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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1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6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本《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內部的機動車輛管理,確保生產安全,提高運營效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車輛購置與登記

2. 車輛維護與檢修

3. 駕駛員資格與培訓

4. 行車安全規(guī)定

5. 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

6. 監(jiān)督與考核

包括哪些方面

1. 車輛購置與登記:明確車輛購置程序,包括型號選擇、采購審批、車輛登記等,確保所有車輛合法合規(guī)。

2. 車輛維護與檢修:規(guī)定定期保養(yǎng)、故障維修和車輛檢查的流程,保證車輛良好運行狀態(tài)。

3. 駕駛員資格與培訓:設定駕駛員入職條件,規(guī)定駕駛技能培訓及定期安全教育,提升駕駛員專業(yè)技能。

4. 行車安全規(guī)定:制定廠區(qū)內行駛速度限制、交通規(guī)則、停車規(guī)定等,保障行車安全。

5. 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建立應急響應機制,明確事故處理流程及責任追究,降低事故損失。

6. 監(jiān)督與考核:設立車輛使用監(jiān)督機制,進行定期考核,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

重要性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關乎企業(yè)財產安全,更是員工生命安全的保障。良好的車輛管理能夠減少設備故障,降低生產成本,預防安全事故,提高工作效率,維護企業(yè)穩(wěn)定運營,樹立企業(yè)負責任的形象。

方案

1. 車輛購置與登記: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所有新購車輛需經過審批,并在購置后及時在當地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2. 維護與檢修:設立定期保養(yǎng)計劃,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執(zhí)行,記錄并報告車輛狀況;對存在問題的車輛立即維修,確保不影響生產。

3. 駕駛員資格:駕駛員需持有有效駕駛證,通過公司內部駕駛技能考核和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4. 安全規(guī)定:制定廠內交通規(guī)則,設置交通標志,駕駛員必須遵守規(guī)定,超速或違反規(guī)則將受到警告或罰款。

5. 應急處理:建立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在發(fā)生事故時能迅速響應,減少損失。

6. 監(jiān)督與考核:設立車輛使用記錄,定期對駕駛員進行考核,對于違章行為,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解雇的處罰。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我們期望實現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為企業(yè)的持續(xù)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 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 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 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 分配器元件 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 現象。

第七條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 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 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

第十條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 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 桿等轉向運 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 ,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 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 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 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 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 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 ,不得因車 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 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 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 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 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 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 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 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 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 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 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 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 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 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 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 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 使用。

第四十二條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 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 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 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 ,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

第五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yè)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企業(yè)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四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3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主要規(guī)定

1《工廠企業(yè)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2.1.2~21.4款規(guī)定:

廠內正線、聯絡線在路堤地段坡腳線或護堤邊線外、路塹地段坡頂線或天溝戍外,或平坦地段側溝邊線外1m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并不準向鐵路線路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現有不符上述規(guī)定的站場,在改、擴建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等有調車人員上、下車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梁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置有防護欄桿的人行道。

2《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1.~3.2.2款規(guī)定:

車輛必須由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部門核發(fā)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fā)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涂改、偽造。

車輛必須按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jiān)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按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接受檢驗。

逾期未經驗的車輛,不能行駛。

3《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2.4款規(guī)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箱欄板高度不得低于1m,車箱兩側欄間應有保險鎖鏈,車棚不得高于1.75m。

4《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8款規(guī)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由具有5萬km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持有當地公安部門和交通監(jiān)理部門核發(fā)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

(2)不能超過核定的人數;

(3)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

(4)限于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于載人。

4《工業(yè)企業(yè)廠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5款規(guī)定:

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要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tài)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3款要求:

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準的人數;

(2)載運大、重貨物未靠廂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

(3)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時,貨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wěn)前不得上、下車;

(5)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準,可載裝卸人員1—4人。

6《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3.10款要求:

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wèi)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tài)或氣態(tài)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廂,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下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修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不得離車。

7《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1.4~3.4.3款規(guī)定:

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必須超過規(guī)定速度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執(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guī)定速度限制?!?/p>

8《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第3.4.8款規(guī)定:

下列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1)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梁、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yī)院大門口15m以內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

第4篇 電梯起重機械、(場內)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分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guī)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故的發(fā)生,保障人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律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yè)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 各企業(yè)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和本制度,結合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質檢鍋〔2004〕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法規(guī)、文藝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企業(yè)環(huán)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點。

第二章 管 理 職 責

第六條 企業(yè)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并制定本企業(y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xié)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曬。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協(xié)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jiān)督檢查。

(七)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機械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jiān)督制檢查。

第七條 企業(yè)使用單位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zhí)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以及本企業(yè)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管理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yǎng)、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車輛操作規(guī)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網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jiān)督。

(七)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 相 關 定 義

第八條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治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治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地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和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m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工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 廠(場)內機動車是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yè)廠(場)區(qū)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y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 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yè)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tǒng))或者控制系統(tǒng)進行整體修理的業(yè)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tǒng))或控制系統(tǒng),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fā)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作業(yè)。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fā)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使用。

第十五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單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待有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從業(yè)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yè)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yǎng)、操作等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和考核,取務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分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應當按規(guī)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yè)操作崗位達到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八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九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可向特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后交付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等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fā)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廢手續(xù),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在 防爆區(qū)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長期停用或到期末檢的電梯、起重機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xù),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書、使用維護說明等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它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yè)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y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第5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程

一、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叉車、汽車吊、載重汽車、客貨車、大客車、小轎車等。

二、規(guī)定要求

2.1 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2.2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guī)定部門頒發(fā)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 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行駛。

2.4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guī)定。

2.5 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 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 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qū)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 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wěn),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 汽車吊、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 叉車嚴禁載人行駛;汽車吊除駕駛室外其他部位嚴禁載人。

2.11 汽車吊起重作業(yè)時,支腿必須支撐牢固穩(wěn)妥,吊臂回旋范圍嚴禁有帶電高壓電線,必須辦理停電工作票,停電后方可作業(yè)。

2.12 汽車吊嚴禁超負荷起重;嚴禁帶故障作業(yè);嚴禁斜拉、拖拽。

2.13 汽車吊起重貨物必須吊掛正確、牢固可靠,必須指定一人統(tǒng)一指揮。

2.14 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

2.15 叉車作業(yè)時,貨叉必須叉在貨物重心上且穩(wěn)定可靠,嚴禁偏重起叉。

2.16 叉車嚴禁超負荷作業(yè);嚴禁帶故障作業(yè);嚴禁拖拽貨物;嚴禁貨物阻擋視線行駛。

2.17 叉車所叉貨物底面窄小或濕滑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嚴禁人員推扶貨物起叉、行駛。

2.18 廠內機動車輛應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保證車輛狀態(tài)良好。

第6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1、總則

1、1為加強工廠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1、2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廠區(qū)范圍內(含廠區(qū)外堆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作業(yè)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2、安全技術要求

2、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2、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2、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2、4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2、5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2、6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l線路、管路不磨碰。

2、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2、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2、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2、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2、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2、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2、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14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2、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2、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2、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2、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27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2、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2、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車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公司、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3、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3、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3、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3、4、車輛事故記錄。

3、4調度部、安全部負責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調度部及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主管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3、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管理部門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3、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3、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3、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特殊情況除外),不得以車代步。私自以車代步者,加重處罰。

4、安全技術檢驗

4、1公司用車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4、2調度部、安全部在用車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調度部、安全部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4、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調度部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5、罰則

5、1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調度部、安全部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5、2對在檢查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與舞弊的檢查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6、附則

6、1本規(guī)定由安全部負責監(jiān)督實施。

6、2用車單位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6、3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 行駛及作業(yè)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 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 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 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wèi)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 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tài)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 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 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 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 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qū)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 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 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五條 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 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yōu)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 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 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huán)科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 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yè),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qū)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范作業(yè)、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技術部公司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8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yè)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 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 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 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 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 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 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二十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 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企業(yè),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jiān)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zhí)行叉車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guī),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叉車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叉車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熟悉叉車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監(jiān)督叉車作業(yè)人員認真執(zhí)行叉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4、參與編制叉車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計劃,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5、協(xié)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guī)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jiān)督檢查。

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叉車作業(yè)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

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叉車事故隱患整改。

8、參與組織叉車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叉車事故的情況。

9、參與建立、管理叉車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11、叉車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部門考核合格

叉車司機崗位職責

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按照現場主管和理貨員的安排,積極完成裝卸任務。

保證車輛使用性能的良好,要愛護車輛,要定期維護保養(yǎng),節(jié)能增效。

安全駕駛,禁止開飛車快車,禁止大油門急剎車等現象。保證人、貨、車的安全。

裝卸大件貨物時,確保重心平穩(wěn),避免貨物落地傷人。

努力提高駕駛技能,裝卸貨物時要避免叉壞貨物和碰撞被裝卸的車輛。

現場貨物擺放要合理,入庫擺放要整齊美觀,用完備品要歸位,確保道路暢通。

保管好隨車工具,嚴禁外人駕駛操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叉車日常檢查與維護保養(yǎng)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國家有關叉車的政策、法規(guī)、認真按照叉車日常檢查表的要求逐項檢查,不漏檢,誤檢。

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根據叉車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實施日常維護。

3、根據國家規(guī)定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4、嚴格遵守《叉車日常檢查和維護安全操作規(guī)程》。

5、對發(fā)現的叉車事故隱患及時報修、及時處理。

6、發(fā)生叉車事故應立即向上級部門或有關管理人員報告。

7、認真做好叉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記錄。

8、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9、參與叉車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

叉車操作人員守則

一、工作前:

1.開車前,應檢查發(fā)動機水位、油位是否符合要求,并檢查連 接處和各接頭是否滲油、漏油。

2.檢查燃油油量、液壓油油量及各油管接頭有無漏油情況。

3.檢查蓄電池電極柱導線是否擰緊,其它導線有無松脫。

4.檢查輪胎氣壓、方向盤、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合適。

5.檢查燈光、喇叭等信號裝置是否正常。

6.檢查中所發(fā)現的問題,應在出車前進行排除。

7.發(fā)動機發(fā)動后,檢查各項儀表是否正常;發(fā)現異常,應立即 熄火,進行檢查排除,正常后方可運行。

8.叉車作業(yè)前先松開制動手柄,然后起步行使,并檢查腳踏制 動效果是否良好;檢查門架的起升、傾斜動作是否正常,轉向是否輕便、靈活;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作業(yè)。

9.注意叉車四周安全狀況,起動叉車前,確認叉車附近無人。

二、工作中:

1.叉車行使作業(yè)時,應注意傾聽有否異常聲響。

2.叉車在廠區(qū)、車間干道上行駛,其速度應控制在10公里/小時速度范圍內,并注意來往行人隨時鳴喇叭。

3.叉車只能在完全停車后才能換向;嚴禁提升、傾斜同時操作 及超載運行。

4.出現異?,F象,應停車檢查,及時排除。

5.嚴禁將貨物置于貨叉尖端進行推行或用叉端提升貨物。嚴禁在貨叉或托盤上搭乘人員。

6.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入門架機構,門架與叉車之間。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分伸出操作臺外。

7.當裝卸貨物時,應慢慢的操作液壓控制操縱桿。在升降操作時,禁止突然降落或停止。

三、工作后:

1.發(fā)動機熄火前,應使發(fā)動機怠速運轉。

2.2-3分鐘后熄火,發(fā)動機熄火停車后,應拉緊制動手柄。

3.低溫季節(jié)(在零度以下),應放盡冷卻水。

4.當氣溫低于 5 -15度時,應拆下蓄電池并搬入室內,以免凍裂。轉動機油濾清器手柄 1-2 轉,檢查螺栓、螺母有無松脫現象,并及時排除不正常情況。

5.將叉車沖洗擦拭干凈,進行日常例行保養(yǎng)后,停放車庫或指定地點

叉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

1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廠區(qū)內所有叉車.

2操作規(guī)程

2.1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運行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2.2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上級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駕駛證或者取得上級規(guī)定部門頒發(fā)的《廠內機動車輛操作合格證》,方準駕駛車輛。

2.3 廠內機動車輛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xù)行駛。

2.4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程序文件的規(guī)定。

2.5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況良好;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6廠內機動車輛在公司內行駛最高時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時速5公里,嚴禁超速行駛。嚴禁在公司內鳴汽喇叭。

2.7廠內機動車輛嚴禁無證駕駛;嚴禁穿拖鞋駕駛;嚴禁在廠區(qū)超車;嚴禁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廠內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2.8貨運汽車裝載貨物須均衡平穩(wěn),捆扎牢固,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載貨。

2.9 叉車嚴禁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2.10 叉車嚴禁載人行駛

常規(guī)檢查管理制度

車輛使用中,駕駛員做好日常檢查工作,是保證行車安全和保證車輛良好技術狀況的基本要求。

1.輪胎。氣壓符合標準,不能過高或過低,無夾石,無裂痕。

2.全車各部位外露螺栓無松動、不缺少。

3.燈光、喇叭齊全有效。

4.轉向。轉向盤靈活自如,自由轉動量為30度,橫直拉桿不松曠,不碰磨。

5.漏油。如變速箱、驅動橋、轉向器等無滲漏,燃油箱無滲漏。

6.漏水。散熱器無漏水或防凍液水量符合標準,蓄電池無漏液,水泵、缸蓋、缸體無滲漏。

7.制動。制動管路無漏氣、漏油,儲氣筒無漏氣,放氣開關完好,駐車制動器操縱桿移動量合格(3~5齒),離合器踏板自由行程為30~40mm。

8.發(fā)動機。檢查油面高度應在機油尺刻度標準2/4~4/4之間,高壓線無松脫,帶無松動、破損,以大拇指按下帶松緊度為10~15mm為宜,啟動發(fā)動機后無異響。

維護保養(yǎng)管理制度

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其各部機件必然會逐漸出現不同程度的磨損和損壞。為避免零部件的早期損壞,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即進行車輛的維護工作。

(一)、定期保養(yǎng)

1、日常保養(yǎng):以清潔、潤滑、檢查為中心內容,由駕駛員負責完成;

2、一級保養(yǎng):以檢查、潤滑、緊固、調整為中心內容,除了日常保養(yǎng)的內容外,還要進行必要的調整工作。由駕駛員完成,累計作業(yè)100小時進行一次;

3、二級保養(yǎng):以檢查、調整為中心內容,對機械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清洗、換油、修復或更換易損部件,作業(yè)500小時進行一次,由維修員負責,駕駛員協(xié)助;

4、磨合期保養(yǎng):主要是針對新車和大修車的保養(yǎng),磨合期內,應降低車速,不要滿載,初始期一般為40工作小時。

(二)、非定期保養(yǎng):主要是入冬和入夏的換季保養(yǎng)

1、清洗燃油箱,檢查防凍液;

2、按地區(qū)季節(jié)要求更換潤滑油;

3、清潔蓄電池,調整電解液密度;

4、調整好化油器。

定期報檢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圍

1目的。為使場內機動車輛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tài),防止由場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fā)生。

2.范圍。適合于按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也適合于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二、職責

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報告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場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2、在用場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超群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設備事故后的場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場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4、場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在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叉車作業(yè)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的培訓教育管理,確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后方可獨立從事相應的工作。

2、操作人員的培訓包括:外委培訓(當地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機構)和單位內部培訓兩種。

3、公司培訓中心應建立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培訓、教育檔案,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換證考試,保持操作證的有效性。

4、公司培訓中心每年編制當年度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報告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

5、單位內部培訓由培訓中心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學習;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特種設備使用、維護、保養(yǎng)知識;特種設備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及防范和應急措施、自救知識;特種設備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技術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的學習,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進行筆試。每次培訓必須做好相應的記錄。

6、參加外委培訓(當地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機構)的人員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培訓合格的予以報銷相應的費用。

7、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參加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制度予以處分。

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場內機動車輛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的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場內機動車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本預案的適用范圍

本單位場內機動車輛,為我單位重點設備。本預案所稱安全事故,是指在本公司使用的場內機動車輛突然發(fā)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財物損失的事故,事故類別包括:場內機動車輛傾翻、火災等。

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國家或行業(yè)、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

1、成立場內機動車輛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總經理擔任;副指揮長由分管工程的副總經理擔任;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2、設立現場救援組,由各工程部組人員兼職組成。組長由由分管工程的副總經理擔任,負責組織現場具體搶險救援工作;在指揮長到達現場之前,負責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三、應急救援組織的職責

(一)指揮部職責

1、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力爭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據事故發(fā)生狀態(tài),統(tǒng)一布置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處理工作中發(fā)生的爭議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3、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緊急調用各類物資、人員、設備;

5、當事故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6、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做好穩(wěn)定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二)現場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1、負責召集各參與搶險救援部門的現場負責人研究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具體救援措施,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2、負責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三)副指揮長的職責:

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搶險救援措施工作。

現場救援組的職責:

搶救現場傷員;搶救現場物資;保證現場救援通道的暢通。

(四)組員的職責:服從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的指揮,快速、高效、有序地完成指派的任務,實施具體的搶險救援工作或輔助性工作。

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叉車安全檔案至少包括叉車臺帳、叉車作業(yè)人員臺帳、叉車安全技術檔案。

一、叉車臺帳:

內容至少包括叉車名稱、型號、種類、主要技術參數、制造單位、購置時間、檢驗情況、使用狀態(tài)、重大維修情況及其它變更情況。

二、叉車作業(yè)人員臺帳

叉車作業(yè)人員臺帳內容至少包括姓名、作業(yè)類別、作業(yè)證號、取證時間、換證情況,事故記錄。

三、叉車安全技術檔案

1.叉車安全技術檔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見證的重要資料,

應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2)叉車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手冊、電氣原理圖等隨機技術文件和資料;

3)叉車、車輛驗收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和使用單位自行檢查記錄;

4)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叉車的運行故障與事故的記錄和應急救援演習記錄;

6) 叉車訂購、改造。

7)叉車改造、大修方案,改造、維修情況記錄。

2.檔案資料均應分類、注冊登記、編制索引,不得遺失和混裝,每年進行一次普查。每臺叉車均應進行統(tǒng)一編號,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檔案。

4.相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記錄,并存入相應的技術檔案。

5.叉車安全技術檔案由叉車安全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叉車安全技術檔案為永久保存,只有當該叉車報廢后技術檔案方可銷毀。

6.叉車安全技術檔案一般不外借、外傳。如需借用,應辦理借用登記手續(xù),用完后及時歸還。

7.常用資料如有需要復印,可以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復印分發(fā),并記錄在案。

8.叉車安全技術檔案資料如有遺失、損壞,應及時上報,設法補救,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10篇 專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廠內車輛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1、崗位責任制。明確使用單位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工的各自職責。

2、出車工作制度。明確出車工作時間,出車工作內容,出車工作人員。

3、定期檢查、檢修制度。

4、安全操作規(guī)程。

5、維護保養(yǎng)制度。

6、制定廠內車輛事故應急預案。并能有效運轉。

7、事故報告制度。

8、廠內車輛安全工作記錄。每個工作日結束由專職管理人員檢查后簽字。

9、 檢查記錄。保證記錄完善。包括:定期檢驗、定期自行檢驗、日常使用狀況、日常維護保養(yǎng)、運行故障和事故等記錄。

2廠內車輛的使用與管理

1、廠內車輛使用單位的技術員必須對廠內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廠內車輛專業(yè)知識的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廠內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①貫徹執(zhí)行廠內車輛安全使用技術規(guī)程。

②編制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③參加廠內車輛的交車驗收。

④檢查廠內車輛的使用、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⑤廠內車輛的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⑥編制廠內車輛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⑦向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廠內車輛變動情況的統(tǒng)計報表、廠內車輛定期檢驗實施情況,存在問題。

⑧廠內車輛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⑨廠內車輛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⑩廠(場)內車輛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3廠內車輛的技術檔案。

①廠內車輛使用登記證。

②廠內車輛檢驗合格報告。

③廠內車輛設計技術文件、產品出廠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文件、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使用操作說明。

④廠內車輛制造、使用技術文件及有關資料。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文件。

⑤檢查、檢驗記錄、以及有關驗收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⑥廠內車輛維修。廠內車輛的維修方案,當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審批文件,實際維修情況記錄,負責維修單位資質證明以及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

⑦有關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4 廠內車輛的檢驗。

①日常檢查:安全監(jiān)察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檢驗:專業(yè)檢驗人員在廠內車輛運行中檢驗。每年不少一次。

5廠(內車輛事故處理的要求

1、發(fā)生廠內車輛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zhèn)靜,不要驚慌失措。判斷事故原因和處理事故時要“穩(wěn)、準、快”。出現事故要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

2、查找事故原因時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部門,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妥善處理之前,安全負責人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3、調查結束后,應對發(fā)生事故的前后時間、部位經過和處理方法等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從中吸取教訓,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fā)生。

第11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一)總 則

1.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廠區(qū)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二)安全技術要求

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件應完好有效。

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

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傳動軸萬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三)安全管理

1.各車輛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管理規(guī)則,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2.行政人事處負責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各部門認真執(zhí)行。

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4車輛事故記錄。

4.行政人事處負責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5.車輛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不能酒后駕駛,駕駛過程中不準吸煙、飲食、談笑和其它妨礙安全的任何動作,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以及上下車時做到停穩(wěn)開門,關門起步。

6.車輛行駛前必須檢查車輛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在場內行駛,在廠區(qū)內行駛,最高時速不超過10公里。

(四)安全技術檢驗

1.各使用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檢查,并做好檢修臺帳記錄。

2.特種場內機動車輛須經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所合格后方可行駛作業(yè),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須予以復檢。

3.從事廠內特種設備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方可駕駛作業(yè)。

(五)罰 則

對違反本制度的員工,生產技術處可視情節(jié)輕重,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六)附 則

1.本制度解釋權屬生產技術處、行政人事處處。

2.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執(zhí)行。

第12篇 制造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yè)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yè)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企業(yè)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yè)廠區(qū)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yè)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四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第五條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13篇 _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一、 安全技術要求

1.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 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 車輛的液壓系統(tǒng)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 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 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 氣壓制動系統(tǒng)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18.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 車輛在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海參、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 傳動軸方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二、 安全管理

1. 企業(yè)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2. 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認真執(zhí)行。

3.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 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 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 車輛事故記錄。

4.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jiān)督檢查。

5.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fā)牌照后方可使用。

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tǒng)一設計、監(jiān)制。

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qū)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fā)證。

三、 安全技術檢驗

1. 企業(yè)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yè)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3.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4.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5.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13篇)

本《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內部的機動車輛管理,確保生產安全,提高運營效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車輛購置與登記2.車輛維護與檢修3.駕駛員資格與培訓4.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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