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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管理制度4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25

行政處罰管理制度

行政處罰管理制度是企業(yè)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guī)范企業(yè)內部的違規(guī)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企業(yè)的運營效率和合規(guī)性。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行政處罰的定義和適用范圍

2. 違規(guī)行為的分類和定義

3. 處罰程序和標準

4. 責任追究機制

5. 復議和申訴流程

6. 員工教育與預防措施

包括哪些方面

1. 定義與適用范圍: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指出哪些行為會受到處罰,以及處罰適用于哪些員工層級。

2. 違規(guī)行為分類:根據嚴重程度將違規(guī)行為分為輕度、中度和重度,以便于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3. 處罰程序:詳細描述從發(fā)現違規(guī)行為到執(zhí)行處罰的步驟,包括調查、證據收集、決定制定、通知員工等環(huán)節(jié)。

4. 處罰標準:設定明確的處罰尺度,如警告、罰款、降職、解雇等,并依據違規(guī)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調整。

5. 責任追究:規(guī)定對違規(guī)行為的責任人進行追責的方式和期限,確保公正公平。

6. 復議與申訴:設立合理的復議和申訴機制,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7. 預防措施:通過培訓、宣導等方式,提高員工的合規(guī)意識,預防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

重要性

行政處罰管理制度對于企業(y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

1. 維護秩序:確保企業(yè)內部秩序,減少因違規(guī)行為導致的混亂和沖突。

2. 提高效率:通過懲罰機制,激勵員工遵守規(guī)則,提高工作效率。

3. 遵守法規(guī):幫助企業(yè)遵守法律法規(guī),降低法律風險。

4. 保護文化:維護企業(yè)價值觀,防止不良行為侵蝕企業(yè)文化。

5. 培育信任:建立公正的處罰體系,增強員工對企業(yè)的信任感和歸屬感。

方案

為了構建有效的行政處罰管理制度,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詳細清晰的規(guī)章制度,確保每個員工都了解并理解。

2. 設立專門的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違規(guī)行為的調查和處罰。

3. 定期進行合規(guī)培訓,強化員工的規(guī)則意識。

4. 實施處罰時,應兼顧公正和人性化,考慮員工的具體情況。

5. 及時更新制度,適應企業(yè)發(fā)展和外部環(huán)境變化。

在實施過程中,需持續(xù)收集反饋,不斷完善和優(yōu)化制度,使之更加適應企業(yè)的需求,成為維護良好工作環(huán)境和提升企業(yè)績效的有效工具。

行政處罰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結合我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行政執(zhí)法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福泉市應急管理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下簡稱“法律”)規(guī)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情節(jié)、違法手段、違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或不予處罰的權限。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判斷,給予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jié)輕微、能及時糾正并無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不予處罰。

第六條 對于性質相同、情節(jié)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法律對同一種違法行為設立了若干行政處罰種類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權:

(一)、同一法律已經明確規(guī)定實施了該違法行為即應當或者可以處以的行政處罰種類的,則應依據《貴州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罰款幅度予以細化。實施行政處罰時,除處以罰款外,還應依法確定是否給予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二)、同一法律規(guī)定實施了該違法行為按照情節(jié)輕重處以不同行政處罰的,則應依據《貴州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何種情況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予以細化,并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選擇給予相應種類的行政處罰。

(三)、不同法律對同一種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上位法優(yōu)先于下位法、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特別法優(yōu)先于一般法的原則,選擇適當的法律條文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于法律規(guī)定應當并處的處罰種類,不得選擇性適用,而應當予以并處;法律規(guī)定可以并處的,應根據違法情節(jié)的不同,進行選擇性適用:情節(jié)較輕的,不予并處;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并處。

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部門規(guī)章已經規(guī)定處罰種類的,實施自由裁量權時,不得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對當事人實施罰款的,其罰款額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數額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規(guī)定數額的下限。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證據不足,安全生產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fā)現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執(zhí)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投案,向執(zhí)法機關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立功表現,是指當事人有揭發(fā)他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查處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并經查證屬實;或者阻止他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安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

(五)在處置突發(fā)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七)違法行為情節(jié)惡劣,造成人身死亡(重傷、急性工業(yè)中毒)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

(八)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

(十一)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瞞報、謊報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

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高或者最高幅度確定處罰標準,但不得高于法定處罰幅度上限。

第十二條 對法律中所稱的“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的產品及其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類同等規(guī)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yè)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十三條 本制度與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福泉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2篇 集團公司行政處罰管理制度

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保障集團公司行政管理有序、高效進行,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職能部門、各子(分)公司,營銷系統可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三條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子(分)公司,須依據本制度擬定相關的管理處罰措施及規(guī)定。

第二章處罰原則

第四條行政處罰原則

(一)教育、預防第一,處罰第二原則: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處罰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員工,預防類似違規(guī)事件再次發(fā)生;

(二)無依據不處罰原則:任何行政處罰必須遵照相關制度、行為準則,如果沒有書面的制度、行為準則,不能進行行政處罰,員工有權拒絕處罰并申請復議;

(三)領導問責原則:員工與工作相關的違規(guī)、違章、行為不端等,其直接領導與分管領導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對員工違規(guī)、違章、行為不端等進行處罰的同時,可視情況對其直接領導與分管領導予以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罰。如果直接領導與分管領導對所屬員工違規(guī)、違章、行為不端等進行縱容、包庇,則給予記過、記大過甚至降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四)數罪并罰原則:同一行為同時違反了多個制度時,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對責任人采取處罰措施。

第五條制度、行為準則范圍界定:

員工所在組織及上級單位做出的規(guī)范性制度條文、工作作業(yè)規(guī)范、會議紀要、書面通知等為本制度中制度、行為準則所包括的范圍;會議紀要、書面通知等與規(guī)范性制度沖突的以規(guī)范性制度為準。

其中,規(guī)范性制度條文又包括__制度、__規(guī)定、__規(guī)范、__細則、__辦法等。

第三章處罰種類

第六條本條文中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七條雨潤集團行政處分分為以下六類:

(一)a級:開除(引咎辭職);

(二)b級:留司察看,考核期為12個月;

(三)c級:降職(同時降薪兩級),降職無限期;

(四)d級:記大過(同時降薪一級),考核期為6個月;

(五)e級:記過,考核期為6個月;

(六)f級:嚴重警告等,考核期為3個月。

第八條 降職后六個月內取消責任人參與評優(yōu)、晉升、提薪資格,其他行政處分撤銷前取消責任人參與評優(yōu)、晉升、提薪資格。

第九條 對于瀆職、違規(guī)、違章、行為不端的員工,情節(jié)輕微者可以單獨給予經濟處罰,情節(jié)較重者,在經濟處罰的同時,須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條 對總經理級員工600元(含)以上,一般干部300元(含)以上、普通員工100元(含)以上的經濟處罰,必須同時附加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對員工瀆職、違規(guī)、違章、行為不端等造成的經濟損失,除按照《地華集團經濟責任損失索賠制度》進行索賠外,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如果當事人在6個月內被嚴重警告處罰達兩次,則為記過一次;若在12個月以內被記過處罰達兩次,則為記大過一次;若在12個月內被記大過處罰達兩次,則對責任人進行降職及以上處理。

第十三條集團各級人事部門須將所轄員工所受行政處罰事實予以書面記錄,作為員工績效考核、職業(yè)發(fā)展的基本依據。

第四章處罰權限及實施

第一節(jié)權限劃分

第十四條對總經理級員工的處罰權限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劃分:

(一)集團人力資源部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在各個領域對總經理級員工擁有行政處分審核權, 對于總經理級員工記大過及以上處分,人資部須報分管總裁審批后發(fā)文執(zhí)行;

(二)集團總經辦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在各個領域對總經理級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

(三)集團品管部和技品部在質量管理范圍內、審計部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總經理級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

(四)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在工作中發(fā)現其他部門、子(分)公司違反制度的行為,不能跨部門直接處罰,應將事實反映到總經辦,總經辦介入調查并出具處理結果: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建議,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

(五)各部門或子(分)公司第一負責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本單位內部的副總、總助具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十五條對于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處罰權限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劃分:

(一)集團人力資源部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集團范圍內科級干部及總部一般員工擁有行政處分權;

子(分)公司人事科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本公司管理范圍內科級干部、一般員工擁有行政處分權,其中,對科級干部降職及以上行政處分須報人資部審核通過后方可執(zhí)行;

(二)集團總經辦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在集團各個領域內對科級干部、一般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對總部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對子(分)公司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行政處分建議報子(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人事科執(zhí)行;

子(分)公司專職考核部門(考核員)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在子(分)公司各個領域內對科級干部、一般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子(分)公司人事科審核、總經理審批后執(zhí)行;

(三)集團品管部、技品部按照質量管理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集團范圍內科級干部、一般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對總部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對子(分)公司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行政處分建議報子(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人事科執(zhí)行;

(四)集團審計部在審計過程中,按照相關管理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科級干部和一般員工具有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處罰建議報總經辦,由總經辦進行后續(xù)處理;

(五)集團其他職能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本部門外科級干部、一般員工具有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處罰建議報總經辦,由總經辦進行后續(xù)處理;

子(分)公司其它職能管理科室,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本科室外科級干部、一般員工具有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處罰建議報專職考核

部門(考核員)進行后續(xù)處理;

(六)集團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或直接主管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于管轄范圍內科級干部、一般員工具有直接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結果報部門總經理審批后執(zhí)行,對降職及降職以上行政處分,報人資部審核通過后執(zhí)行;

子(分)公司直接主管或分管領導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行為準則對于管轄范圍內科級干部、一般員工具有直接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經濟處罰建議報專職考核部門(考核員)審核執(zhí)行,行政處分建議也須報專職考核部門(考核員)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后交子(分)公司人事科審核、經總經理審批后執(zhí)行。

子(分)公司對科級干部的行政處分必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人力資源部或子(分)公司人事科接收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分建議后,必須在三日內審核完畢并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行政處分與經濟處罰并處的,必須由具有經濟處罰權的部門與集團人力資源部或子(分)公司人事科聯合發(fā)文。

第二節(jié)行政處分實施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違規(guī)行為,給予責任人降職及以上處分:

(一)勞動紀律:屢次無故拒絕工作、不服從領導安排,經教導無效且情節(jié)嚴重;連續(xù)曠工3日以上;一年內記大過達2次;偷盜公司資產、產品等行為;

(二)工作過失: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者或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經營管理不善;被媒體曝光等行為;

(三)品行不良:誣陷、暴力脅迫上級或同事,影響惡劣者;故意破壞產品質量、公司財物,且后果非常嚴重;弄虛作假屢教不改;弄虛作假影響極其惡劣等行為;

(四)公司禁止:毆打他人者或互相斗毆;泄露公司機密,或捏造、散播公司謠言;擅用公司名義,或仿效主管筆跡為非作歹;損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損失;在外兼職經勸告不放棄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工作等行為;

(五)違反法規(guī):私拿回扣、貪污受賄、損公肥私、挪用公款;攜款潛逃;盜竊財物行為或其他有傷風化的;參加非法組織;在公司范圍內或在工作時間聚眾賭博;吸食毒品等行為;

(六)其他嚴重違規(guī)違紀的行為。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違規(guī)行為,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處分:

(一)勞動紀律:在工作時間酗酒鬧事,嚴重影響工作秩序或酒后駕車;擅自離開值班或工作崗位,造成工作失誤情節(jié)嚴重;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程序,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等行為;

(二)工作過失: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等行為;

(三)公司其他規(guī)章規(guī)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違規(guī)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勞動紀律;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在工作時間偷懶睡覺;工作時間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工作秩序;

(二)工作過失:多次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對工作進度有較大影響;工作未作交接或交接失誤,導致工作有嚴重影響;不服從上級合理的指導,導致工作較大失誤;服務態(tài)度惡劣,導致客戶投訴;因過失損壞公司財物雖價值不大,但不能認識錯誤等行為;

(三)品行不良: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對侵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為知情不報以至發(fā)生重大損失;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在公司中產生不良影響等行為;

(四)其它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的行為。

第三節(jié)經濟處罰實施

第二十一條總經理級員工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規(guī)定,有具體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具體規(guī)定進行處罰;無具體處罰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單次不超過1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二條科級干部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規(guī)定,有具體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具體規(guī)定進行處罰;無具體處罰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單次不超過3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一般員工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規(guī)定,有具體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具體規(guī)定進行處罰;無具體處罰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單次不超過1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每月經濟處罰的累計金額,最高額度不超過責任人當月工資總額的20%,如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二十五條任何經濟處罰必須遵循以下處理流程,并留下書面原始記錄,具體要求如下:

(一)處罰執(zhí)行機構(人)按照事實填寫經濟處罰通知單并在12小時內送達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懲罰通知單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一聯交財務部輸入薪資系統、一聯交當事人保存,各欄必須完整填寫(如部門、時間、事由、受罰人、執(zhí)行人、懲罰類別等),涵蓋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對責任人做出的經濟處罰,由財務部門(科室)在責任人月度工資總額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七條執(zhí)法機構(人員)必須嚴格、公正執(zhí)法,若有乘機報復或包庇、縱容現象,對執(zhí)法人員處以記大過(含)以上行政處分。

第五章行政處罰復議

第二十八條如果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對處理結果有疑義,可在接到通知三日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并注明理由,復議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重新確定處理結果 ;復議機構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復議結果回復復議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復議部門:

(一)對于經濟處罰,當事人可直接向經濟處罰執(zhí)行機構(人)的上級機構(直接主管)申請復議;對于其他執(zhí)行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向總經辦申請復議;對于集團總經辦做出的最終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向集團人力資源部申請復議;

(二)對于行政處分,總部當事人可直接向總經辦或人資部申請復議。

子(分)公司當事人向人事科或總經理直接申請復議;如果對于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當事人可向集團人力資源部申請復議;

第六章行政處分撤消

第三十條 行政處分撤消:

(一)常規(guī)撤消:行政處分期限已滿,在此期間未發(fā)生任何違紀、違規(guī)者,可提出申請,經人資部審核后可撤消行政處分,并重新獲得參與評優(yōu)和晉升資格;

(二)提前撤消:在受處分期間,如果有重大立功事件或工作表現突出,可提出申請,經人資部審核后進行民意公示,民意公示無異議,可提前撤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為集團公司基本制度,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制度建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試行三個月,前期

第3篇 某交運管理處重大行政處罰制度

交運管理處重大行政處罰制度

一、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尊嚴,防止亂施處罰和其他問題的發(fā)生,加大重大行政處罰工作的管理力度,確保處罰工作有條不絮的開展,依據《云南省重大行政執(zhí)法決定備案制度實施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備案機構。德宏州交通運政管理處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機構設在處稽查支隊,主要負責對重大行政處罰資料的整理、歸檔備案工作和承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有關事宜。

三、備案時限。凡我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負責承辦的科室、稽查支隊,必須在處罰決定公布之日起7日內報送一式3份交備案機構備案。

四、組織成員。由州處領導班子和各科室負責人組成。

五、需提供的書面材料。

(一)涉案案件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事實、證據;

(三)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

(四)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的處理意見;

(五)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六)行政處罰決定;

(七)對重大行政處罰有關的會議記錄。

六、備案手續(xù)的辦理。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登記制度,凡交處稽查支隊備案前,必須履行備案登記手續(xù),做到誰辦理備案誰負責。

七、做好與備案有關事項。

八、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立卷歸檔管理制度

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立卷歸檔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管理,提高執(zhí)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監(jiān)管檔案管理規(guī)定》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案卷,是指將對行政程序本身的記載以及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一切文獻資料,按照行政執(zhí)法過程的關聯性,進行排列、編注頁碼、填寫目錄并裝訂成冊的行政執(zhí)法文書組合。

第三條?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承辦人應當收集、核查、修補、整理案件的各種文書及證據材料,對案卷制作的真實性、完整性、規(guī)范性、科學性負責。

第四條?全市安全生產執(zhí)法工作應按本制度做好行政處罰案件案卷立卷歸檔工作。

二?案卷材料排列原則

第五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類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和一般以上事故處罰案件,原則上應當實行一案二卷(正卷、副卷)一號。依法不宜公開的案件材料和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應當裝入副卷。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和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事故類處罰案件實行一案一卷。

第六條?案卷文書材料編目順序,應遵循行政執(zhí)法程序,按照執(zhí)法階段,遵守如下排序原則:

1.證據及密切關聯材料依時間排序。

2.實體決定在前,程序決定在后;批復件在前,請示件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轉發(fā)件在前,原件在后;結論件在前,依據件在后;法律文書在前,其他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在后。

3.同一案件中行政執(zhí)法對象不同的,法人文書材料在前,個人文書材料在后。

4.同一案件中行政處罰對象同類的,處罰重的在前,處罰輕的在后。

5.附圖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序,文字材料在前,附圖或附表在后。

6.事故案卷中,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文件(附事故調查報告)排在結論性文書之前,其余事故調查材料作為證據材料按時間順序排列。

三?案卷材料排列順序

第七條?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卷材料排列順序為: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

(四)送達回執(zhí);

(五)立案審批表;

(六)罰款收據;

(七)結案審批表;

(八)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及相關證據。

第八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卷材料排列順序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內目錄;

3.行政處罰決定書;

4.送達回執(zhí);

5.案件處理呈批表(決定);

6.立案審批表;

7.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8.行政處罰告知書;

9.聽證告知書;

10.案件處理呈批表(告知);

11.罰款催繳通知書;

12.延期繳納罰款審批表;

13.延期繳納罰款批準書;

14.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15.罰款收據;

16.案件移送審批表;

17.案件移送書;

18.結案審批表;

19.對當事人制發(fā)的其他法律文書(按照制發(fā)日期先后排列);

20.證據材料:

(1)現場檢查記錄(初次);

(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3)現場檢查記錄(復查);

(4)整改復查意見書;

(5)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6)強制措施決定書;

(7)詢問通知書;

(8)詢問筆錄(附被調查和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9)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企業(yè)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相關人員任職文件等證明材料;

(10)當事人陳述;

(11)證人證言;

(12)鑒定結論(包括委托鑒定書、鑒定機構資質證明、鑒定報告、抽樣取證記錄等);

(13)有關書證(包括帳冊復印件、原始憑證及圖片、合同、協議、票據復印件等);

(14)有關物證(包括實物、現場照片、實物照片等);

(15)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包括制作人、證明對象、證明內容等說明);

(16)勘驗筆錄;

(17)其他證據材料。

21.查封、扣押財物處理憑證(轉退還財物清單、當事人收回財物收據);

22.沒收物品的處理記錄(統一入庫的,附入庫單;銷毀的,附銷毀記錄及照片;拍賣或變賣的,按規(guī)定保存相應手續(xù)材料,包括沒收物品變價款收據);

23.案件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應歸檔并可以公開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內目錄;

3.案源材料(包括檢舉材料、申訴材料、控告材料、監(jiān)督檢查報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

4.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5.聽證報告書等材料;

6.其他有關內部討論材料。

第九條?事故行政處罰類案卷材料排列順序為:

(一)正卷

1.案卷封面(注明正卷);

2.卷內目錄;

3.事故調查報告批復;

4.事故調查結案請示;

5.事故調查報告;

6.行政處罰決定書;

7. 送達回執(zhí);

8.案件處理呈批表(決定);

9.立案審批表;

10.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11.行政處罰告知書;

12.聽證告知書;

13.案件處理呈批表(告知);

14.罰款催繳通知書;

15.延期繳納罰款審批表;

16.延期繳納罰款批準書;

17.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18.罰款收據;

19.案件移送審批表;

20.案件移送書;

21.結案審批表;

22.對當事人制發(fā)的其他法律文書(按照制發(fā)日期先后排列);

23.證據材料:

(1)現場檢查記錄(初次);

(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3)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4)強制措施決定書;

(5)詢問通知書;

(6)詢問筆錄(附被調查和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7)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人代表(企業(yè)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相關人員任職文件等證明材料;

(8)當事人陳述;

(9)證人證言;

(10)有關書證(包括帳冊復印件、原始憑證及圖片、合同、協議、票據復印件等);

(11)有關物證(包括實物、現場照片、實物照片等);

(12)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包括制作人、證明對象、證明內容等說明);

(13)勘驗筆錄;

(14)其他證據材料。

24.查封、扣押財物處理憑證(轉退還財物清單、當事人收回財物收據);

25.案件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應歸檔并可以公開的其他材料;

(二)副卷

1.案卷封面(注明副卷);

2.卷內目錄;

3.案源材料(包括檢舉材料、申訴材料、控告材料、監(jiān)督檢查報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頁碼起始頁);

4.安全監(jiān)管部門檢查事故單位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5.事故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報告;

6.組成事故調查組通知;

7.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字;

8.技術鑒定報告(含技術專家組名單及簽字);

9.事故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主體證明材料;

10.傷亡者基本情況及相關醫(yī)學病理證明(含身份、勞動關系、收入等);

11.調查詢問筆錄(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附后,包括被詢問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2.當事人陳述;

13.證人證言;

14.鑒定結論(包括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明、鑒定報告、抽樣取證記錄等);

15.有關書證(包括帳冊復印件、原始憑證及圖片、合同、協議、票據復印件等);

16.有關物證(包括實物、現場照片、實物照片等);

17.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包括制作人、證明對象、證明內容等說明);

18.勘驗筆錄;

19.其他證據材料(與案件定性有關聯、具有證明力的其他證據材料);

20.財物處理單據(轉退還財物清單、當事人收回財物收據);

21.事故調查組內部討論記錄及簽名;

22.其他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意見;

23.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24.其他需要搜集整理入卷材料;

四?案卷材料填寫要求

第十條?行政執(zhí)法案卷內所有執(zhí)法文書應統一使用《安全生產監(jiān)管執(zhí)法手冊》印發(fā)的執(zhí)法文書式樣。

第十一條?案卷封面內容要求為:

(一)題頭:注明案件辦理部門。

(二)文書文號:文書文號是案卷首頁的編號,由地區(qū)簡稱+文書簡稱+年份+序號組成。序號可以按照本單位統一編寫,如“福應急案〔2019〕1 號”文書文號應當與其他執(zhí)法文書一致。

(三)卷宗類別:正卷和副卷。

(四)案件名稱:案件名稱應當準確、簡潔描述,直接反映案件的要素,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

案件名稱表述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1.事故類:事故單位+事故發(fā)生月日+事故等級+事故類別+案,如“__ 公司12.13 較大坍塌事故案”;

2.違法行為類:違法主體+違法行為+案,如“__ 公司違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案”。

3.非法行為類:違法主體+非法行為+案,如“__ 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案”。

(五)類別:案卷類別分為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案卷和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案卷,一般程序案卷又分為事故案卷和非事故案卷。

(六)案由:案由是對案件性質的初步定性,按照違法行為分類填寫。具體如下:

1.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類違法;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類違法;

3.安全生產建設項目類違法;

4.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類違法;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類違法;

6.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類違法;

7.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

8.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類違法;

9.安全生產承包租賃類違法;

10.安全生產警示標志類違法;

11.重大危險源管理類違法;

12.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類違法;

13.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類違法;

14.生產經營單位作業(yè)現場管理類違法;

1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類違法;

16.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

17.其他類違法案件,對違法行為定性后填寫。

(七)立案日期:同立案審批表的審批時間。

(八)結案日期:同結案審批表的審批時間。

(九)辦理結果:處理結果應當寫明當事人違反的法律規(guī)定、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引用法律條文應具體到條、款、項、目,并且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一致。

(十)承辦人員:填寫該案件具體承辦人姓名。

(十一)歸檔日期:具體存檔的時間。

(十二)歸檔號數:按照本單位統一的順序排列編號。

(十三)保存期限:按檔案管理要求填寫。

第十二條?卷內目錄內容包括序號、文件名稱及編號、日期、頁號、備注五項。

序號即卷內文件的編號,以整份文件材料為單位,一文一號,使用阿拉伯數字排列填寫。

文件名稱及編號應當填寫文件材料全稱及文件編號,無編號的文件應填寫制發(fā)或者提供該文件的法人組織和個人名稱。

日期應當填寫文件材料制成或印發(fā)的日期。

頁號即卷內文件所在之頁的頁碼,填寫每份文件的起止頁碼。

備注根據需要填寫文件說明事項,如復印件。

卷內目錄應當填寫真實、全面、客觀,與卷內材料相符;

無簽字以及行文日期等材料,應考證補充清楚再填寫。

第十三條?卷內備考表是填寫該卷有需要加以說明與解釋的情況,包括:盒內文件情況說明(如卷內材料件數、頁數;卷內文件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有重要價值或特別意義的文件等);整理人(由檔案整理者簽名);檢查人(由案卷質量審核者簽名);日期(由檢查人填寫)。?卷內備考表放置于案卷末頁。

第十四條?案卷封面、目錄、備考表一律采取打印制作。

五?案卷材料的整理

第十五條?整理完畢的案卷,質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文件材料齊全完整;排列分類系統條理;書寫標記整齊規(guī)范;裝訂折疊美觀簡潔。

第十六條?按照“誰辦案、誰立卷”的原則,從調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承辦人員就應當開始系統收集有關文書,做好立卷的前期準備。承辦人員應當自案件辦結之日起15 日內立卷完畢。

第十七條?在行政處罰決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形成的檔案,可以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者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八條?案卷文書材料一般應使用打印的文書原件,尺寸規(guī)格為a4 型紙;不能使用文書原件的,可使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a4 型紙張復印件,并注明出處及加蓋文書原件保管單位公章。

第十九條?案卷材料確需手工填寫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跡材料書寫,應使用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或墨汁書寫,字體工整、清晰。文書材料有涂改的應更換修正后的文書原件,不能更換的,應由相關人員在涂改處按指印確認。

第二十條?案卷文書材料整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照片與破損、字跡模糊或容易褪色的鉛筆、圓珠筆等文書材料以及紙張較小、輕薄的文書應復印或托裱,復印件應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 型標準規(guī)格的紙張應折疊,小于a4 型標準規(guī)格的紙張應托裱;

(三)案卷裝訂不得覆蓋住字跡或圖表畫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開展平加貼襯紙,并保留郵票、郵戳;

(五)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必須剔除,以防銹蝕;

(六)案卷裝訂應當采取線裝,加蓋檔號章。

第二十一條?案卷材料除空白頁外,凡載有文字、圖表的正反面均一頁編一號,依次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編碼可用頁碼機戳蓋。正頁在右上角、反頁在左上角編寫,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不編頁碼。

第二十二條?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視頻等聲像檔案,應轉換成格式統一的數字信息進行存儲,并在載體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承辦單位、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并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歸檔。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不能裝訂入卷的,應拍照入卷,證物放入證據袋內,并貼上標簽,注明證據名稱、數量、種類、制作的時間、地點和所在案件案卷號等事項。

六?案卷的移交

第二十三條?案件承辦人應在每年3 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已辦結的案件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室集中統一保管。移交前應由檔案管理人員對案卷和附卷證物進行當場清點接收,編制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xù)。電子文件應當隨紙質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退回辦案人員重新整理后歸檔。

第二十四條?案件承辦人調動或者工作崗位調整的,應當在調動手續(xù)辦理完畢前或者崗位調整后一個月內辦理完檔案移交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受委托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安全生產監(jiān)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依據本標準的規(guī)定,將有關案卷材料整理完畢后,及時移送委托機關歸檔管理。

第二十六條?已經歸檔的案卷,一般不得從中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確需抽取或者增添材料的應征求檔案管理員的同意后,應當經執(zhí)法監(jiān)察負責人審核后,報安全監(jiān)管部門分管執(zhí)法工作的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按立卷要求辦理。

第二十七條?案卷的借閱必須嚴格執(zhí)行審批制度,履行審批手續(xù)。安全監(jiān)管系統內因工作需要查閱和摘錄案卷材料的,應當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表,經執(zhí)法監(jiān)察負責人審核、分管執(zhí)法工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查閱和摘錄。查閱和摘錄原則上在檔案室進行,不劃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毀等。確需復制案卷材料的,應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

安全監(jiān)管系統外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查閱、摘錄和復制案卷材料的,應當出示公函、工作證(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明,經執(zhí)法監(jiān)察負責人審核、分管執(zhí)法工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閱、摘錄和復制。外借案卷的,應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借出單位禁止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接收借出的案卷時,要認真驗收和清點核對。對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刪、污損等情況,應報告分管執(zhí)法工作負責人及時追查處理。珍貴的實物檔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縮微膠片等檔案一律不得借出。

七?案卷的保管和銷毀

第二十八條?案件檔案保存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定期采用標時制,根據歸檔材料的價值定為30 年或者10 年。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開始計算。簡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為10 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為30 年;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有本級人民政府領導或者上級領導批示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九條?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檔案銷毀標準,經執(zhí)法監(jiān)察負責人鑒定后,書面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填寫案卷銷毀登記表,由兩人以上(一名銷毀人、一名監(jiān)督人)負責銷毀,并在銷毀登記表上簽名,嚴禁把銷毀的檔案出售給任何單位和個人。銷毀檔案的請示報告和銷毀登記表應立卷存檔。

八?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屬于福泉市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規(guī)范,用于指導和規(guī)范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涉及相關法律問題處理上以上位法為準。國家、省對實施行政處罰及法律文書制作另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福泉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處罰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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