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爆炸危險安全規(guī)程是確保在存在爆炸風險環(huán)境中的作業(yè)安全的重要指導文件。它旨在預防事故的發(fā)生,保護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不受損害。以下是規(guī)程的主要內容:
1. 風險識別:對工作場所進行詳細的風險評估,識別潛在的爆炸源,如易燃物質、高溫設備、靜電等。
2. 隔離措施:設立安全區(qū)域,限制無關人員進入爆炸危險區(qū)域。使用防爆設施,如防爆門、防爆窗,以及安裝爆炸壓力釋放系統(tǒng)。
3. 操作規(guī)范:員工需接受專門培訓,了解操作設備的正確方法,避免引發(fā)火花或過熱。禁止在危險區(qū)域內使用非防爆工具和電子設備。
4. 通風系統(tǒng):確保工作區(qū)域有良好的通風,減少易燃氣體積聚的可能性。
5. 應急響應: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包括緊急撤離路線、報警程序和現場急救措施。
6. 定期檢查:定期對設備、設施和工作流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并修復潛在問題。
7. 記錄與報告:記錄所有相關活動,包括安全檢查、事故報告和員工培訓,以便追蹤安全性能和持續(xù)改進。
標準
1. 國際標準:參照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60079系列標準,以及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的70e和704標準。
2. 國內標準: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化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規(guī)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
3. 行業(yè)標準:依據具體行業(yè)(如石油、化工、礦業(yè))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結合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考試題及答案
1. q1: 爆炸危險安全規(guī)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a1: 預防事故,保護人員安全和財產。
2. q2: 員工在爆炸危險區(qū)域應如何操作設備? a2: 接受專門培訓,了解并遵守防爆操作規(guī)程,避免產生火花或過熱。
3. q3: 在存在爆炸風險的工作場所,應如何處理通風? a3: 確保工作區(qū)域有良好的通風,以減少易燃氣體積聚。
4. q4: 發(fā)現安全問題后應如何處理? a4: 及時記錄并修復,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5. q5: 爆炸危險安全規(guī)程應遵循哪些國際和國內標準? a5: 國際電工委員會的60079系列,nfpa的70e和704,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相關規(guī)定。
爆炸危險安全規(guī)程范文
第1篇 爆炸危險品運輸技術安全操作規(guī)程
1、炸藥、炸藥、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點火柱、導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種總裝成的產品,總稱爆炸危險物品。
2、為了確保爆炸危險品在裝卸、搬運、運輸盡對安全,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程:
(1) 凡屬保管、裝卸、搬運、押運職員都要教育或練習,懂得爆炸危險品的性能把握安全技術、防火、防爆等知識后,才能擔任此項工作。
(2) 從事爆炸危險品工作職員禁止在爆炸物品四周吸煙,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飲酒。
(3) 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司機必須是技術熟練,持有正式駕駛證,其他無證職員及學徒不準開車。
(4) 裝卸、搬動中必須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投擲、甩手、肩扛(袋裝除外)、拖拉碰撞、錘擊、翻倒、掉落。
(5) 進庫、裝車(火車、汽車、手推車)前應先將庫房、車箱、車板內所積存的酸、堿、油、泥、砂、石、草、鐵屑等一切雜物清掃干凈,才許裝車。
(6)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車、汽車),裝卸工具(小推車)必須事先檢查各種機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火、汽車要配有蓬布,必須包裝牢固、嚴密。并備有滅火器工具,不準使用敞箱車。
(8) 裝卸爆炸危險品汽車間隔工房、庫房、火車箱、堆垛場地,必須在五米以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無關職員嚴禁進進裝卸區(qū)。
(9) 遇有雷、電、狂風雨的天氣,應暫裝卸搬運爆炸危險品。
(10)小手推車裝卸搬運爆炸、危險物品時,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運輸危險品的汽車裝載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負荷量,最上一層不得不超過車箱三分之一。貨物裝好后,司機在行車前要進行檢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開車。
(11)起爆品與爆炸品不得混裝在同車車箱運輸。
(12)裝運危險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柴油車、拖拉機、木碳車、煤氣車、火車敞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13)裝運危險品的車輛,除押運職員和隨車搬運職員外,嚴禁乘搭任何職員,行車中,禁止吸煙。
(14)裝運危險品的汽車,最大時速為25千米/小時,裝運全備產品不得超過10千米/每小時,如遇道路不平、視線不明、轉彎、會車時時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時。
(15)通火車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禁止搶道。
(16)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如中途食、宿、車輛拋錨、檢驗等),要闊別建筑物設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運職員要輪流看管,不準離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與當地公安、治保部分取得聯系共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從事上述工作職員除遵守本規(guī)程外,還必須遵守火工車間、倉庫一切技術安防火制度。
第2篇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
1引言
1.1制定目的
為了防止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由于電氣設備和線路產生的電火花或危險溫度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術與管理的防范措施, 以保護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程。
1.2防爆技術工作的分工原則
各部室的領導,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按分工負責的原則,由負責生產工藝管理的部門,按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確定爆炸危險場所中區(qū)域的等級的范圍,提出區(qū)域劃分的平面圖。再由電氣及有關專業(yè)部門,按照爆炸危險場所區(qū)域劃分的平面圖,進行工程設計、安裝施工、 運行維修并由安技部監(jiān)督檢查。
1.3電氣整體防爆
各級有關人員在從事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工程安裝施工、運行維修與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中,必須按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實現整體防爆。
1.4本規(guī)程與其他標準、規(guī)程的關系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技術與管理,除應執(zhí)行本規(guī)程外,還應執(zhí)行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guī)程的規(guī)定。
各有關主管部門在貫徹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本規(guī)程未涉及的或不夠詳盡的內容,根據本部門的工作需要,可制訂專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以補充本規(guī)程的不足, 并向安技部備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質和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劃分
2爆炸性物質的分類
爆炸性物質分為三類:
ⅰ類:礦井甲烷;
ⅱ類:爆炸性氣體、蒸氣;
ⅲ類:爆炸性粉塵、纖維。
3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分級和區(qū)域范圍
3.1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
爆炸危險場所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tài),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兩類。
3.2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級原則是按爆炸性物質出現的頻度、持續(xù)時間和危險程度而劃分為不同危險等級的區(qū)域。
3.2.1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區(qū)域等級
爆炸性氣體、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qū)域等級。
3.2.1.10級區(qū)域(簡稱0區(qū),下同)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xù)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3.2.1.21級區(qū)域(簡稱1區(qū),下同)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3.2.1.32級區(qū)域(簡稱2區(qū),下同)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注: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正常起動、停止、正常運行和維修。
不正常情況是指有可能發(fā)生設備故障或誤操作。
3.2.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區(qū)域等級
爆炸性粉塵和可燃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兩個區(qū)域等級。
3.2.2.110級區(qū)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xù)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3.2.2.211級區(qū)域
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3.3爆炸危險區(qū)域的范圍劃分
3.3.1.氣體爆炸危險區(qū)域的范圍劃分
3.3.1.1非開敞式廠房的危險區(qū)域范圍劃分
3.3.1.1.1非開敞式廠房的危險區(qū)域范圍, 如果該廠房空間很大,可根據通風情況、釋放源部位、釋放量和擴散情況,劃定其不同等級的危險范圍。
3.3.1.1.21區(qū)范圍以廠房為界。通向露天的門、 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離)3米以內的空間,在自然通風良好的條件下為2區(qū)。有障礙物導致通風不良時,其水平距離可延伸至7.5米(見附錄a圖1)。
3.3.1.1.32區(qū)范圍以廠房為界。在自然通風良好條件下,通向露天的門、窗外水平距離1米,通風不良時,可延伸至3米, 垂直高度為1米的空間也劃為2區(qū)(見附錄a圖1)。
3.3.1.2集中設置在露天的裝置和設備,應視為一個整體。
3.3.2粉塵爆炸危險區(qū)域的范圍劃分
3.3.2.1爆炸性粉塵和可燃纖維應防止向周圍擴散或飛揚,對其鄰近廠房或場所的等級劃分,應根據具體擴散或沉積情況確定。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
3.3.2.2非開敞式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危險場所, 以生產廠房為一個單位,不論其釋放源的位置和廠房空間的大小,應劃為同一級危險區(qū)域。
3.3.2.3開敞式或半開敞式廠房的區(qū)域范圍劃分。
3.3.2.4集中設置在露天中的設備和裝置,應視為一個整體,其危險區(qū)域范圍應根據擴散到空間的粉塵含量來確定。
3.4與爆炸危險區(qū)域相鄰場所的等級劃分
3.4.1與爆炸危險區(qū)域用有門的隔墻隔開時相鄰場所等級的劃分
與爆炸危險區(qū)域相鄰廠房之間的隔墻應是密實堅固的非燃性實體,隔墻上的門應是堅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動關閉裝置。
3.4.2與爆炸危險區(qū)域相鄰地下場所的危險區(qū)域等級劃分
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 如送風系統(tǒng)的配置能使地下場所的風壓高于危險場所的氣壓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積聚。
第二篇電氣防爆安全技術與管理
4爆炸危險場所用防爆電氣設備
4.1一般規(guī)定
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必須具備不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4.1.1滿足上述要求的電氣設備可制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質安全型、正壓型、充油型、充砂型、無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塵防爆型等類型。
4.1.2爆炸危險場所用的防爆電氣設備, 須經勞動人事部指定的鑒定單位檢驗合格后,方準生產和使用。在確定授權前,暫仍維持目前的幾個檢驗單位進行鑒定。
4.1.3各種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 應設置標明防爆檢驗合格證號和防爆類型、等級的銘牌,在設備的明顯處應有防爆檢驗標志和防爆類型與等級的永久性標志。
4.1.4防爆電氣設備的分類、分級、分組與爆炸性物質的分類、分級、分組方法相同,其等級參數及符號亦相同。
4.1.5防爆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
最高表面溫度對隔爆型是指外殼表面,對其余各防爆類型是指可能與爆炸性混合物接觸的表面。
ⅰ類電氣設備采取措施能防止煤粉堆積時,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450℃,有煤粉沉積時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ⅱ類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表4的規(guī)定。
ⅲ類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表5的規(guī)定。
4.2各種防爆類型電氣設備的基本要求
4.2.1隔爆型電氣設備(d)
具有隔爆外殼的電氣設備,是指把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件封閉在一個外殼內,該外殼能承受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壓力并阻止向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傳爆的電氣設備。
4.2.2增安型電氣設備(e)
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火花或危險溫度,并在結構上采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以避免在正常和規(guī)定過載條件下出現點燃現象的電氣設備。
4.2.3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
在正常運行或在標準試驗條件下所產生的火花或熱效應均不能點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4.2.4正壓型電氣設備(p)
具有保護外殼,且殼內充有保護氣體,其壓力保持高于周圍爆炸性混合物氣體的壓力,以避免外部爆炸性混合物進入外殼內部的電氣設備。
4.2.5充油型電氣設備(o)
全部或某些帶電部件浸在油中使之不能點燃油面以上或外殼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4.2.6充砂型電氣設備(q)
外殼內充填細顆粒材料,以便在規(guī)定使用條件下,外殼內產生的電弧、火焰?zhèn)鞑?殼壁或顆粒材料表面的過熱溫度均不能夠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4.2.7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產生電弧或火花, 也不產生能夠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溫表面或灼熱點,且一般不會發(fā)生有點燃作用的故障的電氣設備。
4.2.8防爆特殊型(s)
電氣設備或部件采用gb3836-83未包括的防爆型式時,由主管部門制訂暫行規(guī)定。送安技部備案,并經指定的鑒定單位檢驗后,按特殊電氣設備“0”型處置。
4.2.9粉塵防爆型
為防止爆炸粉塵進入設備內部,外殼的接合面應緊固嚴密,并須加密封墊圈,轉動軸與軸孔間要加防塵密封。
4.4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
4.4.1選型原則
4.4.1.1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是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4·4.1. 2防爆電氣設備應根據爆炸危險區(qū)域的等級和爆炸危險物質的類別、級別、組別選型。
4.4.2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方法
4.4.2.1氣體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按下表進行。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防爆類型選型表
──────┬──────────────────────────────
爆炸危險區(qū)域│ 適用的防護型式
├───────────────────────┬──────
│ 電氣設備類型 │ 符號
──────┼───────────────────────┼──────
│ 1.本質安全型(ia級) │ ia
├───────────────────────┼──────
0區(qū) │ 2.其他特別為0區(qū)設計的電氣設備(特殊型)│s
──────┼───────────────────────┼──────
│ 1.適用于0區(qū)的防護類型│
│ 2.隔爆型 │ a
1區(qū) │ 3.增安型 │ e
│ 4.本質安全型(ib級) │ ib
│ 5.充油型 │ o
│ 6.正壓型 │ p
│ 7.充砂型 │ q
│ 8.其他特別為1區(qū)設計的電氣設備(特殊型)│s
──────┼───────────────────────┼───────
│ 1.適用于0區(qū)或1區(qū)的防護類型│
2區(qū) │ 2.無火花型 │ n
──────┴───────────────────────┴───────
4.4.2.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目前尚無定型產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暫由各主管部門自行選定。
5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線路
5.1一般規(guī)定
5.1.1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qū)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應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如不可能時,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以滿足這些場所的安全要求。
5.1.2電纜線路除按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電流選用電纜外,還應根據使用環(huán)境的情況,選用具有相應的耐熱性能、絕緣性能和耐腐蝕性能的電纜。
5.1.3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低壓電纜和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不應低于線路的額定電壓,且不得低于500伏(通訊電纜除外)。 零線絕緣的額定電壓應與相線相同,并應在同一護套或鋼管內。
5.1.4電纜和絕緣導線的線芯截面須較非爆炸危險場所用的留有適當的余量。
5.1.5有劇烈振動地方的用電設備的線路, 應采用銅芯絕緣軟導線或銅芯多股電纜。
5.1.6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或絕緣導線,其銅、鋁線芯最小截面應符合規(guī)定(本質安全電路除外)
5.1.7移動式電氣設備的線路應使用的橡套電纜型號和主線芯最小截面應符合下表的規(guī)定。
電纜型號和主線芯最小允許截面表
────────┬───────────┬──────────────
爆炸危險區(qū)域│ 橡套電纜型號 │主線芯最小截面(平方毫米)
────────┼───────────┼──────────────
1 │ yc、ycw(重型)│ 2.5
────────┼───────────┼──────────────
2 │ yc、ycw(重型)│ 2.5
────────┼───────────┼──────────────
11 │ yc、ycw(重型)│ 2.5
────────┴───────────┴──────────────
注:w為戶外型
5.1.9爆炸危險場所電氣線路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5.1.9.1電氣線路在爆炸危險場所中一般不應有中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須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分線盒)內連接和分路。
5.1.9.2電氣線路使用的連接件,如接線盒、分線盒、接頭、隔離密封盒、撓性連接管等,1區(qū)范圍內可用隔爆型、增安型。
5.1.9.3鋼管配線在下列部位,應裝設撓性連接管:
①電機的進線口;
②鋼管與電氣設備直接連接有困難處;
③管路通過建筑物的伸縮縫、沉降縫處。
5.1.9.4多股鋁芯絕緣導線、電纜芯線的相互間的連接,芯線與接線端子的連接,均宜采用壓接的方法,與電氣設備連接的接線端子宜采用銅鋁過渡接頭。
5.1.9.5電氣配線與防爆電氣設備引入裝置的連接方式按下表選定。
5.1.10架空線路(包括電力線路和通訊線路)嚴禁跨越爆炸危險場所,
當架空線路與爆炸危險場所鄰近時,架空線路與爆炸危險場所邊界的距離不應小于桿塔高度的1.5倍。
5.1.11電氣線路應根據需要設有相應的保護裝置, 以便在發(fā)生過載、短路、漏電、接地、斷線等情況下自動報警或切斷電源。
電氣配線與防爆電氣設備的連接方式
────────┬──────┬─────────────────┬───
外部 │ │ 電纜工程│
配線│├───────┬────┬────┤
引入 密封 │鋼管配線工程│ ││ │移動式
裝置 方式 ││橡膠、 塑料│鉛包電纜│鎧裝電纜│電纜
方式││護套電纜│││
──┬─────┼──────┼───────┼────┼────┼───
壓盤│密封圈式│○ │ ○ │ ○ │ ○ │ ○
式壓││││││
緊螺││││││
母式││││││
──┼─────┼──────┼───────┼────┼────┼───
壓盤│澆封式 │ │○ │ ○ │ ○│
式││││││
──┴─────┴──────┴───────┴────┴────┴───
注:①澆封式的引入裝置為有放置電纜頭空腔的裝置;
②移動式電纜須采用有喇叭口的引入裝置;
③除移動式電纜和鎧裝電纜外,引入口均須用帶有螺紋的保護鋼管與引入裝置的螺母相連接。
5.2鋼管配線工程
5.2.1爆炸危險場所不準明敷絕緣導線,必須采用鋼管配線工程。
5.2.2爆炸危險場所鋼管配線工程應使用鍍鋅鋼管。也可用經過清除管道內壁上的毛刺和管道內外壁進行防腐處理的水。
5.2.3配管方法
5.2.3.1鋼管之間、鋼管與鋼管附件、 鋼管與電氣設備引入裝置的連接,應采用螺紋連接,其有效嚙合扣數應不少于6扣,1區(qū)及11區(qū)范圍內并用防松螺帽牢固地擰緊。為防止腐蝕性氣體、粉塵或潮氣的侵入銹蝕, 在螺紋部分并涂以不干性防銹油。
5.2.3.2鍍鋅鋼管的連接處除設計有特殊規(guī)定外, 一般可不設置金屬跨接線。
5.2.4鋼管配線的隔離密封
鋼管配線必須在下列場合裝設不同型式的隔離密封盒,盒內填充非燃性密封混合填料,以隔絕管路。
5.2.4.1管路通過與其它場所相鄰的隔墻時, 應在隔墻任一側裝設橫向式隔離密封盒且應將管道穿墻處的孔洞堵塞嚴密。
5.2.4.2管道通過樓板或地坪引入相鄰場所時, 應在樓板或地坪的上方裝設縱向式密封盒,并將樓板或地坪的穿孔洞堵塞嚴密。
5.2.4.3當管徑大于50毫米,管路長度超過15米時,每15米左右應在適當地點裝設一個隔離密封盒。
5.2.4.4易積聚冷凝水的管路應裝設排水式隔離密封盒。
5.3電纜工程
5.3.1電纜的選用
5.3.1.1按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和防爆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電流選用橡膠、塑料護套電纜或金屬鎧裝電纜,高壓配線必須采用電纜工程。
用隔爆密封式將電纜引進接線盒時,電纜斷面應為圓形,且護套表面不應有凹凸等缺陷。
5.3.1.2 固定敷設的電纜應采用鎧裝鉛包油浸紙絕緣電纜、鎧裝聚氯乙烯絕緣電纜或不燃性橡膠電纜等。
5.3.1.3 固定敷設的照明、通訊、 信號和控制用電纜應用鎧裝電纜、塑料護套電纜,非固定敷設的電纜應用橡膠護套電纜。
5.3.1.4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在水平巷道或傾斜45度以下的巷道內敷設時都應用鎧裝電纜,并須防止鎧裝的松散和腐蝕,傾斜45度以上或垂直的巷道內敷設的電纜,都應用兩層圓鋼絲鎧裝不滴流式電纜或塑料電纜。
5.3.2電纜的敷設方法
5.3.2.1非鎧裝電纜明敷時(煤礦井下除外), 應選用鋼管或鋼板制的電纜槽(電纜托盤)加以保護或在電纜溝內敷設。
鋼帶鎧裝電纜明敷在不容易受到外傷的場所,也可不加防護措施。
5.3.2.2電纜暗敷時, 如電纜敷設在混凝土地坪下或設備的混凝土基礎中,必須采用鋼管保護。保護管的內徑應不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如保護管短,彎曲半徑大,無礙穿電纜時,可小于此值。如電纜敷設在土壤中,必須采用帶有保護層的鎧裝電纜。
5.3.2.3敷設電纜時,電力電纜與通訊、信號電纜,高壓電纜與低壓、控制電纜應分開敷設。煤礦井筒和巷道內的通訊和信號電纜,應敷設在電力電纜的對面,如為條件所限,在井筒內也可同側敷設,但應距電力電纜不小于300毫米, 在巷道中可敷設在電力電纜的上方,應距電力電纜不小于100毫米。
5.3.3電纜線路的隔離密封
危險區(qū)域之間或危險區(qū)域與非危險場所之間的電纜溝、鋼管、保護管和敷管時留下的孔洞,必須采取隔離密封措施。
5.3.3.1在兩級區(qū)域交界處的電纜溝內應采取充砂、 填阻火堵料或加設防火隔墻分隔并應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
5.3.3.2保護管管口用不燃性填料進行密封。
5.3.3.3管路通過與相鄰區(qū)域共用的隔墻、樓板或地坪時,應將穿過墻壁樓板或地坪時留下的孔洞堵塞嚴密。
5.3.4電纜連接的方法
5.3.4.1電纜在防爆接線盒內連接時, 紙絕緣電纜的接線盒必須灌注絕緣充填物。橡膠電纜的連接(包括絕緣護套的修補),須用熱補或同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熱補或冷補后的橡膠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連接后的各種性能應符合該型電纜的技術要求。
5.3.4.2導電部分的連接應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壓接、釬焊或熔焊。
5.3.4.3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按上表進行。
5.3.4.4電纜與電氣設備連接時, 應選用與電纜外徑相適應的引入裝置。
5.3.4.5如選用的電氣設備的引入裝置與電纜外徑不適應時,可采用中間接頭的過渡接線方式。電纜與過渡線的連接, 1區(qū)和2區(qū)應在隔爆型和增安型接線盒內連接或在非爆炸危險場所過渡連接。
5 接地
5.1電氣線路的接地保護
5.1.1在低壓中性點不接地電路中, 必須裝設一相接地或漏電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接地自動報警裝置。
5.1.2在低壓中性點接地電路中, 必須裝設單相接地時能迅速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
5.1.3在高壓電路中, 必須裝設單相接地時能立即動作的接地自動切斷裝置或絕緣監(jiān)視裝置。
5.2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的保護接地
5.2.1設置在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包括移動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機架、金屬電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
5.2.2應該接地的部件與接地干線相連的接地線宜使用多股軟絞線,其截面應不小于相線截面的1/3,且其最小截面銅線不得小于4平方毫米,鋼線不小于6平方毫米。易受機械損傷的部位應裝設保護管。
5.2.3在低壓中性點不接地系統(tǒng)中, 不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除應分別單獨接入接地干線外,禁止串聯連接,還應與設備附近的局部接地體相連。
5.2.4在中性點接地的低壓電路中, 保護接地干線應與中性點連接成一體。
5.2.5在爆炸危險場所中接地干線(網)應在不同方向與接地體相連。連接處不得少于兩處。
5.2.6輸送爆炸危險物質的金屬管道,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5.2.7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不得作為保護接地線用。
5.2.8電氣設備及燈具的專用接地或接零保護線應單獨的與接地干線(網)相連接。
5.3防雷的接地
5.3.1生產或貯存爆炸危險物質的建筑物、構筑物、露天裝置、 貯罐和金屬管道等,應采取防止直接雷擊、 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而產生電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5.3.2建筑物或構筑物內的金屬物件(如設備、 管道等)均應作防止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5.3.3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電纜金屬外皮應接地,電纜與架空線連連接處應設置適當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
5. 3. 4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架空管線,在入戶處外必須接地或多點重復接地。
5.4防靜電的接地
在爆炸危險場所中,凡生產、貯存、輸送物料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靜電的管道、送引風道設備均應接地。
5.5接地電阻值的規(guī)定:
工廠的中性點不接地系統(tǒng),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10ω;
工廠的中性點接地系統(tǒng),其接地電阻值不大于4ω;
6工程項目的設計、安裝施工與竣工驗收的安全要求
6.1一般規(guī)定
凡是具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和革新、挖潛的工程項目,都須有電氣防爆安全設施。這些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6.2設計審查
工程項目由主管單位組織對初步設計審查時,有關電氣防爆安全技術設施,應有工礦企業(yè)所在地區(qū)的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參加。
對下列問題應予以認真審查:
①爆炸危險區(qū)域等級的劃分是否合適;
②電氣設備的選型和配置是否符合防爆技術要求;
③電氣線路的選定和走向是否符合防爆技術要求;
④采取的防爆措施是否全面。
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工程設計。
6.4交接檢查
除應按一般電氣工程中規(guī)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外,并應按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對施工現場的防爆電氣設備、 線路作全面的交接檢查和對安裝調試記錄等技術文件作認真的審查,確認符合電氣防爆技術要求后方可進行試車。
6.5試車要求
6.5.1防爆電氣設備在試車時, 應按制訂的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措施進行并做好試車記錄。
6.5.2在部分生產裝置已經投產的爆炸危險場所內, 部分防爆電氣設備進行送電試車前,必須檢測設備周圍及正壓型電氣設備進風口的氣體, 確認符合工廠動火條件時,方準送電試車。
6.5.3在進行單體試車、聯動或生產試車的不同階段, 除應按一般電氣設備試車規(guī)定進行記錄外,并應按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由有關人員作詳細記錄。
6.6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交接驗收時, 施工單位除應按一般通用電氣安裝規(guī)程的規(guī)定提交的有關安裝試驗記錄、文件外,還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6.6.1經過拆卸檢修的隔爆型電氣設備的隔爆面檢測記錄、 隔爆密封盒安裝記錄(包括密封材料的型號、配比和澆灌時間)。
6.6.2提交正壓型電器設備的出口風壓、 出口氣體溫度和微壓繼電器動作的測試記錄;防爆電氣設備運行時的溫度測量記錄;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變壓器的耐壓試驗記錄;保護接地與接零、防雷和防靜電保護接地的接地阻值的測量記錄及繼電保護調試記錄等。
6.6.3在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 電氣防爆安全技術方面,應有所在地區(qū)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人員參加,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7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與維護
7.1一般規(guī)定
7.1.1防爆電氣設備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
7.1.2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guī)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
7.1.3設備上的保護、閉鎖、監(jiān)視、指示裝置等不得任意拆除, 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7.1.4在爆炸危險場所維護檢查設備時,嚴禁解除保護、 聯鎖和信號裝置;故障停電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強送電; 嚴禁帶電對接電線(明火對接)和使用能產生沖擊火花的工、器具。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的內部必須切斷電源,并掛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內部送電前, 必須檢測內部及環(huán)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確認安全后方準送電。
7.1.5新設備在安裝前宜解體檢查,符合規(guī)定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7.1.6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檢查,分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專業(yè)維護檢查和安全技術檢查三種。工礦企業(yè)應根據生產環(huán)境的特點、設備狀態(tài)、 介質泄漏和腐蝕、機械磨損等情況,自行規(guī)定其檢查周期、檢查項目和要求。
7.2日常運行維護檢查
設備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各類防爆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做好日常檢查工作,主要的設備要填寫崗位運行記錄或檢查記錄。
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7.2.1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huán)境的清潔, 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化驗分析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7.2.2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 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guī)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guī)定。
7.2.3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 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guī)定。
7.2.4運行中的電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guī)定的油量, 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guī)定。
7.2.5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動。
7.2.6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 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厚度不小于2毫米的鋼板密封。
7.2.7檢查充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部的氣體, 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質或其它有害物質,氣量、氣壓應符合規(guī)定,氣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氣口氣溫不得超過規(guī)定,微壓(壓力)繼電器應齊全完整,動作靈敏。 7.2.8檢查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位應保持在油標線位置, 油量不足時應及時補充,油溫不得超過規(guī)定, 同時應檢查排氣裝置有無阻塞情況和油箱有無滲油漏油現象。
7.2.9設備上的各種保護、聯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應齊全完整。
7.2.10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guī)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guī)定值。
7.2.11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guī)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 其它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7.2.12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起動前均須先行通風或充氣。 當通風或充氣的總量達到外殼和管道內部空間總容積的5倍以上時,才準許送電起動。 正壓型防爆電氣設備停用后,應延時停止送風。
7.2.13電氣設備運行中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yè)維修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7.2.13.1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guī)定值時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tài);
7.2.13.2電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7.2.13.3電機或其它設備因部件松動發(fā)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7.2.13.4機械負載出現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
7.2.14設備運行操作人員對日常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中發(fā)現的異?,F象可以處理的應及時處理, 不能處理的應通知電氣維修人員處理并將發(fā)生的問題或事故,均應在設備運行記錄上進行登記。
7.3專業(yè)維護檢查
專業(yè)維護檢查應由電氣專責維護人員進行,檢查維護項目除日常運行維護檢查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7.3.1更換照明燈泡、熔斷器和本安型設備的電源電池, 都必須符合設計規(guī)定的規(guī)格型號,不得隨便變更;
7.3.2清理控制設備的內外灰塵,進行除銹防腐;
7.3.3檢查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完好狀況;
7.3.4檢查接地線的可靠性及電纜、接線盒等完好狀況;
7.3.5停電檢查電器內部動作機件是否有超過規(guī)定的磨損情況以及接線端子是否牢固可靠;
7.3.6檢查各種類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結構參數及本安電路參數;
7.3.7檢查控制、 檢測儀表和電訊等設備和保護裝置是否符合防爆安全要求和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有無其他缺陷;
7.3.8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或缺陷記錄上提出的問題, 能及時處理的應及時處理,消除隱患。不能處理的應及時上報。
7.4安全技術檢查
公司有關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按照各分工管理范圍,進行定期的電氣防爆安全技術業(yè)檢查。除日常維護和專業(yè)維護檢查的項目外, 還應檢查下列項目:
7.4.1檢查爆炸危險場所設備運行操作、化驗分析、電氣、儀表、 通訊、設備維修等有關人員,是否熟知電氣防爆安全技術的基本知識;
7.4.2檢查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操作、 維修的規(guī)程制度是否齊全及執(zhí)行情況;
7.4.3依據本規(guī)程的技術要求,檢查爆炸危險場所存在哪些問題;
7.4.4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 上報工礦企業(yè)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列入生產措施計劃,并檢查落實措施計劃的處理情況。
8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
8.1一般規(guī)定
8.1.1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由專業(yè)修理單位負責檢修。
8.1.2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檢驗人員, 應進行防爆電氣設備修理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承擔檢修和檢驗工作。
8.1.4在爆炸危險場所中禁止帶電檢修電氣設備和線路(本安線路除外),禁止約時停、送電。并應在斷電處掛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告牌。
8.1.5隔爆外殼的檢修應按國家現行技術規(guī)定進行。 檢修時不得對外殼結構,主要零部件使用的材質及尺寸進行修改更換。必須修改更換時,應在保證設備原有安全性能的情況下,取得對該產品原鑒定檢驗單位同意后方可改動。
8.1.6在爆炸危險場所需動火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和線路時, 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
8.1.7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分小修、中修、大修三種, 工礦企業(yè)應根據具體情況自行規(guī)定其檢修周期,檢修項目和檢驗標準。
8.2小修
小修除進行上述日常運行維護和電氣維護檢查的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8.2.1清除設備殼內外灰塵、污垢;
8.2.2更換或修理易損耗的零部件和緊固件;
8.2.3修理或調整設備的操作機構和閉鎖裝置;
8.2.4清理隔爆面、除銹,涂敷薄層防銹油脂,并檢驗隔爆面完好程度;
8.2.5測量隔爆面間隙,檢查外殼完好情況;
8.2.6測試絕緣電阻和檢驗電氣系統(tǒng);
8.2.7修理或更換電氣系統(tǒng)個別零部件;
8.2.8充油設備取油樣,做化學分析和電氣絕緣強度試驗;
8.2.9檢查設備各接線部位有無松動和其它缺陷,并進行修理。
8.3中修
中修除進行小修項目外,還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8.3.1設備解體檢查,徹底清掃;
8.3.2處理外殼由于受外力損傷而發(fā)生的局部變形;
8.3.3全面檢驗電氣、機械結構,修理或更換其零部件;
8.3.4修理隔爆面,進行除銹并測量隔爆間隙;
8.3.5加強和處理電動機、變壓器的繞組絕緣;
8.3.6根據需要改變電機、變壓器內部接線方式;
8.3.7校檢、整定繼電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儀表的準確性;
8.3.8按規(guī)定進行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試驗;
8.3.9外殼空腔器壁涂耐弧漆,殼外表面涂防銹漆。
9培訓考核與監(jiān)督檢查
9.1培訓考核
9.1.1 安技部應組織與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有關的各級領導干部和職工,進行本規(guī)程的安全技術與管理的基本知識教育。
9.1.2 人事部應將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技術與管理列為有關職工培訓的內容,并分期分批進行培訓和考核, 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yè)證。
9.2監(jiān)督檢查
9.2.1 各部室領導必須重視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并負責貫徹與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
9.2.2本規(guī)程的貫徹與執(zhí)行,必須依靠廣大職工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嚴格監(jiān)督與認真檢查。
9.2.3 安技部對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 每年應組織進行一次專業(yè)檢查。檢查出來的問題,凡能解決的應立即處理,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9.2.4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zhí)行本規(guī)程, 也應定期組織檢查單位對本規(guī)程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并進行監(jiān)督。
10 附則
凡新建、擴建、改建、革新改造及大修理的工程項目,均應執(zhí)行本規(guī)程的各項規(guī)定。
對基本建設的在建項目和已投產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由于各種歷史原因, 造成有些爆炸危險場所的劃分標準、電氣設備及線路的選型不符合本規(guī)程要求的,必須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盡快達到本規(guī)程的要求。 并將為達到本規(guī)程要求的改進措施上報安技部備案。
附錄a:關于爆炸危險場所內區(qū)域等級的判斷方法。
a.1爆炸危險場所內區(qū)域等級的判斷原則。
a.1.1爆炸性物質的物理特性。
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質的爆炸上、下限的極限值、引燃溫度、閃點、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
a.1.1.1爆炸下限值是劃分等級的重要條件之一, 在正常情況下混合物的濃度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值時,劃分1區(qū)。對于存在時間較長以及頻繁出現者,則可劃為0區(qū)。對于爆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與空氣混合時,仍具有爆炸性質,因此,這種場合也劃為0區(qū)。 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濃度者劃為2區(qū)。
a.1.1.2同一場所存在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時, 須研究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疊加效應直接影響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極限范圍的擴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低,爆炸上限值提高而增加了危險性, 這種場合必須按最低的爆炸下限值確定。
注:疊加效應是指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混合后,能形成爆炸危險性更高的混合物。這種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們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
a.1.1.3閃點、粒度、比重等都直接影響場所的劃分。 引燃溫度是確定場所引燃溫度組別的依據。同時也必須考慮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的最高溫度進行綜合劃分。
a.1.2釋放源的狀態(tài)。
a.1.2.1查清在正常情況下釋放源可能出現的具體部位,以及可能發(fā)生的釋放量、釋放速度、釋放方向、釋放時間、 釋放規(guī)律和頻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間可能分布的范圍。
a.1.2.2根據釋放源所在區(qū)域的環(huán)境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綜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現的頻度、出現時間和存在時間的長短及其范圍。
a.1.3比重對爆炸性物質的影響。
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對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現和存在具有很大差異,比空氣輕的物質,具有擴散性,比空氣重的物質,具有沉積性。
a.1.4通風的狀態(tài)。
對于粉塵和纖維沉積的場所,如果存在懸浮可能時,應視為釋放源。
a.1.4.1確定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和范圍時, 通風的好壞對爆炸危險物質的擴散和排出是個重要因素。對于通風良好的爆炸危險場所,原則上可降低一級,并可大大縮小其影響范圍。對于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場所要注意到排出的危險性,粉塵(纖維)應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場所的安全區(qū)域或收集在袋內等容器中, 否則應考慮到是否有重新卷揚起來的危險。
a.1.4.2露天或開敞式建筑物可視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
a.1.4.3半開敞式建筑物能充分進行自然通風的場所, 可視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
a.1.4.4屋頂設有天窗的廠房內,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在0.7以下者,可視為通風良好場所。
a.1.4.5廠房內具有機械通風條件者,整個廠房內能充分通風換氣時,可視為通風良好的場所。
a.1.5設備、裝置的結構和配置情況。
a.1.5.1容器結構強度若能具備爆炸性物質所要求的安全性能并且也無打開的條件,可不視為釋放源。
a.1.5.2不裝閥門、接頭、儀表等的管道設備,可不視為釋放源。
a.1.6從裝置和設備遭受破壞的難易, 誤操作的可能性的大小來考慮不正常情況。
a.1.6.1由于裝置和設備的陳舊或強度降低,視其有無摩擦、碰撞、振動、腐蝕性物質以及內外力等情況來分析,有可能成為破壞條件者, 即認為有被破壞的可能。
a.1.6.2在操作系統(tǒng)上不具備防止誤操作的控制機構者應視為有誤操作的可能。
a.2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內區(qū)域等級的判斷方法。
a.2.1首先研究現場有無釋放源。有釋放源時按a.2.2條進行判斷,無釋放源時即為非危險場所。
a.2.2研究爆炸性混合物有無連續(xù)地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者長時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上的可能性。
a2.2.1易燃液體的容器或槽罐的液面上部空間等, 通常是爆炸性混合物連續(xù)地超過爆炸下限的區(qū)域;
a.2.2.2可燃氣體的容器、槽、 罐等內部空間長時間保持爆炸性混合物的部位;
a.2.2.3敝開容器內的易燃液體液面附近連續(xù)發(fā)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區(qū)域;
a.2.2.4噴漆作業(yè)的室內,爆炸性混合物斷續(xù)地出現的區(qū)域。
a.2.3研究在正常情況下有無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1區(qū),無可能的按a.2.4條判斷。
a.2.3.1向油桶、油罐灌注易燃液體時的開口部位附近;
a.2.3.2爆炸性氣體排放口附近,如泄壓閥、排氣閥、呼吸閥、阻火
閥的附近;
a.2.3.3 無良好通風的室內,有可能釋放、 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區(qū)域;
a.2.3.4可能泄漏的場所內,易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溝槽
等處。
a.2.4研究在不正常情況下,有無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
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定為2區(qū),無可能的,則劃為非危險場所。
a.2.4.1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
a.2.4.2有可能因設備容器的腐蝕、陳舊等破壞, 漏出危險物料的區(qū)
域;
a.2.4.3因誤操作或因異常反應形成高溫、高壓, 有可能漏出危險物
料的區(qū)域;
a.2.4.4因通風設備發(fā)生故障,有可能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qū)域。
a.2.5非危險場所的判斷。
a.2.5.1非危險場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或非正常情況下,均不能產生爆
炸性混合物的場所。但這種非危險場所,并不一定是絕對安全的,必須考慮到有時包
括發(fā)生危險幾率極低的可能性。
a.2.5.2判定非危險場所時, 還須注意研究有無可能出現他種微量爆炸
性粉塵所產生的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必須考慮到有可能產生的各種因素,充分分
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3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區(qū)域等級的判斷方法。
a.3.1首先研究有無可能產生爆炸性粉塵的釋放源。 有釋放源時按a.
3.2條判斷,無釋放源時劃為非危險場所。
a.3.2研究爆炸性粉塵的混合物有無連續(xù)地出現或短時間頻繁地形成或
者長時間形成在爆炸下限及其以上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危險區(qū)域,劃為
10區(qū),無可能的按a.3.3條判斷。
a.3.2.1通風不良的各種車間;
a.3.3研究在不正常情況下,有無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能性,有可能的例如類似下列場所劃為11區(qū),無可能的,按a.3.4條判斷。
a.3.3.1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qū)域;
a.3.3.2有可能因設備裝置的腐蝕,陳舊等破壞,漏出危險物料的區(qū)域;
a.3.3.3因誤操作或因機械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險物料的區(qū)域;
a.3.3.4因通風設備發(fā)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qū)域;
a.3.3.5在某種條件下,沉積的粉塵重新飛揚起來后, 可能形成爆炸性
混合物的區(qū)域。
a.3.4非爆炸危險場所的判斷。
a.3.4.1非爆炸危險場所是指正常情況下或非正常情況下都不能產生爆
炸性粉塵混合物的場所。
a.3.4.2判定非爆炸危險場所時, 還須注意研究有無可能出現他種微量
爆炸性氣體所產生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必須考慮到有可能產生的各種因素,充分
分析,慎重研究其存在的可能性。
a.4繪制爆炸危險場所內區(qū)域劃分的平面圖。
a.4.1繪制區(qū)域劃分的平面圖的內容。
為便于監(jiān)督檢查和有利于安全生產,要求對各危險場所按下列內容繪制平面圖懸
掛于現場醒目的地方,必要時尚應繪制立體圖。
a.4.1.1標明釋放源在裝置、容器、管道、 料斗等各部分的具體位置,
除平面圖外,必要時尚應繪制立體圖表示;
a.4.1.2標出釋放源處危險物料的名稱, 以及在怎樣情況下能形成釋放
源;
a.4.1.3標出各危險區(qū)域的等級及其區(qū)域范圍;
a.4.1.4標出危險區(qū)域內安裝的電氣設備和敷設的電氣線路,以及他們
的防爆類型和熱源表面溫度。
a.4.2確定危險場所的等級及提出區(qū)域劃分的平面圖。
a.4.2.1對于新建、擴建、 改建工程項目的爆炸危險場所應由工藝設計
的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共同商議確定后,由工藝設計部門提出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等
級及區(qū)域劃分的平面圖。
a.4.2.2對已投產的爆炸危險場所, 應由企業(yè)生產工藝管理的主管人員
組織生產工藝、安全和電氣等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商議確定,并由生產工藝管理部門提
出爆炸危險場所等級及區(qū)域劃分的平面圖。
本 安 設 備 及 電 路
b.1本質安全型(簡稱本安型)電氣設備基本有兩種型式:
a.由電池、蓄電池供電的獨立的本安電氣系統(tǒng)。
b.由電網供電的包括本安和非本安電路混合的電氣系統(tǒng)。
本安電氣系統(tǒng)一般由本安設備、本安關聯設備和外部配線(包括本安電路和非本
安電路)三者構成。見本安電氣系統(tǒng)示意圖所示。
本安電氣系統(tǒng)示意圖
───────┬────────────────┬────────────
本安系統(tǒng)電氣││
型式│危險場所│非危險場所
─┬─────┼────────────────┴────────────
││本安電路一般電路
本│混│例1本──────────────┬─────關──────
安│合│本安電路│一般電路
型│系│例2本──────────關───┴────────────
電│統(tǒng)│本安電路本安關聯電路一般電路
氣││例3本──────────關──────關─────────
設├─────┼────────────────┬─────────────
備│獨│例4本│
的│立│本 安 電 路│
組│系│例5本─────────────────────── 本
成│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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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示本安設備
關表示本安關聯設備
例2和例3中危險場所的關,必須符合本安防爆結構兼具有與其場所相應的防爆
結構,例如采用隔爆外殼。
例5所示為裝有某種通訊設備者。
b.2本安關聯設備(簡稱關聯設備)是指與本安設備有電氣連接并可能影響
其本安性能的有關設備,如齊納式安全柵、電阻式安全柵、變壓器隔離式安全柵及其
它具有限流、限壓功能的保護裝置等。對于置于危險場所的隔爆兼本安型(關聯)復合
式電氣設備。隔爆外殼中的部分即為關聯設備。
b.3安全柵是一種特殊的關聯設備,接在本安型和非本安型電路之間,它包
括安全柵元件或安全柵電路,如熔斷器、電阻器和并聯的二極管等。它的作用是將供
給本安型電路的電壓和電流限制在一定安全水平之內。
b.4本安型電氣設備按安全程度和使用場所不同,分為ia和ib兩個等級。
ia等級安全程度高于ib級。用于0區(qū)場所的本安型電氣設備應采用ia級,煤礦
井下用本安型電氣設備可采用ib級。
第3篇 爆炸危險品運輸技術安全操作規(guī)程通則
1、火藥、炸藥、火工品(雷管、引信、底火、火帽、點火柱、導火索等),以及由上述品種總裝成的產品,總稱爆炸危險物品。
2、為了確保爆炸危險品在裝卸、搬運、運輸絕對安全,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程:
(1) 凡屬保管、裝卸、搬運、押運人員都要教育或訓練,懂得爆炸危險品的性能掌握安全技術、防火、防爆等知識后,才能擔任此項工作。
(2) 從事爆炸危險品工作人員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煙,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喝酒。
(3) 運輸危險品的汽車司機必須是技術熟練,持有正式駕駛證,其他無證人員及學徒不準開車。
(4) 裝卸、搬動中必須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投擲、甩手、肩扛(袋裝除外)、拖拉碰撞、錘擊、翻倒、掉落。
(5) 入庫、裝車(火車、汽車、手推車)前應先將庫房、車箱、車板內所積存的酸、堿、油、泥、砂、石、草、鐵屑等一切雜物清掃干凈,才許裝車。
(6)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交通工具(火車、汽車),裝卸工具(小推車)必須事先檢查各種機件是否完好,如有故障,不得使用。
(7) 裝載爆炸危險物品的火、汽車要配有蓬布,必須包裝牢固、嚴密。并備有滅火器工具,不準使用敞箱車。
(8) 裝卸爆炸危險品汽車距離工房、庫房、火車箱、堆垛場地,必須在五米以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無關人員嚴禁進入裝卸區(qū)。
(9) 遇有雷、電、暴風雨的天氣,應暫裝卸搬運爆炸危險品。
(10) 小手推車裝卸搬運爆炸、危險物品時,如遇道路不平、坡度大要有人扶,防止倒箱。運輸危險品的汽車裝載量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負荷量,最上一層不得不超過車箱三分之一。貨物裝好后,司機在行車前要進行檢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開車。
(11) 起爆品與爆炸品不得混裝在同車車箱運輸。
(12)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柴油車、拖拉機、木碳車、煤氣車、火車敞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13) 裝運危險品的車輛,除押運人員和隨車搬運人員外,嚴禁乘搭任何人員,行車中,禁止抽煙。
(14) 裝運危險品的汽車,最大時速為25千米/小時,裝運全備產品不得超過10千米/每小時,如遇道路不平、視線不明、轉彎、會車時時速要降速到10-15千米/小時。
(15) 通火車交叉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禁止搶道。
(16) 運輸爆炸物品在途中停歇時(如中途食、宿、車輛拋錨、檢修等),要遠離建筑物設施和居民住宅的地方,押運人員要輪流看守,不準離人。禁止其他人靠近,并與當地公安、治保部門取得聯系共同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從事上述工作人員除遵守本規(guī)程外,還必須遵守火工車間、倉庫一切技術安防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