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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章管理制度(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46

行政公章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管理與使用規(guī)定 二、公章的保管與安全措施 三、公章的審批流程 四、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與責任追究 五、公章制度的修訂與更新

包括哪些方面

1. 公章的刻制與備案

2. 公章的日常使用權限

3. 緊急情況下的公章使用

4. 公章丟失或損壞的應對措施

5. 員工對公章管理制度的培訓與教育

6. 相關法律責任及內部紀律處分

重要性

行政公章是公司行使職權、對外開展業(yè)務的重要象征,其管理和使用直接關乎公司的法律效力與信譽。有效的公章管理制度能夠防止公章濫用,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損害,維護公司形象,同時也是遵守法律法規(guī)、預防欺詐行為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方案

一、公章的管理與使用規(guī)定 1. 公章由專人負責,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2. 所有需蓋章文件必須經過審批,確保內容合法合規(guī)。

3. 公章使用后應詳細記錄,以便追溯。

二、公章的保管與安全措施 1. 公章應存放在安全設施內,如保險柜。

2. 保管人員需定期更換,避免單一風險點。

3. 設立備用公章,以備緊急情況。

三、公章的審批流程 1. 文件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再由法務部門復核。

2. 對外合同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后方可蓋章。

3. 特殊情況需緊急蓋章,須經總經理審批。

四、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與責任追究 1. 違規(guī)使用公章將依據公司規(guī)定進行紀律處分,嚴重者追究法律責任。

2. 對公章丟失或損壞負有責任的員工,需承擔相應損失。

五、公章制度的修訂與更新 1. 根據法律法規(guī)變化和公司運營需要,定期評估并更新公章管理制度。

2. 制度修訂需經高層管理人員審議,確保其有效性和適應性。

本制度旨在規(guī)范公章管理,防范潛在風險,提高公司運營效率。全體員工應熟悉并嚴格遵守,共同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問題或建議,應及時向管理層反饋,以促進制度的不斷完善。

行政公章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范本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tǒng)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tǒng)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2篇 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定辦法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 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 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 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tǒng)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tǒng)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 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3篇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 /> --> 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4篇 某食品公司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食品公司行政公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本公司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董事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 本公司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董事長印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公司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公司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公司辦公室,董事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辦公室,未經存放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 本所印章管理,由公司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 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 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 本所印章應根據或常務副總經理的指示,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tǒng)計報表、有關證件、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董事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tǒng)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董事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 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5篇 行政公章管理辦法模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規(guī)范化、制度化,保證行政公章的權威性、嚴肅性,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長印章及所屬各部門行政性公章。

第三條本所行政公章由所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條 本所印章由上級主管司局刻發(fā),所長印章由所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五條 所屬各部門刻制印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所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所領導批準后,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印章。

第六條 各部門印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所辦公室留存印簽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條 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所辦公室,所長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計劃財務處,部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準,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

第八條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本所印章的,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九條本所印章管理,由所長辦公室主任指派1名工作人員負責,部門印章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xù),防止丟失和濫用。

第十條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于保險柜內。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本所印章應根據所長或副所長的指示,經所長辦公室主任批準,由印章管理人員代行使用權。各部門印章使用前,應報經本部門領導批準。

第十二條 以本所名義發(fā)往所外的公文,必須經所領導簽發(fā)后,然后加蓋本所印章。在所內下發(fā)的文件,除正式公文外,一般不得加蓋本所印章。

第十三條 上報的統(tǒng)計報表、有關_、函件、報告等需加蓋本所印章的,應經呈報部門領導審閱簽名,經所分管領導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需蓋所長印章的,經所長簽名同意后,方可辦理蓋章和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所有介紹信、說明、證明等一般往來信函,應一式兩聯,統(tǒng)一編號,方可加蓋印章,底聯應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屬常規(guī)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_等(如培訓結業(yè)證、車輛年審表等),需蓋本所印章及所長印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所需_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所長辦公室登記并蓋章。

第十六條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七條使用行政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各部門印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部門業(yè)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收費專用章、基建財務專用章、注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所辦公室負責解釋。

行政公章管理制度(5篇)

一、公章的管理與使用規(guī)定二、公章的保管與安全措施三、公章的審批流程四、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與責任追究五、公章制度的修訂與更新包括哪些方面1.公章的刻制與備案2.公章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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