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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于建筑工程陽光交易的調研報告
關于“完善評標制度,遏止建筑市場圍標、串標行為,促進建筑工程實現(xiàn)陽光交易”的(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
1、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相互勾結,將能夠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信息(如投標報名情況、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錯誤與偏差等)透露給特定的投標人,造成投標人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尤其是在設有標底的工程招標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私下向特定的投標人透露標底,使其以最接近標底的價格中標。
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由投標人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壓低價格,中標后再由招標人通過設計變更等方式給予投標人額外補償?;蛘呤钦袠巳耍ㄕ袠舜頇C構)為使特定的投標人中標,與其他投標人約定,由投標人在公開投標時抬高標價,待其他投標人中標后給予該投標人一定的補償。
3、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通過操縱評標專家在對標書初步評審時,對不同投標人相同或類似的標書實行差別待遇,甚至在一些實行最低投標價中標的招標中,為使特定的投標人中標,個別招標人(招標代理中介機構)不惜以種種理由確定其他最低價標書為廢標,以確保特定的投標人中標。
4、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故意在編制資格預審或招標文件時,對特定的投標人予以“量身定做”,同時,設置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將絕大多數(shù)潛在投標人排斥在外,以達到串通圍標、操縱招標結果的目的。
5、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操縱招標結果。特別是在邀請招標中,招標人通過派代表參與評標,一致為特定投標人打高分,或在評標中進行誘導性發(fā)言等方式,以促成特定的投標人中標。
三、圍標、串標的認定依據(jù)
(一)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內定中標人后再參加投標的;
2、開標前已有反映,開標后發(fā)現(xiàn)各投標人的報價等與反映情況相吻合的;
3、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guī)律性變化的;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來源于同一投標人或同一賬戶的;
5、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機構或同一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
6、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錯漏之處不合理一致的;
7、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的。
8、不同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基本雷同的;
9、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及利潤的價格構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10、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出現(xiàn)評標委員會認為不應當雷同的(如:文字編排、文字內容、文字及數(shù)字錯誤等);
11、有知情人舉報,投標人采取暴力、威脅、利誘等手段阻止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經(jīng)查證屬實的;
12、其他串通投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