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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管理制度(2篇)

更新時間:2024-05-09 查看人數:15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是指企業(yè)在日常運營中,為第三方提供經濟責任保證的一種風險管理機制。它涵蓋了擔保決策、審批流程、風險評估、監(jiān)控與報告等多個環(huán)節(jié),旨在確保企業(yè)的財務安全和合規(guī)經營。

包括哪些方面

1. 擔保政策:明確企業(yè)對外擔保的基本原則、范圍和限制條件。

2. 審批程序:設定擔保申請、審查、批準的流程,規(guī)定各級管理層的權限。

3. 風險評估:對擔保對象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進行詳盡分析,以確定擔保風險。

4. 合同管理:規(guī)范擔保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和解除過程,防范法律風險。

5. 監(jiān)控與報告:定期評估擔保風險,向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擔保情況。

6. 應急處理:制定應對擔保風險的預案,如被擔保方違約時的應對策略。

重要性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企業(yè)利益:防止因不當擔保導致的企業(yè)財務損失。

2. 規(guī)避法律風險:確保擔保行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避免訴訟糾紛。

3. 提升信譽:通過規(guī)范化的擔保行為,增強市場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4. 促進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評估和監(jiān)控機制,提升企業(yè)整體風險防控能力。

方案

1. 制定詳細擔保政策:明確擔保的業(yè)務領域,設定擔保限額,規(guī)定禁止擔保的情況。

2. 建立審批層級:設立多級審批制度,重大擔保需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通過。

3. 強化風險評估:引入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信用評估,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4. 完善合同條款:由法務部門參與擔保合同的起草,確保合同保護企業(yè)權益。

5. 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定期更新?lián)ο蟮呢攧招畔ⅲ皶r調整風險評級。

6. 設立風險預警機制:當擔保風險超過預設閾值時,啟動預警并制定應對措施。

7. 培訓與教育:對員工進行擔保管理制度的培訓,提高全員風險意識。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對外擔保管理制度將為企業(yè)構建一道堅實的防線,確保其在開展業(yè)務時,有效管理風險,實現穩(wěn)健經營。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辦法范本

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規(guī)范貴研鉑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確保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健康穩(wěn)定的發(fā)展,根據《公司法》、《擔保法》、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對外擔保由公司統(tǒng)一管理,非經法定程序批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押。具體種類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yè)承兌匯票等。

第二章 擔保原則

第四條 公司應當遵循《公司法》、《擔保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guī)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充分披露對外擔保的情況,必須按規(guī)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fā)表獨立意見。

第五條 公司實施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互利的原則。公司應當拒絕任何強令其為他人擔保的行為。

第六條 公司應當采用反擔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風險,且提供的反擔?;蚱渌行Х婪讹L險措施必須與公司提供擔保的數額相對應。

第七條 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公司應當拒絕為其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司按本管理辦法做出的任何擔保行為,必須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三章 擔保的程序

第一節(jié) 擔保的條件

第九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充分償債能力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提供擔保:

1、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

2、根據公司業(yè)務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額反擔保的單位;

3、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條件下,根據經營需要,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單位。

第二節(jié) 擔保的申請及調查

第十條 擔保的申請根據擔保條件不同規(guī)定如下:

(一)控股子公司的申請由該企業(yè)提出,須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借款擔保的書面申請材料:

1、該企業(yè)的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

2、該企業(yè)歷史還貸記錄;

3、該企業(yè)現有銀行借款及擔保的情況;

4、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的有關的主合同的主要內容;

5、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用途、經濟效果;

6、本項擔保的銀行借款的還款資金來源;

7、該企業(yè)董事會(或權力機構)所作出的貸款及擔保決議;

8、該企業(yè)擬向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資產名稱、數量及相應所有權證;

9、其他與借款擔保有關的事項;

(二)其它擔保單位的申請

提出擔保申請的對方企業(yè),須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借款擔保的書面申請材料:

1、對方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副本)復印件;

2、對方企業(yè)銀行借款總量、借款增減變化原因以及借款擔保情況;

3、對方企業(yè)的資信情況及財務狀況,以及雙方互為提供的借款擔保的金額、品種、期限;

4、對方企業(yè)的董事會(或權力機構)所作出的有關申請擔保的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

5、對方企業(yè)擬向公司提供反擔保的資產名稱、數量及相應所有權證;

第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對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基本資料進行調查、分析,對其所提供的反擔保資產所有權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對申請擔保人的資信程度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要求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其他資料,公司財務部應當向申請人索取。

第三節(jié)擔保的審核

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根據調查結果,結合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及資金預算,綜合平?后在調查報告上簽署明確的意見,并將此調查報告連同公司銀行借款總量、借款增減變化原因以及借款擔保情況等資料一并提交總經理審核。

第十四條 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對財務部提交的借款擔保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復審,簽署明確的審核意見后連同財務部提交的所有資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長,由董事長形成專題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根據提供的有關資料,分析申請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行業(yè)前景、經營運作狀況和信用信譽情況,決定是否再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信調查。

第十五條 依據本管理辦法必須由股東大會進行審議的,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至股東大會進行審議。

第四節(jié) 擔保的審批與決議

第十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下述擔保事項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xù)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對于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的擔保事項,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在決定提供擔保之前(或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之前),應當了解、掌握被擔保對象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會有關報告中詳盡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借款擔保專題議案進行審議后逐一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決議中應包括提供借款擔保的單位、借款金額及期限等內容;如該擔保系在決議同意擔保的總額度內分批實施的,決議中還應授權公司董事長在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的前提下,實施分級行使借款擔保的審批簽發(fā)。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于有下列情形的申請擔保人應拒絕為其提供

擔保:

1、不符合擔保條件規(guī)定的;

2、產權不明,轉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國家產業(yè)政策的;

3、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資料,騙取公司擔保的;

4、公司前次為其擔保,發(fā)生銀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現象的;

5、經營狀況已經惡化,瀕臨破產的;

6、董事會認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司印章管理部門在審驗相關決議和簽發(fā)文件后方可履行蓋章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公司為關聯(lián)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與該擔保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或董事應回避表決。公司為持股5%以下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有關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回避表決。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及時、充分披露對外擔保的情況,公司獨立董事在年度報告中還應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fā)表獨立意見。

第五節(jié)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四條 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范,合同事項明確、具體。

第二十五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對擔保合同進行起草、協(xié)商、審核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簽訂擔保合同,必須持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該筆擔保事項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 擔保合同中至少應當明確下列條款:

1、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7、違約責任;

8、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9、爭議的解決;

10、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法律規(guī)定必須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有關責任人員必須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質押登記。

第四章?lián)5墓芾?/p>

第一節(jié)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加強對擔保期間借款企業(yè)的跟蹤管理,應當經常了解擔保合同的履行情況,包括要求對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財務報表,分析債務人履約清償能力有無變化,并定期向公司總經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 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制作公司提供對外擔保的備查分戶臺帳, 臺帳登載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1、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有效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代碼;

2、擔保的種類、方式、期限、金額和擔保范圍以及擔保合同簽署及生效的日期;

3、借款主合同下貸款發(fā)放日期和金額、貸款用途、借款利率、還款日期、還款資金來源以及合同簽署及生效日期;

4、債務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債務的期限、金額及違約記錄(若發(fā)生);

5、其它事項:記載該借款主合同下的債務是否有物的擔保、動產及權利質押和其他人共同擔保及該擔保詳情、借款主合同下是否發(fā)生還貸情形等。

第三十一條 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定妥善保管,做好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并及時通報監(jiān)事會、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二條 擔保合同保管期為至合同履行完畢后十年。

第二節(jié) 風險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所擔保債務到期后,公司財務部要積極督促被擔保人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履行還款義務。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當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發(fā)生訴訟等突發(fā)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相關企業(yè)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公司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公司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xié)助處理。

第三十五條董事、經理以及公司的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未按規(guī)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最后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所有。

第2篇 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某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規(guī)范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擔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不得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yè)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充分理由原則。

(一)對外提供的擔保必須給公司帶來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擔保必然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且?guī)淼睦婊驌p失明顯大于相關擔保風險損失的;

(二)與被擔保單位存在相互擔保協(xié)議,且相互擔保規(guī)模相當;

(三)堅決杜絕人情擔保。

第四條對外擔保必須堅持反擔保原則。即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可靠的反擔保,或提供可執(zhí)行的抵押或質押,使擔保發(fā)生損失時可以得到補償。

第五條對外擔保必須由項目建議部門會同財務部門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必須索取被擔保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審計的近期財務報告等基礎資料;必須掌握擔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資料;必須對被投資單位的資信情況、還款能力嚴格審查,對各種風險充分預計,并提出是否提供擔保的建議。

第六條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由總經理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批準后由公司實施,分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七條對外擔保的授權審批權限。

(一)董事會的審批權限

單筆擔保金額在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年度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對外擔保項目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超出總經理審批權限的對外擔保項目由公司董事會審批,公司董事會的審批權限應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關規(guī)定。

(三)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擔保項目由股東大會審批。

第八條對外擔保有效期內,有關責任部門必須對有關擔保事項嚴格監(jiān)控,對風險情況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九條公司為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代為清償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及反擔保人追償。

第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zhí)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0_年_月_日起實施。

對外擔保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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