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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安全管理8篇

發(fā)布時間:2023-02-06 16:15:05 查看人數:27

公共娛樂安全管理

第1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

第十四條和

第十六條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

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

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

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營業(yè)時間和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guī)定

第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tǒng)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并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guī)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臺、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fā)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yè)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yè)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tǒng)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guī)范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yǎng)、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yǎng)、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yè)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fā)生火災后,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tài)。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guī)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guī)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guī)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yè)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3篇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室內游藝、游樂場所;

(五)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必須明確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改變內部裝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區(qū)、安全疏散、防煙排煙、自動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答系統(tǒng)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將防火設計、裝修圖紙送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須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建筑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一、二級;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重要和危險物品倉庫等建筑物內。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吊頂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二)墻面、地面、隔斷應當采用非燃或者難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簾、家具包布應當采用阻燃織物或者進行阻燃處理;

(四)電氣線路的敷設,電器、空調設備的安裝,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施工安裝規(guī)程,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五)建筑內部裝修不得改變消防設施的位置,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或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堵塞。

第八條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必須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走道和轉角用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必須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檢查維修,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線路。

第十一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內部裝修吊頂、墻面應當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每個樓梯寬度不得小于一點五米;

(四)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五)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火災警報裝置;

(六)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第十四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的人數。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yè)時間和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規(guī)定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消防設施、設備必須完好有效。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對責任人的罰款為月工資的兩倍以下,對責任單位的罰款為日營業(yè)額的十倍以下。

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執(zhí)行停業(yè)決定的,處以前次罰款額的一倍的罰款,并可以強制其改正。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全員、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tǒng)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第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并明確巡查人員和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有無違規(guī)吸煙行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集中的廳室、舞臺、音響控制室、放映機房、可燃物品倉庫、變配電間、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發(fā)電機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營業(yè)結束時應當檢查是否存在遺留火種,是否切斷非必要電源。

對巡查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從業(yè)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廚房煙道清洗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員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應進行本崗位防火自查。

對發(fā)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對建筑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檢測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人員應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tǒng)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規(guī)范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識。

每層出入口處、包間或廳室內等部位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疏散示意圖和相關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標識;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的顯著位置應設置禁止性、警示性標識。

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yǎng)、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yǎng)、檢測情況的標識。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全體從業(yè)人員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引導人員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娛樂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等形式進行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志愿消防隊員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并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訓練。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包間、廳室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定期組織演練。

發(fā)生火災后,休息廳、觀眾廳、錄像放映室、卡拉ok室內應設置聲音或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至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tài)。

第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各項經營活動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場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

(四)儲存或違規(guī)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內設置的公共娛樂場所使用液化石油氣;

(六)在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煙等違規(guī)用火行為;

(七)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等違規(guī)用電行為;

(八)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九)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十)在門窗處設置影響逃生、疏散的廣告牌、燈箱或其他障礙物。

(十一)營業(yè)期間進行室內裝修、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十二)超額定人數經營行為;

(十三)在場所內設置員工宿舍。

第5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yè)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6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yè)時間和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術語和定義、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場所設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檢查和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及滅火應急疏散演練、消防檔案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向公眾開放的室內營業(yè)性公共娛樂場所:

a) 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b) 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c) 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d) 游藝、網吧、游樂場所;

e) 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注: 建筑面積200m2的公共娛樂場所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j16-87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j140-9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

gb50045-95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0084-20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

gb50222-95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50303-2002 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單層、多層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

9層及9層以下首層設置商業(yè)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

3.2

高層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yè)服務網點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3.3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單層、多層、高層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單獨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戰(zhàn)結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

發(fā)光疏散指示標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由疏散出口標志圖形或疏散通道標志圖形或由兩種標志圖形組合而成的一種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標志。

包括電致發(fā)光型(如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電子顯示型疏散指示標志等)和光致發(fā)光型(如蓄光自發(fā)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3.5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過電源發(fā)光方式發(fā)出疏散指示信號的疏散指示標志。

3.6

蓄光自發(fā)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蓄光自發(fā)光型材料制成,當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時仍能自發(fā)光的疏散指示標志。

4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4.1 一般規(guī)定

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

公共娛樂場所應向社會公開承諾,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條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建立與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聯系制度,及時反映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4.2 消防安全責任人

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職責:

a) 組織審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資金預算方案;

b) 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c) 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d) 每月至少參加一次防火檢查;

e) 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責籌措整改資金。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應履行下列職責:

a)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資金預算方案;

b)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c) 組織防火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d) 組織整改火災隱患;

e) 組織建立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宣傳教育、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f) 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每月至少一次。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承擔本條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a) 分析研究本部門、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

b) 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

c) 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e) 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f) 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g) 記錄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

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應履行下列職責:

a) 掌握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

b) 每日測試主要消防設施功能,發(fā)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

c) 核實、確認報警信息;

d) 發(fā)生火災時,啟動相關消防設施。

4.6 其它人員

其它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熟知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常識,發(fā)生火災時及時引導顧客疏散。

4.7 承包、租賃、委托經營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訂立的合同中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設施應由產權單位管理。兩個以上產權單位或產權人合作經營的公共娛樂場所,各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應明確管理責任,可委托統(tǒng)一管理。

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點

5.1.1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應包括會議召集、人員組成、會議頻次、議題范圍、決定事項、會議記錄等要點。

5.1.2 消防組織管理制度

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工作職責、例會、教育培訓、活動要求等要點。

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要求、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5.1.4 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檢查頻次、參加人員、檢查部位、內容和方法、火災隱患認定、處置和報告程序、整改責任和看護措施、情況記錄等要點。

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應包括責任范圍和職責、突發(fā)事件處置程序、報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數和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1.6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安全疏散部位、設施檢測和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1.7 燃氣、電氣設備5.1.8 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施登記、電工資格、動火審批程序、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fā)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5.1.9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設備登記、保管及維護管理要求、情況記錄等要點。

5.1.10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應包括組織機構和分工、聯絡辦法、預案的制定和修訂、演練程序、注意事項等要點。

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應包括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考評目標、內容和辦法、獎懲辦法等要點。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公共娛樂場所還應制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檢查、倉庫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應予公布,注: 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5.2 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公共娛樂場所應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a) 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規(guī)程;

b) 變配電室操作規(guī)程;

c) 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guī)程;

d)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予公布,注: 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修訂。

6 場所設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安全布局

6.1.1 耐火等級

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

注: 也可設在已經公安消防部門核準的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

6.1.2 設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6.1.2.1 宜設在建筑物的首層、二層或三層靠外墻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樓板與其它場所隔開。

6.1.2.2 不應設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6.1.2.3 墻上必須開門時,應設置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6.1.2.4 必須設置在其它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設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設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b) 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

c) 應設置防煙、排煙設施。地下房間和無窗房間、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間、超過20m且無自然排煙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40m的疏散內走道,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6.1.3 布局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的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不應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

b) 不應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c) 不應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6.2 安全疏散設施

6.2.1 安全出口

6.2.1.1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不應少于2個。

注: 建筑面積不注: 大于50m2時,注: 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

6.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應分散布置,相鄰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6.2.2 疏散寬度

6.2.2.1 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的疏散總寬度不應少于通過人數與百人疏散寬度指標(m/100人)的乘積。

注: 通過人數為人員密度指注: 標注: (人/m2)與公共娛樂場所建筑面積(m2)的乘積,注: 其中,注: 錄像廳的人員密度指注: 標注: 為1人/m2,注: 其它場所為0.5人/m2。

6.2.2.2 公共娛樂場所內疏散樓梯、走道的凈寬應按實際疏散人數確定,其最小凈寬不應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注: 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注: 其樓梯和走道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1m;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注: 其樓梯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3m(走道單面布房)或1.4m(走道雙面布房);設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注: 其樓梯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5m(走道單面布房)或1.6m(走道雙面布房)。首層疏散外門最小凈寬不注: 應小于1.4m。

6.2.3 疏散距離

6.2.3.1 房間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不應超過40m。

6.2.3.2 房間內最遠點至該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娛樂場所不應大于22m)。

6.2.4 疏散樓梯間

6.2.4.1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且超過3層的地上建筑、設在建筑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設置防煙樓梯間的地下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封閉樓梯間。

注: 高層民用建筑的分類執(zhí)行gb50045-95中的有關規(guī)定。

6.2.4.2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層數為三層及三層以上的,或地下層數為一層或二層且其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設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防煙樓梯間。

6.2.4.3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2.4.4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6.2.5 其它要求

6.2.5.1 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不應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

6.2.5.2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應設置少于3個踏步的臺階。

注: 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過1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注: 可不注: 受此限。

6.2.5.3 安全出口處不應設置門檻、臺階、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疏散門內外1.4米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6.3 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6.3.1 地下一層

頂棚、墻面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注: a級為不注: 燃性材料、b1級為難燃性材料。

6.3.2 首層、二層、三層

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裝修材料可采用b2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6.3.3 四層及四層以上

頂棚應采用a級裝修材料,其它部位應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6.3.4 其它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還應符合gb50222-95中的有關要求。

6.4 建筑消防設施

6.4.1 消火栓

6.4.1.1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單層、多層公共建筑超過5層、住宅建筑超過6層、其它民用建筑體積≥10000m3的,應設有消火栓系統(tǒng)。

6.4.1.2 設有公共娛樂場所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積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應設有消火栓系統(tǒng)。

6.4.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6.4.2.1 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6.4.2.2 設在建筑物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且建筑面積超過300m2及設在建筑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注: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關要求。

6.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6.4.3.1 設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及設置在建筑的四層及四層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6.4.3.2 設在一類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設在二類高層民用建筑內建筑面積500m2的公共娛樂場所多功能廳應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注: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設置應符合gb50116-98中的有關要求。

6.4.4 火災應急照明

6.4.4.1 公共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火災應急照明:

a) 樓梯間、前室;

b) 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觀眾廳、建筑面積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積300m2的地下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公共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e) 消防控制室、自備發(fā)電機房、消防水泵房以及發(fā)生火災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

6.4.4.2 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置在墻面或頂棚上,公共娛樂場所的地上部位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某0.5l_,地下部位不應低于5l_;發(fā)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應保持正常的照度;

b) 應急照明燈間距不應大于20m;

c) 火災應急照明燈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d) 火災應急照明燈的電源除正常電源外,應另有一路電源供電,或采用獨立于正常電源的柴油發(fā)電機組供電;或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min);或選用自帶電源型應急燈具。

e) 正常電源斷電后,火災應急照明電源轉換時間應不大于15s。

6.4.5 疏散指6.4.6 示標6.4.7 志

6.4.5.1 公共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

6.4.5.2 公共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有發(fā)光疏散指示標志: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

b) 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上。

6.4.5.3 公共娛樂場所的下列部位宜設置蓄光自發(fā)光型疏散樓梯臺階標志:

a) 建筑面積超過5000m2的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疏散樓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b) 建筑面積超過1000m2設置在地下的公共娛樂場所的主要疏散樓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6.4.5.4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標志的方向指示標志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設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志,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于0.3m;

c) 設置在墻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標志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m(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蓄光自發(fā)光型標志間距不應大于5m,燈光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20m(設置在地下建筑內,不應大于15m);

d) 設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連續(xù)設置;當間斷設置時,蓄光自發(fā)光型標志間距不應大于1.5m,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不應大于3m;

e)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f) 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xù)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設置在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內,不應少于30min)。工作電源斷電后,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6.4.8 滅火器

6.4.6.1 應選用abc干粉滅火器等適于撲救公共娛樂場所火災的滅火器。

6.4.6.2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6.3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小于0.15m。

6.4.6.4 滅火器的配置還應符合gbj140-90中的有關要求。

6.4.9 其它消防設施

公共娛樂場所還應設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設施。

注: 設置在單層、多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符合gbj16-87中的有關要求;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符合gb50045-95中的有關要求;設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符合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規(guī)定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變更用途、重新進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申報審核。開業(yè)前,應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使用或者開業(yè)。

公共娛樂場所舉辦大型活動期間,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對舉辦活動的現場應加強看護,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禁止超過額定人數。

公共娛樂場所除值班人員和更夫外,禁止無關人員留宿,禁止設置員工宿舍。

7.2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公共娛樂場所應將容易發(fā)生火災、火災容易蔓延、人員和物資集中、消防設備用房等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并實行嚴格的管理。

注: 舞臺、ktv包房、放映室、觀眾廳、變配電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7.3 電氣防火管理

7.3.1 一般規(guī)定

7.3.1.1 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禁止非電工人員作業(yè),徒工在作業(yè)時需有證電工監(jiān)護。

7.3.1.2 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性能檢測。

7.3.2 電氣線路敷設、設備7.3.3 安裝的防火要求

7.3.2.1 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1至2處;

b)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c) 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e) 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7.3.2.2 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7.3.4 電氣防火管理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核、審批手續(xù);

b) 營業(yè)期間不應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作業(yè);

c) 不應在營業(yè)區(qū)、倉庫區(qū)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

d) 非營業(yè)時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e) 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應加強可燃物及明火設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營業(yè)區(qū)禁止使用溶劑汽油和可燃氣體做燃料的取暖爐具;

c) 影劇院、錄像廳等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多功能廳禁止吸煙和采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d) ktv包間不應使用蠟燭照明;

e) 營業(yè)期間嚴禁明火維修作業(yè)和油漆粉刷作業(yè);

f) 實行明火審批制度,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和防范措施;

g) 配電設備等電氣設備周圍不應堆放可燃物;

h) 應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i) 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qū)的可燃物質,并設專人監(jiān)督,禁止在運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7.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應落實下列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門、防火卷簾、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火災應急廣播等設施應設置齊全、功能完備;

b) 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圖示,在常閉防火門上設有警示文字和符號;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

d) 營業(yè)期間禁止將安全出口上鎖,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禁止在公共區(qū)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

e)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

7.6 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規(guī)定

7.6.1.1 公共娛樂場所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齊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 公共娛樂場所對其配備的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具備資格的維修單位實施的功能性檢查。

7.6.1.3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每年應由具備資格的單位進行一次功能測試。

7.6.2 滅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對滅火器應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維護、管理檔案,記明類型、數量、部位和維護管理責任人。

7.6.2.2 滅火器應保持銘牌完整清晰,保險銷和鉛封完好,應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

7.6.2.3 滅火器應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擺放穩(wěn)固,不應被挪作它用、埋壓或將滅火器箱鎖閉。

7.6.3 消火栓系統(tǒng)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統(tǒng)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應被遮擋、擠占、埋壓;

b) 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c) 消火栓箱不應上鎖;

d) 系統(tǒng)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tài)。

7.6.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管理要求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灑水噴頭不應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b) 報警閥、末端試水裝置應有明顯標識;

c) 定期進行測試和維護;

d) 系統(tǒng)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tài)。

7.6.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管理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管理應達到下列要求:

a) 探測器等報警設備不應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b) 不應違章關閉系統(tǒng),維護時應落實安全措施;

c) 應由具備上崗資格的專門人員操作;

d) 定期進行測試和維護;

e) 系統(tǒng)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tài)。

8 防火檢查和隱患整改

8.1 一般規(guī)定

公共娛樂場所應對執(zhí)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

檢查前,應確定檢查人員、部位、內容。檢查后,檢查人員、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存入單位消防檔案。

8.2 巡查

8.2.1 巡查頻次

營業(yè)期間,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

8.2.2 巡查內容

巡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tài),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關閉嚴密;

e)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是否在崗;

f) 營業(yè)結束后,清除煙頭等雜物情況;

g) 其它需巡查的情況。

8.3 定期防火檢查

8.3.1 檢查頻次

公共娛樂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全面防火檢查。

8.3.2 檢查內容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c) 消防水源狀況;

d) 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

e)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f)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h) 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i) 其它需檢查的內容。

8.4 火災隱患整改

8.4.1 一般規(guī)定

8.4.1.1 對火災隱患應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逐級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

8.4.1.2 對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申報檢查、驗收。

8.4.2 整改要求

8.4.2.1 發(fā)現下列火災隱患,應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改正,并做好記錄:

a) 違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使用甲、乙類可燃液體、氣體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爐具的;

c) 違反規(guī)定吸煙、亂扔煙頭、火柴的;

d) 違章動用明火、進行電(氣)焊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鎖、遮擋、占用,影響疏散的;

f)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閉式防火門關閉不嚴的;

h)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i)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為。

8.4.2.2 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員,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業(yè)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

9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9.1 宣傳教育、培訓

9.1.1 一般要求

9.1.1.1 營業(yè)期間,應告之顧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9.1.1.2 春、冬季防火期間和重大節(jié)日、活動期間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9.1.1.3 新員工上崗前應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9.1.1.4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全員培訓。

9.1.1.5 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參加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專門培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9.1.1.6 宣傳教育、培訓情況,應做好記錄。

9.1.2 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

宣傳教育和培訓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b) 本單位和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e) 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f) 新職工上崗消防安全培訓后,應達到'四懂、四會'要求。

注: '四懂'即懂火災的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四會'即會報火警119、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9.2 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9.3 組織機構

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機構應包括下列組織:

a) 指揮員:公安消防隊到達之前指揮滅火和應急疏散工作;

b) 滅火行動組:撲救初起火災,配合公安消防隊采取滅火行動;

c) 通訊聯絡組:報告火警,與相關部門聯絡,傳達指揮員命令;

d) 疏散引導組:維護火場秩序,引導人員疏散;

e) 安全防護救護組:救護受傷人員,準備必要的醫(yī)藥用品;

f) 其它必要的組織。

9.3.1 預案內容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發(fā)現火情,首先報警,講明起火單位、部位、時間、單位詳細地址,可燃物質、火勢等情況;

b) 通訊聯絡組立即迎接消防車輛,并視情況與供水、供電、醫(yī)院等單位聯絡;

c) 指揮員組織撲救初起火災,關閉相關閥門,切斷電源,利用滅火器材實施撲救;

d) 不能控制火情時,現場指揮員應立即下達所有人員撤離命令;

e) 疏散引導組盡快有秩序疏散人員;

f) 安全防護救護組配合醫(yī)護人員搶救受傷人員;

g) 火災撲滅后,尋找可能被困人員,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事故調查;

h) 指揮員組織填寫事故報告。

9.3.2 演練的組織

9.3.2.1 演練時應在公共娛樂場所入口處設置帶有'正在進行消防演練'字樣的標志牌。

9.3.2.2 演練結束,應總結問題,做好記錄,修訂預案內容。

10 消防檔案

10.1 一般規(guī)定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實、準確,并附有必要的圖表,不應漏填、涂改。應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10.2 檔案內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審核、驗收、檢查法律文書;

c) 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e)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f) 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g)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h)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i) 樓層消防安全疏散圖示、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a) 消防設施檢查、自動消防設施測試、維修保養(yǎng)記錄;

b)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c)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d) 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

e)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f)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g) 火災情況記錄;

h)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10.3 保管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確定消防檔案保管人員。

流動保管的巡查記錄等檔案,交接班時應有交接手續(xù),不應缺頁。往年的檔案不應丟棄、毀損,應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術資料、圖紙、審核手續(xù)、法律文書等應永久保存。

第8篇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怎么寫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游藝、游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yè)性健身、休閑場所。

第三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消防法》

第十四條和

第十六條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fā)生租賃、承包等關系后,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或者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經審核同意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 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yè)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fā)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

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宜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物內;

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

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第八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墻面上。

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 在地下建筑內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guī)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三)應當設置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 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時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第十六條 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煙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營業(yè)時間和營業(yè)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

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娛樂安全管理8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四)游藝、游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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