第二十六條 具備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資格的合伙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zhí)業(yè);

2.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zhí)業(yè)行為受到 行政處罰 ;

(注:轉制過程中新成為合伙人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符合該款條件;轉制前已經是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的注冊會計師,不受該款規(guī)定限制,但在轉制前3年內受到暫停執(zhí)業(yè)半年以上行政處罰的,不得擔任轉制后事務所的合伙人)

3.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xù)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yè)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1)審查企業(yè)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yè)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yè)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審計業(yè)務。

4.成為合伙人前一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事務所的決定;

5.年齡不超過[65]周歲(注:事務所可以作出65周歲以下的約定);

[6.其他條件(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約定執(zhí)業(yè)年限、執(zhí)業(yè)勝任能力等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伙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文件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其他法律允許成為事務所合伙人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事務所專職執(zhí)業(yè);

2.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zhí)業(yè)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3.有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后最近連續(xù)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4.該類合伙人人數不得超過事務所合伙人總數的20%;

5.該類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超過事務所合伙財產的20%;

6.年齡不超過[65]周歲(注:事務所可以作出65周歲以下的約定);

7.該類合伙人不得擔任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8.其他條件(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約定執(zhí)業(yè)年限、執(zhí)業(yè)勝任能力等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拓展和儲備人才的需要,選聘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候備合伙人(或稱為“授薪合伙人”)。

(注:候備合伙人不對事務所出資,不以合伙人身份承擔事務所經營虧損,在從事對外業(yè)務活動時不得表明其為事務所合伙人。)

第二節(jié)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需要發(fā)展吸收新合伙人。吸收新合伙人,須經[2名合伙人推薦]、[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簽訂書面入伙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入伙協議簽訂后即成立并生效或于約定的生效條件成立時生效。

第三十條 新合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約定的原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各合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應當如實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三十二條 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協議及新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債務依照本協議第五十五條的約定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指發(fā)起設立時的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 ]年內,除本協議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伙[或轉讓財產份額]。

(注:各事務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第三十四條 在合伙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xù)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退伙協議 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 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 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受讓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務所管理及合伙人權益分配上存在嚴重分歧;]

(六)其他可以退伙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伙,特定事實發(fā)生之日為退伙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 法院強制執(zhí)行 ;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協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合伙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六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伙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注:不正當行為,指違反誠信義務的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嚴重后果;

(五)違反行業(yè)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喪失職業(yè)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guī)定參加職業(yè)后續(xù)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伙時間。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退伙協議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 退休年齡 ;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zhí)業(yè)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yè)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符合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除名情形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合伙人有理由認為其應當退出合伙的。(注:事務所可對該事項的提起程序、理由作出細化約定)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伙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伙人退伙。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事務所可約定合伙人退休保障條款。](注:事務所可以約定合伙人退休后在[5]年內按一定形式領取退休補貼)

第三十八條 退伙合伙人在退伙前,應當根據本協議及相關制度規(guī)定完成如下事項:

(一)清償[書面允諾清償]合伙期間應由其承擔的債務;

(二)分擔[書面允諾分擔]合伙期間發(fā)生的事務所虧損;

(三)完成業(yè)務交接,包括對已結項目完成歸檔手續(xù),對未結項目作出情況說明等;

(四)其他應當完成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的情況列舉)

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事務所財產少于事務所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實繳出資比例][或平均] 分擔虧損。

第四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應在[三十日或約定的期限]內進行結算并向退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

對于原出資,原則上以現金[一次性]退還;對于合伙形成的財產,以現金或約定方式[ ]年(月)內退還。分次及分期退還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注:事務所可約定合伙人退伙時不可分割的財產類型,如:商譽、注冊商標等)

第四十一條 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風險基金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有關規(guī)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伙人所有。但對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按其實際履行的出資部分相應取得退伙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伙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如其具備事務所合伙人條件的,經[全體或四分之三以上]合伙人同意,從財產繼承開始之日起,該繼承人取得事務所合伙人[候選人]資格,其在事務所的份額為其繼承的份額。因該繼承行為承擔的稅收由該繼承人承擔,如果由事務所繳納的,該繼承人繼承的事務所份額按照繳納相關稅收后的余額計算。

(注:約定繼承人可以成為合伙人的,參照新合伙人入伙的規(guī)定處理,事務所可就其財產份額等自行約定)

如繼承人不具備事務所合伙人條件,或雖具備合伙人條件但不愿成為合伙人,或雖具備合伙人條件,但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合伙人同意的,事務所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其相應的財產份額。涉及稅收的,由事務所根據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的規(guī)定代扣代繳或者由繼承人自行繳納。

第四十三條 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伙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yè)務,待了結后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伙當年退伙合伙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伙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并支付。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事項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發(fā)生上述變更事項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fā)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原合伙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文件。

如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所提出要求后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后(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簽署相關退伙文件的權利。涉及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伙結算完成后[三十]日內為退伙合伙人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可就合伙人退伙建立風險保證金制度,事務所可以選擇將退伙合伙人一定比例[數額]的應退還價款暫扣作為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自退伙之日起[ ]年內不予返還。在此[ ]年期間,如發(fā)現存在退伙合伙人應承擔責任的,事務所可以首先自風險保證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向退伙合伙人追償。[ ]年期滿后,事務所應在扣除相關費用及損失(如有)后將保證金余額無息返還該退伙合伙人。如果事務所無故超期扣押退伙合伙人的退伙風險保證金,自[ ]年期滿或者暫扣理由消除之日起,按照超期扣押金額以及扣押期限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由事務所承擔,如果個別事務所領導和主管人員負有個人責任的,由該個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三節(jié) 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fā)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決定(選舉)、擔任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

(三)查閱事務所賬簿,合伙人會議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會議記錄,了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jiān)督事務所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的工作;

(六)監(jiān)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伙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伙人會議、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合伙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本協議規(guī)定及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并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按本協議約定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yè)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zhí)業(yè)規(guī)范執(zhí)業(yè),嚴守職業(yè)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

(七)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承擔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yè)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yè)秘密;

(十一)合伙人退伙后,[3]年內不得[向事務所原有客戶聯系業(yè)務]、[加入競爭性機構]、[從事不利于事務所利益的活動];

退伙合伙人違反上述競業(yè)限制約定給事務所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涉及合伙人[入伙]、[退伙]、[除名]等事項的表決時,合伙人與被表決對象存在法律上近親屬關系的,應予回避;

(十三)法律、法規(guī)及本協議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guī)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四十七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依據事務所內部有關制度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伙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事務所可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guī)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四節(jié) 責任承擔與追償

第五十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首先應以事務所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事務所承擔責任后享有追償權,該合伙人應對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債務的合伙人拒絕或怠于對事務所進行賠償的,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應根據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職責,代表事務所提起訴訟,要求該類合伙人予以賠償。

若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提出追償要求的,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程序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要求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務所提出追償要求。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在[二十日]內拒不執(zhí)行的,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可以依照本協議規(guī)定的相關程序進行更換。

存在多個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情形,相關合伙人應對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內部按照責任或者過錯程度協商決定承擔比例,協商不成的,平均承擔。

(注:事務所可以自行約定內部追償的方式和限額)

第五十三條 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fā)生該類債務,一般先由事務所財產予以清償;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而由部分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的,對外承擔責任的合伙人有權就其責任數額要求全體合伙人依照出資份額[平均或其他約定]分擔。

(注:對負責及參與上述執(zhí)業(yè)活動的合伙人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guī)情形造成事務所對外債務的,事務所可對其內部責任的追償分擔作出特別約定)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發(fā)生該類債務,首先由事務所財產予以清償;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繼而由部分合伙人對外承擔責任的,該合伙人有權就其責任數額要求全體合伙人依照出資份額[平均或其他約定]分擔。

(注:對事務所其他債務存在過錯的的合伙人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事務所可對內部責任的追償和分擔作出特別約定)

第五十五條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該債務如屬于部分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新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合伙人退伙后,退伙合伙人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共同負連帶責任,但該債務如屬于部分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退伙合伙人以退伙從事務所中取得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伙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伙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八條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為[]。

第五十九條 合伙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 ](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注:各合伙人可以約定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及事務所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合伙事務執(zhí)行

(注:本事務所按照協議確定的組織架構、合伙人權能配置、議事規(guī)則及內部管理制度,有序執(zhí)行合伙事務。)

第一節(jié) 合伙人會議

第六十一條 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fā)展規(guī)劃;

(二)決定合伙人分工、事務所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三)決定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

(四)選舉產生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決定(選舉)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決定其職責和權限;

(五)審議批準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準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伙協議的修改,審議批準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一)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二)決定事務所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準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六)決定加入國際組織、組建集團,使用統一服務品牌以及對外投資等事項。

(十七)監(jiān)督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履行情況;

(十八)審議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提出的監(jiān)督議案;

(十九)其他需要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

(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事務所不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時,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會議。](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由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依照本協議的約定負責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確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職權。

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絕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或[過半數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推舉一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六十四條 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 ]日前(如合伙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

第六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按照[合伙人一人一票或約定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

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六十一條(七)至(十六)事項(合伙人除名的事項除外)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事項的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對于合伙人的除名,應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伙人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合伙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伙人會議,又不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伙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六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到。

合伙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于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制成書面表決書并表決,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委托表決的,應在會議記錄本中注明,并將委托書一并存檔。

第二節(jié)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事務所可以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對外可稱[管理合伙人],根據管理委員會授權履行職責。

執(zhí)行合伙人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當然成員。

第六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當選,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十九條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向合伙人會議提交以下議案:

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fā)展規(guī)劃;

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事務所合伙人分工、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責;

事務所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事務所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事務所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的變更;

入伙、退伙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

加入國際組織、組建集團,使用統一服務品牌以及對外投資投資等方案。

(四)審議批準事務所各職能機構擬訂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方案;

(六)決定重大資產[金額在 萬元以上或其他標準范圍內的資產]的購置及處理;

(七)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八)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yè)務發(fā)展目標與發(fā)展計劃;

(九)提名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決定各職能機構管理人員;

[(十)決定具有重大爭議的業(yè)務報告的處理意見;]

(十一)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合伙協議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合伙人以及侵犯事務所合法權益而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他人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需要由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職責。未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職權可由合伙人會議行使。)

第七十條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本協議第七十八條確定的其他合伙人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三)十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召開時。]

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怠于或拒絕召集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過半數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可以推舉一名委員負責召集、主持。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前[十日]、臨時會議通常應于召開前[三日](如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合伙人會議閉會期間,由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行使相應職權,但重大事項應向合伙人會議報告。

第七十一條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授權其他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出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會議上的投票權。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連續(xù)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應當建議合伙人會議予以改選。

第七十二條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置備會議記錄本。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委員必須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到。

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于會議記錄本,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委托表決的,應在會議記錄本中注明,并將委托書一并存檔。

第七十三條 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伙人會議及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文件存檔保存。

第三節(jié) 合伙事務監(jiān)督

第七十四條 為保障本協議和內部管理各項制度的實施,事務所建立健全監(jiān)督機制,由合伙人會議設立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履行對各合伙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以及職能機構的監(jiān)督職能。

事務所可以由合伙人會議設立合伙事務監(jiān)督委員會作為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注:事務所也可以選擇由[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或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

第七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設合伙事務監(jiān)督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選舉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之外的合伙人]、[黨團組織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員工]等[ ]人組成。合伙事務監(jiān)督委員會過半數委員選舉1名委員作為合伙事務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委員。

[合伙事務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相關負責人,可列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事務所比照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建立合伙事務監(jiān)督委員會職責、會議制度、議事規(guī)則和程序。

第四節(jié) 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

第七十六條 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對外代表事務所,執(zhí)行合伙事務。

只有一名執(zhí)行合伙人的,可稱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設有兩名以上執(zhí)行合伙人的,應明確一名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事務。

第七十七條 召集、主持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的職責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代表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代表本事務所提起或回應仲裁或訴訟;

(四)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五)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六)提議其他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分工;

(七)協調合伙人之間、事務所內各機構或部門之間的關系;

(八)合伙人會議或者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七十八條 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書面委托一名執(zhí)行合伙人行使職權。執(zhí)行合伙人不能履行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職權。只有一名執(zhí)行合伙人的,委托其他合伙人行使職權。

第七十九條 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文件。

第五節(jié) 職能機構

第八十條 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設置市場拓展、業(yè)務運營、風險(質量)管理、人力資源、信息技術、財務管理、行政事務、 合伙事務管理等內部運轉及執(zhí)行業(yè)務的職能機構。

第八十一條 各職能機構對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受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的監(jiān)督。

第八十二條 各職能機構在合伙人的管理下,負責事務所統一制度議案的擬訂和日常事務的運行。

[第八十三條 分支機構、附屬專業(yè)機構及國際網絡]

分支機構是以事務所名義設立的執(zhí)行業(yè)務的[辦事機構],在人事、財務、業(yè)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接受事務所的統一監(jiān)督管理。分支機構年度財務預決算需報事務所批準。分支機構根據事務所統一的業(yè)務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制度,承接業(yè)務、出具報告。

事務所可通過簽署受托管理協議等方式,對所屬的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管理咨詢、稅務咨詢等專業(yè)服務公司構建管理架構。

事務所在境外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成員機構或聯系機構]或加入國際網絡的,應當審慎地通過協議方式來構建組織架構、約定權利義務等事項。

(注:本條為選擇性內容,事務所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制定分支機構、附屬專業(yè)機構及國際網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工作規(guī)則和員工管理

第八十四條 事務所對外承接業(yè)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yè)務活動。

第八十五條 事務所應建立統一的經營業(yè)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任用管理、繼續(xù)教育培訓、財務與后勤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yè)務承接、工作委派、復核、督導、咨詢、監(jiān)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制定和實施統一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圍內執(zhí)行統一的人員任用、定級、培訓、考核、獎懲和退出等標準。

事務所保障注冊會計師接受職業(yè)繼續(xù)教育的權利,對于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職業(yè)繼續(xù)教育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十六條 事務所研究決定業(yè)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十七條 包括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在內的事務所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維護投資者和報告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guī)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yè)務秘密;

(五)廉潔誠實,忠于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六)努力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yè)水平,保持優(yōu)良的工作質量;

(七)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注:通常合伙協議只規(guī)范合伙人的權利義務,但考慮事務所的執(zhí)業(yè)特點以及合伙的社會責任性,對非合伙人的注冊會計師、其他員工也有必要做出規(guī)范,既是約束,也是保護。)

第八十八條 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并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八十九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

第九十條 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十一條 事務所員工不得從事損害本所利益的活動,違反本協議和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 解除勞動合同 。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依法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yè)務經營所需的執(zhí)業(yè)資格(許可證)。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第九十三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十四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勵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相關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九十五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后[ ]個月內向合伙人會議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九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納款項。

第九十七條 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統一購買職業(yè)責任保險,計提職業(yè)風險基金。

第九十八條 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稅后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注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后者須以合伙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為憑;

(注:事務所也可以選擇以下約定:合伙人之間的利潤分配以“點數”作為考核,綜合考量出資額、入伙年限、開拓業(yè)務能力、專業(yè)勝任能力以及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因素。具體考核方法及計算公式由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擬定,并經合伙人會議通過。)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伙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十九條 事務所年度虧損按以下方式分擔:

(一)超過事務所批準的預算支出,由相應的合伙人分擔;

(二)各種罰款支出,由相應的責任合伙人分擔;

(三)余下未彌補和分擔的虧損,由法定合伙人按出資比例以各自財產分擔。

(注:事務所可以根據本所實際情況,對年度虧損另行約定)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一百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3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一百零一條 事務所解散后必須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恕T谖催M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一百零二條 清算事宜,由全體合伙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合伙企業(yè)法》中有關清算的規(guī)定執(zhí)行清算事務。

事務所破產清算的,根據《企業(yè)破產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破產清算事務。

第一百零三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稅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百零四條 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xù),檔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一百零五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原事務所的業(yè)務檔案,應當根據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妥善保存。達到法定銷毀時限后,可依照規(guī)定辦理銷毀手續(xù)進行銷毀。[檔案管理的法定時限與本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時間較長的規(guī)定保存檔案。]

第一百零七條 事務所解散后,若發(fā)生不可預見的費用[檔案保管費、訴訟費用等],合伙人應當協商予以分攤,協商不成的,可依照原出資比例予以分攤。

第九章 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一百零八條 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零九條 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成立并生效。

第一百一十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合伙事務監(jiān)督人、執(zhí)行(首席)合伙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伙企業(yè)法》、《注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后,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相抵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伙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注:合伙人可以約定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協議與本協議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協議為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注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保存[ ]份。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協議由事務所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注:規(guī)模較小的事務所,如不設合伙事務(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本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

第11篇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協議范本(第二部分)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guī)定的程序、方式進行。

合伙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向主任會計師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伙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主任會計師有權予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

(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guī)定合適的行使方式)

第五十九條合伙人在其權利范圍內及合伙人約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由事務所承擔責任。

第六十條合伙人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事務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順序為:首先以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負有責任的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

事務所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合伙人追償。

事務所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債務。償還事務所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未足額承擔債務的合伙人追償。

第六十二條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伙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伙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

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六十三條如因合伙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消,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金為[]。

第六十四條合伙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 ](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各合伙人約定的其他違約條款)]

第六十五條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會議另行確定。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及事務所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七章工作規(guī)則和員工管理

第六十六條事務所對外承接業(yè)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yè)務活動。

第六十七條事務所全體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員工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guī)定;

(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四)嚴格保守業(yè)務秘密;

(五)廉潔誠實,忠于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yè)操守;

(六)努力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yè)水平,保持優(yōu)良的工作質量;

(七)遵守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六十八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并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九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業(yè)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條事務所應建立有關經營業(yè)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聘用管理、人才后續(xù)教育培訓、財務與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yè)務承接、工作委派、復核、督導、咨詢、監(jiān)控、簽字等方面。

事務所保障注冊會計師接受職業(yè)后續(xù)教育的權利,對于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職業(yè)后續(xù)教育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

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十一條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

第七十二條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

第七十三條員工不得從事損害事務所利益的活動。對違反本章程和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yè)務經營所需的執(zhí)業(yè)資格(許可證)。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七十五條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六條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金與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七十七條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七十八條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七十九條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職業(yè)風險基金,辦理職業(yè)責任保險。

第八十條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的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在扣除所得稅后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注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后者須以合伙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為憑;

(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伙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

第九章解散與清算

第八十一條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并依法清算;

(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80日]內未予以補足;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八十二條事務所解散后必須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事宜,由全體合伙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應當根據《合伙企業(yè)法》中有關清算的規(guī)定執(zhí)行清算事務。

第八十四條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稅款和事務所債務。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

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第八十五條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xù),檔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

第八十六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務所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八十七條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八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

第八十九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主任會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

(一)《合伙企業(yè)法》、《注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后,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相抵觸;

(二)事務所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合伙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

[(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協議內容無效。

第九十三條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九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 ]份,注冊會計師協會[ ]份,事務所保存[ ]份。

第九十五條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九十六條本協議由事務所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合伙人簽名:

二○○年月 日

附件:

1.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書(范例)

2.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范例)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會議通知書(范例)

全體合伙人(委員):

茲定于年月日召開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參加會議人員:全體合伙人(委員)。

會議議程和審議的內容:

會議召集人

年月日

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記錄(范例)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會議的合伙人(委員)簽到:

會議議題:

主持人:記錄人:

會議基本情況:

會議表決結果:

合伙人(委員)簽名:

第12篇 2023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協議

2023-會計師事務所合作協議范本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根據《_____》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具體內容均由雙方共同認可,并同意遵照執(zhí)行。合同內容如下:

一、合作范圍

二、代理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事務:

1、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證等相關公司注冊、變更服務。

2、為甲方招商客戶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包括:辦理會計核算業(yè)務、稅務申報、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yè)務。

3、擔任財稅顧問,為甲方提供相關財稅顧問服務及培訓服務。

4、辦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業(yè)務,具體內容需雙方提前協商。

三、甲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信息,作為乙方進行各項代理服務的初始依據。

(二)甲方有責任按合同約定時足額的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用。

(三)甲方有責任按照乙方所要求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相關財務憑證,以此確保財務及稅務申報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四)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財務工作和代理服務工作實施監(jiān)督和核查。

(五)甲方有權利對乙方所提供的代理服務享受有知情權并對不明事項提出質詢。

(六)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在代理服務中涉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檢查。

四、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甲方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有責任依據《會計法》、《企業(yè)會計準則》以及行業(yè)通行的慣例,為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代理會計服務。

(二)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yè)機密及財務數據并將有關資料按類別分裝成冊妥善保管。

(三)乙方有責任按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時間,為甲方提供合同中所約定的各項財務代理服務事項。

(五)乙方對受委托工作范圍內有關會計法規(guī)和財稅政策等問題,依據有關會計處理原則予以解釋,并向甲方提供地方性相關法規(guī)咨詢服務。

(六)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完成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yè)的各種檢查工作,并確保在代理服務范圍內的各種數據和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七)乙方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或其他客戶利益,有向客戶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不得向客戶作任何投資保證或各種不合實際的承諾;

(八)甲方須辦理公司其他事宜時乙方有義務積極地配合甲方辦理。(辦理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及辦理事項須支付的費用由乙方憑發(fā)票向甲方報銷。)

(九)協議終止時,乙方應配合甲方辦好會計工作交接手續(xù)。

五、合同_____及支付方式

(一)協議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日期到期時,若甲乙雙方未續(xù)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三)招商客戶的公司注冊、變更及代理記賬費用,具體以《公司注冊、變更代辦_____標準》及《代理記賬_____標準》為準。乙方于月后______個工作日制作《費用結算對賬單》以郵件發(fā)給甲方對賬,甲方收到對賬單______個工作日內確認并發(fā)回乙方,乙方憑雙方確認的對賬單開具代辦費發(fā)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國家的正規(guī)發(fā)票后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款。

(四)財稅顧問費:______元/年(小寫:¥______元)。

(五)支付方式: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給予乙方______天的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會計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四條規(guī)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給予甲方______天的通知后,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

2、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或者相關費用的。

3、由于甲方的不當行為致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服務的。

七、違約責任

(一)在本合同中所約定的各種條款以及相關事項中,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均構成違約,并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相應損失。

(二)若出現與本合同中條款嚴重相違的情況下構成嚴重違約,另一方將保留終止此合同并通過相應法律途徑解決違約事項的權利。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服務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未付的服務費、未報銷的相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乙方因未能及時給甲方提供服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損失。

(五)乙方與甲方招商客戶之間的居間服務關系要清晰、合法,如產生糾紛,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反映給甲方,對于乙方與客戶間發(fā)生的糾紛,由乙方與客戶自行協商解決,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tài)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向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八、保密事項

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甲乙雙方均應對合同中各項條款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任何一方在未經另一方許可的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合同的具體細節(jié)和相關條款,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招商客戶的任何客戶資料,否則將承擔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13篇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協議范本(第一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事務所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以資信守。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當事人分別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證號碼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批準注冊時間

第三條事務所依法設立,其一切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及本協議的約定。

第四條事務所注冊名稱為:

中文名稱:聯*會計師事務所

英文名稱:c.p.a.partner*hip

第五條事務所住所:

第六條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七條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注:建議事務所選擇20年或永久存續(xù)),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事務所設主任會計師。主任會計師為事務所負責人,由執(zhí)行事務的合伙人擔任。

第九條本協議的當事人為事務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據本協議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對事務所的債務承

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條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所,并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事務所經批準設立,成為注冊會計師協會團體會員,按其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事務所的宗旨、經營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事務所的宗旨:

第十三條事務所的經營目標:

第十四條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及事務所財產

第十五條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第十六條各合伙人的出資應在繳足。事務所應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資后內給已繳納出資的合伙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十七條事務所應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冊。

第十八條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出資。合伙人出資額的增減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于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事務所存續(xù)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和所 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事務所財產。

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擔保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設定對外擔保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設定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及其財產份額轉讓與入伙、退伙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項下的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為:

(一)專業(yè)資格條件(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證書或審批機關認可的其他職業(yè)資格證書);

(二)專職執(zhí)業(yè)條件(在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zhí)業(yè));

(三)執(zhí)業(yè)經歷條件(有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最近連續(xù)五年以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yè)務的經歷,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從事獨立審計業(yè)務的經歷);

(四)職業(yè)道德條件(成為合伙人前三年內沒有因為執(zhí)業(yè)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成為合伙人前一年內沒有因為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消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年齡條件(年齡在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xù),包括內退、病退、離崗退養(yǎng));

(六)其他條件。

本協議項下的合伙人必須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批文件和個人資料。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

(注: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全體合伙人自行選擇并在合伙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轉讓價格,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吸收新合伙人須經事務所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簽訂后即成立并生效。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事務所財產份額的,經修改本協議后即成為事務所新合伙人。

第二十六條新合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條約定的原合伙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 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務所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如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的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資額及其權益比例。

(注:各事務所可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資額確定方式)

第二十八條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協議及新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承擔了入伙前事務所債務的新合伙人,可以向入伙前事務所的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指發(fā)起設立時的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內,除本協議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外,不得主動提出退伙。

第三十條在合伙協議約定的事務所存續(xù)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協議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接收其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也不同意其對外轉讓的;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于繼續(xù)參加事務所的特定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因此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合伙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伙,特定事實發(fā)生之日為退伙時間: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依法轉讓;

(五)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全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全部轉讓;

(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協議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伙人資格條件。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根據合伙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給事務所造成損失;

(三)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違反本協議及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嚴重后果;

(五)違反行業(yè)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喪失職業(yè)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六)不按規(guī)定參加職業(yè)后續(xù)教育;

(七)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對合伙人的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處理,除名生效的時間為退伙時間。

第三十三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伙,退伙協議簽署時間為退伙時間:

(一)達到協議約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zhí)業(yè)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yè)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時,應書面向事務所提交申請。如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申請的,合伙人會議將按相應程序形成決議,要求該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應在日內進行結算并向退伙人退還其財產份額。原則上應以現金一次性退還。一次退還有困難的,可以分期退還,但應比照中國人*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償付日止的利息。

第 三十六條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應按上年末事務所凈資產(風險基金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有關規(guī)定形成決議處理)中其應占份額進行結算,價款歸退伙人所有。但對 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該價款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因不履行出資義務而被除名的合伙人,無權取得 任何價款。

(注:各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退伙時財產的結算事則)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價款應退還給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價款的計算辦法,與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條事務所在結算時資不抵債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

退伙時未了結的事務所業(yè)務,待了結后再行結算,分配權益。

退伙當年退伙合伙人應得紅利或應擔虧損額在退伙當年會計年度結束時計算并支付。

第 三十八條事務所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fā)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fā)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 請變更登記;備案事項發(fā)生變更需要重新備案的,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原合伙人或其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財產份額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簽署相關文件。

如 拒不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的(在事務 所提出要求后三個月以內非因正當理由未辦理的),在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按上述結算價格提存結算價款至公證處后(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除外),視同退伙合伙人自 此時授權事務所當期主任會計師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簽署相關退伙文件的權利。涉及主任會計師退伙的,獲得相應的授權。

事務所應在退伙結算完成后月內為退伙合伙人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五章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一節(jié)合伙人會議

第四十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fā)展規(guī)劃;

(二)決定合伙人內部分工及事務所內部機構設置;

(三)選舉和更換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決定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及他們的報酬與獎懲事項;

(四)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業(yè)務標準、程序;

(五)審議批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六)審議批準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方案;

(七)決定合伙協議的修改,審議批準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八)決定是否延長經營期限;

(九)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審議批準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審議批準事務所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決定事務所名稱的變更;

(十三)審議批準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財產份額對外轉讓;

(十四)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決定以事務所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事項;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決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

(十五)決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務所財產份額的對外擔保及轉讓;決定是否以事務所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主任會計師、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合伙人,可提議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提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載明議事內容,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注: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調整)

(注:事務所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會議由主任會計師負責 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會計師怠于或拒絕召集、主持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舉一名或多名代表負責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條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日以前、臨時會議召開日前(如合伙人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會議召集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

第四十四條合伙人會議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對本協議第四十條(七)至(十五)事項及其他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的決議,必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對合伙人除名的表決應將被除名人的票數不計算在內)。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項是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則該事項為“對事務所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合伙人會議有合伙人出席方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合伙人無正當理由既不親自參加合伙人會議,又不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行使職權的,視為同意本次合伙人會議的各項決議。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會議應當備置會議記錄本。出席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記錄本上簽到。

合伙人會議審議的內容和形成的決議應當記載于會議記錄本,需要表決的還應當制成書面表決書并表決,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形成的所有會議文件上簽名。

第二節(jié)合伙人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人和委員人共人組成。

(注:規(guī)模較小的事務所可不設立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除本協議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九十六條所約定的職權直接由合伙人會議行使外,其他職權由主任會計師行使。規(guī)模較大的事務所可以設立受薪合伙人,其職權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三)擬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和發(fā)展規(guī)劃;

(四)擬定事務所的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制定員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據主任會計師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六)擬訂事務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執(zhí)業(yè)操作規(guī)程、質量監(jiān)管、培訓 人事、財務和后勤等具體內部管理制度;

(七)負責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事務所短期業(yè)務發(fā)展目標與發(fā)展計劃;

(八)擬訂事務所的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九)擬訂合伙協議修改草案;

(十)擬訂事務所增資或減資方案;

(十一)擬定分所的設立和解散方案及對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擬訂事務所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擬定入伙、退伙及其由此產生的財產份額轉讓方案;

(十四)擬定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和不動產的處分方案;擬訂事務所的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方案;擬定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合伙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一次,由主任會計師召集和主持。主任會計師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會計師指定副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

(一)主任會計師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時;

主任會計師怠于或拒絕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副主任會計師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推舉的其他代表可負責召集、主持。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一般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前、臨時會議通常應于召開前(如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無異議,可以提前召開)由召集人書面通知全體委員。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每一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議定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

(三)對外代表本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四)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聘任或者解聘事務所除副主任會計師、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員工,并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六)合伙人會議或者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原主任會計師在被更換或辭職時,應當配合事務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簽署必要的變更文件。

第五十三條事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yè)務發(fā)展需要設置等業(yè)務執(zhí)行機構,并配置相應各類人員,負責落實合伙人會議或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協助主任會計師開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條事務所由專人負責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本、表決書以及形成的決議等會議文件存檔保存。

第六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五十五條合伙人對執(zhí)行事務所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對所議事項發(fā)表意見,對議案進行表決;

(二)選舉、被選舉為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三)查閱事務所賬簿、合伙人會議及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了解事務所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

(四)獲得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對外報告資料;

(五)監(jiān)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工作;

(六)監(jiān)督事務所的各項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合伙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八)對事務所按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潤享有分配權;

(九)事務所終止時,對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享有分配權;

(十)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合伙人合法權益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該 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本協議規(guī)定及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五十七條合伙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本著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并自覺履行本協議;

(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三)將自己所掌握的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響的情況如實告知主任會計師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專業(yè)資格所要求的各項執(zhí)業(yè)規(guī)范執(zhí)業(yè),嚴守職業(yè)道德,維護事務所合法權益;

(六)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合伙人會議決議;

(七)對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到期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八)不得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不得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為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出資人;不得自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相競爭的業(yè)務;不得從事其他損害事務所合法權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的收入所得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除經本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及其他交易活動,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

(十)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等商業(yè)秘密;

(十一)法律、法規(guī)及本協議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

第14篇 山東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 合伙人 、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伙企業(y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注冊會計師法 》及其他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職業(yè)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jiān)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20年),自事務所的 營業(yè)執(zhí)照 簽發(fā)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guī)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 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fā)展為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較高執(zhí)業(yè)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fā)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yè)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yè)合并、分立、 清算 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 投標 代理 ;其他審計業(yè)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yè)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yè)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 號碼

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xù)后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guī)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guī)定查閱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jiān)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 合伙協議 ;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準則,謹慎執(zhí)業(yè);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yè)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 民事責任 。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伙 債務 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fā)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 醫(yī)療保險 、 養(yǎng)老保險 等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xù)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zhí)業(yè)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zhí)業(yè)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周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xù)(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yǎng));

(四)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zhí)業(yè)質量、職業(yè)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 行政處罰 ;

(五)在注冊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事務所的賬面?zhèn)鶆占盎蛴胸搨?承擔連帶責任 ,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應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 法院強制執(zhí)行 ;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zhí)業(yè)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yè)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凈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yè)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喪失職業(yè)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guī)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tài)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guī)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業(yè)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guī)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五)項、第(八)項規(guī)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yè)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guī)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yè)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yè)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guī)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fā)生制,記賬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制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y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伙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恕T谖催M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后,協議規(guī)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fā)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yè)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協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第15篇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伙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全體合伙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伙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伙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準機關和批準文件名稱)批準,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職業(yè)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jiān)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伙事務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即是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于年),自事務所的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并按協議規(guī)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后,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fā)揮注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鑒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yè)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fā)展為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較高執(zhí)業(yè)水平的合伙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fā)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范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yè)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yè)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yè)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yè)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yè)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咨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會計管理咨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yè)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業(yè)務

第三章 合伙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伙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伙人認繳總額和所占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占合伙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伙人大會批準(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后)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于法定限額)出資額。合伙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xù)后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按本協議規(guī)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guī)定查閱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zhí)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jiān)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合伙協議;

(三)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準則,謹慎執(zhí)業(yè);

(四)認真完成合伙人大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秘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合伙人會議報告;

(七)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伙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yè)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沖突的活動;非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伙人從事上述營業(yè)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伙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其他合伙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該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伙人必須在合伙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根據事務所發(fā)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并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xù)其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伙人共有。

第五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證書(在符合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zhí)業(yè)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zhí)業(yè)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周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xù)(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yǎng));

(四)以往3周年內沒有因執(zhí)業(yè)質量、職業(yè)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五)在注冊地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入伙必須簽訂書面入伙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伙的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事務所的賬面?zhèn)鶆占盎蛴胸搨袚B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伙人入伙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后,對退伙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伙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批準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于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伙,如因特殊情況退伙給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須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應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伙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伙

(一)達到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zhí)業(yè)時;

(三)不能勝任合伙人應承擔的專業(yè)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伙的情形。

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凈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yè)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喪失職業(yè)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guī)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態(tài)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后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guī)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凈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六條 退伙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業(yè)務計劃;

(二)審議批準事務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準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guī)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五)項、第(八)項規(guī)定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到會人數達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伙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伙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伙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時,合伙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伙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yè)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guī)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并草案。

(十一)業(yè)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yè)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伙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guī)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伙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度,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fā)生制,記賬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采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制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伙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guī)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稅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yè)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稅后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于30%)后,其剩余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伙人;

(四)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合伙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恕T谖催M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后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稅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事務所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 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注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后的協議效力高于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伙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guī)修改后,協議規(guī)定的事項與其相抵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fā)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yè)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省注協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第16篇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協議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guī)定的程序、方式進行。合伙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向主任會計師提出書面申請。當有證據表明相關合伙人將不正當使用事務所的相關信息,或將會損害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時,主任會計師有權予以拒絕,但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否則必須同意。(注:各事務所可自行規(guī)定合適的行使方式)第五十九條合伙人在其權利范圍內及合伙人約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由事務所承擔責任。第六十條合伙人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本協議的約定、事務所內部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應對事務所或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事務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順序為:首先以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負有責任的合伙人承擔,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擔。事務所對外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合伙人追償。事務所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承擔事務所債務。償還事務所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未足額承擔債務的合伙人追償。第六十二條事務所不能設立時,各合伙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對外債務和費用按[約定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承擔責任。各合伙人對此債務對外負連帶責任。事務所不能設立時,應返還合伙人的出資。第六十三條如因合伙人中一方違背誠信造成本協議無效或被撤消,事務所不能設立或被撤銷,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出現多方違約,根據各方過錯,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對事務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違約金為[]。第六十四條合伙人如未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方式、數額繳納出資,每違約一天,違約方應向履約方給付其違約部分出資額的萬分之[](或約定的其他比例)的違約金,該違約金依履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各合伙人約定的其他違約條款)]第六十五條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伙人會議另行確定。合伙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等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及事務所的規(guī)定辦理。第七章工作規(guī)則和員工管理第六十六條事務所對外承接業(yè)務,一律以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業(yè)務活動。第六十七條事務所全體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及其他員工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規(guī)范以及其他各項工作規(guī)定;(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四)嚴格保守業(yè)務秘密;(五)廉潔誠實,忠于職守,保持良好的職業(yè)操守;(六)努力鉆研業(yè)務,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yè)水平,保持優(yōu)良的工作質量;(七)遵守事務所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第六十八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并邀請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第六十九條事務所研究決定業(yè)務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時,應當聽取事務所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第七十條事務所應建立有關經營業(yè)務、質量與風險控制、人員聘用管理、人才后續(xù)教育培訓、財務與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事務所質量與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yè)務承接、工作委派、復核、督導、咨詢、監(jiān)控、簽字等方面。事務所保障注冊會計師接受職業(yè)后續(xù)教育的權利,對于不按照規(guī)定參加職業(yè)后續(xù)教育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予以辭退。事務所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由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第七十一條事務所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員工確立勞動關系。第七十二條事務所員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事務所具體情況確定。第七十三條員工不得從事損害事務所利益的活動。對違反本章程和事務所規(guī)章制度的員工,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辭退或除名。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事務所可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第七十四條事務所鼓勵員工用正當的方式對事務所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批評,鼓勵員工通過考試取得業(yè)務經營所需的執(zhí)業(yè)資格(許可證)。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第七十五條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事務所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七十六條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費用報銷制度;獎金與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與審批制度;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第七十七條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度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向全體合伙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第七十八條事務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繳納各項稅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金及其他應繳款項。第七十九條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職業(yè)風險基金,辦理職業(yè)責任保險。第八十條事務所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后尚有結余的方可分配;(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并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三)在扣除所得稅后的年度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為百分之三十,當共同基金提到與注冊資本相同時,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余的,方可作分配;](四)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或平均或約定的比例](注:各事務所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潤,亦可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分配,但后者須以合伙人簽定的書面補充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為憑;(五)當年利潤不足以彌補上年度累計虧損的,[可以用共同基金彌補,]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潤彌補。必要時其虧損和債務由合伙人按本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各自的個人財產承擔。第九章解散與清算第八十一條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并依法清算;(一)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三)事務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且在[80日]內未予以補足;(四)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五)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設立許可;(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注:事務所可根據自身情況列舉)第八十二條事務所解散后必須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第八十三條清算事宜,由全體合伙人負責。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自事務所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應當根據《合伙企業(yè)法》中有關清算的規(guī)定執(zhí)行清算事務。第八十四條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順序清償事務所所欠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稅款和事務所債務。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亦按本協議第八十條第(四)項約定的比例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第八十五條事務所清算終結,應當編制清算報告,連同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原事務所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并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終止備案手續(xù),檔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第八十六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務所財產。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章爭議解決及其他第八十七條凡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各方均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成,各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解決:(一)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八十八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同。第八十九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guī)范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及調整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委員、主任會計師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第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務所應當修改、補充本協議:(一)《合伙企業(yè)法》、《注冊會計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后,協議約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相抵觸;(二)事務所的情況發(fā)生變化,與本協議記載的事項不一致;(三)合伙人會議決定修改、補充本協議。[(其他情形)]第九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事務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九十二條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協議內容無效。第九十三條本協議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近一次備案的中文版章程為準。第九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審批及登記機關共[]份,注冊會計師協會[]份,事務所保存[]份。第九十五條本協議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第九十六條本協議由事務所合伙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合伙人簽名:二○○年月日附件:1.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書(范例)2.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范例)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通知書(范例)全體合伙人(委員):茲定于年月日召開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參加會議人員:全體合伙人(委員)。會議議程和審議的內容:會議召集人年月日ab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次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會議)會議記錄(范例)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出席會議的合伙人(委員)簽到:會議議題:主持人:記錄人:會議基本情況:會議表決結果:合伙人(委員)簽名:

會計師事務所協議(16份范本)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行使其權利時,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事務所規(guī)定的程序、方式進行。合伙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條第(三)、(六)項約定的權利時,應當向主任會計師提出書面申請。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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