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章制度包括哪些
崗前人員培訓規(guī)章制度旨在確保新員工能夠快速融入團隊,理解并遵守公司的運作模式。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崗位職責說明:清晰闡述每個職位的工作內容、目標和期望結果。
2. 公司政策與程序:涵蓋工作時間、休假制度、行為準則等日常管理規(guī)定。
3. 安全培訓:針對工作環(huán)境的安全規(guī)定和緊急情況處理流程。
4. 技能和知識培訓:針對具體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識進行教學。
5. 公司文化介紹:幫助新員工理解并接納公司價值觀。
作用和意義
這些規(guī)章制度不僅有助于新員工了解其在組織中的角色,還有助于:
1. 提升效率:明確的職責和流程減少誤解,提升工作效率。
2. 維護秩序:統(tǒng)一的行為標準確保公平公正的工作環(huán)境。
3. 防止風險:安全培訓降低工作事故,保護員工權益。
4. 傳承文化:通過規(guī)章制度傳遞公司價值觀,增強團隊凝聚力。
怎么制定
制定規(guī)章制度需遵循以下步驟:
1. 分析需求:根據公司業(yè)務和團隊特點確定培訓內容。
2. 征求意見:收集員工和管理層的反饋,確保規(guī)章制度的可行性。
3. 制定草案:編寫初步規(guī)章制度,包含所有必要元素。
4. 評審與修訂:由相關部門審查,根據反饋進行修改。
5. 實施與反饋: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并持續(xù)收集效果反饋,適時調整。
崗前人員培訓規(guī)章制度范本范文
第1篇 崗前人員培訓規(guī)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崗前培訓的目標是使新進出口員了解本公司情況及規(guī)章制度,便于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并遵守規(guī)定。
第二條 凡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辦法依本制度執(zhí)行。
第三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公司創(chuàng)業(yè)史;
2. 公司業(yè)務;
3. 公司組織機構;
4. 公司管理制度;
5. 所擔任業(yè)務工作情況、業(yè)務知識。
第四條 凡新進人員先進行五至八天培訓,每隔二周舉行一次。
第五條 新人員的培訓,人事部門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及工作技能評定標準表。
第二章 培訓階段
第六條 對于新進人員的崗前培訓,按工作環(huán)境與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 公司總部的培訓;
2. 主管部門的培訓;
3. 實地訓練。
第七條 公司總部的培訓須重點進行以下各項:
1. 公司狀況;
2. 參觀公司的各部門及其本人未來的工作崗位環(huán)境;
3. 介紹其崗位特征及如何與其他部門配合;
4. 熟悉公司產品的性能、包裝及價格;
5. 市場銷售情況分析;
6. 對市場上同類產品及廠家要有相應的了解;
7. 聘用專家實施口才培訓。
第八條 各部門的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是新進人員的未來主管和實地訓練負責人。
第九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的重點在于實際操作技術的培訓,其要點如下:
1. 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臨時性業(yè)務;
2. 從事未來工作的技能及從事工作的方法;
3. 時間運籌和時間管理;
4. 工作任務達成率;
5. 綜合評估。
第十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有豐富的經驗,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術,必須強調與實地訓練密切配合。
第十一條 實地訓練即在一位專業(yè)人員的指導下,嘗試從事即將開展的工作。指導者應協(xié)助受培訓者完成工作,并隨時指出注意事項和應改進的地方。
第十二條 對于從事指導培訓的人員,公司視情況發(fā)給相應獎金,要求必須精益求精,圓滿完成指導培訓的工作。
第十三條 為有效達到教育培訓的目標,應酌情安排、靈活制訂上述教育培訓上述教育培訓階段的計劃,并嚴格予以實施。
第三章 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的內容,各公司、部門可以根據自己本身的特點自行安排,但必須具備下列三項:
1. 基礎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教育培訓;
2. 程序規(guī)劃的教育培訓;
3. 工作態(tài)度與市場信息收集方法的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 必須確保通過新進人員教育培訓,使具有相應的基本知識,熟悉公司的組織結構、目標、政策、經營方針、產品及其特性等內容、并對公司的性質及發(fā)展有一個初步了解。
第十六條 凡新進人員,都應對他們進行系統(tǒng)的教育培訓,培養(yǎng)他們工作中的進間管理和計劃能力,從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通過適當的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按一定的程序達到工作目標。
第十七條 教育培訓要講求效率,按一定的計劃和步驟促進培訓成功和公司發(fā)展。
第十八條 態(tài)度與語言的教育培訓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新進人員的樂觀、自信的精神和積極的態(tài)度,以熱忱服務、信譽至上的信念履行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崗前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崗前培訓的目標是使新進出口員了解本公司情況及規(guī)章制度,便于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并遵守規(guī)定。
第二條 凡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辦法依本制度執(zhí)行。
第三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公司創(chuàng)業(yè)史;
2. 公司業(yè)務;
3. 公司組織機構;
4. 公司管理制度;
5. 所擔任業(yè)務工作情況、業(yè)務知識。
第四條 凡新進人員先進行五至八天培訓,每隔二周舉行一次。
第五條 新人員的培訓,人事部門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及工作技能評定標準表。
第二章 培訓階段
第六條 對于新進人員的崗前培訓,按工作環(huán)境與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 公司總部的培訓;
2. 主管部門的培訓;
3. 實地訓練。
第七條 公司總部的培訓須重點進行以下各項:
1. 公司狀況;
2. 參觀公司的各部門及其本人未來的工作崗位環(huán)境;
3. 介紹其崗位特征及如何與其他部門配合;
4. 熟悉公司產品的性能、包裝及價格;
5. 市場銷售情況分析;
6. 對市場上同類產品及廠家要有相應的了解;
7. 聘用專家實施口才培訓。
第八條 各部門的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是新進人員的未來主管和實地訓練負責人。
第九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的重點在于實際操作技術的培訓,其要點如下:
1. 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臨時性業(yè)務;
2. 從事未來工作的技能及從事工作的方法;
3. 時間運籌和時間管理;
4. 工作任務達成率;
5. 綜合評估。
第十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有豐富的經驗,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術,必須強調與實地訓練密切配合。
第十一條 實地訓練即在一位專業(yè)人員的指導下,嘗試從事即將開展的工作。指導者應協(xié)助受培訓者完成工作,并隨時指出注意事項和應改進的地方。
第十二條 對于從事指導培訓的人員,公司視情況發(fā)給相應獎金,要求必須精益求精,圓滿完成指導培訓的工作。
第十三條 為有效達到教育培訓的目標,應酌情安排、靈活制訂上述教育培訓上述教育培訓階段的計劃,并嚴格予以實施。
第三章 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的內容,各公司、部門可以根據自己本身的特點自行安排,但必須具備下列三項:
1. 基礎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教育培訓;
2. 程序規(guī)劃的教育培訓;
3. 工作態(tài)度與市場信息收集方法的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 必須確保通過新進人員教育培訓,使具有相應的基本知識,熟悉公司的組織結構、目標、政策、經營方針、產品及其特性等內容、并對公司的性質及發(fā)展有一個初步了解。
第十六條 凡新進人員,都應對他們進行系統(tǒng)的教育培訓,培養(yǎng)他們工作中的進間管理和計劃能力,從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通過適當的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按一定的程序達到工作目標。
第十七條 教育培訓要講求效率,按一定的計劃和步驟促進培訓成功和公司發(fā)展。
第十八條 態(tài)度與語言的教育培訓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新進人員的樂觀、自信的精神和積極的態(tài)度,以熱忱服務、信譽至上的信念履行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3篇 崗前人員培訓制度范本
崗前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崗前培訓的目標是使新進出口員了解本公司情況及規(guī)章制度,便于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并遵守規(guī)定。
第二條凡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辦法依本制度執(zhí)行。
第三條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公司創(chuàng)業(yè)史;
2. 公司業(yè)務;
3. 公司組織機構;
4. 公司管理制度;
5. 所擔任業(yè)務工作情況、業(yè)務知識。
第四條凡新進人員先進行五至八天培訓,每隔二周舉行一次。
第五條新人員的培訓,人事部門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及工作技能評定標準表。
第二章培訓階段
第六條對于新進人員的崗前培訓,按工作環(huán)境與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 公司總部的培訓;
2. 主管部門的培訓;
3. 實地訓練。
第七條公司總部的培訓須重點進行以下各項:
1. 公司狀況;
2. 參觀公司的各部門及其本人未來的工作崗位環(huán)境;
3. 介紹其崗位特征及如何與其他部門配合;
4. 熟悉公司產品的性能、包裝及價格;
5. 市場銷售情況分析;
6. 對市場上同類產品及廠家要有相應的了解;
7. 聘用專家實施口才培訓。
第八條各部門的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是新進人員的未來主管和實地訓練負責人。
第九條各部門教育培訓的重點在于實際操作技術的培訓,其要點如下:
1. 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臨時性業(yè)務;
2. 從事未來工作的技能及從事工作的方法;
3. 時間運籌和時間管理;
4. 工作任務達成率;
5. 綜合評估。
第十條各部門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有豐富的經驗,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術,必須強調與實地訓練密切配合。
第十一條實地訓練即在一位專業(yè)人員的指導下,嘗試從事即將開展的工作。指導者應協(xié)助受培訓者完成工作,并隨時指出注意事項和應改進的地方。
第十二條對于從事指導培訓的人員,公司視情況發(fā)給相應獎金,要求必須精益求精,圓滿完成指導培訓的工作。
第十三條為有效達到教育培訓的目標,應酌情安排、靈活制訂上述教育培訓上述教育培訓階段的計劃,并嚴格予以實施。
第三章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教育培訓的內容,各公司、部門可以根據自己本身的特點自行安排,但必須具備下列三項:
1. 基礎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教育培訓;
2. 程序規(guī)劃的教育培訓;
3. 工作態(tài)度與市場信息收集方法的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必須確保通過新進人員教育培訓,使具有相應的基本知識,熟悉公司的組織結構、目標、政策、經營方針、產品及其特性等內容、并對公司的性質及發(fā)展有一個初步了解。
第十六條凡新進人員,都應對他們進行系統(tǒng)的教育培訓,培養(yǎng)他們工作中的進間管理和計劃能力,從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通過適當的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按一定的程序達到工作目標。
第十七條教育培訓要講求效率,按一定的計劃和步驟促進培訓成功和公司發(fā)展。
第十八條態(tài)度與語言的教育培訓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新進人員的樂觀、自信的精神和積極的態(tài)度,以熱忱服務、信譽至上的信念履行職責。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4篇 e公司崗前人員培訓制度
e公司崗前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崗前培訓的目標是使新進出口員了解本公司情況及規(guī)章制度,便于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并遵守規(guī)定。
第二條 凡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辦法依本制度執(zhí)行。
第三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公司創(chuàng)業(yè)史;
2. 公司業(yè)務;
3. 公司組織機構;
4. 公司管理制度;
5. 所擔任業(yè)務工作情況、業(yè)務知識。
第四條 凡新進人員先進行五至八天培訓,每隔二周舉行一次。
第五條 新人員的培訓,人事部門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及工作技能評定標準表。
第二章 培訓階段
第六條 對于新進人員的崗前培訓,按工作環(huán)境與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
1. 公司總部的培訓;
2. 主管部門的培訓;
3. 實地訓練。
第七條 公司總部的培訓須重點進行以下各項:
1. 公司狀況;
2. 參觀公司的各部門及其本人未來的工作崗位環(huán)境;
3. 介紹其崗位特征及如何與其他部門配合;
4. 熟悉公司產品的性能、包裝及價格;
5. 市場銷售情況分析;
6. 對市場上同類產品及廠家要有相應的了解;
7. 聘用專家實施口才培訓。
第八條 各部門的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是新進人員的未來主管和實地訓練負責人。
第九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的重點在于實際操作技術的培訓,其要點如下:
1. 每天的日常工作及可能的臨時性業(yè)務;
2. 從事未來工作的技能及從事工作的方法;
3. 時間運籌和時間管理;
4. 工作任務達成率;
5. 綜合評估。
第十條 各部門教育培訓負責人必須有豐富的經驗,并掌握相應的工作技術,必須強調與實地訓練密切配合。
第十一條 實地訓練即在一位專業(yè)人員的指導下,嘗試從事即將開展的工作。指導者應協(xié)助受培訓者完成工作,并隨時指出注意事項和應改進的地方。
第十二條 對于從事指導培訓的人員,公司視情況發(fā)給相應獎金,要求必須精益求精,圓滿完成指導培訓的工作。
第十三條 為有效達到教育培訓的目標,應酌情安排、靈活制訂上述教育培訓上述教育培訓階段的計劃,并嚴格予以實施。
第三章 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 教育培訓的內容,各公司、部門可以根據自己本身的特點自行安排,但必須具備下列三項:
1. 基礎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的教育培訓;
2. 程序規(guī)劃的教育培訓;
3. 工作態(tài)度與市場信息收集方法的教育培訓。
第十五條 必須確保通過新進人員教育培訓,使具有相應的基本知識,熟悉公司的組織結構、目標、政策、經營方針、產品及其特性等內容、并對公司的性質及發(fā)展有一個初步了解。
第十六條 凡新進人員,都應對他們進行系統(tǒng)的教育培訓,培養(yǎng)他們工作中的進間管理和計劃能力,從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通過適當的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按一定的程序達到工作目標。
第十七條 教育培訓要講求效率,按一定的計劃和步驟促進培訓成功和公司發(fā)展。
第十八條 態(tài)度與語言的教育培訓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新進人員的樂觀、自信的精神和積極的態(tài)度,以熱忱服務、信譽至上的信念履行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