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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時間:2024-05-09 查看人數(shù):10

易爆管理制度

易爆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企業(yè)安全運營,防范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通過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預案,對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易爆物品分類與標識管理:明確各類易爆物品的性質,制定相應的標識和標簽制度。

2. 儲存設施與環(huán)境要求:規(guī)定倉庫的安全標準,如防火防爆設施、通風條件等。

3. 操作流程與安全規(guī)程:設定詳細的操作步驟,包括搬運、裝卸、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規(guī)定。

4. 應急預案與演練:建立應對突發(fā)情況的應急響應計劃,并定期進行演練。

5. 安全教育培訓:對員工進行定期的安全知識培訓和實操訓練。

6. 審核與監(jiān)督機制:設立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確保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

7. 事故報告與處理:明確事故報告流程,規(guī)范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序。

重要性

易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直接關系到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員工的生命安全以及社會的公共安全。一旦發(fā)生爆炸事故,不僅可能導致財產損失,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甚至環(huán)境污染。因此,建立健全的易爆管理制度是企業(yè)社會責任的體現(xiàn),也是保障企業(yè)持續(xù)穩(wěn)定發(fā)展的基石。

方案

1. 制定詳盡的易爆物品清單,明確其危險等級,為分類管理提供依據(jù)。

2. 設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專用儲存區(qū)域,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

3. 制定操作手冊,對每個步驟進行詳細說明,強調安全操作要點。

4. 編制應急預案,包括疏散路線、急救措施和外部救援聯(lián)絡機制,并定期組織演練。

5. 實施全員安全培訓,新入職員工必須通過安全考核才能上崗。

6. 建立內部安全審核團隊,定期評估制度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

7. 對事故實行零容忍政策,鼓勵員工上報安全隱患,嚴肅處理違規(guī)行為。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企業(yè)可以有效降低易爆物品帶來的風險,實現(xiàn)安全生產的目標,為企業(yè)和社會創(chuàng)造一個安全的環(huán)境。

易爆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裝飾工程施工易燃易爆物場所物品管理-安全技術交底

交底內容:

1 目的

加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yè)中毒等危害,保障公司員工的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保護環(huán)境,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

3危險化學品定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能人員、設施、環(huán)境造成傷害或損傷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4 職責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使用、出入庫和廢棄處置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履行職責:

4.1 安全動力部職責

4.1.1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監(jiān)督管理;

4.1.2 負責危險化學品注冊登記,建立檔案;

4.1.3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的。

4.1.4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實施監(jiān)督管理;

4.1.5負責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4.1.6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xiàn)場的應急監(jiān)測。

4.2倉儲部職責

4.2.1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裝卸管理;

4.2.2 負責危險化學品成品區(qū)的日常安全管理;

4.2.3 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

4.2.4負責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4.2.5負責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回收管理。

4.3 采購部職責

4.3.1負責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

4.3.2 負責至具有資質的廠家采購質量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

4.3.3 所采購的劇毒化學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4.4生產車間職責

負責本區(qū)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

5生產、儲存和使用管理

5.1生產、儲存、使用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使其熟悉化學品的性能,掌握個人防護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識,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傷害;

5.2 生產、儲存、使用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并按有關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5.3 對貯存劇毒化學品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它生產、貯存裝置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將安全評價情況上報公司和市安監(jiān)局;

5.4根據(jù)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護、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5 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5.6 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如果發(fā)現(xiàn)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報告安全動力部;

5.7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shù)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5.8 使用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

5.9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5.10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5.11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6 經營管理

6.1 危險化學品采購人員和銷售員應經過專業(y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6.2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保證用戶在運輸、裝卸、貯存、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6.3 發(fā)現(xiàn)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6.4 綜合辦公室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6.5 綜合辦公室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6.6 綜合辦公室銷售劇毒化學品應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shù)量、用途;

6.7采購部不得采購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危險化學品;

6.8采購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銷售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7 裝卸運輸管理

7.1 運輸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和運輸車輛必須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資質;

7.2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經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7.3 對裝卸管理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并經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yè),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xiàn)場指揮下進行;

7.4 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對槽罐以及其它容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7.5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同時向承運方說明運輸?shù)奈kU化學品的品名、數(shù)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7.6 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的要求以及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槽罐及其它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fā)生任何滲(灑)漏;

7.7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jiān)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禁止通行的區(qū)域,確需進入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7.8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運輸單位應當向目的地的縣(區(qū))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8出入庫管理

8.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有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劇毒品庫嚴禁存放生活用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8.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或專用場地內,并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量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并由專人管理;

8.3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嚴格執(zhí)行收發(fā)、登記、清點、檢查制度。

9廢棄管理

9.1劇毒化學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格管理,統(tǒng)一回收;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9.2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9.3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

第2篇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設備,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xù),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 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jiān)督使用,隨領隨用,剩余退回。

第3篇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商行所經營甲醇、甲縮醛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guī)、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2. 經營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注意通風,溫度、濕度等的控制,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3. 對商行所經營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應嚴格遵守入庫驗收、發(fā)貨檢查、出入庫登記等有關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4. 化學性質、滅火方法相抵觸或相互影響的易燃易爆化學品,不得同運同儲。

5. 裝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防止撞擊、滾動、重壓、傾倒、和摩擦,不得損壞包裝容器。用機械裝卸的,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 作好易燃易爆品相關資料的索要、保存。

第4篇 衛(wèi)生院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鄉(xiāng)村衛(wèi)生院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極大的火災危險性,為確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單位根據(jù)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經單位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并做好消防應急處置措施。

二、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經營活動場所。外來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單位,如帶此類物品必須交由單位保管人員管理。

三、危險品保管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四、危險品儲存場所必須符合有關建筑防火要求,如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五、裝卸、搬運危險品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六、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和貯存方法,將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質分批、分類、分柜存放,不得將危險品存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發(fā)生爆炸時造成更加慘重的后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guī)定擺放整齊、有序。

八、經常對本區(qū)域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上報、及時解決;對超過有效期和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解決。

九、實行易燃易爆物品檢查制度,單位防火防爆負責人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工作。

十、當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災事故的危險時,義務消防隊員和管理人員應積極入搶救和撲救工作,對危險品能撤離的,要迅速轉移到安全區(qū)域,無法撤離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無法撲救的,要設危險區(qū)域嚴禁其它人進入,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上級和消防部門報告。

第5篇 易燃易爆危險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生產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二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定期測溫檢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部位,貯存量不得超過標準的使用量。

第三條 貯存危險物品應按照性質分類,專庫存量,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與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第四條 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等場所,嚴禁動用明火和帶入火種,電氣設備、開關、燈具、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和化纖衣服,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

第五條 維修檢查設備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第六條 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曬而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

第七條 裝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穩(wěn)裝、穩(wěn)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第八條運輸危險物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并應辦理運輸手續(xù),性質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嚴禁攜帶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

第6篇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由專人、專庫、專柜管理,毒口必須分別儲存,用后歸還原處,不準變動地方,絕對不允許無關人員打聽儲存地點、數(shù)量,保管人員有權不予回答。

第二條購進各種油料時要根據(jù)生產需要,數(shù)量不宜過大。油桶要密封,發(fā)現(xiàn)破裂、漏氣、漏油要及時更換修理,修理后要將地下油清理干凈。

第三條保管員保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熟悉庫內物資品種名稱,物理化學性能及保管常識,避免自燃的火災發(fā)生。

第四條在使用強酸、強堿及腐蝕性藥品時,必須戴好防護物,只允許酸向水里傾入,禁忌反向。

在使用易燃溶液前,必須事先檢查火源和照明電源閘刀是否絕對安全,杜絕火種,保持室內通風、衛(wèi)生,隨時提高警惕,排除一切隱患。

第五條在使用毒品、劇毒化學物品時,要穿好防毒服、防毒罩、皮手套,做到室內通風,皮膚有破裂工作人員嚴禁操作,以免發(fā)生中毒。

第六條在從事毒品、劇毒操作時,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要聽從工作人員管理,以防發(fā)生意外。

第7篇 易燃易爆物資存放與管理制度

1、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分類、單獨堆放。保持通風。用電符合防火規(guī)定。

2、 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或燃性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存放。

3、 建設工程內部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4、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5、 領用方面:倉庫保管員必須進行登記工作,作業(yè)完入庫時進行檢查,以確保以次領用時能做到心中有數(shù)。

6、 危險品物資應專庫專用、分類分儲的原則,做到分間、分架、分類、分堆儲存,氧氣、乙炔、油漆應保持間距2m以上存儲,并用定做的鐵箱存儲,實行定品種、定數(shù)量、定庫房、定部位、定專人負責的“五定”保管制度。

7、 危險品物資入庫出庫必須進行登記造冊、帳目清楚、緊密把鎖,危險品物資品種不同不得同一庫儲存。

8、 庫房周圍嚴禁運用明火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遇確需動火時必須經領導審批,并經消防、安全員核實,確認安全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9、 在夏季由于天氣炎熱,一般在氣溫30℃以上時,禁止發(fā)放危險品物資。

10、危險品庫房應有明顯的防火標志及標語,并配備一定數(shù)量的滅火機,倉庫保管員必須經常檢查,保持良好狀況。

11、危險品庫房內嚴禁存放與危險品無關的物品,嚴禁在發(fā)放危險品時吸煙。

12、危險品保管員要有防盜、防火、防爆、防毒、防破壞意識和基本知識。

第8篇 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五金公司)

五金公司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管理從嚴、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方針,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危險品倉庫必須具備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防警、防曬、防漏、消除靜電和防護,圍欄等安全設施。

2、夏季中要加強管理,做好防潮防熱工作,化學危險品一律不得露天存放及超庫容儲存、性質相抵觸的物品及滅火性質不同的物品嚴禁混存。

3、使用氧氣瓶時要慢開、慢關氧氣閥門,以防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燃燒爆炸,氧氣瓶必須距明火 10米以上,如有防護措施也得5米已上,夏天露天作業(yè)不能置于日光下曝曬,瓶閥凍結時不許用明火烘烤,每三年要進行一次內外部檢查和水壓試驗。

4 、若違反制度而造成事故,釀成嚴重后果的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罰,并上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9篇 (企業(yè)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企業(yè)(公司)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1、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危險物品在運輸、儲存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保障施工、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訂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化學危險品指爆炸品、氧化劑、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自燃物、遇水燃燒物、易燃液體、毒害品和腐蝕品等。

3、保管、運輸、使用及銷毀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交由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執(zhí)行。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保管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不得隨意亂放。各單位應本著既要保證安全又符合節(jié)約;既統(tǒng)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則建立永久或臨時的化學危險品倉庫。

2、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倉庫區(qū)必須與生產區(qū)、生活區(qū)有適當?shù)拈g隔。

(2)庫房一般應采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設有足夠的獨立安全出口,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該采用容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當符合安全、防火規(guī)定,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jù)物品的性質和不同的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滅火等安全設施。

(4)儲存易爆物品的庫房必須采用封閉、防爆或其他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如采用一般燈具時,應安裝在玻璃窗的外面。電燈開關應該安裝在庫房外面。無電源的倉庫應有蓄電池燈照明。

3、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于專門的倉庫中,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條件確有困難必須同庫房存放時,則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露雨、低洼容易積水、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學危險物品,根據(jù)不同性質,應具備確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該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加強警衛(wèi),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入庫區(qū)內。

(2)倉庫區(qū)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經單位領導或保衛(wèi)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安全地點進行。

(3)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進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4)容器包裝要密閉,如果發(fā)現(xiàn)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易爆物品應使用不發(fā)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強貨物入庫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該定期進行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對遺留地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及時清除處理。

(7)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健全安全保衛(wèi)機構,建立義務消防隊,配備滅火設施及通訊、報警裝置,消防隊應經常進行訓練和業(yè)務學習。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1、搬運裝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搬運化學危險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化學危險物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互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和同車或者同船混合裝運,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隔熱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運化學危險物品不能超過人體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車運輸不得超過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車、碰撞而發(fā)生事故。

(4)裝卸搬運毒害腐蝕和放射性化學物品時,應備有相應防護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畢,操作人員及使用工具必須清洗消毒。

(5)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地點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現(xiàn)場。

(6)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如果必須在夜間裝卸時,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設備。

2、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使用火車的蔽車和腳踏車載運爆炸物品。

3、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前后應當保持一定的距離,通過市區(qū)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4、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明火修理運輸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時,必須有人看守,并不準停留在機關、工廠、倉庫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區(qū)和橋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設施旁。

5、運輸化學危險物品應視情況需要,派專人押運或指定可靠人員負責運輸。不得客、貨混裝,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

6、載運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要有明顯標志。

第三章化學危險物品的使用和銷毀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2、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和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由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新參加的人員,必須事先經過訓練。

4、初次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會同公安、技術部門共同把關,嚴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記錄。

5、化學危險物品因保管過期,變質失效,應報告上級批準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環(huán)境保護等部門同意后,在指定地點予以銷毀。

6、化學危險物品銷毀工作必須由一名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親自指揮,雨天和夜間盡量不進行銷毀工作。

第四章附則

1、各單位可根據(jù)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單位安全崗位責任制。

2、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0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施工現(xiàn)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儲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請工區(qū)結合管段內施工項目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條 爆破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業(yè)人員相關要求:

1.爆破工必須經過地方公安部門正規(guī)培訓,并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2.爆破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各級政府制訂的條例、規(guī)章等制度。爆破作業(yè)必須按照爆破安全技術設計實施。

3.爆破設計人員必須經過公安部門的培訓,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方能進行相應等級的爆破設計。

露天爆破作業(yè)

1.爆破作業(yè)應根據(jù)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qū)環(huán)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3.裝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1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qū)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shù)、地點;

3.2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3.3起爆藥包應在現(xiàn)場裝藥時制作;

4.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yè),并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5.起爆前應作好下列防護工作:

5.1起爆應由值班指揮人員監(jiān)督和統(tǒng)一指揮;

5.2警戒區(qū)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5.3警戒區(qū)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5.4在有車、船通過的施工地段,確定爆破時間,應事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lián)系。

6.起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6.1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使用火柴、煙頭和打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shù),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qū)檢查。

6.3當近處有閃電和雷聲或云雨彌漫可能突然發(fā)生雷電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tǒng)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保管。

8.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8.1應由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置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8.4不得在殘眼中繼續(xù)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8.6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隧道開挖爆破作業(yè)除應符合第㈡條露天爆破作業(yè)的相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洞內爆破作業(yè)必須統(tǒng)一指揮。按爆破物品管理規(guī)定辦理領取、運輸、使用手續(xù),在裝運過程中嚴禁起爆器材與炸藥混裝,必須有專人清點押運,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xù),嚴禁私自存放,嚴禁丟失。

2.洞內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離,撤離的安全距離應為:

2.1獨頭巷道內不小于200m;

2.2相鄰上下導坑內不小于100m;

2.3相鄰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小于50m;

2.4雙線上半斷面開挖時不小于400m;

2.5雙線全斷面開挖時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3.1照明不足;

3.2開挖面圍巖破碎尚未支護;

3.3出現(xiàn)流沙、流泥未經處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壓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現(xiàn)③、④種異常情況未經地質預報的;

3.6沒有警戒好的。

4.洞內爆破不得使用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的炸藥。

5.洞內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須通風排煙,15min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開挖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6.1有無瞎炮;

6.2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

6.3頂板及兩幫有無松動的圍巖;

6.4支撐有無損壞與變形;

7.爆破時,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并設故障照明;

8.裝藥與鉆眼不得平行作業(yè)。當采用鉆孔臺車平行鉆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時,可不受此項限制:

8.1制訂操作細則并經批準;

8.2鉆孔與裝藥順序應自上而下,鉆孔與裝藥孔至少隔開一排,其距離不小于2.5m;

8.3鉆孔與裝藥人員必須分區(qū)。

9.兩個相向貫通的開挖面之間的距離只剩下15m時,只允許從一個開挖面進行貫通,另一端應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員和機具設備,在安全距離處設置標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應遠離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開挖面大于1000m時,可在洞內設立加工房,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0.1存儲藥量僅限于當班藥量;

10.2洞身應大于10m,并與隧道中線有60°交角,設有兩道外開的門;

10.3設立明顯的標致和專人看守;

10.3加工房設在堅固的圍巖中,并應設置欄桿,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11.進入爆破作業(yè)區(qū)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須清點,對失效(啞炮處理)的爆炸物品,也應記入爆破記錄表。嚴禁亂丟亂放,洞內應設置臨時火工品存儲箱2個(存儲箱內壁應內襯橡皮膠墊),雷管、炸藥應分箱并上鎖,專人看護,僅限當班臨時存放。

12.瞎炮的處理按前款8規(guī)定執(zhí)行。

13.當隧道采用電雷管起爆時,必須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臨時存儲專用倉庫的選址需經當?shù)毓膊块T批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2.儲存的爆炸物品數(shù)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3.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倉庫區(q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矙C關。

在爆破作業(yè)現(xiàn)場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shù)怯浽靸?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當?shù)乜h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組織監(jiān)督銷毀。

第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火工品遺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11篇 住宅車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區(qū)車庫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稀納水、酒精、石蠟、氧氣、乙炔等物品,應禁止進入車庫內存放。

2.車庫內不準使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電器設備。

3.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入庫,必須先到安管部申請登記,經檢查符合安全標準備案批準后,在指定地點存放,并上報主管領導。

4.對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應定期嚴格檢查,并在倉庫外顯要位置設立危險標志。

5.在車庫的顯要位置應放置專用滅火器材。

6.車庫內嚴禁吸煙,未經批準嚴禁使用明火,嚴禁火種入庫。

7.車庫通道要保持一定距離,不準在通道上停車堵塞通道。

8.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車庫。

第12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條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管理。

第2條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zhí)行《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jt 3130)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3條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zhí)行《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gb 4792)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4條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規(guī)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數(shù)據(jù)(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shù)茸⒁馐马棇懺谡f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5條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6條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7條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1.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2.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shù)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3.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8 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第9條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11條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12條生產、使用危險物品和企業(yè),應根據(jù)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13條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條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15條容易發(fā)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tài)擴大。

第16條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lián)通。

第17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fā)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條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第19條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20條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溫度較高地區(qū)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4.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guī)定負荷降低25%。

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21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 2人。

第22條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shù)毓步煌ú块T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23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24條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jù)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25 條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tǒng)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wèi)部門指派的專人監(jiān)護下銷毀。

第26條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shù)赜嘘P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27條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28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13篇 學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

要嚴格安全措施,嚴格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學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實驗室管理員負責管理。

(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登記、交接、檢查、出入庫、領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帳目,帳目要日清月結,做到帳物相符。

(三)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要指定工作責任心強、具備一定保管知識的專人負責管理。

要嚴格安全措施,嚴格危險物品存放、使用審批制度。

(四)除實驗室等教學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外,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根據(jù)物化特性分類存放,嚴禁混存。

(六)地下室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高層建筑 嚴禁使用和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

(七)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嚴禁閑人進入,保管人員工作結束離開前要進行安全檢查。

(八)易燃易爆、劇毒品、強酸等易發(fā)生重大傷害事故的化學危險品,要嚴防發(fā)生丟失、被盜和其它事故。

一旦發(fā)現(xiàn)危險品有丟失、被盜現(xiàn)象,應立即向校長或分管副校長報告,要立即追查落實,并按有關規(guī)定嚴格整頓處理。

(九)學校應制訂危險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出現(xiàn)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初級中學2022年9月1日

第14篇 毒害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毒害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學校要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建立嚴格的毒害易爆物品的采購、入庫保管、使用管理等制度。

2、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毒害易爆物品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3、采購危險物品實行專人負責制。要求必須到取得國家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購買質量合格產品。不得購買過期或未作檢驗的產品;不得購買品牌和標志與有關規(guī)定不相符的產品;不得購買所裝介質與包裝說明不相符的產品;不得購買沒有詳細使用說明的產品。

4、危險物品要經過嚴格的驗收才能入庫保管。保管室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jù)各種危險物品的特性制作標簽,分類擺放并注明明顯的危險警示符號,妥善保管。嚴禁各類危險物品混裝混用。保管室應配備相應的防火、防毒、防暴、反腐蝕器材。保管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兼作職工宿舍。

5、教學、科研、生產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guī)范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fā)給學生。

第15篇 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

一、一般規(guī)定

1、工程項目部、生產車間(以下統(tǒng)稱為“使用單位”)必須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存放、使用等進行嚴格管理,防止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證職工、公司的生命、財產安全。

2、公司各級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及各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和指導,加強對作業(yè)現(xiàn)場人員的相關內容的安全教育。不了解易燃易爆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3、生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職工宿舍在同一幢建筑物內,并應遠離職工宿舍及生活區(qū)。與其他建筑物應保持安全距離。

4、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存放、使用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指示和禁示標志。并應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出口。

5、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存放、使用場所要有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種類和數(shù)量的消防器材,并應有專人負責維護、保養(yǎng)管理。

6、使用單位應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做到防患未然。

二、危險品的運輸

1、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由具有一定年限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運輸,必要時要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2、危險品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處應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3、車上應根據(jù)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設安全標志。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4、裝載液態(tài)和氣態(tài)易燃易爆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裝載氰化鈉、氰化鉀和用鐵桶裝載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5、易燃易爆品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危險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6、車輛行駛時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中途停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三、危險品的裝卸和搬運

1、裝卸負責人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業(yè)前向作業(yè)人員詳細交底,作業(yè)中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2、裝卸搬運危險品的機械和工具,應按其額定負荷量降低20%使用。裝卸、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3、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有專用的裝卸場地、倉庫和指定的裝卸線路,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卸、搬運設備。

4、裝卸、搬運現(xiàn)場必須杜絕明火,并采取防爆、防靜電火花的防護措施。與周圍建筑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危險品的存放和使用

1、易燃易爆品應存放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不受陽光直射、禁止煙火并有消防用品的專用倉庫內,并按其不同性質隔離、分類、儲存、擺放整齊、標記明顯。應經常檢查,如有破包滲漏,及時換包或補修。

2、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倉庫內,禁止用鐵器敲擊開桶和沖擊包裝物。庫內嚴禁吸煙或使用其他明火。

3、電焊、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作業(yè),必須遠離易燃易爆品倉庫或露天堆場。

4、爆炸物品的存放尚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4.1 作業(yè)現(xiàn)場一般不得過夜存放爆炸物。臨時存放的炸藥、雷管、引火線等爆炸物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

4.2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存放的小倉庫必須符合防爆、防雷、防潮和防火的要求,且應通風良好和采用防爆型照明燈。庫房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種,庫房管理和進庫人員不得穿釘鞋入庫。

5、易燃易爆品的收發(fā)、領用應指定專人負責和保管、手續(xù)完備。使用單位應制定易燃易爆品收發(fā)、領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

6、各種氣瓶應有標準色或明顯標志,分開放置。氣瓶應裝有防震圈和安全防護帽。乙炔瓶必須安裝回火防護裝置。

7、易燃易爆品使用工(器)具必須按規(guī)定安裝安全防護或保險裝置,并經常檢查、定期維護和保養(yǎng),使其始終保持完好、有效。

易爆管理制度15篇

易爆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企業(yè)安全運營,防范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通過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預案,對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包括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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