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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項目設計合同(9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2-11-25 13:33:17 查看人數(shù):73

設備項目設計合同

第1篇 成套設備項目訂購合同書

合同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標的

1.1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價格

2.1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支付

3.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交貨和交貨條件

4.1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包裝與標記

5.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標準和檢驗

7.1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安裝、試車

8.1“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試車”系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保證、索賠和罰款

9.1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稅費

12.1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一)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

13.3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二)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三)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4.4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zhí)一式2份。

14.5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號: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標的

1.1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價格

2.1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支付

3.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交貨和交貨條件

4.1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包裝與標記

5.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標準和檢驗

7.1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安裝、試車

8.1“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保證、索賠和罰款

9.1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稅費

12.1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一)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

13.3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二)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三)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4.4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zhí)一式2份。

14.5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一)

合同號:_____________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 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試車”系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 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 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一)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

13.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二)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章 仲裁(方案三)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4.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zhí)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篇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定義

1.1“買方”——是指中國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 法人代表 、 代理 和 財產繼承 者。

1.2“賣方”——是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guī)格。

1.4“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shù)據(jù)、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合同工廠”——是指買方使用賣方提供的技術和資料進行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賣方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工廠。

1.6“凈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fā)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商業(yè)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后的余額。

1.7“技術服務”——是指賣方根據(jù)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guī)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制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商業(yè)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_________臺合同產品以后的生產。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第二章合同范圍

2.1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_________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2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3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方的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簽協(xié)議。

第三章價格

3.1賣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大寫_________)

3.2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_________港口買方指定的受載船支船面交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和技術資料在北京機械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支付(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4.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_________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_________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本合同第三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4.2.1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賣方。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1)賣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由_________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的_________%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4.2.2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賣方按本合同第五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4.2.3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4.2.4合同總價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即支付給賣方:

(1)商品發(fā)票一式六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保證期結束的確認書影印本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第4篇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書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 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應按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 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 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3.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10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3.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3.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13.5 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8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3.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3.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買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樣式一)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合同號: 簽字日期:

中國? 北京 ?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燃煤鍋爐設備(出力為 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 保證合同 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 (大寫 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 (大寫 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 (大寫 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 (大寫 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 (大寫

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 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 (大寫: 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a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 匯票 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 合同生效 之日起××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a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 (大寫: 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 提單 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 (大寫: 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 (大寫 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 公噸,總體積大約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 代理 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a.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 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驳囊?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 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 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3.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10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3.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 債務 ,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 債務人 應對 債權人 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3.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13.5 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8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3.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3.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買 方: (簽字)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 傳:

賣 方: (簽字)

地 址:

電報掛號:

電 傳:

第6篇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模板

合同號:_____________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 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 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 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一)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

13.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二)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三)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4.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zhí)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

第7篇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樣式二)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合同號:

簽字日期:

簽約地點:

中國? 北京 ?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_____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 保證合同 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2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范圍見本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本合同簽訂后___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提供買方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條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條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大寫:_____)。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

2.1.2 備品備件費:

2.1.3 許可證和專有技術費:

2.1.4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

2.1.5 技術服務費和培訓費: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________________。

2.2 上述合同總價為fob___________港口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并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和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支付(方案一)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t/t)電匯進行,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______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_____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2 本合同第二條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支付給賣方。

3.2.1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大寫:_____),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支付給賣方。

(1)賣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1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1份;

(2)____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1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___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__%的形式發(fā)票一式4份。

(4)即期 匯票 一式2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 合同生效 之日起30天內提交。

3.2.2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大寫:_____),在買方收到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后不遲于30天,經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賣方,并按以下辦法支付:

3.2.2.1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大寫:_______),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并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的不遲于30天通過中國銀行將每批交貨總價的___%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 提單 正本3份。副本3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4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4份。

3.2.2.2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大寫:_____),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八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1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3.2.2.3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大寫:_____),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并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經賣方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1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3.2.2.4 按本合同___第九條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3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第三條 支付(方案二)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t/t)電匯進行。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____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______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2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3.2.1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_(大寫:______),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即支付給賣方。

(1)賣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1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1份;

(2)由_____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1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___號附件)。

_____________

注:方案一各項條款用于現(xiàn)匯付款。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的形式發(fā)票一式4份。

(4)即期匯票一式2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日起30天內提交。

3.2.2 合同總價的____%,計_____(大寫:_____),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___%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3份,副本3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4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4份。

3.2.3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賣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___條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1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3.2.4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_(大寫:______),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即支付給賣方。

3.2.5 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買方應自_____日起,于____年內,每____個月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賣方。

3.2.5.1 賣方應開立分__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___份,每份正、副本各1份于__時提交買方: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另加第___章__條規(guī)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計(大寫:______);

(2)以_________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___個月_____個月、________;

(3)以買方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___%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________

第二期:________

合 計:________

3.2.5.2 買方收到匯票后,于__________時即對上述分________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北京中國銀行背書保證后送交賣方。

3.2.5.3 賣方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國銀行,由北京中國銀行提請買方于匯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給賣方。

3.3 按本合同第___章和第___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買方在按本章第3.2.2條和3.2.3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3.4 買方支付本章第3.2.1條所規(guī)定的貨款時,應向賣方提交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營業(yè)部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___%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證函(保證函格式詳見本合同第___附件)。

3.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均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均由賣方負擔。

__________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延期付款的情況。

第三條 支付(方案三)

3.1 本合同項下買方和賣方的支付均以電匯進行。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____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____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2 本合同第二章規(guī)定的合同總價,由買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銀行按照北京中國銀行與_____銀行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買方信貸協(xié)議的規(guī)定并按下列比例和方式支付給賣方:

3.2.1 合同總價5%(百分之五)預付 定金 ,即_____(大寫:_______)在買方收到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支付給賣方;

1.賣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1份,或有關當局關于不需要出口許可證的確認書;

2.由____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合同總價5%(百分之五)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1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___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的形式發(fā)票一式4份;

4.即期匯票一式2份。

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將上述單據(jù)提交買方。

3.2.2 合同總價的90%(百分之九十),即____(大寫:_______),買方應于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后,買方在收到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并按上述的買方信貸協(xié)議的規(guī)定將每批發(fā)貨價格的90%(百分之九十)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和:“運費由_____支付”字樣的海運提單正本3份,副本3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3.詳細裝箱單一式4份;

4.制造廠出具并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書一式4份。

5.即期匯票一式2份。

3.2.3 合同總價的5%(百分之五),即:________(大寫: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八章第___條規(guī)定在本“合同工廠”為買方驗收后,買方在收到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按上述買方信貸協(xié)議的規(guī)定支付給賣方:

1.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書1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由__________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的,為合同總價5%(百分之五)的不可撤銷保證函正、副本各1份,其有效期按本合同第___章規(guī)定,應到本“合同工廠”的保證期滿時截止(詳見本合同第___號附件)。

3.3 若賣方應按本合同第___章第____條規(guī)定支付遲交貨罰款時,則買方有權從本合同第三章3.2.2條和3.2.3條的付款中扣除。若賣方應按本合同第___章___條,第___章___條和___條的規(guī)定支付賠償和/或性能罰款時,則買方有權從本合同第三章第3.2.3條規(guī)定的付款中扣除。

3.4 在買方支付本合同第三章3.2.1條的款項時,買方應向賣方提交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95%(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1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______)。

3.5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____________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于“買方信貸”的情況。

第四條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個月內分____批將本“合同工廠”的“設備”交付完畢。

總毛重大約為___公噸。___總體積大約為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________,到達港口為中國_____。

4.2 賣方在合同生效日后___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6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日后2.5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6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___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6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第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2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6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1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 代理 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傳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 如賣方在受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后,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載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傳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1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2份和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3份。

4.12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________。

4.13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出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和/或____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航次、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4 “技術資料”到達目的機場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4.15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和/或_____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和/或_____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和/或____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1個月內發(fā)出。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兩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a.空運提單1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4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4份。

第五條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號: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2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1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2份。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2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 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條 設計與設計聯(lián)絡

6.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____和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聯(lián)絡。

設計聯(lián)絡會議內容、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詳見附件___。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_____。

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______。

6.3 買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____中第___節(jié)。

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___。賣方依此做為本“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個月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 賣方在初步設計全部資料寄達北京后___個星期內,應自費派遣技術人員來華解釋設計,買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解釋設計期間,買方有權提出改進意見,賣方對此應予充分考慮。初步設計經審核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即作為最終設計的依據(jù)。

6.6 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供的最終設計全部資料后___天內,應予確認。

6.7 買方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有權自費派遣技術人員___人到賣方的有關設計單位和制造廠了解與本“合同工廠”有關的數(shù)據(jù)和技術資料。賣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并免費提供所有與設計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工作的方便條件。

6.8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賣方國家和/或公司現(xiàn)行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___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6份和國家標準一式2份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商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將檢驗人員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但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檢驗和參加賣方及有關制造廠召開的有關“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等。同時,還應協(xié)助安排買方檢驗人員的食宿、醫(yī)療和交通。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一個月將開箱日檢驗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___個月。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7.12 在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檢驗所需的標準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時,經與賣方協(xié)商,買方有權按照買方國家現(xiàn)行標準進行檢驗。

第八條 安裝、試車和驗收(方案一)

8.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投料試生產”系指合同工廠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試生產。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___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___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則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和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前,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應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____第____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在投料試生產、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和材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投料試生產,其開車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投料試生產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投料試生產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____第____條所列的人員,并準備好按本合同附件____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材料和設施。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投料試生產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 投料試生產期為首次投料生產開始日起的___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__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3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___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___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4份,雙方各執(zhí)2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為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____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8.8 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投料試生產期間,本合同附件___中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 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投料試生產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再次延長投料試生產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第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投料試生產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___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買方所驗收,雙方應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第___批“設備”交貨之日起___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___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第___批“設備”和材料交貨之日起____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的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后達成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第___批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____和___個月應相應順延。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以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八條 安裝、試車和驗收(方案二)

8.1 本“合同工廠”在買方代表領導下,由買方根據(jù)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試車和考核驗收,雙方應充分合作,采取措施,使“合同工廠”在合同生效日起____個月如期建成投產。

8.2 “合同工廠”安裝完畢后,調整、單機和聯(lián)動試車時間最長為___個月。在此期限內,由雙方選擇適當時間進行考核試車??己嗽囓嚨哪康模菫榱蓑炞C本“合同工廠”是否能達到本合同第___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當全部設備運轉穩(wěn)定,并且全部達到本合同第___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后,連續(xù)穩(wěn)定運行___天,則考核認為合格,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1份交給賣方。

8.3 在本“合同工廠”調整,單機和聯(lián)動試車的___個月內,如考核試車達不到本合同第__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如系賣方責任,則按本合同第____章第____條規(guī)定處理;如系買方責任,則本“合同工廠”亦應視為被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1份交給賣方。

_______________

注:方案一條款用于化工、石油、冶金等大型項目。

8.4 如果賣方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能派遣代表到現(xiàn)場參加試車,買方將有權自行進行合同工廠的試車,并按本合同附件____的規(guī)定進行考核。在此情況下,買方應于試車后兩星期內以航空掛號信將記錄有考核結果、試車和考核確切日期的文件航寄給賣方,做為考核結果的依據(jù)。

8.5 如果買方未通知并邀請賣方代表參加合同工廠的試車,或者由于買方的原因合同工廠不能進行試車,則最晚至賣方交完本合同全部貨物提單日起___個月,買方應接受本合同工廠,并向賣方出具證書做為 證據(jù) 。

第八條 安裝、試車與驗收(方案三)

8.1 本“合同工廠”由買方根據(jù)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試車和考核驗收。

8.2 本“合同工廠”安裝完畢后,調整、單機和聯(lián)動試車時間最長為___個月。在此期限內,由買方選擇適當時間進行考核試車。當全部設備運轉穩(wěn)定,并且全部達到本合同第___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后,延續(xù)穩(wěn)定運行____天,則考核認為合格,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1份交給賣方。

8.3 在本“合同工廠”調整,單機和聯(lián)動試車的____個月內,如考核試車達不到本合同第__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則由中國商品檢驗局分析原因。如系賣方責任,則按本合同第九章第9.8條規(guī)定處理;如系買方責任,則本“合同工廠”亦應視為被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1份交給賣方。

_________________

注:方案二條款用于賣方派人參加安裝、試車和驗收的情況。

注:方案三條款適用于賣方不派人參加安裝、試車和驗收的情況。

第九條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___和附件___的規(guī)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__的規(guī)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作為賠償,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限不遲于證實屬實賣方責任之日起___個月。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___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1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拉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二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___個月。

如屬微小缺陷,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賣方責任,在考核試車不能達到本合同第__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___個月內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逾期如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___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賣方支付罰款時,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1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___%;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___%;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___%。

不滿1周按1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___%。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

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___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條 許可證、專有技術和保密

10.1 賣方同意向買方轉讓非獨占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和許可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賣方的____________工藝進行“合同工廠”的工程設計、建設和操作,以設計、制造、銷售和 出口合同 產品____,其年產品為___________其工藝說明見本合同附件___,其品種規(guī)格定于本合同附件___。

賣方提供買方用于本合同工廠的許可證和專有技術、研究報告、資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______里。

10.2 如果任何第三方對買方使用本合同第10.1條所規(guī)定的許可證和專有技術提出任何異議時,賣方應負責處理,買方對此無任何責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___年內,如賣方對本合同第10.1條所規(guī)定的許可證和專有技術有所發(fā)明和改進時,不管其發(fā)明和改進是否已獲得 專利權 ,賣方均應向買方免費提供詳細資料。買方有權將上述資料用于合同工廠。如有必要,賣方應給予技術指導,以便這些資料能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后用于合同工廠的實際中去。關于技術指導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根據(jù)雙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__章和附件規(guī)定的條件負擔。

10.4 本合同生效后___年內,買方應對本合同10.1條所規(guī)定的許可證和專有技術對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對參加本合同工廠的計劃、安裝和運轉工作的其他單位除外,然而他們必須承擔同樣的保密義務。在保密年限內,若許可證和專有技術的一項或多項,被第三者公開后,買方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10.5 買方向賣方提供的設計基礎和現(xiàn)場條件資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1.2 責任方應盡快將所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1.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傳真通知雙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第十二條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在中國境外課征有關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稅費,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一)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

13.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二)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_____,由______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條 仲裁(方案三)

13.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 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 債務 ,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 債務人 應對 債權人 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4.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zhí)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___至附件___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法定地址

買 方:

地 址:

傳 真:

電傳號:

賣 方:

地 址:

傳 真:

電傳號:

買 方: 賣 方:

附件一 賣方技術人員的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

一、賣方技術人員的派遣

為了使合同現(xiàn)場的建設順利進行,賣方應向買方派遣技術熟練的、身體健康的,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現(xiàn)場進行技術服務。賣方技術人員的專業(yè)、職務、人數(shù)、在華工作期限詳見附表一。

上述賣方技術人員的確切專業(yè)、人數(shù)、在華工作期限、到達和離開本合同工廠的日期,將根據(jù)本合同現(xiàn)場的建設任務的實際進展情況,由買賣雙方協(xié)商確定。需要調整附表一規(guī)定的人/月數(shù)時,雙方屆時另議。

二、賣方技術人員的職責和義務

1.賣方應從所派遣的技術人員中指定一名為賣方在合同現(xiàn)場總代表。負責本合同范圍內總的技術服務,并與買方合同現(xiàn)場總代表合作協(xié)商,解決有關工作和技術問題。但雙方總代表未經買賣雙方授權無權修改合同。

2.代表賣方執(zhí)行本合同規(guī)定范圍內的施工、安裝、調試、投料試車(包括功能試驗和考核試驗)、生產操作、生產工藝和維修方面的技術服務并應執(zhí)行合同規(guī)定的賣方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

3.詳細講解技術資料、圖紙、工藝流程、操作規(guī)程、設備性能、分析方法以及有關注意事項等,解答并解決買方提出的有關本合同范圍內的技術問題。

4.為確保上述二.2條和二.3條的正確進行,賣方技術人員應在本合同服務范圍內予以全面的、正確的技術服務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5.協(xié)助買方在本合同現(xiàn)場培訓安裝、調試、生產、設備維修和分析檢驗人員,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

6.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應正確無誤。如因指導錯誤所造成“設備”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更換、修理或補齊,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對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指導,買方有關人員應以予以尊重。

三、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和支付方法

1.買方應支付給賣方技術人員如下技術服務費(按每人每天計算)

總代表(或主任工程師) 行人每人 美元

工程師 $

技術員 $

操作工 $

2.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每天)自抵達合同工廠現(xiàn)場之日起計算至離開合同工廠現(xiàn)場之日止。

3.星期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節(jié)日為賣方技術人員在合同現(xiàn)場的有薪休息日。

4.對于賣方技術人員未經雙方現(xiàn)場總代表同意的缺勤以及經雙方總代表同意的事假,買方不支付其技術服務費,但經醫(yī)生證明的 病假 除外。如果病假連續(xù)超過15天,買方不再支付其技術服務費。

5.賣方技術人員的技術服務費按月結算,買方收到賣方每月開出的帳單一式4份和雙方總代表簽署的賣方技術人員記時卡,經審核無誤后,于30天內通過中國銀行將賣方技術人員的月技術服務費匯到賣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如賣方開出的帳單有誤,買方有權拒付有誤的部分,但按時支付無誤部分。

四、工作聯(lián)系和工作制度

1.賣方在技術人員來華前兩個月應將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專業(yè)、職務、經歷、工作單位、懂何種外語等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協(xié)助辦理簽證手續(xù)。

賣方技術人員來華前7天,應電報或電傳將其姓名、確切啟程日期、班機號、抵達日期、行李件數(shù)和重量等通知買方。

2.賣方技術人員到達本合同工廠后,由雙方總代表協(xié)商確定賣方技術人員總的工作安排和月度的工作計劃。賣方技術人員應按雙方商定的工作計劃在買方的統(tǒng)一安排下進行工作。工作計劃需要修改時,應經雙方總代表協(xié)商確定。

3.賣方技術人員每周工作48小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時),作息時間應按合同現(xiàn)場的規(guī)定進行。

賣方技術人員如需 加班 時,需事前經雙方總代表協(xié)商同意。正常工作日8小時以外的額外工作及星期天、節(jié)假日的工作都算加班。但賣方技術人員在投料試車、考核期間在每周48小時內的倒班不算加班。加班后應盡量在短期內安排倒休,每加班6小時倒休一天。如不能倒休的,可按每加班一小時考勤1.5小時,每小時按日技術服務費的八分之一支付 加班費 。加班費按本附件三.5條規(guī)定支付。

4.賣方技術人員在華工作期限,自抵達合同現(xiàn)場之日起至離開合同現(xiàn)場之日止計算。

5.賣方技術人員每天工作的實際時數(shù),有薪節(jié)假日和加班時數(shù),按日記載在“記時卡”中,“記時卡”一式2份,由雙方總代表簽字,作為支付賣方技術人員日技術服務費和加班費的依據(jù)。

6.工作進度、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發(fā)生的問題或責任事故以及解決的辦法應用中、英文記載在“工作日志”中,每天由雙方總代表簽字一式2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1份。

五、賣方技術人員的休假

1.賣方技術人員在華連續(xù)工作6個月以上者,可攜帶夫人和兩名15歲以下的子女來華,其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2.賣方技術人員在華連續(xù)工作12個月并帶有家屬者,每9個月可以回國無薪休假15天。

賣方技術人員在華連續(xù)工作6個月不帶家屬者,每6個月可以回國無薪休假15天。

上述賣方技術人員的休假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賣方負擔。休假時間以不影響現(xiàn)場工作為前提,由雙方總代表協(xié)商確定。15天假期自賣方技術人員離開合同工廠之日起至回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之日止。

賣方同意在賣方人員休假期間不減輕其對合同工廠承擔的義務。

六、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在中國居留期間,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令以及合同工廠的規(guī)章制度。

七、賣方技術人員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交納個人所得稅。

八、買方的責任和義務

1.買方應為賣方技術人員在現(xiàn)場配備為執(zhí)行合同工廠的任務所需要的一定數(shù)量的翻譯人員。

2.買方應協(xié)助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辦理入出中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期間的手續(xù),費用由賣方自理。

3.買方應為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在中國居留期間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

4.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免費提供辦公室和必要的工作用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和提供從住宿地點到本合同現(xiàn)場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5.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免費提供在中國的醫(yī)療(鑲牙、配眼鏡、滋補營養(yǎng)品的費用除外)。

6.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在本合同現(xiàn)場免費提供一間住房,室內設有必要的家俱和衛(wèi)生設備。按本附件五項第1和第2條規(guī)定,帶有家屬者,適當增加住房。

7.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安排有中、西餐的膳食,但費用均由賣方技術人員自理。

8.買方為賣方技術人員及其家屬安排洗衣和出租汽車服務,費用由賣方技術人員自理。

9.根據(jù)中國海關規(guī)定,買方協(xié)助賣方技術人員辦理適當?shù)膫€人或集體生活用品和其現(xiàn)場所需的技術資料、工具和儀器的入、出中國國境的手續(xù),一切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但上述物品在運進或運出前,賣方須將品名、數(shù)量、重量、提單號、金額、規(guī)格及進出口日期預先通知買方。

九、其他

1.在不影響現(xiàn)場工作的前提下,經買方同意,賣方可以自費召回或更換賣方技術人員。在賣方技術人員在現(xiàn)場交換工作期間,買方只負擔一人的技術服務費。

合同號 賣方技術人員記時卡 年 月

contract no time sheet for the seller's technical personnel year 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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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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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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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re- merks

代號codes

a-抵達現(xiàn)場arrival at site s-醫(yī)生證明病假sickness o.t-加班

c-離開現(xiàn)場departure from site evidenced overtime

h-在現(xiàn)場節(jié)假日official holiday v-休假vacationby w.h-工作時數(shù)

doctor

at site ab-缺勤unapproved working

absence hours

買方代表buyers repre- senta- tive

簽 字(signature)

賣 方 代 表

seller's representative

簽 字

(signature)

2.賣方技術人員連續(xù)生?。保堤觳荒苌习鄷r,賣方應自費派遣同等技術水平的技術人員前來接替他的工作。

3.如遇重大原因,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更換任何一方賣方的技術人員,其更換費用由賣方負擔。

附件二 買方技術人員的培訓范圍和待遇條件

1.賣方同意接受買方__名實習生包括翻譯到___國賣方工廠進行技術培訓共___天包括往返路程。

2.賣方選派技術熟練的、稱職的技術人員對買方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并解釋本合同范圍內的一切技術問題。

3.賣方應保證買方技術人員在上述工廠各個不同崗位上進行操作、培訓,使他們懂得和掌握設備的工藝、操作、檢驗、修理和維修等技術。

4.培訓期間,賣方應向買方技術人員免費提供試驗儀器、工具、技術資料、圖紙、參考資料、工作服、防護用具、其他必需品和合適的辦公室。

5.賣方應于培訓前3個月向買方提出初步培訓計劃供買方研究。買方應于培訓前1個月通知賣方被培訓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務、專業(yè)。最終培訓計劃應在買方技術人員到達賣方國家后按照合同上述規(guī)定和買方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雙方通過協(xié)商決定。

6.培訓開始前,賣方應向買方人員詳細講解操作規(guī)則和其工作注意事項。

7.賣方應向買方技術人員提供住房、膳食、交通的便利,費用由買方負擔。如果發(fā)生疾病和 工傷事故 ,賣方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給予買方人員以盡可能好的照顧,費用由買方自理。但如果事故是由賣方引起的,其費用則由賣方負擔。

8.賣方應協(xié)助買方人員辦理賣方國家的入出境簽證和居留期間的一切手續(xù)。

9.賣方不向買方收取培訓費用。

10.賣方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買方人員在賣方國家居留期間的安全。

附件三 銀行不可撤銷的保證函

受益人:__________公司: 19 年 月 日

關于貴公司與______(以下簡稱賣方)于199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________總金額為________的第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我行愿對賣方向貴公司完全履行上述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負下列保證責任:

我們保證責任范圍為上述合同總金額的__%即_____,如果貴公司書面通知賣方未能按照上述合同規(guī)定向貴公司交付全部貨物而要求退款時,我行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天內,無條件地將貴公司按上述合同第三章第3.2.1條規(guī)定已支付給賣方的貨款計____,大寫:________,并加計自貴公司支付之日起到我行退款之日止,年利率按___%計算的利息一并退還給貴公司。

本保證函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到賣方全部貨物交付完畢日(提單日期)終止。

附件四 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營業(yè)部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方案一)

受益人: 19 年 月 日

關于貴公司(以下簡稱“賣方”)與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有關向貴公司購買的__________總金額為_____(大寫:_____)的_____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我行應買方要求,開立以貴公司為受益人的第_____不可撤銷的保證函,保證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大寫:_______)我行在此范圍內,對買方的支付負有保證責任。

(1)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大寫:_____),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___%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臺頭、空白背書、并證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3份、副本3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詳細裝箱 單一式4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4份。

(2)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__(大寫:___________)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2)雙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八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1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3)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_(大寫: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合同工廠”保證期滿后,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___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經賣方會簽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1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如賣方發(fā)生合同第___章賠款或/和罰款事項時,我行有權按本合同第三章3.2.2.4條辦理。

如買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支付上述有關款項,而買方又不能證明賣方所提供的單據(jù)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則我行在接到賣方的書面通知3天內,將買方應支付的有關金額連同遲付金額的利息(按年利率___%單利計算)一并支付給賣方。

本保證函自即日起生效。保證函金額隨買方逐次付款遞減。本保證函在上述第三點(即合同第三章第3.2.4條)規(guī)定的款項支付完即自動失效。

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營業(yè)部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 (方案二)

受益人:

199 年 月 日

關于貴公司與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 于199_年__月__日簽訂的有關買方向貴公司購買______(以下簡稱“合同_____”)總金額為________(大寫:_______)的第___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我們應買方要求,開立以貴公司為受益人的第___號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總金額為______(大寫:________)其中合同總價___%計_____,延期付款全部利息計_____,我們在上述總金額范圍內,對買方的下列支付負責保證:

1.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大寫:______),在貴公司按合同第___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在收到貴公司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即將每批交貨總價的___%支付給貴公司。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3份,副本3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

(3)即期匯票一式2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4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4份。

2.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大寫:______),在按合同第十章規(guī)定“合同___”保證期滿后,買方在收到貴公司提交的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4份審核無誤后不遲于30天,即支付給貴公司。

3.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大寫:______),買方應自__日起于____年內,每__個月為一期,平均分___期按下列辦法支付給貴公司。

3.1 貴公司應開立分__期支付具有下述內容的遠期匯票共___份,每份正、副本各1份于___時提交買方:

(1)票面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計____(大寫:_____);

(2)以___日期為出票日,到期日分別為自出票日滿__個月、__個月、__;

(3)以買方為付款人;

(4)帶有利息條款。利息按年息__%計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日期止。具體金額如下:

票 期 本 金 利 息 本利合計

第一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計 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買方收到匯票后,于__時即對上述分期支付的匯票正本承兌,并交我行背書保證后送交貴公司。

3.3 貴公司收到匯票后應在各期匯票到期日前,分別將匯票正本提交我行,由我行提請買方于匯票到期日后1天支付給貴公司。

4.按合同第九章規(guī)定,如果貴公司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等有關款項時,則買方在按合同第三章第3.2.2條和第3.2.3條規(guī)定支付貨款時有權從貨款中扣除。

5.上述買方對貴公司的各項付款,均以電匯通過我行支付給貴公司。

如買方未能按上述規(guī)定及時支付貨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時,我行在收到貴公司的書面通知后3天內,無條件地將買方應付的有關貨款付給貴公司;如買方未能按上述規(guī)定及時承兌有關匯票,我行在收到貴公司的書面通知后3天內,無條件地將買方承兌并由我行背書保證的遠期匯票送交貴公司。

6.本保證函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將于貴公司收到全部已經買方承兌和我行背書保證的遠期匯票之日終止。

第8篇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

合同號:_____________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標的

1.1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價格

2.1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支付

3.1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交貨和交貨條件

4.1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設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______寬______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輸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包裝與標記

5.1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______寬______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______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標準和檢驗

7.1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安裝、試車

8.1“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試車”系指機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保證、索賠和罰款

9.1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稅費

12.1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一)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

13.3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3.5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二)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__________,由____________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注)。

13.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二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被告國進行情況。

第十三條仲裁(方案三)

13.1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zhí),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3.2仲裁應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按該院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注)。

13.3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3.4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13.5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注:方案三各項條款適用于仲裁在第三國進行的情況。

第十四條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_______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4.2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4.3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4.4本合同用英文寫成一式4份,雙方各執(zhí)一式2份。

14.5本合同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2份。

14.8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4.9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法定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

第9篇 成套設備項目合同(二)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中國·北京·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標的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一套________________設備(出力為__________噸/時)及其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wěn)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產品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賣方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1。

賣方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3。

1.2 賣方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2。

1.3 賣方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shù)、技術服務范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5。

1.4 賣方負責培訓買方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shù)、培訓地點、培訓內容見本合同附件6。

1.5 本合同簽訂后10年內,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有義務以優(yōu)惠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簽協(xié)議。

第二章 價格

2.1 賣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規(guī)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日元)。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2.1.1 設備和材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2 備品備件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2.1.3 設計和技術資料費及培訓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

2.1.4 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日元)。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件見本合同附件5。

“合同工廠”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4。

2.1.1、2.1.2、2.1.3各分項價格的總價為¥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以下簡稱“合同設備總價”)。

2.2 上述合同總價是在日本國神戶、橫濱和/或長崎港船上交貨的fob固定價格,同時包括適于遠洋及內陸-運輸和多次裝卸、搬運的堅固包裝以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船艙位置為止的一切費用,但買賣雙方各負擔全部裝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項裝船費用應理解為“設備”自船邊到船艙(即買方的船上吊裝作業(yè)所能起吊之處至裝入船艙指定位置止)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對重件貨物裝船時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費用,但理貨費、加固費、墊艙物料及開關艙口的費用不包括在內。

賣方負擔技術資料在北京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日元電匯進行。

3.2 買方向賣方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日本東京銀行,賣方向買方的付款應通過日本東京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合同設備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賣方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______支付給賣方。

3.3.1 合同設備總價的1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支付給賣方。

(1)日本政府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東京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7-0號附件)。

(3)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0%的形式發(fā)票一式四份,并注明應付款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10%。

(4)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上述單據(jù)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內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項時,買方應提交給賣方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設備總價的90%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第8-0號附件)。

3.3.2 合同設備總價的80%,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賣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交貨時,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將每批交貨總價的80%支付給賣方。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4)詳細裝箱單一式六份。

(5)質量合格證一式六份。

3.3.3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收到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______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賣方:

(1)商業(yè)發(fā)票正本一式六份。

(2)買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規(guī)定簽署的合同工廠交接驗收證書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4 合同設備總價的5%,計¥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日元整)在買方經北京中國銀行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jù)經審核無誤后不遲于______天,即支付給賣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由買方出具的“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副本一份。

(2)商業(yè)發(fā)票一式六份。

(3)即期匯票一式兩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規(guī)定,如果賣方應支付賠款或/和罰款時,賣方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不遲于15天電匯給買方。如賣方未能在15天內將該罰款交付給買方,買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銀行費用,在中國發(fā)生的,由買方負擔在中國以外發(fā)生的,由賣方負擔。

3.5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條款見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貨和交貨條件

4.1 賣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20個月內將本“合同工廠”除地基用的地腳螺栓和基礎框架外的“設備”分6批交付完畢。在事先得到買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附加貨運總毛重大約為____________公噸,總體積大約為____________立方米。

本合同工廠“設備”的交貨港口為日本神戶、橫濱和/或長崎,到達港口為中國青島。

4.2 賣方在合同簽字后1個月內,應向買方提交初步交貨計劃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項號、設備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單位、總價、大約總重量、大約總體積、交貨時間、交貨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設備的尺碼(長、寬、高和體積)和大約重量,以及危險品、易燃品在運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不能拆卸的單體設備重量最大限度為30公噸,體積最大限度為長15米、寬3米,高3米。凡超過此限度的貨物,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買方提供草圖一式六份,經買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買方應于收到上述草圖后一個月內用電傳或信件確認,否則賣方即開始制造。

至遲不超過第一批交貨前6個月,賣方應向買方提交最終交貨計劃一式七份。內容包括合同號、批次項號、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總價、設備材料的大約毛凈重,每件貨物的大約尺寸、(長、寬、高)體積、交貨港、每噸的交貨時間以及超大、超重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和危險品運輸措施及注意事項的說明。

4.3 已裝船的提單日期為設備的實際交付日期。

4.4 賣方供應的每批設備,應為本章4.1條規(guī)定的港口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霸O備”的風險,賣方在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船面交貨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4.5 在每批貨物備妥待運前不遲于______天,賣方應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

(1)合同號

(2)貨物備妥待運日

(3)貨物總體積

(4)貨物總重量

(5)總包裝數(shù)量

(6)裝船港口名稱

(7)重量超過30公噸,尺寸超過15×3×3米的每件貨物的大約總毛重、總體積及名稱。

同時賣方還應航寄給買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發(fā)運貨物的詳細清單,包括合同號、序號、設備和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總價、單重單件體積和總體積、每件貨物的外形尺寸(長×寬×高)、總件數(shù)和裝船港口名稱

(2)重量超過30公噸或體積超過15×3×3米的每件大件貨物的外形包裝草圖

(3)易燃品和危險品的品名、性質、特殊防護措施及事故處理方法說明書

(4)對溫度、震動等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說明書。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作為買方安排運輸和裝卸工作的依據(jù)。

4.6 所有設備的交貨應單機成套,安裝用的專用工具,材料、易損件應隨主機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裝在甲板上的設備和材料,賣方應負責進行適當?shù)陌b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4.7 買方應于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前不遲于15天將船名、預計抵達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關裝船的必要事項,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同船舶代理人聯(lián)系,根據(jù)船期裝船(如買方需要變更船只或改變船期,買方或買方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有交貨港的預計抵達日期應接近本章中4.5條規(guī)定的貨物備妥待運日期。

4.8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船只抵達交貨港口時將貨物備妥裝船,買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艙費、船舶滯期費和有關費用,均由賣方負擔,按輪船公司提出的有關單據(jù),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jù)。

4.9 如賣方受在載船只預計抵達日期已將貨物備妥而買方船只不能在預計受載日期后30天內抵達交貨港口,這30天內的有關倉儲費、保險費等由賣方負擔,但第31天起以后發(fā)生的倉儲費、保險費,按賣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由買方核實支付,如果買方指定的受載船只在貨物備妥待運日期后90天內仍未能到達,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來解決,并賣方經買方同意后有權為買方安排船只,運費買主自費。但賣方仍有責任根據(jù)買方通知,在受載船只抵達交貨港口,由賣方負擔費用和風險立即將貨物裝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支付遲交罰款。

4.10 賣方應在每批貨物裝船后48小時內,將提單日期和號碼、船名、“設備和材料”名稱、總價、總重、總體積、總件數(shù)和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如遇有第4.5條的大件貨物,應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長、寬、高)品名、金額。

4.11 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交付計劃見本合同附件3。

4.12 賣方在技術資料發(fā)生前一周將大約件數(shù)、大約毛重、合同號和資料預計抵達北京機場的日期電報通知買方,在資料寄出后48小時內賣方需將發(fā)出日期、空運單號、重量及資料航次、件數(shù)、合同號以電報通知買方。

4.13 空運提單上的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4.14 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應在北京機場交付,上述資料的風險,在賣方在北京機場交付后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如果技術資料短少、丟失或損壞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21天內在北京機場補充提供丟失或損壞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買方的通知應在收到賣方根據(jù)本合同第4.12條最后一段規(guī)定的通知后2個月內發(fā)出。

4.15 在將貨物裝到船上后,賣方應于裝船后將每批貨物的整套交貨文件(即海運提單、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和質量證明書各一份)隨船在指定港提交給中國外貿運*公司。

同時航寄買方上述單據(jù)副本各兩份。

航寄檢驗記錄、試驗報告以及有關裝配安裝圖紙各三份給買方。

4.16 在每批“技術資料”交貨后的2個工作日內,賣方應將下述文件航寄給買方。

0.航運提單一份。

b.技術文件清單一式三份。

c.商業(yè)發(fā)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裝與標記

5.1 賣方交付的所有貨物應具有適合遠洋和內陸-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并應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銹、防震、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安全無損地運抵安裝地點。

5.2 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簽,注明合同號、主機名稱、本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內容外,尚需注明“備件”或“工具”字樣。

5.3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鄰接四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嘜頭標記

(3)目的港

(4)收貨人代號

(5)設備名稱及項目

(6)箱號/件號

(7)毛重/凈重(公斤)

(8)尺碼(長×寬×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為2公噸或超過2公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兩側面以英文及國際貿易運輸常用的標記、圖案標明重量及掛繩位置,以便裝卸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裝卸、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裝箱上應以英文明顯地印刷“輕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樣以及相應的國際貿易通用的標記圖案。

5.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注明上述有關內容。

裝在甲板上的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5.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兩份,有關設備的技術文件一份。需要組裝的設備部件應附詳細裝配圖一式兩份(如果有必要的話)。

5.6 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潮和防雨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人

(3)目的地

(4)嘜頭標記

(5)毛重(公斤)

(6)箱號/件號

(7)收貨人代號。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兩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shù)。

5.7 凡由于賣方對貨物包裝不善,貨物在裝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賣方均應按本合同7.9的規(guī)定負責修理、更換或賠償。

第六章 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

6.1 為使本“合同工廠”的建設工作順利進行,買賣雙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1和2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和設計工程聯(lián)絡。為了在本合同各階段的設計工作中加強協(xié)調,買主要求進行以下設計工程聯(lián)絡會議,屆時買賣雙方將自費派遣專業(yè)人員參加會議,買方每次將派遣×人,會議費用將由會議所在地一方負責。

6.1.1 第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在合同生效后兩周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整個工作進度以及總布置流程圖和單線圖等概念設計,所需的圖紙的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由賣方提供買方進行概念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主要內容為確認詳盡施工圖的圖紙內容和交付進度,以取得買方同意,并提供買方進行詳盡施工圖設計所需要的資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6個月在日本舉行,會期兩周,會議主要內容是由賣方說明和由買方審核賣方的詳盡施工圖設計以及初步的安裝和調試、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大約在合同生效后10個月在中國舉行,會期兩周,會議內容為詳盡說明和討論施工、試運、調試、考核和性能試驗的內容和方法。

6.2 賣方承擔的設計工作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提交“技術資料”的要求、內容、份數(shù)和交付日期詳見本合同附件3。

6.3 賣方承擔的設計范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和2,買方向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見本合同附件1和2,賣方以此做為“合同工廠”設計的依據(jù)。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星期內賣方應將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及其清單空運給買方。買方將對賣方提交的上述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為賣方進行設計的依據(jù)。

6.5 在本“合同工廠”設計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在雙方要求下,賣方將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到買方的“合同工廠”舉行補充的工程聯(lián)絡會,量多不超過兩次。

6.6 每一次工程聯(lián)絡會議,雙方將簽署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將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

6.7 每一次會議參加人數(shù)、日期、地點和詳盡內容分別在前一次會議中討論決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員去另一方之前30天,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員名單和日程安排,另一方應協(xié)助辦理入境簽證和居留手續(xù),在代表團出發(fā)前3天,派出一方應用電報通知另一方人員名單,確切的出發(fā)日期、途徑、機次和到達日期。

6.9 在向買方提交以供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后5個星期內,買方將回復賣方同意的簽字影印件或通知賣方不同意的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被認為已由買方批準。

6.10 在執(zhí)行本合同期間,買方提出與本“合同工廠”有關設計和技術問題時,賣方應予及時答復,并免費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標準和檢驗

7.1 賣方供應本合同工廠的“設備”的制造、選材、檢驗和試驗,應按本合同附件2中的標準規(guī)范進行。

本合同生效后2個月內,賣方應將上述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一式六份和國家標準一式兩航寄買方,買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標準和規(guī)范提出意見,經雙方討論商定后予以更換并作為檢驗和試驗的依據(jù),在檢驗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檢驗標準不完全或不及時,在雙方協(xié)商后買方有權按買方現(xiàn)行標準執(zhí)行檢驗。

7.2 賣方對其供應的全部“設備”應進行檢驗和試驗。并向買方提交由制造廠或賣方出具的質量合格證和檢驗記錄,以此作為本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的證明書,設備和材料檢驗和試驗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3 買方有權自費派遣檢驗人員到賣方國家會同賣方檢驗人員一起到制造廠車間對“設備”的制造和質量進行檢驗和試驗,賣方應在設備進行裝配和檢驗前3個月將檢驗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在收到通知后一個半月內將檢驗人員包括翻譯的名單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協(xié)助辦理入境手續(xù)。主要設備的裝配和檢驗應有買方人員在場進行,如不屬賣方原因買方未能按預定時間參加時,賣方有權自行裝配和檢驗。買方人員還應有權參加其他“設備”的質量會議。

7.4 買方檢驗人員若發(fā)現(xiàn)“設備”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時,有權提出意見,賣方應充分考慮并自費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當缺陷排除后,應再次檢驗和試驗,由此引起的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7.5 買方檢驗人員在賣方國家和制造廠的質量檢驗不代替“設備”運抵買方合同工廠現(xiàn)場的開箱檢驗,亦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的保證責任。買方人員不簽署任何證明文件。

7.6 賣方應免費為買方人員提供方便的工作條件,如必需的技術文件、圖紙、檢驗工具和儀器、工作服、勞保用品。

賣方還應協(xié)助買方檢驗人員取得入境簽證和辦理必要的居留手續(xù),并安排食住、醫(yī)療、交通工具等。

7.7 如買方不能在本章規(guī)定的期限內派出人員參加上述檢驗工作時,賣方將自行檢驗。

7.8 在賣方設備到達現(xiàn)場后的2月之內賣方供應的全部“設備”的開箱檢驗和試驗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進行,賣方有權自費派遣他們的檢驗人員到合同工廠現(xiàn)場參加此項檢驗,買方應在檢驗前1個月將開箱檢驗日期通知賣方,并為賣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說期限檢驗,不然設備將被認為已被買方按期檢驗。

在雙方會同開箱檢驗中如發(fā)現(xiàn)“設備”有短少、缺陷、損壞或包裝與本合同規(guī)定不符或質量標準與本合同7.1條和9.1條規(guī)定不符時,應作詳細記錄,并由雙方代表簽字,如屬賣方責任,此記錄即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7.9 如不屬買方原因,賣方檢驗人員不能參加開箱檢驗時,買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如發(fā)現(xiàn)本合同7.8條所述問題系屬賣方責任時,應委托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證明,以此作為買方向賣方要求換貨、修理或補齊的有效證明。

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補發(fā)短缺部分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風險以及買方的檢驗費用。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異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

賣方換貨和/或補交貨物的時間, 不遲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生產的換貨或補交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7.10 在開箱檢驗中,由于買方的原因,發(fā)現(xiàn)“設備”有損壞短缺,通知賣方后,賣方應盡快補發(fā)、更換,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7.11 上述檢驗并不能解除賣方對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擔的責任。

第八章 安裝、試車

8.1 “安裝”系指合同工廠按照設計圖紙將全部設備、材料的裝配、就位和聯(lián)接等安裝工作?!霸囓嚒毕抵笝C器和/或各種系統(tǒng)設備的單獨或聯(lián)動的試運轉。

“試運行”系指包括性能試驗的聯(lián)動試運轉及最初正常運轉。

“考核”系指檢查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數(shù)值而進行的試驗。

“驗收”系指如果考核結果表明,本合同附件2所規(guī)定的各項保證指標能夠全部達到,即合同工廠即為買方所驗收。

8.2 合同工廠的安裝將在買方負責組織下和在賣方負責技術指導下進行,賣方僅對其進行詳細設計有關的所有設備的安裝以及界區(qū)接點的安裝進行技術指導。

合同工廠的試車、試運行和考核應在買方組織安排下和賣方技術指導下進行。在安裝工作開始前2個月,雙方各自授權一名代表處理合同工廠從安裝到驗收期間有關合同工廠的全部技術工作。具體工作應由雙方代表友好協(xié)商安排。雙方代表應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廠在本合同生效后38個月內建設完畢。

如果雙方之間有任何問題的分歧時,雙方將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并在現(xiàn)場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

8.3 在安裝工作開始時,賣方技術人員應詳細介紹安裝方法和要求。在安裝期間賣方技術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參加所有設備安裝質量的檢驗和試驗,賣方技術人員的重要技術指導應以書面提出。

8.4 安裝完畢后,如雙方代表認為安裝工作完全符合設計要求時,雙方代表應按技術文件和圖紙一起進行檢驗和試車。雙方代表將簽訂同類設備安裝證書及單機試車和機械與設備的系統(tǒng)聯(lián)-運證書。上述證書將以附件5第4.6條規(guī)定的工作日志為基礎。

如試車勝利完成,安裝工作完全符合技術文件要求時,雙方代表應在7天內在現(xiàn)場簽署安裝竣工證書。此證書簽字日即為合同工廠安裝及試車完成日。但此證明書不能免除賣方按本合同第9章規(guī)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和機械保證期內對設備發(fā)現(xiàn)的缺陷所應負的責任。

8.5 本章8.4條規(guī)定的試車完成后應盡快開始運行,其開始日期由雙方現(xiàn)場代表商定。

試運行和考核所需的儀表校準、記錄項目、取樣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詳細程序應由賣方在安裝及試車完成日前提出,并經雙方代表討論決定。

在試運行前,買方應準備充足的維修工具、實驗室及檢驗設施和熟練的操作、維修及測試人員,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2所列必要數(shù)量和質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設備。賣方技術人員可出入試驗室和使用檢驗設施,以便取樣分析。

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期間的采樣、化驗將在雙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賣方技術人員認為必要的采樣和化驗,在經與買方代表協(xié)商后由買方進行。

從試車到合同工廠驗收期間,賣方可以使用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如由于賣方責任賣方使用了買方庫存的備品備件,賣方應及時在現(xiàn)場予以償還。

8.6 試運行期為首次投料試生產開始日起的6個月。在此期間,當合同工廠主要設備達到良好穩(wěn)定運行后由雙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己藨幢竞贤郊?的規(guī)定在賣方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每次考核的結果應作出記錄,在每次考核完成后7天內雙方在性能考核報告上簽字確認。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考核期內實現(xiàn)了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全部保證數(shù)值時雙方代表應在5天內簽署合同工廠驗收證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此即視作合同工廠買方所驗收。

如因賣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時,賣方應盡快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對設備進行必要的修理、更換和/或修改,買方應大力協(xié)助。

如上述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在現(xiàn)場進行,所需費用(如工時費、材料費等)應在合同工廠交接驗收前,由雙方授權代表根據(jù)修理、更換和修改記錄最后一次結算并由賣方負擔。

上述記錄在每次發(fā)生修理、更換和/或修改后由雙方代表會簽。

如因賣方原因,需將任何設備運出中國以外進行修理或更換時,全部運費、修理或更換費用應由賣方負擔。更換或修理的設備應在合同工廠現(xiàn)場交貨。

修改后應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盡快再次考核。

8.8 在本合同8.6條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間,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保證數(shù)值如有任何一項或多項未能達到時,雙方應會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責任,并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8.8.1 如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同意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以便賣方對合同工廠進行改進并再次進行考核,如在延長的3個月中由于賣方原因仍未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買方能同意再次延長試運行期3個月。如在再次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由于賣方原因,考核仍失敗,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應按本合同第九章9.8條的規(guī)定辦理。在兩次延長的兩個3個月內改進合同工廠除操作人員費用、燃料、電、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費用和賣方技術人員的全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8.8.2 如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試運行期應延長3個月。在此期間,買方將按本合同附件5的規(guī)定繼續(xù)支付賣方技術人員的費用。如由于買方原因,改進合同工廠所需費用由買方負擔。所需賣方技術人員的人數(shù)由雙方討論決定,如在此延長的3個月期滿時,仍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到保證數(shù)值時,合同工廠應由雙方在7天內簽署驗收證書。

然而賣方仍應協(xié)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廠達到正常生產所需的指標。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買方負擔。

8.9

8.9.1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1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則按合同第三章第3.2.3條由買方支付給賣方的款項應予實現(xiàn),而不需要驗收證書,但不免除賣方的所有責任。

8.9.2 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8.9.3條規(guī)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之日起24個月內合同工廠未能進行考核時,合同工廠應為買方所驗收,在7天內開具由買方簽字的驗收證書,但賣方仍應承擔協(xié)助買方合同工廠開車和運轉責任。提供服務的期間和條件應通過友好討論后取得協(xié)議。如由于賣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延誤,則上面所提的21個月和24個月應相應順延。

8.9.3 最后一批主要設備交貨系指所交貨物的累積金額達到合同總價的98%。此情況下所留未交的2%將不影響合同工廠的正常運行。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條規(guī)定的合同工廠的驗收,并不能免除賣方對合同工廠的“設備”在機械保證期內應負的責任。

第九章 保證、索賠和罰款

9.1 賣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工廠”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設備和材料是全新的,質量是優(yōu)良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均符合工藝、安全運行和操作以及長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規(guī)定。

9.2 賣方保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清晰、完整和正確并能滿足“合同工廠”設計、安裝、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規(guī)定。

9.3 在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期間,如果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由于賣方技術人員的指導錯誤或/和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說明書的錯誤造成設備、材料的損壞,賣方應立即無償換貨、賠償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兩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期不遲于證實屬賣方責任之日起1個月。如遇到需長時間制成的貨物,限期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9.4 賣方對本“合同工廠”設備和材料的保證期為本“合同工廠”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如由于買方責任而影響本“合同工廠”安裝、試車、驗收時,則不超過條款8.9.3中規(guī)定的賣方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期后36個月。保證期滿后,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保證期滿證明書正、副本各一份給賣方。

9.5 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現(xiàn)賣方提供的設備、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如屬賣方責任,則買方有權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賣方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應立即無償換貨或降低貨價并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xiàn)場的換貨費用和風險(貨物到達目的的港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如賣方對索賠有異議時,應在接到買方索賠證書后2個星期內提出復議,雙方另行協(xié)商,逾期索賠即作成立。賣方換貨的期限,應盡于賣方收到買方索賠證書后1個月。對生產周期長的貨物,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決定。

如屬微小缺陷,經賣方同意,可由買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費用由賣方負擔。

9.6 在保證期內,如由于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廠”停機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停機時間作相應的延長。新更換和補充修復的設備、材料的保證期為被買方驗收后12個月。

9.7 在保證期滿后30天內,買方出具的在保證期內發(fā)現(xiàn)的設備、材料缺陷的索賠證書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賣方責任,考核試車時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一項或多項技術經濟指標時,賣方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在賣方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后使之達到各項保證指標,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除運行工、油、水、電以外的一切費用。如超過第8.8.1條規(guī)定的期限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第2號附件所規(guī)定的保證指標時,賣方應承擔罰款,其計算辦法如下:

9.8.1 鍋爐在按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鍋爐效率在允許1%的測量誤差下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低一整0.5%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5%的罰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如本“合同工廠”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規(guī)定出力95%,則賣方除支付上述罰款外,雙方應共同協(xié)商解決方法,如協(xié)商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則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電氣除塵器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4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給水泵汽輪機效率低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8%的罰款。給水泵汽輪機允許0.5%的測量誤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的操作條件下,送風機、引風機、一次風機的總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的效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1%的罰款。

9.8.6 磨煤機在按本合同附件2規(guī)定的額定操作條件下,如磨煤機耗電量在允許5%的測量誤差下高于保證值,則對每一整1%,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第2.1項的總合同設備價格的0.38%的罰款。

9.8.7 以上罰款最大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第2.1項總合同設備價格的5%。

賣方支付罰款后,則本“合同”即為買方所驗收,并由買方出具本“合同工廠”驗收證書正、副本各一份交給賣方。

9.9 如由于賣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規(guī)定的交貨期交貨時,買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賣方收取罰款:

遲交1-4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4%

遲交5-8周,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8%

遲交9周及以上,每周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0%。

不滿一周按一周計算。

遲交貨物的罰款總金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

賣方支付遲交罰款,并不解除賣方繼續(xù)交貨的義務。由于賣方責任,其任何一批貨物遲交超過4個月時,買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zhàn)爭及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地震事件和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zhí)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0.2 責任方應盡快將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報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

10.3 當不可抗力事故終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以航空掛號信證實。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超過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履行合同中的問題,以便盡早達成協(xié)議。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經協(xié)商仍不能達成協(xié)議,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11.2 仲裁地點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如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業(yè)仲裁協(xié)會根據(jù)該組織的仲裁程序進行。

11.3 仲裁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11.4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或按裁決規(guī)定。

11.5 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間,合同其余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第十二章 稅費

12.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買方”支付。

12.2 中國政府根據(jù)中國有關稅法和《日本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xié)議》對“賣方”課征有關執(zhí)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賣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在中國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終止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當局申請批準,以最后一方的批準日期為本合同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60天內獲得批準,用電傳通知對方,并用信件確認。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6個月仍不能生效,雙方有權取消本合同。

13.2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10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13.3 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xù)償付未了債務。

13.4 本合同用英文寫成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13.5 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8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 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3.7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掛號信郵寄,一式兩份。

13.8 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13.9 除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章 法定地址

買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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