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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推薦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公司員工的內部推薦行為,提高招聘效率,同時激勵員工積極參與人才引進,確保新入職人員的質量與公司文化匹配。制度涵蓋了推薦流程、獎勵機制、責任與義務、評估與反饋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推薦流程:明確員工如何進行內部推薦,包括推薦方式、推薦材料準備、提交渠道等。
2. 獎勵政策:詳細規(guī)定推薦成功的獎勵標準、發(fā)放時間和方式,以及未成功推薦的處理。
3. 責任與義務:定義員工在推薦過程中的責任,如保證推薦人信息的真實性、維護公司形象等。
4. 評估與反饋:設立對推薦效果的評估標準,以及對推薦人和被推薦人的反饋機制。
重要性
內部推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高招聘效率:內部員工對公司的業(yè)務和文化有深入理解,推薦的人才更可能適應公司環(huán)境。
2. 保持文化一致性:通過員工推薦,可以更好地保持公司價值觀和文化的傳承。
3. 提升員工滿意度:有效的獎勵機制可以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積極性。
4. 減少招聘成本:相比于外部招聘,內部推薦能有效降低招聘成本。
方案
1. 推薦流程:員工需填寫推薦表格,包含被推薦人的基本信息、工作經(jīng)歷和聯(lián)系方式。推薦表格通過公司內部系統(tǒng)提交,由人力資源部門統(tǒng)一管理。
2. 獎勵政策:成功推薦的員工將獲得現(xiàn)金獎勵或額外福利,獎勵金額根據(jù)被錄用者的職位級別確定,于新人入職三個月后發(fā)放。未成功推薦的員工也會獲得感謝禮品。
3. 責任與義務:員工需確保推薦信息真實有效,不得推薦與公司文化不符或有不良記錄的人員。違反規(guī)定者將取消獎勵資格并視情況給予警告。
4. 評估與反饋:人力資源部定期評估推薦效果,包括被推薦人的留存率、業(yè)績表現(xiàn)等。對表現(xiàn)優(yōu)秀的推薦人給予公開表揚,對被推薦人提供職業(yè)發(fā)展建議。
本制度的實施需要全員理解和遵守,人力資源部將定期進行制度的修訂和完善,以適應公司發(fā)展的需求。通過內部推薦管理制度,我們期望構建一個更加高效、和諧的團隊,共同推動公司的持續(xù)發(fā)展。
內部推薦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內部推薦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內部推薦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充分發(fā)揮全體員工主人翁意識,鼓勵全體員工對公司緊缺人才和崗位進行內部推薦,提高招聘工作效率,緩解公司人力資源壓力,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內部推薦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員工進行緊缺人員和崗位推薦的管理。但以下兩類情形除外:
1.綜合管理部行政、人事管理人員;
2.推薦人為被推薦人的直接或間接主管。
三、管理職責
綜合管理部負責員工內部推薦的統(tǒng)一管理。
四、推薦崗位及對象
所推薦人員為公司需要的各類崗位人選,包括普工、熟練工、技術工、工程師、管理人員等。
五、操作流程
1.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定期通過公告欄發(fā)布需要推薦的崗位;
2.公司員工到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填寫《內部推薦表》(見附表1);
3.綜合管理部人事科按正常的招聘程序進行錄用;
4.綜合管理部人事科給錄用員工辦理入職手續(xù)時,將內部推薦表與入職材料一并存檔;
5.試用期滿,由用人部門提交轉正申請表,對該員工表現(xiàn)做出評價。
6.綜合管理部人事科根據(jù)評價結果,核算推薦獎金;
7.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將對被推薦人員建立內部推薦人員檔案,進行追蹤管理,并做內部推薦情況年度匯總。
六、獎金發(fā)放
1.該項獎金以推薦人數(shù)計算,可以累加;
2.綜合管理部人事科根據(jù)核準的《轉正申請表》及《內部推薦表》在薪資中發(fā)放推薦獎金,獎金額度及評定標準見下表;
3.財務部門根據(jù)綜合管理部人事科提交《內部推薦表》對推薦獎金進行發(fā)放。
獎金額度馬推薦崗位評價等級
200元普通崗位:普工(人員緊缺時)合格
300元優(yōu)秀
500元重要、緊缺崗位:技術工種,工程師,主管等合格
七、推薦原則及注意事項
內部推薦表必須事先填寫,不允許事后補單。
所有內部推薦人員,必須遵循員工聘用管理辦法,通過正常流程進入公司。
被推薦人必須符合任職崗位的要求,且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人際關系和較好的穩(wěn)定性。如被推薦人有以下行為,推薦人將不再具有推薦資格,并處罰金200元:
1.被推薦人屢次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在員工中造成不良影響;
2.被推薦人對公司資產(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造成損害;
3.由公安機關認定的違法行為;
為防止不法人員危害員工隊伍建設,公司將對各類違規(guī)行為嚴懲。一旦發(fā)現(xiàn)有相互勾結、索取回扣、拉幫結派等違規(guī)行為,推薦人及被推薦人一律予以辭退。如情節(jié)嚴重,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八、附則
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