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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派遣員工勞動合同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性別:民族:學歷: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郵編:
戶口所在地:
所屬街道辦事處:
電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jīng)過平等協(xié)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定義
第一條借用單位系指與甲方簽訂《派遣員工勞務合同》、在中國大陸具有法人或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機構或組織。
第二條《派遣員工勞務合同》系指借用單位就借用員工事宜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及其附件。
第三條連續(xù)工作年限系指乙方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借用單位的連續(xù)工作時間。
第二章合同期限與工作內容
第四條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以《派遣員工勞務合同》的期限為準。《派遣員工勞務合同》解除、延續(xù)或終止,本合同隨之解除、續(xù)延或終止。
第五條乙方為甲方派往工作的人員,工作地點、崗位、內容、方式由借用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確定,乙方同意服從安排、恪守職責,努力完成各項工作。
第三章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甲方與乙方所在的借用單位在《派遣員工勞務合同》中已作具體約定,由乙方所在借用單位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乙方的工作時間按照《派遣員工勞務合同》的有關約定執(zhí)行。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八條乙方的工資標準由乙方與所在的借用單位協(xié)商確定。支付方式可由乙方所在的借用單位支付給甲方,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給乙方,并由甲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乙方的工資標準應在《派遣員工勞務合同》附件1中約定。支付方式也可由乙方所在的借用單位支付乙方,并由借用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乙方的工資標準可直接與借用單位書面確定。
第九條借用單位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加班、加點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派遣員工勞務合同》有關條款執(zhí)行。
第五章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由甲方根據(jù)《派遣員工勞務合同》約定的方式予以繳納或代為繳納。
第十一條乙方享受的各項福利待遇以及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服務內容,按照《派遣員工勞務合同》附件2和《派遣員工勞動合同》附件1約定辦理,當兩個附件不一致時,以本合同附件1為準。甲方按照《派遣員工勞務合同》以及甲方制定的《綜合醫(yī)療保障制度》和《關于派遣員工享受福利待遇的暫行規(guī)定》為乙方提供服務。
第六章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方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保守國家秘密,不做任何有損國家利益、有損國格、人格的事情,并保證未與甲方以外的任何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
第十三條乙方須遵守所在借用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其管理,維護其合法利益,保守其商業(yè)秘密。不得將任何秘密資料和物品向外界泄露或攜走。
第十四條乙方須遵守甲方的管理規(guī)定,保守甲方商業(yè)秘密,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修改原內部規(guī)章制度,也可制定新的規(guī)章制度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愿意執(zhí)行甲方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十六條如果乙方出現(xiàn)違反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約定的行為,甲方可根據(jù)其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追償相關損失。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十七條在合同執(zhí)行期內,如有下列情況發(fā)生,甲乙雙方同意變更本合同: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jù)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時,本合同相關內容隨之變更;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執(zhí)行時;
3.甲乙雙方中有一方的情況發(fā)生較大變化,影響本合同執(zhí)行時。
第十八條當事人依據(jù)第十七條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時,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于15日內(含15日)予以答復,否則即為不同意變更合同。
第十九條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解除。
第二十條乙方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及被借用單位解除借用的;
2.嚴重違反借用單位的勞動紀律、規(guī)章制度或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不服從管理,給借用單位或甲方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4.向甲方或借用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
5.違反借用單位規(guī)章制度被退回甲方的;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乙方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被借用單位解聘后,經(jīng)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大部分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非本人原因被借用單位解除借用的;
3.違反本合同第十七條約定的。
第二十二條乙方屬于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被解除借用的情形,或者經(jīng)甲方同意,可按《關于派遣員工領取待聘補助的規(guī)定》享受待聘期及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乙方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經(jīng)市、區(qū)、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國家和甲方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得依據(jù)本合同第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自行向借用單位提出辭職,則視為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或借用單位以暴力、威脅、監(jiān)禁或其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3.甲方或借用單位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按約定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雙方也可采取提前支付對方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自支付之日起解除本合同,標準按解除合同時乙方的月工資計算。無法確定乙方月工資的,按上一年度北京市社會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自費赴境外留學、定居或者因私出境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歸的;
2.與其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以及從事其它第二職業(yè)的;
3.自借用單位確認的離職日期起30天內未與甲方聯(lián)系的;
4.本合同期滿一方不同意續(xù)簽的;
5.符合待聘條件且待聘期滿的。
第八章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shù)诙藯l借用乙方的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的勞動報酬,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向借用單位追償。
第二十九條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終止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甲方解除本合同且乙方符合經(jīng)濟補償條件,應根據(jù)乙方在借用單位的連續(xù)工作年限支付乙方經(jīng)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乙方相當于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不滿一年部分按一年計算。乙方月工資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以上一年社會平均月工資為計發(fā)標準。甲方支付乙方的經(jīng)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乙方已在其工作的借用單位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的,甲方不再支付。
第三十一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后,若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收到甲方支付的經(jīng)濟補償金,甲方除應全額發(fā)給乙方經(jīng)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經(jīng)濟補償金50%支付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jīng)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發(fā)給乙方不低于上一年度北京市社會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的醫(yī)療補助費?;贾夭』蚪^癥的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三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補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三十四條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提供了不真實的材料,本合同無效。因乙方的原因所簽訂的無效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經(jīng)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違反約定的保守商業(yè)秘密規(guī)定,給甲方或借用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或借用單位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違約方應支付對方相當于乙方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第九章勞動爭議處理與其它
第三十七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甲乙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的法律部門請求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天內向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所服務的借用單位有利害關系,借用單位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無規(guī)定的,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合同用中文寫成,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章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一條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條款
甲方:乙方:
代表簽章:簽字:
第2篇 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根據(jù)平等互利原則,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章 派遣與借用
第一條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二條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從甲方借調人員到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三條甲方根據(jù)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員工,乙方須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費。
第四條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系,與乙方為勞務關系。員工的工作地點、崗位、方式由乙方根據(jù)業(yè)務需要確定。
第五條借用費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員工的費用,包括:
(一)支付員工的工資。
(二)支付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
(三)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商業(yè)保險、福利的費用。
(四)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jīng)營成本及承擔的企業(yè)稅收等費用。
第六條甲方派遣人員的姓名、聘用職務、借用費及其組成在附件 中約定,附件 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七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jù)乙方的要求推薦人選,與乙方?jīng)Q定借用的人員或乙方直接選定的人員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
(二)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yè)秘密。
(四)從借用費中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和應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費后,依法承擔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福利費用,其中福利及醫(yī)療保險部分內容的具體實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條款、甲方有關派遣員工福利待遇、醫(yī)療費用報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為派遣員工提供附件2中雙方確定的服務內容。
(七)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八條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如遇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甲方有權撤回及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被派遣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撤回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三)乙方若無故拖欠派遣員工的工資或借用費,甲方可隨時無條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費用。
(四)派遣員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可協(xié)助乙方追究員工的相關責任。
第三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九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抑,不歧視派遣員工。
(二)為派遣員工提供符合中國的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確定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并依法為派遣員工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否則,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如遇特殊情況需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乙方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四)為派遣員工提供差旅等補貼,具體數(shù)額由乙方?jīng)Q定。
(五)保證派遣員工的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為借用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員工每年安排一次帶薪休假,具體休假天數(shù)按乙方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派遣員工結婚時,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婚假3天,屬于晚婚的,應再給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醫(yī)療期。醫(yī)療期內,乙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發(fā)給派遣員工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但最低不低于社會最低工資的80%。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但女員工應提供合法的醫(yī)生證明。
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乙方應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 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假期間,其工資照發(fā)。
(七)不得解除或終止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八)不得解除對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經(jīng)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九)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經(jīng)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994]48 號)第6條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該員工的醫(yī)療補助費。
(十)督促派遣員工遵守中國的政府頒布的稅收法規(guī),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督促派遣員工辦理借用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依據(jù)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乙方的規(guī)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十二)乙方因業(yè)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 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yè)務聯(lián)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須提前 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xù)。
(十四)派遣員工若向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險公司投保派遣員工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員工駕駛乙方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屬于派遣員工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本條所列第(三)、(四)、(五)項內容,乙方可以規(guī)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guī)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xié)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且送甲方備案,應以規(guī)章制度和協(xié)議為準。
第十條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決定借用的員工可以規(guī)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jù)借用期限確定:
.借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 5日;
2.借用期在6個月以上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
3.借用期在 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要求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借用費(含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試用期滿,所派遣員工自動轉為正式派遣員工,其借用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二)在借用期內,有解除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權利,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借用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退回甲方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補償費中包含派遣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三)如派遣員工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嚴重違反乙方規(guī)定(此規(guī)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經(jīng)征求甲方意見后可隨時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并可不支付補償費。
(四)可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個人協(xié)議作為甲方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備案,但該協(xié)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內容。
(五)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一條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費、派遣員工名單、借用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 中約定。
第十二條乙方須于當月xx年終附加的工資(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須于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費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以上費用每逾期0天按 %加付滯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視情況提出索要違約金元,并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違約行為,雙方辦理相應手續(xù)。
第十三條加班、加點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點費=月工資÷xx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與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條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本和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xiàn)矛盾時,以中文本為準。
第七章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十二)乙方因業(yè)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 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yè)務聯(lián)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須提前 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xù)。
(十四)派遣員工若向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險公司投保派遣員工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員工駕駛乙方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屬于派遣員工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本條所列第(三)、(四)、(五)項內容,乙方可以規(guī)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guī)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xié)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且送甲方備案,應以規(guī)章制度和協(xié)議為準。
第十條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決定借用的員工可以規(guī)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jù)借用期限確定:
1.借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 5日;
2.借用期在6個月以上 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
3.借用期在 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要求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借用費(含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試用期滿,所派遣員工自動轉為正式派遣員工,其借用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派遣員工借用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退回甲方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補償費中包含派遣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三)如派遣員工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嚴重違反乙方規(guī)定(此規(guī)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經(jīng)征求甲方意見后可隨時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并可不支付補償費。
(四)可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個人協(xié)議作為甲方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備案,但該協(xié)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內容。
(五)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一條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費、派遣員工名單、借用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 中約定。
第十二條乙方須于當月xx年終附加的工資(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須于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費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以上費用每逾期0天按 %加付滯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視情況提出索要違約金元,并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違約行為,雙方辦理相應手續(xù)。
第十三條加班、加點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點費=月工資÷xx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與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條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本和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xiàn)矛盾時,以中文本為準。
第七章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甲方:
代表:
乙方:
第3篇 勞動合同:派遣員工勞務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根據(jù)平等互利原則,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章 派遣與借用
第一條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將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派往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二條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從甲方借調人員到乙方工作的行為。
第三條甲方根據(jù)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員工,乙方須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費。
第四條員工與甲方為勞動關系,與乙方為勞務關系。員工的工作地點、崗位、方式由乙方根據(jù)業(yè)務需要確定。
第五條借用費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員工的費用,包括:
(一)支付員工的工資。
(二)支付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
(三)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商業(yè)保險、福利的費用。
(四)甲方對派遣員工的管理、經(jīng)營成本及承擔的企業(yè)稅收等費用。
第六條甲方派遣人員的姓名、聘用職務、借用費及其組成在附件1中約定,附件1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七條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根據(jù)乙方的要求推薦人選,與乙方?jīng)Q定借用的人員或乙方直接選定的人員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
(二)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三)教育派遣員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業(yè)秘密。
(四)從借用費中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和應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費后,依法承擔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福利費用,其中福利及醫(yī)療保險部分內容的具體實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條款、甲方有關派遣員工福利待遇、醫(yī)療費用報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為派遣員工提供附件2中雙方確定的服務內容。
(七)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第八條甲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如遇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甲方有權撤回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被派遣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撤回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或損害派遣員工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交涉。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甲方。
(三)乙方若無故拖欠派遣員工的工資或借用費,甲方可隨時無條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費用。
(四)派遣員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可協(xié)助乙方追究員工的相關責任。
第三章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九條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尊重派遣員工不同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抑,不歧視派遣員工。
(二)為派遣員工提供符合中國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的工作場所和條件,確定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并依法為派遣員工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否則,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如遇特殊情況需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乙方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四)為派遣員工提供差旅等補貼,具體數(shù)額由乙方?jīng)Q定。
(五)保證派遣員工的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為借用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員工每年安排一次帶薪休假,具體休假天數(shù)按乙方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派遣員工結婚時,乙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婚假3天,屬于晚婚的,應再給予晚婚假7天。
(六)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醫(yī)療期。醫(yī)療期內,乙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發(fā)給派遣員工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但最低不低于社會最低工資的80%。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乙方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但女員工應提供合法的醫(yī)生證明。
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乙方應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流產假期間,其工資照發(fā)。
(七)不得解除或終止對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員工,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醫(yī)療期內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八)不得解除對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經(jīng)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派遣員工的借用關系。
(九)派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經(jīng)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借用的,乙方應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第6條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該員工的醫(yī)療補助費。
(十)督促派遣員工遵守中國政府頒布的稅收法規(guī),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督促派遣員工辦理借用期間的有關合法工作證件,依據(jù)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乙方的規(guī)章制度,并教育派遣員工遵紀守法。
(十二)乙方因業(yè)務需要,搬遷至新辦公地址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業(yè)務聯(lián)系。
(十三)乙方因故被撤銷時,須提前15天通知甲方,以便及時辦理終止本合同的手續(xù)。
(十四)派遣員工若向乙方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在試用期內辭職可隨時提出。乙方接到通知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計算收費截止日期。
(十五)向保險公司投保派遣員工駕駛的乙方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若乙方未投保,派遣員工駕駛乙方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屬于派遣員工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本條所列第(三)、(四)、(五)項內容,乙方可以規(guī)章制度的形式作具體規(guī)定,也可與派遣員工以協(xié)議的形式作具體約定。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且送甲方備案,應以規(guī)章制度和協(xié)議為準。
第十條乙方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決定借用的員工可以規(guī)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應根據(jù)借用期限確定:
1.借用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
2.借用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
3.借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
4.借用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內,乙方對不符合要求者,有權終止試用,但應支付試用期的借用費(含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試用期滿,所派遣員工自動轉為正式派遣員工,其借用期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二)在借用期內,有解除派遣員工和解除本合同的權利,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除外),同時按下列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派遣員工借用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退回甲方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補償費中包含派遣員工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三)如派遣員工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嚴重違反乙方規(guī)定(此規(guī)定對派遣員工和甲方應該是公開的)被解除借用,乙方經(jīng)征求甲方意見后可隨時通知甲方和派遣員工,并可不支付補償費。
(四)可與派遣員工另行簽訂個人協(xié)議作為甲方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附件送甲方備案,但該協(xié)議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內容。
(五)乙方有權對甲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行為提出書面意見,并進行交涉。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意見后六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乙方。
第四章 費用及其結算
第十一條本合同所涉及的借用費、派遣員工名單、借用時間和付費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中約定。
第十二條乙方須于當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月借用費、補償費和年終附加的工資(乙方直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須于當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借用費的其它部分),甲方收到后,于次月6日支付派遣員工工資。以上費用每逾期10天按1%加付滯付金。逾期30天的,甲方可視情況提出索要違約金元,并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且不屬違約行為,雙方辦理相應手續(xù)。
第十三條加班、加點費用的計算方法為:
工作日加點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點時間×150%;
休息日、帶薪休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時間×200%;
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月工資÷20.92天÷8小時×實際加班時間×300%;
第五章爭議與仲裁
第十四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fā)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經(jīng)協(xié)商后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五條甲方(或乙方)與派遣員工因本合同中有關勞動紀律約定、員工工資、保險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發(fā)生勞動爭議,并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時,如爭議的處理結果與乙方有利害關系,乙方有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條甲方為派遣員工提供的服務內容在附件2中約定,附件2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guī)定的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國家無規(guī)定的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簽訂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國政府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均應以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準,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修訂。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有效期自行延長,延長期限與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二十條本合同分別用中文和文寫成,每種文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中文本和文本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兩種文本出現(xiàn)矛盾時,以中文本為準。
第七章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本合同條款
甲方:乙方:
代表簽章: 代表簽章:
年月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