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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服務合同(5份范本)

更新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23

消費服務合同

第1篇 個人房屋抵押消費貸款服務合同

2023個人房屋抵押消費貸款服務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以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為抵押物通過乙方提供貸款服務向銀行申請的個人房屋消費貸款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守:

一、 甲方通過乙方提供貸款服務向銀行申請個人房屋抵押消費貸款:

期望貸款額:____________________; 期望貸款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別說明:房產評估價由評估事務所評估決定;貸款額、貸款年限、貸款利率等情況由銀行根據借款人資信、房屋狀況等情況決定。)

二、 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齊全、房屋產權明晰、對房屋享有權利的關系人知悉并同意辦理貸款手續(xù),不存在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實所引起的法律糾紛及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 甲方同意為辦理貸款根據乙方或銀行要求辦理公證等手續(xù)、到房屋所屬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 甲方同意簽署本合同時支付貸款服務費,具體項目及標準如下:

a貸款服務費:期望貸款額的______%即___________元;b評估費:_________元;c公證費:根據公證處的收費標準確定;d權證費:____________元;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貸款服務費以期望貸款額為基礎計算,如與實際批貸金額不符,以實際批貸金額為準多退少補并在辦理抵押登記前支付。如貸款最終未通過銀行審批,關于費用問題雙方同意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 如辦理貸款過程中借款人撤銷貸款手續(xù)的,乙方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2、 因銀行貸款政策調整致貸款申請未批準的,乙方扣除評估費和300元成本費,退還其余費用。

3、 甲方批貸后暫時不用放款等情況下,甲方依然要履行本合同,全額付貸款服務費給乙方。

五、 此合同一式兩份自甲方簽字、乙方加蓋公章之日生效至貸款事宜全部辦理完畢之日止。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所地:

電 話: 經辦人:

日 期: 電 話:

日 期:

第2篇 計算機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持合同(非消費者客戶)

計算機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持合同(非消費者客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消費者客戶適用(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

1.定義

“賣方”指 (中國)有限公司。

“買方”指賣方報價單或發(fā)票所列向賣方購買產品和/或服務的一方。

“ 銷售合同 ”指賣方向買方出售產品和/或服務的合同,本條款與條件構成該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 合同成立

銷售合同在買方接受賣方報價單后方告成立。買方保證僅為其自己內部使用而購買,并非以轉售為目的。

3.定單、價格和付款

3.1 產品和/或服務的價格、付款條件和配置在銷售合同中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

3.2 除非賣方已明示同意賒購條款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款應在實際交付產品或提供服務之前付清。買方未按約定的付款條件支付任何到期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應按逾期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 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和逾期付款金額在賣方催款后由買方一并支付。在任何 欠款 未付清之前,賣方有權暫停交付產品和/或提供服務,同時賣方保留要求買方立即償付已交付的產品和/或服務價款的權利。

3.3 除非買方和賣方另有書面約定,買方應按照交易進行的時間先后順序向賣方付款,賣方有權將從買方收到的款項沖抵任何應由買方支付的到期金額(包括未結清的應收款項)。

4.軟件

雙方確認所有提供的軟件應以相關的軟件許可使用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為準。所有軟件均按照其所適用的許可使用協議確定其保證義務。

5.所有權和風險

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在產品交付買方或其指定收貨人時轉移給買方。

6.交付

6.1 賣方應按照銷售合同的約定在指定的交付地點(“交付地點”)將產品交付指定的收貨人(“指定收貨人”)。如果賣方逾期交付產品,則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每逾期一天,買方可以向賣方收取逾期交貨部分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

6.2 產品送達指定交付地點并經買方簽收(由指定收貨人簽收,或在指定收貨人無法簽收的情況下,賣方可同意買方憑企業(yè)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權章簽收),即視為產品已交付買方。

6.3 作為賣方產品持續(xù)升級和改動政策的一部分,賣方可能在任何時候無需通知的情況下對產品進行改動和/或中斷產品生產。經改動或升級過的產品具有所訂購產品的功能與性能。買方接受因賣方上述政策可能導致的交付給買方的產品與其訂購的產品在規(guī)格上的差異。

7.產品的接受

7.1 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包括初次安裝并且在交付之日起五(5)日內安裝,則買方在“客戶確認書”和“安裝報告”簽名和/或蓋章之時,即視為買方對產品的接受。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包括初次安裝,但是買方沒有在產品交付之日起五天內安排產品的初次安裝,則產品在交付后的第六天視為被買方接受。

7.2 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不包括初次安裝,則產品交付之時即視為買方對產品的接受,除非買方在產品交付之日起五(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

8.常規(guī)保證

8.1 除非另有規(guī)定,賣方向買方保證,發(fā)票日期起一年內, 品牌的產品(第三方產品和軟件除外)將不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常規(guī)保證”)。在此期間,如 品牌產品未能滿足該常規(guī)保證,則賣方將負責修理或更換那些從買方退至賣方工廠的產品。

8.2 此項常規(guī)保證不適用于外因造成的損壞、故障、缺陷、失靈。這種外因包括: 意外事故 、濫用、錯誤使用、電源問題、不按產品說明使用和/或儲存和/或安裝產品、未進行所需的預防性維護、正常的磨損、自然災害、火災、水災、戰(zhàn)爭、暴力行為或任何同類事件;非賣方人員或非賣方授權的人士對產品進行調試、修理或支持,以及使用非賣方供應的零部件造成的問題。此項常規(guī)保證不適用于非 品牌產品。

8.3 對于經由賣方購買的且已含有原廠商保證的非 品牌產品,買方同意,上述常規(guī)保證不適用于該等產品,而原產商的保證應是該等產品的惟一保證。買方應利用這種原廠商保證支持該等產品。

9.服務和技術支持

如果買方購買了賣方所提供的額外服務項目,賣方將在上述常規(guī)保證之外,按照賣方和買方間具體的額外 服務合同 條款和條件提供服務。賣方收到產品或服務合同的全部付款后方有義務提供該合同項下的服務或技術支持。具體的服務和技術支持條款和條件可經賣方互聯網頁 查閱或向賣方索取。

10.責任

10.1 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guī)定,否則,賣方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對一次事件或一系列關聯事件承擔的全部責任不超過按本條款和條件購買的產品和/或服務所支付的總價。

10.2 對產品或服務購買、使用或履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間接損失(包括數據或軟件的遺失、損壞、刪除或變造等),賣方不對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10.3 雙方同意:賣方可以對其所出具的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fā)票或其它文件和資料的打印錯誤、書寫錯誤或其它的錯漏進行更正,且以更正后的文件為準。

11.出口限制

買方和賣方確認,根據本條款和條件許可或銷售的可能包括技術和軟件的產品,受包括中國和 國在內的有關的出口 管制 法律和 法規(guī) 的約束。雙方同意遵守這些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guī)。根據這些法律和法規(guī),購入的產品可能不得銷售、出租或轉移給受限制的最終用戶或受限制的國家。另外,產品可能不得銷售、出租或轉移給參與某些限制活動的最終用戶或為其所使用,包括參與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開發(fā)或使用。

12. 管轄 法律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據其予以解釋。與本條款和條件有關的爭議應盡可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賣方所在地擁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通過 訴訟 方式解決。

13.一般規(guī)定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銷售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經簽字和/或加蓋法定授權章確認后方能生效。

賣方(蓋章): 買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 法定代表人(簽字) :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第3篇 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的訂立、履行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規(guī)范商業(yè)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休閑健身娛樂、理發(fā)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yǎng)、洗染、洗浴行業(yè)經營者在預收費用后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有關行業(yè)協會應當建立必要的行業(yè)內預付費經營模式自律約束機制,并對經營者的預付費經營行為進行引導、規(guī)范。

第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均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充分考慮自身的持續(xù)履約能力以及預付費交易可能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經特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企業(yè)標志的,還應當明示特許憑證、特許期限及特許人聯系方式。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在收取預付費用前,根據交易的特點,以書面形式與消費者約定或向消費者告知以下內容: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權限、價格標準、優(yōu)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不得做出語義含混的終身服務承諾。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合同有效期限應當與預付費用金額、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相適應。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約定,并保存所有書面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條 經營者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相應內容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第八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協議、登記表、店堂告示、聲明、須知內容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經營者的解釋。

第九條 經營者在收取費用或提供服務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交易習慣向消費者出具收費憑證或服務單據。

經營者應當保存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至交易關系終止后至少滿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記錄的,經營者應當提供。

第十條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第十一條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服務以及使用商品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十二條 在預付費服務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第十三條 消費者或經營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guī)定或雙方的約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辦法;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參照以下標準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一)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單次服務價格優(yōu)惠的,已消費金額應當按照約定的優(yōu)惠價格計算;

(二)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明確的贈送金額或服務項目的,單次服務價格的優(yōu)惠折扣率為預付費用總額÷(贈送金額或贈送服務的折算金額+預付費用總額)×100%;

(三)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有效期限內不限次享受服務的,已消費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數÷有效期限內天數×100%×預付費用總額。

第十五條 經營者暫停營業(yè)的,應當提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需暫停營業(yè)超過30日以上的,應當在暫停營業(yè)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因停業(yè)或注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后,經營者不得僅因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yè)人員的變動而不履行約定義務。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為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后消費者仍有未消費的剩余金額或次數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條 除明確約定為不可轉讓外,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轉讓合同權益,但應當通知經營者;經營者應當為其辦理轉讓手續(xù)。不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行轉讓合同權益。

第二十條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本指引的規(guī)定,不影響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權益的請求。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業(yè)協會申請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4篇 戴爾(中國)有限公司銷售、服務和技術支持條款和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消費者客戶適用,不包括香港、澳門

1. 定義 '賣方' 指戴爾(中國)有限公司。

'買方' 指賣方報價單或發(fā)票所列向賣方購買產品和/或服務的一方。

' 銷售合同 ' 指賣方向買方出售產品和/或服務的合同,本條款與條件構成該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 合同成立 銷售合同在買方接受賣方報價單后方告成立。買方保證僅為其自己內部使用而購買,并非以轉售為目的。

3. 定單、價格和付款

3.1 產品和/或服務的價格、付款條件和配置在銷售合同中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

3.2 除非賣方已明示同意賒購條款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款應在實際交付產品或提供服務之前付清。買方未按約定的付款條件支付任何到期價款的,每逾期一天,應按逾期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 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和逾期付款金額在賣方催款后由買方一并支付。在任何 欠款 未付清之前,賣方有權暫停交付產品和/或提供服務,同時賣方保留要求買方立即償付已交付的產品和/或服務價款的權利。

3.3 除非買方和賣方另有書面約定,買方應按照交易進行的時間先后順序向賣方付款,賣方有權將從買方收到的款項沖抵任何應由買方支付的到期金額(包括未結清的應收款項)。

4. 軟件 雙方確認所有提供的軟件應以相關的軟件許可使用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為準。所有軟件均按照其所適用的許可使用協議確定其保證義務。

5. 所有權和風險

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在產品交付買方或其指定收貨人時轉移給買方。

6. 交付

6.1 賣方應按照銷售合同的約定在指定的交付地點('交付地點') 將產品交付指定的收貨人('指定收貨人')。如果賣方逾期交付產品,則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每逾期一天,買方可以向賣方收取逾期交貨部分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

6.2 產品送達指定交付地點并經買方簽收(由指定收貨人簽收,或在指定收貨人無法簽收的情況下,賣方可同意買方憑企業(yè)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權章簽收),即視為產品已交付買方。 6.3 作為賣方產品持續(xù)升級和改動政策的一部分,賣方可能在任何時候無需通知的情況下對產品進行改動和/或中斷產品生產。經改動或升級過的產品具有所訂購產品的功能與性能。買方接受因賣方上述政策可能導致的交付給買方的產品與其訂購的產品在規(guī)格上的差異。

7. 產品的接受

7.1 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包括初次安裝并且在交付之日起五(5)日內安裝,則買方在'客戶確認書'和'安裝報告'簽名和/或蓋章之時,即視為買方對產品的接受。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包括初次安裝,但是買方沒有在產品交付之日起五天內安排產品的初次安裝,則產品在交付后的第六天視為被買方接受。

7.2 如果產品的購買價格不包括初次安裝,則產品交付之時即視為買方對產品的接受,除非買方在產品交付之日起五(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

8. 常規(guī)保證

8.1 除非另有規(guī)定,賣方向買方保證,發(fā)票日期起一年內,dell品牌的產品(第三方產品和軟件除外)將不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常規(guī)保證')。在此期間,如dell品牌產品未能滿足該常規(guī)保證,則賣方將負責修理或更換那些從買方退至賣方工廠的產品。

8.2 此項常規(guī)保證不適用于外因造成的損壞、故障、缺陷、失靈。這種外因包括: 意外事故 、濫用、錯誤使用、電源問題、不按產品說明使用和/或儲存和/或安裝產品、未進行所需的預防性維護、正常的磨損、自然災害、火災、水災、戰(zhàn)爭、暴力行為或任何同類事件;非賣方人員或非賣方授權的人士對產品進行調試、修理或支持,以及使用非賣方供應的零部件造成的問題。此項常規(guī)保證不適用于非dell品牌產品。

8.3 對于經由賣方購買的且已含有原廠商保證的非dell品牌產品,買方同意,上述常規(guī)保證不適用于該等產品,而原產商的保證應是該等產品的惟一保證。買方應利用這種原廠商保證支持該等產品。

9. 服務和技術支持 如果買方購買了賣方所提供的額外服務項目,賣方將在上述常規(guī)保證之外,按照賣方和買方間具體的額外 服務合同 條款和條件提供服務。賣方收到產品或服務合同的全部付款后方有義務提供該合同項下的服務或技術支持。具體的服務和技術支持條款和條件可經賣方互聯網頁http://www.dell.com/ap/tandc/cn/zh/index.htm 查閱或向賣方索醛

10. 責任

10.1 除非法律另有明確規(guī)定,否則,賣方在本條款和條件項下對一次事件或一系列關聯事件承擔的全部責任不超過按本條款和條件購買的產品和/或服務所支付的總價。

10.2 對產品或服務購買、使用或履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間接損失(包括數據或軟件的遺失、損壞、刪除或變造等),賣方不對買方承擔任何責任。

10.3 雙方同意:賣方可以對其所出具的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fā)票或其它文件和資料的打印錯誤、書寫錯誤或其它的錯漏進行更正,且以更正后的文件為準。

11. 出口限制

買方和賣方確認,根據本條款和條件許可或銷售的可能包括技術和軟件的產品,受包括中國和美國在內的有關的出口 管制 法律和 法規(guī) 的約束。雙方同意遵守這些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和法規(guī)。根據這些法律和法規(guī),購入的產品可能不得銷售、出租或轉移給受限制的最終用戶或受限制的國家。另外,產品可能不得銷售、出租或轉移給參與某些限制活動的最終用戶或為其所使用,包括參與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開發(fā)或使用。

12. 管轄 法律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據其予以解釋。與本條款和條件有關的爭議應盡可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賣方所在地擁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通過 訴訟 方式解決。

13. 一般規(guī)定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銷售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經簽字和/或加蓋法定授權章確認后方能生效。

第5篇 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的訂立、履行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規(guī)范商業(yè)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休閑健身娛樂、理發(fā)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yǎng)、洗染、洗浴行業(yè)經營者在預收費用后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有關行業(yè)協會應當建立必要的行業(yè)內預付費經營模式自律約束機制,并對經營者的預付費經營行為進行引導、規(guī)范。

第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均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充分考慮自身的持續(xù)履約能力以及預付費交易可能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經特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企業(yè)標志的,還應當明示特許憑證、特許期限及特許人聯系方式。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在收取預付費用前,根據交易的特點,以書面形式與消費者約定或向消費者告知以下內容: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權限、價格標準、優(yōu)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不得做出語義含混的終身服務承諾。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合同有效期限應當與預付費用金額、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相適應。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約定,并保存所有書面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條 經營者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相應內容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第八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協議、登記表、店堂告示、聲明、須知內容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經營者的解釋。

第九條 經營者在收取費用或提供服務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交易習慣向消費者出具收費憑證或服務單據。

經營者應當保存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至交易關系終止后至少滿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記錄的,經營者應當提供。

第十條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第十一條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服務以及使用商品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十二條 在預付費服務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第十三條 消費者或經營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guī)定或雙方的約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辦法;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參照以下標準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一)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單次服務價格優(yōu)惠的,已消費金額應當按照約定的優(yōu)惠價格計算;

(二)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明確的贈送金額或服務項目的,單次服務價格的優(yōu)惠折扣率為預付費用總額÷(贈送金額或贈送服務的折算金額+預付費用總額)×100%;

(三)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有效期限內不限次享受服務的,已消費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數÷有效期限內天數×100%×預付費用總額。

第十五條 經營者暫停營業(yè)的,應當提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需暫停營業(yè)超過30日以上的,應當在暫停營業(yè)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因停業(yè)或注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后,經營者不得僅因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yè)人員的變動而不履行約定義務。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為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后消費者仍有未消費的剩余金額或次數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條 除明確約定為不可轉讓外,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轉讓合同權益,但應當通知經營者;經營者應當為其辦理轉讓手續(xù)。不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行轉讓合同權益。

第二十條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本指引的規(guī)定,不影響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權益的請求。

消費服務合同(5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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