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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管理制度是企業(yè)生產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它涉及到安全生產、任務分配、責任落實等多個關鍵領域。本制度旨在規(guī)范工作流程,確保員工在執(zhí)行任務時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并明確權責。
包括哪些方面
1. 工作票的申請與審批:規(guī)定何時、何人需要填寫工作票,以及審批流程。
2. 工作內容描述:詳細闡述工作任務,包括工作性質、范圍、時間及預期結果。
3. 安全措施:列出執(zhí)行任務所需的安全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4. 責任分配:明確工作負責人和參與者的職責,以及未按制度執(zhí)行的處罰措施。
5. 監(jiān)督與檢查:規(guī)定工作票的監(jiān)督機制,包括定期檢查和異常情況處理。
6. 記錄與存檔:對工作票進行妥善保管,便于日后查閱和審計。
重要性
工作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安全保障:通過工作票,可以提前識別潛在風險,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
2. 提高效率:明確的工作任務和責任人,有助于減少溝通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3. 權責明確:避免因職責不清導致的工作混亂,確保責任到人。
4. 可追溯性:記錄工作過程,便于問題追蹤和改進,同時也為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工作票格式和填寫指南,確保信息完整準確。
2. 建立快速審批系統(tǒng),確保工作票的及時處理。
3. 對所有員工進行工作票制度的培訓,強化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4. 設立專職監(jiān)督人員,定期檢查工作票執(zhí)行情況,確保制度落實。
5. 定期評估和更新制度,以適應業(yè)務變化和技術進步。
6. 對違反工作票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以示警戒。
通過實施以上方案,我們期望能進一步優(yōu)化工作流程,強化安全管理,提高企業(yè)的運營效率,同時營造一個責任明確、安全有序的工作環(huán)境。
工作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火力發(fā)電站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制定并執(zhí)行嚴格的工作票操作流程,規(guī)范本項目工作票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期間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設備調試和設備檢修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因制度不完善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設備的損失,進一步提高作業(yè)的安全性和質量保障。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規(guī)定了本項目工作票的填寫、審批、執(zhí)行、檢查考核及管理要求。
2.2. 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一切主輔生產設備以及與生產設備有聯(lián)系的其它輔助系統(tǒng)上進行的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和土建施工的工作票管理。
3. 引用標準及相關規(guī)定
3.1. 引用標準:
3.1.1.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1.2.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發(fā)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3.2. 相關規(guī)定:
南方電網公司頒布的《工作票技術規(guī)范》。
4. 專用術語定義
工作票是指為保證電力生產設備的檢修工作順利進行,保護和保障人身及設備安全而使用的一種具有嚴格執(zhí)行流程和規(guī)范的、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核和批準手續(xù)的、針對于檢修中應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
5. 工作票的分類和使用范圍
5.1. 工作票的分類
5.1.1. 工作票分為: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熱控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等。
5.1.2. 凡在運維公司代管區(qū)域內進行的工作,包括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等工作,必須按工作所涉及的專業(yè)辦理對應工作票。
5.2. 各種工作票使用范圍
5.2.1.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5.2.1.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5.2.1.2. 在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回路上工作,需要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2.2.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5.2.2.1. 帶電作業(yè)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5.2.2.2.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5.2.2.3. 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
5.2.2.4. 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和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5.2.2.5. 非當值值班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電流。
5.2.3. 熱力機械工作票
5.2.3.1. 鍋爐本體、過熱器、各類泵的檢修和清掃。
5.2.3.2. 燃機各系統(tǒng)的檢修、清掃。
5.2.3.3. 風道、煙道的檢修和清掃。
5.2.3.4. 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管道和閥門的檢修。
5.2.3.5. 卸油、輸油、儲油系統(tǒng)及其所屬設備的檢修和清掃。
5.2.3.6. 汽輪機本體、各類泵、熱交換器、凝汽器的檢修和清掃。
5.2.3.7. 化學主要設備、各系統(tǒng)的管道、閥門、各類泵的檢修和清掃。
5.2.3.8. 生產場所、廠房、土建部分作業(yè)和起重設備的檢修。
5.2.4. 熱控工作票
5.2.4.1. 自動系統(tǒng)的各種調門、溫度調節(jié)、水位調節(jié)的檢修、試驗及維護。
5.2.4.2. 化學儀表的程控和總門的檢修、試驗及維護。
5.2.4.3. 各系統(tǒng)溫度元件調換。
5.2.4.4. 汽、水、油流量測量故障的處理。
5.2.4.5. 熱控總電源、汽源的檢修。
5.2.4.6. 機組和各系統(tǒng)的熱控保護檢修、試驗及維護。
5.2.4.7. 計算機系統(tǒng)有關輸入、輸出模件更換、檢修、組態(tài)、維護和試驗。
5.2.4.8. 熱工自動、保護、聯(lián)動表計、程控設備及系統(tǒng)上進行檢修、維護、試驗等工作。
5.2.5. 動火工作票
5.2.5.1. 凡在電力生產企業(yè)生產區(qū)域內動火作業(yè)必須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2.5.2. 有關動火作業(yè)及動火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參見cmec項目部下發(fā)的《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并嚴格遵照執(zhí)行。
6. 執(zhí)行程序
6.1. cmec項目部各施工單位進行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設備調試、設備檢修工作時,若需要采取隔離措施,就必須申請工作票,并根據不同的設備,選擇正確的工作票種類。
事故搶修時或在夜間、節(jié)假日,遇有必須進行的臨時檢修工作,又找不到工作票簽發(fā)人時,可以不辦理工作票,但必須由值長同意,做好安全措施,設專人監(jiān)護。應將發(fā)令者、發(fā)令內容和安全措施記錄在記錄簿中。
6.2. 工作票工作程序
6.2.1. 填寫工作票
6.2.1.1.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簽發(fā)人)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填寫。
6.2.1.2. 在根據工作性質選取的相應種類的工作票上填寫工作負責人、工作內容、工作范圍、機組運行狀態(tài)、所在部門、班組。
6.2.1.3. 由工作負責人在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內填寫安全技術措施。措施較多時可加附頁,每項措施要對應寫明序號。
6.2.1.4. 安全措施填寫必須根據系統(tǒng)逐一進行隔離,不能漏項。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必須停電的設備名稱,關閉或開啟的閥門,電源開關有編號的寫明編號,必須寫明電源開關拉至檢修位或試驗位置;電源開關和關閉的閥門必須填寫應懸掛的警告牌,警告牌必須寫明全稱和懸掛地點。
6.2.1.5. 400kv變電所單一間隔工作,在工作地點四周裝設遮攔;在電子間進行屏上設備工作時,用警示帶方式將相鄰的運行設備圍擋;在廠用母線室檢修開關柜內工作,應用警示帶將相鄰運行設備隔離。
6.2.1.6. 填寫工作票時應字跡清楚、工整,不得任意涂改。如果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畫兩道橫線,把修改的部分寫在橫線上部,漏字打“√”加上,每份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三處,每處不得超過三個字(一組數字算一個字),但關鍵詞如:姓名、時間、設備名稱、編號、開、關、拉、合等不允許修改,否則該份工作票作廢。
6.2.1.7. 工作票安全措施欄內空余部分,應在空余部分第一行寫上“以下空白”四字。
6.2.1.8. 安全措施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頁。
6.2.2. 將上述內容填寫無誤后,經工作票簽發(fā)人仔細審查核對后簽發(fā)。安全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zhí)行的,簽發(fā)工作票時,應在對應措施后注明“檢修自理”。
6.2.3. 各分包單位完成工作票填寫后,報cmec項目部工程部對口專工進行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運維公司許可。
6.2.4. 工作票的許可
6.2.4.1. 工作許可人對照系統(tǒng)審查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審核工作內容、時間是否符合批準計劃工期;如果有需要補充的措施應認真全面在工作票上進行補充。
6.2.4.2. 根據現場實際,為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在“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內,有針對性的提出具體補充安全措施。如無補充措施,可寫“無補充”字,不準空白。
6.2.4.3.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中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應由工作許可人填寫,不能空白。必須寫明鄰近工作地點有觸電、誤登帶電設備,誤進帶電間隔,發(fā)生觸電危險的具體帶電部位和帶電設備名稱,提出補充安全措施和要求,如無帶電設備又無補充安全措施,可寫“無補充”。
6.2.4.4. 在審查和填寫措施之后工作許可人進行接票操作。
6.2.4.5. 值長負責安全措施的批準,在審核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之后進行批準操作。
6.2.4.6. 由工作許可人負責將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補充的安全措施全部執(zhí)行,如果在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有必要擴大措施時,請示值長同意,進行相關的擴充隔離措施操作;安全措施布置完后,在工作票內填寫安全措施,寫明對應序號,在序號后打執(zhí)行“√”。
6.2.4.7. 工作票應有工作負責人親自辦理,在所有的措施完成后并經過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的共同現場檢查和認可,工作負責人應認真進行核對檢查。工作票中已執(zhí)行的安全措施,既要與工作票中所要求的安全措施相符,又要與現場實際布置的安全措施相符。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的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當鄰近有帶電設備時,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帶電部位,雙方認為能夠滿足安全工作的要求時,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填上開工時間。可以進行工作許可操作,從而進入檢修工作的實施環(huán)節(jié)。
6.2.4.8. 工作票的編號:工作票為r(d/k)____-__-___。 r字頭表示為熱機工作票,d字頭表示為電氣一次/二次工作票,k字頭表示為熱控工作票,____表示為年份,__-表示為月份,___-表示為票號,從001號開始,如r2022-11-001。
6.3. 檢修工作開始
6.3.1. 工作負責人辦理完工作許可手續(xù)后,隨身攜帶工作票并帶領工作班全體人員進入工作現場。
6.3.2. 開工前,工作負責人對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宣讀工作票內容;認真和詳細地交待工作地點、內容、時間,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等,明確鄰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并組織班組人員針對工作任務,結合實際開展工作前的危險點分析,將危險點分析的內容填在工作票的背面;最后由班組所有人員簽字確認,以明確注意事項,明確鄰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每個工作成員必須精力集中,認真聽講。工作負責人或安全員要向一部分成員提問,確認每個成員對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帶電部位等確實了解清楚的基礎上,方可開工。
6.3.3. 工作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許隨意變更接線方式和安全措施。如必須變動時,應取得工作許可人同意,并重新辦理許可手續(xù)。
6.3.4. 檢修工作有下列情況必須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xù)。
6.3.4.1. 部分檢修設備將投入運行時。
6.3.4.2. 需要變更檢修項目或增設安全措施時。
6.3.5. 不準任意擴大工作票的工作內容,如改變工作內容不改變安全措施,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同意并與工作許可人協(xié)商,經值長批準后,方可在工作票上增添內容,可不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xù)。
6.3.6. 發(fā)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工作規(guī)程或沒按工作票內容進行工作,應及時停止其工作,收回工作票,令檢修人員退出現場。
6.3.7.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時,不得離開工作現場,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離開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
6.4. 工作負責人的變更
6.4.1. 工作負責人的變更必須由原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
6.4.2. 更換工作負責人后,先后兩個工作負責人必須對現場工作情況進行詳細的交代,清楚后,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xù)。
6.4.3. 工作票簽發(fā)人、新工作票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字,并填寫變更時間,新工作負責人方可開始工作。
6.5. 檢修設備的試運
6.5.1.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施工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班組安全措施范圍內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帶,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
6.5.2.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時,應將試運設備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拆除,檢查工作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場后,聯(lián)系恢復送電,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yè)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
6.5.3. 試運后仍需要繼續(xù)進行檢修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許可手續(xù)后,工作負責人方可帶領工作人員繼續(xù)進行工作。
6.5.4. 試運后需改變原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范圍時,應重新辦理工作票。
6.5.5. 所有轉動設備的電機、泵、風機、空壓機的檢修,均應試運。電動閥門檢修后在運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試運。
6.6. 檢修完成后恢復措施
6.6.1. 檢修工作完成之后,在工作票的備注欄內將修后的情況,是否更換了設施或備件等進行簡要注明。
6.6.2. 若有要求應在工作結束后對檢修設備進行驗收試驗,以檢查檢修工作的正確性。
6.6.3. 在恢復措施完成和試驗合格后由許可人對工作票進行驗收。
6.7. 有關工作票的其他要求
6.7.1. 嚴禁無票工作,所有現場值班人員有權制止無票工作。
6.7.2. 在生產現場禁火區(qū)域內進行動火作業(yè),必須填用動火工作票。
6.7.3. 各分包單位對本單位的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工作票管理制度》和《安規(guī)》考試,考試合格并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報cmec項目部審核后,對批準人員以書面的形式公布,將名單發(fā)放到運維公司和各分包單位。
6.7.4. 同一人不允許同時擔任兩張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
6.7.5. 填寫工作票應使用本電力生產企業(yè)規(guī)定的設備名稱、編號,凡有雙重編號的設備必須填寫雙重編號。
6.7.6. 安全措施(隔離措施)的填寫,應嚴格按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具體的要求,不得使用“停電”、“關閥門”、“掛標示牌”等籠統(tǒng)含糊簡單化的詞語,應詳細寫出哪些設備,采取哪些具體安全措施。對于應隔絕的一切汽源、水源、風源、油源及電源等,均應正確無誤,并按規(guī)定填寫應裝設的接地線、加設的圍欄、懸掛的標示牌,加鎖、加堵板,掛警告牌等措施。
6.7.7. 已裝設的接地線,應填上裝設的具體地點,接地線編號和接地線的組數(與操作票一致)。需要加裝絕緣隔板時,應將裝設的具體位置,隔板的編號填寫在“已裝接地線和已合接地刀閘”欄內,已設的遮攔,所掛標示牌要寫明地點和標示牌名稱。
6.8. 工作票辦票的時間要求
6.8.1.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天送到運行值班處,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可在工作的當天交給運行值班員。
6.8.2. 對于不涉及運行方式而進行臨時消缺的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可當天出票。
6.8.3. 熱機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送交運行值班人員,當日消缺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運行值班人員。填寫“計劃工作時間”欄,指開始工作至工作終結交付驗收合格為止的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6.9. 工作票的延期
6.9.1. 工作負責人對所擔任的工作任務確認不能按批準期限完成時(機組大、小修除外),當日工作應在批準期限的前一小時由工作負責人向值長申明延期理由,后辦理延期手續(xù),影響機組出力的設備檢修延期應通過值長報上級調度員辦理。
6.9.2. 對于主要設備及系統(tǒng)的檢修,工期在兩日以上的工作需辦理延期手續(xù)時,應在批準期限的前一日辦理。
6.9.3.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辦理工作票,同時將原票終結。
6.9.4. 檢修設備如受調度管轄,值長還應向調度申請,在調度沒有批準之前,不可任意延長檢修工期。
6.10. 工作終結
6.10.1. 工作結束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工作人員退出工作地點,經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雙方到現場交待、驗收后,并在工作票上簽字,即為工作終結。工作負責人可帶全部人員撤離工作現場。
6.10.2. 檢修工作已結束,但在工作票未注銷之前,任何人不準將設備投入運行。
6.10.3. 檢修工作全部結束,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應在工作票上簽字進行工作終結。但是,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未全部撤銷前,工作票仍按未結束執(zhí)行。值長要將仍需保留的部分安全措施記錄在交接班本上,并作詳細交待。
6.10.4. 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全部撤銷后,工作票終結,在工作票的右上角處手寫“已結束”字樣。運行聯(lián)由運行人員保存,檢修聯(lián)交工作負責人保存,并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作廢或未執(zhí)行的工作票,要手寫“作廢”字樣,并寫明作廢原因。
6.10.5. 工作票終結后,工作許可人應立即向值長(班長)匯報,在得知與該設備相關的所有工作票全部終結后,根據工作票中所做安全措施及值長(班長)的命令進行恢復措施。
6.10.6. 對于工作許可人來說,只有當其手中的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上的全部接地線拆除,并認真填寫在工作票上,才為終結。對于不能拆除的接地線要注明原因,并記錄在運行記錄簿中,工作票上也應注明原因。
6.10.7. 凡主設備、重要輔機大小修或電氣設備、公用系統(tǒng)經過改進,在設備恢復備用前,檢修及試驗人員應向有關運行部門做書面交底,以備查閱。否則,工作許可人應拒絕辦理工作終結手續(xù)。
6.10.8. 檢修人員在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前,應注意恢復設備的明顯標志,電氣一次設備的雙重名稱及二次設備的名稱,復查核對熱機設備的閥門名稱、編號、旋轉方向、介質流動方向、管道色環(huán)等,有權拒絕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
6.10.9. 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等二次設備經過改進或定值變動后,有關負責人應進行詳細的書面交底。否則,工作許可人有權拒絕終結工作票。
7. 職責
7.1. 制度制訂負責人:由cmec項目部hse組長擔任,負責提交本制度的修訂意見和建議,并保證制度的有效性。
7.2. 制度執(zhí)行人:本項目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制度,各分包單位負責人監(jiān)督本制度的執(zhí)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饋意見,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上報cmec項目部hse組。
7.3. 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安全責任
7.3.1. 工作票簽發(fā)人應認真審查工作票,審核工作的必要性。
7.3.2. 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必要,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7.3.3. 工作票中所必須隔離的措施是否齊備和清晰,設備名稱和編號是否正確。
7.3.4. 審查所指派的工作負責人是否能勝任此項工作,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
7.3.5. 監(jiān)督檢查現場工作安全措施是否足夠和完備。
7.4. 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7.4.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7.4.2.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向工作班人員交代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及各項安全措施,并結合現場實際進行班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
7.4.3. 檢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執(zhí)行相關的安全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7.4.4.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7.4.5. 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對工作班成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7.4.6. 審查工作班成員的變動是否合適負責。
7.5. 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7.5.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7.5.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的執(zhí)行。
7.5.3. 檢查檢修的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可靠的隔斷。
7.5.4. 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7.5.5. 對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爆炸危險、有電、有毒以及有關注意事項等。
7.5.6. 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有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7.6. 值長應負的安全責任
7.6.1.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
7.6.2. 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7.6.3. 負責監(jiān)督工作票的執(zhí)行程序是否嚴肅認真。
8. 檢查和評價
8.1. 運維公司組織對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和評價,每年對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地總結。檢查和評價內容如下:
8.1.1. 運維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隨時到現場嚴格檢查工作票的執(zhí)行情況。
8.1.2. 工作票的檢查包括:票面、措施的執(zhí)行、檢修工作期間、設備的試運、工作終結等全過程的檢查。
8.1.3. 各分包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工作票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cmec項目部hse組對全部工作票有權進行檢查,每月項目hse組以及生產各部門對工作票的抽查應不低于20%,對抽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應及時給予糾正,提出改進和考核意見。
8.1.4. 運維公司每月應對全部已執(zhí)行的工作票進行檢查、統(tǒng)計、分析和總結,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考核;將工作票整理后于次月3日前交到cmec項目部hse組處。
8.1.5. 每月由項目hse組審核、統(tǒng)計工作票的執(zhí)行情況及合格率,對于查出的問題進行通報和考核。
8.1.6. 工作票的合格率統(tǒng)計
工作票合格率= 合格工作票的張數 ×100%
已執(zhí)行的工作票的總張數
8.1.7. 工作票合格率應嚴格按規(guī)定實事求是進行統(tǒng)計,并在總結、分析的基礎上,不斷改進,逐步提高。
8.1.8. 對工作票的統(tǒng)計情況及工作票的合格率,項目hse組每月在安全簡報上進行通報,從而促進工作票的管理水平,保證工作票的合格率達到99%以上。
8.1.9. 工作票應由項目hse組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一年后集中銷毀。
8.2. 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正確或不合格工作票:
8.2.1. 工作票無編號或重號、錯號。
8.2.2. 工作地點或工作任務填寫不明確或不正確。
8.2.3. 填寫工作任務時,設備有雙重編號而未填寫。
8.2.4. 安全措施與工作任務不相符,或無故擴大安全措施。
8.2.5. 設備編號有涂改或字跡不清,難以辨認。
8.2.6. 安全措施不全而未補充。
8.2.7. 主要安全措施未填寫。
8.2.8.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未填寫、不完善、不正確。
8.2.9. 未填寫接地線的確切裝設地點、組數和編號。
8.2.10. 未注明裝設標示牌的地點或標示牌名稱錯誤、不寫標示牌的全稱、裝設錯誤。
8.2.11. 未按規(guī)定簽名、蓋章、打封線。
8.2.12. 運行人員在電氣一種票中未按票面要求填寫有關內容或填寫不合格。
8.2.13. 在工作票上亂寫亂畫,或將工作票丟失、損壞。
8.2.14. 按照規(guī)定應重新填寫工作票而未填寫。
8.2.15. 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工作延期而未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8.2.16. 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符合規(guī)定或超出批準范圍。
8.2.17. 工作票票種簽發(fā)錯誤。
8.2.18. 未按規(guī)定履行許可手續(xù)或開工前沒有共同去現場檢查。
8.2.19. 未按規(guī)定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開工后工作票負責人不在現場或不帶工作票。
8.2.20. 未按規(guī)定履行終結手續(xù)或結束工作票未檢查驗收、未拆除安全措施。
8.2.21. 執(zhí)行中發(fā)生異常、故障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
8.2.22. 開工前不進行危險點分析,不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班組成員不簽字。
8.2.23. 不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全措施或布置安全措施不合格。
8.2.24. 現場安全措施不合格而許可工作票。
9. 反饋
9.1. 本制度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發(fā)生與現場不相符或不全面等情況,應及時反饋至cmec項目部hse組,以便修改和補充。
9.2. 本制度如與《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有抵觸的,以《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為準。
10. 附件
10.1.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a3格式
10.2.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格式
10.3. 熱機工作票a3格式
10.4. 熱控工作票a3格式
10.5. 工作票安全措施附頁
10.6. 停、送電命令卡
10.7. 工作票登記簿
所有工作票的檢修聯(lián)背面都要印刷危險點分析和安全交底內容表格。
第2篇 井下配電室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簽發(fā)人要將填好的工作票的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做詳細交代。
二、電氣工作票(一式兩份),應在開工前由工作負責人或熟悉情況的人送到值班現場。
三、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到施工現場,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
四、在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帶電部位以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在未得到工作負責人的開工命令前,任何人不得擅自進行工作。
五、開工后,工作負責人不允許任何一方隨意更改接線方式和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應取得對方同意,并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六、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jiān)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動作。
七、如需擴大工作任務或變更增設安全措施時,必須結束舊工作票,填寫新工作票,重新履行許可手續(xù)。
八、工作間斷時,工作所有人員必須從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zhí)存。
九、無工作負責人帶領,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十、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以前,值班人員不準將施工設備送電。
第3篇 井下供電系統(tǒng)施行停送電審批和工作票制度的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井下供電系統(tǒng)管理,規(guī)范停送電操作行為,防止因誤操作導致的停送電事故發(fā)生,確保供用電設備安全、可靠運行,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__集團供電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井下停送電審批和工作票制度適用于所有___所屬煤礦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電所、采區(qū)變電所、臨時配電點等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氣作業(yè)(包括增減負荷、變更供電線路、處理事故或故障等)。其它電氣作業(yè)由各單位參照國家、行業(yè)及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凡填寫、簽發(fā)、許可和執(zhí)行工作票的所有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本規(guī)定,嚴禁無票作業(yè)。
第四條? 本規(guī)定的解釋權歸屬__集團機電動力部。
第二章 停送電審批管理規(guī)定
第五條? 井下停送電審批是指隊組對井下6kv及以上供電系統(tǒng)有計劃進行停送電作業(yè)時,需在作業(yè)前一天向礦機電、通風、安監(jiān)、總調、影響單位等主管、協(xié)調、監(jiān)督部門提出申請,并履行相應審批手續(xù)的一種制度。
第六條? 凡井下6kv及以上供電系統(tǒng)需要進行增減負荷、變更供電線路、處理事故或故障等有計劃停送電作業(yè)的,均需填寫井下停送電審批單。審批單必須寫清停送電事由,停送電地點、開關編號及名稱,影響隊組及范圍,開工時間,停電、停風時間等內容。
第七條? 對井下動力系統(tǒng)局部一般零星停送電工程,工作量在四小時之內的由礦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即可;對涉及局扇專供或局扇動力專供系統(tǒng)上的停送電工程除由以上礦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字外還需由礦機電、通風副總共同審核后方可施行。
第八條? 井下停送電審批單一式四份:申請隊組留存一份,調度室留存一份,機電主管部門留存一份,受影響單位留存一份。
第九條? 井下停送電審批單審批完后,還需由申請單位值班長在施工前一天礦碰頭會上告知相關單位停送電安排情況。
第十條? 凡井下突發(fā)出現供電系統(tǒng)或電氣、設備故障等需緊急臨時進行6kv及以上供電系統(tǒng)停送電作業(yè)時,可由申請隊組主要負責人向調度、機電主管部門、礦等相關負責人電話申請停送電工作,得到允許后方可作業(yè)。但停送電工作必須由專業(yè)主管隊組安排熟知相關供電系統(tǒng)的專業(yè)人員進行操作,不得出現非專業(yè)主管隊組人員操作專業(yè)主管隊組電氣設備現象發(fā)生。
第十一條? 臨時停送電工程完工后24小時內,申請隊組需補辦臨時停送電登記卡,一式三份,分別在機電主管部門、調度室、申請隊組留存。
第三章 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
第十二條? 井下電氣工作票是指隊組履行完停送電審批手續(xù)并得到礦相關部門準許后,由礦機電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在井下電氣設備上作業(yè)的書面命令,同時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的安全措施及準許實施的書面依據。
第十三條? 凡在6kv及以上高壓電氣設備上作業(yè)需要將設備停電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必須填寫工作票,且工作票要由專人填寫,并且統(tǒng)一編號。
第十四條? 工作票的填用規(guī)定:
1、工作票應使用鋼筆(中性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fā),一式三份,內容正確,填寫清楚,字跡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若需更改時,在寫錯處劃兩橫線注銷后修改;修改應使用規(guī)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且修改人員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
2、工作票的下列幾項不得涂改: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人員簽名等。
3、必須在工作地點及設備和工作內容欄內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編號和用途名稱。
4、工作票統(tǒng)一印制、統(tǒng)一編號。每個配電室用的工作票應進行順序編號,編號應連續(xù)唯一。
5、工作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應根據工作任務和現場設備實際運行情況,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并符合現場條件。如不合格,應拒絕受理該工作票。
6、工作間斷時,工作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zhí)存,間斷后繼續(xù)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多日工作的,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運行人員。次日復工時,需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開現場會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jiān)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7、全部工作完成,工作現場必須清理完畢。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全部撤離工作現場后,再向運行人員詳細交待所修項目、發(fā)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會同運行人員現場驗收、核對現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內容、檢查設備狀況及運行狀態(tài),有無遺留物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且雙方簽字后方告工作終結。
8、工作票執(zhí)行后在工作票右上角空白處加蓋“已執(zhí)行”章或填寫“已執(zhí)行”字樣。使用過的工作票由變電所現場保存(無人值守變電所、配電點由執(zhí)行停送電作業(yè)的單位保存),每月由專人統(tǒng)一整理、收存,保存期為1年。
9、工作票應使用統(tǒng)一的設備名稱及操作術語。如: 斷路器(開關)的操作稱“分開”、“合上””;小車(斷路器)操作稱“推入”、“拉至”等。
第十五條 工作票簽發(fā)程序及各級人員職責
1、井下停送電工作票應提前1天辦理,審批完畢的工作票應一式三份交由機電主管部門、調度室、工作負責人各一份。
2、工作票由具體負責井下6kv及以上高壓供電系統(tǒng)停送電隊組的工作負責人(必須持有上級部門簽發(fā)的電工證)填寫,礦機電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簽發(fā)。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填寫人員應對工作票的工作內容的正確性、工作地點的準確性、安全技術措施的完善性、注意事項的周全性負責;工作票的簽發(fā)人應對工作票的正確性、準確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負責;工作票的審批人應對工作票的正確性進行審核,對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停電影響范圍的安全性負責。
4、工作負責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對整個作業(yè)過程的安全負責。負責在開工前向全體參與工作的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和合理安排人員;同時督促、監(jiān)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guī)程,監(jiān)護值班人員(或工作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但不得簽發(fā)工作票。
5、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審批人應由熟悉本礦井供電系統(tǒng)運行情況的機電主管部門相關領導或技術人員擔任,且需經礦批準每年進行書面公示、公布,未經書面公示、公布的任何人員均無權簽發(fā)工作票。
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6、工作許可人由分管停送電工作的單位或隊組相關負責人擔任,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負責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負責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有疑問時必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做詳細補充。
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fā)工作票、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 工作班成員安全職責:具備電氣設備檢修資質,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xù),自我防護能力強,并做到“三不傷害”;認真執(zhí)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現場安全措施;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工作票履行許可手續(xù)時,應由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進行,先由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逐項交代措施內容,然后親自到現場逐項監(jiān)督實際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開展后續(xù)工作。
第十七條? 工作負責人因故變更,需經工作票簽發(fā)人批準,原負責人應會同新負責向工作許可人說明,在確認新負責人確實對停電范圍、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熟知后,方可更換,且需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說明變更時間。多隊組、多工種協(xié)同工作的原負責人還應通知有關負責人。
第十八條? 當工作內容、停電范圍、安全措施需要變更時,工作票應作廢,重新辦理工作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涉及多配電室協(xié)作的檢修,必須按照規(guī)定編制專項措施,并在各協(xié)作變電所安排熟練的聯(lián)系人員,負責停送電的聯(lián)系(現場辦理聯(lián)系票)及倒閘操作、采取安全措施、處置應急突發(fā)事件等的協(xié)助和監(jiān)護工作。
第二十條? 凡在井下6kv及以上供電系統(tǒng)進行停送電作業(yè)時,必須嚴格準守本規(guī)定,凡發(fā)現有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規(guī)定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50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將嚴格按規(guī)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在井下已實現無人值守的變配電所進行停送電作業(yè)時,也必須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井下現場變配電所進行停送電作業(yè),在作業(yè)前要提前書面通知地面遠程操作人員,以防出現誤送電現象發(fā)生。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陽煤集團停送電安全工作規(guī)程》(2007年修訂)等國家、行業(yè)及集團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篇 汽機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 總則
1、 在生產現場進行設備檢修或安裝時,為了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防止事故發(fā)生,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2、 工作票制度一定要嚴格執(zhí)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按職責分工與權限,嚴格執(zhí)行申請、批準手續(xù)以及有關的規(guī)定和要求。這是保證安全生產的有力措施。
二、 工作票的使用范圍
1、 熱力機械工作票
(1) 鍋爐本體、過熱器、省煤器和空氣預熱器的清掃和檢修;
(2) 煙道的清掃和檢修;
(3) 爐墻和燃燒室的檢修;
(4) 一、二次風機、吸風機、高壓流化風機的檢修;
(5) 主要汽、水、油(包括燃油)、瓦斯管道和閥門的檢修;
(6) 各種水泵、風煙管道、旋風分離器、給煤機的檢修;
(7) 除灰裝置和除塵器的檢修;
(8) 螺旋運煤機、運煤皮帶、斗鏈運煤機、輪斗機、翻車機、橋型運煤機和升降機等運煤機械的檢修;
(9) 在煤斗、各種水箱、井溝道內的檢修工作;
(10) 汽輪機、水輪機、凝汽器的清洗和檢修;
(11) 在容器內、槽箱內和瓦斯管道上的焊接工作。
2、 動火工作票
在下列禁火區(qū)進行動火工作時需要辦理動火工作票:
(1) 鍋爐十米燃油系統(tǒng)的檢修;
(2) 原煤倉、制煤系統(tǒng)及有關設備的檢修。
三、 工作票執(zhí)行中的規(guī)定
1、 工作票一式兩份,用圓珠筆或鋼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若確需涂改后,須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許可人)簽名或蓋章,否則此工作票應無效。
2、 一臺機組或一個管路系統(tǒng)的檢修工作屬同一個專業(yè)的可開一張工作票,在全部工期內有效。
3、 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應重新進行許可工作的審查程序:
(1) 部分檢修的設備將投入運行時;
(2) 值班人員發(fā)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全工作規(guī)程或工作票內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時,制止檢修人員工作,并將工作票收回;
(3) 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的隔斷方式或改變工作條件時。
4、 比較復雜的系統(tǒng)的檢修除辦理工作票外還應擬定安全措施。
5、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部分的填寫
5.1工作票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中,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5.1.1要求運行人員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lián)系的熱力系統(tǒng),對檢修設備消壓、吹掃等。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必須停電的設備名稱(包括應拉開的開關、刀閘和保險等),必須關閉或開啟的截門(應寫明名稱和編號),并掛警告牌;還應寫明按《安規(guī)》規(guī)定應加鎖的截門。
5.1.1 要求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
5.1.2 為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必須采取的防護措施。
5.1.3 防止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
5.1.4 5.1.3 及5.1.4兩項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zhí)行的,簽發(fā)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5.1.5 大、小修工作的安全措施項目較多;或對工作項目雖不屬大、小修,但安全措施較多時,應填寫安全措施附頁。
5.2 工作票中“運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5.2.1 由于運行方式和設備缺陷(如截門不嚴等)需要擴大隔斷范圍的措施。
5.2.2 運行值班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設備運行安全的運行措施。
5.2.3 補充工作票簽發(fā)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5.2.4 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
5.2.5 如無補充措施,應在本欄中填寫:“無補充”。不得空白。
5.3 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應適當分項,并順序編號。工作許可人執(zhí)行完一項后,在措施執(zhí)行情況欄先寫明與措施對應的編號,再劃一個鉤(√)。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頁,則該附頁上必須寫明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6、 執(zhí)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6.1 熱力系統(tǒng)設備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在已拉開的開關、刀閘和檢修設備控制開關 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保險。
6.2 熱力設備檢修需要電氣運行值班人員做斷開電源安全措施時,如熱機檢修工作負責 人不具備到配電室檢查安全措施的條件,必須使用停電聯(lián)系單。
6.3 熱力設備、系統(tǒng)檢修需加堵板時,應統(tǒng)一按以下要求執(zhí)行:
6.3.1 油系統(tǒng)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員中毒的系統(tǒng)檢修,必須關嚴有關 截門后立即在法蘭上加堵板,并保證嚴密不漏。
6.3.2 汽、水、煙、風系統(tǒng),共用排污、疏水系統(tǒng)檢修必須將應關閉的截門、閘板、擋板關嚴加鎖,掛警告牌。如截門不嚴,必須采取關嚴前一道截門并加鎖、掛警告牌或采取經工作票簽發(fā)人批準的其他安全措施。
6.3.3 6.3.2及6.3.3兩項中,凡屬電動截門應將電動截門的電源切斷。熱機控制設備執(zhí)行元件的操作能源也應可靠地切斷。
7、 檢修項目中設備或系統(tǒng)若有異動,在提交工作票時,應附上經過審批的異動報告及異動圖,否則不予受理。
8、 事故搶修以及夜間臨時檢修工作時,經當班主值許可后,可以沒有工作票即進行檢修,但須由運行主值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并將必須進行工作的原因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記在運行日志內。預計搶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fā)人,可先開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繼續(xù)進行的,則應辦理工作票手續(xù)。
9、 當班主值(或主值)在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注銷退回之前,不準將檢修設備投入運行。
10、 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工作負責人應詳細填寫,工作許可人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運行狀況,對不完善的安全措施進行補充。
11、 工作票應由生產部長、付部長簽發(fā),或由生產部長提出,經發(fā)電廠主管生產的領導批準的專業(yè)工程師、技術人員簽發(fā)。
12、 在設備檢修中,由于運行情況的變化需要迅速恢復設備運行時,當班主值和運行主值有權要求停止或縮短檢修時間,此時檢修負責人應設法使設備具備運行條件,運行主值應在工作票上簽注意見并收回工作票,同時把情況報告專業(yè)。
13、 檢修工作所需要的安全措施要求外專業(yè)配合時,聯(lián)系工作由主值通過當班主值負責聯(lián)系布置,并做好記錄。
14、 檢修工作開始以前,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已正確執(zhí)行,然后在工作票上雙方簽字方可允許開始工作,并應將一張工作票發(fā)給工作負責人。另一張存在工作許可人處,同時將開工時間、檢修情況、終止時間寫在運行日志內。
15、 工作票應按順序編號,一般按 qj2006001的方式進行編號。
16、 已執(zhí)行的工作票合格率100%,并交專業(yè)保存三個月。
17、 無論任何原因,檢修工作不能按工作票批準時間完工,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兩小時辦理延期手續(xù),并獲批準。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
18、 工作完畢后,共同驗收檢修質量和現場衛(wèi)生符合要求,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蓋章,在設備缺陷登記相應欄內簽字注銷,并建立工作票登記簿,隨時做好工作票登記,登記簿中應注明工作內容、工作負責人、簽票時間、銷票時間等主要內容。
19、 工作全部結束,運行人員驗收簽名后將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交當班主值處保存。
20、 工作票執(zhí)行完成后的設備驗收由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檢查驗收。
21、 未結束的工作票每日收工前將工作票交回運行當班主值處,次日復工再向運行當班主值領取。檢修完工后需先將工作票交到當班主值處,試運驗收設備后再結工作票。
22、 動火工作票必須設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由安監(jiān)人員、消防人員或檢修工作負責人擔任并有具體安全措施。開工前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會同安監(jiān)共同檢查施工現場,確認措施符合要求方可開工。
四、 安全
1、安全責任
1.1簽發(fā)人的責任
1.1.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1.1.2工作票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1.1.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1.2工作許可人的責任
(1) 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
(2) 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zhí)行;
(3) 對工作負責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等;
1、 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1)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工作;
(2) 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3) 隨時檢查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安全措施;
第5篇 電廠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作票與操作票(以下簡稱“兩票”)在使用前,均應事先編號,未經編號不準使用,分發(fā)和領用“兩票”時均應登記。
第二條 “兩票”應用黑色或蘭色筆填寫,不準使用紅色筆和鉛筆。填寫要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晰。但編號和關鍵詞(如拉、合等)不能修改。
第三條 如一頁操作票不能滿足填寫一個任務的操作項目時,可在第一頁操作票下面留一空白行,填寫“下接×××號操作票”字樣。
第四條 在執(zhí)行倒閘操作中,如已操作了一項或多項,因故停止操作時,則在已執(zhí)行項下面,未執(zhí)行項上面的中間橫線右邊空白處,注明中斷操作的原因,并蓋“已執(zhí)行”蘭色印章,按已執(zhí)行的操作票處理。
第五條 已執(zhí)行的“兩票”均應加蓋“已執(zhí)行”章,一般蓋在第一頁右上角位置。作廢的“兩票”應加蓋“作廢”印章,并寫明作廢原因。填用操作票時,應在最后一項操作項目下面空格內加蓋“以下空白”印章(如操作項目填到最后一行,下面無空格時,蓋在最末一項的下面)。
第六條 已執(zhí)行的、作廢的和未用的“兩票”,均應分別存放、統(tǒng)計,不得遺失。
第七條 對“兩票”的執(zhí)行情況,應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工作票檢查內容應包含工作負責人、工作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工作內容是否清楚,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并執(zhí)行到位無遺漏,工作中危險點分析是否全面,相應的預防措施是否到位,工期控制是否合理,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履行工作票各項程序等。操作票檢查內容應包含操作任務是否明確、可行,操作步驟是否全面無遺漏,設備名稱是否填寫正確,操作場地和環(huán)境是否能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操作監(jiān)護人和操作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操作時是否符合操作票有關要求等。
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班組技術員和班長每天應檢查當日所有“兩票”的執(zhí)行情況,月末匯總分析報本部門有關人員。
(二)各生產部門相關專責,每天應檢查自己分管專業(yè)50%的“兩票”,主任和副主任每月至少抽查20%的“兩票”。
(三)安全生產技術部專責每日至少抽查分管專業(yè)30%的“兩票”,主任和副主任每周至少抽查一個專業(yè)20%的兩票。
(四)副總工程師每周至少抽查一個專業(yè)10%的“兩票”。
(五)抽查“兩票”時應將存在的問題、改進意見和抽查人姓名、日期寫在票的左上方,并將整改意見及時通知“兩票”有關執(zhí)行人員。
(六)檢查“兩票”應指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對存在問題未提出或提出后未及時整改者,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八條 每月執(zhí)行的“兩票”由班組統(tǒng)計分析后報部門,部門統(tǒng)計分析后在下月3日前將結果報安全生產技術部。
第九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熱力機械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熱控工作票、繼電保護工作票、電氣一、二種工作票、搶修工作票和電氣操作票、熱機操作票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票管理
第十條 為保障生產現場檢修工作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防止事故發(fā)生,各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第十一條 工作票簽發(fā)人必須經考試考核合格,并報公司批準后方可簽發(fā),其他人員簽發(fā)的工作票一律無效。簽發(fā)工作票時工作內容應具體,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要清楚、完整。凡屬檢修自理的特殊安全措施,如防止工作人員中毒、窒息、高空墜落、落物傷人等應將具體的安全措施填寫清楚,簽發(fā)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第十二條 工作票簽發(fā)人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必須由本部門全面考核并經考試合格后經安全生產技術部批準和備案。
第十三條 事故搶修(事故搶修是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fā)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使用搶修工作票;如搶修工作時間過長,夜間未能完成的工作,白班上班時該工作仍要繼續(xù)進行時,須重新辦理工作票手續(xù),該搶修工作票作廢。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無票的檢修作業(yè)。周末、節(jié)假日和預見性的夜間工作必須辦理工作票。
第十四條 運行值班員接到工作票后,應仔細審查檢修項目、工期及安全措施是否恰當,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如有疑問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作詳細補充。對不符合要求和填寫不清的工作票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 運行人員完成工作票要求的安全措施后,工作許可人必須與檢修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確認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共同在工作票上簽字后方可工作。工作許可人完成上述許可工作后必須將檢查情況向單元長(班長)匯報。
第十六條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zhí),另一份由單元長收執(zhí),按值移交。
第十七條 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清理材料工具,打掃現場及設備衛(wèi)生,全部工作人員退離現場,由工作負責人與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場驗收,經驗收合格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終結。
第十八條 對已到期但檢修工作尚未結束的工作票,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2小時向當班單元長(班長)或工作許可人說明原因,辦理延期手續(xù)。三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準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xù)。如工作票已進行過延期,則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未按時辦理延期手續(xù)或終結手續(xù)的工作票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檢修工作未辦理終結手續(xù)前,不得將檢修設備投入運行。如需啟動試轉,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試運設備安全措施撤除,檢查全部工作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場,確認可以試運時,方可送電試轉。試運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票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重新履行許可手續(xù)。如果試轉后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時,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
第二十條 繼電保護工作票填寫的范圍:
(一)在15.75kv及以上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二次回路的工作。
(二)在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信通道上的工作。
當繼電保護工作票票面不夠填寫時,可使用附頁,附頁必須與工作票同時填寫、執(zhí)行和保存,其編號與工作票編號相同。附頁安全措施執(zhí)行后,要求措施執(zhí)行人在對應欄內簽字。繼電保護工作票安全措施應填寫包括應打開及恢復壓板、二次線和聯(lián)鎖開關等,應按工作順序填寫安全措施,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 在禁止動火的區(qū)域或設備上進行明火作業(yè)或可能產生明火的作業(yè)時,應同時辦理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分一級動火工作票和二級動火工作票兩種。動火工作票上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應填寫清楚。
第二十二條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及辦理: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經部門審查簽發(fā)后報送黨政辦保防審核。黨政辦保防根據現場情況決定是否可以動火,經批準后報送安全生產技術部審查,安全生產技術部根據實際工作和現場情況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審查同意后,報送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工作可不經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十三條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二級動火工作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可不到現場)和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jiān)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動火。
第二十四條 一、二級動火在次日動火前應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第二十五條 一級動火工作中,應每隔2-4小時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fā)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第二十六條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人員、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監(jiān)護人員,并和消防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第二十七條 動火工作完畢后,動火執(zhí)行人、消防監(jiān)護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和運行許可人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是否清潔等,確認無問題后,在動火工作票上填明動火工作結束時間,經四方簽名后,蓋上“已執(zhí)行”印章,動火工作方告結束。
第二十八條 動火工作票中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二)運行許可人應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離;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并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
(三)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票填寫的正確性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負責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工作結束后應檢查現場是否留下火種。
(四)消防監(jiān)護人:負責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始終監(jiān)視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動態(tài),發(fā)現失火及時撲救;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遺留火種。
(五)動火執(zhí)行人: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工作票;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員在發(fā)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fā)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guī)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第三十條 以下范圍動火需要辦理動火工作票:
(一)氫系統(tǒng)(包括氫系統(tǒng)設備正上方)及其輔助設備上的工作。
(二)油系統(tǒng)及其輔助設備上的工作。
(三)距氫氣輸送管道8米以內范圍的工作。
(四)煤粉系統(tǒng):煤場、輸煤皮帶、原煤倉、粉倉、粗粉分離器、細粉分離器、絞龍等設備上的工作。
(五)電纜系統(tǒng):電纜溝、電纜夾層、電纜隧道等場所的工作。
(六)控制室、檔案室、通訊機房、計算機房、蓄電池室的工作。
(七)距制氫站、乙炔庫、油庫、化學危險品、倉庫、液化氣等易燃易爆場所8米內范圍的工作。
(八)距地上或地下(半地下)易燃易爆各種管閥設備8米以內范圍的工作。
(九)油罐、油箱、油槽車、卸油平臺,以及儲存或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和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上的工作。
(十)煤氣系統(tǒng)設備及其輔助設備上的工作。
(十一)距煤氣輸送管道設備8米以內范圍的工作。
(十二)鍋爐10米及以上到37.2米以下的工作。
(十三)其他動火工作不能保障安全的場所。
煤氣系統(tǒng)設備、氫氣系統(tǒng)設備、油庫、輸油管道、電纜溝、煤粉倉、庫房內及距易燃易爆物品8米范圍內的區(qū)域為一級動火區(qū)域,動火工作需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一級動火區(qū)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域的動火工作為二級動火,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第三十一條 遇到下列情況時嚴禁動火:
(一)油車??康膮^(qū)域。
(二)壓力容器及管道未泄壓前。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四)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yè)。
(五)煤氣系統(tǒng)、油系統(tǒng)、氫系統(tǒng)、化學危險源未泄壓或未進行置換時。
(六)遇有火險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第三十二條 工作票執(zhí)行過程中存在問題需要特別明確或強調的部分:
(一)工作票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設備名稱必須填寫準確,工作票上填寫的設備名稱與該設備的標準名稱相符。
(二)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工作條件(停電或不停電)”欄的填寫,如果是部分停電的檢修工作,在此欄填寫“部分停電”后,再填寫為滿足工作要求所要斷開的開關、拉開的刀閘、取下的保險、解除的保護壓板或拆除的導線等。
(三)涉及到多臺機組(或設備、系統(tǒng))的工作,超出了同一工作許可人的許可范圍,應根據其所能許可的范圍辦理工作票。
(四)遇有多臺設備共用一把刀閘,需要將其中一臺設備停電檢修而沒有明顯斷開點的電氣檢修工作,工作票安全措施填寫時,應注明在該設備小開關或接觸器下樁頭將設備電源線甩開,電源線無法甩開者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五)所有停電的檢修工作,無論是電氣工作,還是熱機工作,填寫安全措施時,都要求在開關倉門上或開關(刀閘)和檢修設備控制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注明掛牌編號。
(六)熱力機械工作票停電、掛牌。掛牌必須填寫清楚在什么地方掛,掛什么牌。如:在××閥門操作手柄上掛“禁止操作,有人工作”牌。停電安全措施的填寫,鑒于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fā)人對電氣設備不熟悉,填寫工作票時只寫將××設備停電,但運行停電時必須斷開開關、刀閘或取下保險,6kv小車開關拉至檢修位置,并在相應電氣設備的位置上掛牌(同時,運行在補充安全措施欄補充填寫掛牌所做的安全措施),并作好交班記錄。
(七)動火工作票測可燃物含量合格,必須寫明其含量小于多少才允許動火工作??諝庵械暮瑲淞啃∮?%合格、煤氣含量小于2%合格、油氣含量小于0.2%合格、煤粉塵小于20g/m3合格等。運行測量動火處空氣中可燃物含量后應在工作票上寫上測量的地點、時間、含量及測量人姓名。
(八)熱力機械工作票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應適當分項,并用①②③順序號編號。工作許可人執(zhí)行完一項后,在措施執(zhí)行情況欄先寫明與措施對應的編號,再劃一個鉤(√)。如使用安全措施附頁,則該附頁上必須寫明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九)電氣檢修工作涉及熱機系統(tǒng),辦理電氣工作票不能反應隔絕熱力系統(tǒng)所做安全措施的,應同時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如給水泵電機檢修涉及到冷卻水系統(tǒng)隔絕、靠背輪甩開時,應同時辦理熱力機械工作票。
(十)由于閥門關不嚴,系統(tǒng)隔絕不可靠,需要擴大隔絕者,簽發(fā)工作票時已知道隔絕不可靠的必須把擴大隔絕的安全措施一并填入工作票;在做安全措施時才發(fā)現隔絕不了的,其擴大隔絕的安全措施由運行值班員補充。
(十一)多日工作,每日收工間斷,工作負責人必須將票交回運行值班員處,并作好交班記錄。次日工作前仍應履行許可手續(xù),工作負責人取得工作票后方能施工。履行許可手續(xù)時,如現場無變化,可不到現場進行交代。
(十二)安全措施較為復雜、系統(tǒng)隔絕操作時間較長而又是預見性的工作,應在工作前一日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以便值班員提前做安全措施。
(十三)為增強檢修工作的安全性,6kv輔機設備的檢修工作,無論是電氣檢修工作,或是熱機檢修工作,所做安全措施要求將6kv開關接地刀閘合上,并將電機進線電纜拆除短接可靠接地。
第三章 操作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為保證倒閘操作的正確性,防止和杜絕誤操作事故的發(fā)生,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四條 熱力系統(tǒng)的主要操作和復雜操作,應使用操作票。開停機和規(guī)范性的操作可使用典型操作卡。
第三十五條 所有電氣操作除《安規(guī)》規(guī)定可不用操作票外,其余操作都必須使用操作票。不使用票的操作必須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操作,并且做好詳細記錄。
第三十六條 操作票應由單元長(班長)指定熟悉設備運行方式及倒閘操作過程的人員(操作人)填寫。
第三十七條 操作票的填寫和執(zhí)行不得違反《安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必須通過值長審核簽字的操作有:6kv以上系統(tǒng)的電氣倒閘操作及變壓器的倒閘操作;熱力系統(tǒng)的操作。
第三十九條 電氣倒閘操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接受任務時,必須明確目的。任何一級運行值班人員都應接受上一級值班負責人所發(fā)布的操作命令,發(fā)令人應使用設備雙重名稱,講清操作內容和目的,受令人應復誦操作命令并確認無誤。做到操作任務明確、責任范圍明確、操作時間明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明確。
(二)按系統(tǒng)模擬圖進行核對,必要時到現場進一步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使填寫的操作票正確無誤。
(三)操作人填寫好操作票后,由監(jiān)護人、單元長(班長)、值長逐級審核簽字批準,簽字時任何人不準代簽。
(四)操作必須按操作票順序逐項進行,唱票復誦,逐級操作,由監(jiān)護人高聲讀出該項目的內容,操作人應復誦并用手指點應操作的部位,監(jiān)護人認為無誤后再發(fā)布允許操作的命令,操作人方可操作。每一項操作執(zhí)行后,應檢查設備情況,確認無問題,監(jiān)護人方能在執(zhí)行過的項目后打“√”。
(五)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應由熟練的值班人員操作,由單元長(班長)或值長監(jiān)護。
(六)一組操作人員一次只能持有一個操作任務的操作票。
(七)每一項操作完成后,操作人和監(jiān)護人必須認真檢查操作質量。如刀閘三相是否確實合好,拉開的角度是否夠,開關的指示是否正確,表計指示是否正常,閉鎖銷子是否插牢,防誤裝置是否正確投入等。
(八)對第一項、最后一項和重要操作項目(包括拉合開關、投切保護、裝設地線或拉合地刀)應在該項右側填寫實際操作時間。中間的一般操作項目可不填寫操作時間。
(九)在操作過程中,無論監(jiān)護人或操作人對操作發(fā)生疑問或發(fā)生異常(含防誤閉瑣裝置異常)時,應立即停止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單元長(班長)和值長匯報,待疑問或異常查清消除后方可繼續(xù)操作。
(十)完成全部操作后,應進行復查,檢查設備是否正常,然后向單元長(班長)、值長匯報,在操作票上蓋“已執(zhí)行”章。
第四十條 熱機操作票的執(zhí)行必須逐項操作逐項打“√”,可參照電氣倒閘操作票的操作步驟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操作票的執(zhí)行必須嚴肅認真,需用解鎖鑰匙解除電氣防誤閉鎖裝置時,必須得到值長同意方可解鎖。
第四十二條 操作票應每月進行統(tǒng)計和分析,對已執(zhí)行操作票,應保存一年。
第6篇 工作票管理制度工作許可人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本公司工作票管理的基本規(guī)則。
本標準適用于光大環(huán)保能源(蘇州)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燒廠工作票的管理。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dl408—1991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發(fā)電公司變電所電氣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國家電網安監(jiān)[2005]83號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站和發(fā)電公司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工作票? the work ticket
工作票指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處理缺陷、試驗或安裝等工作時,為了能有效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防止發(fā)生事故,而采取的一種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工作票包括:電氣一種工作票;電氣二種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一級明火作業(yè)票;二級明火作業(yè)票。
3.3工作許可人? the work approver
工作許可人由運行值長擔任。工作許可人應能夠正確執(zhí)行和檢查安全措施。部門批準的工作許可人名單應書面公布,并報公司備案。
3.5熱力系統(tǒng)? the thermodynamic system
熱力系統(tǒng)指汽、水、油、煙、風、壓縮空氣及輸灰出渣系統(tǒng)等發(fā)電生產設備系統(tǒng)。
3.6危險源點分析票? the dangerous source analyzing list
危險源點分析票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處理缺陷、試驗或安裝等工作時,為能有效保證人身安全,針對現場的工作條件及環(huán)境,認真分析出威脅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的危險點,由此制定出預防措施,并填寫在“危險源點分析票”上,這是一項保證人身及設備安全措施。
3.7停電聯(lián)系單? the power off ticker
停電聯(lián)系單指熱力設備檢修需要值班人員做斷開電源安全措施時,因熱力檢修工作負責人不具備到配電室檢查安全措施的條件,將依據停電聯(lián)系單做為此項安全措施執(zhí)行的憑證。
3.8送電聯(lián)系單? the power on ticker
送電聯(lián)系單指熱力設備檢修完成后,需要值班人員撤消安全措施或恢復送電,將依據送電聯(lián)系單做為恢復送電己執(zhí)行的憑證。
3.9一級火票? the first class fire ticket
一級火票指在點火油庫圍墻內及其油系統(tǒng);110kv變電所主變壓器本體和充油電氣設備大修時5m以內;電纜夾層、電纜豎井、電纜溝道;各種承壓設備;其它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yè)時,開具的明火作業(yè)票。
3.10 二級火票? the second class fire ticket
二級火票指在汽輪發(fā)電機組油系統(tǒng);變壓器本體,充油電氣設備的大修以外的使用明火;110kv變電站、各類倉庫;主控室、通訊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以及所有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明火作業(yè)時,開具的明火作業(yè)票。
4職責
4.2 工作票許可人的職責
4.2.1 應按dl408-1991和電安生[1994]227號文中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2.2 確保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已隔斷。
4.2.3 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確地執(zhí)行。
4.2.4 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的危險、檢修設備帶電、停電部位及注意事項等。
4.4 生產運行部門的職責
4.4.1 督促檢查運行人員認真執(zhí)行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
4.4.2 完成本部門工作票的檢查、匯總、統(tǒng)計、分析、保存等工作。
4.4.3 督促檢查檢修人員認真執(zhí)行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
4.4.4 完成本部門工作票的檢查、匯總、統(tǒng)計、分析、保存等工作。
4.4.5 在主設備大修及公用系統(tǒng)的檢修時,組織制定安全措施。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工作票及危險源點分析票的填寫
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試驗或安裝工作,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填寫熱力工作票及危險源點分析票。
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tǒng)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按電安生[1994]227號文規(guī)定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lián)系的熱力系統(tǒng),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需要運行值班售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在汽、水、燃油管道的法蘭盤、閥門、燃料系統(tǒng)、鍋爐煙道的人孔及檢查孔和防爆門、安全門、除氧器、熱交換器、汽包的水位計等處長時間停留時。
同一部門有兩個及兩個以上作業(yè)組在同一設備系統(tǒng)、同一安全措施范圍內(作業(yè)組之間安全措施范圍有交叉)進行檢修工作時,一般應由部門簽發(fā)一張總的工作票,并指定工作負責人中的一人兼做總的工作負責人??偟墓ぷ髫撠熑素撠熃y(tǒng)一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xù),協(xié)調各作業(yè)組間工作的正確配合。各個工作負責人仍應對其工作范圍內的安全負責。
一個作業(yè)組在同一設備系統(tǒng)上上依次進行設備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開始前一同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危險源點分析票與工作票同等對待。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消除缺陷、試驗或安裝等工作時要根據現場的工作條件及環(huán)境,認真分析出威脅人身安全及設備安全的危險點。如人身觸電、高空墜落、火災、燙傷、使用電動工具傷害,誤碰(操作)運行設備,不正確使用安全防護器具造成的人身傷害及工作結束后留下的隱患等。由此制定出預防措施,準確填寫“危險源分析票”。
整個機、爐大修時,工作票安全措施的填寫由生產運行部統(tǒng)一平衡。
在同一地方(地點)或同一檢修的設備上進行內容相同的工作時,持工作票的負責人可以同時兼任火票工作負責人。
在填寫工作票后,應填寫統(tǒng)一的工作票編號。
生產現場禁火區(qū)域內進行動火作業(yè),應同時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2工作票中安全措施的填寫
工作票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要求運行人員做好的安全措施。如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熱力系統(tǒng)的聯(lián)系,對檢修設備消壓、吹掃等等。填寫時應具體寫明停電設備的名稱(包括應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和熔斷器等),必須關閉和開啟的閥門(應寫明名稱和編號),并懸掛禁告牌;還應寫明按電安生[1994]227號文規(guī)定應加鎖的閥門。
要求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的措施。
為保證人生安全和設備安全,必須采取的防護措施。
防止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特殊安全措施。上述安全措施中,凡由檢修人員執(zhí)行的,簽發(fā)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工作票中“運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應主要填寫以下內容:
由于運行和設備缺陷(如閥門不嚴等)需要擴大隔離范圍的措施。
運行值班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設備運行安全的運行措施。
補充工作票簽發(fā)人未提出的安全措施
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
無補充措施,應在本欄中填寫“無補充”,不得空白。
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應適當分項,并順序編號。如使用附頁,在附頁上必須寫明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5.3執(zhí)行安全措施的要求
工作許可人執(zhí)行完一項安全措施后,在“措施執(zhí)行情況欄”先寫明與措施對應的編號,再劃一個鉤(√)。
熱力設備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在已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和檢修設備控制控制開關的操作手把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隔斷器。
熱力設備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使用“停電聯(lián)系單”取代此項檢查。在“停電聯(lián)系單”上應寫入掛“禁告牌”的內容。
熱控檢修人員在所管轄的電氣二次接線回路上進行檢修工作時(如:壓力表、溫度表、流量表等二次接線裝置)應履行下列手續(xù)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
在非熱控管轄的二次端子排需要將熱控管轄的二次接線頭斷開時,由電氣專職負責履行工作票手續(xù)做好安全措施,熱控檢修按規(guī)定進行檢修工作。
熱控管轄的二次端子排需停電的,由電氣專職履行工作票手續(xù)(工作票上注明配合熱控工作)進行停電工作,雙方共同確認該回路電源斷開后,熱控檢修按規(guī)定進行檢修工作。
工作結束后,參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恢復。
熱力設備、系統(tǒng)檢修需加堵板時,應統(tǒng)一按以下要求執(zhí)行:
油系統(tǒng)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員中毒的系統(tǒng)檢修時,除必須關嚴有關截門外,還應在法蘭上加裝堵板,并保證嚴密不漏。
汽、水、煙、油系統(tǒng),公用排污、疏水系統(tǒng)檢修必須將應關閉的截門、閘板、檔板關嚴,加鎖,掛警告牌。如截門不嚴,必須關嚴前一道截門并加鎖、掛警告牌或采取經部門批準的其它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中凡涉及電動截門地操作完畢后應將電動截門的電源斷開。熱機控制元件的操作能源也應可靠地切斷。
5.4工作票的執(zhí)行程序
5.4.2 接收工作票
值長應對電氣一種工作票,一級明火工作票,熱機主設備和主蒸汽、主給水系統(tǒng)的工作審批簽字。
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1h,送交運行值長處,次日開工的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送交運行值長處。運行值長對工作票內容進行審查,填寫必要的安全補充措施,確認無問題后記錄收到期工作票的時間,并在接票人處簽名。
審查發(fā)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說明清楚,如安全措施有問題或遺漏,應重新填寫和簽發(fā)工作票。
運行值長在簽收工作票后,應在設備檢修工作票登記簿上登記。
5.4.3布置和執(zhí)行安全措施
5.4.3.1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開停計劃和值長安排意見,由值長布置運行人員執(zhí)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應有值長監(jiān)護執(zhí)行。
5.4.3.2 安全措施中如需電氣值班員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的,值長應填寫“停電聯(lián)系單”送電氣值班員。電氣值班員依據“停電聯(lián)系單”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措施執(zhí)行完畢,填寫措施完成時間、執(zhí)行人簽名后,將“停電聯(lián)系單”退給值長并做好記錄。
5.4.3.3 各專業(yè)安全措施全部執(zhí)行完畢后應報告值長,經值長確認執(zhí)行情況無誤后,通知工作票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xù)。
5.4.4 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xù)
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票許可人向工作票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實施情況、布置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錄開工時間。工作許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作為得到檢修開工許可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5.4.5 檢修工作開始
5.4.5.1 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實施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5.4.5.2 在許可開工后不允許任何人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如確需變動時,應先停止工作,經運行、檢修雙方認可同意后,方可變動安全措施,并應變動情況做好記錄。
5.4.6 工作監(jiān)護
5.4.6.1 開工后,工作負責人應認真履行其安全職責,對特殊工作應按規(guī)定指派監(jiān)護人。
5.4.6.2 工作負責人因故需要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如工作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xù)。
5.4.7 工作延期
5.4.7.1 工作任務不能按批準期限完成時,工作負責人應在批準期限前2h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xù)。
5.4.7.2 二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準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xù)。
5.4.7.3 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5.4.8 延期手續(xù)
5.4.8.1 延期時間在8h以內,由當值值長批準,并在工作票上簽字。
5.4.8.2 延期時間超過8h,由生產運行部門負責人或以上人員批準,經批準后在工作票上簽字。
5.4.9 檢修設備試運
5.4.9.1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檢修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組安全措施時,工作負責人應在試運前將全體工作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
5.4.9.2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行時,應將試運行設備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撤除,確認檢修工作人員已撤出檢修現場后,聯(lián)系恢復送電,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yè)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如需由值班人員運行送電操作時,值長填寫好“送電聯(lián)系單”,交值班員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復送電。送電后,在聯(lián)系單上記下送電時間,執(zhí)行人簽名后由值長通知主操作員“可以試運”。
5.4.9.3 試運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后,工作負責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員繼續(xù)進行工作。如需要由值班員斷開電源措施時,仍應有值長填寫“停電聯(lián)系單”交值班員停電,只有在收到已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后的“停電聯(lián)系單”,方可會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
5.4.9.4 如果試運行后檢修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時,應重新簽發(fā)新的工作票。
5.4.10 事故搶修工作
5.4.10.1 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fā)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寫工作票,但必須經值長同意,預計搶修時間超過4h的仍應填寫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fā)人,可先開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繼續(xù)進行的則應辦理工作票手續(xù)。
5.4.10.2 對不填寫工作票的事故搶修工作,包括運行人員排除故障的工作,仍必須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按電安生[1994]227號文規(guī)定做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工作終結手續(xù)。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負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和結束時間記入值班記錄。
5.4.10.3 在生產現場進行不填寫工作票的一切工作應根據當值值長的口頭命令或征得其同意后進行。若工作由非值班人員進行,在開工前還必須得到當值值長的允許。
5.4.11 工作終結
5.4.11.1 檢修工作完工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并組織清掃施工現場。
5.4.11.2 工作負責人持工作票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期檢修現場按照活完、料盡、場地清等質量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確認已符合設備正常運行條件時辦理終結手續(xù),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5.4.11.3 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記錄終結時間,各方簽名后蓋上“已執(zhí)行”印章各方留存一份。
5.4.11.4 設備、系統(tǒng)變更后,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情況、設備變動情況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進行交待,并在設備變動記錄簿上登記清楚后方可離去。
5.4.11.5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簽發(fā)人匯報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關交回所持一份工作票。
5.4.11.6 每月底由生產運行部門和檢修隊安全員各自收回工作票分別進行檢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評價報生產副總。已執(zhí)行的工作票應由安全專責保存3個月備查。
5.4.11.7 電氣工作票辦理終結手續(xù)后,運行與電氣檢修雙方各留一份,分別存放。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一種工作票雖辦理終結,因故措施不能拆除時,工作票暫存運行值,當措施拆除后,由運行值通知檢修將票取回。
5.5工作票不合標準
5.5.1 作票未填編號,未填工作人數。
5.5.2 工作票上的任務、地點與措施內容不相符合。
5.5.3 安全措施寫錯、不全、不清楚或不符合dl408-1991及電安生[1994]227號文的要求。
5.5.4 未按票面規(guī)定和填寫要求填寫、簽章以及主要項目漏填或填寫不全。
5.5.5 工作負責人在同一時間又是另一工作票的負責人。
5.5.6 要求拉開隔離開關或應開、關的閥門只填寫設備名稱而沒有設備系統(tǒng)編號(有雙重編號者)。
5.5.7 工作票超過計劃時間8h而未辦延期。
5.5.8 工作結束后未辦理竣工手續(xù)。
5.5.9 工作票不完整(丟失一份)或較嚴重損壞。
5.5.10 工作票簽發(fā)人、許可人、負責人未經領導批準的。
5.5.11 工作負責人不履行工作程序進行工作。(將工作票壓在運行崗位)
6檢查與考核
6.1 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由專責安全員負責檢查與考核。
6.2 對于在工作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的違反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安全措施不落實,將按q/2004-2002規(guī)定進行考核。
第7篇 供電線路安全施工作業(yè)票、工作票管理制度
1總則
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產,避免事故發(fā)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線,是現場班組基礎的安全管理。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使作業(yè)人員進行標準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進行松變電施工作業(yè)以及其他危險、重要作業(yè)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的編審執(zhí)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fā)。
3.2填寫好的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必須經同級安全員審核,并由本級第一安全員簽發(fā)。
3.3每日工作前,必須由現場負責人向參加本項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宣讀。
3.4現場施工時,必須按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項、安全措施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通知現場工作負責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安全工作票內容。現場工作負責人要對其施工現場施工人員正確執(zhí)行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安全措施執(zhí)行人對所執(zhí)行的安全措施負主要責任。
3.5更換工作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等不變,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也不得超過五天。
4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的編寫內容
3.1工作內容
4.1.1工作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等三部分,填寫工作項目以附錄中規(guī)定的工作項目名稱為準。
4.1.2工作內容的填寫必須詳細、具體、標準。
4.1.3每張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僅限定一種工作內容。
4.2每張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上必須填寫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jiān)護人。
4.3工作負責人要針對工作項目、現場的具體情況,參照附錄中的安全注意事項,認真填寫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項。
4.4審核與簽發(fā)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項請?zhí)顚懹诎踩┕ぷ鳂I(yè)(工作)票的補充措施上。
4.5人員分工:
每張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中必須有明確的人員分工。
4.6每張安全施工作業(yè)中(工作)票中必須要有填寫人、審核人、簽發(fā)人的簽字,否則視為廢票。
5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填寫后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檢查,工作任務完成后由項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須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檔。
6在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使用中,若發(fā)現下列行為時,屬于違章行為,要對工作負責人進行處罰;凡因違章使用安全票發(fā)生事故時,追究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6.1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填寫、審核、簽發(fā)未按規(guī)定由有關人員填寫;
6.2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未經審核或簽發(fā)而使用;
6.3工作內容不變,一張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使用超過五日者;
6.4現場使用復印的安全票的(不包括有關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一式幾份的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
6.5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中的項目未按規(guī)定填寫的;
6.6工作負責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體工作人員宣讀或未帶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上所寫的項目(如人員分工、工作內容、現場布置)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
6.8現場工作人員對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安全注意事項不清。
7各級領導、工作負責人及作業(yè)人員要提高對安全施工作業(yè)(工作)票的正確認識,認真執(zhí)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第8篇 安全施工措施、安全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明確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工作票的編審要求,使各項施工都能得到有效的措施保證,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各級各類安全施工措施(包括安全工作票)的編制、審核、批準和交底、實施的全過程管理。
三、職責
3.1項目部是安全施工措施的歸口管理部門。
3.2 各級專職安監(jiān)人員負責審查所屬級別、類別的安全施工措施(包括安全工作票)并監(jiān)督實施。
3.3 項目部負責按本制度的規(guī)定實施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工作票的相關管理和落實工作。
四、管理內容
4.1 安全施工措施
4.1.1 安全施工措施的一般規(guī)定
a. 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yè)指導書和安全工作票,作業(yè)指導書中必須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
b.所有的安全施工措施在施工前必須進行專項的安全交底、記錄、簽字、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4.1.2 安全施工措施的分類及各級責任
a. 一般項目:常規(guī)施工作業(yè),熟練掌握的施工方法,一般安全施工項目等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項目部技術人員編制,專職安全員及項目部專責工程師審查,項目總工/主任工程師批準,技術人員交底。
b. 重要施工項目: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yè)、特殊地形環(huán)境、季節(jié)性施工、多工種交叉作業(yè)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由項目部項目專工編寫,項目總工程師批準,項目部專責安全員交底。
c. 重大施工項目: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yè)、特殊高處作業(yè)、帶電作業(yè)等危險性作業(yè)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由項目總工/主任工程師編寫,必須經公司(安全技術)會審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項目部項目總工/專職安全員交底。
4.1.3 編制作業(yè)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針對項目施工特點提出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huán)節(jié)與對策;
b. 根據人員和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c. 明確作業(yè)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d. 針對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
e. 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4.1.4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應符合的要求:
a. 安全施工措施必須是按程序審查批準的有效措施,并由相應級別的安全技術人員進行專項交底。
b. 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進行質疑解答,全員簽字認可。
4.1.5 安全施工措施的變更及重復使用的審批:
a. 經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審批簽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未經措施審批人同意,任何人無權更改。
b. 對安全施工措施若有疑義,執(zhí)行部門可提出改進意見,由原編制單位變動。
c. 變動原安全施工措施,必須按程序重新審批和變動部分的交底并有書面簽證。
d. 對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和工程試點作業(yè)項目,技術人員應根據人員、機具、環(huán)境條件等,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進行全員交底,簽字。
4.1.6 安全施工措施的違章責任:
a. 安全施工措施必須經過審批和交底,否則一律不準開工。
b. 公司各級安技人員對安全施工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有不按規(guī)定程序執(zhí)行者,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
c. 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進行施工和不認真執(zhí)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要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4.2 安全工作票
4.2.1 安全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施工作業(yè)指導書和安全施工措施的具體落實步驟,現場作業(yè)安全保障的第一道防線,必須嚴格執(zhí)行。
4.2.2 施工隊(班、組)及展開的各施工現場作業(yè)面應根據次日的工作內容、工作范圍,工作環(huán)境、參加人員的技術狀況、工具防護配備和對應的工作規(guī)程、技術要求等,確定安全工作票的填寫事項。
4.2.3 安全工作票應由直接帶班的現場工作(指揮)負責人填寫,隊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審核,隊長驗證簽發(fā),凡未經審核或簽發(fā)的工作票一律無效。
4.2.4 每天進入現場前工作負責人要向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逐條逐項列隊宣讀安全工作票,作到:
a. 三交三查(交安全,交任務,交技術;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tài)),否則不論發(fā)生任何事故都要追究其失職責任。
b. 按安全工作票附頁的檢查表進行逐項檢查,并針對作業(yè)特點補充檢查事項。對查證不符合的事項即時進行糾正,記入安全工作票相關欄目中。
4.2.5 更換施工內容必須重新填寫安全工作票,如果工作內容環(huán)境條件不變 ,每票最長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五天,并必須每天宣談。
4.2.6 施工負責人應隨時接受各級安監(jiān)人員對安全工作票的檢查,如發(fā)現沒有或未帶到現場以及未宣讀者均視為無安全工作票,對此要按違反安全技術紀律追究必要的責任。
4.2.7 安全工作票使用到期后,由隊安全員統(tǒng)一保管備查,工程結束后交項目部安監(jiān)部門處理。
第9篇 風電場工作票、操作票、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管理制度
1.總則
為加強風電場現場生產管理,規(guī)范各類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保證人身電網設備安全,依據《安規(guī)》、《風電場運行規(guī)程》及上級有關規(guī)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工作票管理規(guī)定
2.1 電氣工作票(簡稱“工作票”)制度是《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重要組成部份,是“三票”管理(工作票、操作票、作業(yè)安全措施票)制度之一。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電網安全、設備安全的重要組織措施。
2.2 工作票是允許在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進行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實施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技術措施的書面依據。
2.3 在風電場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工作,填用的工作票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有下列5種:
l?變電站(發(fā)電廠)第一種工作票(附錄1);
l?變電站(發(fā)電廠)第二種工作票(附錄2);
l?風機工作票(附錄3);
l?事故應急搶修單(附錄4);
l?作業(yè)安全措施票(附錄5);
2.4 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2.4.1 風電場場長為工作票現場管理的負責人。
2.4.2 安全生產部負責工作票制度的制定、執(zhí)行的監(jiān)督、考核工作。
2.5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及安全責任(見第9.工作票的使用與考核)
2.6外單位施工人員
2.6.1電網公司系統(tǒng)內的施工單位應將經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合格的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名單送交主管風電場的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2.6.2電網公司系統(tǒng)外施工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熟悉作業(yè)現場、具有安全施工經驗,并經主管風電場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批準備案后,持“施工許可證”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工作。工作票簽發(fā)人及負責人由新天科創(chuàng)公司相關人員擔任。
3 工作票執(zhí)行規(guī)定及原則
3.1 在電氣設備上及其相關場所的工作,必須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相關場所的工作:系指雖在變電站(發(fā)電廠)場區(qū)內的工作,且從事的工作與電氣設備無關。如:綠化、建筑物維護等工作。
3.2 填用各類工作票、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的工作
3.2.1 填用變電站(發(fā)電廠)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 二次系統(tǒng)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安全措施者。
3)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4)直流保護裝置、通道和控制系統(tǒng)的工作,需要將高壓直流系統(tǒng)停用者。
5)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3.2.2 填用變電站(發(fā)電廠)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2) 二次系統(tǒng)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3)轉動中的發(fā)電機、同步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4)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核相器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5)大于《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部分)》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6)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3.2.3填用風機工作票的工作為:
進入風機工作需將風機變壓器停電的工作。
風機控制系統(tǒng)盤柜二次接線、照明、加熱等回路上的工作。
風機葉片、輪轂、齒輪箱、剎車盤等轉動設備上的注油、檢查、測試以及風速儀、風向標、航空指示燈等機艙外部的工作。
發(fā)電機、偏航系統(tǒng)、變槳系統(tǒng)及電纜回路上的工作。
風機液壓系統(tǒng)及回路上的工作。
風機螺栓力矩的測試緊固。
3.2.4 填用變電站(發(fā)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設備發(fā)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變電站發(fā)生事故,應急搶修能在7小時內恢復設備運行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填寫事故搶修單,否則填寫變電站(發(fā)電廠)第一種工作票。
3.2.5 填用作業(yè)安全措施票的工作為:
1) 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風機工作票及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需同時填寫作業(yè)安全措施票。
2) 作業(yè)安全措施票應填寫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及施工注意事項,不得與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互相替代。
4.第一、二工作票格式及使用說明
4.1第一種工作票格式及使用說明
4.1.1單位:風電場名稱
4.1.2簽發(fā)編號:
例:10-00-001
10----年份
00----月份
001---順序編號
4.1.3 工作負責人:填寫現場工作負責人姓名
4.1.4 工作班組:__風電場檢修維護小組
4.1.5 工作班人員(不包括工作負責人):填寫參加工作的人員姓名10人以上可寫10人,在第10人姓名后加“等”。
“共?? 人”:填寫包括工作負責人在內的所有工作人員的總數。
4.1.6工作任務欄:
工作地點及設備雙重名稱:填寫實際工作地點和檢修設備雙重名稱。如:“110kv設備區(qū) 1號主變101開關”;全站停電的工作,只填“__kv? __變電站”。
工作內容:填寫具體工作內容及設備調度編號(名稱)。如“101開關檢修、試驗、清掃”。
4.1.7計劃工作時間:根據調度批準的計劃工作日期及時間填寫。
4.1.8安全措施:左側內容,由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
“已執(zhí)行”欄是由工作許可人確認完成左側相應的安全措施后,在“已執(zhí)行”欄內劃“√”。
當左側欄內的某項安全措施無法完成時,(如:應合接地刀閘,但由于現場接地刀閘不能操作而改為掛接地線時)工作許可人要在未執(zhí)行項右上方劃×,并在右側“已執(zhí)行”欄內具體注明原因,同時在“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安全措施”欄內填寫實際完成的安全措施,并加以詳細說明。
4.1.8.1應拉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
填寫因工作需要而應拉開的所有開關和刀閘,包括填寫前已拉開的開關和刀閘。只填寫設備編號,不填寫設備名稱(有重復編號的,以電壓等級區(qū)分)。
填寫原則:先高壓、后低壓;先一次、后二次;先室外、后室內;先開關、后刀閘;先保護屏的小開關、后保險。
例:101、102開關,101-2、101-4、102-2、102-4刀閘、
2201開關,2201-2、2201-4刀閘、
將301小車拉至檢修位置
2201、101、301控制電源開關或2201? 101? 301控制保險
4.1.8.2應裝接地線、應合接地刀閘:
填寫因工作需要合上的所有接地刀閘。接地刀閘只填寫調度編號,并注明共幾組。
例:2201-47、2201-27、101-47、101-27接地刀閘
裝設的攜帶型接地線,要注明裝設的地點和組數。接地線的編號由工作許可人根據實際情況在填寫人留出的空格處填寫。
例:“在2211-5開關側掛(×)號地線”;“在2211-2線路側掛(×)號地線”。
4.1.8.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及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等措施:
填寫因工作需要所裝設的絕緣擋板、臨時遮欄(包括網欄、圍欄、伸縮式遮欄、固定遮欄、警示帶等統(tǒng)稱為“遮欄”)、標示旗和所懸掛的各種標示牌等,注明裝設和懸掛的地點或設備名稱。絕緣擋板的裝設應有編號,并注明裝設地點。
措施填寫順序按先一次、后二次;先室外、后室內;先遮欄內、后遮欄外;先出口、后通道;先掛牌、后掛旗的順序進行填寫。
例:在 x號變、xxx、xxx、xxx開關、電流互感器、端子箱四周設置遮欄,向內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并設置出入口及檢修通道。在x號變、xxx、xxx、xxx開關處掛“在此工作”標示牌。
在相鄰的xxx、xxx運行設備間隔架構上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標示牌。
在x號變控制、保護屏前、后分別掛(放)“在此工作”標示牌。在相鄰的xxx、xxx運行設備屏設置遮欄并掛“運行設備”標示旗。現場裝設的安全固定遮欄、臨時遮欄,應做到將檢修設備和運行設備可靠、明顯地隔離。遮欄裝設規(guī)范,出入口要有明顯標志。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和刀閘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如果線路有人工作,應在線路開關和刀閘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標示牌。工作地點設置“在此工作”標示牌。在安全圍欄面向停電檢修區(qū),懸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填寫防止二次回路誤碰的安全措施;
許可人根據工作需要在相鄰運行設備懸掛“運行設備”標示旗和裝設安全遮欄或室內圍欄;在調試、檢修設備上懸掛“調試設備”標示旗等。
對安裝在固定遮欄內的檢修設備應填寫“打開××遮欄門、取下固定遮欄上的‘止步,高壓危險’及架構上的‘高壓危險,禁止攀登’等標示牌”,并面向工作地點掛 “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4.1.8.4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或注意事項:
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應將工作地點四面及上下方鄰近的帶電部分全部填入,施工設備的同一電氣連接部分斷開后的帶電部分也應填入,并提出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項或增設專人監(jiān)護等。
使用吊車工作時簽發(fā)人應注明鄰近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并要求設專人監(jiān)護。
4.1.8.5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安全措施
由工作許可人填寫,根據現場情況填寫對施工人員的特殊安全要求,補充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需要補充的安全措施。沒有需補充的安全措施應為空。
變電站內饋線開關線路側有工作時,應將線路側隔離開關把手上懸掛的“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填寫在本欄中。
4.1.8.6工作票簽發(fā)人簽名:
填寫工作票簽發(fā)人姓名、簽發(fā)日期及時間。
4.1.8.7收到工作票時間:
值班運行人員接到工作票后根據工作任務、停電范圍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審查無問題后,立即填入收到工作票日期及時間并簽名。如發(fā)現問題及時返回,重新填寫或補充完善。
4.1.8.8確認本工作票1-7項:
工作許可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審核工作票無誤,且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正確完善,并由工作負責人在所執(zhí)工作票 “安全措施” 欄右側“已執(zhí)行”欄劃內“√”。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雙方確知,并分別簽名,工作可以開始,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工作的日期及時間。
第10篇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1工作票的管理
1.1通則
1.1.1?工作票的分類
工作票分為電氣工作票和熱力機械工作票,如屬外包工程,則應分為外包工程電氣工作票和外包工程熱力機械工作票。
1.1.2?工作票的填用范圍
a)凡在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填用電氣工作票(格式見附件一);
b)嚴禁采取口頭聯(lián)系的方式在生產區(qū)域進行工作;
c)凡在生產設備或系統(tǒng)上進行檢修工作涉及有毒、有害氣體,粉塵超標,帶壓作業(yè),缺氧環(huán)境,放射性作業(yè)時,均必須在電氣工作票或工作聯(lián)系單后附上特殊作業(yè)安全措施票;
d)事故緊急搶修,經運行值班負責人許可后,使用事故緊急搶修單。事故緊急搶修是指設備在運行中發(fā)生故障或嚴重缺陷、威脅到人身和設備安全而需要立即進行的搶修工作。但在搶修前必須作好安全措施,指定工作負責人。在帶電、帶壓的場所工作時還必須指定專人監(jiān)護。其安全措施可由檢修負責人提出,運行值班負責人審查并執(zhí)行,同時雙方必須履行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xù)。工作許可人必須將工作負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許可工作時間、工作終結時間和沒有工作票而必須進行工作的原因等記入值班記錄簿。
e)節(jié)假日、夜間臨時檢修可以參照事故搶修執(zhí)行。如搶修時間超過八小時或夜間檢修工作延續(xù)到白班上班的均應辦理或補辦工作票。
1.1.3?工作票由使用部門統(tǒng)一管理。班組可以保存一定數量的空白工作票,但必須履行登記手續(xù)。
1.1.4?檢修人員必須建立工作票登記本。工作票登記本應有每份工作票的編號、工作負責人、工作內容、許可開工時間和工作終結時間等內容,作廢票應注明作廢原因。
1.1.5?工作票的填寫
a)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較多的必須在工作票上注明“安全措施附頁”的張數,“安全措施附頁”的編號與工作票相同,可以手書;
b)?“工作班人員”欄的填寫以工作班成員姓名填滿為止,若不夠填時,應把各小組的負責人姓名全部填入;共有人數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c)?工作任務內容填寫應具體,工作地點明確。電氣工作票中設備應有電壓等級和雙重名稱;
d) ?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必須將其操作電源可靠地切斷;
e) ?由檢修人員執(zhí)行的安全措施,簽發(fā)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
f) ?“備注”欄可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填寫,但必須簽名才生效;
g) ?工作票填寫中若出現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在錯字上劃兩道橫線,漏字可在填補處上方或下方作“∨”記號,然后在相應位置補上正確或遺漏的字,字跡應清楚,并在錯漏處蓋上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許可人扁形紅色印章,以示負責。但對設備名稱、編號或編碼、動詞不得涂改;
h) ?工作票如附有措施票,必須在工作票上注明措施票的內容和編號,否則應填寫“無”。
1.1.6?工作許可人在確認現場安全措施完成后,還應待其安全措施完成,執(zhí)行人、監(jiān)護人簽名,必須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確認安全措施確已完整、正確地執(zhí)行,并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注意事項,然后分別在工作票上書簽全名及記下時間。完成上述許可手續(xù)后,方可開始工作。接到工作票,并審核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完整無誤后,應在工作票上簽名,以示該工作票已接收。
1.1.7 ?值班人員(具備工作許可人資格)接到工作票,并審核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完整無誤后,應在工作票上簽名,以示該工作票已接收。
1.1.8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許可開工后單方變動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應先停止工作,經雙方及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后執(zhí)行,并在工作票備注欄內注明變動原因和變動安全措施的內容及執(zhí)行情況。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必須在備注欄簽名。
1.1.9 ?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并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將變更情況記錄在工作票備注欄內并雙方簽名;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則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的變動欄內,兩位工作負責人應做好交接。
1.1.10 ?工作票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則應重新辦理工作票。
1.1.11 工作票工作結束后,工作班成員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進行周密的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工作許可人說明所修項目完成情況、發(fā)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再辦理工作終結手續(xù)。
1.1.12?已執(zhí)行或作廢(包括因某種原因未執(zhí)行)的電氣工作票,應分別蓋上 “工作終結”、“已復役”或“作廢”印章;已執(zhí)行或作廢(包括因某種原因未執(zhí)行)的熱力機械工作票,應分別蓋上“已執(zhí)行” 、“已復役”或“作廢”印章,并妥善保存三個月(從次月算起)。
電氣工作票的管理
1.2.1?一份電氣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該部分無論引伸到電站的其他什么地方,均可視為一個電氣連接部分。
1.2.2?工作票“安全措施”欄的填寫。
(1)電氣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填寫的部分允許打“√”,但“應(已)裝接地線”欄中仍應由工作許可人填寫已裝設或已合的接地線或接地開關、接地刀閘,并注明地點和編號。
(2)電氣工作票“應拉開關和刀閘及熔絲”欄應包括電壓互感器熔絲和開關、刀閘的控制和合閘電源,以及根據“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和工作的需要,要求懸掛標示牌、設安全遮欄等內容。
(3)電氣工作票“掛牌”欄的填寫,工作許可人在懸掛標示牌后應打“√”或注明標示牌的編號。
(4)電氣工作票填寫安全措施時,設備必須有雙重名稱。
1.2.3 ?電氣工作票辦理工作終結手續(xù)時,由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終結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蓋“工作終結”印章。電氣工作票“工作終結”后,運行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拆除該票要求裝設的所有接地線,收回標示牌,恢復遮欄,由值班負責人在留存運行處的電氣工作票上簽字,蓋“已復役”印章,該工作票方告結束。
1.2.4?電氣檢修工作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氣工作票的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通則
2.1.1?使用操作票的范圍:在進行電氣倒閘操作(開關停送電)的操作均必須使用操作票。
2.1.2?操作票的使用
a)電氣倒閘操作和電氣設備狀態(tài)變化的操作都必須使用電氣操作票,下列各項操作除外:
1)?事故處理;
2)?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3)?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電站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b)機組整組啟動前各系統(tǒng)的檢查,必須使用“系統(tǒng)檢查卡”;
c)重要的設備定期輪換操作和定期試驗操作應使用標準操作卡;
電氣操作票的管理規(guī)定
2.2.1?倒閘操作應根據設備分管權限分別由電網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發(fā)布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zhí)行。發(fā)布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正規(guī)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或編碼)。發(fā)令人使用電話發(fā)布命令前,應先和受令人互報單位、姓名,并使用普通話。電網調度員發(fā)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復誦命令)和向電網調度員匯報命令執(zhí)行情況,都要錄音并作好記錄。
2.2.2?一份電氣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根據同一個操作命令,且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進行的一系列相互關聯(lián)并依次進行的倒閘操作過程稱為一個操作任務,其范圍可以涉及幾個電氣聯(lián)結部分和幾個地點。
2.2.3?對雖然是為了同一個操作目的,但根據值長命令,中間必須進行間斷的操作,應在電氣操作票中注明“待命”或分別填用電氣操作票。
2.2.4?接班后一小時內所進行的復雜操作,電氣操作票可由上一班人員填寫和審核,并分別在備注欄內簽名,負責向下一班做好交班。
2.2.5?電氣操作票應用鋼筆或簽字筆由操作人逐項填寫,監(jiān)護人、值班負責人審核無誤,分別書簽全名后方可執(zhí)行。提倡使用計算機打印、管理電氣操作票
2.2.6?電氣倒閘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唱票復誦制。
2.2.7?在執(zhí)行一個操作任務中,由于某種原因而中途停止操作,則值班負責人應向發(fā)令人匯報操作終止項目。在備注欄內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該電氣操作票作為已執(zhí)行的電氣操作票統(tǒng)計。
2.2.8?電氣操作票應事先統(tǒng)一編號,按照編號順序使用。已執(zhí)行或作廢(包括因某種原因未執(zhí)行)的電氣操作票,應分別蓋上“已執(zhí)行”或“作廢”印章,并妥善保存12個月(從次月算起)。
2.2.9?電氣操作票的填寫規(guī)定如下:
a) 電氣操作票應按統(tǒng)一操作術語填寫,字跡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包括刮、擦改),個別錯、漏字修改時,應在錯字上劃兩道橫線,漏字可在填補處上或下方作“∨”、“∧”記號,然后在相應位置補上正確或遺漏的字,字跡應清楚,并在錯、漏處蓋上值班負責人扁形紅色印章,以示負責。錯、漏字修改每項不應超過一個字(連續(xù)數碼按一個字計),每頁不得超過三個字,但是設備的雙重名稱、動詞、操作順序號碼和打“√”記號等不得作為個別錯、漏字進行修改;
b) “操作任務”欄的填寫應指明電壓等級、設備雙重名稱。
c) ?運行狀態(tài):設備的開關、刀閘均在合閘位置(所連接的避雷器、電壓互感器無特殊情況均應投入);
d) ?檢修狀態(tài):設備的開關、刀閘均在斷開位置,并已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開關和刀閘的操作能源已斷開,刀閘操作把手已鎖??;
2.2.10?一般電氣操作票只填寫操作開始和終了時間,但如操作涉及到系統(tǒng)的倒閘操作或并、解列(包括機組)、待令等操作時,應將有關操作時間記錄在完成時間欄內,每個操作項目均應專項填寫。操作項目包括應拉合的開關和刀閘,檢查開關和刀閘的位置,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裝拆接地線,插上或拆除控制、操作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保險器、熔絲,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內容,還應包括規(guī)定需要分項填寫的檢查項目,檢查帶電顯示裝置是否正常,以及原已斷開的刀閘,在設備轉檢修時需檢查該刀閘確在斷開位置等。同時,下列操作也必須列入操作項目:
1) 為了同一操作目的,且根據調度或值長命令中間必須進行間斷操作時,應在操作項目中專項注明“待令”;
2) 合上和斷開刀閘的操作,應先檢查相應開關確在斷開位置并專項填寫;
3) 在接地前應檢查相應刀閘確在斷開位置;在檢修后合閘送電前應檢查相應的接地刀閘、接地線確已斷開、拆除;
4) 檢查開關和刀閘位置時,凡就地操作的,“檢查”可與該開關或刀閘的操作合填一項;遠方操作的,“檢查”應專項填寫;連續(xù)斷開或合上幾個開關時,允許幾個開關操作完畢后再分項填寫“檢查”各開關位置;
5) 在操作過程中,如連續(xù)斷開幾個開關和相應的刀閘時,允許先斷開幾個開關后再分別斷開刀閘,但斷開刀閘前必須檢查相應開關位置;
6) 一套繼電保護的幾個壓板,其投入或解除必須分別逐項填寫;
7) 在進行倒換母線操作前,應填寫“檢查母聯(lián)開關及兩側刀閘確在合閘位置”、“取下母聯(lián)開關操作熔絲”等項目;
8) 在進行轉換負荷或解列操作時,應填寫檢查“負荷分配”的項目。
2.2.11?對組合電器,無法直接觀察到明顯的斷開點,檢查開關、刀閘是否已斷開時,除觀看裝在組合電器控制柜上的位置顯示器外,還應查看組合電器就地裝設的機械位置指示器進行確認。若有指示器外伸連桿的,還要看拐臂位置是否到位。
2.2.12?電氣操作票的操作項目中,斷開、合上開關、刀閘的均應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其他項目可以只填寫設備編號或編碼。
2.2.13?驗電和裝設接地線(包括合上接地刀閘)應作為一個操作項目填寫,即在驗明確無電壓后立即進行接地,接地線(包括接地刀閘)應填寫編號或編碼。
2.2.14?具有五防功能的高壓開關柜,在未合接地刀閘前打不開柜門,無法進行驗電。此時,在停電前確認帶電顯示裝置(或電壓表)指示正常的情況下,允許在負荷側刀閘拉開(或小車開關拉出)后,查看帶電顯示裝置(或電壓表)確認無電壓后,即可合接地刀閘。若需在網門內工作,則在后網門打開后,仍須先進行驗電,驗明確無電壓后檢查接地刀閘確已合好到位,才能開始工作。
2.2.15?一個操作任務需續(xù)頁填寫時,續(xù)頁的前一頁最后一欄應注明下頁的電氣操作票編號:“接下頁n0:.×××××”,續(xù)頁上的第一欄應寫出所承接上頁的電氣操作票編號:“承上頁n0:×××××”。電氣操作票的第一頁應寫明操作任務,所有各頁均應由相應的操作人、監(jiān)護人、值班負責人簽名。
2.2.16?電氣操作票未填完空格,應在第一空行蓋“以下空白”印章。
2.2.17?電氣操作票的合格標準如下:
a)凡違反《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電氣部分)關于倒閘操作有關條文及本辦法的操作,均統(tǒng)計為不合格票;
b)電氣操作票在執(zhí)行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票:
1).電氣操作票丟失;
2).任務不明確、錯誤或設備無電壓等級,無雙重名稱;
3).操作項目中斷開、合上開關或刀閘無雙重名稱;
4).操作項目遺漏、操作順序錯誤(包括順序號顛倒或涂改);
5).操作術語錯誤;
6).應裝(拆)接地線無編號或編碼,接地點不明確;
7).裝接地線前(包括接地刀閘)沒有驗電或驗電沒有填寫,以及采用非《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電氣部分)規(guī)定的方法驗電;
8).操作項目不符合操作任務要求;
9).不是操作一項做一個記號“√”(含一個項目打二個“√”或打“√”涂改);
10).未經批準解鎖操作;
11).字跡模糊或漏、錯字修改不符合規(guī)定;
12).系統(tǒng)倒閘操作和并、解列操作、待令等沒有填寫完成時間;
13).承上頁、接下頁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14).未在電氣操作票空白項的第一空行蓋“以下空白”印章;
15).各種簽名人員不符合《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電氣部分)規(guī)定或漏簽姓名;
16).電氣操作票執(zhí)行完畢后,未蓋“已執(zhí)行” 印章;作廢的工作票未蓋“作廢” 印章;
17).沒有弄清操作目的、不經過模擬圖或圖紙核對操作項目、操作不監(jiān)護、不唱票、不復誦者。
工作票的合格標準
5.1.1?凡違反《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關于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有關條文及本規(guī)定的,均統(tǒng)計為不合格票。
5.1.2?工作票在執(zhí)行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也應統(tǒng)計為不合格票:
a)?工作票丟失;
b)?工作票無統(tǒng)一編號或手書編號;
c)?工作班人員與實際不符;
d)?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填寫不明確或不符,電氣工作票中設備未填寫電壓等級或雙重名稱,熱力機械工作票中閥門未填寫雙重名稱;
e)?安全措施不完整。如:已裝設接地線無編號、接地點不明確;沒有按規(guī)定裝設遮欄和掛標示牌;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未指明。
f)?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班成員變動、工作票延期等末辦手續(xù);
g)?辦理結束的工作票接地線(包括接地開關、接地刀閘)拆除未填寫;
h)?字跡模糊不清或漏、錯字修改不符合規(guī)定;
i)?各種簽名人員不符合《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或漏簽姓名;
5.1.3?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的均應考核為不合格票。
電氣操作票的合格標準
5.2.1?凡違反《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電氣部分)關于倒閘操作有關條文及本規(guī)定的操作,均統(tǒng)計為不合格票。
5.2.2?電氣操作票在執(zhí)行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也應統(tǒng)計為不合格票:
1)電氣操作票丟失;
2)電氣操作票無統(tǒng)一編號或手書編號;
3)操作任務不明確,錯誤或設備無電壓等級,無雙重名稱;
4)操作項目中斷開、合上開關或刀閘無雙重名稱;
5)操作項目遺漏、操作順序錯誤(包括順序號顛倒或涂改);
6)操作術語錯誤;
7)應裝(拆)接地線無編號或編碼,接地點不明確;
8)裝接地線前(包括接地刀閘)沒有驗電或驗電沒有填寫,以及采用非《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電氣部分)規(guī)定的方法驗電;
9)操作項目不符合操作任務要求;
10)不是操作一項做一個記號“√”(含一個項目打二個“√”或打“√”涂改);
11)未經批準解鎖操作;
12)字跡模糊或漏、錯字修改不符合規(guī)定;
13)系統(tǒng)倒閘操作和并、解列操作、待令等沒有填寫完成時間;
14)承上頁、接下頁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15)未在電氣操作票留下的第一空行蓋“以下空白”印章;
16)各種簽名人員不符合《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電氣部分)規(guī)定或漏簽姓名;
17)電氣操作票執(zhí)行完畢后,未蓋“已執(zhí)行” 印章;作廢的工作票未蓋“作廢”印章;
18)沒有弄清操作目的、不經過模擬圖核對操作項目、操作不監(jiān)護、不唱票、不復誦者。
第11篇 燃氣電廠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fā)生意外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
3 編制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
3.2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dl5027-93)
3.3 《火災事故調查規(guī)定》 (2012)
3.4 《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14年)
3.5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gb26164.1-2010)
3.6 《發(fā)電本質安全管理體系》安健環(huán)管理篇
3.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4 釋義
4.1 防火重點部位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fā)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4.2 危險場所
發(fā)電廠的危險場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氣系統(tǒng)及管道、機組的油系統(tǒng)及油箱、油站、燃機房等。
4.3 動火作業(yè),指在廠區(qū)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yè)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
4.4 本制度所稱“一級動火區(qū)域”是指油庫、房內、柴油發(fā)電機室、蓄電池室及油水分離池內;燃機、汽機油系統(tǒng)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學加藥間、加酸、堿間、酸和堿管道及附件上、危險品庫房等易燃易爆場所;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變壓器、電抗器等電氣設備及油開關本體;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上述系統(tǒng)或設備2米及以內區(qū)域;燃機房內;天然氣系統(tǒng)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區(qū)域以及安健環(huán)部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4.5 本制度所稱“二級動火區(qū)域”是指一級動火區(qū)以外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qū)。例如:通訊機房、計算機房、繼保間、配電室、廠用電室、檔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車修理場所以及其它安健環(huán)部認定的二級動火部位。
5 職責分工
5.1 動火作業(yè)負責人
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動火作業(yè)負責人權限的人員擔任動火作業(yè)負責人,外委施工人員要擔任動火工作負責人需安健環(huán)部批準方可擔任。
5.2 動火作業(yè)簽發(fā)人
簽發(fā)人對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進行審核簽發(fā)。
5.3 動火許可人
運行具有作業(yè)許可權限人員對動火作業(yè)進行許可簽發(fā)。
6 執(zhí)行程序
凡在公司內動火必須履行動火工作票程序
6.1 動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qū)域)
1) 天然氣調壓站、前置模塊及調壓站外天然氣管道、天然氣系統(tǒng)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內。
2) 油系統(tǒng)、管道及其附件,油處理設備及其設置的堤堰、油庫圍墻以內所有區(qū)域、供、回油管道。
3) 各類油系統(tǒng),酸、堿、加藥系統(tǒng)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tǒng)連接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
4) 充裝過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液體(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及所設圍墻及房屋內。
6) 變壓器、蓄電池室、電纜間、電纜溝、電纜隧道、電纜豎井、及電纜支架上;
7) 燃機房內區(qū)域。
8) 上述除特別規(guī)定外的設備和系統(tǒng)2米及以內范圍。
9) 安健環(huán)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1.2 二級動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qū)域)
1) 除一級動火區(qū)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yè)均為二級動火區(qū)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2) 安健環(huán)部認定的其他動火部位
6.2 動火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是經考試合格并經安健環(huán)部批準并書面公布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有關班組班長、班組成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負責人應是具備檢修工作負責人資格并經考試合格的人員。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執(zhí)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fā)的合格證。
6.3 動火工作票的執(zhí)行
6.3.1 在廠區(qū)內進行動火作業(yè)除執(zhí)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zhí)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
6.3.2 各生產部門、班組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yè)中需在本廠區(qū)域進行動火作業(yè)時,必須按本制度規(guī)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6.4 動火工作票的辦理
6.4.1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fā)人等名單規(guī)定執(zhí)行,簽發(fā)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tǒng),其他人員無權簽發(fā)動火工作票。
6.4.2 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fā)動火工作票。
6.4.3 簽發(fā)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動火作業(yè)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安健環(huán)部門具有審核權的人員、廠部領導審核;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安健環(huán)部門具有審核權人員、技術部具有審核權人員審核。
6.4.4 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動火工作票在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xù),辦理許可手續(xù)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6.4.5 動火作業(yè)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yè)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fā)生。
6.4.6 動火作業(yè)中,作業(yè)現場必須有消防監(jiān)護人在場監(jiān)護,備足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聯(lián)系備消防車。
6.5 動火工作票時限
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有效時間為72小時;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
6.6 動火的現場監(jiān)護
6.6.1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和各級審核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將測量結果填寫在《動火作業(yè)工作票》內,并簽字確認,在監(jiān)護下進行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6.6.2 一級動火作業(yè)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jiān)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二級動火作業(yè)時,申請動火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消防監(jiān)護人應始終在現場監(jiān)護。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廠區(qū)域需進行動火作業(yè),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guī)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jiān)護。
6.6.5 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yè)。
6.6.6 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fā)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yè),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7 動火工作票的有關規(guī)定
6.7.1 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根據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6.7.2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6.7.3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6.7.4 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6.7.5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6.7.6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jiān)護人不得簽發(fā)動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天然氣管道置換不合格前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凈前;
4)風力達5級以上露天作業(yè);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蒸汽吹掃未完全冷卻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殘油的燃油管道;
8)運行中的燃機油系統(tǒng)、天然氣系統(tǒng)、變壓器、汽輪機油系統(tǒng)、轉動設備的潤滑油(控制)系統(tǒng)。
6.7.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xù)或檢修工作票。
6.7.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6.7.10 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xù)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6.7.11 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有工作票簽發(fā)權的人員簽發(fā)。其他人員簽發(fā)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6.7.12 承包商在生產區(qū)域內動火時,應由本公司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xù)并進行現場監(jiān)護。
6.8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6.8.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fā)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必要性;
2)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3)審查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查動火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
6.8.2 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檢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3)負責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4)負責確認動火工作現場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
6.8.3 動火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動火作業(yè)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檢查運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4)負責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5)始終監(jiān)督現場動火工作;
6)負責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7)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應無殘留火種;
8)動火現場出現火情及時組織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勢的擴大和蔓延,及時報告。
9) 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10) 杜絕非動火作業(yè)人員動火。
6.8.4 消防監(jiān)護人的職責:
1)負責監(jiān)督檢查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監(jiān)督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2)始終監(jiān)視現場動火作業(yè)的動態(tài),防止火情發(fā)生,一旦失火及時撲救;
3)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8.5 動火執(zhí)行人的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負責按本工種規(guī)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執(zhí)行動火作業(yè);
4)負責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現場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5)動火現場出現火情應及時撲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災的擴大和蔓延。
6.9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制度
6.9.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fā),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guī)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
6.9.2 動火工作票由檢修人員進行填寫,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涂改。
6.9.3 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位置。如有必要者應劃出設備草圖,在圖上標明動火點。
6.9.4 “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tǒng)隔離、泄壓、清掃(理)、置換等。
2) 動火系統(tǒng)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jiān)護。
3) 如無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應填寫“無”。
6.9.5 “檢修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
1) 動火現場應配備滅火器的規(guī)格、種類和數量。
2) 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tǒng)應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動火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并清理現場。
6.10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
6.10.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發(fā)后,還須由本公司安健環(huán)部負責人、消防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廠長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必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所在部門專業(yè)工程師簽發(fā)后,由本公司安健環(huán)部人員審核、批準。運行人員簽字前須由合格人員進行可燃氣體、粉塵濃度檢測,確認符合制度后經運行值班員或值長審核同意并簽字。
6.10.3 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fā)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公司安健環(huán)部批準,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時在值長處備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tǒng)內檢測可燃氣體含量,檢測人將檢測結果、檢測時間填寫在工作票上并簽字。
6.11.2 動火工作應由消防監(jiān)護人監(jiān)督和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并派專人看火;
6.11.3 動火工作結束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安全、消防人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xù)并注銷該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tǒng)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tǒng)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并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干凈。
6.11.5 在動火的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yè)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
6.11.6 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10米以上,兩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進行高空電、火焊工作,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
6.11.8 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干凈罐內油污,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24小時以上,由專職人員測量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并做試火,無問題后方可動火工作。
6.11.9 罐內動火前須用小動物進行試驗檢查、時間不小于8小時,當確認無危害時,工作人員方可進罐工作。
6.11.10 外單位來生產區(qū)域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公司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
7 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7.1 動火工作票的檢查與評價
7.1.1 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周由運行、檢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進行考核,并裝訂成冊,保存6個月。
7.1.2 動火工作票的統(tǒng)計方法:
動火工作票合格率=100%_已終結的合格的動火工作票/已終結的動火工作票總數
7.1.3 動火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
1)無編號或錯號、重號。
2)工作地點、設備名稱特別是設備雙重編號者填寫不全或涂改者。
3)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不正確、不清楚。
4)未按規(guī)定簽名或代簽、漏簽。
5)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準確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
6)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
7)使用超期的動火工作票。
8)動火工作票簽發(fā)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動火工作票執(zhí)行人不符合規(guī)定者。
9)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卻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
10)動火工作票丟失、損壞或未隨身攜帶。
11)已經執(zhí)行的動火工作票終結后,未蓋“已執(zhí)行”章。
12)用熱機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
13)未按規(guī)定辦理終結手續(xù)或工作結束后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者。
14)執(zhí)行中發(fā)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
15) 運行、檢修、安健環(huán)人員對作業(yè)中的動火工作進行動火工作票動態(tài)檢查:
7.2 動火工作票的收執(zhí)與存檔:
7.2.1 動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環(huán)部統(tǒng)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工作票負責人收執(zhí),動火作業(yè)期間,保存在作業(yè)現場;一份交動火許可人員收執(zhí)。
7.2.3 每月將已結束動火工作票由運行部和維護部保存,動火工作票保存6個月。
7.2.4 安健環(huán)部、檢修部、運行部門均應對動火工作票實施動態(tài)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8 附則
8.1 本細則解釋權屬_____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環(huán)部。
第12篇 35kv變電站操作票和工作票管理制度
“操作票和工作票”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措施,全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認真搞好“兩票”的管理工作,為此本站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兩票”的執(zhí)行符合“安規(guī)”省公司兩票補充規(guī)定和“分公司兩票實施細則”及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人員必須經公司和站長宣布。
三、本管理制度與上級有關制度規(guī)定相抵觸時,以上級制度、規(guī)定為準。
四、由于本站實行微機管理,故打印操作票和工作票產必須核對編號正確。兩票應事先編號,未經編號的兩票不準使用;
五、微機填寫工作票,工作票簽發(fā)完畢后,工作票接收人應仔細審查,審查完畢后用微機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和姓名。
六、工作票簽發(fā)人簽發(fā)完畢審查無誤后,應進行加密保護工作表;工作許可人欄由工作許可人微機填寫。
七、工作票、操作票有關操作時間、命令時間、許可開工時間、工作延期、終結時間及其許可人、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發(fā)令人、操作人等均應用黑色或藍色筆填寫,不準使用紅色筆和鉛筆,操作時間及操作項目打“√”應用紅筆。
八、對于拉、合、停、送、投、退等關鍵字和開關、刀閘,設備雙重編號不得涂改,如涂改,原票作廢。其它如有個別錯,漏字需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九、在倒閘操作過程中,如已操作了一項或多項,因故停止操作時,則在已執(zhí)行項下面,未執(zhí)行項上面的中間橫線右邊注明停止的原因,并蓋“已執(zhí)行”章,按已執(zhí)行的操作票處理。
十、當執(zhí)行新的工作任務時,工作票的填寫不得在已執(zhí)行的工作票基礎上進行修改,應重新填寫。
十一、許可和結束工作票的時間均應記入當日運行記錄。
十二、已執(zhí)行的兩票必須進行登記。
十三、已執(zhí)行的“兩票”均應加蓋“已執(zhí)行”章,一般蓋在右上角編號處,作廢的“兩票”應加蓋“作廢”章,并寫明作廢原因。
十四、已執(zhí)行、作廢和未使用的“兩票”均應分別存放,不得遺失。已執(zhí)行和作廢的“兩票”均應保存一年。工作票和操作票專用紙應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十五、每日交接班前,當值人員應檢查當值內所有兩票,接班時,接班人員應檢查上一值的全部兩票執(zhí)行情況。
十六、站長應每天檢查本站兩票執(zhí)行情況。月末站長及安全員應對本站兩票進行審查匯總,分析當月兩票的執(zhí)行情況。
十七、在下月初的第一周安全日活動中,應對上月的兩票執(zhí)行情況進行講評并考核記錄。
第13篇 檢修作業(yè)工作票管理制度
電氣設備檢修作業(yè),實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按作業(yè)方式分為高壓設備停電作業(yè)和高壓設備帶電作業(yè),結合南京地鐵實際情況暫不開展高壓設備帶電作業(yè)。
工作票是變電配電設備上進行檢修作業(yè)的書面依據,必須書寫清楚正確,不得任意涂改,各欄如寫不下均應另附白紙寫清,不得在邊緣或反面書寫。工作票一式二份。工作結束后由工作許可人或值班員和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字,方可認為工作結束,交回變電所保留三個月備查。
停電作業(yè)工作票(第一種工作票)適應于下列作業(yè):
在高壓設備進行全部或部分停電的作業(yè);
在二次回路和照明回路上進行作業(yè),要求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
第二種工作票適應于下列作業(yè):
帶電作業(yè)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工作責任
工作票簽發(fā)人
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確和完備的;
安排的作業(yè)項目是必須和可能的;
配備的工作領導人和作業(yè)組成員的人數和條件符合規(guī)定。
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督促、監(jiān)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guī)程;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或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工作許可人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來電的危險;
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jiān)督本規(guī)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第一種工作票需要向電力調度員要令,有效日期不得超過六個工作日,中間間斷不超過48小時,第二種工作票應向電力調度員報告,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作業(yè)完畢應記入變電所日志中。
執(zhí)行工作票時應做到:
發(fā)票人不得兼任作業(yè)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或值班員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一張工作票只能發(fā)給一個工作負責人,一個工作負責人手中不應同時接受兩張工作票。
未經發(fā)票人同意不得改變工作票中的工作條件,若必須變更時經發(fā)票人同意并需要在工作票上簽字說明理由、時間、地點、內容并通知值班員。
事故搶修、情況緊急時可不開工作票,但應向電力調度員報告事故概況,聽從電力調度員指揮,在作業(yè)前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將作業(yè)時間、地點、內容及批準人的姓名等記入變電所日志中。
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fā)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薄中,并向發(fā)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第14篇 _礦發(fā)電運行部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發(fā)電運行部的工作票管理,提高發(fā)電設備檢修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因人為的因素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設備的損失,提高檢修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規(guī)定了發(fā)電運行部所居各班組工作票的執(zhí)行、檢查考核與統(tǒng)計管理的程序與要求,適用于發(fā)電運行部所轄范圍內一切主輔生產設備以及與生產設備有聯(lián)系的其它輔助系統(tǒng)上進行的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等項的工作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引用了《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定》(熱力和機械部分、發(fā)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及《電氣、線路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執(zhí)行程序的補充規(guī)定》。
第三章執(zhí)行程序
第四條 工作票是允許工作人員在設備上進行工作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實施安全措施,履行工作許可與監(jiān)護、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手續(xù)的書面依據。是為保證電力生產設備的檢修工憫順利進行,保護和保障人身及設備的安全而使用的一種具有嚴格執(zhí)行流程和規(guī)范的、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核和批準手續(xù)的針對于檢修中應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是為了保證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設備的安全運行,使管理規(guī)范化、行為標準化,保證人身安全、防止誤操作、防止設備損壞事故的一項重要的組織措施。
第五條 工作人員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等項工作時,若需要運行人員采取隔離措施,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正確種類的工作票即熱力機械工作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熱控設備檢修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和設備試運聯(lián)絡單等。對于重大的或涉及范圍廣的檢修工作,還必須附帶有有關領導及其他人員審核、簽字的詳實的“三措”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六條 事故搶修時以及在夜間、節(jié)假日遇有必須進行的臨時搶修工作,又找不到工作票簽發(fā)人時,可不填用工作票而失開工。但必須經值長同意,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做奸安全措施,設專人監(jiān)護,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xù)。運行人員應將發(fā)令人姓名、發(fā)令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結束時間等詳細記入值班日志中。如預計撿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栗,辦理工作票手續(xù)。
第七條 工作票的執(zhí)行歷程:1)填寫工作票,2)簽發(fā)工作票—43)接收工作票—4)
布置和執(zhí)行安全措施i5)工作許可i6)開始工作—47)工作監(jiān)護—48)工作延期。9)檢修設備戰(zhàn)運或試驗、10)工作終結和工作票終結。
第八條 工作票一般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并使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軟紙為書寫頁,工作許可人留存;硬紙為復寫頁,工作負責人留存)。填寫前應根據現場設備、系統(tǒng)情況進行危險因素分析、制定控制措
施。填寫時和填寫后應對照系統(tǒng)和實際情況做一次核對。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后交工作票簽發(fā)人核對、審查,工作票答發(fā)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并仍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作詳細交代。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內容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填
寫要請晰,票面應完好整潔,對于關鍵字和編號不得任意涂改,否則工作票作廢。其它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潔楚。修改后應由工作票簽發(fā)人或工作許可人的簽名或蓋章,否則此工作票應無效。生產現場禁火區(qū)域內進行動火作業(yè),應同時填寫執(zhí)行動火工作票
制度。
第九條 工作票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的部門主任、副主任簽發(fā),或由部門主任提出,經廠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準的部門專業(yè)工程師、技術員等人員簽發(fā),其他人員簽發(fā)的工作票無效。必要時也可由部門主任提出,經廠有關部
門考核、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準的正、副班長簽發(fā)本班組管轄的設備系統(tǒng),且同其它班組工作無關的工作票,但公用系統(tǒng)、主機組及某些重要輔機的檢修除外。批準后的工作票簽發(fā)人名單包括部門主任、副主任,應及時書面公布并下發(fā)結有關人員。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fā)工作
票。工作負責人不能簽發(fā)工作票。
第十條 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由工作負責人或熟悉工作情況的人送交工作許可人,由工作許可人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填奸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后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在接票人處簽名,并對工作票進行登記交接、并輸入微機。審查發(fā)現問題應向送票人詢問請楚,如仍有疑問時應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請楚。如工作票確有問題,安全措施有誤或重要遺漏,需要重新填寫時,工作許可人應拒收,工作票簽發(fā)人應重新簽發(fā)工作票。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安全措施內容、機組開停計劃和值長或單元長意見,由工作許可人在適當時候安排值班人員執(zhí)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司爐、司機、主值監(jiān)護執(zhí)行。熱機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加需由電氣人員執(zhí)行斷開電源措施時應填寫停
電聯(lián)絡單,并經單元長、值長簽字,安排合格人員予以執(zhí)行。執(zhí)行完畢后做好記錄,通知熱機工作許可人并簽字。如遇公用系統(tǒng)或其它機組、部門(熱電控制部等)配合執(zhí)行的措施應經值長聯(lián)系執(zhí)行。安全措施執(zhí)行完畢后應匯報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確認執(zhí)行情況無誤后,
可聯(lián)系工作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xù)。機組a、b、c、d級檢修或其它重要持殊危險場所的設備系統(tǒng)的檢修,應根據實際情況裝設返攔或國欄,掛標示牌。電氣設備系統(tǒng)的檢修要求裝設撈地線或合接地d:鬧的必須明確接地線安裝實際位置、接地線編號及接地刀間的編號。需加裝絕緣隔板時應明確裝設實際地點及編號,必要時還應有明確的標識工作場所周圍所有帶電部分的標識牌。熱機專業(yè)在執(zhí)行安全措施中的某些重要的閥門、風門、擋板等需要停電的必須停坦、需要加鎖的必須加狽,并將鎖號、加鎖人等有關情況作詳細記錄。安全措施中凡屆需要檢修人員執(zhí)行的項目,應有“撿修自理”字樣,并且要落實清楚其執(zhí)行情況。
第十二條 工作許可入確認工作栗上所列安全措施己全面完善并正確執(zhí)行,工作許可人可將工作票一份(復寫頁)交工作負責人,自持一份(書寫頁)共同到施工現場,由工作許可人間工作負責人詳細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記上開工時間,各持一份作為開工的憑證。工作負責人即可帶領工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許可進行工作的事項包括工作票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詳細的記錄在運行日志和有關臺帳中。
第十三條 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臨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等向全體工作人員交代清楚后;方可下達開工命令。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許可開工后單方變動安全措施。
如需變動時,應夫停止工作并經雙方同意。開工后因試驗等工作需要,臨時變動某些措施(如接地線、地刀、開關閥門等)財,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提出申請,由工作許可人操作執(zhí)行、試驗等工作完后,安全措施恢復到變動前的狀態(tài)。
第十四條 工作開始后,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各嚴格履行其安全職責,對工作人員的安全進行監(jiān)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對特殊工作應按規(guī)定指派監(jiān)護人。工作負責人因故需要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代替。如工作中需要變更工作負責
人,應經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辦理變更手續(xù)。運行人員應對有關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fā)現違反安全規(guī)程或危及工作人員安全和設備安全等不安全情況時應及時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其工作,并立即上報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工作負責人的變更必須經原工作票簽發(fā)人同意,并通知原工作負責人、新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時暫停工作,撤離工作現場,由新舊工作負責人進行交代,無問題后,雙方分別簽名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開工。
第十六條 工作任務不能按批準完工期限完成時,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兩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xù)。二日及以上的工作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一天辦理延期手續(xù)。延期手續(xù)必須經過批準才能生效。延期手續(xù)只能辦理一次,如需要禹次辦理
延期項將原票結束,重新填寫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第十七條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修施工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在工作中需要對棱倍設備進行試驗、工作中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它工作班組安全措施范圍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試驗前應:陪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或試驗)時,應將試運(或試驗)設備檢修工作察有關安全措施撤除檢查全部工作人員確己撤出檢修現場后,聯(lián)系恢復送電,在全面檢查所有工作任務且確認不影響其它作業(yè)班組安全和設備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或試驗)。送電時必須填
寫“送電聯(lián)絡單”并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聯(lián)絡制度”。試運后尚需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手續(xù)。如果試運后工作需要改變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圍付,應重新填寫簽發(fā)新的工作票。
第十八條 工作完畢后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渭,工作負責人會同工作許可人共同到現場檢查驗收,確認天問題時,辦理終結手續(xù),雙方簽名后在工作票編號處蓋“己執(zhí)行”印章;各留一份。工作許可人應及時拆除所設遮攔、困欄、標識牌等安全措施。設備、系統(tǒng)
有變更的,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1盲況、設備變動情況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進行交代,并在檢修交代記錄本或設備變動記錄本上登記潔楚。經過檢修的設備系統(tǒng)要求衛(wèi)生清志干凈,地面無雜物(設備、零部件、架板架桿等),保溫完好(需要進行保溫工作的
應由族工作負責人聯(lián)系辦理保溫恢復工作票),所設架板架桿應拆除。工作時如損壞地面、臺板、平臺、圍攔、護板等,污染園圍設備、環(huán)境等,工作許可人不應結束工作票,否則工作許可人應立即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xù),不得無故拖延。工作票結束后檢修設備需要試運時工
作負責人應辦理“設備試運聯(lián)絡單”,原則上設備試運時間低壓轉機<2小時,高壓轉機<4小時?!霸O備試運聯(lián)絡單”的辦理也應遵循工作票辦理制度。原則上檢修后的設備應投入運行:待妹情況下可根據值長安排。
第四章 工作票規(guī)范化要求
第十九條 辦理工作票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定》(熱力和機械部分、發(fā)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及《電氣、線路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執(zhí)行程序的補充規(guī)定》及本制度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條 工作票中部門名稱、班組名稱應分別填寫簽發(fā)人所屬部門及工作班的正式名稱,多余的名稱應劃掉。工作票編號應統(tǒng)一,編號一般由部門及班組的漢字縮寫、年、月、票號組成,如設備維護部輔機班2004年5月第一張工作票應填寫為“維輔機2004—01—01”的字樣。檢修分公司工作票的編號由部門代碼、年、月、票號組成,部門代碼按檢修工程一部、二部、三部、四部順序分別為檢a、檢b、檢c、檢d,如檢修工程一部2004年4月第一張工作票,應填寫為“檢a 2004—04—01p7,檢修工程二部2004年4月電氣第五張第一種工作票,應填寫為“檢b12004—4—05”;檢修工程二部2004年4月電氣第11張第二種工作票應填寫為“檢巳22004—4—1177。
第二十一條 “附頁”一欄統(tǒng)一使用張,沒有附頁填寫“o”字樣,有附頁控附頁張數如實填寫。附頁編號由工作票編號加附頁頁數組成。
第二十二條 “工作內容”一攔的填寫要準確、具體地說明工作地點、工作性質,設備名稱及其編號要統(tǒng)一、規(guī)范,有雙重編號的必須填寫雙重編號。
第二十三條 工作票中對時間的填寫要求統(tǒng)一使用24小時制即o—23時,嚴禁出現“24時”字樣,如5月1日24時應為5月2日o時。
第二十四條 “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是指需要工作許可人完成的四個部分的安全措施內容,由檢修人員自己執(zhí)行的,簽發(fā)工作票時應注明“檢修自理”,另外還應填寫在實際工作地點掛“在此工作”牌,未填滿時在下一行蓋“以下空白”章?!皥?zhí)行情況”中的填寫應在安全措施執(zhí)行后(包括“檢修自理”的措施)逐項打“√”,要求前后序號一致(包括附頁)。
第二十五條 “危險因素控制措施”一欄要求填寫內容全面、具體、有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 接收工作票后應對工作票全部內容作仔細審查,認為無問題時簽名并填寫收到工作票時間。
第二十七條 “運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要求填寫補充的安全措施、提示的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如無補充措施則應填寫“無補充”字樣,不得空白。
第二十八條 批;佳工作結束時間是全廠宏觀調控時間,是根據當日的負荷曲線或大修進度而定,計劃工作期限是依據正常的工作星而定。計劃工作期限要服從工作結束時間,以批佳工作結束時間為佳。工作期限應經值長批準,工作期限未經批準的工作票無效。
第二十九條 工作票的延期應經值長同意,否則無效。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工作許可和工作結束要嚴格執(zhí)行“四不開工”、“五不結束”小工作中應嚴格執(zhí)行以上規(guī)定,否則為不規(guī)范工作票,考核l4元/人.次。如辦理工作票發(fā)生錯票,考核lj五/人.次,造成后果的,按誤操作考核
第五章職責
第三十三條 工作票管理制度職責分工
1、工作票管理制度負責人:由發(fā)電運行部主任負責提出本制度的修訂意見和建議,并保證制度的有效性。
2、工作票管理制度執(zhí)行人:由發(fā)電運行部安全文明工程師負責本制度的執(zhí)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饋意見,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3、工作票簽發(fā)人的安全責任
3.1工作票簽發(fā)人應嚴格審查工作票,對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負
3.2對工作票中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必要和可能負責。
3.3對工作票中所必須隔離的措施是否確切和潔楚,設備名稱和編號是否正確負責。
3.4應審查所指派的工作負責人是否能勝任此項工作,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神狀態(tài)是否良好。
3.5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的進行人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人1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向工作班人員交代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及各項安全措施,并結合現場實際進行安全教言。
4.2檢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安全措施,確保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4.3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與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條件。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對工作班成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5、對工作班成員的變動是否合適負責。
j、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5.1負責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5.2負責安全措施確己完善和正確執(zhí)行。
5.3負責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己可靠的隔離。
5.4電氣工作許可還應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o
5.5對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爆炸危險、有電、有毒以及有關注意事2員。
5.6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有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請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第三十四條 專業(yè)工程師對本專業(yè)的工作票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情
況進行跟蹤檢查。安全文明工程師對發(fā)電運行部范圍的工作票都有權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fā)
現的161題應及時給予糾正,提出改進和考核意見,并在撿查的工作票上簽字。
第六章反 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生與現場不相符或不全面的情況,應及時反饋
至發(fā)電運行部安全文明工程師,以便及時修改、補充。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如與上級安全管理制度有抵觸時以上級安全管理制度為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木盡事宜由發(fā)電運行部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發(fā)電運行部。
第15篇 (社區(qū)大廈)配電運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社區(qū)(大廈)配電運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工作票填寫規(guī)定
1.工作票必須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票中計劃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設備雙重名稱和接地線裝設地點這四項不準涂改,其他如有必要改動也不得超過三處,且改動后的字跡應保持清晰。
2.工作票中安全措施不能使用注意安全、保持足夠安全距離、嚴格執(zhí)行規(guī)程等籠統(tǒng)詞句,而要確切的交代清楚。
3.工作內容和任務欄內的設備應填寫雙重名稱。
4.工作地點保留的帶電部分和補充安全措施必須寫清寫明詳細間隔和地點,不準含糊其詞。
5.工作票上裝設接地線的編號與工作結束時拆除接地線的編號必須完全一致。
6.工作票上所有簽名必須親筆,不準代簽。
二、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xù)的基本程序
1.接收工作票,并進行登記;
2.審查工作票的內容是否和現場運行方式相符;
3.根據工作票的要求填寫裝設現場安全措施操作票;
4.填寫工作票的有關內容(已裝接地線欄在接地線裝好之前不得填寫);
5.審查操作票正確后,布置現場安全措施,裝設接地線;
6.填寫工作票的有關內容(主要是裝設接地線一欄及應掛標示牌和應設遮攔);
7.工作許可。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作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卻無電壓,并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現場的帶電部位和注意事項,然后同工作負責人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xù),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三、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的基本程序
1.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清掃整理現場后撤離。
2.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進行現場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備外觀檢查、設備操作試驗、有無遺留物件、工作場地衛(wèi)生等。
3.檢修交底記錄。雙方經現場檢查認為無問題后,檢修負責人應先口頭向值班員講清所修項目、修試情況、修試結果和遺留缺陷,然后在變電所設備檢修記錄薄上(一次設備大、小修記錄或繼電保護工作記錄)做好詳細明確的結論性記錄。
4.工作終結。值班人員檢查記錄符合要求后驗收簽章,做出評價結論,然后會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簽上時間和姓名。
5.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tǒng)的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攔和標示牌,并得到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四、口頭或電話命令工作票的要求:
因某種緊急或特殊情況,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到現場時,可以
用口頭或電話發(fā)布檢修工作命令,變電所工作許可人應逐條將其記錄在運行日志上,其內容包括:
1.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姓名;
2.工作內容;
3.應拉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運行和檢修人員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姓名,口頭或電話命令發(fā)布人姓名。
五、工作票的保管和移交
工作票一式兩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執(zhí)拿,一份留在配電室按值移交,當值人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內容、許可工作時間及工作結束時間記入運行日志。工作票所列檢修內容當日不能完成的,每天收工時工作負責人應將工作票移交給值班員,次日開工前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xù)后再進行工作,以確保檢修工作的質量和安全。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至少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