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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解除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
(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四)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五)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六)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確認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嗎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確認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一種。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兩種方式,即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及當事人行使約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實踐中,后者是合同解除的常見方式。所謂合同解除權,是指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或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時,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事由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xiàn)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2篇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形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房地產(chǎn)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chǎn)和土地分別賣于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 產(chǎn)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xù),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 產(chǎn)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chǎn)權為數(shù)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4 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第3篇 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六種情形
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六種情形
1、賣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兩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但是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