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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類合同(8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2-11-20 13:42:12 查看人數:27

擔保類合同

第1篇 擔保類汽車質押借款合同

甲方(貸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上述各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車輛質押

1.乙方將自己名下的汽車,牌照號為:,發(fā)動機號為:,大架號為:,向甲方作質押。

2.乙方應提供汽車下列相關文件(需要提供文件打“√”)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行駛證正副本原件()

(3)身份證原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車鑰匙把()

(6)保險()

(7)車船使用稅()

(8)購車發(fā)票()

(9)完稅證明()

(10)附加費原件()

3.乙方應于年月日將上述車輛與相關文件移交甲方。移交地點(即還車地點)為:。

4.移交汽車時,一切其它物品乙方應清理干凈,質押車輛內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視作乙方放棄。

5.汽車外觀狀況:。

6.汽車其它說明:。

二、質押車輛

甲乙雙方自愿共同認定該車價值:人民幣元。質押汽車已行駛里程數為:。

三、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元)。

四、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限于:。

五、借款利息、費用

借款壹拾日期利息%;叁拾日(即一個月)利息%;綜合費用。借款同時繳清首期利息(即首期月利息)、綜合費用。

六、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車輛質押提前還款約定

。

八、還款方式

乙方先將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一次性交給甲方或將現金打進甲方帳戶,再提車驗車。

甲方指定收款賬戶:

賬號:。

戶名:。

開戶行:。

九、保證條款

1.乙方到期不能償還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權對質押物進行處理,乙方到期如數償還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綜合費用時,甲方將質押物退還給乙方。

2.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動。

3.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償還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

4.乙方違約,甲方變賣汽車所得價款超過雙方認定價值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認定價值乙方須向甲方補齊至足以清償借款本息及綜合費用。

十、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償還本息和綜合費用、不辦理續(xù)期手續(xù)、不交納續(xù)期利息和綜合費用,則甲方有權處理質押車輛,按雙方簽約時共同認定的價值出售汽車。若甲方暫未出售汽車,甲方享有質押車輛的使用權、收益權。

2.甲方在車輛質押期間,可以按每日公里的車程行駛車輛以維護車輛或移庫。在每日公里行程范圍內汽車輕微刮蹭,甲方除負責恢復外,不負責其它賠償;質押車輛在質押期間出現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及責任人賠償,且乙方有責任以車主身份負責處理事故,甲方不負責其它任何賠償。

3.甲方在質押期間遺失車輛有關文件,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配合補辦相關手續(xù),甲方不負擔乙方誤工等其它損失。

4.甲方在質押期間車輛被盜、燒毀、意外損壞,由保險公司賠償,甲方不負責任何賠償;沒有保險的車輛,按雙方認定價值,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的損失。

十一、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執(zhí)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附件:車輛交接單

車牌號:車號:

車型:年審到期時間:

交保險到期日期:車輛里程數:

1.車輛行駛證

2.車鑰匙(備用鑰匙)

3.保險卡

4.年檢貼

5.機動車登記證

6.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該交接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移交日期:年月日

移交方:

第2篇 擔保類-抵押合同(詳細版)

合同編號: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

證件名稱及號碼:

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抵押物狀況及價值

1.1 乙方以本合同所附“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1.2 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1.3 如果抵押財產的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1.4 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租賃、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等的情況如下: 。

第二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主合同本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元),如果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大寫為準。

第三條抵押擔保的范圍

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第四條抵押物的登記

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并在登記手續(xù)辦妥之日起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五條主合同變更

5.1 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還款及收款賬號、借款用途、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展期等)無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繼續(xù)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5.2 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時,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與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 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乙方要對所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5.3 甲方將主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及第三方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占有及保管

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維修、保養(yǎng)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按時交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及其他費用。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檢查,如果抵押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七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如甲方要求乙方為抵押財產投保,乙方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險種、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乙方應當對保險期限做相應的延長。如甲方中斷保險或撤銷保險,甲方有權代乙方辦理抵押財產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乙方的承諾和保證

8.1 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8.2 乙方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 乙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已出租但已書面告知甲方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設立過抵押,或雖已抵押但已書面告知甲方該抵押財產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權屬糾紛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8.3 如簽訂本合同時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未對外出租,在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對外出租。

8.4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放棄、贈與、轉讓、出租、出資、重復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九條第三方妨礙

9.1 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jiān)管、留置、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9.2 抵押財產發(fā)生本合同第9.1條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應作為甲方債權的抵押擔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保險金和補償金,甲方擁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 乙方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yǎng)等費用。

10.2 有下列情形時,乙方應在事項發(fā)生之日或知道事項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若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tài)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fā)生爭議

(3)抵押物再抵押

(4)抵押權存續(xù)期間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zhí)行措施

(5)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當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乙方歇業(yè)、解散、被停業(yè)整頓、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時(或乙方為自然人時的工作、收入、健康狀況、婚姻狀況等發(fā)生重大變化)。

十一、抵押權的實現

11.1 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依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約定,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況),而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甲方有權隨時行使抵押權。

11.2 甲方有權采取如下方式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1)與乙方協商,將抵押財產折價以抵償債務或以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取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11.3 乙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甲方可以對乙方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置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11.4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且乙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11.5 無論甲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或放棄、部分放棄任何擔保債權,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抵押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甲方在實現債權的順位上不受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的影響,如乙方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乙方放棄在甲方實現債權時位于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順位之后等相關權利,對實現債權順位甲方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十二、保證條款

12.1 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如乙方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乙方應對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

12.2 乙方基于本合同第11.5條承擔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12.3 乙方依據本合同第11.5條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十三、通知與送達

13.1 甲乙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聯系人信息甲方乙方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聯系住址

電子郵箱

13.2 關于送達的特別約定

(1)本合同第13.1條中雙方預留的聯系地址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fā)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2)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5)雙方一致同意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送達,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的,發(fā)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6)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于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或地址視為有效。

十四、違約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項下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六、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16.2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6.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zhí) 份、乙方執(zhí) 份。

16.4 其他約定事項: 。

16.5 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地點: 省 市 區(qū)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證件名稱及號碼:

附:抵押財產清單

第3篇 擔保類-保證合同(自然人保證人)

合同編號: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

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確保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甲方債權實現,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主合同本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元),如果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保證方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乙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第五條乙方的承諾與保證

5.1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其財產情況和信用狀況等有關資料,并保證上述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與有效。

5.4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5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債務的行為、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無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5.6 乙方在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對乙方擔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行為和事件時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5.7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住所、個人財產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乙方承諾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甲方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5.8 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還款及收款賬號、借款用途、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展期等)無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9 主債權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乙方承諾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5.10 無論甲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或放棄、部分放棄任何擔保債權,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保證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當物保和人保并存時,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物保和人保不存在先后順序,甲方實現債權的順位上不受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的影響,乙方放棄在甲方實現債權時位于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順位之后等相關權利,對實現債權的順位甲方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第六條乙方的其他義務

6.1 乙方應對債務人借款使用情況(包括用途)進行監(jiān)督

6.2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資產狀況、收入狀況,對于乙方的資金、財產和收入狀況,甲方有權隨時進行監(jiān)督

6.3 在債務人未還清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乙方向其他機構和個人申請借款(含民間借貸)、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保證擔保,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6.4 乙方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yè)發(fā)生合并、分立、股權變動、增減注冊資本、合資、聯營等情形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6.5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發(fā)生國籍變更、住所地變更、婚姻情況變動、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民事法律糾紛、財務狀況惡化,或其他原因可能對其擔保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或者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6.6 如果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死亡,則不論乙方死亡時間是在借款到期前還是在借款到期后,乙方均同意,其遺產應繼續(xù)用來償還本合同項下保證債務。

第七條違約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項下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九條通知與送達

9.1 甲乙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聯系人信息甲方乙方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聯系住址

電子郵箱

9.2 關于送達的特別約定

(1)本合同第9.1條中雙方預留的聯系地址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fā)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2)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5)雙方一致同意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送達,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的,發(fā)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6)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于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或地址視為有效。

第十條公告催收

對乙方存在逃避出借人監(jiān)督、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甲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個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聯系人、上下游客戶、媒體、征信機構等)予以通報,通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電話、張貼公告等方式,并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報和公告行為視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11.2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乙方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11.3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1.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zhí) 份、乙方執(zhí) 份。

11.5 其他約定事項: 。

11.6 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第4篇 擔保類-汽車質押借款合同(質押 借款)

甲方(貸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上述各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車輛質押

1.乙方將自己名下的汽車,牌照號為: ,發(fā)動機號為: ,大架號為: ,向甲方作質押。

2.乙方應提供汽車下列相關文件(需要提供文件打“√”)

(1)機動車登記證書( )

(2)行駛證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證原件( )

(4)身份證復印件( )

(5)車鑰匙 把( )

(6)保險( )

(7)車船使用稅( )

(8)購車發(fā)票 ( )

(9)完稅證明( )

(10)附加費原件( )

3.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將上述車輛與相關文件移交甲方。移交地點(即還車地點)為: 。

4.移交汽車時,一切其它物品乙方應清理干凈,質押車輛內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視作乙方放棄。

5.汽車外觀狀況: 。

6.汽車其它說明: 。

二、質押車輛

甲乙雙方自愿共同認定該車價值:人民幣 元。質押汽車已行駛里程數為: 。

三、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 元)。

四、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限于: 。

五、借款利息、費用

借款壹拾日期利息 %叁拾日(即一個月)利息 %綜合費用 。借款同時繳清首期利息(即首期月利息)、綜合費用。

六、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車輛質押提前還款約定

八、還款方式

乙方先將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一次性交給甲方或將現金打進甲方帳戶,再提車驗車。

甲方指定收款賬戶:

賬號: 。

戶名: 。

開戶行: 。

九、保證條款

1. 乙方到期不能償還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權對質押物進行處理,乙方到期如數償還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綜合費用時,甲方將質押物退還給乙方。

2. 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動。

3. 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償還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

4. 乙方違約,甲方變賣汽車所得價款超過雙方認定價值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認定價值乙方須向甲方補齊至足以清償借款本息及綜合費用。

十、違約責任

1.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償還本息和綜合費用、不辦理續(xù)期手續(xù)、不交納續(xù)期利息和綜合費用,則甲方有權處理質押車輛,按雙方簽約時共同認定的價值出售汽車。若甲方暫未出售汽車,甲方享有質押車輛的使用權、收益權。

2. 甲方在車輛質押期間,可以按每日 公里的車程行駛車輛以維護車輛或移庫。在每日 公里行程范圍內汽車輕微刮蹭,甲方除負責恢復外,不負責其它賠償質押車輛在質押期間出現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及責任人賠償,且乙方有責任以車主身份負責處理事故,甲方不負責其它任何賠償。

3. 甲方在質押期間遺失車輛有關文件,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配合補辦相關手續(xù),甲方不負擔乙方誤工等其它損失。

4. 甲方在質押期間車輛被盜、燒毀、意外損壞,由保險公司賠償,甲方不負責任何賠償沒有保險的車輛,按雙方認定價值,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的損失。

十一、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生效

1.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執(zhí) 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附件:車輛交接單

車牌號:車號:

車型:年審到期時間:

交保險到期日期:車輛里程數:

1. 車輛行駛證

2. 車鑰匙(備用鑰匙)

3. 保險卡

4. 年檢貼

5. 機動車登記證

6.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該交接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移交方:

接收方:

第5篇 擔保類-保證合同(銀團借款)

甲方(保 證人 ):

法定代表人:

乙方(牽頭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代理 行):

法定代表人:

丁1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2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3方(參加行):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 (以下稱“ 債務人 ”)與 商業(yè)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為牽頭行和代理行) (作為參加行、社),共同簽訂的編號為 的《人民幣資金銀團 借款合同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 債權人 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 債務 提供 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人、債權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守信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定義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語的定義如下:

1.1 保證人:指 。

1.2 牽頭行:指 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3 代理行:指 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4 參加行(社):指在銀團中除牽頭行和代理行外,參加銀團為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和受讓人,即 是本合同的債權人之一。

1.5 債權人:指銀團中包括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社)及上述銀行權利義務的合法承繼人和受讓人。

第二條 保證合同 與借款合同的關系

本保證合同為獨立性擔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發(fā)生的無效、可撤銷均不影響保證 合同的效力 ,保證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仍應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保證方式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擔保范圍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按下列方式確定: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本金人民幣(大寫) (¥ 元)及利息(包括罰息、復利)、損害 賠償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費、代理費、承諾費、手續(xù)費、電訊費及其他雜費等)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訴訟費 、 財產保全 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 律師 費等)。

第五條保證期間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人同意債務展期的,保證期間至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若債權人根據主合同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權人宣布的債務提前到期日后兩年止。如果主合同約定債務分期履行,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至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六條保證責任

6.1 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擔保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6.2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貸款用途、貸款賬號、還款賬號、還款方式、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在債務履行期限不延長的情況下變更債務履行期限的起止日),保證人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 債務承擔 連帶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延長貸款期限或增加貸款金額,未爭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前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6.3 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復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保證人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4 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 抵押 、 質押 、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債權人是否向其他 擔保人 提出權利主張,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保證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6.5 如果債務人或債權人發(fā)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6 債權人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的,保證人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7 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但未實際履行或變更主合同的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保證人仍按照本合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8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如債權人的債權仍未獲全部清償,則保證人在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反擔保 等追索權時,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yōu)先于保證人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如保證人已經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取得了款項,應首先用于清償債權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6.9 如果保證人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保證的,則保證人同意,在債務人清償、債權人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保證人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保證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6.10 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債務人對債權人還負有其他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劃收債務人在 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中的款項首先用于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發(fā)生任何減免。

第七條保證人的其他義務

7.1 監(jiān)督債務人借款使用情況,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會計及生產經營狀況等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隨時接受債權人對保證人資金、財產和經營狀況的監(jiān)督

7.2 發(fā)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yè)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 申請破產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yè)、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 注銷登記 、被吊銷 營業(yè)執(zhí)照 、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因任何原因喪失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保證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并按照債權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轉移或承繼,或者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債權人認可的新擔保

7.3 保證人發(fā)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 經營范圍 、注冊資本金或公司(企業(yè))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保證人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fā)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保證人承擔。

7.4 如果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或者債權人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宣布債務提前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或者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立即承擔保證責任。

第八條其他條款

8.1 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于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債權人有權從保證人在 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賬戶中劃收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保證人。

8.2 信息使用

保證人同意授權債權人向人民銀行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報送保證人的信用信息情況,并同意債權人合理使用該信用信息。

8.3 公告催收

對保證人的違約情形,債權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8.4 債權人記錄的 證據 效力

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債權人留存的與主合同和 擔保合同 有關的一切記錄、記載、單據、憑證均是保證人及債權人雙方之間 債權債務 關系的證據。保證人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債權人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8.5 權利保留

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 法規(guī) 和 其它合同 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yōu)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xù)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債權人對保證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如果債權人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此減免,但是債權人若減免主合同項下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相應減免。

8.6 債務人解散或破產

保證人知道債務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后,應當立即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同時自己應及時參加解散或破產程序,預先行使追償權。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但未能及時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其損失由保證人自行承擔。

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 和解協議 ,或者同意重整計劃,本合同項下債權人的權利不因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而受到損害,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予以減免。保證人不得以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條件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債權人在和解協議、重整計劃中對債務人做出讓步而未能獲得清償的債權部分,仍有權要求保證人繼續(xù)予以清償。

8.7 保證人解散或破產

保證人發(fā)生解散或破產的,即使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尚未到期,債權人也有權參加保證人 清算 或破產程序,申報權利。

8.8 通知

8.8.1 保證人在本合同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均真實有效。其任一聯系方式發(fā)生變更,均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貸款人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第6篇 擔保類-抵押合同(適用公司作為抵押人情況)

甲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為確保 (以下稱“債務人”)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為債務人與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1 甲方以本合同 “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1.2 抵押財產換發(fā)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或者乙方收執(zhí)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1.3 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抵押財產上因加工、混合、附合、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押登記等手續(xù)。

1.4 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第二條擔保范圍

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

2.1 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手續(xù)費、電訊費、雜費等)和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2.2 甲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包括:本金(幣種) (金額大寫) 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務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有關手續(xù)費、電訊費、雜費等)和乙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第三條抵押財產登記及注銷

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到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登記部門辦妥抵押財產登記。甲方應于抵押登記完成當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及其他權利證書交乙方持有。

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清償后,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抵押登記注銷。

第四條責任承擔

4.1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且甲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4.2 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貸款賬號、還款賬號、還款方式、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在債務履行期限不延長的情況下變更債務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但是乙方與債務人延長貸款期限或增加貸款金額,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對變更前的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4.3 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債務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復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擔擔保責任。

4.4 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乙方向甲方主張擔保權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4.5 如果債務人或乙方發(fā)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擔擔保責任。

4.6 乙方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移給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的,甲方仍承擔擔保責任。

4.7 如果乙方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但未實際履行或變更主合同的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4.8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的,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承諾,在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時,不得損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yōu)先于甲方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如甲方已經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反擔保等追索權取得了款項,應首先用于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4.9 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的,則甲方同意,在債務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4.10 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債務人對乙方還負有其他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劃收債務人在 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轄的任何一個營業(yè)網點開立的賬戶中的款項首先用于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此發(fā)生任何減免。

第五條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

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維修、保養(yǎng)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按時交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如果抵押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抵押權設立前,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告知該第三方乙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乙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乙方實現抵押權。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變更、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甲方應當對保險期限作相應的延長。如甲方中斷保險或撤銷保險,乙方有權代甲方辦理抵押財產保險。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非因乙方過錯,抵押財產發(fā)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不足以清償債務本息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如提供物的擔保的,應按照本條的約定辦理保險。

甲方應當要求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注明:乙方為該保險的優(yōu)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如抵押財產在抵押前已保險,甲方應按上述內容對保險單作相應的批注或變更。

對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賠償金,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6.1 以所得款優(yōu)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6.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6.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6.4 經乙方同意,用于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6.5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6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后,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甲方應于本合同訂立之日(抵押財產續(xù)保,則為續(xù)保完成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第七條對甲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放棄、贈與、轉讓、出租、出資、重復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甲方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對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7.1 以所得款優(yōu)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7.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7.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7.4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7.5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后,可將所得款項自由處分。

第八條第三方妨礙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財產被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監(jiān)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當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擔保。

抵押財產發(fā)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乙方債權的抵押擔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對于該賠償金或補償金,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xù):

8.1 以所得款優(yōu)先支付處理與抵押物相關的費用

8.2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8.3 轉為定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8.4 經乙方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8.5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8.6 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后,可將損害賠償金自由處分。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的,甲方應重新提供乙方認可的擔保。

第7篇 擔保類-抵押反擔保合同(抵押人義務較重)

甲方(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方式:

鑒于:

1.甲方、乙方與 銀行(以下簡稱“ 銀行”)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 合同》(合同編號: )。

2. 依據《 合同》約定:甲方為向乙方向 銀行提供 保證?,F甲方要求乙方向其提供反擔保。

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反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內容如下:

第1條 擔保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就上述《 合同》約定之貸款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向 銀行履行保證義務后所產生的對乙方的債權。

第2條 擔保形式

乙方根據本合同以抵押方式向甲方提供擔保。

第3條 債務履行期限

在甲方履行保證責任后 日內,乙方應當向甲方為之所付出的全部款項。

第4條 抵押財產

乙方以 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

第5條 保證

乙方就下述事項向甲方作出保證:

5.1 乙方對上述抵押財產為依據《擔保法》允許抵押的財產,且上述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合法、有效

5.2 乙方未在上述抵押財產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5.3 乙方就上述抵押財產所提供的一切文件、報表、陳述均是真實、完整的。

第6條 擔保范圍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項下保證義務所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含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7條 抵押登記

乙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登記若本合同由于乙方未即時、有效辦理抵押登記而無法生效,則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8條 抵押權的實現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行使抵押權,即與乙方協商以上述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9條 甲方權利的權利與義務

9.1 甲方作為抵押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9.1.1 在甲方依據上述《人民幣保證貸款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后向乙方行使代位求償權

9.1.2 若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由于上述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甲方有權以乙方所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9.1.3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乙方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甲方有權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

9.1.4 甲方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文件、報表和作出相關陳述

9.1.5 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轉讓抵押物時,若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擔保或要求乙方以其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9.1.6 若甲方發(fā)現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1.7 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項下債權,無須取得乙方的同意,但應依法通知乙方。

9.2 甲方作為抵押權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9.2.1 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行使抵押權,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部分應歸還乙方

9.2.2 甲方應嚴格保守在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進行調查時所了解到的乙方的商業(yè)秘密

9.2.3 甲方不得與本合同項下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權或以其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10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0.1 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享有如下權利:

10.1.1 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后,乙方有權要求歸還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后超過債權數額部分的價款

10.1.2 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告知受讓人后,可以轉讓抵押物

10.2 乙方作為債務人和抵押人,應承擔如下義務:

10.2.1 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就本合同項下之抵押物為除本合同項下之債務以外的任何債務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

10.2.2 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同意或未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轉讓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

10.2.3 若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上述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應依甲方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抵押物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0.2.4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依本合同約定對乙方抵押財產現實狀況及使用情況所進行的善意調查和了解

10.2.5 乙方應依據本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

第11條 違約責任

11.1 乙方在發(fā)生下列事件之一時即構成違約 :

11.1.1 乙方沒有履行或遵守本合同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或規(guī)定

11.1.2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與其抵押財產有關的任何文件、報表及陳述在甲方認為是重要的任何方面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

11.1.3 乙方終止償還其到期債務、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其到期債務

由于乙方的過失使本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取消、終止執(zhí)行或無法予以強制執(zhí)行。

11.2 上述第11.1條款的違約事件發(fā)生后,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義務乙方除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該項債務外,自甲方履行保證義務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上述債務標的金額 %的違約金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11.3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除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該項義務外,還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項下債務標的金額 %的違約金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第12條 其他

12.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并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且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合同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2.3 上述《 合同》無效或失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項下的抵押延及乙方在上述《 合同》無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責任

12.4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義務均具有連續(xù)性,對其接管人、受讓人及其合并、改組、變更名稱后的主體均具有完全的約束力

12.5 本合同的某些條款或某些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或將來無效的,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或該條款的其他內容的效力。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第8篇 擔保類-保證合同(公司保證人)

合同編號: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確保主合同項下借款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保障甲方債權實現,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主合同本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元),如果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保證方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債務人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根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則乙方的保證期間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2 主合同中約定主合同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則對每期債務而言,保證期間均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第五條乙方的承諾與保證

5.1 乙方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xù)的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其財產情況和信用狀況等有關資料,并保證上述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與有效。

5.4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并保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連帶清償義務。

5.5 乙方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代償能力,無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其他第三方債務的行為。

5.6 乙方在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對乙方擔保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行為和事件時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5.7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金狀況、負債和對外擔保等信息和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乙方應給予配合并按時如實提供甲方要求的有關資料和報告相關信息。

5.8 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還款及收款賬號、借款用途、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展期等)無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9 主債權本金或利息到期(包括甲方宣布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乙方承諾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5.10 無論甲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或放棄、部分放棄任何擔保債權,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仍負有保證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當物保和人保并存時,債權人在實現債權時物保和人保不存在先后順序,甲方實現債權的順位上不受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的影響,乙方放棄在甲方實現債權時位于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順位之后等相關權利,對實現債權的順位甲方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5.11 乙方的其他義務:

(1)乙方應對債務人借款使用情況(包括用途)進行監(jiān)督;

(2)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會計及生產經營狀況等資料和關聯關系、關聯交易等情況,對于乙方的資金、財產和經營狀況,甲方有權隨時進行監(jiān)督;

(3)乙方發(fā)生承包、托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投資、聯營、合并、兼并、收購重組、分立、合資、停業(yè)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yè)、被有權機關處以高額罰款、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其擔保能力減弱甚至喪失的,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或者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4)乙方發(fā)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或公司(企業(yè))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借款人應當在提交變更申請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出借人;

(5)在債務人未還清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之前,如乙方向其他機構和個人申請借款(含民間借貸)、或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質押、保證擔保,應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6)乙方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yè)發(fā)生合并、分立、股權變動、增減注冊資本、合資、聯營等情形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六條違約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七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項下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通知與送達

8.1 甲乙雙方的聯系信息如下:

聯系人信息甲方乙方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聯系住址

電子郵箱

8.2 關于送達的特別約定

(1)本合同第8.1條中雙方預留的聯系地址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fā)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2)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5)雙方一致同意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送達,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的,發(fā)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6)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于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變更其聯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系方式或地址視為有效。

第九條公告催收

對乙方存在逃避出借人監(jiān)督、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惡意逃廢債務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甲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個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聯系人、上下游客戶、媒體、征信機構等)予以通報,通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短信、微信、電話、張貼公告等方式,并有權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報和公告行為視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第十條合同生效

10.1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10.2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乙方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10.3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0.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zhí) 份、乙方執(zhí) 份。

10.5 其他約定事項: 。

10.6 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擔保類合同(8份范本)

甲方(保證人):法定代表人:乙方(牽頭行):法定代表人:丙方(代理行):法定代表人:丁1方(參加行):法定代表人:丁2方(參加行):法定代表人:丁3方(參加行):法定代表人:為確保(以下稱“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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