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
第1篇 某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 》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shù)然顒?,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提供停放、清洗、維修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jiān)部門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儲存企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及行駛、停放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三)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及其運輸車輛、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單位、維修單位和停車場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四)質監(jiān)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配載的罐車及其他容器質量、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
(五)環(huán)保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本市重點地區(qū)設立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協(xié)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的,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非本省注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市設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業(yè)務機構的,必須到市交通運管機構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七條 嚴禁個體、掛靠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活動。
第八條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yè)承運。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shù)量、運輸始發(fā)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九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修理的汽車維修企業(yè)必須取得市交通維修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取得一類汽車維修企業(yè)資質,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二)殘液處置、廢水、廢氣處理達到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yè)維修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huán)境保護規(guī)章制度。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建設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報批手續(xù),并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
(二)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許可證;
(三)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規(guī)模和專業(yè)人員;
(四)具備完善的消防、勞動防護等安全設施;
(五)具有完備的罐車清洗熏蒸設備和防爆檢測儀器;
(六)殘液處置與廢水、廢氣處理達到環(huán)境保護標準;
(七)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環(huán)境保護規(guī)章制度。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guī)劃許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huán)保、安監(jiān)、質監(jiān)等部門的要求。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有自設停車場的,須經公安、交通、消防、環(huán)保、安監(jiān)、質監(jiān)等部門確認,對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責令整改或者禁止停放。
第十二條 罐車安全技術管理要求:
(一)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墓捃囈约捌渌萜?,必須由專業(yè)生產企業(yè)定點生產。
(二)承壓罐車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質監(jiān)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罐車的顯著位置。
(三)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罐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yǎng),并對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四)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罐車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罐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三條 車輛管理要求:
(一)凡在本市重點地區(qū)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能囕v,應持道路運輸證、質監(jiān)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憑備案信息卡進入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專用停車場。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規(guī)定懸掛標志和標志燈。
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須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安裝告示牌,標明化學品的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yè)聯(lián)系電話;在車身兩側和尾部噴涂“毒”、“爆”字樣;在車輛或者罐體的尾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標示車輛或者罐體的輪廓。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 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對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罐車推廣使用han阻隔防爆技術。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要認真查驗車輛備案信息卡,登記建檔。對未持有備案信息卡的車輛,不得裝卸危險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對在一年內出現(xiàn)交通違法記分滿分,或者有2次以上超載、超速記錄,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駕駛人員,運輸企業(yè)必須予以辭退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三)發(fā)貨單必須標明所要提取的貨物品名、數(shù)量、車輛皮重、棧臺號、車號。發(fā)貨時應當認真核對,并由發(fā)貨人、駕駛員、押運員簽字確認。嚴禁超裝、超載。
第十五條 運行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經營者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法定險種。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guī),確保行車安全。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押運人員在押運過程中,須攜帶所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技術資料。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在運輸劇毒、爆炸化學品前,須制發(fā)詳細路線圖和制定運行時間表,做到每次運輸一車一圖一表。
(五)公安部門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qū)域,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qū)域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
第十六條 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二)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分別設置易燃易爆區(qū)、低毒區(qū)和一般化學品停放區(qū),做到分類停放。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抵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qū)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后方可準予導入相應停車區(qū)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fā)情況應及時匯報并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shù)骄邆湮kU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修保養(yǎng)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yōu)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 件》(gb7258)、《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t18344)和交通部《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定期進行檢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等級必須達到一級,合格后方可參與道路運輸。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對罐車進行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承壓罐體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和全面檢驗(每六年至少一次)。罐體發(fā)生重大事故或者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驗。常壓罐體必須每年度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
車輛的一、二級維護的技術要求和作業(yè)項目,按《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guī)范》(gb/t18344)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定點維修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維修工藝流程,確保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并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維修企業(yè)對罐體不得進行修理或者改裝。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yè)與托修人應在維修前依法簽訂維修合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維修及修理費用2000元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修理內容、維修費用、安全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 罐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使用年限,罐車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必須設立殘液回收裝置,對殘液進行分類回收并有醒目標志、標簽,回收的殘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進行處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實行雨污分流,建設洗車廢水處理設施,初期雨水歸入洗車廢水一起處理,確保排放廢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建設洗車廢氣吸收處理裝置,確保達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第二十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及維修單位實施重點環(huán)境管理,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定期向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報回收殘液的名稱、數(shù)量、去向、應急措施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須配備泄漏應急處理設施,對回收的殘液按規(guī)范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回收殘液的轉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并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報告。嚴禁將殘液亂排、亂倒或者委托給沒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處置。
第二十八條 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自行回收或者擅自傾倒殘液。
第二十九條 公安、安監(jiān)、交通、質監(jiān)、環(huán)保、消防等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監(jiān)督,并根據(jù)需要開展聯(lián)合執(zhí)法行動。
公安、交通部門要在重點路段加強檢查,重點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超載、強行超車、疲勞駕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不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超范圍經營、無證經營等運輸管理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三十條 對達不到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要求的車輛,提請原許可機構依法注銷其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證件;對非法改裝車輛的,平板貨車加裝罐體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罐體;對于罐體容積與行駛證核定載質量不相對應的,由公安部門重新核定載質量或者聯(lián)系質監(jiān)部門責令企業(yè)更換匹配的罐體,并變更行駛證;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依法強制報廢,由公安部門監(jiān)督銷毀。
第三十一條 公安、安監(jiān)、交通、質監(jiān)、環(huán)保等職能部門要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對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的車輛、駕駛人交通違法和肇事情況進行分析,并通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修理、車輛停放、車輛清洗的企業(yè),應建立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三十三條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jiān)、環(huán)保、質監(jiān)等部門。
第三十四條 發(fā)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xiàn)場,由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搶險救援。
第三十五條 對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按《張家港市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張政發(fā)[2002]138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裝載、道路運輸、車輛停放、車輛清洗、車輛維修管理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廠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內部道路交通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人員的人身安全,有效實現(xiàn)人車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范圍,適用于進入公司區(qū)域的所有人員、車輛。
第三條 公司設立廠區(qū)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由公司生產部、安全部、設備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監(jiān)督管理;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區(qū)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員通行監(jiān)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設機構設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員進行日常的道路監(jiān)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機構:
主 任:黃輝
副主任:錢軍明 薛宏斌
成 員:曾為鑫 陳順桂 徐平 徐亞東
張燁 鄭杰 周書平 王俊華
梅九瑞 丁鳳林 朱興寶 印曉曉
孫世才 謝靜 張建
第四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五條 公司區(qū)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現(xiàn)場人員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報告,公司安全部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guī)定上報政府公安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二章 生產區(qū)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六條 廠區(qū)內車輛一律限速5千米/小時、限高4.5米行駛。
第七條 所有機動運輸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域必須由北門進入,其余大門不予放行。非貨運、工程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qū)域。公司特殊貴賓,根據(jù)董事長、總經理安排,可臨時開放相關大門。
第八條 各類運輸車輛貨廂不得擅自帶人,不準超載、超速行駛、不得人貨混裝。叉車除司機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員。
第九條 各類機動車輛必須行駛在機動專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駛。
第十條 禁止各類機動車輛帶病行駛。安全設施(車燈、車剎、阻火器)不全的車輛禁止使用。特種車輛(汽車吊、工程車輛等)未定期檢驗,不得進入公司廠區(qū);私自改裝車輛禁止進入公司生產區(qū)。
第十一條 生產部負責廠區(qū)內機動運輸車輛的監(jiān)督管理,安排內部車輛的使用及人員調配。
第十二條 設備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資格檔案;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guī)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十三條 行政后勤部門負責各類商務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并建立車輛及人員檔案。
第十四條 外來車輛入廠時,須經得相關部門同意,在北門崗經檢查登記、核實裝有阻火器后方可進入。
第十五條 廠區(qū)內各道路,除定點裝卸物料區(qū)域外,任何車輛不得隨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條 起重作業(yè)車輛需要占道作業(yè)時,必須到安全部辦理起重作業(yè)許可證,由安全部劃定道路區(qū)域,并在兩邊進行警示隔離。
第十七條 任何外來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公司規(guī)定要求,夜間不得在公司生產區(qū)內停放。工程施工車輛可根據(jù)施工性質,酌情予以指定區(qū)域停放。
第十八條 廠內運輸車輛(叉車),不得為圖方便,穿行與運輸無關的車間,干擾其他車間的正常生產。
第三章 行政區(qū)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公司為公司員工免費提供私家車停車點。私家車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進行車輛登記,辦理公司出入通行證,同時繳納通行證工本費20元。通行證每年審核辦理一次,使用有效期為1年。無通行證車輛一律按照外來車輛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私家車停放按照公司劃定停車位進行停放,停放整齊,服從外保人員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辦公大樓正前方(花園北側)停車位為公司高管及外賓停車專用,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條 公司員工不得將自己的通行證借給他人車輛使用。
第二十三條 外保人員對車輛停放進行監(jiān)管,對違規(guī)停放、外借通行證及不服從管理等行為進行登記。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生產區(qū)域要保證道路暢通,在交叉路口、彎道、狹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準停車。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qū)域道路未經許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傾倒垃圾、不得橫斜馬路拉起鋼繩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應及時清除。
第二十六條 施工作業(yè)需臨時占用路面、封路,應經施工負責單位申請,由安全部批準,并完備安全措施,設置隔離帶和夜間安全警示燈。
第二十七條 非機動車輛(三輪車、拖車)等應沿人行道行駛,當輸送物料過寬時,原則上沿人行道行駛,并可占用機動車道。
第二十八條 車輛、行人在公司內行動時,要按照廠區(qū)設置的道路標識,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準冒險搶道。
第二十九條 一切公司內行駛車輛,應自覺服從道路管理委員會成員、保衛(wèi)、門衛(wèi)和安全人員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廠區(qū)道路未經安全部許可,不得隨意占用和劃線,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人員進入生產區(qū)內后,必須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機動車道。
第三十二條 多人一同行走時,并排行走不得多于兩人。
第三十三條 部分道路未進行機動車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則上靠右行駛(行走),在進入有功能劃分的道路時,按照劃定功能區(qū)通行。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50元處罰:
1、在公司區(qū)域內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qū)行駛的;
3、在公司區(qū)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非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的;
5、人員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聽勸阻的;
6、運輸車輛違規(guī)載人行駛或人貨混裝的(按人頭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100元處罰:
1、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監(jiān)管人員的;
2、未經申請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壞道路設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聽管理繼續(xù)施工的。
第三十六條 道路管理納入現(xiàn)場規(guī)范管理,對各類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除上述處罰外,同時納入車間月度現(xiàn)場管理考核,每一項酌情扣所屬單位1~4分。
第三十七條 私家車進入公司,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辦理通行證:
1、年度累計各類違規(guī)超過3次的;
2、未按照規(guī)定停放車輛且不聽勸阻的;
3、將通行證借給他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予以賠償;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損失,由責任者自己承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執(zhí)行。本制度自2022年3月10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南通天澤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日
第3篇 淺談林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難的原因與對策
鐵力林業(yè)局地處小興安嶺南麓,毗鄰鐵力市,是個典型的北方木材生產基地。隨著林區(qū)經濟逐步擺脫“兩危”,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林區(qū)公路建設也迅速發(fā)展,職工群眾擁有機動車的數(shù)量大幅度增長,尤其是低速載貨汽車和兩、三輪摩托車增加速度更快。公路基本達到了全局各林場所相通,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全局山上林場所現(xiàn)有各類機動車1萬余輛,基本達到了家家有車,交通參與者安全意識不強,道路等級低,交通安全設施不完備,管理機制欠健全,交警警力不足、經費短缺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使人、車、路矛盾尤為突出。就我從事管理交通工作四年來的實踐,就今后如何打造生態(tài)局走綠色產業(yè)提供有力的交通支撐,談些看法和建議。
一、林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問題
鐵力局轄15個林場所,5個農場,人口7。4萬人口,擁有機
動車10000余輛、駕駛人500余名,通車里程數(shù)252公里。隨著林區(qū)交通運輸?shù)陌l(fā)展和變化,道路交通事故日漸增多。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商販經常在公路上擺攤設點,亂停亂放;沿路職工群眾在公路上堆積雜物、打場曬糧也時有發(fā)生,農機具上路,路面較窄,坡路、險路、急彎較多、路況差等諸多原因,特別雨雪天氣路狀更差,給當?shù)厝罕姵鲂小⑦\輸帶來及大交通安全隱患。
出現(xiàn)上述現(xiàn)象有諸多原因,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一)?林區(qū)職工群眾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薄弱。他們學歷
不高,交通法律法規(guī)知之不多或認識膚淺,認為違章是小事小錯,談不上違法,不一定直接造成對社會的危害,不知道違章與事故之間的必然聯(lián)系,并且在一定條件下違章可能轉化為事故,甚至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少群眾為圖方便,乘坐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報廢車等車輛出行。正是由于此交通參與者主觀認識上的誤區(qū),所以即使交通事故頻發(fā),仍不能引以為戒。無證駕駛、爭道搶行、超速行駛、酒后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肇事車輛一方或雙方為二輪摩托車、農用三輪運輸車的占八成以上,多數(shù)為機動車部件不良,帶病上路行駛而造成交通事故。
(二)?農用機動車存在安全隱患。85%農用車、摩托車、拖拉
機的機械性能偏差,日常維修保養(yǎng)滯后,制動性能差,夜間燈光不全等問題十分突出。一些駕駛員缺乏應有的安全駕駛常識,有的甚至無證駕駛,使這此車輛在上路行駛時存在突出的安全隱患。由于山區(qū)的林場,地處偏僻,不少車主、駕駛人運用“游擊戰(zhàn)術”,同執(zhí)法人員周旋,無論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還是日常交警上路巡邏,鞭長莫及。大多數(shù)參與運輸?shù)霓r用車車主為增加收入而不顧交通安全,人貨混裝,嚴重超載,甚至非法改型,開帶“病”車上路,這種交通違法行為雖然使一些企業(yè)和個人在短期內獲得很大的經濟效益,但是給下常的經濟秩序和出行安全帶來巨大的危害。
(三)?林區(qū)公路安全條件差。由于經濟原因,林企公路上大多
都是5米寬沙石路面,混合交通,多年來年久失修,通行能力差,極易出現(xiàn)安全問題。各種交通安全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十分匱乏,不能給廣大駕駛人以提示,對路況不熟的駕駛人駕駛車輛帶來事故隱患。
(四)多頭管理,職責不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
定,自2004的5月1日后,所有機動車輛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但根據(jù)省、市的有關精神,暫維持原狀,而國務院規(guī)定農機部門無上路執(zhí)法權,法律也沒有賦予農機部門的刑事偵查權,使之對打擊拖拉機交通違法犯罪的力度遠遠不夠。交通部門負責對運輸市的管理及運力的調配,往往由于運力不平衡,爭客、搶客、甩客等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由此而引發(fā)安全隱患,甚至交通事故,但對此卻又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交警警力不足,經費無保障
鐵力局大隊有民警14人,巡邏的工作重點主要是“林企公路”,但線路過于偏遠,不能達到警力覆蓋面,只能在城鎮(zhèn)進行政行日常巡邏
,林企路無暇顧及。其余所有的辦公費、車輛維修費、燃料費、補助費等所有開支均由大隊自己承擔。這些都嚴重制約了林區(qū)各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開展。
二、加強林區(qū)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在落實交通管理工作同時,我們還要進一步加強責任制。對大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疏忽、麻痹大意等漏洞要建立責任制、倒查制,對造成后果的要予以追究,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高度負責思想。
(二)?加強隊伍建設實施科技興交,人才強交。
隨著機構改革工作的日漸深入,交通管理工作人員流動較大,一些有著很好技術人員不斷交調到新的工作崗位,新的人員充實不進來,給交通管理工作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使很多案件辦理上不高,出現(xiàn)上訪案件,警察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降低。
(三)?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努力提高群眾交通安全
法制意識。林業(yè)局要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納入全民普法的內容。設立交通安全村進行長效機制管理,將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交通安全常識以小品、快板、歌舞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每逢趕集或喜慶盛典時組織演出,對農村群眾廣泛進行宣傳教育。要在交通安全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活動期間進行廣泛宣傳。,采取播放錄像、重特大惡性交通事故圖片展、發(fā)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對交通參與人及辦事群眾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四)設立交通安全聯(lián)席會議制度,加強事故“黑點”、秩序
亂點和危險路段的排查整治,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效發(fā)揮政府職能作用,在政府的領導下,建議對事故“隱患”路段,進行政權重新評估,逐一進行整改,并增設標志牌、設警示標志。特別是彎路、坡路、交叉路口、事故易發(fā)地段,設置標志。并在安裝防護裝置。
(五)加強經費保障
林區(qū)的公路、交通部門要搶抓國家對村村通公路改造傾斜政策的機遇,積極主動爭取上級主管部門的重視,力爭國家道路改造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同時,當?shù)攸h委、政府也要千方百計地為轄區(qū)內的道路改造不斷籌集資金。然后,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實施,改造道路,完善基礎設施和標志、標線,并及時做好道路養(yǎng)護,消除安全隱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道路等級,對一時無法改造的,應列出治理計劃,逐年進行改造。
以上是我對如何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考,其中提出的想法和建議還不是很成熟,下步還需繼續(xù)深入調查研究,特別要借鑒兄弟縣市的成功經驗,進一步深入和完善工作思路,更加有效地加快推進我局交通管理工作,確保道路更加暢通,群眾出行更加方便。
第4篇 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為了加強公司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guī)范職工遵章守紀行為,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規(guī)范了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上通行的各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規(guī)定所指的機動車輛包括:各種汽車、吊車、摩托車、叉車、電瓶車、裝載機、輪式或鏈條式專用機械等。非機動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架子車等。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對《安全生產控制程序》的進一步細化和補充。
2 職責
2.1 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車輛、駕駛員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處理和有關交通業(yè)務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是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道路交通行車安全的法規(guī)、條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對企業(yè)的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實施行車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
2.3 凡在廠區(qū)道路上通行的車輛、人員、騎車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其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自覺服從和遵守本規(guī)定。
3 管理內容
3.1 證照管理
3.1.1 機動車準駕證申領程序
3.1.1.1 交驗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有效駕駛證。
3.1.1.2 車輛單位簽署意見,注明是專職駕駛員或是有車單位管理人員,專職駕駛員需注明所駕駛車輛,號牌、類型。
3.1.1.3 機動車輛準駕證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應與機動車駕駛證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相一致。
3.2 駕駛員管理
3.2.1 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技術素質、身體素質和職業(yè)道德,嚴格遵守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管理規(guī)定。
3.2.2 駕駛員應自覺參加各級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活動和技術培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增強安全意識。長期在外執(zhí)行任務的駕駛員,出發(fā)前由本單位組織安全學習,有條件的,在執(zhí)行任務所在地組織安全學習。
3.2.3 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準駕證、行車路單及交通管理相關的證件和手續(xù)等。
3.2.4 駕駛員要堅持車輛的“三檢”制度,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輛處于完好狀態(tài);服從調度安排,接受安全監(jiān)督檢查,如實匯報出車情況。
3.2.5 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嚴禁駕車:
3.2.5.1 飲酒或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后。
3.2.5.2 車證不符。
3.2.5.3 疾病或疲勞過度。
3.2.5.4 打移動電話或由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3.2.5.5 車輛機件失靈,轉向、制動、燈光、喇叭等主要機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礙安全行駛的。
3.2.5.6 裝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裝載規(guī)定的。
3.2.6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3.2.6.1 有醫(yī)院證明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
3.2.6.2 裝載的物品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嚴重影響安全行車。
3.2.6.3 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手續(xù)不全。
3.2.6.4 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
3.2.6.5 行車路線和地點與路單不符。
3.2.7 凡無準駕證的人員。駕駛本單位機動車輛按無證駕車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發(fā)生
事故責任自負,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3.2.8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嚴禁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如有違反,一經發(fā)現(xiàn)要嚴肅處理,由此而發(fā)生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損失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3.2.9 違反公司規(guī)定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一切損失后果和責任自負。
3.3 機動車輛管理
3.3.1 機動車輛的行駛、停放應遵守國家、省、市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不得在廠區(qū)、職工生活區(qū)違章行駛、停放和持續(xù)鳴號。
3.3.2 在復雜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有嚴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險情和簡易難行的險路時,乘員應下車步行,機動車應降低車速,同時派人協(xié)助駕駛員加強嘹望,嚴禁冒險強行通過。
3.3.3 施工車輛進廠車輛需攜帶施工合同,檢維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車輛管理辦理施工臨時進廠證方可進廠。
3.3.4 施工臨時進場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入廠須知規(guī)定。
3.3.5 機動車輛裝載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3.5.1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儲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泄漏。
3.3.5.2 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管理人員應掌握危險貨物運輸?shù)陌踩R,了解所運載的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屬性、包裝、標識、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經省級道路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后憑《從業(yè)資格證》上崗作業(yè)。駕駛人員應有三年以上駕駛經驗,并持有效危險品運輸許可證;押運員要持有效押運證。車輛經有關部門檢驗,取得有效準運證,方可運輸。
3.3.5.3 應根據(jù)危險貨物的性質給車輛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氣防器材。
3.3.5.4 嚴禁在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上及車輛周圍吸煙。
3.3.5.5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均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懸掛國家統(tǒng)一標準的標志燈、牌。
3.3.5.6 夏季高溫季節(jié)裝運易燃、易爆的危險貨物,應按當?shù)赜嘘P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3.4 運輸規(guī)定:
3.4.1 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嚴格檢查,發(fā)現(xiàn)故障必須排除后,才能投入運行。
3.4.2 攜帶的運輸危險貨物有關的證件必須齊全。
3.4.3 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燈工具必須齊全有效。
3.4.4 車廂欄板罐體必須平整牢固,車廂內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抵觸的殘留物。
3.4.5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3.4.6 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物品。
3.4.7 根據(jù)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中途臨時停車應與其他車輛、高壓線、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應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護的地方。
3.4.8 運輸途中遇天氣發(fā)生變化,應根據(jù)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地點。
3.4.9 車輛發(fā)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3.4.10 運輸途中發(fā)生貨物丟失或泄漏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3.4.11 危險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fā)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向當?shù)毓膊块T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 裝卸規(guī)定
3.5.1 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yè)區(qū),應聽從作業(yè)區(qū)指揮人員的指揮,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3.5.2 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fā)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3.5.3 駕駛員負責監(jiān)裝監(jiān)卸并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響車輛啟動的
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
3.5.4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廂門或欄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jiān)護,確保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wěn)。
3.5.5 特種作業(yè)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專項檢測,凡存在缺陷和隱患等,整改后方準使用。嚴禁將特種作業(yè)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當作運輸車、以車代步使用。
3.5.6 機動車輛應按有關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專用工具、滅火器、警告標示牌及防滑鏈和溜木等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必須配備的安全帶等。
3.5.7 保衛(wèi)部門公用摩托車必須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經領導同意,嚴禁摩托車在裝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損現(xiàn)場行駛。
3.5.8 嚴禁公車私用和作為上下班交通工具。車輛單位要做到對車輛的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維護和計劃修理。
3.6 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
3.6.1行人、騎自行車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3.6.1.1 行人、騎車人須在非機動車道行走?;旌宪嚨佬腥恕ⅡT車人靠路邊1米范圍內行走。
3.6.1.2 騎自行車人不準牽引其他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
3.6.1.3 轉彎前必須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3.6.1.4 通過無人看守的鐵道口時,須停車嘹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3.6.1.5 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出入廠內應主動下車接受檢查,推行進出;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妨礙交通安全通道;不準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3.6.2 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在前部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欄板1米以下的不準拉人;水罐車、油罐車、吊車等處駕駛室外,一律不得載人。有扶手的正叉車可乘坐
兩人,其它部位嚴禁乘坐。
3.6.3 嚴禁迫使或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3.7 交通事故與交通違章管理
3.7.1 按照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規(guī)定,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 輕微事故
一次輕傷(1-2人);
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
3.7.1.2 一般事故
一次重傷1-2人;
輕傷3人以上(含3人);
財產損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 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重傷3-10人(不含10人);
財產損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重傷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含8人);
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含5人);
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 廠區(qū)外道路發(fā)生事故后,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救傷者,在救傷者或財產中需移動現(xiàn)場時,必須做好明顯的標記,向當?shù)毓膊块T或交管部門迅速報案,并同時向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報告,有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事故處理
工作,事故單位24小時內按要求統(tǒng)計上報。
3.7.3 交通事故廠區(qū)外部的處理以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裁決為依據(jù),廠區(qū)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規(guī)和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解、裁決,如在執(zhí)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事故將不再調解,另一方可向發(fā)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內部事故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調解或裁決。
3.7.4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按其責任、經濟損失、人員傷亡等進行處罰,觸及法律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規(guī)定如下:
3.7.4.1 發(fā)生輕微事故有事故單位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備案。
3.7.4.2 發(fā)生一般事故,有車輛單位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處理。
3.7.5 車輛在廠區(qū)道路行駛,車速按下表時速和道路交通標志行駛。
3.7.6 進入加油站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國家有關的規(guī)定停放、出入。進入生產裝置區(qū)、罐區(qū)等,必須到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辦理進車作業(yè)票、憑票進入。
3.7.7 運載貨物的各種車輛須持進出廠手續(xù),經門衛(wèi)檢查后出入。裝運油品及液化氣、化工原料、化工產品的機動車輛持有關部門提貨單據(jù)和出入證,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出入。
禁止停放、亂放或不按規(guī)定行駛。
3.7.8 駕駛和乘坐摩托車必須帶安全頭盔。
3.7.9 除企業(yè)轄區(qū)公用摩托車外,其它任何單位和私人摩托車、電瓶自行車禁止入廠。
3.7.10 各生產裝置區(qū)、油品罐區(qū)、瓦斯區(qū)及其它禁行區(qū),應設有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的標志。
3.7.11 穿越道路的罐溝蓋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閥門井等井蓋,必須完好。
3.7.12 跨越廠區(qū)道路上空的工藝管道、各種動力通訊等線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凈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應有明顯標示,跨越廠區(qū)鐵路的輸電線和管道距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3.7.13 嚴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鐵路道邊2米以內堆集物資、設備等;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yè),確需臨時占用,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安全標志,違者視情處罰。
3.7.14 廠區(qū)道路不準隨意開挖溝,因生產確需破土施工時,必須辦理動土證。
4 相關文件和記錄
4.1 相關文件
《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4.2 記錄
5 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zhí)行《文件控制程序》有關規(guī)定。
第5篇 某某小學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陽信縣中小學幼兒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精神,切實加強學校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習慣的養(yǎng)成,增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文明法制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高舉_理論的偉大旗幟,自覺實踐“____”重要思想,全面貫徹 《 省公安廳關于建立交通安全宣傳長效機制,大力推進“五進工作意見” 》精神,認真學習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以交通安全教育為基礎,加強管理,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
二、目的要求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教育活動,使學生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學習教育率達到100%,交通安全基本知識知曉率達到100%,進而增強了全體師生的安全觀念,認真貫徹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牢固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強化了校園內部治安秩序和校園周邊環(huán)境的整治。
三、參加對象:全校師生
四、工作措施
1、制定教學計劃。學校將根據(jù)各個年齡段學生的不同情況和學校道路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確定交通安全宣傳教學計劃,做到:(1)開學和學期結束或其它重大活動必需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2)每兩個月確保有一次交通安全主題班會;(3)利用體育課前五分鐘通過模擬交通現(xiàn)場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2、開展好教學工作。一是負責教學上級部門下發(fā)的交通安全學習資料,二是配合交警部門設制模擬交通事故現(xiàn)場,為學校體育課前交通安全教育提供備件;三是充分發(fā)揮學校廣播站的宣傳導向作用,在學校的板報上開辟“交通安全”專題宣傳欄。
3、完善軟硬件建設,整改和完善學校周邊交通環(huán)境設施。一是設立一個交通安全教育室,設立一個交通安全學習資料、檔案專柜;二是建立學生個人交通安全考評成績和學生交通安全誠信檔案,并詳細記錄學生的交通違法行為;三是學校每年會同交警大隊和教體局對學校周邊交通安全環(huán)境進行檢查,排查交通安全隱患,一旦發(fā)現(xiàn)交通安全隱患形成書面匯報材料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溝通匯報;四是設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專欄,定期刊出交通安全法律常識及相關信息,定期通報學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并將學生的交通違法行為量化,記錄進德育操行成績。五是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室組織學生上交通安全課,學校還將在校內的合適位置書寫2條以上固定宣傳標語,張貼10張宣傳貼畫,設立一個交通事故模擬展臺,建立一套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臺帳;六是每學期編發(fā)一期交通安全教育簡報或專刊。七是學校將在開學前和放假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提供交通安全宣傳資料,并免費發(fā)放給學生和家長。
4、定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交通安全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學校要根據(jù)學生的交通違法特點,分析總結全校交通安全狀況,每2個月邀請交警開展一次交通安全知識講座,觀看一部交通安全教育片,舉辦一場交通安全演講,每學期要求每位學生寫一篇交通安全作文,每學年簽一份交通安全公約,當一次義務“小交警”宣傳員(針對家庭成員宣傳交通安全知識)。
5、抓好學生上學、放學期間的交通安全組織工作。學校在學生放學時,以各班級為單位組織整隊,有序的列隊出校門回家。積極配合交警大隊縣城中隊在此時間段全力協(xié)助學校,在學校出入口交通復雜路段維持交通秩序,讓學生安全通過馬路,讓接送學生的家長車輛在校園附近有序停放。
6、充分發(fā)揮家長學校的作用。學校通過告家長書、開家長會等途徑對家長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向家長通報其子女在校交通安全行為表現(xiàn),要求家長以身作則,為孩子樹立榜樣,加強對孩子交通安全教育,讓家長履行好子女交通安全監(jiān)護人的職責。
7、加強經費保障。學校將學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有關學校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開支納入經費預算,以保障學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六、 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和動員部署階段
召開專門會議,學習《陽信縣中小學幼兒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通過我校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師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讓全校教師、學生了解法律法規(guī),知法不違法。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板報、現(xiàn)代化教育手段廣泛宣傳,在學校形成一個人人關心交通安全,人人參與評比活動的良好氛圍。渲染競爭活動的氣氛,達到人人知曉參加評比活動的重要性。
第二階段:實施階段
(一)、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制度,
本階段要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組織、修訂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交通安全教育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認真排查不安全的因素,進一步落實責任制,每位領導各盡所能各負其責,把自己負責的項目有效的措施落實在工作中、活動中。
(二)、認真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1、廣泛宣傳、深入人心
學校要充分利用大隊部的教育功能,組織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要做到法律進班級,法律進家庭,法律進心中。為進一步加強師生的道路交通法律意識,將充分利用了廣播、板報、手抄報、vcd等有效的、先進的宣傳手段讓教工、學生受到交通法的教育。讓學生學會交通法,回家?guī)蛹胰酥?、懂法、遵守交通?達到教會一個帶動一片的宣傳效果,從而形成一種無形的監(jiān)督機制,減少交通事故和交通違章現(xiàn)象的發(fā)生。
2、組織活動,深化主題:
為了加強和鞏固已有的道路交通意識,進一步觸動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讓師生充分感受生命的價值、安全的重要,將開展以下教育活動,具體活動安排如下:
(1)、平安回家活動:
我校將在大隊部的倡導下,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為安全教育月,開學的第一天為安全教育安全高潮日,屆時將在全校啟動平安回家的活動。這項活動的方案是學生放學分南北路隊回家,每隊有路隊長,目的是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剔除了交通隱患。
(2)、組織專題中隊會:
大隊部將在每學期都要舉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的中隊會,時刻提醒師生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在隊會中解決一些學生困惑或不理解不明白的事件,讓學生充分感受到生命價值與違章違法的聯(lián)系,達到知法不違法不違章的目的。
(3)、組織專題講座:
利用班隊會時間邀請交通宣傳員對全校師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的講座,并在講座后進行講解員與師生互動、生生互動,讓師生共同學習,促進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4)、觀看展覽:
實際的事例有利于師生安全意識的提升,為了使師生具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我校將利用交通宣傳員手中的圖片、事例在學校中展出,提高師生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識,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5)、看交通安全教育光盤:
動感的、現(xiàn)實的、具有教育意義的道路交通安全光盤我校有若干盤,準備利用微機課或班隊會組織全校師生分批分期進行觀看,提升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感和責任心,為他人作榜樣。
(6)、做交通操:
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時常牢記,處處體現(xiàn)交通安全意識,將組織全小學生做交通操,讓學生在鍛煉身體的同時,牢記交通安全的重要。
(7)、學科教學滲透交通安全:
每位教師都義務做好學生的交通教育,每位教師要在自己的學科中,選擇與交通安全有必然聯(lián)系的課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這節(jié)課要體現(xiàn)在教師的教案中。
(8)、社會實踐的鍛煉:
利用學生的雛鷹假日活動時間,我校將聯(lián)系交警中隊,讓我校學生輪流當交通指揮員,體驗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做好全校學生宣傳教育的排頭兵。
(9)、做知識答卷:
選擇有針對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出一份知識答卷,師生共同進行,檢查學生對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掌握,不僅讓學生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
(10)、書寫一封致家長的一封信:
結合我校實際情況,書寫一封致家長的信,讓學生帶給家長,讓家長讀給學生,家長和學生共同了解學校的教育、要求和規(guī)定,配合學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1)舉辦一場交通安全演講,每學期要求每位學生寫一篇交通安全作文。
3、認真自查,排除隱患:
責任領導根據(jù)自己所分擔的職責進行自查,逐項進行,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出現(xiàn)一些分歧要進行合理分析,互相協(xié)商,排除不應有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在自查結束后排查隱患,把不應該發(fā)生的事故和隱患排除在事故之外。
第三階段:總結評比和鞏固提高階段。
我校將在認真學習、認真組織的前提下,領導責任分明,逐步自查、排查,對表現(xiàn)好的班級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發(fā)現(xiàn)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要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要在規(guī)定時間內合理處理并進行第二次自查,決不能出現(xiàn)交通事故或交通隱患。另外要求各班級及個人做好各種數(shù)據(jù)的收集與統(tǒng)計,做到活動的有始有終。
第6篇 淺談當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村村通公路”工程建設的普及,農村道路狀況得到了極大的改善,農村道路交通發(fā)展飛速,群眾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機動車數(shù)量迅猛增加。但由于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新情況認識不足,交通安全設施不完備,沒有形成穩(wěn)定有效的管理機制,造成管理的相對滯后;當前交警部門警力嚴重不足,農村道路點多、線長、面廣,管理難度大,因此管理工作向鄉(xiāng)村延伸的進度相當緩慢,而與警力不足形成強烈反差的卻是農村道路里程和交通流量的快速增長,形成人、車、路矛盾的局面,使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出現(xiàn)了新情況、新問題,經常發(fā)生無牌無證車上路、無證駕駛、貨車載人、拖拉機載人、駕駛和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嚴重違法現(xiàn)象,致使農村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率居高不下,已成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交警中隊人員編制始終如一,使得有限的警力在農村道路交通管理上捉襟見肘,在許多邊遠鄉(xiāng)鎮(zhèn)的農村交通管理中存在盲區(qū)和死角,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日益突出。為有效做好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現(xiàn)就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應采取的對策進行淺談分析。
一、?? 當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1、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薄弱。廣大農村地域特別是偏遠地區(qū)的農民心中根本沒有交通法規(guī)理念,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遵守交通法規(guī)意識不強: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超速超載、駕駛無牌車、非客運車載客、占道經營等現(xiàn)象屢見不鮮。二是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識缺乏:橫過道路不注意觀察車輛、走路不靠邊走。三是乘車人不注意安全防范:不少村民為圖省事貪便宜而乘坐拖拉機、農用車。四是騎車人無安全防范意識:非機動車加裝動力、搶行追逐等等。
2、客運公交無法適應農村交通。農村道路建設延伸,車輛到達越來越方便,但客運公交營運成本高,導致公交車無法生存,村民出行又急需交通工具,因而摩的、貨的也就應運而生,村民為了方便,見車就乘,往往引發(fā)惡性交通事故。
3、無牌無證車輛屢禁不絕。無牌摩托車在農村道路滿天飛,上牌后又要年審怕麻煩,另外受警力的限制,交警主要在國道、省道、城區(qū)維護秩序,交警到村道檢查還會受到群眾的指責阻撓,執(zhí)法工作無法開展,因而村道上無牌車輛就形成氣候,屢禁不止。
4、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嚴重缺乏?!按宕逋ü贰苯ㄔO資金僅僅限于路面的澆筑,后續(xù)的標志標線及安全防護設施投入需要大量的資金,根本無法籌措,而村民對于原來的泥巴路變成水泥路已心滿意足,也不會去追求這些安全設施。由于鄉(xiāng)村道路面比較狹窄,實行的是混合式交通,人、車、路矛盾更突出,也必然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
二、當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對策
面對當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抓住存在問題的原因,充分發(fā)揮主力軍的作用,積極爭取當?shù)攸h委、政府的領導和各職能部門的支持及社會各界的參與,結合本地道路實際情況,遵循交通管理為農村經濟發(fā)展服務,為群眾服務的原則,采取相應的對策,以切實可行的措施逐步解決存在的問題,使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走上規(guī)范化、科學化、法制化的道路。
1、實施綜合治理,推進交通安全社會化管理,逐步形成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道路交通包括人、車、路、環(huán)境四要素,涉及到社會各界層、各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各級政府負有對本轄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因而各鄉(xiāng)鎮(zhèn)要切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專門力量,對轄區(qū)的交通安全狀況進行調查摸底,堅持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聽取轄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本轄區(qū)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要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標納入安全生產考核之中,層層簽訂責任狀,一級包一級,將管理工作的觸角延伸到村委會,在村委成立相應的交通安全教育協(xié)管隊伍,逐步形成“政府牽頭、交警主管、部門參與、群眾配合”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機制。
2、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努力提高群眾交通安全意識。縣級政府要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納入全民普法的內容,各鄉(xiāng)、村要以創(chuàng)建交通安全示范鄉(xiāng)、村為載體,建立健全以村委會為主體的交通安全教育組織機構,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播放點、宣傳牌、宣傳櫥窗等向村民宣傳普及交通法規(guī)知識,培養(yǎng)文明交通行為,企業(yè)要對員工經常性開展交通安全法規(guī)教育,教育部門應設置課程,將交通安全宣傳列入教學計劃,加強對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使中小學生從小就受到交通安全教育,形成遵紀守法的良好交通習慣。公安交警部門要在日常執(zhí)法及駕駛員、車輛管理中,發(fā)放宣傳資料,對典型案例要制作圖例進行巡回展覽,對交通參與者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切實提高群眾的交通安全防范意識。
3、加大硬件設施投入,改善道路環(huán)境。農村道路路面瀝清化,但道路的走向都是按照原路進行,一些轉彎往往是視線不清,安全隱患嚴重。因而要完善基礎設施和標志、標線,消除安全隱患。政府及交通部門應積極籌集資金,力爭取得國家道路改造專項資金的投入,提高農村道路的等級,確保農村道路交通的安全。
4、以基層基礎建設為契機,力爭交通安全管理延伸到農村。公安交警部門應該緊緊抓住基層基礎建設的機遇,對農村道路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增加警力編制,對農村道路開展經常性管理,嚴查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凈化交通環(huán)境,教育群眾做一個文明交通參與者,使農村道路交通達到安全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
5、實行上門服務制度,提高群眾辦理牌證積極性。農村存在的大量無牌、未年檢車輛的一個重要原因,因遠離城區(qū),上牌辦證、檢驗審驗不方便,手續(xù)繁瑣,群眾不大愿意上牌。車管部門要及時調整工作方式,深入農村,掌握農村車輛、駕車人的基本情況,了解群眾所需,適時派出工作人員到農村開展上門服務,為群眾辦理牌證,在允許范圍內簡化辦事程序,為農民提供方便,提高群眾辦牌的積極性,提高機動車納管率,解決農村交通中車輛無牌、駕車人無證的突出問題,減少無牌無證現(xiàn)象,提高村民依法參與交通的主動性。
6、建立三級通車網(wǎng)絡,努力實現(xiàn)“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車”的目標。只有解決了農民出行問題,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交通安全。由于農村居住分散,道路通行條件受限制,客運車輛很難在農村運行生存,因而政府要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解決農民出行舍得投入。盡最大限度照顧減免農村公共交通的稅費,促進農村公交事業(yè)發(fā)展,要逐步建立“市通縣、縣通鄉(xiāng)、鄉(xiāng)通村”的三級通車網(wǎng)絡,實現(xiàn)“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客車”的目標,使農民出行更方便更實惠更安全,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由于農村道路交通現(xiàn)狀、因素、群眾安全防范意識低、參與交通文明素質差,極大地影響了交通安全,因而公安交警部門要發(fā)揮主力軍作用,加強宣傳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及時開展交通管理調研,發(fā)現(xiàn)、解決存在的問題,積極當好政府的“參謀”與“助手”,加大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營造交通管理由“政府牽頭,各部門責任落實,全社會齊抓共管”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局面,盡快完善科學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機制,使農村道路交通發(fā)展逐步與城市交通相協(xié)調,實現(xiàn)交通格局的和諧、暢通、平安。
第7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方案格式怎么寫
各村委會、鄉(xiāng)直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靠實市、縣文件精神,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制,進一步構建安全、暢通、和諧的交通環(huán)境,更好的適應經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現(xiàn)結合我鄉(xiāng)實際,就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當前道路交通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齊抓共管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大局。
近年來,隨著全社會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發(fā)展及車輛保有量的迅猛增長,交通流得到爆發(fā)性增長,各種交通事故頻發(fā),惡性交通事故也接連不斷。
我鄉(xiāng)隨著“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的實施完成,農村交通運輸條件的巨大改善,農村摩托車、小車大面積普及,交通安全形勢面臨嚴峻考驗。
各村各單位要從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深刻理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是各級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基本要求,切實增強緊迫感,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長期任務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各村各鄉(xiāng)直有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我鄉(xiāng)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的認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為本的觀念,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各村各鄉(xiāng)直有關單位要加強協(xié)作,密切配合,及時溝通,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牢固樹立預防第一思想,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工作。
建立全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運行協(xié)調機制,由鄉(xiāng)安監(jiān)站牽頭,鄉(xiāng)派出所、公路等部門參加,每季度召開一次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聯(lián)席會議,研究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強化源頭管理,大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各村各鄉(xiāng)直有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fā)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源頭管理。
(一)開展路面行車秩序的整頓。
鄉(xiāng)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組牽頭各村各鄉(xiāng)直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道路主干線、事故多發(fā)路段和縣鄉(xiāng)村道路的監(jiān)管,加強路面查糾力度。
加大對超速 、超載、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無證駕駛、拖拉機違法載人等突出問題的整頓力度,從嚴處理各種違章駕駛行為。
繼續(xù)深入開展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三類車輛專項整治工作,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死面,從根本上扭轉路面行車秩序。
(二)加強學校周邊和學生往返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鄉(xiāng)鎮(zhèn)政府密切配合教育部門,深入開展學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堅決制止學校使用報廢車輛、低速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接送師生以及超載行為。
(三)加強對縣、鄉(xiāng)、村道路農用車、拖拉機的管理。
按照“堵”、“疏”結合的原則,采取措施解決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的問題,堅決取締農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黑車非駕”等嚴重違法行為。
三、加大宣傳和執(zhí)法力度,嚴格責任追究,營造安全和諧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一)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
由鄉(xiāng)政府和牽頭,建立各有關單位參加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機制,以機動車駕駛人、農民、中小學生為重點,組織實施“保護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大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斷強化和豐富交通安全進農村、進社區(qū)、進學校、進單位、進家庭等措施,進一步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有效指導和規(guī)范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安全行為,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加大執(zhí)法力度。
進一步加大執(zhí)法工作力度,對超員、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強行超車會車、無證駕駛、拖拉機和農用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認真落實嚴查、嚴管、嚴糾、嚴處措施,堅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發(fā)生。
查處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違法載人、無牌無證上路行駛、駕乘摩托車不戴頭盔、報廢車輛上路等突出違法行為為重點,不間斷地開展全鄉(xiāng)交通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努力壓降農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三)嚴格責任追究。
嚴格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制度,對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四、加強協(xié)調,明確職責分工 ,齊抓共管,建立相互配合、協(xié)同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制
(一)加強組織協(xié)調。
道路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全鄉(xiāng)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各村要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落實責任,及時研究解決存在問題。
(二)明確職責。
。
鄉(xiāng)政府:對轄區(qū)內道路安全負總責。
配合各職能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對區(qū)域內管養(yǎng)的農村公路、橋梁的養(yǎng)護管理,完善公路標志標線和配套的安全防護設施,保持道路及安全設施狀況完好,保證正常運行;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路危險路段的整治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對技術狀況達不到規(guī)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橋涵、附屬安全設施受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組織搶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公路段:保持道路及安全設施狀況完好,保證正常運行;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路危險路段的整治計劃、方案并組織實施;
按照養(yǎng)護規(guī)范加強公路養(yǎng)護,積極整治公路危險路段;
加強對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的監(jiān)測,對技術狀況達不到規(guī)范要求,或者路基、路面、橋涵、附屬安全設施受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迅速組織搶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險情。
學區(qū):指導和督促學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堅決制止學校使用報廢車輛、低速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接送師生以及超載行為。
加強對農機上路機械的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管理,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及其駕駛人實施交通安全監(jiān)管。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
發(fā)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時,鄉(xiāng)政府要立即啟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預案,公安、衛(wèi)生等部門同步聯(lián)動,積極組織開展現(xiàn)場救援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最大限度提高交通事故傷員救治率。
第8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勸導站工作職責
一、宣傳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文明交通常識,提高廣大村民交通安全意識。
二、查處糾正酒后駕駛、超載超員、違法載人、無牌無證上路等常見性、多發(fā)性鄉(xiāng)村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對輕微違法行為做好勸導工作,對拒不接受勸導或拒不改正違法違章行為的,利用手機等設備收集證據(jù)后報告公安交警部門。
四、遇暴雨大雪路滑天氣、滑坡塌方等特殊情況,及時對道路采取封閉管制措施。
五、配合交警部門處理本村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務。
第9篇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導考核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永政[2022]3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強化相關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確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全市道路安全、有序、暢通,__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員會特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督導考核方案。
一、成立督導考核領導組
為確保督導考核制度落實到位,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牽頭,市政府督察科配合,負責對交通安全相關責任單位進行檢查督導和考評。副市長吳英杰任督導考評組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朱勝利任副組長,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姜山、市監(jiān)察局副局長曹向紅、市政府督察科長朱春蘭、市委宣傳部新聞科科長張輝為領導組成員,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府秘書科。
二、重點督導考評單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關部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運輸局、安監(jiān)局、農機局、工商局、質監(jiān)局、工信局、教體局、公路局、住建局、旅游局、環(huán)保局、衛(wèi)生局、郵政局以及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三、督導檢查考評內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機制建立:
1、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永政[2022]38號文件要求,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年內工作計劃;2、建立工作責任制,納入單位工作考核內容;3、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情況。
(二)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1、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有計劃,資金到位;2、完善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特別是縣鄉(xiāng)道路的交通標志標線完善工作;3、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規(guī)范合理;4、重要路口交通信號燈設置及電子監(jiān)控使用;5、城區(qū)交通渠劃;6、城鄉(xiāng)道路附屬建設;7、道路養(yǎng)護等。
(三)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執(zhí)法工作(關愛生命,平安交通競賽活動;“三超一疲勞”專項整治)
1、縣鄉(xiāng)道路的管控;2、貨車超限超載集中治理;3、道路運輸危險化學物品的專項整治;4、農用車違法載人專項整治;5、城區(qū)交通秩序的整治;6、道路執(zhí)法工作;7、非法營運車輛整治;8、校車及駕駛人交通違法專項治理;9、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緊急救援。
(四)車輛、駕駛人、運輸企業(yè)的安全源頭管理:
1、駕駛人培訓工作;2、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處理;3、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發(fā)證;4、運輸企業(yè)的安全管理;5、車輛、駕駛人安全管理臺帳;6、客貨運輸車輛駕駛人從業(yè)資格管理;7、運輸企業(yè)安全監(jiān)管;8、農業(yè)機械安全管理等。
(五)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1、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2、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qū)、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情況;3、交通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常識的普及率;4、交通參與者的守法意識;5、重點人群的專項教育。
(六)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1、交通事故預防措施;2、事故的隱患多發(fā)點段的排查和治理;3、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偵破。
四、督導檢查考評工作要求
(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委員會將督導考核工作納入交通安全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督促各有關單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二)通過督導檢查,發(fā)現(xiàn)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為全市交通安全規(guī)劃提供科學決策依據(jù),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展情況;
(三)組織對參與道路交通安全主要部門的工作績效考核工作,檢查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兌現(xiàn)獎懲措施;
(四)督導考評工作堅持實地考察和分析調研相結合,通過檢查、督導,協(xié)調各有關部門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保障交通安全工作運行機制良好;
(五)采取明查暗訪、檢查指導和工作匯報等方式,對各單位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考評;
(六)督導考核分別每半月進行一次,對重點單位公安局交警大隊、市教體委、交通運輸局、市工商局、市農機局等單位工作每周檢查一次,督察結果逐級匯報和反饋;
(七)每月編發(fā)督查通報一次,對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下發(fā)《整改建議書》,限期整改。對于交通安全工作先進典型及時表揚,并推廣先進經驗;
(八)督查工作中發(fā)現(xiàn)工作敷衍塞責、進展緩慢、效果不明顯的,提出追究責任及建議;
(九)督導檢查、考評工作情況作為工作論級評先的依據(jù),并納入單位領導政績考核內容。
二o 一二年五月五日
第10篇 加強道路維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及措施
隨著高速公路建成投入運營,路面養(yǎng)護必不可少。為確保施工安全,現(xiàn)就長春市繞城高速公路全段路面施工如何搞好養(yǎng)護隊伍施工人員、車輛、機械設備安全等管理,談一點具體做法。
1、加強道路維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長春市繞城高速公路屬于京哈高速公路主干線的一部分,隨著國民經濟的發(fā)展,9年來車流量日益增加,大件運輸、超載運輸車輛越來越多,加上暴雨侵蝕、路面損壞不斷加劇,出現(xiàn)斷裂、沉陷、橋頭跳車等現(xiàn)象。為了保持道路快速、暢通,盡快、及時修復路面,僅以全段為例,2000年以來因路面維修施工曾不斷發(fā)生安全事故。其中因施工交通標志擺放不規(guī)范發(fā)生交通事故13起;因施工人員未按規(guī)范操作被撞死的1起;施工車輛調頭,造成撞車的2起。因此,切實抓好施工現(xiàn)場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狠抓落實。
2、加強道路維修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簽訂合同,樹立安全第一思想
每個工人都要提高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目前長春繞城高速公路段因路面損壞嚴重,維修任務大,安排路面施工隊伍5個,要求在上路作業(yè)前都須經申請審批辦理《施工許可證》。于此同時應簽訂《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責任合同》。施工安全責任合同內容有:
(1)管理處對施工單位(乙方)實行安全檢查、指導,提供安全標牌和標志服等;如發(fā)現(xiàn)(乙方)施工作業(yè)不符合安全要求,甲方有權隨時令其停工整改,并可扣除安全責任費用和保留金,直至處以一千至兩千元罰款;
(2)乙方上路施工必須做好各項安全工作,擺放安全標牌,穿著安全標志服,施工車輛嚴格按要求行駛,施工現(xiàn)場明顯分隔;
(3)乙方施工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均自行負責、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還要求施工單位與每個施工隊員、施工車輛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合同。以確保施工隊伍及其每個成員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2 加強隊伍教育,規(guī)范施工作業(yè)
高速公路系全封閉、全立交,行駛車輛速度快,要求施工人員須具有高度安全意識,嚴格按規(guī)范操作。但由于大部分施工人員是農民工,施工安全意識不強。故養(yǎng)護和路政部門應每月都召開一次施工單位負責人及施工車輛駕駛員會議,學習高速公路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把會議精神和要求及時傳達到每個工人,以形成人人守規(guī)則,處處講安全的局面;要求施工人員按規(guī)范操作,穿戴統(tǒng)一的反光標志服,嚴禁隨意出入施工作業(yè)區(qū)域或穿越高速公路,堅決杜絕人為事故。
2.3 加強施工車輛管理避免事故
高速公路施工車輛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定:
(1)須是農用車以上、正常行駛速度不少于70km/h的自卸車,且拉運材料相對固定;
(2)禁止無牌、證車輛上路,并經年檢合格、車況良好、燈光齊全;
(3)駕駛員責任心強,技術過硬,思想素質高。
具備了這三個條件,還必須辦理《養(yǎng)護施工車輛許可證》并領取標志牌,懸掛在車輛明顯部位,以便有關管理部門隨時檢查。此外,施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必須勻速行駛,不準占道、倒車或逆行,不準強行超車、緊急停車,隨意調頭或橫向裝卸材料??傊仨毬爮闹笓],遵守規(guī)定,按章操作以確保安全施工,避免發(fā)生事故。而過去這方面的事例教訓履見不鮮,發(fā)人深省。
2.4 規(guī)范施工現(xiàn)場標示牌及時提供道路信息
為確保車輛安全順利通過施工區(qū)域。施工現(xiàn)場必須按照以下養(yǎng)護作業(yè)的交通控制要求執(zhí)行:
(1)專項工程或大中修工程現(xiàn)場安全標志嚴格按警告區(qū)、上游過渡區(qū)、緩沖區(qū)、作業(yè)區(qū),下游過渡區(qū)、終止區(qū)實施;
①警告區(qū)、上游過渡區(qū)、緩沖區(qū)總長不得少于1500m,該區(qū)間內統(tǒng)一設置“前方施工”標志、“禁止超車”標志、“前方車道變窄”標志、“禁止通行”標志、“導向”標志及“限制速度”標志等。標志牌一律要求按gb5768-1999標準制作。緩沖區(qū)應設置路障、隔離墩;
②作業(yè)區(qū)是施工人員作業(yè)和施工物資堆放處,施工物資必須整齊堆放,不能過高和占用過往車輛行駛車道,施工機械須按標準涂上桔黃顏色,作業(yè)區(qū)與車道間也一定要設置隔離墩;
③終止區(qū)長度不應小于50m,在終止區(qū)的末端一定要設置解除標志。在路肩護欄以外設置統(tǒng)一顏色的安全施工棚。
(2)小修養(yǎng)護作業(yè)的交通控制,當需要占用車道時,應按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否則,應設置方形“警示牌”、“限速”標志、“禁止超車”標志、“導向”標志和車道隔離墩等,標志擺放距離不得少于300m;
(3)若需在夜間施工,應在上游過渡區(qū)內設置黃色頻閃燈警視信號,作業(yè)區(qū)內設置照明燈。一般禁止夜晚、雨、霧等不良天氣施工;
(4)施工全部結束,先將作業(yè)區(qū)清理干凈,然后逆車流方向快速拆除所有標志。
2.5 實行獎懲制度
對施工單位安全措施做得好的給予表彰,做得差的給予處罰。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并視情節(jié)管理處扣罰其全年完成施工量的1.5%安全費,責令停工整頓;若事故嚴重,則立即取消其施工資格。
2.6 加強施工地段道路巡查,保證安全標志規(guī)范擺放
路政人員加強施工地段標志牌擺放規(guī)范,管理的具體做法是:
(1)加強學習、分析典型案例,增強責任心,杜絕事故發(fā)生;
(2)建立責任制,嚴格標志管理,由專人分工負責,加強路政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事業(yè)心;
(3)制定執(zhí)行《施工路段違章行為通知書》,對標志違規(guī)擺放不符合要求的,由養(yǎng)護部門及時檢查,限期整治。(風險管理世界-www.riskmw.com)
綜上所述,有關的養(yǎng)護、路政、交警等管理部門應加強聯(lián)系,齊抓共管,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道路施工地段的工作秩序和確保安全行車的通行環(huán)境,確實為我省的經濟發(fā)展做好每一塊鋪路石。
一是建立市政設施地理信息系統(tǒng)。依托規(guī)劃部門的地理信息系統(tǒng),開展了中心城區(qū)道路普查工作,對中心城區(qū)主次干道、支路數(shù)量、道路等級、道路狀況等進行詳細摸底,建立了一套集市政道路、路燈照明、防汛設施于一體的市政設施地理信息系統(tǒng),為城市道路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撐。
二是強化道路施工組織設計。通過電視、廣播、行風熱線、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對道路建設工程進行廣泛宣傳和提前告知,并采取“晚上施工、白天通行”的方法,最大限度降低對城市交通及周邊單位、經營業(yè)戶和居民的影響。同時,加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作業(yè)人員統(tǒng)一著裝,設置了現(xiàn)場圍擋和工程示意牌,及時清理現(xiàn)場渣土及散亂材料,切實做到工完、料盡、場清,有效維護了建設系統(tǒng)良好社會形象。
三是強化道路施工質量監(jiān)管。加強對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管理,通過監(jiān)理控制好每道工序,強化質量監(jiān)督,進一步理順工程質量監(jiān)管體制。要求監(jiān)理單位嚴格按照規(guī)范對道路建設進行全過程跟蹤監(jiān)督,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及投資等各方面嚴抓狠管,并按規(guī)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現(xiàn)場檢測項目,進行平行檢測、見證取樣檢測。
四是建立完善城市道路考核體系。研究制定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過錯責任追究、道路工程施工現(xiàn)場管理規(guī)定、市政安全施工標準、考核標準等制度體系,通過制度約束施工、監(jiān)理等責任單位,并建立了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工程質量信譽檔案,與工程招投標掛鉤,確保道路工程質量。
五是加強道路巡查與維修。成立了5個巡查小組,采用定人定崗定責定路線的方式,每天徒步巡查,對瀝青路面、人行道、路緣石、管線檢查井、雨水井等市政設施出現(xiàn)的問題,第一時間傳達至專業(yè)維修單位,維修隊伍在第一時間趕赴現(xiàn)場進行整治,確保了市區(qū)各類市政設施的維修方便、快捷,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11篇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爾濱通信段勞動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哈通的改革與發(fā)展,直接關系到全局安全生產形式的穩(wěn)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機動車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鐵路企業(yè)傷亡事故處理規(guī)則》鐵道部令(第7號)、等法律、《哈爾濱鐵路局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法規(guī)的要求,結合哈局的實際,特制定《哈爾濱通信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車間、科室要高度重視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把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上,使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實處。
第三條 各車間、科室要按照機動車“誰配屬誰負責”的原則,構建起“配屬單位負責、設備(車管)部門綜合管理、勞動安全監(jiān)察部門監(jiān)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做到職責清晰、協(xié)調配合、共同把關,形成有效的機動車弄權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段管轄的各單位。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段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段長任組長,負責后勤工作的副段長任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主任、車隊長技術科主管設備工程師和勞安工程師組成。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分別由辦公室、技術科和安調科有關專兼職人員組成。負責汽車定編、報廢、更新、汽車檔案等技術管理工作。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的交通安全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段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鐵道部、省、鐵路局和通信段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guī),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2全面負責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3對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及時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總結分析,并負責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
4制定交通安全獎懲規(guī)定。對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車間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各車間要建立和完善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制、逐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確保道路交通運輸?shù)陌踩?/p>
第八條 嚴格限制長途機動車的使用。各車間、科室人員在管內出差開會等,原則上凡可乘火車前往的不乘機動車。除搶險救災、事故調查處理,處理突發(fā)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區(qū)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乘車輛跨越城區(qū)時,必須由段和車間主要領導審批并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對經常有長途任務的機動車,要選派技術好、責任心強的駕駛員和車況好的車輛,并固定下來。
第九條 嚴禁干部和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段和車間干部不準用公款辦理駕駛證和用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已有駕駛證的干部一律不準駕駛單位公車。不是駕駛員職名的職工不準操作機動車。一經發(fā)現(xiàn),工人按嚴重違章處理,干部按嚴重違紀處理。
第十條 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時,必須經段主要領導批準,并要簽訂合法的合同、協(xié)議,并在合同、協(xié)議的條款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的管理。凡是達到國家規(guī)定報廢標準的在用車輛,應及時辦理報廢,上報路局物資處審批,不得強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機動車必須由當?shù)毓脖O(jiān)理部門檢驗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加強機動車安全備品的檢查。主管汽車的專兼職人員,要經常監(jiān)督檢查駕駛員隨車攜帶的滅火器、安全帶,以及備用品、附屬件的性能是否齊全、有效、可靠,發(fā)現(xiàn)問題應督促有關人員盡早、盡快修復和解決。并教育督促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等安全備品。
第十三條 段辦公室負責機動車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職隊長,負責段駕駛員教育、車輛保養(yǎng)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車制度。機動車管理應由辦公室車隊長負責,每天根據(jù)出車用途派調,并有出車登記、收車記錄簿。出長途的機動車應填寫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按“三檢”規(guī)定的內容認真檢查、記載。
2建立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制度。機動車車油材料消耗定額的制定,應結合段和車間的工作性質、任務、生產規(guī)模、地理環(huán)境、道路交通、車輛技術狀態(tài)等實際,制定相應的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和駕駛員節(jié)獎超罰制度。
3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學習制度。段和車間每月應組織機動車駕駛員不少于4小時的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要有點名、有內容、有紀錄、駕駛員有筆記。重點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路局、段的文電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駕駛技能。
4建立車輛檢查制度。段和車間的領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檢查制度,對管內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路檢和場(庫)檢,并有記錄。
5建立機動車保養(yǎng)制度。機動車保養(yǎng)是對使用中的機動車進行維護作業(yè),以維護機動車正常的技術狀況和延長機動車使用期限。其主要內容是清潔、檢查、緊固、調整以及潤滑。配屬機動車的車間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保養(yǎng)項目認真進行維護。
6建立駕駛員“三檢”制度?!叭龣z”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運行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完成任務后,應向負責人進行安全行車情況匯報。“三檢”制的內容張榜上墻。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發(fā)生有其必然性,必須從人、車、道三個方面分析。在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追究肇事車間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建立機動車臺賬、技術檔案制度。按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統(tǒng)一規(guī)定建立機動車技術檔案,段的機動車應由技術科負責登記造冊,登記的臺賬、技術檔案要有原始資料,應與現(xiàn)有機動車相符,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十四條 在嚴格遵循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基礎上,認真吸取歷年來發(fā)生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確保機動車運輸作業(yè)的安全,段和各車間要重點抓好11個關鍵環(huán)節(jié)的控制:
1.長途安全行駛。長途連續(xù)行車超過有關規(guī)定的公里數(shù)和時間時,應由2人輪換駕駛機動車,同時要選派駕駛技術熟練和有安全駕駛經歷的機動車駕駛員承擔長途駕車工作。機動車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2.發(fā)揮安全監(jiān)督員作用。因公務確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車輛外出的,在派車時,應指派一人為安全監(jiān)督員。副駕駛位置設安全監(jiān)督員坐席,并明確安全監(jiān)督員的責任,在車輛行使中發(fā)揮安全聯(lián)防控制作。
3.杜絕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撥打接聽手提電話和違反禁令標志及不服從執(zhí)勤交警指揮等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
4.行駛中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駛時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會車或超車時兩車側向的安全距離、超車后與被超車車輛的安全距離、車輪至路邊安全距離,在按規(guī)定保持行車間距的基礎上,還要結合當時天氣、路面、車速、裝載等情況,適當加大安全距離。
5.惡劣氣候駕駛員出車控制。暴風雨雪霧天原則上不允許出車,特殊情況下必須出車時,駕駛員應降低速度,加長制動距離,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準備,避免緊急制動車輛、打方向盤時出現(xiàn)車輛側滑,原地調頭等現(xiàn)象。行駛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設防滑鏈條,霧天要開防霧燈等。
6.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安全控制。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得搶道或盲目通過。
7.倒車時安全控制。倒車前須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遇有特殊情況,安全監(jiān)督員要親自下車指揮。
8.車輛載人安全。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shù),貨車不準客貨混載。按規(guī)定大型貨運機動車在短途運輸時,在嚴格遵守車輛貨物裝載加固規(guī)定的前提下,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但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9.貨物的安全裝載。裝運貨物時必須遵守車輛裝載規(guī)定,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貨物裝載必須均?平穩(wěn),捆扎牢固等。超過裝載規(guī)定范圍的,必須經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guī)定和要求行駛。
10.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前,必須事前按規(guī)定辦理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嚴格執(zhí)行危險品運輸?shù)囊?guī)定。
11.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車輛行駛的規(guī)定駕車,遵守會車、轉彎、掉頭、停車和夜間行駛規(guī)定,遵守帶掛車、牽引車輛的規(guī)定,不得強行或違章超車等。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休息好,駕駛機動車時必須精神集中專心駕駛,排除外界干擾,不做任務妨礙安全行車的事情,要準確判斷路面、行人和車輛情況,提高對突變情況的處理能力。
第十五條 派車辦法
1、日常生產、公務用車,須由各科科長(主任)或各部門負責人提報派車單,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報車隊長派車,車隊長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
2、日常生產、公務緊急用車來不及提前報派車單的,應在用車當日段早交班會后提出,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經主管領導批準,車隊長從當日應急備用車中派車。
3、特殊情況緊急用車來不急由本系統(tǒng)主管領導批準的,可由車隊長填寫派車單并派車,事后由用車部門主管領導補簽。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必須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
4、日常生產、公務用車的審批權限,定在以下領導:段長、黨委書記、副段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5、節(jié)假日、雙休日和日常夜間的生產、公務用車,須由段調度填寫派車單,經值班干部批準,派值班駕駛員出車,值班駕駛員應在派車單上按項目認真填寫后交門衛(wèi)。
6、特殊用車,如外單位借車、婚喪用車、雙休日、節(jié)假日用車,以及日常、夜間需動用非值班車輛的,必須經段長、黨委書記、主管后勤副段長批準方可派車,由批準人通知調度填寫派車單并通知門衛(wèi)放行。婚喪用車用車人可根據(jù)所用車車型交納燃油費,由用車人帶車去加油站加油。
7、車隊長有權根據(jù)實際情況安排汽車的使用,用車單位和用車人無權選擇車輛。
8、車隊長可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建議對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進行調整,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9、車隊和所有用車單位及用車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
四、機動車的使用和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汽車使用及費用管理
具體結算辦法:
1、全段汽車凡是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由汽車科目費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維修費用分批分期由生產費和工程費用補充。
3、具體運作由各系統(tǒng)主管副段長、車隊長、計財科長、各系統(tǒng)技術科科長本著按用車量大小來分擔列支費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協(xié)商解決。
4、車隊所有汽車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到指定廠家修車。
5、當汽車發(fā)生故障需要修理時,由該車駕駛員提出所修項目,車隊長確認同意,填寫送修單后到指定修配廠修理。
6、送修車駕駛員要認真配合修車,并認真核對所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確認無誤后在修配廠結算單據(jù)上簽字。
7、在修車過程中,檢查發(fā)現(xiàn)送修單上沒注明的項目,而又必須修理時,必須馬上通知車隊長。經車隊長同意后方可加項修理,否則所加項目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8、每月底由車隊長統(tǒng)一到修配廠進行結算。車隊長要認真核對修車發(fā)生的費用各車駕駛員的簽字及車隊的送修單。
9、結算的修車明細費用必須與修車發(fā)生數(shù)額相等。修車明細表上必須有修車駕駛員復核后的簽字,才能上報段長審核批準后報銷。
10、車隊必須根據(jù)季節(jié)不同對所有汽車進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標定。每月底統(tǒng)計派車單,對單車月走行公里數(shù),單車月耗油數(shù),進行分析,節(jié)約獎勵,超支處罰,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車隊長統(tǒng)一發(fā)放。駕駛員領取油票在油料發(fā)放登記本上簽字,登記本上注明領取油票的時間和數(shù)量。
五、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1、沿線車間配備的駕駛員日??记?、考核、各項管理由車間主任負責。
2、車間主任負責車輛日常生產、集中修、故障處理等用車的調度指揮,并做好車輛出車登記、記清出車用途。
3、車間主任要認真掌握汽車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費、零配件),不得計劃外超支。如發(fā)生計劃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車間自行負擔。
4、凡在哈地區(qū)落戶的車輛,養(yǎng)路費、車船稅、貨車管理費、貨車二保費、年度檢車費由段車隊統(tǒng)一辦理,分別記帳。在其它縣市落戶的車輛由車間自行辦理后,由車隊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
5、所有車間汽車保險費按局電報精神,由段車隊統(tǒng)一到局汽車保險代辦交納。
6、哈地區(qū)各車間汽車、燃油、汽車修理必須到段車隊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廠修車。每月用油到車隊領取油票,修車經車隊長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廠修車。單車記賬后在該車有權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線車間汽車用油、零配件、養(yǎng)路費、修車費等由該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購買記賬,須有車間主任和駕駛員共同簽字,每月報給車隊長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修車或購買配件,金額超過200元以上的須向車隊報告,車隊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否則在報銷時不予列支。
7、沿線車間配備的汽車,原則上為管轄范圍內的日常集中修、故障處理用車,車間主任要把好汽車使用關、安全關,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堅決杜絕出私車和與生產無關等用車,車輛禁止跨越轄區(qū)使用,特殊情況需跨區(qū)運行必須經主管副段長批準,車隊長登記方可使用,并填寫跨越城區(qū)運行記錄。
8、如有大項工程施工用車,技術科承認所發(fā)生的汽車費用,應由段技術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車間駕駛員必須遵守段汽車使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guī)定,服從段汽車隊長的管理。必須做到車鑰匙24小時不離身,絕對不允許其他人員駕駛,如發(fā)現(xiàn)責任同負。特別是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的,一經發(fā)現(xiàn),將就地免職,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發(fā)生事故的,除解除責任者干部身份外,還承擔事故全部損失。
10、段汽車隊長每月對沿線車間汽車使用情況,包括車容、車況、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進行檢查指導,并有記錄。根據(jù)實際情況實行獎勵和處罰,對不稱職的駕駛員有權建議,并報主管副段長批準調整或調離。
六、駕駛員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條 要嚴把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關。段和車間在選配駕駛員時,要認真把關,選擇政治素質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術熟練、遵章駕駛、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擔當跨城區(qū)行駛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有五年以上駕齡?;加蟹恋K安全行車疾病(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癇、眩暈、發(fā)燒、嚴重的耳疾、眼病、肢體嚴重傷殘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對技術低、素質差、特權思想嚴重、年齡偏大的駕駛員要進行適當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人員除按規(guī)定參加地方交警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外,段和車間要定期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學習,對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遵章守紀教育。段每年對管內駕駛員進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并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者路局統(tǒng)一進行補考,合格后由路局統(tǒng)一發(fā)機動車駕駛員山崗證,補考不合格者要調離駕駛員崗位。無上崗證繼續(xù)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按路局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日常出車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隨時使機動車處于良好狀態(tài)。駕駛機動車行駛中,在情況不明、視線不清,以及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地點時,應減速緩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在通過。會車時,應減速靠右行駛,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超車時,必須選擇好路段,提前鳴號(晚間可用燈光信號示意),不見前車讓路,不得強行超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前應睡眠充足,精神飽滿,不得疲勞駕車。
七、交通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財產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xiàn)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造成的間接損失;“死亡”以發(fā)生事故30天內死亡為限;“輕、重傷”鑒定標準,按高檢、高法、公安部門發(fā)布的(人體傷害鑒定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
1.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肇事人和隨車乘坐人必須積極搶救傷者,找證明人和保護現(xiàn)場,要盡快通知當?shù)亟痪块T和報告單位,積極配合交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事故現(xiàn)場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肇事人和單位方能簽認。
2.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無論交管部門處理與否,責任歸屬,肇事單位遇有職工傷亡,都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逐級向段和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書面報告,重大以上事故隨時報告,一般事故24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處理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為準,《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不論責任大小,位須復印后報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jù)責任大小,確定是否列責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及以上的列為單位責任事故),將根據(jù)獎懲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認真分析、及時處理,做到“四不放過”。交管部門(責任認定書)下達后,肇事單位及時填寫《交通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報主管交通安全的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待批復后追究有關責任者。
2.經批準租賃、承包出去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各單位仍按規(guī)定時間向主管車間部門報告,有人員傷亡按《傷規(guī)》規(guī)定處理。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獎勵
段每年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1.車間全年無事故、無違章,并在汽車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2.連續(xù)駕駛汽車安全行駛50萬公里以上、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
3.全年無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檢查各項指標達到考核要求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處罰
1.對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車間,實行掛“黃牌”制度,具體規(guī)定如下:
(1)掛“黃牌”車間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整頓。
(2)考核期滿摘“黃牌”的車間,須寫出整改總結和摘牌申請,經路局勞動和衛(wèi)生處、物資處車管部門考核后報主管領導批準。
2.對發(fā)生交通責任一般事故的車間由段通報批評,并罰款2000元,駕駛員下崗三個月,經強化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3.對發(fā)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駕駛員或肇事者),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如下:
重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下崗一年,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半年,罰款6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1%。
特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2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4%;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對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一年,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
4.對發(fā)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按〔哈鐵勞(2005)86號〕《哈爾濱鐵路局責任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執(zhí)行。
5.機動車駕駛員因私事出車,發(fā)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去駕駛員職務,一切后果由責任者自負,并追究其違紀責任。
6.機動車駕駛員因酒后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機動車駕駛員死亡除外)。
7.各級干部因駕駛公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職并承擔經濟損失。
8.無上崗證人員駕駛公車,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無論責任大小,對責任車間罰款5000元,掛黃牌6個月,通報全段;黨政正職罰款1000元;行政紀律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
9.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負有全部責任,并觸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0.對發(fā)生事故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或隱瞞事故情節(jié)者一律按處罰規(guī)定提升一個等級處理。
11.段各科室和車間人員如因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時糾正違章而發(fā)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對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
九、附則
第二十六條 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鐵道部有明確規(guī)定的,服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通信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機動車跨越城區(qū)運行審批表
第12篇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計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張家港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現(xiàn)狀,制定本辦法,并實行“黑名單”制度。
第二條在張家港保稅區(qū)(金港鎮(zhèn))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營運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黑名單”制度是張家港保稅區(qū)(金港鎮(zhèn))危化品道路運輸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危管辦”)運用監(jiān)管手段,根據(jù)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jiān)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監(jiān)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誠信對等、懲戒教育的原則。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均采取積分管理制度,初始分為12分,從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違規(guī)行為扣除相應分數(shù),一旦分數(shù)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單”。
(一)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12分
1. 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
2. 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
3. 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證的。
(二)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6分
1. 使用偽裝、非法改裝的車輛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shù)摹?/p>
2. 未按規(guī)定維護或者檢測專用車輛的;
3. 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危化品車輛的。
(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12分
1.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yè)資格上崗作業(yè)的;
2. 不按照相關規(guī)定傾倒、排放、處置危險化學品殘液的;
3.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當事人存在偷盜、偷貨、非法交易并經查實的;
4. 發(fā)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時向地方政府、安監(jiān)等部門報告,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危害、損失擴大的有責事故的。
(四)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6分
1. 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2. 使用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行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的;
4. 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5.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在運輸過程中脫離押運人員監(jiān)管的;
6. 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或未按期審驗的;
7. 超過道路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
8.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凌晨2點到5點行駛的。
9. 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衛(wèi)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 <>,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信息的。
(五)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扣3分
1.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2.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的;
3.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fā)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的;
4. 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5. 不按照規(guī)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
6. 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未隨車攜帶從業(yè)資格證的;
7. ?;奋囕v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yè)進行維修的;
8. 在未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進行車輛及罐體清洗的;
9. 危險化學品車輛違法停放在居民小區(qū)、公共場所等非指定停車場的。
第六條實行“黑名單”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安監(jiān)、交通、公安、城管、環(huán)保等部門通過路面檢查、電子抓拍、群眾舉報、行政處罰等途徑,記錄違規(guī)車輛所屬單位、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并抄送危管辦收集匯總。
(二)信息告知。對信息采集到違章的企業(yè),及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企業(yè),應及時告知、約談企業(yè)法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企業(yè)接到約談通知后,需在半個月內到指定地點進行約談,逾期視放棄申辯權利,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立刻進入黑名單。
(三)討論審定。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積分清零,擬列入“黑名單”,期限一個月。
(四)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危管辦通知運輸企業(yè)進行相應的整改,并向屬地、交通及交警部門通報。
(五)信息刪除。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對其整改情況組織檢查,在“黑名單”期間未發(fā)生本制度所規(guī)定情形的,由危管辦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通知企業(yè)。
第七條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實施以下處理及監(jiān)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單”的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再次被列入“黑名單”的,取消其在張家港保稅區(qū)(金港鎮(zhèn))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yè)資格。
(二)暫時取消運輸企業(yè)、運輸車輛及從業(yè)人員在張家港保稅區(qū)(金港鎮(zhèn))的作業(yè)資格,同時企業(yè)進行整改,待整改考核達標后恢復;
(三)針對偷盜現(xiàn)象嚴重的駕駛員及押運員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在行業(yè)內進行通報;
(四)對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駕駛員及押運員進行扣分,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本制度由張家港保稅區(qū)(金港鎮(zhèn))?;返缆愤\輸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13篇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huán)境安全,根據(jù)《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范圍】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基本原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嚴格落實企業(yè)安全主體責任,強化行業(yè)監(jiān)管責任。
第五條 【職責分工】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許可,負責組織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建立執(zhí)行發(fā)貨和充載的查驗、登記、核準制度,查處違規(guī)發(fā)貨、非法充裝危險化學品行為。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及其從業(yè)人員、運輸車輛裝備的許可和管理,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檢查,負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查處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和維修企業(yè)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行為。
(三)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負責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qū)域,并負責劇毒化學品購買及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四)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產品型號進行準入審查和公告,對機動車生產和改裝企業(yè)的生產、改裝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對非法生產、改裝行為進行查處。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據(jù)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f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查處機動車生產、改裝、維修企業(yè)之外的其他企業(yè)、個人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行為。
(六)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fā)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yè)的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jiān)督,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檢驗機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行為的監(jiān)管。
第六條 【信息共享和比對核查】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yè)和車輛、罐體、從業(yè)人員等基礎信息,以及相關許可、檢驗、購銷、違法等信息的網(wǎng)上共享,實行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充裝、運輸?shù)拳h(huán)節(jié)資質信息比對核查制度。
第七條 【先進技術、專業(yè)車輛應用】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用先進技術,實行集約化、專業(yè)化經營。
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廂式、罐式、集裝箱等專用車輛。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布局和運輸方式】國家統(tǒng)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企業(yè)布局,發(fā)展集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于一體的危險化學品工業(yè)園區(qū)。
國家提倡鐵路承擔危險化學品長距離陸路運輸。
第二章 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管理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應當具備符合條件的車輛、設備、場地、從業(yè)人員和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未按法定程序申領許可,或者使用欺騙、虛報、瞞報等方法騙領許可證的,或者現(xiàn)有條件不符合許可規(guī)定,經整改仍不達標的,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已經取得許可的應當撤銷。
嚴禁郵政企業(yè)、快遞企業(yè)收寄危險化學品或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道路運輸證》,并在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shù)奈kU化學品類別、品名。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jiān)管與服務平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維護和保養(yǎng),保持車輛和設備技術狀況完好。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緊急切斷裝置。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不得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由無改裝資質企業(yè)進行改裝,嚴禁非法改裝、偽裝、私自加裝罐體。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不得“大噸小標”、“大罐小標”、“小車大罐”和違規(guī)降低罐體壁厚。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yè)資格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從業(yè)資格證:
(一)危險化學品車輛駕駛人駕駛證被吊銷、注銷、撤銷的;
(二)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后準駕車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類、心腦血管類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押運員】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押運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yè)資格證。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知悉義務】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知曉所運輸?shù)奈kU化學品類別、品名,熟悉所運輸?shù)奈kU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xiàn)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規(guī)程。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從業(yè)人員聘用、培訓教育、考核獎懲,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加強運輸車輛及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風險分擔】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根據(jù)企業(yè)規(guī)模和風險評估,購買相應的社會公共安全責任險。
第三章 裝載管理
第十六條 【裝載基本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不得向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yè)及車輛充裝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不得在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企業(yè)裝載危險化學品。
第十七條 【裝運清單制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實行裝運清單制度?!段kU化學品裝運清單》需載明危險化學品的充裝企業(yè)、收貨企業(yè)、運輸企業(yè)、車輛、駕駛人、押運員、品名、數(shù)量、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由負責發(fā)貨的企業(yè)和人員核對并簽章、簽名,隨車攜帶。具體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制定。
托運人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系統(tǒng)制作《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加蓋托運人印章,作為提貨發(fā)貨、道路運輸、查驗核對、收貨驗貨的憑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在發(fā)貨和充裝危險化學品時應在《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上對充裝情況進行簽注。對于不能提供相應《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yè)應當拒絕發(fā)貨、充裝、運輸。
第十八條 【比對核查制度】托運人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核查委托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車輛和駕駛人、押運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核查發(fā)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是否具備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對《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載明事項進行核對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發(fā)貨和充裝。
安全生產監(jiān)管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執(zhí)行比對核查制度情況進行檢查,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每月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執(zhí)行比對核查制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查驗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除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核查外,還應當建立發(fā)貨和充裝環(huán)節(jié)查驗制度,在發(fā)貨或充裝前履行以下查驗工作:
(一)查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是否與《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載明的內容一致;
(二)查驗車輛及罐體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三)查驗車輛是否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的標志;
(四)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查驗相應的購買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與《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載明內容不一致的,運輸車輛或者罐體不合格的,無購買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運輸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不得發(fā)貨或者充裝。
第二十條 【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yè)應當實行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shù)量和托運人、承運人、購買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押運員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條 【出廠檢查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應當對出廠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檢查,未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或者《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沒有本單位和人員簽章、簽名的,不準駛出。有關檢查情況應當?shù)怯泜洳椤?/p>
第二十二條 【禁止夾寄】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yè)、快遞企業(yè)應當按照要求對收寄物品進行開封驗視。
嚴禁公路客運車輛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一般規(guī)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同時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配備押運人員以及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全面掌握車輛通行路線的情況和交通特點并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事先進行線路勘察,對危險點進行辨識,編制安全運輸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導書,告知駕駛人和押運員運輸路線、時間、注意事項以及在異常天氣等影響安全的情況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動態(tài)監(jiān)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按要求配備專職監(jiān)控人員,實時分析、及時糾正處理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以及擅離規(guī)定線路、非正常行車等行為。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或異常情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指導駕駛人、押運員在現(xiàn)場采取應急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動態(tài)監(jiān)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yè)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依法處罰不履行動態(tài)監(jiān)控責任的企業(yè)。
第二十六條 【通行規(guī)定】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路線、時間執(zhí)行,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速度行駛。
第二十七條 【限行區(qū)域劃定】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的區(qū)域、路段、時段,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和規(guī)定,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劃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長期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qū)、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qū);
(二)水源地保護區(qū)、重點景區(qū);
(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通行條件差的山區(qū)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飽和、容易擁堵的路段;
(六)22時至次日6時容易疲勞駕駛的時段。
遇惡劣天氣、自然災害、重大活動、重要節(jié)假日、交通警衛(wèi)、交通事故、突發(fā)事件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臨時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
對部分路段采取長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劃定的限行起始點之前應當有可以繞行的路線,并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限行繞行標志的設置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城市限行繞行標志的設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通知義務】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根據(jù)動態(tài)監(jiān)控提前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管理單位和審批或者同意車輛通行的機關。
第二十九條 【中途停車】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應在遠離加油站、人員流動密集區(qū)域停放,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條 【停車場地】在危險化學品運輸繁忙的路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規(guī)劃建設專門的停車場地。
高速公路服務區(qū)經營單位應當為進入服務區(qū)休息、餐飲、加油、修理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提供便利,劃定專門的停車區(qū)域,不得隨意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服務區(qū)。
第三十一條 【違法查處】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聯(lián)合執(zhí)法,嚴查非法運輸、無證運輸、偽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駕駛人、押運員不具備從業(yè)資格,以及超速、超載、疲勞駕駛、未按指定時間、路線和規(guī)定速度行駛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yè)和信息化、環(huán)境保護、公安、衛(wèi)生、交通運輸、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制定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三條 【應急能力建設】國家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能力建設,依托相關企業(yè)、單位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保證正常運轉。
第三十四條 【事故現(xiàn)場處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中途發(fā)生事故的,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發(fā)生地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發(fā)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應當疏散周圍人群、擴大警示范圍。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通報,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按照本地區(qū)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指導駕駛人、押運員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根據(jù)事故特點、險情發(fā)展和現(xiàn)場狀況,按照當?shù)厝嗣裾畱碧幹玫囊蟛扇∵M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非法運輸處罰】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據(jù)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規(guī)定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非法經營處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有關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證》且允許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運輸?;瘜W品的;
(三)駕駛人、押運員未依法取得從業(yè)資格證的;
(四)允許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掛靠的;
(五)未履行動態(tài)監(jiān)控責任的。
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從業(yè)資格證被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吊銷等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或者普通貨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非經營性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比照未依法取得相應運輸許可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非法改裝處罰】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yè)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改裝、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機動車維修企業(yè)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
其他企業(yè)、個人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檢驗機構降低檢驗標準、減少檢驗項目,篡改檢驗數(shù)據(jù),偽造檢驗結果,或者不檢驗、檢驗不合格即出具檢驗合格報告的,由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處所收檢驗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降低檢驗標準、減少檢驗項目,篡改檢驗數(shù)據(jù),偽造檢驗結果,或者不檢驗、檢驗不合格即出具檢驗合格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
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非法承運處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運輸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企業(yè)生產、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未比對核查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核查比對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托運人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核查比對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非法充裝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提供《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即發(fā)貨和充裝的;
(二)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查驗要求即發(fā)貨和充裝的。
第四十一條 【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記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yè)未落實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登記,或者登記記錄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該企業(yè)的安全監(jiān)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未履行出廠檢查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出廠檢查,或者未登記備查的,由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公路客運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處罰】公路客運車輛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違法處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運輸危險化學品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一)、(二)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移送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及其車輛、從業(yè)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移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監(jiān)管部門進一步處罰的,應當制作書面移送材料,連同違法車輛等一并移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 【未攜帶裝運清單處罰】未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吊銷許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一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超速、超載、未按規(guī)定噴涂或者懸掛警示標志、未按指定時間、路線和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一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載運輸、未按指定時間、路線和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從業(yè)資格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yè)一年內被查獲的違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總數(shù)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
第四十八條 【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工業(yè)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jiān)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事故倒查追究】發(fā)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當事人、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負有安全監(jiān)管責任的監(jiān)管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實施。本辦法的規(guī)定與制訂部門其他規(guī)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4篇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注重以人為本之探析
摘要:以人為本是調動道路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文章深入剖析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中堅持以人為本及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間的關系,認為以人為本是保護守法者,而不是保護違法者,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堅持的原則及方法。
主題詞:以人為本實踐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一年多,實踐中我們體會到,正確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間的關系,是深入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須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道路交通管理中“以人為本”的主體是所有的交通參與者
“以人為本”不能理解為,就是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為本?!吨腥A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的主體是包括所有的交通參與者。
正因為,某些媒體過多地宣傳“以人為本”就是保護弱勢群體——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而造成很多負面影響。眾所周知,道路交通管中的三大矛盾,就是人、車、路,三大矛盾起決定作用的是人,這個人包括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耙匀藶楸尽笔窃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內實現(xiàn)的,絕不能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去談“以人為本”,必須嚴格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糾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在辦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
“以人為本”是保護守法者,絕對不是保護違法者。只要法律賦予他一定的路權,他就可以在自己所享有權利的路上,依法行(走)駛,并且要求其他交通參與者,承擔不得妨礙其安全行(走)駛的義務,同時他也必須承擔不妨礙其他交通參與者行(走)駛的義務。只有懲罰侵權(侵犯路權)肇事的違法者,才能保護守法者,只有這樣做了,就可以體現(xiàn)“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權利與義務的統(tǒng)一。沒有以守法為出發(fā)點和歸宿,就談不上什么“以人為本”。換句話說:違法者沒有資格談什么以人為本。行人橫過機動車道不走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人行橫道,而去闖信號燈,翻越道路隔離設施發(fā)生事故,這種人有什么資格談“以人為本”呢?非機動車駕駛人,駕駛非機動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內,與機動車搶道,橫過機動車道不下車牽行,闖信號燈等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這樣的違法者也配談“以人為本”嗎?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不就成了一句空話。因此,必須在守法的前提下,依法行車(含非機動車)、走路、乘車、道路作業(yè),才能確保出行安全,才能保護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才能把“以人為本”真正落到實處。
二、各行其道是確保交通參與者人身安全的決定因素
1、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原則是道路交通通行中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保障交通參與主體有序通行的重要原則。各行其道的原理是通過劃道確定不同交通參與主體,不同空間上的法定路權而實現(xiàn)的。
2、變更車道
在道路上,同一方向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必然存在變更車道的問題。主要是進入導向車道前的變更車道,超車、調頭、轉彎、停車而變更(借道)車道,具體地說:機動車在左側快速車道上行駛,減速行駛后,轉換(變更)到右側車道或者右側車道上的機動車為了超車、變更到左側車道(借道)超車等。
機動車高速行駛過程中變更車道,必然會對將要駛入的機動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產生影響。根據(jù)分道行駛的機動車,在本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有路權優(yōu)先的原則(優(yōu)先通行權),將安全義務賦予變更車道的機動車駕駛員是合理的。
3、借道
通常情況下,借道是指行人在沒有劃人行橫道的道路上通過車行道,車輛轉彎、會車、超車、調頭、停車時駛入其他道路,包括機動車變更車道,駛入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或人行道都屬于借道。
比如:駕駛小轎車從家(或單位)出發(fā),首先出大門要借人行道(大門前的橫斷路面,絕不是車行道,更不是單位出入通道,而是人行道的延續(xù)),非機動車道,轉彎進入慢速車道,最后進入快速車道的整個過程都是借道過程。那么,返回同樣有個借道過程。只要機動車一發(fā)動,開始行駛都必然存在借道,借道必須讓本道內的交通參與者優(yōu)先通行,借道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借道。絕不能與在本道內正常通行交通參與者搶道,搶道必然肇事。
4、行人橫過車行道必須遵守的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該條的核心是:行人橫過車行道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確認到什么程度?才算確認安全呢?確認到我此次橫過車行道,不會與車輛發(fā)生遭遇,換句話說,不會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判斷為準。
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車行道,首先必須按信號燈指示通過,在通過沒有信號燈或黃燈閃爍的路口,首先應選擇過街天橋,過街地下通道,其次選擇人行橫道線內通過,沒有標線的道路,應當確認安全后直線通過。同時還應遵守以下三條原則:
第一條原
則:當你準備邁第一步前,必須先看左側有否來車,來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邁出第一步向前行走,當走到道路中間時,停下腳步看右側有否來車,來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才可以繼續(xù)向前行走,確保安全通過車行道;
第二條原則:橫過車行道不得斜穿或猛跑,只有垂直通過最安全;斜穿會延長行人在車行道的步行距離和時間,影響行人在車行道內觀察往來車輛的視野。行人猛跑會使機動車駕駛人神情緊張,不能迅速作出判斷,采取正確防止事故發(fā)生的措施,也會使猛跑的行人,在左右來往車輛的挾持中,由于猛跑時產生的貫性作用下,該停而停不住,造成與機動車相碰撞,而造成傷害;
第三條原則:不要闖信號燈(闖紅燈、搶閃爍的綠燈及注意黃燈閃爍的危險路口)、機動車臨近時不許橫穿機動車道。
與機動車搶道(機動車臨近時,絕對不要橫過機動車道)。紅燈亮時或相反方向的綠燈閃爍時,行人不得橫過機動車道;黃燈閃爍的路口是一個危險的警告路口,提示所有的交通參與者都要注意,都要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遵守信號燈,按信號燈指示通過是確保安全的重要保證。在機動車臨近橫過機動車道是最危險的,因為機動車在不同的速度下,有著不同的制動距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有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钡牵腥巳粼跈C動車的制動距離內突然橫穿(機動車在不同的時速、不同的路面上行駛,有不同的制動安全距離。干柏油路面:20公里時速制動安全距離為4.11米;25公里為6.41米;30公里為9.24米;35公里為12.25米;40公里為16.48米;45公里為20.8米;50公里為25.68米。干水泥路面:20公里為3.54米;25公里為5.52米;30公里為7.84米;35公里為10.83米;45公里為14.15米;50公里為17.91米。),機動車駕駛人必然會猝不及防,即使采取了正確的避讓措施,也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另外,在道路上同向,不同車道行駛的車輛與行人之間存在視線盲區(qū)(比如在緊鄰右轉彎導向車道的直行導向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發(fā)現(xiàn)行人闖紅燈,必然停車避讓,但是在緊鄰左轉彎導向車道的直行導向車道上,行駛的機動車就看不到該行人闖紅燈,因此,該車正常通過路口,當他發(fā)現(xiàn)行人,采取制動措施已不及,造成與該行人相碰撞,致行人死亡,該行人雖然僥幸躲過第一個直行導向車道上的車輛,但躲不過第二個直行導向車道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若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他極易發(fā)生事故?!耙匀藶楸尽苯^不能把呵護自己的生命權交給其他人。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必須堅持做到以上三條原則,才能確保安全通過機動車道。
在此,舉一個案例,鼓樓轄區(qū)的古田路與古田支路口,南北方向綠燈的亮燈時間為23秒,東西方向的綠燈亮燈時間為45秒。一位70多歲的老人由南往北橫過古田路,當行至該路口的北側機動車道(中間車道)與一輛由東往西行駛的公交車相碰撞,致老人死亡。經過現(xiàn)場勘查,調查取證,證實該公交車是距前車50米距離(前車在停車線遇紅燈,當綠燈亮時起步往前行駛通過該路口),當該公交車發(fā)現(xiàn)行人時,采取制動措施,制動距離16.1米,通過采集到的目擊證人,前車駕駛員的證人證言,肇事駕駛員的供述,紅綠燈亮時間,對老人的步幅,步速的分析(軍人正步的步幅為75cm,步速每分鐘為119步),老人的步幅,步速分別按50cm、120步計算,按每秒走二步(每秒走1米)測算,從南側的人行道與車行道的邊緣至肇事點為25米,老人從南側行走至與公交車肇事點,從理論上測算需行走25秒(25米),而肇事車距離前方車輛50米(且剛遇放行信號燈通過路口)的車距測算,可以確認該公交車方向為綠燈,這就可以確認老人為闖紅燈橫穿古田路。從公交車駕駛員所駕車輛的制動距離看,說明駕駛員已采取了正確的措施,老人橫穿至道路中間,如果有觀察右側有否機動車、車的速度、距離,確認安全后再繼續(xù)行走,或者聽到機動車的制動聲音,停住腳步的話,就不會發(fā)生該起亡人交通事故。因此,“以人為本”,絕不是把呵護自己的生命權,寄托給機動車駕駛員,而是教育行路人珍愛生命,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5、非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條都明確規(guī)范了非機動車如何行駛、載物及非機動車的定義。
具體地講:非機動車通過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必須按順時針方向,按道依次通過路口,不得逆向通過。比如由東往南左轉彎,必須等東西方向的綠燈亮時,由該路的北側通過路口,通過路口后,有導流島的路口應當在導流島或路口等待,當南北方向的綠燈亮時,由該路的西側通過該路口,才能確保您的安全(非機動車左轉彎要經過二次信號燈)。如果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必須下車推行,與行人一樣的待遇通過車行道,這點比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的第五十八條第(三)項更加嚴格。目的是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通過路口(含橫過機動車道)的安全,用法律的形式規(guī)范這一部分交通參與者的行為,就是“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xiàn)。
那么,非機動車的駕駛人,是否用法律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呢?請看事實。有一部分人,駕駛殘疾車、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與機動車爭道、搶道,優(yōu)其是凌晨和夜間隨處可見。當發(fā)生事故、問其為什么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回答的也很到位:“機動車道寬,沒有車”難道這個時段非機動車道就會擠嗎?絕對不是的,這一部分人的法制觀念等于零。這些人根本不知道法律,認為違反《刑法》才算違法,難道違反《安全法》就不是違法嗎?任何法律都是全天候的,絕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只管上、下班前、后的時段,而是全天候的。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依法治國,依法治路的問題,大家都知道的,但是具體做起來就難了,難就難在對行人(比如翻越道路隔離護欄、闖紅燈;晨練在機動車車道上縱向跑步等)管理、處罰上,這是每個城市普遍存在的難題。
三、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間的關系
作為交通參與主體必須時刻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以人為本”應體現(xiàn)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的生命上。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了醫(y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職責和義務,不論是公立或私立醫(yī)療機構,贏利或非羸利醫(yī)療機構,均應積極參與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治療,避免因搶救治療不及時,或者因收治手續(xù)繁雜冗長延誤最佳搶救治療時機;或者因當事人不能繳納搶救治療費,而拒絕或者放棄搶救治療等加重傷害后果或者導致其死亡。搶救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墊付,《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一年多,這三家機構如何運作呢?目前全國找不到一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醫(yī)療機構、保險機構根本不履行職責,客觀地說,只有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筆者曾在該法施行幾天后,就針對這一嚴酷的事實,寫了《不要讓傷者流血又流淚》的一文并在“人、車、路”刊物上發(fā)表。這種讓傷者流了血又流淚的事實至今沒有絲毫改變。
該法的七十六條明確了民事賠償?shù)囊?guī)定,明確了當事人(強者:機動車駕駛人例為強者)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與機動車駕駛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掛鉤,換句話說:《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不影響弱者(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合理賠償請求。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人體傷害原法規(guī)規(guī)定11個項目,新法增加到13個項目。特別是扶養(yǎng)費的對象,其中不滿16周歲,扶養(yǎng)到16周歲,改為不滿18周歲,扶養(yǎng)到18周歲;死亡補償費改為死亡賠償金并從標準上有了大幅度提高,從10年改為20年,從上年度的平均生活費改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即:2006年4月30日前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標準為:10年×6632元 4500元(喪葬費)=70820元;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死亡事故(一人)的標準為:20年×9189元 6635元(喪葬費)=190615元。從死亡賠償金額的提高幅度可以看出新法比原法規(guī)更合理。當然人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人是無價的,只是從另一個層面說明新法是對“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xiàn)。
在處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家屬,對受害人有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不理解,特別是主要以上責任更不理解,這對執(zhí)法者嚴格執(zhí)法,依法辦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辦案原則帶來了很多麻煩。甚而個別不懂安全法、不懂交通事故處理業(yè)務的上司,其瞎指揮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是個系統(tǒng)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法釋等達30多部,有些規(guī)定是很具體的,如:有責任的當事人100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機動車一方沒責任,而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乘車人承擔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還要依法承擔無過錯賠償?shù)拿袷仑熑蔚?,處理中應全面衡量,力求做到合法、客觀、公正。
嚴格依法行政,絕不能以照顧弱勢群體,照顧死者家屬的情緒或某些壓力,政治因素,而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強加給強者機動車駕駛員,這樣做就違背了“在法律面前從人平等”的立法宗旨?!霸诜擅媲叭巳似降取?,嚴格執(zhí)法,處罰違法者,就是從根本上凈化、治理道路交通秩序,增強交通參與主體的法制觀念,告別不文明的交通行為。行成文明、有序、暢通、安全的交通環(huán)境,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消滅群死、群傷的惡性道路交通事故,應盡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私產財和人身安全。因此,必須處理好以下兩個關系:不能一講“以人為本”就不依法治路,不處罰違法者,以人性化為由,放任對違法者的教育處罰,必將造成交通混亂,會對交通參與者帶來更大的傷害;不能一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zhí)法”,就不講以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執(zhí)法的目的是教育交通參與者守法,不能以罰代處,如果以罰代處就違背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特別要處理好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死亡事故的善后理賠工作,必須依法堅持無過錯賠償?shù)姆梢?guī)定,因為,人死了不能復生,錢是可以掙來的,盡量從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多給死者家屬一些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來安慰死者家屬。只要我們堅持“立警為公,依法行政”,就能正確、圓滿地處理好每一起違法行為的處罰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可以教育當事人或死者家屬,加深他們對安全法的理解和自覺遵守、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形成良好的交通環(huán)境,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因此,正確理解、處理好“以人為本”、“嚴格執(zhí)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搞好道路交通管理、營造暢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環(huán)境的根本保證。
四、思考
1、媒體應全面、客觀報道安全法。
由于某些媒體為追求宣傳上的社會效應,弄得使人哭笑不得。比如,東北某省提出10多種情況,主張發(fā)生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相碰撞,“撞了白撞”,一時間,被一些媒體大力宣楊;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夕和施行后的初期,又大篇幅地報道“以人為本”,機動車撞了人,就得“撞了全賠”。并例舉了北京法院兩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判決案例。本人認為“撞了白撞”和“撞了全賠”都是錯誤的,為什么說這兩種提法和實踐都是錯誤的呢?一是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在沒有信號控制的路口(闖紅燈,或者在沒標線的機動車道上與機動車搶道)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機動車道,在機動車安全制動距離之內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就算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責任,這個沒有責任,是指沒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不等于沒有民事賠償責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四十四條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123條規(guī)定,具體運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處理上,當時是起了積極作用的。因此,怎么能說“撞了白撞”。二是“撞了全賠”也是錯誤的。如果機動車一方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相碰,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也要“撞了全賠”?那么,就以鼓樓轄區(qū)道路交通事故為例: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測算出的經濟賠償都在23萬至30萬之間,或者更高一些,我們可以設想一位工薪階層的人,購買一輛經濟型轎車,發(fā)生了一起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他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因投保車駕駛人沒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不理賠的,這位當事人能賠得起嗎?符合中國的國情嗎?符合“轎車進入百姓家庭”的國家政策嗎?如果象北京2006年的那兩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判決的案例,誰敢購買汽車。如果沒有人敢購買汽車,汽車生產廠不就倒閉了嗎?從這個意義上說“撞了全賠”的審判實踐,從政治經濟學上講,是破壞社會主義生產力。因此,北京的這兩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判決是錯誤的。所以,后來媒體又報道說:“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好打、賠錢難”。本人認為“撞了白撞”到“撞了全賠”都是從一個極端走上另一個極端。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法則,有一定的度。那么,怎么掌握比較合理呢?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最多只能承擔受害人(包括傷者,但不包括機動車駕駛人)總的賠償金額的10-20的民事賠償責任。80以上應由受害人自理,所以,自己釀成的這??喙響伤ㄋ┳约和滔氯?。
2、生命誠可貴,自己要珍惜。
在殘酷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少家庭遭到不辛而家破人亡。當然死者死了,一了百了,沒有眼淚,沒有囑托,更沒有遺言,只有無言的怨恨。而活著的親人為死者傷心、流淚、心在流血。從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實踐看,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除了個別意外、機械事故外,95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前段有領導問:“是機動車不讓行人和騎自行車人的事故多呢?還是行人、騎自行車人不讓機動車的事故多呢?”客觀、準確的回答,應當是雙方都不讓,雙方都是抱著僥幸心里,認為對方會讓,結果雙方都不讓才肇事。只要有一方認真觀察路面情況,確認安全后通過路口,就不會肇事。實踐證明違法行為是肇事的根源,肇事是違法行為的結果。因此,每位交通參與者都要依法行車、走路、乘車、道路作業(yè)、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
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絕不是危言聳聽,筆者自1996年11月到鼓樓大隊工作,統(tǒng)計過1996年全年的死亡人數(shù)為26人,死在人行橫道線上的25人,占死亡人數(shù)的96.15,因而覺得人行橫道線是一條死亡線,只要把人行橫道線上的死亡人數(shù)降下來,就可以大幅度減少亡人事故的發(fā)生,真正還這條“斑馬線”是條“生命線”。只要交通參與者(行人通過車行道做到以上講的三條原則;機動車減速或停車避讓行人的措施)都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人行橫道線”或路口,才能確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整頓交通秩序,應當從“路口”、“人行橫道線”作為重點,只有整頓好鬧市區(qū)橫道線上的道路交通秩序,才能把亡人事故降下來。
4、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也應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
①交通事故中的死者,永遠都開不了口。肇事駕駛員講:“我是綠燈,對方闖紅燈”的供述。經過計算亮燈時間和該肇事車,當時在道路上的位置測算,確實可以確認騎電動自行車人為闖紅燈,但是沒有證人證言,也沒有路口探頭記錄,換句話說沒有證據(jù)印證肇事駕駛人說的:“對方闖紅燈”,那么,此類事故就不能認定誰的過錯,只能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7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人身損害賠償由當事人(或家屬)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鹈袷略V訟。
②跨壓雙實線、單實線(逆向)行駛,搶道轉彎,導向車道變更,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的車,借道不讓本車道的非機動車、人行道的行人都應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③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信號燈(含黃燈閃爍)控制路口,或者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與機動車相碰,應當承擔主要以上責任。
④行人未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橫過沒有信號燈(含黃燈閃爍)的路口,沒標線的機動車道與機動車相碰,雙方應負同等責任。人行橫道不等于人行道,還屬于車行道,只不過在路口或一定的路段劃出人行橫道線,行人或非機動駕駛人必須下車牽行非機動車,在劃出的橫向空間通過,通過前必須觀察、確認安全后,才可以邁步通過。由此說明行人在人行橫道線上發(fā)生與機動車相碰的事故,行人是有責任的。
5、用生命代價形成的法規(guī)必須堅決貫徹執(zhí)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這就比舊的法規(guī)更嚴格,是從無數(shù)生命的代價換取的經驗教訓,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的突然轉彎,會使機動車猝不及防,肇事的概率高,所以,規(guī)定非機動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必須堅決無條件貫徹執(zhí)行,才是對生命安全負責。
總之,“以人為本”不是專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而是所有的交通參與者。不能把機動車駕駛人排除在“人”的范疇之外。執(zhí)法者必須堅持嚴格執(zhí)法,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整頓治理好轄區(qū)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使交通參與者在道路上沒有違法行為,沒有道路交通肇事,努力營造文明、暢通、有序、無事故的轄區(qū)道路,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為保護轄區(qū)道路所有的交通參與主體的人身安全,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15篇 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規(guī)劃建設,優(yōu)化道路交通運輸結構,加大對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與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城鄉(xiāng)建設相協(xié)調。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對道路交通安全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
規(guī)劃、市政、建設、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安全知識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忠于職守、公正執(zhí)法、嚴格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熱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條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加強對所屬人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列入學習內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導下,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旅游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第七條 本市實行以減少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為目的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各運輸企業(yè)、機動車所屬單位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駕駛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該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進行道路交通活動時,應當受到特殊的保護和扶助。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
第九條 道路的規(guī)劃、建設和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及安全、暢通的原則。
新建、改建道路必須配建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應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有關部門在審批道路和道路交通設施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移動、涂改道路交通設施。道路交通設施損毀、缺失的,設置部門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 養(yǎng)護、維修道路及其設施影響正常交通的,養(yǎng)護、維修部門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交通。
道路出現(xiàn)損毀、坍塌以及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其他情況,道路建設、養(yǎng)護部門應當及時修復;不能及時修復的,應當設置引導交通的標志和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 除日常養(yǎng)護、維修道路作業(yè)外,因施工作業(yè)等特殊情況占用、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須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范圍施工,有關單位應于5日內予以審批。占用、挖掘道路需中斷交通的,批準部門應當提前5日發(fā)布通告。因搶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的,搶修單位應當同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主管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xù)。
占用、挖掘道路時,須在現(xiàn)場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警告標志和交通引導標志。作業(yè)完畢后,應當及時清理現(xiàn)場,按規(guī)范標準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十三條 樹木、線桿、架空管線、廣告牌、標志牌、井蓋及其他設施出現(xiàn)傾斜、斷裂、缺損或倒塌可能影響交通時,維護單位應及時整修排除。在緊急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道路主管部門可先行排除,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維護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需開辟通道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審批部門應征求規(guī)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禁止下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行為:
(一)擠占人行道;
(二)排水、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渣土;
(三)從事維修、擦洗車輛等經營活動;
(四)擅自設置停車場(點);
(五)隨意停放機動車輛;
(六)擅自設置含有交通指示內容的標志、標線:
(七)在車行道兜售、發(fā)送物品;
(八)擅自在道路交通設施上張貼、懸掛廣告、標語、旗幟;
(九)其它可能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員
第十六條 車輛必須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一定區(qū)域或一定時間內禁止或者限制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畜力車、三輪車、人力車等交通工具掛牌、行駛。
在鼓浪嶼區(qū),嚴格限制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掛牌、行駛。
第十七條 設有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必須持有專用號牌、行駛證。下肢有殘疾但身體其他部位不影響操作的殘疾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殘疾人專用車輛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禁止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輛。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轉借、偽造、冒領、涂改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二)擅自安裝或使用特種車輛標志和警燈、警報器;
(三)使用拼裝、報廢和未列入國產車輛產品目錄的機動車:
(四)使用挪用、偽造、冒領、涂改、失效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五)非營業(yè)性客運車輛從事營業(yè)性旅客運輸;
(六)非法拆卸或扣留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七)擅自在機動車駕駛室及擋風玻璃懸掛、放置、張貼各種影響操作、妨礙駕駛視線的標牌或其他物品;
(八)不按規(guī)定安裝或故意遮蓋、損壞機動車號牌;
(九)其他違反車輛管理的行為。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和個人承修外觀碰撞損壞的車輛,應建立機動車修車臺帳。發(fā)現(xiàn)有肇事逃逸嫌疑的車輛,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因交通事故造成車架、發(fā)動機、制動、轉向等重要安全機件損壞的機動車修復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可的機動車檢測機構檢驗合格,方可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按規(guī)定的申領條件、考試辦法、發(fā)證手續(xù)辦理。
外地駕駛員受雇駕駛本市機動車輛的,須向轄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駕駛營業(yè)性客運車輛(以下簡稱客運車輛)的,還須將駕駛技術檔案轉入本市。
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向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從業(yè)申請,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后,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發(fā)給服務證,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駕駛證駕駛或駕駛資格喪失后駕駛機動車輛;
(二)持軍隊、武警駕駛證駕駛地方牌照的車輛或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武警牌照的車輛;
(三)將機動車交給未成年人、無駕駛證和飲酒后的人員駕駛;
(四)機動車行駛中手持使用移動通訊工具或戴耳機收聽錄音、廣播,駕駛執(zhí)行任務的特種車輛除外;
(五)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作用下駕駛機動車;
(六)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七)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
(八)駕駛機動車時相互追逐或故意危及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
(九)駕駛摩托車時手中持物或在車把上懸掛妨礙駕駛的物品;
(十)向車外投擲物品;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駕駛的行為。
第四章 行人、乘車人
第二十二條 行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和道路交通設施的指示行走;
(二)在人行道、人行橫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設施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三)在交叉路口通過無人行橫道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讓按車輛放行信號通過的車輛先行;
(四)在沒有人行橫道或者其他行人通行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須直行通過,注意來往車輛,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
(五)不準翻越、穿越或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六)不準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上使用溜冰鞋、滑板、踏板等工具通行。
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在道路上行走時,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或其他成年人帶領。
第二十三條 乘車人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未經駕駛員或售票員許可,不得強行搭乘車輛;車輛停穩(wěn)前,不得上下車;
(二)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飲酒或無證駕駛的,不準乘坐;
(三)在道路上乘車不得從機動車輛左側車門上下車;
(四)不得指使、強迫駕駛員違章或冒險行駛;
(五)不準向車外投擲物品;
(六)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準側坐或倒坐;
(七)不準在機動車道上攔乘客運車輛;
(八)在設有客運車輛停靠站點的路段,不得在站點外攔乘客運車輛;
(九)不得妨礙駕駛員操作。
第五章 車輛通行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qū)域和核發(fā)機動車通行憑證等交通管理措施。采取限制區(qū)域通行方式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時,應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于實施5日前公告。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行駛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確保安全,謹慎駕駛;
(二)非遇危急情況,不準突然減速、停車;
(三)嚴禁超速、超載行駛;
(四)禁鳴區(qū)域內不得鳴喇叭;
(五)遇行進方向公共交通車輛駛離站點時,應主動避讓;
(六)市區(qū)夜間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不得持續(xù)使用遠光燈;
(七)城區(qū)平面交又路口最高時速30公里;
(八)不得持續(xù)跨壓二個車道行駛。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道路受阻時,須在本車道內依次等候,不得超越、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不得駛入交通管制的車道、非機動車道或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不得在人行橫道或者禁止停車區(qū)內停車。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應當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一)車輛發(fā)生故障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不能離開機動車道時;
(二)牽引和被牽引時;
(三)由公安警衛(wèi)車輛護衛(wèi)時;
(四)夜間在機動車道臨時停車時;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和需要報警求助、搶救病人外,機動車不準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有行人通過時,應當在人行橫道線外停車讓行。
機動車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學齡前兒童橫過道路,或行經學校門口遇有學生上學、放學、集體活動,或者在道路上遇有橫過道路的隊列時,必須停車讓行。
第二十九條 客運車輛在營運中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行駛:在城區(qū)設有客運車輛??奎c的路段上,客運車輛必須在停靠點依次停車上下客。在其它未限制停車的路段上,可順向停車上下客,停車時右側車輪應距路沿50厘米內,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第三十條 在設有公共交通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交通車輛應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上行駛。遇有障礙時,公共交通車輛可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超越障礙后須立即駛回原車道。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準公共交通車輛行駛。其他機動車在準許借道通行的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時,應就近出入,避讓公共交通車輛,不得停車或逆向行駛。
第三十一條 載運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按規(guī)定懸掛危險物品標志,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和場所行駛或停放。
第三十二條 警車及其護衛(wèi)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zhí)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指揮燈信號和停放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第三十三條 駕駛非機動車,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靠道路右側行駛,不準逆向行駛;
(二)禁止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人行橫道上騎行;
(二)不準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四)在市區(qū)道路,自行車只準附載一名不滿十周歲的兒童;
(五)在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準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或滯留;
(六)不準三輛以上自行車并排騎行;
(七)非機動車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不得隨意在道路上停放;
(八)轉彎時,讓直行車輛先行;
(九)不準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
第六章 交通事故救援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立即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迅速處置,及時恢復交通。
在城區(qū)道路上發(fā)生的車輛損失不大,無人員傷、亡,事故責任明確且雙方無異議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互相抄錄對方車輛號牌和駕駛證后可自行撤離現(xiàn)場;撤離現(xiàn)場后,當事人可協(xié)商解決,或將事故車輛駛到轄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所負的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行人、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理規(guī)定,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無過錯的,機動車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符合保險給付條件的交通事故傷者的救助醫(yī)療費用,保險機構根據(j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給予預付。
第三十七條 對可能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以上的肇事者或肇事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供有效擔保,對無法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暫扣肇事車輛。
第三十八條 設立交通事故傷亡援助金,用于援助因交通事故遭受傷害后無力支付醫(yī)療費用或者生活困難需要援助的人員。具體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不履行交通安全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guī)定罰款: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未辦理審批手續(xù)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三)、(五)、(六)、(七)、(八)項規(guī)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三)、(四)項規(guī)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幣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其中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一)、(四)項規(guī)定的,沒收偽造、冒領、涂改、失效的牌證,對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可以沒收非法車輛;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沒收警燈、警報器和標志;
(四)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建立機動車維修臺帳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七)、(八)項、第二十一條第(四)、(五)、(七)、(九)項規(guī)定的,處以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一)、(二)、(三)、(六)、(八)項規(guī)定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三)、(六)項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七)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十)項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或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五)、(六)、(七)、(八)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七)項、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處以 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四)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五)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處以3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的駕駛員,依照國家規(guī)定,給予交通違章記分和考試。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客運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連續(xù)五次記分滿分值的,兩年之內不得從事客運駕駛。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法須給予拘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拘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七條 公安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jié)輕重,責令其停止執(zhí)行職務,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二)接到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的報警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趕到現(xiàn)場處理的;
(三)不按規(guī)定核發(fā)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其他證件的;
(四)暫扣車輛、證件不按規(guī)定時間上交的;
(五)處罰不出具票據(jù)、處罰決定書,暫扣車輛、證件不出具暫扣憑證的;
(六)故意損毀當事人,證件、物品的;
(七)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八)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