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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0-03-18 17:19:26 查看人數(shù):94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shù)以上(含半數(shù))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guī)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jiān)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yōu)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yōu)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fā)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fā)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jiān)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guī)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2:1。監(jiān)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shù)較少,規(guī)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jiān)事。)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guī)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zhí)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guī)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guī)定:
“董事、監(jiān)事、經理在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規(guī)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fā)生戰(zhàn)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zhí)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xiàn)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方(人)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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